第二节 宗教信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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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27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宗教信仰政策
分类号: D635.0
页数: 2
页码: 890—891
摘要: 中国共产党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文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953年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黄河第一弯曲部开展工作后,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 宗教志 宗教管理 宗教政策

内容

中国共产党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文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953年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黄河第一弯曲部开展工作后,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55年6月玛曲建县后,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积极调动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58年,少数分裂分子及不甘心失去统治地位的封建牧主,在美国和国民党特务的挑唆下发动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叛乱中,由于叛匪利用宗教和寺院为依托,大肆进行各种叛乱活动,与党和人民政府为敌。因此,在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发生了扩大化错误,岀现了错捕、错判现象,全县10座寺院,也全部被关闭。1962年随着全面贯彻“划清废除宗教中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同保护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人民正当宗教活动的界限”的宗教政策,在同年5月甘肃省副省长、兼任甘南藏族自治州州长黄正清、中共甘南州委副书记赵子康来玛曲县解决有关草山边界问题时,经广大群众要求,酌情开放了部分寺院。开放后的寺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废除宗教特权的五条原则:“(一)废除宗教的一切特权,包括私庙私设法庭、监守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秘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岐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二)废除寺庙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缔非法商业。(三)禁止寺庙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和国家政策法令,但群众自愿布施不加干涉;(四)寺院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入寺学经文,喇嘛有还俗的自由;(五)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院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能劳动的,一般都要参加生产劳动,履行公民义务”,并在上述基础上在全县各寺院进行反对宗教特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的教育,成立了各寺院管理委员会,至此全县宗教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正轨时,由于“左”的思想干扰,不久寺院被关闭,寺僧被强迫回家劳动改造。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打倒牛鬼蛇神”、“砸烂封资修”的口号下,全县10座寺院,除木拉和阿万仓娘玛寺经堂被保留下来以外,其它均被拆毁,寺院财产査抄一空,寺僧多数强迫还俗,监督改造,从而严重的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党群关系,使牧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转入地下。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工作,使宗教工作彻底的纠正了“左”的指导思想,平反落实了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重新恢复了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开放了寺院,满足了全县群众的宗教信仰需要。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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