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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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4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629-630
摘要: 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时,玛曲尚无地方建政。1955年6月玛曲建政以后,于1957年开始宣传婚姻法,并在全县依法推行婚姻登记制度,正式规定:“县城的婚姻登记由民政科具体负责办理,乔科、欧拉、齐哈玛、卓格尼玛工作组片区内的,由指定专干或民政助理员办理”。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内容

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时,玛曲尚无地方建政。1955年6月玛曲建政以后,于1957年开始宣传婚姻法,并在全县依法推行婚姻登记制度,正式规定:“县城的婚姻登记由民政科具体负责办理,乔科、欧拉、齐哈玛、卓格尼玛工作组片区内的,由指定专干或民政助理员办理”。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后,婚姻登记工作改由玛曲民政福利部、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业务由民政专干或文书兼办,但由于玛曲是一个以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受部落社会习惯婚姻制度的影响,婚姻登记工作只在干部职工中进行,很少有牧民登记。
  1962年1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恢复建置后,随着牧区基层政权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牧民的结婚登记虽然明文规定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但仍然婚姻登记的很少,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70年代后期,才有所改变。
  1980年新《婚姻登记办法》由国家民政部颁布后,于1981年正式开始在县境贯彻实施,并根据《办法》的规定,牧民的婚姻登记改由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县城、州县属各场由县民政局办理。
  1984年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玛曲县进一步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通过向全县广大职工和牧民群众大力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同时大力提倡晩婚晚育,但由于民族、宗教、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牧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着早婚、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手续的违法现象。据1985年在尼玛、欧拉、木西合、采日玛、齐哈玛5个乡的抽样调査,结婚的290对中,其中早婚21对,符合规定的83对,私婚186对,由此可见一斑。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曾进行大力整顿和处理,然而屡禁不止,而且一度有蔓延趋势。
  1976-1990年玛曲县婚姻登记一览表
  表148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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