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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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4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3
页码: 624-636
摘要: 1955年6月30日,县民政科成立,从此玛曲的民政工作开始走上正轨发展的道路。当时,民政工作的重点集中在“恢复生产,建立家园”,以及对贫困牧民的救济和坚持扶持牧民发展生产,帮助解决衣食等日常所需上。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管理

内容

1955年6月30日,县民政科成立,从此玛曲的民政工作开始走上正轨发展的道路。当时,民政工作的重点集中在“恢复生产,建立家园”,以及对贫困牧民的救济和坚持扶持牧民发展生产,帮助解决衣食等日常所需上。1957年5月,民政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除民政科有5名工作人员外,在乔科、欧拉、齐哈玛和卓格尼玛4个工作组各配备一名民政助理员,专门负责各乡的民政工作。1958年由于受到黄河弯曲部“反革命武装叛乱”的干扰和破坏,民政工作的主流不得不转向对平叛工作的支持,致使其它方面的工作一度停顿。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后,玛曲县民政科遂改为洮江县玛曲民政福利部。1962年1月1日,撤销洮江县,恢复碌曲、玛曲两县建置后,玛曲民政福利部改为县民政科。当时工作人员为5名,具体负责社会救济、生产救灾、优抚安置、外流人员收容遣送、社会纠纷调解、婚姻登记等工作。1968年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同月29日民政科与全县其它职能部门一起被撤销。9月4日,业务归口政治部管辖。1971年10月22日,恢复民政科,并与卫生局合并为民卫局。1974年4月民政局与卫生局正式分设。截至1990年,县民政局有职工7人,同时在全县8乡设有民政专干1名,开展各项民政工作。
  二、玛曲县福利工作委员会
  1956年5月18日,县人民委员会正式设立以黄正明县长为主任,由9名委员组成的县福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民政科,具体业务归民政科负责。
  1978年10月14日,县革命委员会为了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需要,正式撤销了玛曲县福利委员会。同时在各单位成立福利小组,困难职工享受福利补助由福利小组研究评定。第二节救济
  玛曲地区自古就是藏族聚居之地,历代未有地方行政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虽属中国国民党设置的夏河县,实际上为夏河拉卜楞寺院领地,主要由卓格尼玛、欧拉、乔科、齐哈玛、阿万仓、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木拉、西合强等部落组成,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广大牧民生活疾苦,大部分贫困牧民靠出买劳动力生活。偶尔,也得到一些寺院土官、头人的施舍,一般为食物、衣物等,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较大规模的救济、扶贫现象。如遇大灾之年,广大的牧民群众只有挣扎在生死线上,祈求上苍的护佑了。
  1953年3月,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玛曲地区后,就将扶贫救济当做各项工作的突破口,开展了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救济工作,短短两年,就稳定了混乱的社会秩序,完成建县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真正发挥了鸣锣开道的作用。1955年6月,玛曲县建立后,党和政府将社会救济工作长期坚定地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制定了各种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大量的支持,使玛曲的各项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一、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对孤寡老人、伤残、病残无人抚养以及五保户、贫困户分别以发放实物和救济款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其衣、食、住、医等问题的社会福利性事业。
  1953年3月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玛曲后,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扶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牧区工作政策”,先后共为贫困牧民免费治病2.2万人次,发放牧业贷款0.52万元(银元),救济款旧人民币10393万元,银元0.76万元。之后,社会救济被纳入正常业务,每年都发放一定数额的救济款或实物,用于帮助贫困牧民发展畜牧业生产和改善生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53〜1990年社会救济情况一览表
  表147单位:元
  二、灾害救济
  灾害救济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某一地区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后,专门的应急救济,而玛曲地区由于受地理与气候的影响,自古就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广大的牧民群众如果遇到灾害发生,只有念经祈祷,眼睁睁的看着不多的牛羊一头一头地倒下去或逃难他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尤其是玛曲建政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始终将人民的疾苦放在第一位,在玛曲地区每次发生灾害时,始终贯彻“互助、救济和节约度荒的生产自救”方针,同时专门拨给受灾牧民群众生活补助和受灾损失等专项款,平稳地度过了历次难关,恢复和发展了牧业生产,极大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例如:1956年1-7月,玛曲县刚刚建政不久,在全县较大范围内发生牲畜“口蹄疫病”。灾害发生后,中共玛曲县工委、县人民委员会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深入到疫区,开展防治、救灾工作。巡回访问的中央慰问团也及时的发放救灾款0.54万元。
  1963年在群强(现木西合)、欧拉两乡发生两起较大的暴灾和火灾,受灾户为24户68人,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灾区发放救灾款3500元,布匹1068米。
  1981年全县连续降雨一个多月,黄河急剧上涨,引发特大洪水,群强、阿万仓、齐哈玛、采日玛乡8个大队、20多个生产队遭受水灾,被洪水冲淹草场面积达100多万亩,冲走牛羊102头(只),衣物皮张0.26万件(张),食物1.45万公斤,家具3万多件,鞍具46副。加之牲畜发生“口蹄疫病”、“副伤寒”等疫病,使人民群众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在灾情发生后,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和技术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抗灾抢险、防治疫病等工作。同时及时地向灾区发放1.8万元救灾款,解决了受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平稳渡过了难关。
  1984年玛曲全县遭到暴雪(雨)、冰雹、洪水等多种自然灾害,灾害损失折合人民币达84.47万元,使相当部分牧民面临着重重的生活困难,为此,国家特向灾区下拨救灾专款达25.5万元。
  1986年夏,齐哈玛、阿万仓两乡遭受暴雨灾害,灾害损失折合人民币约61.8万元,受灾草场达119万亩之多,为此,县民政局及时赴灾区查看灾情,并上报有关部门,不久即下拨灾区2万元救灾专款,缓解灾情,稳定了民心。
  1989年3月初,玛曲地区遭受百年罕见的持续低温冰雪天气,牲畜饥寒交迫,死损十分严重,短短数天(据3月9日统计)全县牲畜就死损达到6.19万头(只、匹),同时,灾情还在持续。灾害发生后,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动员全县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全面的抗灾保畜工作,省、州接到急报后,也召开紧急会议,研究玛曲的抗灾保畜工作,同时,中共甘南州委、州人民政府紧急动员州直机关运输力量,数天内将140吨饲料源源不断地调运到玛曲县。省、州、县粮食部门,也根据省、州的指示,及时为灾区群众解决成品粮50万公斤,调剂饲料33万公斤。有关部门发放救济款5万元,发放优惠利率贷款40万元。使该次百年不遇的大雪灾的灾害程度降到了最低限度,保证了玛曲县畜牧业生产的平稳增长。
  三、社会扶贫
  脱贫致富,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80年代初期启动的一项巨大工程,主要目的是帮助那些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早日脱贫致富。1984年玛曲县根据上级的指示,正式启动该项工程,经过县民政局的摸底调査,全县共有贫困户353户,3204人,分别占牧业总户数的18.1%和牧业总人口的15.1%,为玛曲县的“双项扶贫”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年,县民政局向曼日玛、阿万仓两乡发放扶贫贷款6.71万元,扶持48户,259人,用扶贫款购买雌牦牛329头,产仔畜228头,畜副产品总收入2.52万元,户均收入524.58元,人均收入37.22元,脱贫24户,占扶贫户的50%,当年就初见成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贫困牧民脱贫致富的积极性。1985年,县民政局继续向尼玛、曼日玛两乡发放扶贫贷款6万元,两乡共扶持100户,545人,购买雌牦牛212头,当年仔畜发展到184头,折价0.92万元,畜副产品收入1.25万元,户均收入216.99元,人均收入39.8元。1986年县民政局向采日玛、阿万仓两乡发放有偿无息贷款3万元,两乡共扶持36户,180人,购买雌牦牛来发展畜牧业。1987年以后,扶贫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除用一定的资金进行扶贫外,主要从政策、思想、技术、门路、项目上进行多种形式的扶贫,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第三节福利
  玛曲县的社会福利工作,是从1953年3月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玛曲地区开展工作后开始的,当时主要以国家拨给干部福利和干部子女教育费用的形式出现的。同年,国家拨给玛曲干部专项福利费1338万元(银元券);干部子女教育费193.8万元(银元券)。
  1954年发放干部福利费及长期休养费2248万元(银元券)。
  1956年玛曲县设立福利工作委员会,由黄正明县长任福利委员会主任,委员由9人组成。以评审干部福利为主。同时发放干部福利费人民币1万元。
  1959年1月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不久在全县各人民公社共建立公共食堂395处,参加食堂吃饭的户数有8062户,41041人,敬老院15所,入院老人266人,托儿所137个,收托儿童3160人,幼儿园37所,入园儿童1957人。
  1962年1月,碌曲、玛曲两县分设后,玛曲民政科开始对牧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以及无人赡养的盲、聋、哑、残疾人员实行保“吃、穿、住、医、葬”的五保户制度,主要以社队照顾为主,国家救济补助为辅的办法妥善安置,使他们能够享受与普通群众同等生活水准的费用。同时县民政科对146户五保老人、38名孤儿、23名盲人、34名聋哑人、4名麻风病人、24名精神病人分别进行妥善安置,并发放给他们棉衣布108米,棉花20公斤,以及棉毯、绒衣、锅等生活用品。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撤销县福利工作委员会,由各单位根据情况分别组成福利小组,困难干部、职工福利由单位福利小组评定。同时对全县37户“五保户”,9名孤儿的生活费用,继续实行以社队负担为主,国家救济补助为辅的政策,使他们始终生活在衣食无缺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
  1982年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玛曲牧区普遍实行了牲畜“包产到户”的经营管理体制,为了适应牧村这一巨大的变革,县上对全县43户51人五保户,采用了“统筹分管,分散供养”的办法,使党和国家对于农村“五保户”的各项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即实行乡村统筹分管,分散供养,国家给予适当的临时性救济,村委会分别担负医药、丧葬等费用。同时“五保户”自愿有承包牲畜的,就承包给牲畜,由亲友或本村牧民代牧,由村委会向代牧者订立合同,因此所有的“五保户”承包了牲畜,其中有1人自己要求不愿承包,确定由村委会供养。在此基础上,国家每年给他们每人发放救济款150元,集体补助200元左右的生活费,从而全面落实了中国共产党的“五保户”政策,保障了“五保户”的生活,开创了社会福利的新局面。
  第四节婚姻登记
  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时,玛曲尚无地方建政。1955年6月玛曲建政以后,于1957年开始宣传婚姻法,并在全县依法推行婚姻登记制度,正式规定:“县城的婚姻登记由民政科具体负责办理,乔科、欧拉、齐哈玛、卓格尼玛工作组片区内的,由指定专干或民政助理员办理”。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后,婚姻登记工作改由玛曲民政福利部、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业务由民政专干或文书兼办,但由于玛曲是一个以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受部落社会习惯婚姻制度的影响,婚姻登记工作只在干部职工中进行,很少有牧民登记。
  1962年1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恢复建置后,随着牧区基层政权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牧民的结婚登记虽然明文规定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但仍然婚姻登记的很少,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70年代后期,才有所改变。
  1980年新《婚姻登记办法》由国家民政部颁布后,于1981年正式开始在县境贯彻实施,并根据《办法》的规定,牧民的婚姻登记改由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县城、州县属各场由县民政局办理。
  1984年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玛曲县进一步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通过向全县广大职工和牧民群众大力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同时大力提倡晩婚晚育,但由于民族、宗教、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牧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着早婚、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手续的违法现象。据1985年在尼玛、欧拉、木西合、采日玛、齐哈玛5个乡的抽样调査,结婚的290对中,其中早婚21对,符合规定的83对,私婚186对,由此可见一斑。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曾进行大力整顿和处理,然而屡禁不止,而且一度有蔓延趋势。
  1976-1990年玛曲县婚姻登记一览表
  表148第五节殡葬管理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在千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殡葬习俗,即死后进行水葬和天葬,高僧活佛进行火葬,对夭亡的幼儿或传染病死者,则进行很少有的土葬。玛曲县建政以后,由于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殡葬习俗,没有进行过严格的管理和改革,只是顺其自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玛曲牧区科学文化的不断发展,牧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以及极少部分国家干部的带动影响,在80年代后期,经请示夏河拉卜楞寺院大活佛第六世贡唐仓•丹贝旺旭的批准,在夏河拉卜楞镇建起第一家藏人殡仪馆,供一些藏人死后火葬。但是,玛曲地区仍然以水葬、天葬为主,每个部落有其严格的天葬场和水葬点,供牧民群众根据意愿殡葬。
  1953年3月,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黄河湾曲部开展工作后,外地干部为了玛曲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前来工作,随之,被藏区视为不吉的土葬,也相继在玛曲县的城乡居民点出现。1958年6月黄河第一弯曲部地区平叛战斗中牺牲的烈士和在此之后为了玛曲的各项建设事业因公牺牲的人员,按条件埋葬在县城烈士陵园中。70年代前去逝后的一般职工埋葬在县城烈士陵园职工埋葬区,80年代开始去逝的职工、家属都埋葬在烈士陵园西侧的草地或北侧的山坡上,也有相当部分的甘南籍或邻近地区在玛曲县工作的职工家属,去逝后“运灵柩”回乡安葬。
  玛曲县革命烈士陵园,位于县城北郊,尕(海)玛(曲)公路西侧200多米处,始建于1958年6月黄河第一湾曲部平叛中,呈正方形,占地1万平方米,其中长眠着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托罗合滩平叛战斗中牺牲至1966年因公牺牲的“革命烈士"212名。1980年,中共玛曲县委、县革命委员会为了便于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和进行一年一度的纪念活动,在烈士陵园中央修建纪念亭一座,高约6米,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亭子中央树立着烈士纪念碑,铭刻着烈士们牺牲的时间、地点、名字。陵园门口正中上书着园名,两傍题写着毛泽东主席“唯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的诗句。每年的清明节,县城4所学校和幼儿园的各族少年儿童、武警战士、县直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带着花圈和工具前去祭扫,以缅怀烈士们为人民利益牺牲的崇高精神和光辉业绩。第六节收容遣送
  玛曲县地处甘、青、川三省交界地带,外流人员较多,成份复杂。因此,收容自流人口,是当时巩固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玛曲开展该项工作较迟,是从1962年开始的,当年县民政科组织人员对全县自流人口采取收容救济,有病治病,教育改造,遣回合作收容所或原籍等措施,全年共收容68人,遣送合作收容所60人,遣返原籍7人。1963年全年共收容361人,遣送313人,而返回的有11人,没有收容的48人。1964年春,玛曲县外流人员明显增加。对此,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非常重视,于同年10月从县直机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12名,组成玛曲县制止外流人口办公室。全年共收容外流人员181人,经审査,无问题的116人,遣送到合作收容所。假造空白介绍信的8人待审理,动员自费返回原籍的32人。
  1965年,全年共收容78人,遣送到合作收容所17人,动员自费返乡的有38人,玛曲县安置12人,县收留所收容11人。1971年共收容外流人员90人,遣返原籍18人,自愿返乡的51人,逃跑12人,县收留所收容9人。
  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把县收留所移交给县民政局,同时县民政局利用社会救济款6000元修建土木结构瓦房6间,为收容所住房。全年共收容自流人员137人,对于收容的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分别进行教育和政治审查。
  1978年,全县共收容自流人口24人,遣送7人次,逃跑5人,自愿返乡12人,因病住院治疗的1人。1979年前后共收容自流人口36人,遣送27人,自愿返乡的9人,同时,收容所根据不同情况,对外流人员从生活上给予了热情关怀,愿意回家的给足路费,并通过正面教育,送回原籍参加生产劳动,一定程度上安定了玛曲社会秩序。
  1982年,鉴于外流人员逐年大幅度减少,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撤销县收留收容所。当年共收容4人,遣送到合作收容所3人, 自返原籍1人。此后,收容遣送工作改为县民政局正常工作。
  第七节优抚安置
  从1955年6月建政开始,玛曲县的优抚工作才得以全方位的开展,除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时,县直党政机关组织各部门和各界群众对当地驻军以及烈军属进行节日祝贺和慰问外,还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烈军属的优待抚恤工作,主要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进行。
  一、烈军属优抚
  1955年中共玛曲工委、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颁发的优抚条例,第一次在“八一”建军节组织人员,对流落在玛曲的两位老红军战士进行慰问,并发给慰问金30元。
  1959年在“平叛、反封建斗争”胜利的基础上,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对全县在“反革命叛乱”中牺牲的脱产干部26人,不脱产干部4人,脱产民兵2人,按照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安葬,并对烈属中的困难户,也适当地进行了优待和照顾,累计全年共发放抚恤金0.79万元。
  1961年,中共洮江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组织群众慰问当地驻军,并发动学生、社会各界向当地驻军写慰问信863件。同时阿万仓乡群众慰问了当地驻军, 驻军赠送给全乡群众洋芋籽种500多公斤。
  1962年,全县共有烈属9户33人,军属4户13人,专业军人124人,其中患有慢性病者63人,残废军人8人,流落红军2人。有1户2人烈属开始享受国家定量定期补助,其他烈属、军属、流落红军的优抚工作,以社队照顾为主。但全年发放抚恤金达3万元。
  1963年,享受政府定期补助的烈军属1户2人,共补助330元,全年抚恤残废军人3人,系在职三等乙级残废人员。每人每年24元,共发放残废金72元, 烈士灵柩远迁换棺用去424元,维修烈士陵园0.11万元,全年共计发放抚恤金0.23万元。
  1964年,对全县烈军属、复转军人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査,计有烈属10户、34人,其中分布在各乡的有8户31人,国营河曲马场2户3人;贫苦牧民军属6户17人,流落红军2人,复转军人125人,在职三等乙级残废军人3人。同时在“八一”建军节,广泛地开展了以挂“光荣牌”为主的拥军优属活动,并根据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优待补助工作暂行办法草案”,认真贯彻“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除予以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外,在乡烈属、流落红军战士均由社、队给予照顾和优待。有些烈属衣、食、住宿全部由社队承担,国家同时发放一定数量的救济款、物对他们从生产、生活诸方面进行优抚活动。
  1965年,全县有烈属10户34人,军属15户70人,流落红军战士2人,全年发放抚恤金0.68元。
  1974年,全县有烈属6户25人,军属17户83人,流落红军1户。是年,中共玛曲县委、县革命委员会为了解决和照顾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给流落红军高青年一次发给救济款300元,同时,社队还按照优抚政策,对人多劳少的烈军属、残废、复退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等工作,对他们除社队照顾外,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当年累计发放抚恤金0.7万元。
  1976年共有烈属7户,军属33户,复员退伍军人188名,流落老红军战士1人。遵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在节日期间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革命传统教育。全年用于拥军优属和解决优抚对象、残废军人及病故人员的抚恤金0.9元。
  1978年全县共有烈属9户27人,军属43户176人,复退军人106人,其中在职人员92人,在乡参加牧业生产劳动的14人,流落红军1人,因公、因战残废职工2人。遵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原则。全年发放抚恤金1.2万元。其中用于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150元,烈属生活补助250元,一次性抚恤600元,用于残废职工补助160元,其它抚恤支出1.1万元。
  1980年根据中发(78)66号文件及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实行落实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全县有烈属9户27人,落实定量定期补助6户9人,复员军人51人,定量定期补助8人,退伍军人93人,定补2人,流落红军1人,全年共定量定期补助3060元。在对牧村的优抚对象,根据家庭情况分别核定优待劳动日。同时在节日期间,对当地驻军、现役军人家属及复退军人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议,给军属家庭挂军属牌子等活动,极大地推动了拥军爱民活动。
  1981年根据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全县在包畜到户时,对现役战士、烈军属同其他社员一样,划分给承包牲畜,烈军属缺少劳力的由亲属或该牧村牧民代牧,由牧委会签订合同和监督,给予了优惠照顾。
  1982年全县有烈士9名,军属56户,复员军人在职42人,在乡参加牧业生产11人,退伍军人在职92人,在乡参加牧业生产24人,享受定量定期补助的17户,全年补助费0.3万元。革命残废人员6人,该年度上报审批3人,全年发放残废金202元,并对9名烈士编写了烈士英名录,被编入甘肃省民政厅出版的《烈士英名录》一书中。
  1986年,全县共有烈属9户28人,军属49户245人,复员军人53人,退伍军人123人,对享受定量定期补助的7户烈属、9户退伍军人的定量定期补助费改为定期抚恤金,并调整增补抚恤金标准,未增补前每年发放定期补助费0.3万元,调整增补后每年发放抚恤金0.47万元。优待生活困难群众39名,从救济款中每户救济300元。在节日期间,县级领导逐门登户慰问参战军人家属,征求意见,在实际生活上给予关怀和帮助。特别是对在老山前线战斗中英勇牺牲的宋永良、马胜武烈士的家属,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从生活和工作上均给予妥善解决,同时,在县城召开追悼大会,进行各种悼念活动,并向全县作岀向烈士学习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学习烈士的高潮。
  1987年,根据甘南州民优字(010)号,甘南州财预字(028)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对定期享受抚恤金的8名复员军人,再度提高抚恤金标准。全年发放其它抚恤金1.1万元。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
  玛曲县建立以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始终坚持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进行妥善安置,极大的调动了他们地积极性,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全县的各项建设之中。
  1956〜1957年,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82人。
  1958-1962年,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40人。
  1964年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3人。
  1973-1974年,两年共接收复退军人7人,在企事业单位安置4人,在牧村参加生产劳动安置3人,其中有2人担任大队领导职务。
  1976年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名,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2人,招收为国家工人的3人。
  1978年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4人,根据“从哪里来到那里去”的政策,全部安置在牧村参加生产劳动。
  1979年接收复退军人10名,继续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在县直机关单位安置国家干部、工人3人,其余7人都安置在牧村参加生产劳动。年终由社队在生活上进行劳动日补助。
  1981年,设立玛曲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1名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在县城工作的16人,动员回牧村参加劳动的5人。
  1982年接收退伍军人14名,转到外县安置7人,回牧村安置1人,县上安置6人。
  1985年接收安置城镇户口退伍军人11名,分别分配到行政单位4人,公安系统5人,企事业单位2人。
  1986年贯彻“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和服役期限区别对待”的精神,接收5名退伍军人,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单位。
  1987年,复员退伍军人2名,分别发给每人安置费200元,安排在牧村参加牧业生产劳动。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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