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重大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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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3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重大法规
分类号: D674.2
页数: 2
页码: 597-598
摘要: 1955年6月16日,玛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后百废待兴,接着却发生了1958年的“反革命武装叛乱”,以及“大跃进”、“人民公社”等运动,县人民委员会没有重大政令、法令、法规颁发。
关键词: 地方政治 人民政府

内容

1955年6月16日,玛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后百废待兴,接着却发生了1958年的“反革命武装叛乱”,以及“大跃进”、“人民公社”等运动,县人民委员会没有重大政令、法令、法规颁发。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开始,1968年1月14日“造反派”非法夺取县人民委员会领导权,县人民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虽然8月22日县革命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但由于整个国内形势偏离法制轨道,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玛曲县没有一项重大的政令、法令、法规出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于1982年3月20日起草了《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18日,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批复以“县一级人大无立法权……,请在政府职权范围内酌处"的建议,同月220,经县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县人民政府以(82)41号文件向全县正式颁布执行,使玛曲的草原管理开始有法可依。
  《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共有12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县境内的一切草原,均为全民所有。同时对草原使用、建设,以及草原防火,设施保护,草山纠纷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条例》的颁发,对玛曲县草原的生态保护和畜牧业的发展,产生及其深远的意义。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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