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拉卜楞之盟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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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11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拉卜楞之盟的统治
分类号: D674.2
页数: 4
页码: 577-580
摘要: 1777年,夏河拉卜楞寺院在河曲组建第一个流官制部落——欧拉部落后,接着于1780年组建卓格尼玛流官制部落,形成了拉卜楞寺院在河曲的两个直属部落,即欧拉“拉德”(神民)和卓格尼玛“拉德”部落。
关键词: 地方政治 政权 拉卜楞

内容

1777年,夏河拉卜楞寺院在河曲组建第一个流官制部落——欧拉部落后,接着于1780年组建卓格尼玛流官制部落,形成了拉卜楞寺院在河曲的两个直属部落,即欧拉“拉德”(神民)和卓格尼玛“拉德”部落。1784年,木拉部落归属拉卜楞寺院,成为“拉卜楞之盟”的“穆德”(政民)部落。1823年,拉卜楞寺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河曲地区的统治,派该寺第二世嘉堪布•智华坚赞在河曲中心之地阿万仓赛隆建木塔寺。1875年拉卜楞寺与果洛为争夺河曲所有权终于发生“万兵战役”,果洛战败,木塔寺被毁,木塔多玛部落溃散。1880年“乔科三部”(包括今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正式加入“拉卜楞之盟”,成为拉卜楞寺的“穆德”部落。1898年,河曲最后一个部落西合强加入“拉卜楞之盟”,成为拉卜楞寺院“穆德”部落,至此在100多年的时间中,夏河拉卜楞寺院利用宗教的渗透力,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将原属“三果洛”的木拉、西合强二部,原属川西的“乔科三部”,收归拉卜楞属下,使整个河曲南北成为拉卜楞教区之一。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河曲名义上归属甘肃省青海西宁道循化县,但实际上夏河拉卜楞寺院才是唯一的统治者。1927年甘肃省国民政府设立拉卜楞设治局,河曲随之归其管辖,但其统治只有通过夏河拉卜楞寺院才能在河曲各部实现。1928年3月,夏河正式设县后亦然。此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58年8月玛曲设立各乡基层组织后,才宣告结束。
  夏河拉卜楞寺院对河曲长达181年的统治中,形成了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地方统治,从根本上结束了河曲各部不相统率的局面,减少了械斗,维护了治安,使河曲作为拉卜楞教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沿袭到了玛曲县建政前,并为反抗民族压迫、支持中国的抗日战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二节统治形式
  1955年6月16日玛曲县建政以前,历史上没有明确的政权设置。1941年6月国民党甘肃省第一行政督察区(岷县)专员胡公冕在黑错(合作)召开夏河、临潭、卓尼三县、局(设治局)有关地方负责人保安行政会议上,将夏河县划为14个乡镇,其中玛曲欧拉部落被计划在内。1943年欧拉部落正式被编为欧拉乡,但实际上欧拉与卓格尼玛部落同为拉卜楞寺院八大“拉德”(神民)部落之一,直属拉卜楞寺院管辖;其它比如三乔科、木拉、西合强、麦科(1952年从四川阿坝境内迁居玛曲境内)诸部,在内部实行世袭土官制和土官自治制度,但在政治与宗教上受拉卜楞寺院掌握,是拉卜楞寺院的“穆德”(政民)部落,从而在河曲形成了 “流官制”与“土官制”两种特殊的“政教合一”统治。
  一、流官制部落“政教合一”的统治
  1777年拉卜楞寺院在河曲设立第一个欧拉流官制部落,之后又于1780年组建卓格尼玛流官部落始,至1958年8月1日玛曲设立各乡基层组织,彻底结束这种“政教合一”的统治制度止,尤以欧拉部落的流官制度最为集中和完善, 成为该制度最集中的体现。
  欧拉、卓格尼玛部落的“郭哇”(头人)一律从拉卜楞寺院嘉木样活佛80名“下秀”(藏语,意为护卫)中委派,三年一任。与所辖各部落头人和寺院活佛、高僧等组成具有“议会”形式的“格日岗奥”,即部落头人“议事会议”组织,进行统治,处理部落内部各种民事、刑事、军事和草山管理、征收赋税等一切行政事务。凡“郭哇”与“格日岗奥”能就地解决处理的,经部落“郭哇”提出,“格日岗奥”讨论通过后,由“郭哇”发布执行。而“郭哇”与“格日岗奥”解决不下的重大事情,须交拉卜楞寺院“议仓”解决。
  “郭哇"上任时,拉卜楞寺院随派文书1名,出纳1名,炊事员1名随同上任。另外“郭哇”不通过拉卜楞寺院,可以带自己亲属2~3名一同上任,护卫照顾饮食起居等。
  “格日岗奥”的成员,一般由各部落协商推选产生后,由“郭哇”提请拉卜楞寺院嘉木样活佛颁布任命。但如果郭哇在该部落施政期间,岀现严重的过失或失德,“格日岗奥”有权先罢免,然后向夏河拉卜楞寺院提请上报备案。据1957年调查,欧拉“格日岗奥”组织由9人组成,卓格尼玛“格日岗奥”组织由12人组成,总揽本部落政治、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
  欧拉流官制部落组织形式简图
  二、世袭土官制部落“政教合一”的统治
  乔科三部、木拉、西合强、麦科部落,自古而然内部均实行“世袭土官制”,但1784年木拉部落、1880年乔科三部、1898年西合强部落先后从宗教上归属拉卜楞寺院,成为拉卜楞寺院“穆德”(政民)起,该种世袭土官制度又有了新的内容。尤以乔科曼日玛部落世袭土官制最具有“政教合一”统治的代表性,其特点除宗教上隶属夏河拉卜楞寺院外,该部土官有直接管理乔科参智合寺院“事务”,任命该寺院格贵(寺院负责人)的权力(其它部落的寺院格贵、经头、赤哇、吉哇均由夏河拉卜楞寺院委派,三年一换),形成特殊的具有双重属性、又具有独立司法、行政、军事的土官自治统治。
  乔科曼日玛世袭土官制与其它世袭土官制部落一样,土官一般父死子继,没有儿子,可以由女儿招赘担任土官。大土官之下,可以有世袭小土官。玛曲建政以前,“乔科三部"除阿万仓、齐哈玛早已脱离以外,曼日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采日玛四部,仍属乔科曼日玛土官阿秀•更登加布管辖,但其四部也各有世袭土官。土官父子兄弟不和分家,可以分割部落,另成一家。一般土官是部落内最高的统治者,除向拉卜楞寺院完成每年布施派款以外,享有一切绝对权力,甚至是生杀欲夺之权,可以私设牢狱,可以随便用刑,可以无偿地使用劳役,也可私借草山予人……但也有例外,乔科土官阿秀•更登加布(简称阿尔盖)父亲任土官时,因处理群众事务不公,苛取民财,激起民愤,于1915年被群众打死,由此可见,世袭土官制度的黑暗。
  乔科曼日玛世袭土官制度之所以形成独具规模的形式,是其对该部落人民剥削压迫,一句话,是为了其家族统治的需要而逐渐完善形成的。
  乔科三部世袭土官制部落组织形式简图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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