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卷 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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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089
颗粒名称: 第十四卷 金融志
分类号: F832.742
页数: 24
页码: 529-552
摘要: 1953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区督导处玛曲工作组到达玛曲正式开展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扶持贫困牧民发展生产,兑付银元,代理发行公债和代收税款等金融业务。1957年1月1日正式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归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督导处领导。
关键词: 地方金融 金融事业

内容

1953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区督导处玛曲工作组到达玛曲正式开展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扶持贫困牧民发展生产,兑付银元,代理发行公债和代收税款等金融业务。1957年1月1日正式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归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督导处领导。玛曲县支行成立后,按照甘南督导处制定的编制标准,下设会计股、秘书股、信贷计划股、农村金融股、人事股。同年3月15日正式启用“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印章,随着各项业务的全面开展,县支行职工人数增加到16人。1958年,牧区金融工作在全县逐渐开展起来,存贷款业务逐步扩大,县支行先后在卓格尼玛设立工作组,在欧拉、齐哈玛、乔科、阿万仓设立营业所。
  1959年1月1日,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业务归口中国人民银行洮江县支行,原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改为玛曲营业所,但在行文及新章尚未撤销颁发前,在业务上继续沿用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各种章戳。同年7月1日开始启用“中国人民银行洮江县支行玛曲营业所”及“中国人民银行洮江县支行玛曲营业所业务公章”。9月,卓格尼玛工作组改为尼玛营业所,同时在群强建立营业所,在河曲牧场、河曲种畜场建立代办所,在渔场、军牧场、民警队、民贸公司聘请协储员,大力开展预储登记活动。尼玛营业所的服务站由原来的8个增加到13个,乔科、欧拉两个营业所也建立10个服务站,完成了全县乡乡设所的任务,为玛曲牧区金融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60年,玛曲营业所建立尼玛农牧场储蓄所、玛曲渔场储蓄所、河曲牧场营业所。
  1962年1月1日,随着玛曲县行政区划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将人民银行洮江县支行进行了调整,玛曲营业所随之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内部组织改为科、股。全县设县支行1个,营业所8个,编制25人;其中,县支行编制9人,营业所编制16人。同年,玛曲支行新迁(今工商银行行址)。9月1日,乔科营业所改名曼日玛营业所。10月尼玛营业所撤销。
  1964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成立,开始与人行分设。4月1日将县人民银行所属7个营业所全部划归县农业银行。
  1965年12月25日,县人民银行与县农业银行合并,设秘书股、业务股、农金股、会计股,人员编制20人,其中行长1人,政治教导员1人,秘书股3人,业务股2人,会计股9人,营业所6个,共23人。同年11月,人行职工增加到41人。
  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同月27日,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成立革命领导小组。9月24日起启用“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革命领导小组”新印章,原“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旧印章即日起停止使用。11月,县支行在“精兵简政”中,减编10人,占原编制的45%,下设政工办事组、生产组。政工办事组3人,生产组7人,全县6个营业所编制由20人减少到15人,占原编制的75%。1969年,县支行人员有所增加,到年底,县支行有19人,营业所有20人,共计39人。同年9月,在八三军马场设立分理处(所级待遇),管理兰州军区河曲马场业务。1978年8月23日,县人民银行启用“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印章,原“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革命领导小组”印章同时停用。1979年1月1日,根据甘肃省分行(1978)270号文件通知,开始启用“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玛曲县支行”新印章,原“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印章同时作废。
  1980年10月1日,县人民银行、县农业银行正式分设,县人民银行根据城镇业务量和范围调整内部组织,设工商信贷业务股、会计股、人秘股等。1981年,县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设立储蓄专柜。
  1984年10月,县人民银行与县工商银行正式分设,人民银行只在工商银行设1业务组,由工商银行代办具体业务。
  二、中国工商银行玛曲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玛曲县支行是经办玛曲县城镇业务的专业银行。主要任务是: 依照国家法令和金融政策,大力筹集资金,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支持工商企业生产发展和扩大商品流通,积极发挥在经济建设中的再调节和再分配作用。
  1983年10月,国务院发布(83)146号文件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玛曲县支行分设。原县人民银行内部股室全部划给工商银行。分设后,工商银行设人秘股、计划信贷股、会计股、一个储蓄专柜。业务范围是:办理企业存款和城镇居民储蓄;办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济户的各种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开发贷款;办理结算委托等其它银行业务。
  1986年3月,玛曲县工商银行成立城关储蓄所。10月1日,人民银行业务组正式撤销。
  1990年,全行职工增加到32人。其中有助理会计师3人、助理经济师4人。
  三、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
  根据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援农业资金的决定》及上级有关建行的指示精神,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组成“筹建农业银行领导小组”,由县人民银行行长具体负责筹建工作。1964年1月,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下设人秘、业务、会计3个股。4月1日,县人民银行辖属尼玛、欧拉、阿万仓、群强、齐哈玛、曼日玛、采日玛乡营业所,全部划归县农业银行。5月份起,又将国营河曲种畜场、国营玛曲渔场、县水文站、草原工作站、县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工资管理划归县农业银行,按总行规定精神,除国营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存贷款业务以外,县农行负责办理全县农业资金的拨付和贷放。对国家支援农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査;督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支持农牧业生产,帮助农牧民解决生活困难。
  1965年12月25日,根据“国务院人农两行分设后,各地仍然出现机构重叠,业务划分不清的情况,批准人农两行合并”的精神,县人民银行和县农业银行合并办公,合并后设秘书、业务、农金、会计四个股。原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公章自196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扶持发展农村经济,1980年10月1日依照甘肃省人农两行关于业务划分的通知,玛曲县人农两行划分资金帐务、财产后,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县人民银行农金股、会计辅导股与全县6个营业所、1处分理处及其人员,全部划归县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公章从即日启用。到1990年,全行有职工43人。其中储蓄所1个,工作人员3人;营业所7个,工作人员18人。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性质的金融机构。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三大合作社的号召下,1959年10月,在尼玛乡建立玛曲县第一个农村信用社,入社社员467户,519股,股金2198元。信用社归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1964年1月,归并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1965年12月25日,县人民银行与县农业银行合并,信用社归属县人民银行。1980年10月1日,县人民银行和县农业银行正式分设,信用社归属县农业银行。1984年信用社正式独立经营,截至1990年全县有7个信用社,有工作人员16人。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玛曲县支行
  1977年4月21日 ,根据中共玛曲县委(77)第016号文件通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玛曲县办事处”。是年6月1日,对外营业,办理各种基本建设拨款业务、资金的结算、监督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分配建设资金等。当时办事处设在县财税局院内,编制、人事权隶属县革命委员会领导,所有经办的业务归口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州支行管理。机构编制为3人。
  1984年10月,根据甘肃省建设银行甘肃银字(1984)第388号文件通知,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玛曲县办事处”改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玛曲县支行”。从此,人事权与地方分离,隶属于甘南州建设银行管理。1989年6月,县建行由财政局院内搬迁到新市场,截至1990年机构编制扩编到7人。
  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玛曲县支公司
  198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南州中心支公司在玛曲县工商银行内组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玛曲县代办处”,配备专职干部1人,主办运输工具、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简易人身保险业务。1988年7月,为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正式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玛曲县支公司。到1990年,有职工3人。
  第二节存款
  一、城镇储蓄
  1953年3月,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玛曲后,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工作组也于同年12月22日到达玛曲,开始办理人民储蓄业务。由于在民国时期,货币经常贬值,牧民群众对新政权能否抑制物价还心存疑虑,加上对人民储蓄的政策意义又不了解,因而储蓄存款甚微,是年存款额仅689元。1954年,随着物价的逐渐稳定,尤其是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人民币的信誉在群众中日益提高,改变了群众对银行机构的不信任态度,储蓄业务开始进入发展阶段。当年储蓄存款增加到2.2万元。1955年增加到3.7万元,户数达420户,较1954年增加了1倍。
  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贯彻总行“存取方便、不乱不错、不强迫命令和积极开展”的方针,派工作组深入驻军、机关单位,利用发放津贴、工资的机会,向战士、职工宣传储蓄政策、意义,动员他们参加人民储蓄。到年底储蓄存款余额达7・4万元。
  1958年底,随着玛曲地区叛乱平息和基层政权的建立,人民银行在全县5个人民公社相应建立基层银行组织,到年底,储蓄存款余额增长到17.8万元,比1957年增长了1.4倍。
  1959年,全县响应中共八届八中全会提出的“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号召,通过基层人民公社银行在所辖各生产大队设立储蓄服务站,生产小组设立储蓄服务员等工作,围绕增产节约运动,动员广大牧民群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积极参加储蓄,储蓄额大幅度上升,年底储蓄存款余额达18.6万元,是50年代最高的一年。
  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商品紧缺,物价上涨,人民生活难以保障。同时因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导致储源减少,存款连年下降,到1962年底,储款余额减少到12.8万元。1963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有所好转,储蓄业务逐渐回升,到1965年,余额上升到22.6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经济领域推行极“左”路线,储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储蓄余额逐年下降,1970年储蓄余额一度下降到14.2万元。1971年开始回升,到1976年储蓄年末余额为28.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1979年国家将储蓄利率调高恢复到1965年时的水平,为此县人民银行适时加强了对储蓄业务的管理,充实了外勤人员,明确了“储蓄利息是储户的合法收入"的思想,要求银行职工切实贯彻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激发了人民群众的储蓄热情,年底余额增加到42万元。1980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逐步落实,职工工资和储蓄利率多次提高,到1984年底,城镇储蓄余额达119.3万元。
  1985年以后,国民经济出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好势头,县工商银行在不断拓宽储蓄领域、办好传统业务的同时,适时增添新的储蓄种类,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参加社会各界举办的各种群众性活动,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影响,到年底,城镇储蓄余额达143.6万元。
  1987年,县工商银行根据上级行的指示精神在城关储蓄所试行集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包任务、包管理、包质量与津贴挂钩的“三包一津贴”承包经营责任制,城镇储蓄业务得到很大发展。
  1988年为了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缓解资金矛盾,聚集社会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县工商银行在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在坚持“存款自愿”的原则下,开办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在物价上涨、市场疲软、商品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储蓄事业保持了增长的势头。截至1990年,城镇储蓄存款余额达305.5万元,比1962年增长23.9倍。1953-1990年玛曲县城镇储蓄存款余额一览表
  表129单位:万元
  二、牧区储蓄
  195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成立后,牧区金融工作在全县逐渐开展起来。存贷款业务逐步扩大,县支行先后在卓格尼玛设立工作组,在欧拉、齐哈玛、乔科、阿万仓设立营业所。到1958年,牧区储蓄存款余额达5万元。使储蓄业务有了较快发展。
  1959年,全县响应八届八中全会提岀的“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在加强牧区基层组织和人员的同时,围绕增产节约,动员扩大牧区群众参加人民储蓄,使储蓄存款回升。
  1960年,因连续三年的经济困难,商品紧缺,物价上涨,人民生活难以保障,以及1961年精简机构,导致储源减少,存款滑坡。
  1972年后,人民银行遵照国务院指示,针对各地取消储蓄利息的做法,修订储蓄章程,在原来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上增加了“存款有息”的内容,明确了储蓄利息是储户的合法收入。此一阶段,储蓄业务发展较快,到1976年,储蓄存款余额201万元。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恢复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逐步落实,城乡经济日益活跃,群众投入不断增加。在此期间,县农业银行改变了过去储蓄宣传中只讲艰苦朴素,支援建设,不讲群众利益的做法,把节约储蓄,支持生产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引导群众合理消费,并针对群众心理开展有奖储蓄,赢得了储户的信赖,储蓄业务有了很大发展,至1984年底,储蓄余额为46.7万元。
  1985年以后,国民经济出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好势头。县农行为扩大信贷资金来源,不断拓宽储蓄领域,扩大网点建设,在办好传统业务的同时,适时增添了储种,并积极开展业务咨询,丰富宣传内容,参加社会各界举办的各种储蓄性活动,扩大社会影响,确保了储蓄业务的稳定、快速发展。1986年末,储蓄余额达100万元,是1980年的14倍。
  1988年,由于物价上涨,引起抢购风潮,储蓄存款持续下降,为扭转局面,县农行在各营业所、信用社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与县工商银行相继开办实物有奖储蓄,吸引了大批城乡居民踊跃参储,很快抑制了储蓄存款的下降,至年底,余额达167万元。
  1989年后,随着贯彻中央治理整顿的方针,物价上涨得到控制,群众的消费心理得到稳定。加之县农行始终重视发展储蓄业务,至1990年末,储蓄业务又达246万元。
  1980-1990年玛曲县牧区储蓄存款余额一览表
  表130单位:万元
  三、建行储蓄
  根据甘南州人民银行(88)199号文件,玛曲县建设银行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办现金及储蓄存款业务,根据玛曲当地的经济情况,建设银行主要开办城镇居民储蓄业务。
  1989年底,建行储蓄存款为7.9万元。
  1990年根据省分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及全省建行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要求,要建行大抓储蓄,年底完成存款任务13.5万元。四、邮政储蓄
  邮政储蓄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邮政部门网点多、通讯便利的特点,委托邮政部门开办的一种储蓄业务。
  1987年玛曲县邮电局开始经办邮政储蓄业务,是年底储蓄余额就达到8.71万元。当时,由于邮政储蓄存款取款较为方便,很受储户欢迎,发展很快,截至1990年,邮政储蓄余额达到43.7万元,比1987年增长5.02倍,为甘南州各县邮政储蓄之首,名列全省前10名。
  第三节信贷
  一、部落借贷
  玛曲县建政以前,无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牧民之间主要通过物物交换,换取自己所需的生活用品,因之民间借贷(高利贷)活动盛行,范围遍及各个部落的领地。但借贷一般以实物为主,通常以酥油、皮张、青稞3种物品为折算标准。多数由寺院、牧主贷放,施贷方法不一。期限有长有短,利息的高低根据借贷人的关系和借贷时间商议,一般按30〜50%、甚至70%计收。玛曲地区高利贷最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一)“培得哈”(藏语,意思是高利贷):寺院向牧民贷款。有借钱还钱,借物还物,也有借钱还物,到期不能偿还,利上加利。(二)“要九”(藏语,意思是出租):牧主、头人把牛租给贫困牧民,1头母畜1年交纳25斤酥油,到期不能交纳的,从第二年起还要利加利。此种高利贷剥削方式,时间短、利息重。
  二、工业贷款
  玛曲县建政后,为扶持手工业生产,县人民银行开始发放数额很小的工业贷款。1958年,贷款额为2万元。1960年开展“金额信贷”业务,贷款余额增加到12万元。1961年控制投放,至1962年,贷款余额为15万元。1965年,贷款余额压缩为4万元。60年代末,贷款余额维持在5万元左右。
  1970年,中共中央号召大办“五小工业”,贷款余额上升为16万元,至1973年,通过企业清产核资,贷款余额为19.8万元。1978年,工业开始复苏,年末贷款余额上升到23万元。
  1980年,经过银行体制改革,加强了城市信贷工作,将过去信贷资金层层下达指标的办法改为差额控制的办法,对企业实行考核指标,根据经营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为48.9万元,工业贷款余额为80万元。平均每百元工业产值占银行贷款182元。
  1984年10月,县工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整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生产经营责任制,加强了经营管理,使企业注入了活力,经济效益逐年提高,到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60.1万元,贷款额为17.1万元,每百元工业产值占银行贷款28元。
  1986年,县工商银行总结经验,加强信贷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工业信贷工作逐步步入正轨,通过制定《贷款内部管理细则》,建立贷款逐级审批监督制度,规定信贷员审批权限,促进贷款“三查”制度,加强了对企业贷款资金的管理。同年,工业贷款年末余额为9.4万元。
  1987年至1988年,受市场物价上涨,原材料短缺,企业相互拖欠的严重影响,工业资金占用上升,资金需求增加。按照总行“紧中有活”的方针,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围绕企业“双增双节”,挖掘资金物资潜力,管好资金搞活大中型企业为中心,不断改进对工业企业分类排队、核资定贷的工作方法,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积极性,每年累积发放贷款31.7万元。
  1989年,县工商银行贯彻总行信贷工作指导方针,通过分类排队,优化贷款增量,调整贷款存量,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贷款的有效使用。在贷款投向上,重点支持一类工业企业,在搞活存量上,围绕挖掘企业潜力,帮助企业降低结算资金占用,协助企业清理拖欠,缓解资金紧张矛盾,至1990年,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为26万元。
  三、商业贷款
  玛曲县建政后,随着国营商业和合作企业的发展,县人民银行把支持国家商业企业努力完成商品流转计划作为中心工作。根据总行会议所提出的“对商业信贷工作坚决贯彻国家管理流动资金”的原则,1958年发放商业贷款40万元,支持了县商业局对当地土特产品的旺季收购,调入工业日用品,促进物资交流,加速资金周转。1959年,玛曲营业所积极支持商业收购,贷款余额达44万元。
  1960年,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下放,玛曲营业所支持商业部门扩大收购,扩大经营,年末贷款余额达50万元。1963年贷款余额为69.2万元。主要贷款对象为县商业局、供销社、医药公司、手联社等。
  从1962-1964年,商业流动资金运用日趋合理。1964年,县人民银行重点帮助商业企业复活资金,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要求对商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査和摸底,保证了“当年平衡、不增发货币”方针的实现,累积复活商业、粮食资金16.9万元。同时为促进企业进一步处理积压商品,在县政府的支持下,联合县商业局开展了处理积压商品的活动。对商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对先进后销等临时周转需要的资金,按占用最低季度商品资金15%的比例,发放贷款,至1965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64.7万元。1965年后,贷款余额渐趋下降,一直下降到1971年的41.3万元。
  1972年,县人民银行对商业企业的商品品种,库存结构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调査,针对经营商品逐年下降,供应能力随之减弱的状况,确定了积极配合商业部门、扩大购销、合理增加商品库存、繁荣城乡经济、保证市场供应的工作方针,积极督促和协助商业企业清理积压商品,取得了一定成效。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所提高,商业贷款余额达111-5万元。1973年,通过商业清产核资,贷款余额降为65万元。1974年,贷款余额上升到68万元。
  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商业购销体制发生变化。计划购进商品减少,库存适销商品下降,积压过多,造成市场供应紧张。在此期间,县人民银行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帮助企业制定、衔接购进计划,至1981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137.3万元。之后在“开放、搞活”政策指引下,商业企业出现购销两旺的局面,至1984年底,贷款余额为210.6万元。
  1985年,县工商银行贯彻商业信贷改革精神,取消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改变资金供应办法,对企业所需资金以销定贷,逐笔申请,逐笔核贷。当年贷款余额为178.1万元。
  1986年以后,围绕“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政策,采取“保持重点、压缩一般”的办法,支持商业企业巩固协调发展,至1988年底,贷款余额为243.3万元。
  1989-1990年,贯彻国家治理整顿,紧缩信贷的政策,通过对集体商业企业挖潜核资分类排队,清收拖欠、清査信贷资产、清收到逾期贷款,严格贷款发放等措施,复活信贷资金,压缩三类企业贷款,保证了重点企业资金使用,促进了信贷结构的调整。1989年,贷款余额为395万元。1990年余额达425万兀。1984-1990年玛曲县工商银行工商贷款统计表
  表131单位:万元
  四、畜牧业贷款
  195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督导处玛曲工作组成立以后,就把发放畜牧业贷款,作为支持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从1954年开始,人民银行玛曲工作组在牧区“依靠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至1957年底,全县共发放畜牧业贷款13.2万元,帮助贫困牧民购买牲畜3958头(只、匹),其中:牛1285头,羊2658只,马15匹,为贫困牧民建立家园,发展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8年,由于玛曲地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畜牧业生产和群众利益遭到严重损失。县人民银行除支持牧业生产贷款8.8万元外,还对生活困难的牧民进行了支持,前后共发放生活贷款9.1万元,帮助贫困社队购进口粮达5万公斤。
  1959-1962年期间,全县共发放畜牧业贷款62万元。
  1963年,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及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上级行分配给玛曲县支援牧区的4项资金只有14万元;其中:无息贷款1.4万元,长期无息牧业贷款2万元,口粮无息贷款0.4万元,短期牧业贷款6万元,牧区贷款4万元。为了不误生产季节,做到钱物结合,物资适用,经过深入摸底,有计划地将贷款资金分配到各乡。
  1964年,县人民银行继续贯彻“以牧为主”的方针,把支援牧业、支援集体经济放在首要地位,同时继续贯彻中央提出的“当年平衡”,严格信贷管理,注重经济效果,进一步促进牧畜头数的增加为中心工作,当年发放畜牧业贷款4万元;其中一般贷款3.5万元,设备性贷款0.1万元,口粮贷款0.2万元,支持贫苦牧民社员贷款0.2万元。因放款及时,效果好。一般贷款购买口粮7万公斤,购买各种生产工具107件,解决了牧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1965年,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为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县按照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要求,大力支持畜牧业生产,当年发放贷款16万元。
  1970年,银行开办了无息贷款和设备性贷款业务。1980〜1984年,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落实,调动了广大牧民群众的劳动热情。畜牧业生产稳步增长。1980年至1984年累计发放畜牧业贷款298万元。
  自1989年起,为加强信贷管理,保证牧业生产的资金需要,县农行按照上级行通知,对牧业贷款实行专项管理,至1990年,两年共贷432万元,保证了牧区生产的发展。
  五、乡镇企业贷款
  1984年,根据中央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后,县农行对乡镇企业积极予以支持。1985年为适应乡镇企业内部调整的要求,县农业银行增加了以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乡镇企业贷款。当年贷款余额达2.7万元。
  1986年,县农业银行把农贷资金投放重点进一步放在支持乡镇企业上,全年给乡镇企业贷款26.7万元。在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下,1987年县农行对全县乡镇企业贷款进行了清理,对全县牧区有贷款的4个乡镇企业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经营管理、法人代表及信用观念和企业积欠贷款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针对企业产品销售不畅,不注重提高质量等问题,农业银行协助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提供整治措施,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使一部分处于困境的企业又恢复了发展,当年贷款48万元。
  1990年,县农业银行根据甘肃省分行(88)第243号转发农总行《对农、工、商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及信贷管理实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过对全县乡镇企业的调査摸底,在分类排队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骨干企业进行了16个项目、42项经济指标的考核与评定。评估工作增加了乡镇企业的透明度,确定了信用等级,为企业进行信贷管理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县农业银行在乡镇企业贷款规模有限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是年向乡镇企业贷款158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全县乡镇企业的发展。第二章货币流通
  第一节古币
  清朝时期,玛曲境内流通的货币主要以银两、银钱为主,但也有少量的银元流通。流通的银两主要有元宝、锞子、碎银子等。元宝、锞子一般重50两和10两,碎银子无一定形状,重量不一,名称各一。流通的银钱有自顺治到宣统的200多年间铸造的10种钱,即:顺治通宝、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同治通宝、光绪通宝、宣统通宝均在玛曲流通过。
  民国时期,玛曲使用的货币仍以银两、银元为主,一般从夏河、旧城(今临潭)及内地流入境内。银元一般分两种,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俗称“袁大头”,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孙小头”,同时流通的还有民国版帆船图案和墨西哥图案的鹰洋。“大头”、“小头”在境内流通量大,其余的流通量小。1958年2月15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指示,在境内禁止流通。
  铜铸的货币在境内流通过铜钱和铜元,铜钱使用较早,至民国三年(1914年)左右淘汰,铜元始于晚清至民国前期流行,有一文至二百文8种。玛曲境内使用较多的是十文、一百文、二百文铜元。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左右淘汰。
  第二节人民币
  玛曲境内1953年开始流通人民币(旧币)。1955年3月1日,全国发行新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区督导处玛曲工作组奉命发行印有汉、藏、蒙、维吾尔等4种文字的人民币。面额为1元、2元、3元、5元、10元(主币)及5角、2角、1角,5分、2分、1分(辅币)共11种。自人民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个人的一切货币收支交换的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证、帐簿的记载,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有在人民币发行之前的一切债权和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一律按规定比例1比1万折合人民币计算和清算。票面1万元、5万元、10万元、100万元的旧币(解放前制的),6月30日停止收兑。工作组共收兑旧币3651.32万元按比价折合人民币3651.32元。以上各种票面的旧币,全县到6月底基本全部收回。
  1957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玛曲县支行奉命发行5分、2分、1分3种硬辅币,与同面额的纸币,价值相等,并同时使用。
  1964年4月,接甘肃省人民银行转发的《关于限期收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知》,停止流通使用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3元、5元、10元券人民币(3元券为深绿色井冈山图景,5元券为酱紫色井冈山图景,10元券为黑色工农图景)。4月15日至5月14日为兑换期。县人民银行按期完成三种人民币票券兑换工作,共收兑18万元,上交甘南州中心支行。同时,为减少牧民群众的损失,兑换期限过后,数额小的由县人民银行内部掌握兑付;数额大的必须经甘南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兑付。
  1980年4月15日起,县人民银行奉命发行面额1元的金属主币和面额1角、2角、5角的金属辅币(每样一枚、又称一套),与同面额纸币价值相等并同时流通。此几种金属币在玛曲县流通极少,多被群众收藏为纪念币。
  1987年以后,县银行机构又陆续发行1角到10元7种新版面、新图景的人民币(纸币),与原发行的人民币混合流通。同时发行50元、100元两种大面值人民币,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第三节纪念币
  纪念币是为纪念重大事件、著名历史人物及中华民族传统历史文化而发行的货币。
  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为满足愈来愈多的钱币爱好者的需要,陆续发行了体现中华民族传统风俗的生肖(属相)纪念币。
  1984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发行第一套流通纪念币,即: “建国35周年纪念币”。以后,在一些重大活动到来之际,均发行流通纪念币。生肖纪念币不能流通,流通纪念币既可流通,亦可收藏。就币材而言,有金质、银质、镍质、铜合金4种。玛曲县发行的主要是镍质、铜合金纪念币。自1981年到1990年,共发行生肖纪念币10种(币材为铜合金),即:辛酉(鸡)、壬戌(狗)、癸亥(猪)、甲子(鼠)、乙丑(牛)、丙寅(虎)、丁卯(兔)、戊辰(龙)、己巳(蛇)、庚午(马);发行流通纪念币4套7种。1990年玛曲县银行现金收支统计表
  表132单位:万元第三章债券
  第一节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公债面额1954年分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同年,中共欧拉工作委员会设立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小组,玛曲各族人民共购买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2353万元(旧人民币),完成推销任务的62%;1955年起又增加了100元的面额,年息一律为4厘。同年各单位干部及部队购买3135元,超过任务的50%;1956年购买4326元,完成任务的73%;1957年购买4764元,完成任务的67%。1958年因发生叛乱未发行。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是: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其余4年发行的分10年偿还,均从发行后的次年起每年按比例抽签还本付息1次,抽签兑付期限是每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最后一次还本付息期,不得超过最后一年兑付期限终了后的9个月。
  1954-1957年,全县认购的经济建设公债的还本付息工作,到1968年基本结束。
  第二节国库券
  从1981年开始至1990年连续发行10年。国库券面额1981年分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1982年改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1983〜1990年面额均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年息,1981〜1984年单位购买的4%,个人购买的8%;1985年单位购买的5%,个人购买的9%;1986-1988年单位购买的6%,个人购买的10%;1989年和1990年均为14%。发行期限,1981〜1987年为3年,其中,1981-1984年发行的,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5年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从1985年起缩短了偿还期限,改为自发行后的第6年起1次还本付息。1988-1990年发行的期限为3年,到期1次还本付息。
  1981年,玛曲县设立国库券推销办公室。10年来,玛曲各银行机构在县国库券推销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地方财政部门,共发行国库券88万元,实际完成94.61万元,占任务数的107.5%。
  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从1986年开始,兑付期限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兑付期内各代理发行银行设置国库券兑付专柜。按照国家公布的中签号码办理兑付。对在兑付期内应兑取而未兑取的,在下一年兑付期内继续予以兑付, 但仍按原定利率利息,不计复利。
  第三节其它公债
  一、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
  1985年,县工商银行代理发行甘肃省经济开发公司发行的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发行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人。集资券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1万元4种。分3年期和5年期。按规定,集资券千元以下不记名、不挂失,利息从购买之日算起,逾期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玛曲县工商银行发行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总额为4.5万元。集资券期满后由甘肃省经济开发公司还本付息。县工商银行代理兑付。
  二、保值公债
  1989年,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发行保值公债的规定,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从9月1日开始代理发行保值公债。公债期限3年,期满后1次还本付息。年利率随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1个百分点,利息从购买之日算起。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指定的场所转让。到期后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具体兑付工作由原代理发行银行经办。当年甘南州人民政府分配玛曲县发行额为31万元,实际完成31万元,占分配任务的100%。第四章信用合作
  1959年10月,在尼玛公社建立玛曲县第一个信用社,主要办理牧区各种存款和发放牧业集体、牧民个人各项贷款业务,并代理银行交办的金融业务。信用社归属县人民银行领导,是全县实行资金互助、支持发展生产的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是年入社社员467户,519股、股金2198元。1967年7月,齐哈玛乡信用社成立,有278户社员入股,股金895元。同年,尼玛信用社重建,至1971年1月,全县有信用社2个,入社社员1019户,历年积累股金3093元,盈余金额8487元,历年公共积累21890元。
  尼玛公社信用社是中共甘肃省委树立的一个先进集体,是全省金融战线上的一面红旗,1972年发放各种贷款2.1万元;其中集体贷款1.6万元,个人贷款48户,0.5万元。累计存款152万元;其中社队存款84万元,个人存款68万元,累计存款户472户。之后自筹资金,发放贷款7.4万元,帮助社队购买拖拉机2台,饲料粉碎机1台。1973年欧拉信用社成立,1974年底信用社共有集体和社员存款46万元,比1973年增长4%。是年群强、阿万仓两个公社信用社成立。到年底,全县5个信用社年末存款余额为197万元,贷款2.7万元。
  1975年采日玛、曼日玛公社信用社成立。值此,完成了全县7个公社信用社的建设工作,共有干部11人。到年底,全县信用社存款余额达296万元;其中转存银行款达292万元,比1974年增加90万元,增长31%。信用社全部盈余金额1.2万元,贷款余额达27万元,比1974年增长90%。1976年信用社存款余额达323万元,贷款余额23万元。1977年存款余额达371万元,贷款余额达35万元。1978年存款余额为342万元(其中社员存24万元),信用社的贷款业务量和余额也不断增大,1979年贷款余额达118万元。
  1984年牧区信用社正式实行独立经营后,信用社对社员承包户贷款有了较大的转变,由过去着重帮助牧民改善生活,转向着重扶持承包户发展牧区经济,支持承包户、专业户从事牧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发展牧工商多种经济。1989年以后,牧区信用社推行各种形式的储蓄经营目标责任制,促进了信用社存款大幅度增加。到1990年底,信用社存款增加到416万元。其中牧民存款为211万元;全县牧区信用社自有资金达到136万元,比1980年增长6.8倍,其中股金为6万元,比1980年增加5.3万元,公积金为55万元,比1980年增加39万元。从牧区信用合作社独立经营后累计提供各类贷款869万元。第五章社会保险
  198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南州中心支公司,在玛曲县工商银行开始组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玛曲县代办处”,配备专职干部1人,主办运输工具、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简易人身保险业务。1985年,社会总保险金额为352.7万元,保险费收入3.79万元。其中承保机动车辆117辆(台),承保金额163.9万元,保险费收入3.06万元;企业财产5户,承保金额174.7万元,保险费收入0.59万元;家庭财产承保22户,承保金额达7.2万元,收取保险费589元; 人身保险52人,承保金额6.97万元,收取保险费816元。全年共支付赔款0.9万元。赔付率为23%。
  1986年,承保各种财产及人身保险金额达420万元,收取保险费4.4万元,比上年增长16%。其中:各种机动车辆承保金额为206万元,收取保险费3.3万元;企业财产承保金额达152万元,保险费0.6万元;人身保险承保金额达57万元,保险费收入0.42万元;承保家庭财产达8.4万元,保险费0.12万元。全年共支付各种赔款2.1万元,占保险费收入的47%。
  1987年,在原有业务项目的基础上,又开办了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意外伤害、学生平安、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业务,承保金额达560万元,收取保险费7.9万元,比上年增长55%。其中:机动车辆及货物运输保险费收入4.3万元,承保金额达222万元;各种人身保险费收入2.3万元,承保金额达59万元;企业财产及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0.53万元,承保金额达189万元;支付各种赔款2.17万元,赔付率为27%。
  为适应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1988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玛曲县支公司”正式成立。是年完成各项保险费8万元,支付各种赔款2.77万元。承保总金额达600多万元。其中:各种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入4.9万元,货物运输保险费为1.2万元。企业财产及家庭财产保险费为0.5万元。各种人身保险费为1.6万元。其中:机动车赔款2.7万元,赔付率为55%;家财赔款为700元,赔付率为166%。
  1989年在开办的原有险种的基础上,增办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乘客座位、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子女备用金、团体人身还本、老年平安还本、中小学生平安意外伤害、货物运输等20多个项目的险种。保险费总收入为13万元,比1985年增长了近5倍。承保各类社会总产值948万元,处理各种赔款33起,支付赔款6.5万元,综合赔付率为50%。例如同年8月县医药公司因暴雨房屋受灾,损失2500元,及时给予了赔付,相当于该企业10年所交保险费。县公安局职工道尔巴家彩电因电压不稳被烧毁,及时赔付1500元,相当于该职工所交保险费的100倍。县乡镇局驾驶员在驾车途中造成翻车事故,赔付意外伤害医药费1923元,相当于该驾驶员所交保险费的70倍。县文教局汽车因意外事故翻车,及时赔付8000元,相当于县文教局所交该车10年的保险费。对此,通过广泛宣传,保险业务日益深入人心,家庭财产、人身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
  截至1990年底,全县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已达152辆(台),占实际机动车辆数的87%;企业财产保险的单位由原来的2户,增加到6户;参加各种人身保险的有800多人(次);家庭财产保险已达到100多户。保险费及保险储金总收入17.3万元,为社会提供经济保障1476万元,支付各种赔款9.65万元。全年共受理各种赔案38起,其中机动车辆赔付率为70%,家庭财产赔付率为324%,人身保险赔款赔付率为18.4%。综合赔付率55.78%。赔案全部张榜公布,使保险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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