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牧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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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08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牧业税
分类号: F810.742
页数: 1
页码: 523-525
摘要: 玛曲县牧业税征收起步较晚,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按照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西北区各省牧业税征收的决定”,采用比例税制,税率定为3%,起征点为马、牛由3头(匹)起征,羊由20只起征。
关键词: 地方税务 牧业税

内容

玛曲县牧业税征收起步较晚,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按照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西北区各省牧业税征收的决定”,采用比例税制,税率定为3%,起征点为马、牛由3头(匹)起征,羊由20只起征。大小畜应分别计算起征。但各种大畜均可折为羊单位计算起征。免征范围是专为改良品种之种畜、当年幼畜、农民饲养之耕畜、军政机关使用之牲畜、专为运输使用之牲畜。征收标准以从量征收为原则。根据以上原则及办法,玛曲县牧业税按各人民公社、大队牲畜存栏数、大畜折合羊单位的办法征收,当年征收牧业税5万元。一直到60年代末期,牧业税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进入70年代后有所增加,1972年全县牧业税收入为11万元,比1958年增加1倍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牧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收入,全县的牧业税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1979年达到17.70万元,比1972年增加60.91%。截至1990年,全县牧业税收入达到23.5万元,比1958年第一次开征时增长4倍多。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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