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05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商业贸易
分类号: F722.2
页数: 5
页码: 464-468
摘要: 明朝时期,朝廷为安定边境,一方面设卫建所,实行防戎与屯田相结合的军事制,以安靖边境;另一方面对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政治上赐给各族土官首领千户封号,允许其入贡京师,优予赏赐,经济上根据藏人嗜茶的习性,开放以茶马互市为主的边陲贸易,以加强民族之间的友好合作和经济交往。
关键词: 商业管理 商业贸易

内容

明朝时期,朝廷为安定边境,一方面设卫建所,实行防戎与屯田相结合的军事制,以安靖边境;另一方面对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政治上赐给各族土官首领千户封号,允许其入贡京师,优予赏赐,经济上根据藏人嗜茶的习性,开放以茶马互市为主的边陲贸易,以加强民族之间的友好合作和经济交往。明洪武五年(1372年),在河州(今临夏市)、洮州(今临潭县)等地设置茶马司,开展茶马互市,以茶叶换取马匹。明永乐帝曾敕驻洮州都督李达曰:“今天下太平, 四海一家,各族商旅往来者,悉听其便;今陇答卫番人来洮贸易,亦听其便”。
  自设置茶马司,开展茶马互市以来,河曲及州边各部藏民,大多前往洮州交易,亦有前往河州交易者,以马匹、牛羊、皮张、羊毛、酥油等,换取茶叶、粮食、刀枪、日用品、宗教用品等内地产品,以满足生产、生活之需要。明王朝为了安靖边境,保护茶马贸易,对茶马互市实行严格管理,采取赐给少数民族金铜信符的办法,遇有朝廷征收,要和信符相对无误,否则解送京师治罪。(金铜信符正面楷书“信符”,背面篆书“皇帝圣旨:合当差发,不信者死”)规定了藏民纳马的定额,给洮州藏民金牌4面,拟定纳马2500匹;给河州藏民金牌21面,规定纳马7705匹。并对茶马交换的比价,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上等马每匹换茶120斤,中等马每匹换茶70斤,下等马每匹换茶50斤。明孝宗弘治三年(1490年),废除茶叶专买制度,制定“茶引”,招商经营。商贩领到“茶引”之后,到陕、川、湘等产地购买茶叶,长途转运到各茶马司,四分交官,作为官茶;六分自留,作为私茶,可以在市场自由贸易。以后,明王朝还开展了以盐换马,制定“盐引”,分大小两牌,大引400斤,小引200斤,招商经营,与“茶引”大体相同。
  清代沿袭明制,设西宁、庄浪、兰州、河州、洮州5处茶马司。清顺治元年(1644年),规定上等马每匹给茶12篦(每篦10斤),中等马9篦,下等马7篦。中下等马较明代给茶略高,上等马仍维持明代水平。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拉卜楞寺院建成后,由于该寺东通内地,西接西康,南达四川,北邻青海,地处要冲,内地商品贩至此地获利颇丰,故而商贾云集,商业兴旺发达,成为安多藏区新兴起的比较大的商品集散地。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奏准清政府以“茶票”代替“茶引”,每年发茶票336张,每张茶票准许采购茶叶4000斤。
  明清以来,玛曲各部藏民大多参与洮州、河州两地的市场交易。自夏河拉卜楞寺院贸易市场(从拉)和牲畜市场投放以后,由于该寺院的商业活动与宗教活动关系密切,而玛曲各部落藏民均为拉卜楞寺神民、政民部落,故而利用朝佛进香之机,前往拉卜楞市场交易。
  民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资本开始侵入玛曲。商贩利用玛曲地处偏僻,交通闭塞,文化落后,生活贫困,商品匮乏,以及生产力水平和商品意识低下的特点,携带诸如针头线脑、龙碗、哈达、佛香、糖果、线烟、火柴、日常宗教用品或生活用品,或二三人,或四五人结伴,经常不定期出入玛曲各部落,用极不平等的交换比价,从藏族人民手中换取大宗的马匹、牛羊、皮张、羊毛、酥油等畜产品,贩运至内地,牟取暴利。而且愈是深入偏远,利润往往就越大,一般都在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以上。特别是临潭西道堂商业经营集团的流动商队(马帮),自民国28年(1939年)起,取得欧拉年图寺的同意和帮助后,进入欧拉地区。其携带的主要商品有粮食、茶叶、食糖、食盐、布匹、铜瓷器皿、枪支弹药、马牛鞍具、珠宝、珊瑚、佛香等日用品和一些宗教用品。商队所到之处,采取与部落头人、土官及寺院上层人士交朋友的办法,结交和熟识了许多土官头人和寺院上层人士,取得了他们的信任,从而保证了商队货物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之后,西道堂专门设1户3人长住欧拉寺院,坐地经营,资金在千元左右。经营方式与流动商队相同,以粮食、茶叶、布匹、哈达、氆氇、龙碗、糖果、食盐、火柴等日常生活用品,以物易物,偶尔也有货币交易,从牧民手中换取和购进牲畜、羊毛、皮张、酥油等畜产品,集货达一定数额后,运往临潭等地出售,获利颇厚。直至1958年方始撤回。
  据《甘肃民族贸易史稿》记载:“在藏区的商品交易中,一盒火柴可换取一只绵羊;一块茯茶可换取两只绵羊;一对细瓷碗可换取一只绵羊;一匹土布(60市尺)可换取12至13只绵羊。民国30年(1941年),商贩在藏区收购羊羔皮时,每张只用0.45元(银元,下同),加上一切费用之后,每张羊羔皮的成本也不过3至4元,而在卖出地出售时,每张可以卖到20至30元,几乎增长了10倍。1斤酥油只能换取6盒火柴;1张牛皮只能换取白布10市尺;两块银元便可买1只绵羊;3头犏牛只买25元。”从以上交换比价中,可以看出商业资本在藏区的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易中所获取利润的程度。
  1953年3月,西北贸易公司夏河中心支公司玛曲贸易组随中共欧拉工委、欧拉行政工作组进入玛曲后,此种局面全面改观。37年来,商业工作在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商业工作指导方针和各项商业政策,坚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通过广大商业工作者的艰苦创业和努力工作,使玛曲的商业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当时贸易组进入玛曲时,只有一顶帐篷,1名工作人员。1955年6月玛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后,商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由于玛曲地处偏僻,建政初期交通极为不便,商品运输相当困难。一些牧民急需的粮食、茶叶、布匹、糖果、食盐、锅碗、烟酒、鞍具等生产生活用品,靠牦牛驮运,损耗大,供应群众的商品只有200余种,满足不了群众的日常物资所需。同年11月郎木寺至玛曲的简易公路通车后,运输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商品种类增至600多种,基本满足了牧民群众的物资需求。是年国内商品纯购进完成9.60万元,国内商品纯销售完成9.50万元。随着牧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个人购买力亦不断上升,从而刺激了商品流通,使牧民生产生活所需从内地购进的商品,历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商品种类不断增加,花色品种较为齐全。
  1956年7月119,玛曲贸易组改建为民族贸易公司后,在县城设立一处营业门市部,并在欧拉、乔科两个部落设立贸易组,工作人员增加到26人,并从当地少数民族青年中吸收9人(男5人,女4人)参加工作,经过培训和试用后,全部转为商业干部。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原有的以县民族贸易公司系统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政企合一的商业经营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牧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为此,1958年1月10日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甘肃省商业厅《关于成立各专区商业企业督导处,扩大县商业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精神,设立玛曲县商业局,受县人民委员会和上级商业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1959年起,商品的购销,按照国家商业政策,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对棉、布均采取定人定量,凭票供应的办法,每人每年发布票8.67米(26.5市尺),絮棉票0.5公斤。并给全县城镇居民每户发《购物证》一本,凭证供应糖、烟、酒、食盐、碱等嗜好品和紧俏商品。为了加强饮食服务业的经营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县饮食服务业的发展,1962年2月1日设立县服务商店,成为一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到1963年底,全县商业机构初具规模,商业网点不断增加,发展成为拥有6个贸易分销店、2个贸易组、1个综合营业门市部的民族贸易公司,同时开设了旅社、食堂、缝纫、理发等服务性行业;商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由当初的1人,发展成为53人,10年增加了50倍;发放救济棉布0.25万米,少数民族补助布6万米。1965年,国内商品纯购进完成125.67万元,国内商品纯销售完成91.09万元。与此同时,畜产品的收购工作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既活跃了牧区经济、增长了群众的收入,激发了广大牧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和劳动热情,又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商品流通。同年耕牛完成2602头;役马完成185匹,菜牛收购1393头,比1955年增加1倍;收购菜羊9898只,比1955年增加了将近20倍;收购羊毛10.81万公斤,收购羊皮15684张(含羊羔皮);收购牛皮1828张;收购酥油1.02万公斤。
  70年代全县的商业贸易向商品专营化的方向发展。1973年以前,除医药、饮食服务以外,其余商品如石油、煤炭、食品、副食、糖、烟、酒以及畜产品的购销等,全部由县民族贸易公司独家经营或代办业务。1974年4月1日玛曲县农副产品公司成立以后,畜产品购销业务移交农副公司办理。1976年11月15日玛曲县食品公司、冷库成立以后,食品、糖业烟酒、肉类、禽蛋等均由食品公司(冷库)经营。同年12月5日玛曲县燃料公司成立以后,石油、煤炭的购销业务交由燃料公司办理。民族贸易公司专营大小百货、布匹、针织品、五金交电等商品。全县商业活动走上了专项经营的道路,市场繁荣,购销两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工作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市场体系,疏通流通渠道,减少经营环节,政企职责分开,扩大经营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全县商业贸易的健康发展。1981年初,县商业局在饮食服务公司进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试点工作。试点证明,企业实施经营承包责任制,能够有效地提高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消除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现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此次试点,为未来全县的商业经营体制改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83年3月,根据全省商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玛曲商业工作现状,县商业局制订了《关于贯彻全省商业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商业经营体制,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意见》。县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玛曲县商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全县商业经营体制改革工作。并从同年12月1日起,认真贯彻甘肃省商业厅,省供销(83)甘商业字第484号《关于临时免收布票和絮棉票的通知》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取消了布票和棉票试用制度,同时废除了城镇居民《购物证》,棉、布及糖、烟、酒等紧俏商品均开始敞开供应。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商业工作紧紧围绕“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八字方针,更新观念,突出效益,狠抓质量,开放搞活,实行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经营,活跃了市场,加快了商品流通,提高了经济效益,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和经营环节减少的商品流通格局。1988年1月,县商业局对所属民族贸易公司、食品公司(冷库)、糖业烟酒公司、饮食服务公司4个国营商业企业,实行所有制不变,为期三年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由承包责任人经营管理,同时签订了承包合同和规定了考核项目、指标、任务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权力、义务、责任和奖惩办法等。同年,其它国营商业企业如石油公司、医药公司等,亦推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签订合同,承包经营。
  商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给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扩大了经营自主权,改变了干与不干一样,吃“大锅饭”、“平均主义”的现象,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了广大商业职工的积极性,各国营商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程度不同地有所提高。以县糖业烟酒公司为例,承包当年就超额完成各项合同指标,扭亏为盈,实现利润0.65万元,结束了该公司连续多年亏损的历史。全县商业呈现出一派市场繁荣,购销两旺,蒸蒸日上的新景象。1990年,国内商品纯购进完成495万元,比1955年的9.6万元,增加了51倍;国内商品纯销售完成775.8万元,比1955年的9.5万元,增加了81倍;实现利润62.5万元。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阅读

相关地名

玛曲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