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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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02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分配
分类号: F427.42
页数: 2
页码: 423-424
摘要: 乡镇企业的分配在社队企业时期由于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暂无收入的企业,根据付出劳动报酬的政策规定,由公社或大队从其所在企业上缴利润中偿付,也可记清帐目,待有收入后偿还。
关键词: 地方工业 乡镇企业 劳动分配

内容

乡镇企业的分配在社队企业时期由于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暂无收入的企业,根据付出劳动报酬的政策规定,由公社或大队从其所在企业上缴利润中偿付,也可记清帐目,待有收入后偿还。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盈利企业很少,绝大部分社队提不上利润,所以无收入企业人员的劳动报酬都无偿转嫁到生产队,形成了社队办企业,生产队付报酬的状况。1984年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后,其分配形式在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同时,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对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作了规定(主要是对乡村集体企业而言),其内容为:乡村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和各种奖励办法在职工中间分配。个体企业和没有上缴利润企业的纯利润均由自己处理。联营企业,特别是有雇工的企业,其纯利润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决定,但要积极引导它们适当提留积累和福利基金,以利于扩大再生产和增加企业集体福利。凡是合股的企业,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分红比例的范围内确定分红比重,在纯利润分配前首先提取分红金额。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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