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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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96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体制
分类号: F326.3
页数: 10
页码: 296—305
摘要: 管理体制主要描写了畜牧管理有草场占有和牲畜占有两种形式、代牧制或出租牲畜是土官、头人和寺院、活佛等宗教上层主要的剥削形式。
关键词: 畜牧管理 管理体制

内容

玛曲,故称羌区析支河流域。2900多年前,以白鹿为图腾的“犬戎”(《安多政教史》称为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印迷玛柯部,即党项羌玛柯部)活动在河首一带,并且逐渐驯养了牦牛、马、羊等,进行游牧生活,到了汉朝,河曲的畜牧业已达到相当程度,《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天水、陇西、北地、上郡与关中同俗,然而有羌中(即今玛曲、碌曲一带)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由此可见一斑。350年辽东鲜卑族吐谷浑沿大青山西徙到甘、青,占据黄、洮、湟
  汇流处一带,并进而扩展到青海南部及河曲地区后,联合党项羌建立“邦联式”的吐谷浑国,使河曲的畜牧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著名的河曲马,开始走上定型发展的路子,即将河曲土著羌马改良成河曲马的前身“吐谷浑马”,从此,“吐谷浑马”名扬天下,成为中原内地“以茶易马”的主要对象,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民国时期,玛曲的畜牧业从总体来看,有了一定的发展,曾被誉为“河曲一中国畜牧业的希望”,截至1949年,玛曲地区的畜牧业一度发展到24.08万头(只、匹),但由于形成的“政教合一”的体制及大量的生产资料(马、牛、羊)被土官、头人、牧主、活佛、寺院所占有,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畜牧业的发展,使水草丰美的千里河曲牧场上,90%以上的广大藏族牧民,过着食不裹腹、衣不蔽体、饥寒交迫的生活。
  一、封建管理
  解放前,玛曲地区是一个以封建牧主经济为主的部落社会,寺院活佛、僧侣、土官、头人、牧主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草场及马、牛、羊)。
  (一)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牧区生产资料占有形式主要是草场占有和牲畜占有两种形式。
  1、草场占有
  草场是畜牧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牲畜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础。解放前玛曲地区各部落草场名义上归部落所有,一般流官制部落“郭哇”、“格日岗奥”之下设有“秋德合”组织,土官制部落设有“措尼会议”组织,专门负责管理草场事务。其组织成员一般由各部落土官、头人和寺院活佛管家担任,因此,实质上部落草山由“郭哇”和寺院所支配,广大的贫苦牧民只有为草场纠纷出力卖命的义务,而无丝毫过问的权力。比如1937年阿万仓土官昂加,在阿万仓牧民群众无人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将阿万仓部落“智清松多”及沙柯河广大草场借给避难的妻兄——青海果洛康赛尔部落头人康万清及其部落居牧,由此可见一斑。又如:1949年冬,齐哈玛部落与四川阿坝麦仓部落发生大规模械斗,由于寡不敌众,渡过黄河后,通过夏河拉卜楞寺院大襄佐,借牧卓格尼玛和青海省河南蒙旗草场,长达15年之久。
  2、牲畜占有
  在牧区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据1957年统计,全县部落土官头人和寺院活佛人口,只约占总人口的10%,却占有全县牲畜总数的60%以上,牲畜占有异常集中。比如同年卓格尼玛部落31户124人的典型调查,其中牧主8户29人,占调查人口的23.3%,却占有调查户数全部牲畜的70.80%。
  寺院活佛占有:解放前,玛曲地区有大小寺院10座,其中8座历史较长,经济基础雄厚。1957年对其中5座在当地牧民群众中影响较大的寺院统计,共有牛3090头,占全县总牛数的3.4%;马1700匹,占全县总马数的4.5%;羊7900只,占全县总羊数的4.8%,以及现金14万多元。全县有11位活佛,其中对4位较大的活佛进行统计,共占有牛1140头,马665匹,羊3300只。
  土官“郭哇”占有:据1957年对全县5个土官、16个部落头人家庭统计,共有人口111人,占总人口的0.83%,共有牛4229头,占全县总牛数的6.7%, 共有马1476匹,占全县总马数的3.9%,共有羊11278只,占全县总羊数的6.7%。平均每人有牛39头,马15匹,羊103只。乔科曼日玛、阿万仓、下乃日玛、上乃日玛4个部落有57个帐圈,1322户,5301人,全部落共有牛60297头,羊119302只,马5927匹。其中乔科曼日玛大土官阿秀•更登加布(即阿尔盖),全家5口人,有牛574头,羊1300只,马140匹;阿万仓大土官昂加,全家7口人,有牛700余头,羊1113只,马751匹;下乃日玛土官安久,家有4口人,有牛150余头,羊600余只,马400匹。卓各尼玛部落共辖6个部落17个帐圈,共331户,1641人,有牛6765头,羊57866只,马3439匹。其中喀尔部落头人高致合,全家8口人,有牛40余头,羊300余只,马11匹;莫合日部落头人曲乎旦,全家3口人,有牛30余头,羊300余只,马30余匹。齐哈玛部落共辖有3个部落25个帐圈,380户,1868人,共有牛12640头,羊8200只,马2520匹。其中齐哈玛土官陈洛,全家3口人,有牛180余头,羊500余只,马80匹;吉勒合部落头人阿桥(系陈洛之父,由于齐哈玛土官阿秀无子, 陈洛入赘其家。后土官阿秀与四川阿坝麦仓部落械斗中被打死,陈洛继位,由于年龄小,由其父长期代理土官之职),全家9口人,有牛60头,羊200余只, 马80余匹。欧拉部落共辖有3个部落,912户,4554人,共有牛24362头,羊53409只,马6184匹。其中公去乎全家7口人,有牛200余头,羊2000余只, 马150匹,由此可见一斑。
  (二)主要经济剥削形式在玛曲牧区,土官头人对劳动牧民经济剥削形式名目繁多,但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
  1、代牧制
  代牧制或出租牲畜是土官、头人和寺院、活佛等宗教上层主要的剥削形式。土官头人和寺院活佛将自己的牛羊,无偿地或仅给予低微的工酬,交由贫苦牧民放牧。例如1957年前,夏河拉卜楞寺院在卓格尼玛部落建有羊场3处,欧拉部落建有马场1处;乔科参智合寺院800头牛,4000只羊,500匹马,全部交由寺院塔哇的贫苦牧民代牧。采日玛部落共有48户,他们是采桑活佛的属民,主要任务就是放牧采桑活佛的全部牲畜。乔科曼日玛部落大土官阿秀•更登加布,有牛574头,代牧放出300头雌犏
  牛、雌牦牛,每头年收酥油25公斤,全年共收酥油7500公斤,当时价值15000元。阿万仓大土官昂加,有牛700头,代牧出344头,年剥削量(当时价值)17200元,由此可见剥削量的沉重。
  代牧制对贫苦劳动牧民,不仅是经济上的残酷剥削,而且从政治上逐渐形成了人身依附,贫苦牧民祖祖辈辈为封建统治阶级进行辛勤劳动,自己却得不到温饱。代牧制是封建奴隶制的具体表现。
  2、雇工剥削
  雇用长工、短工,是土官、头人又一种主要的剥削形式。据1957年5户土官统计,5户土官全部人口为25人,有牛1797头,羊8513只,马1191匹,共雇长短工22人,相当于土官头人家庭人口。因此,部落土官、头人、牧主是完全不参加劳动生产的,有的仅进行巡回督视劳动,随时检査牧工的行动。牧工由贫困牧民、赤贫户和流浪汉担任,工资待遇极为低微。全部支付实物工资,一种是管吃,每年给皮袄1件,毡衣1件,靴子2双,腰带1条;一种是不管吃、不管穿,每年只给羊2〜3只。有的牧主用欺骗蒙哄的手段,以收养孤儿、招女婿或年底给优厚工资等方式进行欺骗,到一定时候,借口赶出门外。如采日玛乡牧民才四木,给牧主当长工十几年,不论天冷、下雨、下雪,“白天跟着牛羊转,晚上跟着牛羊睡”,挨打挨骂,受冻受饿,后来牧主的牲畜得到很大的发展,却被赶出门外没有得到一文工钱,只好到处乞讨。木西合的牧民羊老,由于家庭贫困,8岁时就去给牧主盘索家当长工。当时,没有说报酬,只求他家的和尚教经, 结果在盘索家干活至21岁,13年中不但没有学到经,赶出门时亦没有给分文报酬。由于生活无着,乞讨了整整8年。木西合牧主旦拉,刚解放时,威吓利诱贫苦牧民来赛,给其家当婿,实际上让他做了无偿的长工,9年后赶他岀门时,不但没有给任何报酬,而且连来赛自己带去的东西也没有给。采日玛乡尕日玛牧民加布西与妻子给牧主尕旦拉做长工6年,开始放牧马50匹、牛30头、羊100只,6年后牧主尕旦拉的牲畜发展到马153匹、牛160头、羊300只,牲畜头数翻了一番还多,但所给报酬只是1头矮小的雌牦牛、1件破烂的皮袄和1双破靴子。解放前,由于牧区生产萎缩,经常保持着一些无生产生活资料的人口,他们经常过着乞讨流浪的生活,为了一碗糌粑和一件皮袄,不得不到牧主家,苦苦哀告,求当牧工和短工。正如当时在贫苦牧民中流传的“头上没顶的(无帐篷),脚下没穿的(赤脚),背上背的干骨头(瘦),穿的靴子没腰子,穷人的命不如活佛的狗,牧主的牛粪比牧工的皮袄高贵”的民谣,就可说明长、短工的苦难生活。
  3、高利贷剥削
  高利贷剥削形式是牧区最苛刻的剥削形式。受贷牧民必须请人做保,必须具有偿还能力,无力还贷时,担保人必须负责偿还。放贷一般为银圆、酥油、茶叶等。年息高达30%至50%,个别高达70%至100%。如果拖得年限过多,简直就没有什么利息可言,换来的就是非刑拷打、扣押,甚至没收家产。卓格尼玛部落的牧民卓木曼杰,向卓格尼玛外香寺借大茶30公斤,按1957年的价格38.40元,年利酥油15公斤,值30元,11年连本带利拿走酥油500公斤。齐哈玛部落牧民尕瑞向齐哈玛寺院借贷12元,11年后成了170元;借贷15公斤酥油,成了500公斤。更登向夏河寺院借贷100元,两年后还了10头牛,1956年前来要帐,还说短1000元。甘南解放以后,由于地方政权还没有完全建立,或者还没有完全占领基层阵地,高利贷剥削,更加变本加利,拉卜楞寺院每年向欧拉部落派高利贷12000元,硬性借给群众,年收息达10000元。
  4、无偿劳役
  “乌拉”(藏语,差役)是无偿劳役的主要形式。解放前,玛曲地区不论寺院、大小土官、“郭哇”(头人),均设有“塔哇”、“河拉”、“尕果尔帐圈”,专门为寺院、土官、“郭哇”负担背水、拾粪、做饭、清灰、炒青稞、磨炒面、搬帐篷、揉皮子、放牧、挤奶、打酥油、捻毛线、擀毡、织褐、修建、放牧以及传达、警卫、护从等一切家务劳役和差役。“河拉”和“尕果尔帐圈”的人户,均从本部落各帐圈中抽调。阿万仓“河拉帐圈”由各帐圈抽调1户组成,一年一换;欧拉“尕果尔帐圈”是由3个小部落各派2户贫苦牧民担任,三年一换;尼玛“尕果尔帐圈”16户,传达6户,牧工4户,负担郭哇的一切劳役。寺院方面,设有“塔哇”,专门负担各自寺院的劳役。如遇建筑等,由所在部落牧民群众无偿劳动修建。比如:解放前,曼日玛土官阿布索,在参智合寺院修建囊欠时,不管运石头、背土、驮木料,全部抽调牧民无偿劳役建成。欧拉部落 “郭哇”,可以在部落内任意挑选放牧能手作他的“祖吾”(即放牧员)。曼日玛部落所有牧民每年须给土官割草、运草1次,剪毛擀毡1次,甚至修理帐篷等。在欧拉有一名叫“达考绕”(牧工帐圈)的帐圈,长年累月,专门为拉卜楞寺院设立的牧场无偿放牧。每个部落土官、郭哇手下都设有传话送信的“干吉合” (有的帐圈附在“河拉”或“尕果尔帐圈”内),由部落贫苦牧民轮流担任。曼日玛土官的“干吉合”有3户,欧拉郭哇有4户,另有1户做拉卜楞牧场“达考绕”帐圈的“干吉合”。土官、郭哇出外所需要的护卫和差遣,也一般由牧民群众无偿承担,曼日玛土官可以随意在各帐圈抽调;欧拉部落郭哇从3个小部落各抽调4户,三年一换,号为“十二随从”。尼玛部落除“尕果尔帐圈”4户 “华日”外,郭哇可随时任意抽调3至5人担任临时侍从。
  拉卜楞寺院的差役,主要是担任过往的拉卜楞寺院活佛、高僧的侍从和货物驮运者,护送活佛、高僧过境或往返西藏、夏河等。失去劳动力的人家,如果从此没有力量负担部落和土官的各项差役,须纳自己财产的一半给土官,那怕只剩下一顶破帐篷,也得给土官一半。
  5、其它剥削
  除以上剥削方式外,土官、头人、牧主还有其他方式,对牧民进行剥削。
  (1)结婚、离婚:一般牧民结婚离婚,都必须经土官郭哇同意,并需上交土官一定数量的“开口钱”和酬谢。如阿万仓、西合强牧民结婚,如果没经土官同意,需缴“开口钱”白洋10元,无钱的服劳役补偿,婚后还要酬谢土官1头牛,2只羊。离婚,在欧拉需缴郭哇1头牛,叫“新几卡”。卓格尼玛是1匹马或1头牛或15天劳役。在曼日玛,富裕家庭往往需向土官缴全部财产的十分之一,中等户1头牛,赤贫户最少也需缴几块白洋,一般离几次缴几次。在西合强,交土官1头牛、1匹马,交头人1只羊。
  (2)死人、分家:如在卓格尼玛,死人或分家,一般给郭哇头等马1匹或牛1头。死人的财产,一般都献与拉卜楞和当地寺院。
  (3)居住迁徙:部落牧民一般迁入需要向土官、郭哇献礼。如在欧拉献牛1头或羊1只叫“高宣呼”。在西合强献土官1个元宝。迁出部落一般不准,如有偷迁的,没收全部家产。例如曼日玛赛玛措哇牧民旦加布、阿万仓河拉帐圈的卓玛那乔,因偷迁不成,被没收全部家产。(4)吃咒:一般牧民吃咒,需得先给土官1头牛或几只羊。
  (5)和尚还俗:一般和尚还俗,需得给土官、郭哇和寺院缴一定的财物,经得同意后方能还俗。在西合强,和尚还俗,先得给土官1个元宝,给寺院1头牛,否则,不准还俗或没收家产。
  (6)命价:如果部落中打死人命,凶手家产分3份,给土官1份,被打死人家1份,凶手自家留一份。土官照例从赔偿中取三分之一。
  (7)收取高额调解费用:各种偷抢盗窃纠纷,照例先拿开口钱,再进行调解。调解费用,双方负担,调解结束,又必须拿闭口钱(或称之谓揭锅盖钱,即作定论),另需给土官1头牛或羊数只。如齐哈玛部落国青玛部落土官南木贡, 调解了一件男女关系的案件,只说了三言两语,拉走当事人马一匹,枪一支。群众咒骂这些剥削制度说:“部落土官不仅要喝你的血,吃你的肉,还要啃你的骨头”,把开口钱、闭口钱叫麻烦钱,祸害钱等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历史、地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畜牧业生产水平十分低下,生产方式落后,人民生活水平极低。到1949年时,全县只有各类牲畜24.08万头(只、匹),且牲畜疫病流行。1950年前后牛瘟、牛肺疫、炭疽、出败等病曾一度广为流行,草原兽害严重,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极差,各种自然灾害猖獗。行政管理体制尚沿袭“政教合一”体制,草原管理体系仍是民间的“格日岗奥”及世袭土官管理形式。
  1955年6月玛曲建政后,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与“牧工、牧主两利,扶持贫苦牧民”的特殊政策,采用发放无息贷款救济贫苦牧民,实行免费教育、免费防治各种畜病等措施,扶持牧业生产发展,有计划地建立畜牧兽医机构和保畜委员会,引导牧民群众保护草原、保护牲畜,合理放牧,开展了以防疫灭病、改善管理、消灭兽害为主要内容的护畜运动。同时多次召开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会议,研究牧业发展的措施。:1956年后逐步开展了牧区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讨论,大力提倡团结互助,联群放牧,组织临时及常年互助组,有重点地试办牧业合作社等。由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牲畜,发展生产的政策,几年中牧业生产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1957年底,全县共有各类牲畜38.83万头 (只、匹),比1949年增长了61.25%。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甘南州第三届一次人代会作出《关于开展反封建斗争,废除一切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的决议》,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按照上级部署,通过平叛、反封建斗争,彻底推翻了千百年来压在广大藏族人民头上的剥削制度,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逐步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基层政权和新型的生产关系,进行了所有制的变革,使广大牧民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但不久开始的“大跃进”运动,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生产体制突变, 草原归公社统一规划,牲畜全部归社分类、分群放牧,人力、物力统一规划调用,群众吃饭食堂化、行动军事化,一时平调风、共产风吹遍草原。1959年1月1日,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玛曲、碌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撤销了原玛曲县7个乡和1个种畜场被合并为5个人民公社,接着不顾牧区实际,提出了 “高举三面红旗,以反右倾鼓干劲为纲,高速度发展畜牧业”的口号,要求牧区人民公社在1960年底做到粮食自给。有些地方提出了 “牧民不吃商品粮”及“开光平滩,牛羊上山”等口号,致使许多冬春草场大量开垦,使正在恢复的牧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各类牲畜由1957年的38万多头下降到1962年的24.65万头(只、匹)o1962年1月恢复玛曲县建置后,全县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问题的指示信》、《关于进一步巩固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即十二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等文件,纠正 “左”的错误,调整产业结构,放宽牧区经济政策,扩大自留畜,逐步实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提出了 “以牧为主”的方针,发展生产。在畜产品收购中调整了购留比例,增加了牧民的留用部分,保障了生产队的牲畜所有权和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权;在牧业生产活动中,具体实行了定额管理,超产奖励,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同时,允许群众有适当数量的自留畜,对放牧人员实行包产、包活、包产品、包工分的生产责任制,大多数公社实行“定工定产,超产奖励”的两定一奖生产责任制,有些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责任到人,固定报酬,超产奖励的管理体制,如采日玛乡率先实行羊只大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在个别畜群出现了 “百母产百羔”等现象,从而使一些大伤元气的生产队面貌发生了改变。1963年底玛曲全县95%的生产队实行按劳分配,同时在当年生产过程中回收私分集体的牲畜7446头,发展壮大了生产队的集体财产。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牧业的措施,至“文化大革命”前,牧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玛曲县的牧业生产在三年调整时期的恢复过程中,摸索出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横遭干扰,牧业生产遭受了严重损失。
  1968年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非法夺权后,各级党政部门的工作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虽然不久,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结束了无政府主义状态,畜牧业归生产指挥部管辖,但因思想路线上受“左”的影响,在全县大搞政治运动,对畜牧业生产的管理照搬外地经验,搞“一刀切”、“瞎指挥”,而且全州通用“农业学大寨,牧业赶贡巴”的模式,尼玛公社也被树立为全州大寨式公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力宣传、应用贡巴大队五个统一的经验,即:生产统一计划,畜群统一调整,劳力统一调配,收益统一分配,生活统一安排,在收益分配方面,生产费用高,非生产提留多,社员所得少,群众生活十分艰苦,因此极大地束缚了牧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很大程度地制约了畜牧业的发展,结果使牧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直到“文化大革命”后期 (1972年以后),逐步纠正错误,落实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使一度遭受巨大损失的畜牧业生产开始有所回升。1972年全县牲畜存栏突破50万大关,达到54.64万头(只、匹);1973年又更上一层楼,达到63.06万头(只、匹)。此一时期内,县上制定出许多有利于牧业发展的措施,克服重农轻牧的思想,纠正乱垦草原的错误,禁止开荒,保护草原,弃耕还牧,对那些被开垦的荒地改种优质牧草,推广畜牧科技,建立示范田,推广小面积种草,开展草场、牲畜资源调查等,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牧业经营管理,社员自留畜超过规定的,每年清理一次,折价收归集体,县上重新制定了 “以牧为主,围绕畜牧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的方针。同时大搞草原建设,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压缩调整畜产品征购任务,减轻了牧民负担,牧业生产和牧民生活有了明显改观。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对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牧业发展方向,牧业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畜牧业经济健康发展。
  从1981年起全县开始实行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的生产责任制,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实行包产到户。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下发后,广大牧民吃上了 “定心丸”,在牧区推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方针,全面开始牧业承包责任制,从不联产到联产,从联产到承包到户,将全县614729头(只、匹)牲畜作价归户,实行私有私养,户均150头(只、匹),人均29头(只、匹),实现了牧业经营体制的巨大变革。1985年全县取消畜产品的派购制度,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合同收购制度,改变了单一的经营状况,使畜牧业经济由传统型向商品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根据“提高总增,控制净增,扩大出栏,加快周转”和“压缩马、发展羊、稳定牛”的牧业经营方针,通过“提高畜群中适龄母畜比例”等措施,全县畜群和畜种结构更趋于合理。1986年后在牲畜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开始实行以草场承包,以草定畜为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县政府下发《关于开展草场承包、草原建设的决定》,经过是年的试点,1987〜1989年的宣传动员,1990年全面开始实施。根据草场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一次划包到户,允许牧民群众自愿联户承包草场,谁承包、谁建设、谁管护、谁受益等原则,将欧拉、欧拉秀玛、阿万仓、木西合4乡的529.6万亩草场划包到户和联户,确定了四止界限、面积、载畜量,技术部门发放草原使用证2367本,并完成了勘测、登记、丈量、划界、立卡建档等服务工作。从而激发了牧民群众开展商品经济、扩大牲畜岀栏、投资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玛曲县历年牲畜存栏情况统计表
  表52单位:万头(只、匹)
  图20玛曲县畜牧业区划分布图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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