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草原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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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9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草原管理
分类号: S812.5
页数: 4
页码: 278—281
摘要: 草原管理主要描写了玛曲县“郭哇” 土官制管理形式、格日岗奥组织管理形式、土官直接管理形式等内容。
关键词: 草场 草原管理

内容

一、“郭哇” 土官制管理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玛曲各部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游牧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严格完整的草山管理和支配办法,即欧拉、卓格尼玛“格日岗奥”组织管理形式和乔科曼日玛、阿万仓、齐哈玛、上乃日玛、下乃日玛、木拉、西合强及麦科等部落的“土官”直接管理形式两种。
  (一)格日岗奥组织管理形式
  1、草原归部落所有,凡是该部落的属民都有放牧权,但部落头人有优先使用草场的权力。
  2、部落草山由各旗下、帐圈部落统一轮牧,每个旗下、帐圈部落放牧的地点及时间,由“郭哇(夏河拉卜楞寺院嘉木样所派部落头人)”会同“格日岗奥”组织研究划定,然后由“秋德合(专门管理草山的组织)"组织通知各户群众。
  3、草场按季节划定放牧地界后,部落属民只能在划定的地界内放牧,不得越界。越界后的处罚如下:
  (1)如羊群越界放牧,则不论羊群的大小,由“秋德合"捉羊1只,即行宰杀,将羊的胸部肉及皮张送献郭哇,羊肉由旗下、帐圈头人和“秋德合”享用;或罚羊皮1张,打牧工500皮鞭。
  (2)如牛群、马群越界,则不论群之大小,牲畜多少,牵拉1头牛或1匹马,然后让畜主出1〜2块银元赎回。(3)如外部侵牧,不论牲畜多少,捉羊4〜10只罚牧,甚至捉人同郭哇和 “格日岗奥”及所辖“秋德合”等研究处理,所用羊只、皮张等费用全由纠纷双方承担。
  4、搬迁牧场,重新落帐,都必须统一行动,不允许早搬或迟搬,抢先搬动或搬进非指定地点的,都要罚款。如欧拉罚牛1头叫“日沉木”。卓格尼玛规定3天迁完,违者罚羯羊1只。
  5、外部借牧草山,须经郭哇、“格日岗奥”、寺院研究同意,但借牧部落必须每年交一定的租牧费。比如1948年冬,齐哈玛部落借牧卓格尼玛部落阿盖什那以西草场,每年须贡献骏马1匹;再如解放前四川省若尔盖尕摸底卡部落借牧卓格尼玛黄河、黑河三角地带草场,尕摸底卡每年向卓格尼玛部落贡马1匹, 后改为3年1次。
  (二)土官直接管理形式
  玛曲各土官部落在外名义上为拉卜楞寺院“穆定”(意即政民)部落,但在内部实行高度的集权制,土官在部落享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草场管理上更是如此。虽然,各部落都设有专门管理草山的“措尼会议”组织,一般春季和夏秋牧场,每年搬家前由“措尼”会商,临时划定;各窝子则早有按各家牲畜多少划归各户使用的习惯。所划固定草山可以放牧,可以割草,冬草可以买卖。草山也有个别买卖的现象。
  草山越界罚款,一般是进什么畜群,罚什么牲畜1头(只、匹)。在西合强,帐圈牲畜越界,罚每个“切尔刀”半斤酥油。在曼日玛,谁比土官先立帐篷或放牧越界,罚酥油7.5公斤。所有牲畜越界罚款,都归土官、头人。而土官、头人牲畜越界或先搬帐篷,都无人敢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玛曲建政前的几年中,草原管理仍沿袭传统的 “格日岗奥”和世袭土官管理形式。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针对少数民族牧区的特点,没有一下子打破旧的草原管理体制,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旧的草原管理体制进行过渡和改造。
  1957年11月县草原工作站设立以后,玛曲县的草场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1958年8月随着黄河弯曲部平叛、反封建斗争的胜利和玛曲地区基层政权的建立,标志着千百年来“政教合一”的草场管理形式结束,草场资源以全民所有的形式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为此,1962年3月,玛曲县召开了第一次全县草原工作会议,正式建立县乡两级草原管理委员会和村级草原管理小组,依靠行政措施和广大牧民群众的自觉意识,进行草原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到1962年底,全县三级草原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加强全县的草山管理工作,中共玛曲县委、县革命委员会于1980年5月26日设立了玛曲县草山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门的草山管理工作。之后,各公社相应成立草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在公社的草原管理。不久,随着牧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草场由社队集体管理使用逐渐实行牧户直接承包经营使用,管理形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1981年起全县各乡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牲畜按人头承包给牧户经营的基础上实行草场按户或联户承包经营管理。1982年5月230,县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草原管理,专门制定颁发了《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从此草原管理走上以法管理的轨道。1983年12月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牧区建设会议提出了农转牧的五条要求,并指出牧区在继续完善牲畜大包干到户的同时,抓紧推行草场大包干责任制。1984年4月中共甘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在碌曲召开全州牧区草场承包工作会议,同年6月作出《关于实行家庭草场承包责任制的决定》。根据省州决定精神,同年县草场承包领导小组成立,具体指导和督査全县草场承包工作。1986年12月中旬全州畜牧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并通过《关于认真落实和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的决定》等三个文件,具体制定了草场承包的政策措施。草场公有,承包到户,有偿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凡承包使用草场的牧户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草场使用证,进一步明确了草场谁承包、谁建设、谁管护、谁受益的管理原则,到1990年后县草原站对草场承包落实到位的欧拉、欧拉秀玛等乡进行登记、划界和发证工作。
  三、草原利用
  60年代实行的是四季轮牧制度和粗放的两季轮牧制度。两季轮牧即冬春牧场作为一个轮牧单元,夏秋牧场作为一个轮牧单元,两大轮牧单元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一般来说,滩地作为夏秋牧场,山地沟谷作为冬春牧场,在两大轮牧单元之间有严格的牲畜放牧途径和停驻时间。冬春牧场利用时间约为6个半月。夏秋牧场轮牧时间约5个半月,采用的轮牧方式主要有:1、有计划的分区轮牧;2、大轮牧圈;3、逐沟转牧等放牧方式。在分区轮牧中除季节性轮牧以外,畜群在同一牧地、同一季节有“先羊、中马、后牛”的排牧习惯。
  70年代后,根据全县地形和各类牲畜的不同习性,采用划区轮牧、季节轮牧等方式,主要利用方式有:
  (一)冷季草地是指当年11月初牲畜进入冬场起至第二年6月中旬,牲畜达到饱青期之间的放牧时期,长达7个半月。各乡一般以冬、春两季草地而论,个别地方也有冬场、春场之分。
  (二)暖季草场
  是指从6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利用时间4个半月,暖季草场一般是作为一个季带——夏秋草场。部分乡村夏秋两季分别安排。在冷暖两季的过渡时期,有相应的过渡草场即春秋草场。
  (三)轮牧方式
  1、冬春——夏秋两季轮牧
  全县除欧拉秀玛、曼日玛两乡外,其余各乡场和阿万仓乡的部分村都普遍采用该种方式,每年11月初进入冬春场,翌年6月初进入夏秋场。
  2、冬—春秋—夏三季轮牧
  沿用这种利用方式的有欧拉秀玛乡和阿万仓乡的洛尔隆、贡塞、沃特三村。每年5月底出冬季牧场进春秋牧场短期放牧一个月,7月初转入高山沟谷夏季牧场,于9月底又转入春秋牧场放牧抓膘,11月底转入冬季牧场,冬、春秋、夏三季牧场的利用时间大致为6:3:3。
  3、冬春——夏——秋三季轮牧
  采用这种利用方式的只有曼日玛乡,因沼泽及沼泽化草甸面积大,5月中旬牲畜进入夏季牧场,集中利用沼泽及沼泽化草甸草场,直至8月底才转入干燥的浅山地带进入秋季牧场抓膘,于11月底进入冬春牧场。冬春牧场的利用时间一般为6个月,夏、秋牧场的利用时间各3个月。形成全县特有的冬春——夏 ——秋三季轮牧方式。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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