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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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95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271—272
摘要: 1979年,中共玛曲县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晚婚、晚育政策, 明确要求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为革命实行晚婚、晚育。
关键词: 晚婚 晚育

内容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妇女24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晚育能够拉大世代间隔,缩短生育年限,有利于控制人口的迅猛增长,有利于子女的培养教育,有利于青年人的学习和工作。提倡和实行晚育是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979年,中共玛曲县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晚婚、晚育政策, (1979)25号文件明确要求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为革命实行晚婚、晚育。并对县级机关和乡村级牧民群众作了明确的规定,“结婚年龄,要求机关干部、职工男26周岁,女24周岁,使双方年龄之和达50岁者为晚婚。牧民群众要求, 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严格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必须由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主管户口单位核实年龄,非近亲方可登记结婚,”受到广大青年的积极响应,广大青年男女写倡议书、决心书,实行晚婚、晚育。据统计这一时期的晚婚率高达80%左右。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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