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95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6
页码: 267—272
摘要: 计划生育主要描写了玛曲县第五章计划生育机构、婚姻与家庭关系、晚婚晚育宣传等内容。
关键词: 计划生育 玛曲县

内容

第一节机构
  一、玛曲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1977年2月16日玛曲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始设,领导小组由尕藏更登 (藏)、邓强、罗兼仁、陈有信、勒毛(女,藏)、秦应德、李发辉、尹振洲、徐明智、孙遵光、王静珍(女)等11人组成,尕藏更登任组长,邓强(兼任办公室主任)、罗兼仁任副组长,以加强玛曲县计划生育的领导工作。1979年7月6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精神,重新调整和加强了玛曲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单独设立办公室。1981年5月18日中共玛曲县委为了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达到各部门密切协作和齐抓共管的目的,以县委发(1981)第39号文件批转“县人民政府党组《关于充实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请示报告》”,充实调整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充实后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陈有信、嘉洋(藏)、石俊英(女)、翟应表、林耀武、张振华、省维礼、晏祖辉、杨红光(藏)、温永清、东考(女,藏)、宏原(女,藏)12人组成,陈有信任组长,嘉洋、石俊英任副组长。1984年8月11日,中共玛曲县委又一次召开常委会议,以(1984)18号文件调整充实了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赵凌汉、张振州(藏)、牛应禄、宏原(女,藏)、林耀武、阿老(藏)、东考(女,藏)、李奎、胡海源、吴考 (女,藏)、吴拜(藏)、张凤康、勒毛(女,藏)13人组成,其中赵凌汉为组长,张振州、牛应禄为副组长,一直延任到1990年底。
  二、玛曲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1973年12月18日始设,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县卫生局合署办公。当时,计生委(简称)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1977年2月26日,改称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仍设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卫生局一名副局长兼任, 其业务由卫生局兼办。1979年7月6日,单独设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编制为5人。1983年11月220,正式更名为“玛曲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作为县人民政府下辖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存在。
  三、玛曲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1984年下半年,玛曲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成立,1989年下半年,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改名为:计划生育宣传站、技术服务站、药具站,实行三站合一的体制,即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第二节计划生育
  1973年计划生育在甘南州全面开展以来,对纯牧区人口相对稀少的玛曲县当时只作一般宣传教育,在牧区人民公社、城镇居民、干部、职工、中小学教师中普遍提倡“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口号, 采取自愿与指导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工作。对自愿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者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开展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全国严峻的人口形势,以及计划生育与移风易俗、造福子孙后代、避孕节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地广人稀的玛曲县要不要实行计划生育”进行走访和调查研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发表意见,撰写有关人口和生态环境等论文。认为“玛曲县从生态角度考虑控制人口的数量, 提高人口的素质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在全县上下普及开展了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出玛曲“人、畜、草、劳”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为使人、畜两旺,就必须在玛曲开展计划生育。
  1977年2月16日,中共玛曲县委为了进一步加强玛曲县的计划生育工作, 成立了玛曲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开始有重点地在县城和各社、场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对牧民子女原则上不提倡计划生育,但对子女多、间隔密,有节育要求的给予技术指导和药物供应工作。为此,是年县直各单位、全县各社、场普遍举办了育龄夫妇节育学习班、未婚青年晚婚学习班,卫生部门和县医院专门设立了计划生育门诊部,并以县妇幼保健站为主,成立了计划生育手术小分队,巡回进行节育手术工作,同时在县药材公司、各乡卫生院设立避孕药具供应点,无偿发放避孕药具等。
  1979年7月6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精神,中共玛曲县委常委会议重新调整和加强了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单独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时,县委以(79)25号文件批转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安排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指出:“计划生育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配合业务部门把这些工作抓好。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在全县范围内普遍施行计划生育工作和开展一次学习、宣传中央69号文件的宣传月活动。”明确要求:“1、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为革命实行晚婚,结婚年龄要求机关单位男26周岁、女24周岁;或两方年龄之和达50周岁者属晚婚年龄。牧民群众要求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2、严格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必须由本人持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主管户口的单位核实年龄后,方可登记;3、县、社所有职工、干部不分民族,计划生育按全省统一要求进行。在牧民群众中要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对多子女,有节育要求的夫妇应积极予以支持;4、已婚夫妇根据'晚、稀、少'的原则,一对夫妇的子女数最好1个,最多2个,两胎之间间隔3年;5、实行计划生育的卡片制,凭生育卡片申报户口、粮食关系;6、没有卡片的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已出生者必须落实绝育手术。申报户口时要持绝育手术证明,本人检查和单位意见,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出生卡片后,再报户口;7、党员、团员、干部都要带头搞好计划生育,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带头做岀榜样;8、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药品一律免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报销,企业单位职工及家属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9、防止手术事故,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是年底全县进行全面的计划生育大检査,在检查的基础上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一些后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为此当年人口增长率下降了1.09%(1978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14.90‰)o计划生育41人:其中马场30人,羊场7人,社机关4人。之后,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进行了四次摸底调査,查出计划外怀孕106人,人流51例,中引14例。
  1982年以后,计划生育开始在玛曲全面实行,其中以贯彻落实和宣传“甘南藏族自治州一、二、三生育政策”作为主要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二次代表大会将计划生育定为一项基本国策的精神,遵照新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甘南州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对国家干部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终身生育子女数最好为1个,最多为2个;牧区藏族群众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多为3个的计划生育政策。”为此,全县认真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县、社共抽调97人组成27个工作组分赴各社、队进行广泛的宣传,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同时组织一个落实节育措施技术领导小组,派赴采日玛公社开展工作, 对超计划生育的7名党员、干部进行了登记处理。特别是在县城、机关单位尽最大努力,提高一胎率,降低多胎率。据统计,当年8月份前,一胎领证夫妇只有10对,到年底已有32对,领证率由原来的18%提高到50%。是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6.42%。,基本上完成了15%。的人口控制计划任务。
  1983年1月份在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中,全县培训宣传骨干108人,深入各帐房进行宣传。召开大小会议95次,参加12498人次。甘南州“一、二、三胎”生育政策已家喻户晓,人人皆知。5月份由副县长宏原带领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组,深入到欧拉、欧拉秀玛公社逐队逐户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一边宣传、一边落实放环措施,发放避孕药具。上半年全县共做结扎手术的10人(群众),放环45人(牧民8人),人流46人,发放避孕药具380件,各种药物39盒,牧民群众中自觉要求节育的人逐渐增多。尼玛公社哇尔玛大队的不少育龄妇女在自觉使用避孕工具。虽然当时欧拉公社动员5名结扎对象来县城做绝育手术,但尼玛公社一位妇女主动到妇幼保健站做了结扎手术。可是牧民传统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计划生育工作仍很艰难。为此,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搞好宣传,解决思想认识;2、认真落实节育措施;3、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4、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并要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妇联、县人民医院等单位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继续深入各社队进行宣传,协助落实节育措施,将玛曲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0%。以内。1984年,为加强计划生育办公室力量, 由县人事局负责配备专职文书1名,在原有的基础上增编计划生育专干4名,使各乡都配有专干1名。新配专干由县民政局同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要求条件临时雇用,每月工资暂定为60元。是年,落实各种节育措施,放环50例,女扎15例,人流69例,引产9例。
  1985-1986年以后,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步入稳步执行阶段。中共玛曲县委、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多次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并逐步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作为年终各级领导考核的重要依据。1988年〜1989年10月,玛曲县根据甘南州的有关精神,认真进行“两法”宣传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使计划生育工作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第三节婚姻与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玛曲地区的婚姻家庭以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形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婚姻法》的颁布,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旧的部落婚姻陋习逐步被摒弃,形成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
  一、婚姻状况与家庭状况
  (一)婚姻状况
  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玛曲县15岁以上未婚人口中,男性占57.69%,女性占42.31%,15岁以上未婚人群中,性别比不平稳现象比较明显。全县7个民族15岁以上人口中,有配偶的占56.46%;丧偶者中,女性1246人,男性283人;离婚人口,女性423人,男性129人。
  (二)家庭状况
  1、总户数的变化: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査时,玛曲县的总户数为3472户;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査时全县总户数为4023户;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査时全县总户数5063户;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査时增至5995户(其中家庭户为5913户),37年增加2523户,增长率为72.67%。
  2、家庭结构:一般规模较小,也就是说直系家庭、核心家庭比较普遍。由于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游牧地区,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小家庭为主要形式。究其原因,主要是逐水草而牧的生活流动性频繁,随季节迁移居住,大家庭当然不如小家庭适应此种生活环境之故。
  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县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4.84人,其中尼玛乡每户平均3.55人;阿万仓乡每户平均5.20人;齐哈玛乡每户平均5.34人;采日玛乡每户平均5.73人;曼日玛乡每户平均5.23人;欧拉秀玛乡每户平均5.40人;木西合乡每户平均5.74人;欧拉乡每户平均5.72人;河曲马场每户平均5.23人。
  二、婚姻家庭观念对人□的影响
  玛曲地区传统的婚姻是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但在藏族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男子从小去寺院出家当和尚,因此失去结婚的权利,所以可婚男女的性比例,男性一直低于女姓。此种情况对人口的影响,一是可婚的女性比例下降;二是当和尚的大多要求聪明、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的男子,所以,按照优生学来讲,对藏族人口后代遗传,颇为不利。
  第四节晚婚晚育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妇女24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晚育能够拉大世代间隔,缩短生育年限,有利于控制人口的迅猛增长,有利于子女的培养教育,有利于青年人的学习和工作。提倡和实行晚育是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979年,中共玛曲县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晚婚、晚育政策, (1979)25号文件明确要求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为革命实行晚婚、晚育。并对县级机关和乡村级牧民群众作了明确的规定,“结婚年龄,要求机关干部、职工男26周岁,女24周岁,使双方年龄之和达50岁者为晚婚。牧民群众要求, 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严格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必须由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主管户口单位核实年龄,非近亲方可登记结婚,”受到广大青年的积极响应,广大青年男女写倡议书、决心书,实行晚婚、晚育。据统计这一时期的晚婚率高达80%左右。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阅读

相关人物

陈有信
相关人物
嘉洋
相关人物
石俊英
相关人物
翟应表
相关人物
林耀武
相关人物
张振华
相关人物
省维礼
相关人物
晏祖辉
相关人物
杨红光
相关人物
温永清
相关人物
东考
相关人物
宏原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