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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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84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疆界
分类号: K928.1
页数: 7
页码: 104-110
摘要: 玛曲建县以前,虽然没有建置,但各部落以实际放牧线,形成各自的习惯疆界,为广大牧民群众所认识与遵守。
关键词: 玛曲县 疆界

内容

玛曲建县以前,虽然没有建置,但各部落以实际放牧线,形成各自的习惯疆界,为广大牧民群众所认识与遵守。
  北界
  一、尼玛乡与青海省黄南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段边界:早在第八世河南亲王加热布吉时期,卓格尼玛部落与河南蒙旗外斯部落段,以德卜桑河为界,北属河南外斯,南属卓格尼玛。1912年,河南外斯与卓格尼玛发生边界纠纷,河南亲王贡盖华觉和拉卜楞寺大襄佐加热合(真名叫西热东知布)调解,仍以德卜桑河为界;1939年双方又发生纠纷,拉卜楞寺大襄佐青绕东知布和仲聂热等人于当年11月10日调解裁定,卓格尼玛与外斯之间阴山(即后山)疆界:“从吾合哈特到知合桃曼智、德卜桑格康尖等处判为界线。为此事永久不变起见,责成卓格尼玛部落索乎花尔彩、卜格阿日嘉,外斯部落哇桃热布吉、邑扫久见木等为仲人”,从此形成尼玛北界放牧界线,即:从阴山的俄尔瓦斯起,向北经俄尔瓦斯告,吾合哈特,到知合桃曼智;从知合桃曼智起,向东沿德卜桑河到德卜桑格康尖;再从德卜桑格康尖起向东到德卜桑河至莫尔藏河汇合处江格合的
  放牧界线(包括哈拉物尔、浪义、阿粗后沟等)。
  二、尼玛乡与碌曲县东海乡段边界:历史上以德卜桑河与莫尔藏河汇合处一一江格日向东南沿伸至毛特角合热成为与碌曲县边界(包括莫尔藏在内),此处以南以西的草场属玛曲尼玛乡所有。建政后玛曲与碌曲边界,习惯以郭莽尔梁向东走向为界。界北为碌曲县,界南、界西为玛曲县。
  三、欧拉、欧拉秀玛乡与青海省河南县段边界:历史上,均以西流黄河段隔水为界。1960年8月甘肃、青海两省“西宁边界会议”上,将“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即西柯河下滩南沿)”黄河以南,西柯河以西以北大片草场划归青海玛沁、甘德县。为此,群众意见很大。1962年5月欧拉乡213名群众联名写信向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反映事实情况,要求重新公正解决边界问题。同年8月,甘、青两省边界工作组南线分组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査,在兰州召开“甘肃、青海两省边界会议”,会上认为“1960年8月,甘、青西宁会议对这一地区的边界纠纷解决得不够合理”,经过协商达成了《甘肃省玛曲县和青海省玛沁、甘德、久治县在黄河湾曲部地区边界纠纷问题的协议意见》,协议明确规定:“玛曲县与玛沁、甘德县在西柯河地区的纠纷问题,商定西柯河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以西岗周为界,界东属玛曲县,界西属玛沁县”。据此,将西岗周山梁向东北方向走向至弧群石山山顶,再向北延伸至额玛沟顶直至黄河西流段沿岸草场,重新划归玛曲县。1966年6月,“国营甘南西柯河细毛羊繁育场”在玛曲县西柯河地区成立,甘南州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玛曲县西柯河地区广大草场划归 “西柯河羊场”使用;1969年甘南藏族自治州革命委员会将“西柯河羊场”部分草场调济给“兰州军区八三军马场”使用。期间由于八三军马场和西柯河羊场管理不善,致使青海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乡乘每年冬季黄河结冰之际,越河越界偷牧,并逐渐蚕食,逐步扩大。到1981年底西柯河羊场撤销时,被青海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乡占用沃日奥、哈拉沃日、哈日坚共218.45平方公里约33万亩草场。群众意见很大,不停上访。
  东界
  一、尼玛乡与碌曲县东海乡段:以西倾山脉忠格峰向东走向至曲华尔,界东属碌曲县东海乡,界西属玛曲县尼玛乡。
  二、尼玛乡与四川省若尔盖县段:(一)幕俄藏地区边界:“南从罗起尔,黑河入口起,向东沿罗起尔至罗尼会合处,北经夏当沟口的小山包(商池),直至若浪各儿尖,东延郭莽尔梁分水岭经得扣那不菜至修那沟,西北属洗江县,东南属若尔盖县。”(二)黄河、黑河三角地带边界:“在黑河第一大湾曲部北以错万么(东沿河坎),南以哈客着日玛(土坎)为界,东属若尔盖县,西属洗江县尼玛乡。”
  三、河曲马场、曼日玛乡、采日玛乡与四川若尔盖段界线:历史上以黄河第一弯曲部北流段隔河为界至今。
  南界
  一、曼日玛、采日玛乡与四川省若尔盖县段界线:历史上至今以黄河东流段为界毗邻。
  二、齐哈玛乡与四川省阿坝县段界线:历史上与四川省阿坝、若尔盖县,青海省久治县的界线,从东北部近黄河沿的昂茬山包起顺河沟向南至阿什加向东延伸之山梁,再顺山梁向西,经阿什加,王北西娘,折转东南方向到王北公香;从王北公香向西延伸之山梁经加本德热龙格日公香、刀尔吉、其口卡哈布、江山尼翁、吾强等主要山峰,再转北经哈空尼哈到木壤索代、汗加木冬乃木;再从汗加木冬乃木向北连续延伸至山梁经西龙西老米尔代格玛、他几拉勒格玛、土加到俄代山,再到黄河沿;1948年齐哈玛部落与四川阿坝麦仓部落发生重大纠纷,齐哈玛寡不敌众,被迫逃到河曲境内(暂借卓格尼玛部落与河南蒙旗之间的草场寄牧),原全部草场遂被四川阿坝麦仓部落占用。1953年玛曲、四川阿坝开展工作后,多次协商,均没有得到解决。1960年9月根据四川“成都会议”协议,齐哈玛得以返回原驻牧地,但只得到原三分之一的草场,三分之二的草场仍被阿坝县占用,因此没能完全彻底地解决齐哈玛问题。当时双方议定的具体界线是:东界以加曲河为界,东属阿坝,西属沈江。东南以夺倾家南山梁为界,自夺倾刮儿龙起,经夺倾甲梯、瓦沟赛日索玛、日雪尔,至拉让尼杂。西南以吉柯河和邓扎柯河之间的山梁为界,自旺东总起,经暗空尼杂,汉江东拉与吉柯河之间的山梁至昂西尼扎。以北属洮江,以南属阿坝。西界以吉柯河、希脑山梁为界,自加伟尼可青起,经夺久尼杂、也扎、拉头至拉朗朵尔玛(黄河沿)以西属阿坝,以东属洗江。
  1961年5月29日以上界线划定以来,齐哈玛群众认为与历史放牧习惯线差距较大,因此不断上访,双方多次发生纠纷。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以(83)函字125号批准甘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中指出1960年的“成都协议”(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江县和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若尔盖县接壤地区问题的协议》)对齐哈玛与阿坝县的草场界线划得不够合理,但在不能否定1960年“成都协议”的基础上加以解决,同意甘、川两省各划25万亩草场给齐哈玛乡,并于1984年全部完成定点、认线、立桩工作,使该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划界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0年出版的1:10万彩印地形图为依据:一、姜琼麦片:位于黄河以南,加曲以东,达日曲(达日括)西山梁以西,姜琼麦南山梁以北。界线自黄河主流中心(坐标X36、93、700,Y182、36、420)起,向东南经叉河沿达日曲逆行,至河流弯处(坐标X36、92、000,Y182、39、520)向南沿山梁经日波哉高程3761、3618、3722、3706、3601至山顶3911转向西继续沿山梁经3750、3723至山顶(坐标X36、84、600,Y182、34、470)后,向北沿山脊下坡到山嘴(坐标X36、85、600,Y182、34、450)直线至西北方向的河流弯处(坐标X36、86、670,Y182、33、830),沿姜琼麦小河而下与加曲交汇处(坐标X36、89、780,Y182、30、350),由加曲河顺流下到黄河中心(坐标X36、93、850,Y182、32、170)再沿黄河主流到原起点止。二、多钦片:位于加曲以西、吉柯东面山梁以东,多钦尔赛尔玛山以北。界线自括尔龙小河与加曲汇合处起,逆括尔龙小河、沟谷上达山顶(坐标X36、83、890,Y182、24、690),向西北沿山梁经高程点3833、3861,再向西南经3897、3799、3716,至3887向南经3781、3630至3875;折向东过鞍部经3764,继续沿山梁向东经多钦尔赛尔玛(3858)、达3801后,沿东北方向山梁下到路边山嘴(坐标X36、78、550,Y182、24、900)后,直线至小河弯处(坐标X36、78、420,Y182、25、190),再沿多钦小河下游,入加曲北下至原点止。三、希洛片:位于希洛上源,界线自山顶(坐标X36、82、330,Y177、60、620)起,向西南沿山梁经高程4147,折向西北沿山梁经4093,4123,再向北经山头(坐标X36、85、630,Y177、57、650)至4115后向东北顺合水线,小河至主河交叉处(坐标X36、87、920,Y177、61、620)顺流至河流交叉处(坐标X36、88、600,Y177.61、510)折东南沿山脊而上,经高程点3721到主山梁(坐标X36、86、660,Y177.62.942)后,沿主山梁向南接起点。
  西界
  一、采日玛乡、阿孜畜牧实验站与四川省阿坝县求吉玛乡段界线:历史上至今,均以黄河进入玛曲东南流段以水为界。
  二、阿万仓乡与四川省阿坝县求吉玛乡界线:西从俄代拉日玛山口起,沿分水岭高程点4288、4285、4141、4065、4030、4028、3870到夏营昌去乎直到黄河岸。
  三、阿万仓乡与青海省久治县康赛尔乡段界线:从1520年起,阿万仓的草场界线以俄代山的山梁走势至德合郎山梁,沿飞玛哇尔玛佛的山梁折而向南,绕过德合浪贡玛河沟顶,经布文友沟的左山梁,哲合浪青木道的左山脚,绕叶什则山至浪让沟,浪桑沟的沟顶,直至肖赛尔沟顶折向西北,顺哈合沟的左则直至黄河北岸的塔玛热道合山为界线,数百年来一直没有改变过。1937年阿万仓头人昂加在没有立文书根据,也没有征得阿万仓广大牧民的同意,私自将阿万仓“智清松多”及沙柯河广大草场借给避难的妻兄青海果洛康赛尔部落头人康万清(1960年西宁协议前后康本人也承认向阿万仓所借草场),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没有将该草山归还。1955年以后青海省久治县设立时,“智清松多”成为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1960年8月31日在甘、青两省“西宁会议”即《甘肃、青海两省委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的协议》中,将阿万仓公社俄后滩地区也化归久治县,“洮江县同久治县在俄后滩地区的争执,商定俄后滩属久治县青年农场,界线北以南起第一道黄河为界;俄后滩以东界线,暂以俄代河为界。至于岗个儿滩是否系俄后滩下滩,由双方工作组査清,如属俄后滩下滩,即属久治县青年农场;如非俄后滩下滩,即属沈江县阿万仓公社。”因此阿万仓乡牧民群众不服,多次和对方发生械斗、并上访。1962年8月21日甘肃、青海两省兰州会议上,承认“1960年8月甘、青两省西宁会议,对这一地区的边界纠纷解决得不够合理”,“俄后滩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东起俄代拉那玛、加羊玛尼哈、哈木塔尼哈,再向北经马尾尼哈,到德约山梁(即黄河沿的石峡)为界,形成一条椭圆形的界线,弧线以外属久治县,弧线以内属玛曲县”,同时,“为了便于放牧,1960年久治县康赛公社黄河以北紧靠玛曲县阿万仓乡的他麻然多、然尼草场划归玛曲县,现商定仍划归玛曲县”。
  四、木西合乡与青海省久治县门唐乡段界线:历史上哈曲入黄河处向西南分水岭沿伸至郎玛公玛沟顶,顺山梁转向西北方向至高程点4373,再向西延伸至协玛沟顶,经高程点4158过黄河至高多、隆让且沟顶,转向东北至阿赛尔沟顶为界线。界东,界北属木拉部落;界西、界南属青海康赛尔门堂部落,一直到1958年;同年为了保护未叛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巩固平叛的胜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将木拉、西合强两部暂迁至阿万仓地区,致使久治县门堂乡乘机占用木拉部落大片草场;1960年8月甘、青两省在“西宁会议”上,“以木拉水(商定木拉寺以西嶋绕曲为分界水)入黄河处为界,”将群强公社(木西合乡原称)木拉水以西、黄河以南草场全部划归久治县。因此群强公社木拉群众意见较大,多次上访,终于在1962年8月,甘肃、青海两省“兰州边界会议”上,收回部分草场。
  根据1962年8月“兰州边界会议”精神,是年5月24日青海省久治县门堂乡与甘肃省玛曲县群强乡签署的草山边界协议书上的界线是:“黄河北面以小浪藏沟直达山峰分水为定界线,山峰分水以东为群强乡,山峰分水以西为门堂乡;黄河南面以郎玛公玛河水为定界线,郎玛公玛河水以下到哈合曲河水以上为群强乡,郎玛公玛河以上为门堂乡。南起郎玛尼哈直达郎美尼阿山峰为定界线。以北为群强乡,以南为久治县。哈合分水以下为久治县。此协议书从1963年6月15日起生效”。
  五、欧拉秀玛乡与青海省果洛州玛沁、甘德县段界线:历史上以德柯河西山梁向北伸至塔玛,额玛沟顶,再从额玛沟顶直到西流段黄河岸沿,以西,以北属青海甘德、玛沁县;以东、以南属欧拉部落。1959年3月洗江县在德柯河地区建立国营林场。1960年8月甘肃、青海两省“西宁边界会议”上,将德柯河地区全部划归玛沁县河南公社,同时以“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即西柯河下滩沿),南至木拉水入黄河处为界”。将西柯河地区大片草场划归青海甘德、玛沁两县,致使与原历史习惯放牧线有很大差距,群众意见较大。1962年8月,甘、青两省“兰州边界会议”上,双方认为“1960年8月,甘、青西宁会议对这一地区边界纠纷解决得不够合理”,重新确定了边界:“(一)玛曲县与玛沁、甘德县在西柯河地区的纠纷问题,商定西柯河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以西岗周为界,界东属玛曲县,界西属玛沁县。(二)原属玛沁县的塔玛、额玛、德柯河三条沟,仍划归玛沁县。界线是:以西岗周山梁向东北方向走向至弧群石山山顶,再向北延伸至额玛沟顶直至黄河西流段沿岸。”
  六、尼玛乡与青海省黄南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段界线(即尼玛前山线):早在第八世河南亲王加热布吉浪时期,将毛曲下布欧以东、俄尔瓦斯以西地区送给拉卜楞寺院的直属部落一一卓格尼玛,以便负担该寺的供应、供饭和捐税杂役等,当时的具体界线是:毛曲下布欧以东,包括柯生托罗合滩,以西属河南蒙旗,以东属卓格尼玛;北面以德卜桑河为界,北属河南蒙旗,南属卓格尼玛。当时卓格尼玛莫合日部落宁古绕帐圈加热仓、加那木仓、改日加木牙合热、东日玛加洛仓、义周仓、特合扫仓、特合工仓、特合成仓等20多户在毛曲切哇一带放牧;堪布部落(现秀玛村第一、二村民小组)布绕、周绕、哇洒尔玛3个帐圈43户在毛曲强哇两面住牧(现哇尔玛一村第一村民小组待木错牧民就是其帐之一);参让部落加措合若、日沙召帐圈(现贡玛村第一、四村民小组);卓格尼玛部落阿肉若帐圈(现秀玛村第三、四村民小组)在柯生牙奴,柯生玛奴一带住牧(现哇尔玛村第一村民小组的道吉,第二村民小组的荷京等是其帐之一);东果日部落在青果告芒一代住牧。1912年双方发生纠纷,河南蒙旗亲王贡盖华觉和夏河拉卜楞寺院襄佐加热合口头商定以毛曲强哇为界,界东属卓格尼玛部落,界西属河南外斯部落。自此毛曲下布欧便形成双方放牧线,尼玛部落的莫合日部落宁古绕等帐圈在毛曲以东放牧。当时这里生的小孩有阿勾、项草、巴巴等人(现哇尔玛村);1914年,尼玛部落的加德、毛古德、贡哇德等帐圈的冬季牧场仍在柯生牙奴、柯生玛奴、特日盖当认、青果告芒一带;1939年双方又发生纠纷,11月10日(藏历热卜吉兔年9月25日)夏河拉卜楞寺院大襄佐青绕东智布与仲聂热等人裁定并特立“尼玛与外斯边界裁决书”,划定从“即日起卓格尼玛部落与外斯部落之间边界阳山为俄尔瓦斯河……裁为界线。为此事永远不变起见,责成尼玛部落索乎花尔彩、卜格阿日嘉,外斯部落哇桃然布吉、邑扫久见木等为仲人,今后违犯尼玛与外斯之间草山界线者,应罚款金子一百两,银子一千两,特立此据。此件一式三份,三方各存一份”。这一界线一直延袭到1949年秋双方因卓格尼玛的旦增等17人去夏河途中,遇到外斯部落头人阿成木超洛伏击引起连续械斗,夏河拉卜楞寺大相佐第四世阿莽仓•晋美慈成丹贝尼玛(即黄正明)出面调处,仍确定暂以俄水为界。同年冬天,齐哈玛部落通过拉卜楞寺院议仓责成尼玛部落将阿盖什那以西,俄尔瓦斯以东,德卜桑、木日藏以南以东地区借给齐哈玛部落;1950年夏,因草山不足,齐哈玛利用河南蒙旗亲王黄文源、夏河拉卜楞寺院,向外斯部落送大洋20000元,由议仓岀面,将外斯部落毛曲下布欧以东,克生托罗合,特日盖当让以西,木日藏以西以南(实际争议区)借给齐哈玛部落;1955年齐哈玛部落与河南外斯部落发生纠纷,中共玛曲县委书记马负图等赴现场调査,结果仍以毛曲下布欧为界;1960年2月齐哈玛问题得到解决,其帐圈陆续返回原驻地,因此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农牧场乘全国大办农业之际,于1960年4月11日由阿成木吉刀(外斯部落头人阿成木超洛侄子,后因此事自杀)带领100余人越过俄尔瓦斯河,在尼玛境内王文青告、阿盖什那开荒种地。8月份增至2000余人,继续向阿盖什那以东推进,引起冲突;1960年8月31日,甘、青两省达成“西宁协议”,在第一条第四款中规定:“洗江县同河南县在王文青告与阿盖什那秀玛地区的争执,商定以阿盖什那秀玛沟为界。界线以东属洮江县尼玛公社,以西属河南县国营农牧场”。1962年8月甘、青两省“兰州边界会议”上,书面指定尼玛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草场问题,由河南方面的阿成木超洛、玛曲县尼玛乡长华尔旦负责,到现场协商,具体划定界线。但南线分组回来后,玛曲曾多次联系及时协商,阿成木超洛始终失约不来,致使边界未能得到解决,因此双方连连发生械斗。1968年甘南,黄南两州调解小组在合作达成《临时办法》,但此办法中指出:“在未重新划定之前,仍然按照1960年8月31日达成的'西宁协议'的规定执行1969年7月14日双方再次发生武装械斗事件后,兰州军区于1970年为双方举办学习班,期间虽商定有关双方约束协议,但从根本上仍没有解决问题;1984年9月2日,双方在甘肃省政协主席贡唐仓、青海省人大副主任夏茸东布主持调解下,暂时达成一项协议,并报请甘、青两省政府批准施行,该协议议称:“柯生乡与尼玛乡在前滩以玛曲县通往河南蒙旗县的公路和俄尔瓦斯河(即吾日哈斯河)为界,公路以北,俄尔瓦斯河以西属河南县柯生乡;公路以南,俄尔瓦斯河以东属玛曲县尼玛乡”。这样,虽然明确了双方界线,但公路以北大片历史上属于玛曲的382平方公里,57.3万亩草场被划归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尼玛群众仍然坚持认为:以俄尔瓦斯河为界,向北经俄尔瓦斯告、吾合哈特、智合桃曼智,再向东沿伸至德卜桑格康尖为界线,界西、界北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界东、界南为玛曲县尼玛乡。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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