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信访与申诉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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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7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信访与申诉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329-1330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信访与申诉检察。
关键词: 检察 信访与申诉检察

内容

1953年10月,甘南州人民检察署(院)刚建立不久,在同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聘请检察通讯员5人,并设置检举箱两个,检举犯罪、监督守法。
  1954年至1955年,州、县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除党委交办的外,80%来源于群众来信来访和检察通讯员提供的材料。195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和控告检举案有228件,检举揭发的案件有贩卖鸦片、子弹,资本家不法行为,婚姻案,违法、失职案,打骂捆绑群众,以及赌博、贪污、盗窃、计税不公、欺压苛诈群众等。经审查,检察机关直接查处77件,转公安和有关部门113件。1961年,州检察院对信访工作规定了“五不转”,即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不转,检举贪污、渎职防碍中心工作的不转,检举反革命和干部违法犯罪的不转,重大的人民内部纠纷不转,其它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不转。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及时派员进行查处。据统计,1962年至196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信访和控告申诉案件617件,其中自办159件,转办416件,等办42件。对已构成犯罪的,依法捕办4人,管制1人,集训1人。
  1979年至1982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来信来访1011件。
  1983年至1987年,在开展“严打”斗争中,全州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共1004件,其中检举、控告案件349件,不服拘留、逮捕、起诉、判刑、投入劳改的申诉404件。其他民事纠纷、错案平反后等问题申诉251件。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以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该自办的检察机关自办,该转办的协助主管部门查处。遵照高检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和省检察院的安排,州检察院于1986年11月至1987年5月,复查了 “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老案65件68人,检察机关重建后的1件1人,决定改正26件27人,维持免予起诉决定18件20人。
  1988年,州、县罪案举报中心(站)共受理控告、检举103件,申诉107件。举报涉嫌县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1人,一般干部3人。同年收到群众来信317件,接待来访70人次,分别情况进行自办、转办或直接答复。
  1989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检举64件,申诉84件;收到来信216件,接待来访86人(次),来信来访作了自办、转办或直接答复本人。全州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站)共受理各类犯罪举报线索65件,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56件,其中经济犯罪线索46件,法纪犯罪线索10人。涉嫌地级干部1人,县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20人,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5人,一般干部7人,其他人员18人。经初查,构成犯罪决定立案侦查的19件,不予立案的5件。举报工作开展以来,有6名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供认犯罪金额8.7万元,退交赃款8.6万元。全州通过举报案件查处挽回经济损失32.97万元。
  1990年全州检察机关收到群众来信205件,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40件,经济方面的37件,法纪方面的57件。对这些来信直接答复9件,转监察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查处196件。全年接待群众来访74人,接待集体上访3次,主管检察长接待上访人员8次。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都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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