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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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7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
页码: 1327-1329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监所检察。
关键词: 检察 监所检察

内容

1953年11月19日,卓尼县看守所发生在押犯黎XX逃跑事件。经卓尼县检察署检查其原因是:个别看守人员认为黎XX“个子尕跑不了”,思想一时麻痹造成的。1954年2月12日,人犯贺XX将二两大烟(鸦片)带进卓尼看守所,同年2月22日贺犯被解送临潭县看守所后才被检查出来。在押犯康XX的母亲将二分多“料面”(吗啡)藏在枕头里送进监所,同号子人犯检举后才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卓尼县检察署与公安、法院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看守所的监教制度、武装看守、劳改情况进行了为期3天的详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54年10月25日晚,夏河县看守所发生反革命犯马XX畏罪自杀。夏河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共同组成检查组,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1956年6月和8月份,甘南州检察院与公安处、中级法院联合派出工作组,先后赴夏河、临潭、卓尼等县监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公安部门未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法院个别案件错捕错判,监管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都作了纠正和处理。
  1958年,夏河县监所发现贪污犯汪XX(原判刑5年)、坏分子旦XXX(原判刑2年)在狱内组织人犯越狱暴动,阴谋夺取看守人员枪支逃跑为匪的问题,夏河县检察院立即再次起诉,法院判处两犯有期徒刑各20年。
  1959年,德乌鲁市(夏河)检察院和公安局、法院共同检查看守所、劳改队两次,检察院自行检查10次。对1210名人犯的思想言行进行摸底排队,对表现好的给予物质奖励6人,大会口头表扬11人,提前释放1人,当年人犯在劳动生产上超额50%完成任务。龙迭县检察院1959年与公安、法院联合对监所检查4次,大部分人犯思想较安定,接受改造。年终召开奖惩大会,对表现好的记功2名,物质奖励22名;对表现不好的,批判斗争、记过6名;对重新犯罪的起诉加刑10名。
  1960年,洮江县检察院协助监管人员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对人犯进行形势、时事和法制教育,并开展了坦白自首、揭发检举反消极破坏;比劳动改造、比认罪服法、比互相监督、比发明创造的劳动竞赛。通过一系列政治思想教育,收效甚大。人犯共坦白、检举反革命案件线索13起,认交长短枪5支,子弹150发,银元17500块,粮食4500斤,手表2只,白银2000斤。
  1961年,州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对监管场所进行两次大检查,发现有人犯死亡现象,对此,全州推广洮江县监所经验,进行三反(反浪费、反吃生食、反吃冷食)和三查(查吃熟、查吃热、查卫生),干部深入伙房,粮菜过秤,防止克扣,对病犯及时进行医疗,从而制止了人犯死亡现象。
  1963年,对在押的813名人犯摸底,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有改恶从善表现的498名,占在押人犯总数的61%;表现较好的207名,占25.4%;表现差的90名,占11.6%;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的18名,占2%。经研究决定对表现好的提前释放53名,减刑13名,物质奖励34名,大会表扬10名;对表现不好的记过18名;重新犯罪的,起诉加刑6名。
  1966年,州、县检察院检查看守所累计38次。通过检查,对久押不决、久拘未作处理和对人犯管教方面的问题,均建议纠正和解决。
  1979年州县检察院重建后,各级检察机关把监所检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监所监察试行办法》,做到监所检察经常化、制度化。坚持每月检査、节日大检查的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详细记载。从1983年至1987年,在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全州检察机关对州、县监改场所检查累计988人次。通过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政策法律问题的18件,纠正拘留转捕案超过法定时限的14件23人,纠正审查起诉案件超过法定时限的3件9人,受理人犯申诉49件。为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回访考察小组8个,帮教小组50个。对五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回访考察165人次。1988年至1990年,对全州监改场所检查785人次,提出纠正违法建议9次。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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