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纪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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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7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326-1327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法纪检察。
关键词: 检察 法纪检察

内容

共和国建立初至“文化大革命”运动前,检察机关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范围比较广泛,按其性质,有反革命案、刑事案、还有经济案件。犯罪类型有: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重婚等。
  1954年,卓尼县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卓尼县检察署和西北森工局、省监委、农林厅、劳动局以及卓尼县法院共同组成检查组,调查了洮河林场因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职工伤亡32人(死亡3人、残废3人、轻伤26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将主要责任者、大峪作业所主任张XX逮捕法办,其他7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1958年以前,对非法拘禁案涉及到民族纠纷问题的,都通过上层人士协商处理。重大人命案,对主犯依法惩办,对从犯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如1953年3月4日,上迭拉索寺僧人其XX家被盗,怀疑同寺僧人刀旦所为,将刀旦绑于自己家中施刑拷打,致成重伤,被群众发现解救回家,经村中调解,由其XX给受害者白糖90斤,猪肉半扇而了结此怨。但刀旦因伤势过重,3日后死去。又由总管按旧规,迫使其XX拿“命价”银元700块、骡子1头、铜锅1口、酥油20斤以及毡布等赔偿。临潭县检察院通过和上层人士协商,取得同意后,将主要凶手其XX依法捕办。
  1960年,临潭县冶力关粮站干部高XX,将一小偷卢文奎捆绑殴打致死。柳林公社琵琶大队支部书记侯XX,非法搜查社员家庭,造成社员焦尚棋自杀。经临潭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将上述2人逮捕法办。
  1964年,卓尼县发生一起严重的打击报复、诬陷致人死亡案:卓尼县那子卡乡左车首公社社员邱月荷(女),曾因在1958年揭发过公社党支部书记王XX、生产队长范XX、副队长张XX、会计王XX、保管王XX等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问题,而使上述人等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从1960年开始,借机两次对邱月荷及其丈夫王积德进行批判斗争、非法关押。1964年11月,又一次借生产队一头牛被盗便毫无根据地认定并在群众中散布:偷盗者系邱月荷及其丈夫王积德勾结他人所为。召集了与邱、王有私人成见的8名群众,私设公堂,严刑逼供,捆绑吊打,将王积德打成残废;对邱月荷除捆绑吊打外,更残忍的是剥掉衣服,用烧红的碎瓷片、镰刀烙烤4天,非法施刑致使受害者不省人事才予放回,并将房屋及一切财产宣布没收。当天乡人委行政负责人包XX下到左车首蹲点,又召集全乡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和四类分子76人,组成斗争队伍,把邱月荷第二次拉到公社连续斗争三天三夜,因伤重死亡,死时邱月荷正怀孕7个月。家属喊冤上告,此案才暴露,经甘南州委批准,发动群众揭发斗争后,逮捕法办上述6人,同时逮捕了知情不报,有意支持报复行为的乡长赵XX。
  1979年甘南州检察院重建后,设置了法纪检察科,各县检察院配有专职或兼职法纪检察干部,并陆续设置了法纪检察股,当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余毒未肃清,干部中存在一些违法乱纪问题。对上述问题县检察院同有关部门协商,进行纠正和处理。
  1990年临潭县办理一起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冶XX系临潭县法院干部,为达到与其妻离婚的目的,经常殴打、虐待妻子,致其妻左腿腓骨骨折、颅顶骨骨折。为了寻找离婚理由,冶XX捏造其妻被她生父强奸,使其岳父受到刑事追究,其妻向有关单位哭诉揭发,县检察院与公安局及时查清事实真象。此案由州公、检、法机关“三长”(局长、检察长、院长)亲自参与讨论,最后由法院以诬告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冶XX有期徒刑7年。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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