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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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4
页码: 1321-1324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刑事检察。
关键词: 检察 刑事检察

内容

1953年10月至1954年底,自治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犯罪案件147件,其中反革命案8件,人命案20件,抢劫、盗窃案11件,烟毒案18件,破坏农牧业、林业生产和粮食购销政策案15件,干部违法(贪污、渎职、吸食大烟等)47件,其它案28件。经审查,起诉法院20件,查处终止24件,转其他部门建议行政处理88件。
  1954年,临潭县检察署直接受理了马三元和丁发荣两起失踪案。自行侦查、深入群众了解,现场勘验,侦破了长川乡马牌村敏法土曼、丁阿乙舍杀人嫌疑,同年7月30日将两凶犯逮捕法办,使上述两起一年多的失踪案终于真相大白。
  1955年自治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21人(其中反革命犯56人,刑事犯1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8人,不予批准逮捕21人,退查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1案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0案22人,退回补查1案1人。同年发现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逮捕人犯111人,占逮捕总数的52%,要求公安机关在1956年2月之前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如临潭县原羊沙区代副区长冯保树系一暗藏的反革命分子,1955年10月26日在临潭县召开的三级干部会议上,持枪行凶,打死临潭县委委员、公安局代局长张志德,打伤羊沙区委委员张廷俊、民政科科员李民生等四人后携枪越墙而逃,被民警捕获。1955年11月17日,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冯保树死刑。
  1956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12名,经审査批准逮捕271名(其中反革命犯114名,刑事犯157名),占受理总数的89.61%,不予批准逮捕18名,占5.77%;退回补查15名,正审查7名。在肃反运动的震慑和宽大政策的感召下,全州投案自首者有177名,其中反革命47名,刑事犯罪77名,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53名。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22件28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66件182人,其中反革命案64件69人,刑事案102件113人,占受理总数的79.7%;免予起诉6件39人,占2.7%;不起诉8件12人,占3.6%;退回补查22件27人,占9.9%;正审查20件20人。当年出席预备庭31次,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21次,发现量刑偏重或偏轻的刑事案5件,用《抗议书》进行纠正,经人民法院研究改判。1957年,全州检察机关已全面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除卓尼县检察院因人力不足,延至第三季度担负出庭公诉外,其他各县检察院从1月起全部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8年,因甘南地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情况特殊,有的县经县委决定将审查批捕权下放到区、乡党委。对所捕人犯,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进行处理,大部分判刑,部分人改作其它处理。同年,为了将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捕俘的叛匪案件及时清结、处理,根据省委关于处理临夏、甘南反革命武装叛乱的十条政策和州委关于处理这些罪犯的指示,全州检察机关抽出90%的干部和有关部门统一行动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除判刑、管制、劳教者外,教育释放12104名。并对错捕的8名,可捕可不捕的48名及时作了纠正。当年还开展了社改检察工作。
  1961年,在办案工作中认真贯彻“先放后打”的方针和“从严”的精神,结合自治州当时的治安形势及民族特点,洮江(即碌曲、玛曲)、德乌鲁市(夏河县)以打为主;临潭(包括卓尼)、龙迭(舟曲、迭部)先放后打,部分半农半牧区为了保证安全,对暴露明显的敌人进行坚决打击。西北局会议后,扭转了干部中宁“左”勿右的思想。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纠正了不经州委批准乱捕、乱押的错误作法,公、检、法3家有了正常的制约关系,因而办案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全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899名,经审查批准逮捕440名,占受理数的48.8%;待后处理的34名,不予批准逮捕227名,管制21名,监督生产6名,行政处理11名,批判斗争19名,批评教育170名,退査126名,公安机关自动撤回8名,报党委待批62名,正审查2名。当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09案385人。经审査,决定起诉250案303人,决定免予起诉1案3人,不起诉19案19人,教育释放10案10人,正审查19案21人。对重大起诉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当年治安形势逐渐有所好转,刑事案件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7.2%,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下降52.5%,第四季度也比第三季度下降13.6%。同时,根据省政法党组和州委关于释放一批藏族人犯的指示,公、检、法机关统一组织力量,从4月9日至7月底对人犯进行清理,对一些刑期短、确有悔改表现的教育释放,全州共释放了1225名,其中反革命犯149名,叛匪702名,其他刑事犯374名。
  1963年,全州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了法律程序和既定的办案制度,对审批案件做到:不经个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核不上报,事实不清不上报,证据不足不上报,对起诉案件做到案案讯问被告。由于坚持了办案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错漏。如临潭县报捕包XX一案,经州检察院审查,事实不清,退回县检察院深入调查后,弄清了真象,原案失实,系旁人捏造诬陷。碌曲县公安局提请批捕巴X盗窃案,经县检察院审查,因事实不清退査后,查清系以旦X为首涉及9人的团伙案,依据犯罪事实批捕了旦X等三犯。
  1964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301名,比上年受理数下降33.72%,决定批捕114名,比上年下降55.47%。公安移送起诉159名,年底办结133名,退查15名,正审查11名。决定起诉124名,免予起诉7名,不予起诉2名,管制5名,交群众监督改造11名,退赔罚款9名,建议纪律处分4名。
  1965年,根据社教运动和对敌斗争形势的需要,全州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集中打击了两次,1〜2月份集中打击一批反坏分子;10月以后,社会上的反坏分子又有抬头,又集中打击一次,两次占全年批捕人数的70.6%。主要打击反革命集团。预谋为匪、阶级报复、反攻倒算等反革命分子和凶杀、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打击重点对象占捕人总数的66.1%。
  196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235名,经审查批准逮捕142名(其中反革命犯82名,刑事犯60名),不予批准逮捕67名,待审26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84件9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53件63名,不起诉2件2名,等审29件31名。全年依靠群众办案56名(包括与兄弟部门和四清工作队共同办理的),其中决定逮捕、起诉42名,交由群众监督改造14名。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的刑事检察比“文化大革命”前有所改进。一是对恶性重大案件提前介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快捕、快诉;二是实行侦、诉分开,自我制约,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
  从1979年7月至1982年12月,全州刑事检察工作共批准逮捕人犯384名,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88件371名,同时开展了审判监督工作,3年中对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10件11人。除1件维持原判,1件由州检察院撤销抗诉外,其他经过二审改判。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防错防漏,三年来在审査批捕工作中.全州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有44件69人。州检察院对各县检察院的备案材料也都进行了认真审査,1982年纠正了夏河县检察院应捕未捕的2人;纠正了舟曲县检察院错捕的1人。
  1983年全国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后,自治州检察机关坚持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主要任务,积极协同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依法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从1983年1月至1987年12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336名,其中“严打”三个战役(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集中打击的1967名批准逮捕人犯中,有故意杀人犯32名,抢劫犯84名,强奸犯117名,故意伤害犯214名,流氓犯98名,盗窃犯435名,盗枪犯26名,投机倒把犯11名,破坏电力、交通、通讯设备犯10名,其他96名。3年多的时期内,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犯有1151名。在审查批捕时,追加逮捕犯罪分子33名,同时不批准逮捕168名;在审查起诉时,决定免予起诉110人,不起诉36人。对判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7件9人,法院改判3件5人,维持原判3件3人,自行撤回抗诉1件1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州检察院发现和纠正县检察院原批捕决定有错漏的共有19次,其中改变原决定批捕为不批准逮捕的16人,改变原不批准逮捕为批准逮捕的3人,为“严打”中不枉不纵、防错防漏起到了一定的把关作用。
  为了巩固“严打”成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打”期间,州、县检察机关先后向26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9次,纠正某些单位违法6次;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共350篇;对免予起诉人员进行走访考察。
  1988年,根据省委和州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办案工作中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988年至1990年底,州、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916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769人,不予批准逮捕87人,追加逮捕17人,另外,州检察院纠正县检察院漏捕4人。3年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84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00人,追加起诉1人,免予起诉45人,不予起诉4人。对法院判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抗诉11件13人,当年审结改判7件7人,维持原判2件3人。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425次,发表公诉词364篇。结合办案,曾向8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4次,纠正违法3件,建议处理违法人员1人。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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