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6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2
页码: 1319-1330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检察机构的变革及检察事件类型的概况。
关键词: 检察 检察机构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西固(现为舟曲县)、临潭县在民国时期设置有司法处,内分审判、检察两部分,检察官由县长兼任,共和国成立后始设置人民检察机关。
  1951年,卓尼自治区(县)、西固、临潭、夏河人民检察署相继成立。
  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州)人民检察署成立,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1名,配有干部4人。当时,配合区(州)政权的接交工作,接收了划归甘南所辖的夏河、临潭、卓尼、西固等县的检察机构。碌曲、玛曲当时尚未设县。
  1954年,甘肃省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各地检察署试建检察业务制度。甘南被列为第三类(即初建检察机关)地区。甘南州检察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首先试建了侦讯制度,开始办案。当时的检察工作方针是:运用国家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证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顺利实现。具体任务是:保障促进民族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畜牧、农业、林业各项生产。监督国家畜牧、文化、税收、贸易及粮食统购统销等政策之正确实施,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有无违犯各项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等活动。
  1955年7月,甘南州检察署改称“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各县检察署也改“署”为“院”。
  1956年初,碌曲、玛曲建县并设立县人民检察院。至此,除迭部外,全州各县检察机关全部建立,承担审查批捕、起诉业务,并直接承办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有检察干警27人。1957年10月4日,撤销碌曲、玛曲两县人民检察院,两县审批人犯等工作暂由州人民检察院直接审查办理。
  1958年12月,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合并于临潭县人民检察院;碌曲和玛曲两县合并,建立洮江县人民检察院;舟曲县检察院改名为龙迭县人民检察院;夏河县检察院改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检察院,州及各县公、检、法陆续合署办公。不久又根据甘肃省政法会议精神,各自分开办公。
  1961年12月,随着全州行政区划的再次调整,由4个县(市)院,调整为夏河、临潭、卓尼、玛曲、碌曲、舟曲、迭部等7个县检察院。当时,全州共有检察干警40名,其中藏族6名,回族1名,汉族33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检察工作受到严重干扰,除受理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外,其他检察业务均未开展。
  1967年1月,州、县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检察干部参与斗、批、改。同年5月,公、检、法被“砸烂”,检察工作陷入瘫痪。这一时期,除个别检察干部调入州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外,大部分人被送“五七”干校劳动,后调其他单位工作。
  1975年1月,按当时的《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院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甘南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6月,甘南州及各县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又陆续重建了检察机关。1979年上半年,州、县检察机关陆续开展工作。州检察院内部设置了三科一室,即刑事、经济、法纪三个检察科和一个办公室。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兼办;信访工作先后由办公室和法纪检察科代管。1980年,各县检察院也相应地设置了三股一室,当时,全州检察干警已有108名。
  1988年,州、县检察机关成立了执法小组,共有27名干部参加,从此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工作。8月至10月,为了履行和强化司法监督,全州检察机关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8处。
  1990年5月12日,州检察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高检院、省检察院的有关指示,统一全州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州检察院内部设刑事检察处、贪污贿赂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和办公室。并决定夏河、临潭县检察院设置刑事、贪污、法纪、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其他县检察院设置刑事、贪污贿赂、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监所检察业务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
  至1990年底,自治州有检察干警187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71人,占干警总数的38%。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3年10月至1954年底,自治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犯罪案件147件,其中反革命案8件,人命案20件,抢劫、盗窃案11件,烟毒案18件,破坏农牧业、林业生产和粮食购销政策案15件,干部违法(贪污、渎职、吸食大烟等)47件,其它案28件。经审查,起诉法院20件,查处终止24件,转其他部门建议行政处理88件。
  1954年,临潭县检察署直接受理了马三元和丁发荣两起失踪案。自行侦查、深入群众了解,现场勘验,侦破了长川乡马牌村敏法土曼、丁阿乙舍杀人嫌疑,同年7月30日将两凶犯逮捕法办,使上述两起一年多的失踪案终于真相大白。
  1955年自治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21人(其中反革命犯56人,刑事犯1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8人,不予批准逮捕21人,退查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1案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0案22人,退回补查1案1人。同年发现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逮捕人犯111人,占逮捕总数的52%,要求公安机关在1956年2月之前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如临潭县原羊沙区代副区长冯保树系一暗藏的反革命分子,1955年10月26日在临潭县召开的三级干部会议上,持枪行凶,打死临潭县委委员、公安局代局长张志德,打伤羊沙区委委员张廷俊、民政科科员李民生等四人后携枪越墙而逃,被民警捕获。1955年11月17日,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冯保树死刑。
  1956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12名,经审査批准逮捕271名(其中反革命犯114名,刑事犯157名),占受理总数的89.61%,不予批准逮捕18名,占5.77%;退回补查15名,正审查7名。在肃反运动的震慑和宽大政策的感召下,全州投案自首者有177名,其中反革命47名,刑事犯罪77名,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53名。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22件28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66件182人,其中反革命案64件69人,刑事案102件113人,占受理总数的79.7%;免予起诉6件39人,占2.7%;不起诉8件12人,占3.6%;退回补查22件27人,占9.9%;正审查20件20人。当年出席预备庭31次,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21次,发现量刑偏重或偏轻的刑事案5件,用《抗议书》进行纠正,经人民法院研究改判。1957年,全州检察机关已全面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除卓尼县检察院因人力不足,延至第三季度担负出庭公诉外,其他各县检察院从1月起全部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8年,因甘南地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情况特殊,有的县经县委决定将审查批捕权下放到区、乡党委。对所捕人犯,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进行处理,大部分判刑,部分人改作其它处理。同年,为了将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捕俘的叛匪案件及时清结、处理,根据省委关于处理临夏、甘南反革命武装叛乱的十条政策和州委关于处理这些罪犯的指示,全州检察机关抽出90%的干部和有关部门统一行动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除判刑、管制、劳教者外,教育释放12104名。并对错捕的8名,可捕可不捕的48名及时作了纠正。当年还开展了社改检察工作。
  1961年,在办案工作中认真贯彻“先放后打”的方针和“从严”的精神,结合自治州当时的治安形势及民族特点,洮江(即碌曲、玛曲)、德乌鲁市(夏河县)以打为主;临潭(包括卓尼)、龙迭(舟曲、迭部)先放后打,部分半农半牧区为了保证安全,对暴露明显的敌人进行坚决打击。西北局会议后,扭转了干部中宁“左”勿右的思想。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纠正了不经州委批准乱捕、乱押的错误作法,公、检、法3家有了正常的制约关系,因而办案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全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899名,经审查批准逮捕440名,占受理数的48.8%;待后处理的34名,不予批准逮捕227名,管制21名,监督生产6名,行政处理11名,批判斗争19名,批评教育170名,退査126名,公安机关自动撤回8名,报党委待批62名,正审查2名。当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09案385人。经审査,决定起诉250案303人,决定免予起诉1案3人,不起诉19案19人,教育释放10案10人,正审查19案21人。对重大起诉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当年治安形势逐渐有所好转,刑事案件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7.2%,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下降52.5%,第四季度也比第三季度下降13.6%。同时,根据省政法党组和州委关于释放一批藏族人犯的指示,公、检、法机关统一组织力量,从4月9日至7月底对人犯进行清理,对一些刑期短、确有悔改表现的教育释放,全州共释放了1225名,其中反革命犯149名,叛匪702名,其他刑事犯374名。
  1963年,全州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了法律程序和既定的办案制度,对审批案件做到:不经个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核不上报,事实不清不上报,证据不足不上报,对起诉案件做到案案讯问被告。由于坚持了办案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错漏。如临潭县报捕包XX一案,经州检察院审查,事实不清,退回县检察院深入调查后,弄清了真象,原案失实,系旁人捏造诬陷。碌曲县公安局提请批捕巴X盗窃案,经县检察院审查,因事实不清退査后,查清系以旦X为首涉及9人的团伙案,依据犯罪事实批捕了旦X等三犯。
  1964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301名,比上年受理数下降33.72%,决定批捕114名,比上年下降55.47%。公安移送起诉159名,年底办结133名,退查15名,正审查11名。决定起诉124名,免予起诉7名,不予起诉2名,管制5名,交群众监督改造11名,退赔罚款9名,建议纪律处分4名。
  1965年,根据社教运动和对敌斗争形势的需要,全州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集中打击了两次,1〜2月份集中打击一批反坏分子;10月以后,社会上的反坏分子又有抬头,又集中打击一次,两次占全年批捕人数的70.6%。主要打击反革命集团。预谋为匪、阶级报复、反攻倒算等反革命分子和凶杀、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打击重点对象占捕人总数的66.1%。
  196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235名,经审查批准逮捕142名(其中反革命犯82名,刑事犯60名),不予批准逮捕67名,待审26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84件9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53件63名,不起诉2件2名,等审29件31名。全年依靠群众办案56名(包括与兄弟部门和四清工作队共同办理的),其中决定逮捕、起诉42名,交由群众监督改造14名。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的刑事检察比“文化大革命”前有所改进。一是对恶性重大案件提前介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快捕、快诉;二是实行侦、诉分开,自我制约,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
  从1979年7月至1982年12月,全州刑事检察工作共批准逮捕人犯384名,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88件371名,同时开展了审判监督工作,3年中对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10件11人。除1件维持原判,1件由州检察院撤销抗诉外,其他经过二审改判。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防错防漏,三年来在审査批捕工作中.全州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有44件69人。州检察院对各县检察院的备案材料也都进行了认真审査,1982年纠正了夏河县检察院应捕未捕的2人;纠正了舟曲县检察院错捕的1人。
  1983年全国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后,自治州检察机关坚持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主要任务,积极协同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依法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从1983年1月至1987年12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336名,其中“严打”三个战役(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集中打击的1967名批准逮捕人犯中,有故意杀人犯32名,抢劫犯84名,强奸犯117名,故意伤害犯214名,流氓犯98名,盗窃犯435名,盗枪犯26名,投机倒把犯11名,破坏电力、交通、通讯设备犯10名,其他96名。3年多的时期内,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犯有1151名。在审查批捕时,追加逮捕犯罪分子33名,同时不批准逮捕168名;在审查起诉时,决定免予起诉110人,不起诉36人。对判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7件9人,法院改判3件5人,维持原判3件3人,自行撤回抗诉1件1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州检察院发现和纠正县检察院原批捕决定有错漏的共有19次,其中改变原决定批捕为不批准逮捕的16人,改变原不批准逮捕为批准逮捕的3人,为“严打”中不枉不纵、防错防漏起到了一定的把关作用。
  为了巩固“严打”成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打”期间,州、县检察机关先后向26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9次,纠正某些单位违法6次;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共350篇;对免予起诉人员进行走访考察。
  1988年,根据省委和州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办案工作中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988年至1990年底,州、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916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769人,不予批准逮捕87人,追加逮捕17人,另外,州检察院纠正县检察院漏捕4人。3年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84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00人,追加起诉1人,免予起诉45人,不予起诉4人。对法院判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抗诉11件13人,当年审结改判7件7人,维持原判2件3人。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425次,发表公诉词364篇。结合办案,曾向8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4次,纠正违法3件,建议处理违法人员1人。
  第三节经济检察
  1953年10月,州检察署成立后,即开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当时,干部中贪污腐化违法犯罪情况较为严重。据统计,全州检察机关从1954年1月至1955年1月,受理干部贪污案件40起46人,贪污金额总计达10759万元(旧币),银元59块,挪用公款424万元。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报请党委批准逮捕法办14案15人,转州监委处理5案6人,转有关部门处理17案20人。1955年至1963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总计161件。1964年,全州在开展“四清”、“五反”运动中,揭发暴露出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党委交办和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共计22件。截止年底,办结17件。在报经州委批准逮捕5件8人中,有投机倒把2件5人,贪污2件2人,严重违法乱纪1件1人。有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临潭县公安局治安股长张XX从1958年至1964年,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共牟利1222元,还有刑讯逼供、吸食大烟等严重问题,经县委批准,决定依法捕办。
  此后两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36件,其中,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案30件,蜕化变质、严重违法乱纪6件。当时,遵照中央“二十三条”精神,除了逮捕少数非捕不可的以外,对多数交待好并能积极退赔的,经群众批判斗争后,建议作为行政处理。
  1980年至1982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案件42件、59人。经侦查终结,决定逮捕37人,起诉26人。犯罪分子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3.7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2.44万元。迭部县原副县长杨XX,在1981年分管林业期间,利用积权,与县一中原总务室主任刘XX、管理员马XX等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将迭部一中修建教学大楼的1000立方木材指标转让给陕西省兴平县市政处采购人员田XX,从中索取贿赂款3.5万元,县检察院根据杨X X等人犯罪事实,于1982年先后将三被告依法捕办。
  1983年8月,全州开展“严打”斗争,把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经济犯罪纳入统一行动,集中打击。截止1987年底,自行立案侦查经济案件34件52人,其中贪污案14件16人,行贿受贿案2件3人,其他案件18件33人,决定逮捕31人,起诉15件25人。以上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17万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28万元。
  1988年,继续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重点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21起,经初步审理转有关部门4件,自行立案侦查7件7人。经侦查终结,逮捕5人,起诉3件3人,免予起诉4件4人,人犯中有副县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人,一般职工27人;贪污、贿赂金额达8.4万元,追回赃款5.3万元。
  1989年至1990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99起,立案侦查43起。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92.4万元,挽回58.2万元。侦查终结32起,决定起诉22件32人,决定逮捕30人。
  1990年,州检察院派出工作组,协助迭部县检察院查清了迭部县原工交局局长王XX等贪污20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并连带破获大要案3件,其中县级干部受贿万元以上的大要案2件,科级干部受贿万元以上的大案1件。
  第四节法纪检察
  共和国建立初至“文化大革命”运动前,检察机关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范围比较广泛,按其性质,有反革命案、刑事案、还有经济案件。犯罪类型有: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重婚等。
  1954年,卓尼县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卓尼县检察署和西北森工局、省监委、农林厅、劳动局以及卓尼县法院共同组成检查组,调查了洮河林场因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职工伤亡32人(死亡3人、残废3人、轻伤26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将主要责任者、大峪作业所主任张XX逮捕法办,其他7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1958年以前,对非法拘禁案涉及到民族纠纷问题的,都通过上层人士协商处理。重大人命案,对主犯依法惩办,对从犯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如1953年3月4日,上迭拉索寺僧人其XX家被盗,怀疑同寺僧人刀旦所为,将刀旦绑于自己家中施刑拷打,致成重伤,被群众发现解救回家,经村中调解,由其XX给受害者白糖90斤,猪肉半扇而了结此怨。但刀旦因伤势过重,3日后死去。又由总管按旧规,迫使其XX拿“命价”银元700块、骡子1头、铜锅1口、酥油20斤以及毡布等赔偿。临潭县检察院通过和上层人士协商,取得同意后,将主要凶手其XX依法捕办。
  1960年,临潭县冶力关粮站干部高XX,将一小偷卢文奎捆绑殴打致死。柳林公社琵琶大队支部书记侯XX,非法搜查社员家庭,造成社员焦尚棋自杀。经临潭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将上述2人逮捕法办。
  1964年,卓尼县发生一起严重的打击报复、诬陷致人死亡案:卓尼县那子卡乡左车首公社社员邱月荷(女),曾因在1958年揭发过公社党支部书记王XX、生产队长范XX、副队长张XX、会计王XX、保管王XX等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问题,而使上述人等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从1960年开始,借机两次对邱月荷及其丈夫王积德进行批判斗争、非法关押。1964年11月,又一次借生产队一头牛被盗便毫无根据地认定并在群众中散布:偷盗者系邱月荷及其丈夫王积德勾结他人所为。召集了与邱、王有私人成见的8名群众,私设公堂,严刑逼供,捆绑吊打,将王积德打成残废;对邱月荷除捆绑吊打外,更残忍的是剥掉衣服,用烧红的碎瓷片、镰刀烙烤4天,非法施刑致使受害者不省人事才予放回,并将房屋及一切财产宣布没收。当天乡人委行政负责人包XX下到左车首蹲点,又召集全乡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和四类分子76人,组成斗争队伍,把邱月荷第二次拉到公社连续斗争三天三夜,因伤重死亡,死时邱月荷正怀孕7个月。家属喊冤上告,此案才暴露,经甘南州委批准,发动群众揭发斗争后,逮捕法办上述6人,同时逮捕了知情不报,有意支持报复行为的乡长赵XX。
  1979年甘南州检察院重建后,设置了法纪检察科,各县检察院配有专职或兼职法纪检察干部,并陆续设置了法纪检察股,当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余毒未肃清,干部中存在一些违法乱纪问题。对上述问题县检察院同有关部门协商,进行纠正和处理。
  1990年临潭县办理一起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冶XX系临潭县法院干部,为达到与其妻离婚的目的,经常殴打、虐待妻子,致其妻左腿腓骨骨折、颅顶骨骨折。为了寻找离婚理由,冶XX捏造其妻被她生父强奸,使其岳父受到刑事追究,其妻向有关单位哭诉揭发,县检察院与公安局及时查清事实真象。此案由州公、检、法机关“三长”(局长、检察长、院长)亲自参与讨论,最后由法院以诬告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冶XX有期徒刑7年。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3年11月19日,卓尼县看守所发生在押犯黎XX逃跑事件。经卓尼县检察署检查其原因是:个别看守人员认为黎XX“个子尕跑不了”,思想一时麻痹造成的。1954年2月12日,人犯贺XX将二两大烟(鸦片)带进卓尼看守所,同年2月22日贺犯被解送临潭县看守所后才被检查出来。在押犯康XX的母亲将二分多“料面”(吗啡)藏在枕头里送进监所,同号子人犯检举后才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卓尼县检察署与公安、法院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看守所的监教制度、武装看守、劳改情况进行了为期3天的详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54年10月25日晚,夏河县看守所发生反革命犯马XX畏罪自杀。夏河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共同组成检查组,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1956年6月和8月份,甘南州检察院与公安处、中级法院联合派出工作组,先后赴夏河、临潭、卓尼等县监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公安部门未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法院个别案件错捕错判,监管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都作了纠正和处理。
  1958年,夏河县监所发现贪污犯汪XX(原判刑5年)、坏分子旦XXX(原判刑2年)在狱内组织人犯越狱暴动,阴谋夺取看守人员枪支逃跑为匪的问题,夏河县检察院立即再次起诉,法院判处两犯有期徒刑各20年。
  1959年,德乌鲁市(夏河)检察院和公安局、法院共同检查看守所、劳改队两次,检察院自行检查10次。对1210名人犯的思想言行进行摸底排队,对表现好的给予物质奖励6人,大会口头表扬11人,提前释放1人,当年人犯在劳动生产上超额50%完成任务。龙迭县检察院1959年与公安、法院联合对监所检查4次,大部分人犯思想较安定,接受改造。年终召开奖惩大会,对表现好的记功2名,物质奖励22名;对表现不好的,批判斗争、记过6名;对重新犯罪的起诉加刑10名。
  1960年,洮江县检察院协助监管人员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对人犯进行形势、时事和法制教育,并开展了坦白自首、揭发检举反消极破坏;比劳动改造、比认罪服法、比互相监督、比发明创造的劳动竞赛。通过一系列政治思想教育,收效甚大。人犯共坦白、检举反革命案件线索13起,认交长短枪5支,子弹150发,银元17500块,粮食4500斤,手表2只,白银2000斤。
  1961年,州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对监管场所进行两次大检查,发现有人犯死亡现象,对此,全州推广洮江县监所经验,进行三反(反浪费、反吃生食、反吃冷食)和三查(查吃熟、查吃热、查卫生),干部深入伙房,粮菜过秤,防止克扣,对病犯及时进行医疗,从而制止了人犯死亡现象。
  1963年,对在押的813名人犯摸底,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有改恶从善表现的498名,占在押人犯总数的61%;表现较好的207名,占25.4%;表现差的90名,占11.6%;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的18名,占2%。经研究决定对表现好的提前释放53名,减刑13名,物质奖励34名,大会表扬10名;对表现不好的记过18名;重新犯罪的,起诉加刑6名。
  1966年,州、县检察院检查看守所累计38次。通过检查,对久押不决、久拘未作处理和对人犯管教方面的问题,均建议纠正和解决。
  1979年州县检察院重建后,各级检察机关把监所检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监所监察试行办法》,做到监所检察经常化、制度化。坚持每月检査、节日大检查的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详细记载。从1983年至1987年,在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全州检察机关对州、县监改场所检查累计988人次。通过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政策法律问题的18件,纠正拘留转捕案超过法定时限的14件23人,纠正审查起诉案件超过法定时限的3件9人,受理人犯申诉49件。为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回访考察小组8个,帮教小组50个。对五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回访考察165人次。1988年至1990年,对全州监改场所检查785人次,提出纠正违法建议9次。
  第六节信访与申诉检察
  1953年10月,甘南州人民检察署(院)刚建立不久,在同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聘请检察通讯员5人,并设置检举箱两个,检举犯罪、监督守法。
  1954年至1955年,州、县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除党委交办的外,80%来源于群众来信来访和检察通讯员提供的材料。195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和控告检举案有228件,检举揭发的案件有贩卖鸦片、子弹,资本家不法行为,婚姻案,违法、失职案,打骂捆绑群众,以及赌博、贪污、盗窃、计税不公、欺压苛诈群众等。经审查,检察机关直接查处77件,转公安和有关部门113件。1961年,州检察院对信访工作规定了“五不转”,即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不转,检举贪污、渎职防碍中心工作的不转,检举反革命和干部违法犯罪的不转,重大的人民内部纠纷不转,其它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不转。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及时派员进行查处。据统计,1962年至196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信访和控告申诉案件617件,其中自办159件,转办416件,等办42件。对已构成犯罪的,依法捕办4人,管制1人,集训1人。
  1979年至1982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来信来访1011件。
  1983年至1987年,在开展“严打”斗争中,全州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共1004件,其中检举、控告案件349件,不服拘留、逮捕、起诉、判刑、投入劳改的申诉404件。其他民事纠纷、错案平反后等问题申诉251件。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以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该自办的检察机关自办,该转办的协助主管部门查处。遵照高检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和省检察院的安排,州检察院于1986年11月至1987年5月,复查了 “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老案65件68人,检察机关重建后的1件1人,决定改正26件27人,维持免予起诉决定18件20人。
  1988年,州、县罪案举报中心(站)共受理控告、检举103件,申诉107件。举报涉嫌县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1人,一般干部3人。同年收到群众来信317件,接待来访70人次,分别情况进行自办、转办或直接答复。
  1989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检举64件,申诉84件;收到来信216件,接待来访86人(次),来信来访作了自办、转办或直接答复本人。全州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站)共受理各类犯罪举报线索65件,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56件,其中经济犯罪线索46件,法纪犯罪线索10人。涉嫌地级干部1人,县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20人,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5人,一般干部7人,其他人员18人。经初查,构成犯罪决定立案侦查的19件,不予立案的5件。举报工作开展以来,有6名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供认犯罪金额8.7万元,退交赃款8.6万元。全州通过举报案件查处挽回经济损失32.97万元。
  1990年全州检察机关收到群众来信205件,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40件,经济方面的37件,法纪方面的57件。对这些来信直接答复9件,转监察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查处196件。全年接待群众来访74人,接待集体上访3次,主管检察长接待上访人员8次。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都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