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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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6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5
页码: 1314-1318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刑事审判。
关键词: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一、政治案件
  政治案件的审理(当时称反革命案件),一直为甘南刑事审判的重点,自全州法院系统建立以来,共审结反革命案件7331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9.41%。这些案件,涉及罪名繁多,犯罪种类多达26种,反映了甘南自共和国成立以来反革命案件的不同特点和各个历史时期敌我斗争的复杂程度。
  1950年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甘南相继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土地改革运动、肃反运动、农(牧)业合作化及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运动。反革命案件也随着各种运动的兴起而不断发生变化,成为这一时期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匪首、惯匪、恶霸、不法地主、间谍特务、反动组织、叛国投敌、破坏土地改革运动、反革命杀人、勾结或窝藏匪特、反动党团骨干、破坏农(牧)业合作化、破坏粮食统购统销及其它反革命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首要分子进行了严惩,对胁从犯和轻微的反革命分子则判处管制,交由群众进行监督改造。通过审判活动,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使人民民主政权得到巩固。
  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土匪、恶霸及其它反革命分子到处杀人、放火,进行破坏活动,企图颠覆人民政权。因此,剿匪、反霸成为甘南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及土地改革运动,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地主进行了严惩。并对杀人、放火、抢劫民财的惯匪;罪大恶极、有血债、有民愤的反革命分子,解放后组织特务活动、阴谋暴乱的首要分子处以死刑。1953年底,随着镇反运动和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反革命案件开始减少。1954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破坏粮棉等统购统销政策的反革命案件开始增多。1956年达到高峰。当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判处这类罪犯59人。同时,破坏农牧业合作化的反革命案件也相应增多,全年共判处这类罪犯30人。
  1957年,甘南地区普遍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全州各级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捕办判处了部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这一时期,对上述五类分子以教育为主,除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处以刑罚外,大部分则交由群众批斗。次年,甘南地区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运动。因此,反革命案件急剧增加。全州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办案,采用“成批准备,逐案审理,连续开庭,群众诉苦,一案多人”的方法,对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全州法院系统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止1966年,全州法院系统审结反革命案件6908件,其中1958〜1961年审结6586件,占82.31%。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相继被迫停止了正常工作,随后又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所代替。各种刑事法规被置之不用,而以当时的“公安十六条”和所谓“首长指示”作为办案依据,因此,这一时期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如将错误言论和言语过失以反革命罪进行判处,很多人蒙受不白之冤。这一时期,共审结反革命案件454件,一般为历史反革命、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和社会主义制度、现行反革命言论、阶级报复、封建复辟等案件。
  1977年至1978年期间的反革命案件,主要为“文化大革命”遗留的案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作重点转移,反革命案件在甘南刑事审判中几乎消失。
  二、刑事案件
  甘南刑事案件的审理,始于1949年底。当时,甘南藏族自治州还未成立,各县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领导与监督下,行使审判职能。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法院系统也随之设立。至此,甘南刑事审判进入正规轨道。截止1989年12月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7505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0.59%。涉及案件种类达41种。
  共和国建立初期,土匪和国民党的散兵游勇在甘南地区时常出没扰民,虽经多次清剿但未彻底肃清。这一时期,抢劫和盗窃国家或公民财产案件一直居高不下。1952年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始,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盗窃及其他盗窃、侵吞、诈骗公有财产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增多,直至运动结束才有所下降。1954年的禁烟运动及1955年的宣传《婚姻法》,也使毒品案件和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增多,成为当时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至1956年,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867件,涉及的案件主要有:贪污、盗窃、抢劫、诈骗财产案,故意杀人、伤害、强奸、奸淫幼女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责任事故及其它渎职案件;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等。
  1956年至1966年,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3881件,是甘南普通刑事案件最多的一个时期;1958年发生的反革命武装叛乱,是这一时期普通刑事案件增多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案件主要有:凶杀、强奸、奸淫幼女、抢劫、投毒、纵火、贪污、盗窃、赌博、投机倒把、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伪造、贩卖货币、票证案件;流氓、破坏军人婚姻、重婚案件,虐待案件;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案件;渎职、破坏社会治安、破坏抗旱和破坏青苗案件等。
  1977年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逐步进入正规。至1989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1982件,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故意或过失杀人、强奸、奸淫幼女、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侵犯财产案件;走私、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流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妨害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传授犯罪方法、赌博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受贿及其他渎职案件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甘南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开始增多。1982年以来,全州法院系统结合两次“严打”运动,对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分别进行了严厉打击,使甘南的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截止1989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这类案件519件。
  三、案件复查
  甘南法院系统对案件的全面复查始于1959年。1976年至1986年,全州法院系统进行了五次大规模复查和反复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9162件9471人。其中纠正平反7092人,占总人数的74.88%。发放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14.5万元。并为部分平反者解决了户口,安置了工作,补发了工资。通过对历年来的案件复查,使错案得到纠正,冤案得到平反,假案得到排除。
  第一次复查始于1959年,当时主要根据省委和州委有关处理叛乱人员的精神,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叛乱及反封建斗争中逮捕起来的人犯进行全面清理。除对叛乱首要分子及罪大恶极者判刑外,对罪恶不大、一般的参加叛乱人员,则通过一年多的管押教育、政训后予以释放。1961年和1972年,人民法院对在押罪犯又分别进行了清理,对错捕、错押及参加叛乱的一般人员予以释放。
  第二次复查于1976年至1980年进行,主要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叛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部分案件也进行复查。复查的标准是: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被诬陷迫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给予坚决彻底平反,并对平反中出现的工资、家属等问题,给予适当解决;对因不了解党内斗争情况,在议论林彪、“四人帮”时发过某种怨言,说过某些错话而被定为“恶毒攻击”案件判刑的,也一律平反。并同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宣传、煽动破坏加以区别;对于断章取义,主观分析,无中生有,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判刑的,或在行刑逼供下定为反革命的,以及说错话、写错字或无意识损坏领袖像等无限上纲案件,在生产和科研中难免失职而被定为反革命的,一律无罪释放。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责任事故处理。同时,对因患精神病而胡言乱语被定为反革命的,一律给予平反;对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如事实有出入,判刑偏轻偏重的以及处理不当的案件,给予彻底平反。这次复查,在平反的反革命案件中,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及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判刑的有33件;因说错话、写错字而无限上纲被定为“恶毒攻击”罪判刑的有113件;因思想认识问题,搞宗教迷信、胡写乱画以及精神病患者因诳语而定为反革命的有202件。
  第三次大规模复查始于1979年底,至1981年结束。这次复査,主要解决甘南1958年叛乱和反封建扩大化所遗留的问题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部分案件。其原则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主谋策划叛乱者,匪首骨干和杀人凶手,都一律维持原判;对某些无参叛事实,仅散布落后言论,属于认识问题的一律给予平反;对于争降、投降的叛匪,则均按“不管、不捕、不押、不判”的“四不”政策给予平反纠正。对于那些在反封建斗争中因言论或认识不足等问题而被判刑的,一律按无罪处理。复査结束后,州中级人民法院又组织人员,进行了评查验收。
  第四次复查始于1983年初。这次复查对历年复查的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抽查。对于发现或遗漏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并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第五次复查始于1986年,主要内容是1953年至1980年间涉及统战方面的案件及清理历年来复査案件中所遗留的问题。通过复査,发放各种补助费2.4万余元,彻底解决了历年来复查案件中所遗留的问题。至此,全州复査案件工作全部结束。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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