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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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6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1311-1313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民事审判。
关键词: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一、婚姻家庭纠纷
  共和国建立以来,甘南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处于主导地位,包括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及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收养费等。40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始终在80%左右徘徊,民事审判基本上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在进行。
  针对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特点,人民法院审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在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待早婚,如果不是感情彻底破裂,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指出不够婚龄是违法的;但在处理上,还是以调解和好为主。对待重婚,则不从重论处,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时,尽量说服教育一方脱离关系。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同时,在财产分割上则破除旧的习惯,尽量照顾母子利益,使婚姻法逐渐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家庭纠纷被当作资产阶级思想受到批判。审判权被下放,当事人告状无门。因此,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急剧减少。
  1976年以后,特别是1980年新《婚姻法》的颁布以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规定的实施,使甘南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充实和完善。这一时期,旧的传统逐渐消除,甘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新婚姻法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因此,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婚姻家庭案件开始增多,范围逐渐扩大,由解放初期的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分配不公扩大到赡养、抚养、收养等纠纷。
  二、其它民事纠纷
  其它民事纠纷包括债务、房屋、继承、土地、赔偿、名誉、林木、水利等共9类21种。这些民事纠纷案件,自1949年以来,在同期所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始终徘徊在20%左右,但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债务纠纷和房屋纠纷案件,其种类繁多,在甘南民事审判中占居相当比例。
  (一)债务纠纷
  自1949年建国以来,甘南地区的债务案件一直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期审结的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婚姻家庭案件,处于第二位。
  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债务案件涉及解放前贫雇农所欠地主债务、民间借贷、陈年老债以及鸦片烟、枪支、兵价、买卖等。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则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债务处理条例》、《新区减租减息条例》及《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共和国建立前的陈年老债及涉及鸦片烟、枪支以及兵价等债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物借贷债务,则按当时物价折价付给,涉及借贷利息债务,无论新旧,则按月息最多不得超过3分处理,超过部分或高利贷不予支持。对于兵价纠纷,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对于共和国建立前保、甲长侵吞的兵价则如数返还;当兵本人若死亡,则给其亲人酌情付偿。地主、富农将土地抵押给贫雇农作兵价的则如数判令其偿付。1961年前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债务案件,许多都是解放前及解放后公私合营时期遗留下来的,新生案件比较少。此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人民法院相继被迫停止工作,债务案件的审理一度中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出现,甘南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民事审判中债务案件逐年增多,范围也逐渐扩大。同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颂布,为新时期的债务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房屋纠纷
  人民法院对房屋案件的审理,始于共和国建立初期。当时,房屋纠纷主要涉及买卖、典当、租赁三种形式,其中大部分纠纷属于共和国建立前遗留的。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原则及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
  19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城乡特别是农村中无偿占用私人房屋办食堂、办工厂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因此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不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案件的审理因人民法院被“砸烂”而被迫停止。
  1976年开始,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政策的逐渐落实,一些旧存老案和“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产生的房屋纠纷开始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案件大幅度增长,并且范围由原来的房屋买卖、典当、租赁扩大到房屋代管、产权等纠纷。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城乡建设,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为保障新时期不同所有者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民事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的二审民事案件相对较少。1964年至1966年,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55件,其中维持34件,改判7件,发回重审9件,终止5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才开始恢复正常工作。1976年至1989年12月,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247件,其中维持177件,调解12件,改判28件,撤回上诉4件,发回重审12件, 其他处理14件。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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