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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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6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2
页码: 1308-1319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审判机构的变革及审判事件类型的概况。
关键词: 审判 审判机构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
  一、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南藏族自治区(州)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11月1日。当时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及秘书室。1954年开始受理一、二审刑事、民事案件。由于处于政权初建阶段,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主要任务是: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调处草山纠纷和民族内部隔阂,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安定社会秩序,巩固民主政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审判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法院审判工作陷入瘫痪状态。1967年12月由军方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干警除少数人结合到保卫部外,大多数人在本单位参加斗、批、改。
  1968年2月27日,自治州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保卫部,原公、检、法机关的职能被取而代之。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1973年3月,恢复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派干部13人,开展正常的审判业务。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5月,设立法律业余大学甘南分部,隶属于办公室。1989年又增设行政审判庭。至1989年12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办公室。办公室又下设信访室、法律业余大学分部、会计、总务、技术等部门。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1月。在此之前,上诉案件和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则由庭务会议决定。1968年1月实行军管后,原审判委员会被撤销,1973年3月州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后,由院党组施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1974年6月正式恢复审判委员会。
  三、县(市)人民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9月,原属临夏专署,1950年6月改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53年10月又划归甘南藏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管理。1959年改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法院。1962年1月更名为夏河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由夏河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3月恢复夏河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合作、阿木去乎、拉卜楞、王格尔塘、佐盖曼玛、勒秀的6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21个乡、2个镇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临潭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49年9月,原隶属岷县专署;1950年10月改属甘肃省人民法院临夏分庭,1953年10月又划归甘南藏族自治区。“文化大革命”中被临潭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科替代,1974年7月,临潭县人民法院恢复。至1989年12月,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新城、冶力关、陈旗和店子四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18个乡、1个镇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卓尼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0月,原名为卓尼藏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53年10月改称卓尼县人民法院,划归甘南藏族自治区。1959年1月与临潭县人民法院合并,沿用临潭县人民法院名称,1962年1月与临潭县人民法院分设,恢复原称。“文化大革命”中被卓尼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2月恢复卓尼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新堡、多坝、洮北、恰盖、麻路5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16个乡、1个镇行政区域内案件。
  舟曲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6月,1959年1月改称龙迭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又更名为舟曲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中被舟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10月恢复舟曲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插岗、立节两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22个乡行政区域内案件。
  碌曲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6月,原称洮源人民法院,1955年6月改称碌曲县人民法院。1959年1月与玛曲县人民法院合并,称洮江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与玛曲县人民法院分设,恢复碌曲县人民法院原称。“文化大革命”中,被碌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代替,1973年6月碌曲县人民法院恢复。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郎木寺、双岔两个基层法庭,负责处理全县7个乡行政区域内案件。
  玛曲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6月,原称欧拉人民法院,1955年6月改称玛曲县人民法院。1959年1月与碌曲县人民法院合并为洮江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与碌曲县人民法院分设。“文化大革命”中,被玛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代替,1973年5月恢复玛曲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设阿万仓、曼尔玛两个基层法庭,负责处理全县8个乡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迭部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62年1月,文化大革命中被迭部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9月恢复迭部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旺藏、洛大两个基层法庭,负责处理全县12个乡行政区域内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庭和临时人民法庭
  (一)基层人民法庭
  自1953年11月以来,夏河县相继建立了合作镇人民法庭、阿木去乎人民法庭、拉卜楞镇人民法庭、王格尔塘人民法庭、佐盖曼玛人民法庭和勒秀人民法庭。碌曲县建立了郎木寺和双岔人民法庭,迭部县建立了洛大、旺藏人民法庭。临潭县建立了新城、冶力关、店子和陈旗人民法庭。舟曲县建立了插岗、立节人民法庭。玛曲县建立了阿万仓、曼尔玛人民法庭。卓尼县建立了新堡、洮北、恰盖、麻路、多坝人民法庭。截止1989年12月,全州共有基层人民法庭22个。
  (二)临时人民法庭
  1965年11月,甘南州在临潭和玛曲两县开展社教工作。两县社教团设立了临时人民法庭,审理社教中有关触犯刑律的刑事案件。1966年12月,两县社教团工作结束,临时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第二节民事审判
  一、婚姻家庭纠纷
  共和国建立以来,甘南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处于主导地位,包括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及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收养费等。40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始终在80%左右徘徊,民事审判基本上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在进行。
  针对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特点,人民法院审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在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待早婚,如果不是感情彻底破裂,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指出不够婚龄是违法的;但在处理上,还是以调解和好为主。对待重婚,则不从重论处,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时,尽量说服教育一方脱离关系。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同时,在财产分割上则破除旧的习惯,尽量照顾母子利益,使婚姻法逐渐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家庭纠纷被当作资产阶级思想受到批判。审判权被下放,当事人告状无门。因此,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急剧减少。
  1976年以后,特别是1980年新《婚姻法》的颁布以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规定的实施,使甘南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充实和完善。这一时期,旧的传统逐渐消除,甘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新婚姻法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因此,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婚姻家庭案件开始增多,范围逐渐扩大,由解放初期的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分配不公扩大到赡养、抚养、收养等纠纷。
  二、其它民事纠纷
  其它民事纠纷包括债务、房屋、继承、土地、赔偿、名誉、林木、水利等共9类21种。这些民事纠纷案件,自1949年以来,在同期所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始终徘徊在20%左右,但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债务纠纷和房屋纠纷案件,其种类繁多,在甘南民事审判中占居相当比例。
  (一)债务纠纷
  自1949年建国以来,甘南地区的债务案件一直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期审结的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婚姻家庭案件,处于第二位。
  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债务案件涉及解放前贫雇农所欠地主债务、民间借贷、陈年老债以及鸦片烟、枪支、兵价、买卖等。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则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债务处理条例》、《新区减租减息条例》及《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共和国建立前的陈年老债及涉及鸦片烟、枪支以及兵价等债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物借贷债务,则按当时物价折价付给,涉及借贷利息债务,无论新旧,则按月息最多不得超过3分处理,超过部分或高利贷不予支持。对于兵价纠纷,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对于共和国建立前保、甲长侵吞的兵价则如数返还;当兵本人若死亡,则给其亲人酌情付偿。地主、富农将土地抵押给贫雇农作兵价的则如数判令其偿付。1961年前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债务案件,许多都是解放前及解放后公私合营时期遗留下来的,新生案件比较少。此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人民法院相继被迫停止工作,债务案件的审理一度中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出现,甘南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民事审判中债务案件逐年增多,范围也逐渐扩大。同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颂布,为新时期的债务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房屋纠纷
  人民法院对房屋案件的审理,始于共和国建立初期。当时,房屋纠纷主要涉及买卖、典当、租赁三种形式,其中大部分纠纷属于共和国建立前遗留的。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原则及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
  19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城乡特别是农村中无偿占用私人房屋办食堂、办工厂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因此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不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案件的审理因人民法院被“砸烂”而被迫停止。
  1976年开始,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政策的逐渐落实,一些旧存老案和“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产生的房屋纠纷开始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案件大幅度增长,并且范围由原来的房屋买卖、典当、租赁扩大到房屋代管、产权等纠纷。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城乡建设,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为保障新时期不同所有者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民事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的二审民事案件相对较少。1964年至1966年,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55件,其中维持34件,改判7件,发回重审9件,终止5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才开始恢复正常工作。1976年至1989年12月,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247件,其中维持177件,调解12件,改判28件,撤回上诉4件,发回重审12件, 其他处理14件。第三节刑事审判
  一、政治案件
  政治案件的审理(当时称反革命案件),一直为甘南刑事审判的重点,自全州法院系统建立以来,共审结反革命案件7331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9.41%。这些案件,涉及罪名繁多,犯罪种类多达26种,反映了甘南自共和国成立以来反革命案件的不同特点和各个历史时期敌我斗争的复杂程度。
  1950年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甘南相继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土地改革运动、肃反运动、农(牧)业合作化及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运动。反革命案件也随着各种运动的兴起而不断发生变化,成为这一时期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匪首、惯匪、恶霸、不法地主、间谍特务、反动组织、叛国投敌、破坏土地改革运动、反革命杀人、勾结或窝藏匪特、反动党团骨干、破坏农(牧)业合作化、破坏粮食统购统销及其它反革命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首要分子进行了严惩,对胁从犯和轻微的反革命分子则判处管制,交由群众进行监督改造。通过审判活动,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使人民民主政权得到巩固。
  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土匪、恶霸及其它反革命分子到处杀人、放火,进行破坏活动,企图颠覆人民政权。因此,剿匪、反霸成为甘南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及土地改革运动,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地主进行了严惩。并对杀人、放火、抢劫民财的惯匪;罪大恶极、有血债、有民愤的反革命分子,解放后组织特务活动、阴谋暴乱的首要分子处以死刑。1953年底,随着镇反运动和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反革命案件开始减少。1954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破坏粮棉等统购统销政策的反革命案件开始增多。1956年达到高峰。当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判处这类罪犯59人。同时,破坏农牧业合作化的反革命案件也相应增多,全年共判处这类罪犯30人。
  1957年,甘南地区普遍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全州各级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捕办判处了部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这一时期,对上述五类分子以教育为主,除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处以刑罚外,大部分则交由群众批斗。次年,甘南地区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运动。因此,反革命案件急剧增加。全州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办案,采用“成批准备,逐案审理,连续开庭,群众诉苦,一案多人”的方法,对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全州法院系统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止1966年,全州法院系统审结反革命案件6908件,其中1958〜1961年审结6586件,占82.31%。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相继被迫停止了正常工作,随后又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所代替。各种刑事法规被置之不用,而以当时的“公安十六条”和所谓“首长指示”作为办案依据,因此,这一时期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如将错误言论和言语过失以反革命罪进行判处,很多人蒙受不白之冤。这一时期,共审结反革命案件454件,一般为历史反革命、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和社会主义制度、现行反革命言论、阶级报复、封建复辟等案件。
  1977年至1978年期间的反革命案件,主要为“文化大革命”遗留的案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作重点转移,反革命案件在甘南刑事审判中几乎消失。
  二、刑事案件
  甘南刑事案件的审理,始于1949年底。当时,甘南藏族自治州还未成立,各县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领导与监督下,行使审判职能。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法院系统也随之设立。至此,甘南刑事审判进入正规轨道。截止1989年12月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7505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0.59%。涉及案件种类达41种。
  共和国建立初期,土匪和国民党的散兵游勇在甘南地区时常出没扰民,虽经多次清剿但未彻底肃清。这一时期,抢劫和盗窃国家或公民财产案件一直居高不下。1952年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始,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盗窃及其他盗窃、侵吞、诈骗公有财产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增多,直至运动结束才有所下降。1954年的禁烟运动及1955年的宣传《婚姻法》,也使毒品案件和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增多,成为当时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至1956年,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867件,涉及的案件主要有:贪污、盗窃、抢劫、诈骗财产案,故意杀人、伤害、强奸、奸淫幼女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责任事故及其它渎职案件;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等。
  1956年至1966年,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3881件,是甘南普通刑事案件最多的一个时期;1958年发生的反革命武装叛乱,是这一时期普通刑事案件增多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案件主要有:凶杀、强奸、奸淫幼女、抢劫、投毒、纵火、贪污、盗窃、赌博、投机倒把、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伪造、贩卖货币、票证案件;流氓、破坏军人婚姻、重婚案件,虐待案件;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案件;渎职、破坏社会治安、破坏抗旱和破坏青苗案件等。
  1977年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逐步进入正规。至1989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1982件,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故意或过失杀人、强奸、奸淫幼女、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侵犯财产案件;走私、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流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妨害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传授犯罪方法、赌博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受贿及其他渎职案件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甘南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开始增多。1982年以来,全州法院系统结合两次“严打”运动,对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分别进行了严厉打击,使甘南的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截止1989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这类案件519件。
  三、案件复查
  甘南法院系统对案件的全面复查始于1959年。1976年至1986年,全州法院系统进行了五次大规模复查和反复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9162件9471人。其中纠正平反7092人,占总人数的74.88%。发放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14.5万元。并为部分平反者解决了户口,安置了工作,补发了工资。通过对历年来的案件复查,使错案得到纠正,冤案得到平反,假案得到排除。
  第一次复查始于1959年,当时主要根据省委和州委有关处理叛乱人员的精神,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叛乱及反封建斗争中逮捕起来的人犯进行全面清理。除对叛乱首要分子及罪大恶极者判刑外,对罪恶不大、一般的参加叛乱人员,则通过一年多的管押教育、政训后予以释放。1961年和1972年,人民法院对在押罪犯又分别进行了清理,对错捕、错押及参加叛乱的一般人员予以释放。
  第二次复查于1976年至1980年进行,主要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叛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部分案件也进行复查。复查的标准是: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被诬陷迫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给予坚决彻底平反,并对平反中出现的工资、家属等问题,给予适当解决;对因不了解党内斗争情况,在议论林彪、“四人帮”时发过某种怨言,说过某些错话而被定为“恶毒攻击”案件判刑的,也一律平反。并同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宣传、煽动破坏加以区别;对于断章取义,主观分析,无中生有,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判刑的,或在行刑逼供下定为反革命的,以及说错话、写错字或无意识损坏领袖像等无限上纲案件,在生产和科研中难免失职而被定为反革命的,一律无罪释放。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责任事故处理。同时,对因患精神病而胡言乱语被定为反革命的,一律给予平反;对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如事实有出入,判刑偏轻偏重的以及处理不当的案件,给予彻底平反。这次复查,在平反的反革命案件中,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及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判刑的有33件;因说错话、写错字而无限上纲被定为“恶毒攻击”罪判刑的有113件;因思想认识问题,搞宗教迷信、胡写乱画以及精神病患者因诳语而定为反革命的有202件。
  第三次大规模复查始于1979年底,至1981年结束。这次复査,主要解决甘南1958年叛乱和反封建扩大化所遗留的问题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部分案件。其原则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主谋策划叛乱者,匪首骨干和杀人凶手,都一律维持原判;对某些无参叛事实,仅散布落后言论,属于认识问题的一律给予平反;对于争降、投降的叛匪,则均按“不管、不捕、不押、不判”的“四不”政策给予平反纠正。对于那些在反封建斗争中因言论或认识不足等问题而被判刑的,一律按无罪处理。复査结束后,州中级人民法院又组织人员,进行了评查验收。
  第四次复查始于1983年初。这次复查对历年复查的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抽查。对于发现或遗漏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并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第五次复查始于1986年,主要内容是1953年至1980年间涉及统战方面的案件及清理历年来复査案件中所遗留的问题。通过复査,发放各种补助费2.4万余元,彻底解决了历年来复查案件中所遗留的问题。至此,全州复査案件工作全部结束。
  第四节经济行政审判
  一、经济审判
  最初的经济审判,都依附于民事,成为民事审判的组成部分。此后,随着甘南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也随之增多。经济审判作为民事审判的一部分,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1年6月,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1982年,临潭、夏河、玛曲、迭部、舟曲5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相继建立。1985年,卓尼、碌曲两县人民法院也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至此,全州法院系统共建立经济审判庭8个,工作人员32名。其中正副庭长4人,审判员9人,助理审判员6人,书记员11人,法警2人,为甘南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打下了基础。
  至1989年的8年时间内,全州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60件,标的640多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37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38.06%,标的物主要为农副产品(即牛、羊、蕨菜、药材、沙棘、花椒、食品、羊毛、粉条、苹果等),处于第一位;借款合同纠纷50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13.89%,处于第二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19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5.28%;加工承揽合同纠纷5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1.39%;财产租赁合同纠纷4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1.10%。此外,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45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40.28%。
  二、行政审判
  甘南行政审判始于1988年。当时行政审判庭还未建立,其审判依附于民事或经济,成为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的组成部分。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以现行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则以《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为准。受理的案件,则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规定,涉及的范围虽广,但在甘南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一些属于高科技和经济领域的行政案件还未出现,行政案件主要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治安行政案件。作为独立的审判体系,案件数量还很小。因此,甘南行政案件的审判尚处于萌芽状态。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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