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5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调解
分类号: D915.1
页数: 2
页码: 1302-1303
摘要: 甘南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多民族杂居,民间习俗迥异,使甘南地区的调解工作与内地有所不同。
关键词: 调解 诉讼制度

内容

甘南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多民族杂居,民间习俗迥异,使甘南地区的调解工作与内地有所不同。在政教合一的夏河拉卜楞地区,民间纠纷的调解多由部落首领或寺院僧人进行族内调解。卓尼土司衙门处理辖属部落之间的一切民事纠纷时,土司衙门内的头目、传号及各旗长宪、总管兼有调解纠纷的职责。在临潭地区,1941年按照甘肃省政府颁布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的调解范围和工作原则,民间纠纷的调解则一般由在群众中有声望的本保甲老人数名共同调解。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的人民调解工作着重为消除和缓解存在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大量民间纠纷,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建州前,就在夏河、临潭等县相继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投入工作。临潭县1951年至1953年建有2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02名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671件,轻微刑事案件260件,有力地配合了临潭地区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1955年,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等县开始在乡镇设立调解工作委员会。自此,各级人民法院都把指导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列入工作日程,对已建的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逐步在民族地区推行调解制度。到年底,全州共建调解委员会49个,有委员302人。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自治州调解工作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在牧区未建立调处组织。1959年调处委员会被撤销归并。1960年州委批转了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整顿调处委员会的意见》,提出调解委员会的建制、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的要求。到1962年,调处工作有了较大发展。1965年,州县法院普遍拟定加强调解组织的计划,多数县法院着手进行整顿。到年底,全州已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336个,其中乡镇22个,公社163个,大队151个。
  1966年至1973年,公、检、法等机关被“砸烂”,人民调解工作也被视为“阶级调和”、“修正主义”而遭到非议。至1974年,才逐步恢复基层调解组织。到年底,全州7个县103个公社、599个大队、2544个生产队已恢复建立调解组织1830个。此后的几年,调解工作处于逐步恢复阶段。从1980年12月起,州、县先后组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即由司法局主管。
  到1981年底,全州共有调解组织2273个、5434人。其中,调委会711个、3300人;生产队调解小组1562个、2134人。全年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2100多件,为同期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的4倍。1982年,培训司法助理员38名,占司法助理员总数的63.3%。县、乡两级对446个调委会进行了整顿重建,占调委会总数的72.15%。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乡镇司法助理员、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参加法制宣传、帮助失足青年、深挖犯罪线索、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协助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
  1984年全州共建有调委会913个,调解人员3807人,全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843件,为同期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的5倍。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也较往年有所提高。1985年,全州各乡镇的行政村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45个州级企业和7个县级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年底共有调解组织893个,调解人员3948人。年内整顿调委会373个,占41%。在整顿中,培训调解人员75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19%。全年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纠纷2619件,调解成功率达89%。帮教失足青少年35人。为了总结交流全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甘南州人民政府于1989年11月在合作召开首次全州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会议表彰奖励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23个先进集体和39名先进个人。有12名同志在大会上交流工作经验,会议还印发了17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经验材料。1990年底,全州有各级调解组织800个,调解人员3723名,全年调解各类纠纷1898件,调解成功1667件,成功率87.8%。帮教失足青少年7人,建设文明村18个,文明户14家。对589个调委会进行整顿,培训调解人员1007名。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