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司法制度
分类号: D916
页数: 4
页码: 1295-1300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司法管辖

内容

一、拉卜楞寺院司法制度
  拉卜楞寺是拉卜楞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中心,享有很高的封建特权,它不仅直接或间接管理统治区内众多僧侣的宗教生活,而且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因而藏区民间的诉讼案件均由寺院和土官按藏律藏规判决。就在民国设县后夏河县政府的政令仍“不出拉卜楞街头”。
  为了维护其统治,在寺内建有庞大严密的政教组织机构。二世嘉木样在位时,拉卜楞寺势力急剧膨胀,政教合一制度日趋完善,在原有组织机构基础上又增设了“磋钦措兑”和“仲贾措兑”,即两个类似议会的组织。“磋钦措兑”是嘉木样佛宫(大囊)组织,“仲贾措兑”为全寺之最高权力机构(即司法部门),均在嘉木样领导下。“仲贾措兑”由总法台、总僧官、财务长、总经师、亲王管家、僧众代表6人、秘书等组成,负责监理全寺宗教、财务和司法,并设有监狱(系河南蒙旗亲王移交给“磋钦吉哇”的监狱)。
  三世嘉木样后期,又设立“摄政”,全权代表嘉木样处理一切政、教事务。到四世嘉木样继位后,在佛宫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了“拉章仲贾措兑”。制订了文字章程,先在“大囊”内设立了监狱。不久嘉木样又在塔哇成立了“嘉木样驻塔哇管理处”,由“大囊”管家2人,司讼员2人,乡老若干人,传达1人组成,便将拉章组织中的监狱归塔哇管理处统属,负责处理寺院及附近13庄的一切民、刑事案件兼摄军事事宜。到1940年第五世嘉木样自西藏学法返回拉卜楞寺以后,大刀阔斧改革拉卜楞寺组织机构,建立了类似西藏“噶厦”性质的“议仓”组织,集全寺政教大权于一人,将原来的教务会议(磋钦措兑)和座前会议(仲贾措兑)降到次要地位。加强了寺院在政治、经济、教务、司法、民政方面的统治机构。“议仓”内专理司法的有:议仓聂尔哇(司法军务官)2人,拉章聂尔哇(佛宫司法军务官)4人,孜挂(民政、司讼官)若干人,并设有监狱。当时制定的惩罚办法有三种,即:罚金、体罚、宗教惩罚。
  (一)罚金
  1.不论民、刑事案件及案情大小,如需议仓处理,首先须交“赤卡”(即赎罪钱)。罚款数额多寡,视其案情大小而定。罚来的钱归嘉木样“大囊”所有。
  2.“哈妥”(蒙古语,直译为硬性的意思)也是一种罚款。数额多寡根据 “赤卡”(即赎罪钱)多少而定。罚来的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3.“卡解合吉”(直译为“开口钱”即诉讼费)。也是一种罚款,但数额多寡不等,视其案情而定,罚来的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4.解“脚镣钱”,钱归看守人员所得。
  5.案情重大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归嘉木样“大囊”或寺院僧众供经饭时支用。
  6.“赔命价”,在习惯上,打死人要用钱或牛、马、羊等牲畜顶替赔偿。但命价数目不等。各个时期有差别,主要根据死者身份来决定。在拉卜楞地区,打死一般普通人,一人抵一人的命价;打死土官、头人、僧官都须赔五至九个人的命价;打死僧人一人,赔两个人的命价。但也有例外,部落双方打仗打死人数,可以互相抵销,不足者赔价,一般命价由部落、村庄集体负担。
  (二)体罚
  1.“打屁股”,一般用两米长柳条作刑具,轻则五十,重则五百至一千不等。
  2.“钉木桩”和“坐牢”,议仓官员在牧区审案时,案情轻者,将罪犯背捆于木桩上;重者挖一个仅能容一人站立的土坑,将罪犯带上手铐脚镣令其站入土坑,名曰“土牢”。
  3.“罚劳役”。时间长短不等,最重者,终身给“大囊”或寺院服无偿劳役。
  4.“烙火印”,将火皮袋(一种煽火用具)上的铁火筒烧红后,在罪犯脸部烙一个圆圈。
  5.“判徒刑”。时间长短,无明文规定,由议仓官员酌情决定。
  6.僧人犯法有开除寺院者,俗人犯法有驱逐出部落者。
  (三)宗教惩罚
  1.将罪犯名字写在“查油”(即一块黑布)上,正月毛兰姆法会上送鬼时,在僧俗群众中高声宣读,诅咒其“纵使活着也必一事无成”。
  2.当有的罪犯认为自己被冤屈时,申诉冤屈的人用“吃咒”的办法将“周居哇”(用糌粑做的三角形咒物)摆在众僧面前,面对“周居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居哇”,敢为者即被视为冤屈,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誓毕即将佛灯吹熄,当即被释放,案情遂告了结,否则严加惩处等等。
  这种政教合一的司法制度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1944年夏河县司法处虽已成立,但由于陈规旧习根深蒂固,案件投诉司法处者寥寥无几。
  二、卓尼土司的司法制度
  卓尼历代土司为巩固其统治,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土司衙门统治机构。土司是衙门最高统治者,土司以下,又设头目2人,掌管军政大权,另设传号房有传号4人,轮流值班,负责衙门内外传达,并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兼理辖区民、刑诉讼案件的判处,传号下有二班头,管理监牢、班役及犯人。
  卓尼土司除建有自己的衙门外,还在其辖区内实行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划进行统治,即一为“掌尕”(相当于自然村)组织,一为“旗”(相当于乡)组织,每旗有长宪(黑番四旗称副爷)1人,负责全旗的行政、司法、军事事务。
  历代土司在受理辖区内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处方面,结合各个时期的特点,制定出两种不同的原则依据:
  1.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首先得由管辖旗长(长宪)、仓官、总管私下调处,如果案件已经直接申诉到土司衙门,必先经过“传号”,由“头目”审理判决,情节轻微者,审清后以口头判处,判处后原、被告若无异议,即可具结(服判不悔之意)结案。结案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各缴纳衙门钱5串(旧铜币,亦称麻钱)。另按案件情节轻重,酌缴罚金10~15串。
  2.刑事案件如系严重伤害或抢劫案件,首先须向土司衙门交纳“夏旦”罚金50串。此类重大案件,如果经“传号”、“头目”审理,当事人不服其判决,或者案情特别复杂,“传号”、“头目”无法审理,则呈请土司亲自开堂审讯。审讯时,“传号”、“头目”必须在土司座位两旁站立陪审。开堂之前,由“房科”开定受讯者(即原、被告人)和有关证人姓名连同诉状呈交土司审阅,再由执达员将双方带到堂前叩头拜诉,同时二、三班衙役(类似法警)携带所需刑具(杖、枷、木墩、木手板、铁绳、脚镣、手铐、皮鞭等)站立法堂两旁,听候土司审理清楚,便当堂口头宣判,不另下文字判决。
  倘遇杀人重大案件,情节单纯、事实清楚的可当堂宣判;犯罪情节曲折复杂,当堂难以结案的,初审后,批交在群众中有声望的总管、头人查清事实,待后处理。但凡属杀人案都得赔偿“命价”(男子命价规定500串,女命价300串,得按当时市价折交银锭、银币或用牛、马折价抵数),如案内有在逃凶手时,结案后未归者三年内不得还乡居住。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