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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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5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14
页码: 1295-1308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司法机构的变革、司法制度、普法教育、司法调解、司法公证、法律服务、劳动改造等内容。
关键词: 司法 司法制度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
  甘南州所辖临潭、夏河、舟曲、迭部、碌曲、玛曲、卓尼7个县,共和国成立前有行政设置的仅临潭、夏河、卓尼、西固(今舟曲)4个县。司法活动在民国以前均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
  临潭县,旧称洮州。1913年民国政府改洸州厅为临潭县,县政府仅设“公房掌案”(民政)、“户房掌案”(财政)、“礼房掌案”(文教)。司法由户房掌案分理。1925年,首次建立临潭县司法公署。1936年改称司法处,将民、刑事诉讼从行政公署分离出来,实行“三权鼎立”制度。司法处在审判官下设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员、司法承审员、执达员、庭丁、公丁、民警、刑警等职。
  夏河县自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拉卜楞寺建立后,名义上虽属兰州府循化厅管辖,但政教大权实际集中在拉卜楞寺院嘉木样之手。从第一世嘉木样至第六世嘉木样坐床的240年中,拉卜楞寺院建立有政教合一的庞大组织机构。其中设有执掌司法、民政的“孜卦”和后来建立的“臬仓”,负责处理寺院及部落中的民、刑事案件。寺属各部落也有僧俗土官头人,之下还有大小头目。土官对外是总代表,对内有司法权。
  1927年4月,拉卜楞设治局成立,1928年3月,设治局改称夏河县。县政府除建一、二科外,设有警佐室,管理地方社会治安。1944年,在甘肃省高等法院督导下,始置夏河县司法处,开始受理地方民、刑事案件。司法处设有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庭丁、公丁和法警,还设军法室、军法承审员、检察官等职。
  卓尼县自明永乐二年(1404年)开始,土司始祖些地征服叠布(今迭部县)十八番族归服明庭,定居卓尼。土司在辖区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政治、宗教和军事的首领。卓尼土司衙门平时除执行土司例行公事外,兼理辖区民、刑事诉讼及其部落之间的一切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处。1938年春,卓尼设治局成立。省政府制订《甘肃省各县乡(镇)保甲编组规划》,因初建,工作难以开展,故卓尼地区的一切民、刑事诉讼活动,仍由土司(洮岷路保安司令)衙署沿用旧的习惯法进行处理。1945年7月。在卓尼设治局的请求和甘肃省高等法院的督导下,卓尼设治局司法处建立,直属于甘肃省高等法院。主要职责是:受理民、刑事诉讼案件和管理行政事项。关于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放火、抢劫、烟毒等案,概由设治局长兼军法官受理审判(按军法程序处理),司法处不参与。设治局下设军法室,置军法承审员1人,代替军法官审理案件并处理日常事务。
  舟曲县旧称西固。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西固始设州同总局一所,称巡警总局。宣统三年(1911年)改称警务公所1926年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任所长,以后又称警备队和县大队。1937年西固县始设司法处,分审判、检察两部分。审判部设有审判官1人(称庭长),书记官1人,录事2人,执达员2人,检验员1人,法警2人。下设看守所(监狱)1所。司法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理婚姻、债务、土地等民事案件;管理司法行政事宜。军法案件(包括烟毒、人命、抢劫、伤害等)由县长兼审。法官处理案件由军法承审员参加辅助审理。
  1949年甘南全境解放。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同年11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成立,并先后成立了3个基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刑庭、民庭、办公室(秘书科),司法行政工作由办公室兼管。
  1962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行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法院的撤销,司法行政工作也同时中止。
  1973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后,仍设司法行政科,并逐步恢复了公证、律师、法制宣传、公社司法助理员及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
  1980年12月8日,自治州司法局成立。同时撤销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其人员和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干部培训等司法行政业务移交州司法局。州司法局内设人事秘书科、法院管理科、宣传教育科。1981年9月,法律顾问处成立。是年12月,州公证处成立。1982年根据司法部《关于自治州不设公证处》的通知自行撤销。1982年9月,根据省司法厅通知精神,撤销了法院管理科。1984年6月,州司法局增设公证律师科、劳改管理科。1988年9月,根据省司法厅通知精神,全州法律顾问处统一更名为律师事务所。1990年3月州司法局内部设基层工作科。至此,州司法局内部机构设置有5科1所1队。即:人秘科、宣传教育科、公证律师科、劳改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州律师事务所、州劳改大队。
  1980年11月至1983年8月,州、县先后成立司法局8个、公证处8个、法律顾问处8个。至1990年,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实有干警168人,其中州、县司法局行政人员82人、公证人员28人、律师16人、劳改干警42人。
  第二节司法制度
  一、拉卜楞寺院司法制度
  拉卜楞寺是拉卜楞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中心,享有很高的封建特权,它不仅直接或间接管理统治区内众多僧侣的宗教生活,而且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因而藏区民间的诉讼案件均由寺院和土官按藏律藏规判决。就在民国设县后夏河县政府的政令仍“不出拉卜楞街头”。
  为了维护其统治,在寺内建有庞大严密的政教组织机构。二世嘉木样在位时,拉卜楞寺势力急剧膨胀,政教合一制度日趋完善,在原有组织机构基础上又增设了“磋钦措兑”和“仲贾措兑”,即两个类似议会的组织。“磋钦措兑”是嘉木样佛宫(大囊)组织,“仲贾措兑”为全寺之最高权力机构(即司法部门),均在嘉木样领导下。“仲贾措兑”由总法台、总僧官、财务长、总经师、亲王管家、僧众代表6人、秘书等组成,负责监理全寺宗教、财务和司法,并设有监狱(系河南蒙旗亲王移交给“磋钦吉哇”的监狱)。
  三世嘉木样后期,又设立“摄政”,全权代表嘉木样处理一切政、教事务。到四世嘉木样继位后,在佛宫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了“拉章仲贾措兑”。制订了文字章程,先在“大囊”内设立了监狱。不久嘉木样又在塔哇成立了“嘉木样驻塔哇管理处”,由“大囊”管家2人,司讼员2人,乡老若干人,传达1人组成,便将拉章组织中的监狱归塔哇管理处统属,负责处理寺院及附近13庄的一切民、刑事案件兼摄军事事宜。到1940年第五世嘉木样自西藏学法返回拉卜楞寺以后,大刀阔斧改革拉卜楞寺组织机构,建立了类似西藏“噶厦”性质的“议仓”组织,集全寺政教大权于一人,将原来的教务会议(磋钦措兑)和座前会议(仲贾措兑)降到次要地位。加强了寺院在政治、经济、教务、司法、民政方面的统治机构。“议仓”内专理司法的有:议仓聂尔哇(司法军务官)2人,拉章聂尔哇(佛宫司法军务官)4人,孜挂(民政、司讼官)若干人,并设有监狱。当时制定的惩罚办法有三种,即:罚金、体罚、宗教惩罚。
  (一)罚金
  1.不论民、刑事案件及案情大小,如需议仓处理,首先须交“赤卡”(即赎罪钱)。罚款数额多寡,视其案情大小而定。罚来的钱归嘉木样“大囊”所有。
  2.“哈妥”(蒙古语,直译为硬性的意思)也是一种罚款。数额多寡根据 “赤卡”(即赎罪钱)多少而定。罚来的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3.“卡解合吉”(直译为“开口钱”即诉讼费)。也是一种罚款,但数额多寡不等,视其案情而定,罚来的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4.解“脚镣钱”,钱归看守人员所得。
  5.案情重大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归嘉木样“大囊”或寺院僧众供经饭时支用。
  6.“赔命价”,在习惯上,打死人要用钱或牛、马、羊等牲畜顶替赔偿。但命价数目不等。各个时期有差别,主要根据死者身份来决定。在拉卜楞地区,打死一般普通人,一人抵一人的命价;打死土官、头人、僧官都须赔五至九个人的命价;打死僧人一人,赔两个人的命价。但也有例外,部落双方打仗打死人数,可以互相抵销,不足者赔价,一般命价由部落、村庄集体负担。
  (二)体罚
  1.“打屁股”,一般用两米长柳条作刑具,轻则五十,重则五百至一千不等。
  2.“钉木桩”和“坐牢”,议仓官员在牧区审案时,案情轻者,将罪犯背捆于木桩上;重者挖一个仅能容一人站立的土坑,将罪犯带上手铐脚镣令其站入土坑,名曰“土牢”。
  3.“罚劳役”。时间长短不等,最重者,终身给“大囊”或寺院服无偿劳役。
  4.“烙火印”,将火皮袋(一种煽火用具)上的铁火筒烧红后,在罪犯脸部烙一个圆圈。
  5.“判徒刑”。时间长短,无明文规定,由议仓官员酌情决定。
  6.僧人犯法有开除寺院者,俗人犯法有驱逐出部落者。
  (三)宗教惩罚
  1.将罪犯名字写在“查油”(即一块黑布)上,正月毛兰姆法会上送鬼时,在僧俗群众中高声宣读,诅咒其“纵使活着也必一事无成”。
  2.当有的罪犯认为自己被冤屈时,申诉冤屈的人用“吃咒”的办法将“周居哇”(用糌粑做的三角形咒物)摆在众僧面前,面对“周居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居哇”,敢为者即被视为冤屈,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誓毕即将佛灯吹熄,当即被释放,案情遂告了结,否则严加惩处等等。
  这种政教合一的司法制度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1944年夏河县司法处虽已成立,但由于陈规旧习根深蒂固,案件投诉司法处者寥寥无几。
  二、卓尼土司的司法制度
  卓尼历代土司为巩固其统治,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土司衙门统治机构。土司是衙门最高统治者,土司以下,又设头目2人,掌管军政大权,另设传号房有传号4人,轮流值班,负责衙门内外传达,并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兼理辖区民、刑诉讼案件的判处,传号下有二班头,管理监牢、班役及犯人。
  卓尼土司除建有自己的衙门外,还在其辖区内实行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划进行统治,即一为“掌尕”(相当于自然村)组织,一为“旗”(相当于乡)组织,每旗有长宪(黑番四旗称副爷)1人,负责全旗的行政、司法、军事事务。
  历代土司在受理辖区内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处方面,结合各个时期的特点,制定出两种不同的原则依据:
  1.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首先得由管辖旗长(长宪)、仓官、总管私下调处,如果案件已经直接申诉到土司衙门,必先经过“传号”,由“头目”审理判决,情节轻微者,审清后以口头判处,判处后原、被告若无异议,即可具结(服判不悔之意)结案。结案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各缴纳衙门钱5串(旧铜币,亦称麻钱)。另按案件情节轻重,酌缴罚金10~15串。
  2.刑事案件如系严重伤害或抢劫案件,首先须向土司衙门交纳“夏旦”罚金50串。此类重大案件,如果经“传号”、“头目”审理,当事人不服其判决,或者案情特别复杂,“传号”、“头目”无法审理,则呈请土司亲自开堂审讯。审讯时,“传号”、“头目”必须在土司座位两旁站立陪审。开堂之前,由“房科”开定受讯者(即原、被告人)和有关证人姓名连同诉状呈交土司审阅,再由执达员将双方带到堂前叩头拜诉,同时二、三班衙役(类似法警)携带所需刑具(杖、枷、木墩、木手板、铁绳、脚镣、手铐、皮鞭等)站立法堂两旁,听候土司审理清楚,便当堂口头宣判,不另下文字判决。
  倘遇杀人重大案件,情节单纯、事实清楚的可当堂宣判;犯罪情节曲折复杂,当堂难以结案的,初审后,批交在群众中有声望的总管、头人查清事实,待后处理。但凡属杀人案都得赔偿“命价”(男子命价规定500串,女命价300串,得按当时市价折交银锭、银币或用牛、马折价抵数),如案内有在逃凶手时,结案后未归者三年内不得还乡居住。
  第三节普法教育
  甘南自建州至1980年11月底以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为配合公审公判、公捕而以黑板报、布告、报刊、幻灯等形式进行宣传的。
  自1953年11月区人民法院成立到1959年,随着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通过公开审判,召开大小型控诉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图片展览、黑板报、布告、文艺节目进行宣传。
  1960年全州结合整社和开展社会主义全民教育运动等中心工作,开展了爱国守法的法制宣传教育。
  1961年12月26日至1962年1月10日在合作、临潭城关镇、拉卜楞、龙迭城关等地进行了第一期公开审判、宣判大会5次,参加群众达7000多人,从而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罪犯。大会后群众揭发出坏人坏事48起,犯罪分子16人。全州发案率下降。
  1963年10月,全州各级法院针对包办买卖婚姻、私婚、重婚、早婚等非法婚姻以及贩卖人口等现象,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学生、群众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群众中树立了法制思想,清除了封建的婚姻残余观念。
  1966年至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全州的法制宣传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和半停顿状态。1976年以后,全州各级人民法院逐步恢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977年为贯彻全省铁路治安会议精神,州、县法院都选择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判处理,还组织社队群众收听了实况转播,举办宣传专栏,增强震慑效果。1978年,全州各级法院与公安部门配合,共召开公判大会7次,部分县还利用有线广播向全县所有社队播放大会实况,组织群众收听。
  1980年上半年,州委决定在碌曲县进行选举试点,县法院采取各种形式,宣传《选举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州、县法院与宣传部门配合,购买“两法”学习材料1600多册,发到社队基层,举办宣传专栏200余期。是年11月,州法院会同州妇联在合作镇开展了新《婚姻法》的宣传试点。
  州司法局成立后,把法律法规的宣传始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根据不同时期工作和社会治安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活动。1981年到1984年,先后突出宣传《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宪法修改草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1985年州司法局制定《在全州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实施规划》,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开展“一 •五”普法。至1990年12月,全州农牧区的普法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在“一•五”普法中,全州共投入普法学习的有32万多人,占普法对象的90%,其中农牧民普法对象25万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的有20多万人,占农牧民普法对象总数80%;全州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456人,全部参加了普法学习,其中417人学完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全州共有各类干部14139人,经考核验收,学完“十法一例”的有11520人,占整个干部总数的81.5%;有国营企业职工29000多人,经考试验收,学完“十法一例”的有22500多人,占职工总数的77.6%;城镇居民普法对象12000多人,已学完规定内容的有8500多人,占应学人数的70.8%;参加普法学习的个体从业人员3.829人,占应学人数的72%;乡镇企业职工参加普法学习的有4120人,占应学人数的65.3%;全州有和尚、阿訇等宗教职业者5100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的有4600多人,占整个宗教人员的90%;共有各类学校730多所,接受了普法教育的大、中、小学校学生达7万多人。
  全州的干部、职工、群众除系统地学习“十法一例”夕卜,林区的干部、职工、群众重点学习《森林法》,牧区学习《草原法》,农区学习《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全州共召开宣传动员大会480多场(次),参加会议受到教育的干部、群众153000多人(次);利用庙会、物资交流会、民族运动会、集市贸易、宗教活动日等群众集会的时机宣传484天(次),受教育群众达139万多人(次);出动宣传车596辆(次);办宣传专栏、橱窗、板报930多期;放法制录音录像近2000多场(次);在各单位、学校作法制报告1120多场(次),受教育干部、职工、学生达124000多人(次);编印、散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
  第四节调解
  甘南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多民族杂居,民间习俗迥异,使甘南地区的调解工作与内地有所不同。在政教合一的夏河拉卜楞地区,民间纠纷的调解多由部落首领或寺院僧人进行族内调解。卓尼土司衙门处理辖属部落之间的一切民事纠纷时,土司衙门内的头目、传号及各旗长宪、总管兼有调解纠纷的职责。在临潭地区,1941年按照甘肃省政府颁布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的调解范围和工作原则,民间纠纷的调解则一般由在群众中有声望的本保甲老人数名共同调解。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的人民调解工作着重为消除和缓解存在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大量民间纠纷,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建州前,就在夏河、临潭等县相继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投入工作。临潭县1951年至1953年建有2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02名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671件,轻微刑事案件260件,有力地配合了临潭地区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1955年,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等县开始在乡镇设立调解工作委员会。自此,各级人民法院都把指导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列入工作日程,对已建的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逐步在民族地区推行调解制度。到年底,全州共建调解委员会49个,有委员302人。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自治州调解工作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在牧区未建立调处组织。1959年调处委员会被撤销归并。1960年州委批转了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整顿调处委员会的意见》,提出调解委员会的建制、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的要求。到1962年,调处工作有了较大发展。1965年,州县法院普遍拟定加强调解组织的计划,多数县法院着手进行整顿。到年底,全州已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336个,其中乡镇22个,公社163个,大队151个。
  1966年至1973年,公、检、法等机关被“砸烂”,人民调解工作也被视为“阶级调和”、“修正主义”而遭到非议。至1974年,才逐步恢复基层调解组织。到年底,全州7个县103个公社、599个大队、2544个生产队已恢复建立调解组织1830个。此后的几年,调解工作处于逐步恢复阶段。从1980年12月起,州、县先后组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即由司法局主管。
  到1981年底,全州共有调解组织2273个、5434人。其中,调委会711个、3300人;生产队调解小组1562个、2134人。全年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2100多件,为同期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的4倍。1982年,培训司法助理员38名,占司法助理员总数的63.3%。县、乡两级对446个调委会进行了整顿重建,占调委会总数的72.15%。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乡镇司法助理员、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参加法制宣传、帮助失足青年、深挖犯罪线索、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协助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
  1984年全州共建有调委会913个,调解人员3807人,全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843件,为同期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的5倍。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也较往年有所提高。1985年,全州各乡镇的行政村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45个州级企业和7个县级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年底共有调解组织893个,调解人员3948人。年内整顿调委会373个,占41%。在整顿中,培训调解人员75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19%。全年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纠纷2619件,调解成功率达89%。帮教失足青少年35人。为了总结交流全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甘南州人民政府于1989年11月在合作召开首次全州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会议表彰奖励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23个先进集体和39名先进个人。有12名同志在大会上交流工作经验,会议还印发了17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经验材料。1990年底,全州有各级调解组织800个,调解人员3723名,全年调解各类纠纷1898件,调解成功1667件,成功率87.8%。帮教失足青少年7人,建设文明村18个,文明户14家。对589个调委会进行整顿,培训调解人员1007名。
  第五节公证
  共和国成立前甘南没有公证机关,民间买卖、财产分割等契约沿用旧俗,采用私证。1953年至1955年,临潭、夏河、卓尼、西固(现舟曲)4个县的公证工作,由各法院办公室秘书兼办。据年底统计,共办各种合同契约公证131件,其中加工合同36件,建筑合同78件,委托1件,商品定购合同3件,代购1件,其它合同1件。当时的公证业务范围,即证明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也证明公民间涉及重要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等。签定合同的一般程序是甲、乙双方合同当事人同时来法院,经简单询问和对合同签定的数量、质量、规格、预付款、价格、材料供应、验收日期、交货地点等主要内容加以审查,着重了解乙方合同承定人的经济状况、承担能力、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若双方表明愿意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并无异议后,法院则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表示认可。
  1957年以后,公证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至1980年12月重建司法行政机关以后,才逐步恢复了公证工作。
  1981年12月下旬,州司法局召开了全州首次公证工作会议。会后,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公证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广泛地宣传公证工作的意义、性质和任务,编写印发公证工作问答及宣传提纲500份。到年底共办理各种公证522件。1983年8月,各县都建立了公证处,各县司法局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边学习、边宣传、边调查、边办证的方法,积极大胆地试办经济合同公证工作。同时开展国内有关收养、继承、委托、分割公有财产、遗嘱、房屋买卖等项公证工作。办证质量据夏河、卓尼两县的统计,履约率达到99.7%。夏河县公证处对全县水电系统国家投资的180万元的40件水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全部进行公证。夏河县公证处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推动了全州经济合同公证的全面开展。
  截止1990年底,全州公证人员发展到28人,10年来共办理国内公证40多项、1896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7522件,占办证总数的92.4%;避免经济损失3842296元;拒绝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135件;提出司法建议56件(被采纳50件);接待来信来访5547件。其中,1988年是10年中办证最多的一年,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的132.6%,涉及公证标的6944万元。
  第六节法律服务
  共和国成立前,甘南地区群众打官司只是求人帮忙写诉讼材料,没有律师这一职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施行后,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仅允许被告人进行充分辩护,而且支持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也可以为被告辩护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指定辩护人为被告辩护。1956年,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做辩护工作。尽管当时辩护工作数量少,但还是产生了很大影响。1957年后,由于法制尚不健全,加之对律师制度宣传不够和极“左”思潮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辩护工作是“替坏人和阶级敌人说话”,致使全州辨护工作陷于停顿状态。
  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三法”,甘南州各级人民法院抽调一批曾经从事过政法工作或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9名同志搞辨护工作,初步建立起了甘南的律师队伍。
  1981年5月至年底,临潭、夏河、卓尼、迭部、玛曲5个县和州法律顾问处先后成立。1982年上半年,碌曲、舟曲两县法律顾问处相继成立。至此,全州共建立法律顾问处(后改为律师事务所)8个,有律师工作人员8名(实习律师6名,辅助人员2名),逐步开展律师工作。当年出庭进行刑事辩护51件,民事代理3件,办理经济事务2件,接待群众来访222人(次),解答法律咨询68人次,代书39份,调解纠纷6起。
  1984年律师工作的重点由大量承办刑事案件开始转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积极为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服务。是年,临潭、卓尼、夏河三县法律顾问处共担任了12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到1990年底,全州实有律师工作人员16名,其中取得律师专业中级职称的3名,取得初级职称的3名,律师助理5名,辅助人员5名。10年来,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44家(处)。办理经济法律事务2779件;民事代理92件,避免经济损失153.67万元;刑事辩护694件;非诉讼代理101件,挽回经济损失41.93万元;解答法律咨询4529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08件;接待人民来访3138人(次);处理人民来信371件;律师收费42530元。
  第七节劳改
  民国时期,临潭、卓尼、夏河、西固县司法处设有看守所及监所。
  临潭县司法公署(后改为司法处)设有看守所、监狱各1处。1946年10月5日,甘肃省高等法院指令募捐修建监狱。政府无分文拨付,向民众苛派,至1949年9月29日临潭县解放时监狱修成,地址在现临潭新城东背街。看守所设所长兼监狱长1名,主任看守兼会计1名,看守2~3名,所长兼监狱长由省高等法院委派或指令代理,隶属司法处审判官直接指挥。
  卓尼在土司衙门内,设有监牢、监房,分头、二、三班房等级,各班房有班役分管犯人,根据案情分押监管,案情重大的押入头、二班房,对犯人施行奴隶制的苛刑,强迫做苦役。1945年10月1日卓尼司法处看守所正式设立,设看守所、监狱各1处,内设看守所长1名(兼监狱长),主任看守兼会计1名,看守人员3〜4名。
  是年12月,卓尼司法处成立了筹建监所委员会,募捐修建监狱。年内共收捐费(国币)55500元,银币311元,监狱占地1.46亩,在监所委员会的组织指挥下,从1946年5月1日始建,于1947年秋建成。
  夏河地区自二世嘉木样时期起就设有监狱。1942年,夏河县司法处设有看守所及监狱各1处,看守所编员有所长兼监狱长1名,主任看守兼会计1名,看守员3〜4名。
  西固县司法处设看守所及监狱各1处。有所长兼监狱长1名,主任看守2名,医士1名,看守6名,所丁1名。
  当时犯人工场作业均设在监内,各县监内投入作业犯人多则10人,少则7人;作业科目有外役樵伐、种菜、解木板、打土坯、羊毛编织、苦役等。
  1949年9月,临潭、卓尼、夏河县先后解放,新政权机关接管了看守所、监狱。1950年,人民司法机关的看守所及监狱相继设立。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1951年,随着镇反、肃特、土改运动的深入开展,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和情节轻微的未决犯就地投入看守所、监所劳动改造;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临夏专署省劳改机关劳改。
  临潭县于1950年11月成立看守所、监狱收押人犯。编员3名(看守所长、预审员、看守员各1名),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公安执行股具体管理。此时,临潭县隶属临夏专署管辖,因此,人犯的劳动改造、囚金、囚粮核发等均由临夏专署中级人民分院负责。
  卓尼于1949年10月由军管会负责接管了国民党卓尼设治局司法处看守所、监狱房地财产、档案、印鉴、囚犯所余囚金、囚粮及旧职人员5人,到1950年10月1日,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成立。看守所和监狱随之设立,编员3人 (看守所长1人,看守2人),归公安执行股管理。
  夏河县于1949年9月200,由临夏工委工作团和人民解放军代表接管了国民党夏河县政府、警察局。9月22日新的县人民政权成立,随即保安科接管司法处看守所及监狱房地产、档案、印鉴、旧职人员、囚人、囚金、囚粮等。1950年底,夏河县人民司法机关组建新的看守所、监狱,编员3名,业务先归临夏专署分院领导。是年6月至1952年6月,直属省政府领导。
  1951年至1952年底,临潭、夏河、卓尼3县看守所、监所在县人民法院领导下,组织在押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已决犯和案情轻微的未决犯在监所就地劳改生产。主要种少量粮食、蔬菜、洋芋等。3个看守所开垦耕地共92亩,监内搞缝纫、铁、木工加工或修理,拾柴、烧木炭、手工制砖瓦、马车运输、修建监所、打土坯等时有输出劳务。
  1957年7月合作看守所和监狱建成投入使用。
  1958年春,州公安处筹建劳改科(大队)及监狱,于是年10月底竣工,建立“地方国营合作新生农场”、“合作新生综合加工厂”。是年,全州有6个看守所,8个监所设置内外劳改场(厂)或生产摊点。
  1963年1月起,专区、州、市劳改工作管理体制归省公安厅劳改局领导,委托专区、州、市公安处(局)代管。甘南州原劳改大队称“甘肃省劳动改造管教队第十二独立大队”,设政治处。劳改企业名称为:“甘肃省地方国营合作农场”,下设合作、寺院、卡仓3个中队。
  1965年11月24日,州公安处发出通知:“今后州内各看守所已决犯一律押送临夏大西滩劳改农场”。到年底,该队所押劳改罪犯分三批调往山丹新生砖瓦厂319人,临夏大西滩第七劳改独立大队57人,刑满释放57人。退回各县看守所23人。从此,甘南州公安处管理和代管的劳改工作历时12年至此结束。12年来,在“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的指引下,改造、挽救、教育了大批罪犯。
  1984年初,筹建成立甘南州劳改队,同年6月,州司法局增设劳改管理科,到10月底,新建的劳改队办公室、监狱全部工程竣工。11月州劳改大队搬迁至新址,所接管犯人同时投入新监狱。甘南州劳改大队自1984年6月18日开始接收关押罪犯,主要是盗窃犯、制毒、贩毒、吸毒犯、抢劫犯、伤害、杀人犯、强奸犯、交通肇事犯、破坏电力设施犯、盗伐森林犯、贪污犯、诈骗犯等,共四大类23种犯罪罪名的罪犯。是年7月1日,州劳改大队成立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育新学校”。学校设校委会,校长、副校长各1名,教务处正副主任各1名,教员若干名,具体实施教学计划。
  至1990年底,州劳改大队下设机构为4股1室5个中队,即:行政股、狱政股、教育股、生产股、医务室、看守中队和1、2、3、4中队。甘南州劳改大队,从1984年8月到1990年底的6年多时间内,依照《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的任务、内容、原则、方法和省劳改局教育处每年对罪犯“三课”教育工作的安排内容,对犯罪分子开展有针对性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和其他内容的教育,并逐步实现经常化、课堂化、系统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认真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以改造为目的,生产为手段,针对犯罪原因,采取以个别谈话、感性教育、重点教育、正面教育为主的政治思想教育形式。变训式为劝导式,融法、理、情于一体,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上大课、小课,召开各种会议、入监教育、出监教育、分类教育和“走出去”(准假、奖假回去处理家事)、“请进来”(请公、检、法、司长讲形势政策,请罪犯家属介绍家乡的新变化)等各种形式开展劳教工作。为了保证监内秩序的稳定,在犯人中推行“双承包责任制和双百分奖惩考核制”, 使其生活有具体要求和内容,思想和行为有规范准则。
  从1984年7月至1990年底,先后共评出劳改积极分子395人,生产学习积极分子122人,分别占押犯总数的44.58%和13.77%,其中被依法减刑137人,占总在押人犯数的15.46%;被假释46人,占总在押人犯数的5.19%。历年来在20名顽固反改造尖子犯中,有10名转为二、三类犯,转好率为50%,在历年刑满释放的419名人员中,只有6人在三年内重新犯罪,占刑满释放人员的1.43%,改造质量有效率达到或超过法定要求。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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