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54
颗粒名称: 司法志
分类号: D916
页数: 36
页码: 1295-1330
摘要: 该志详细的记录了甘南地区关于司法内容系统性的概况。
关键词: 司法 司法志

内容

第一章司法
  第一节机构沿革
  甘南州所辖临潭、夏河、舟曲、迭部、碌曲、玛曲、卓尼7个县,共和国成立前有行政设置的仅临潭、夏河、卓尼、西固(今舟曲)4个县。司法活动在民国以前均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
  临潭县,旧称洮州。1913年民国政府改洸州厅为临潭县,县政府仅设“公房掌案”(民政)、“户房掌案”(财政)、“礼房掌案”(文教)。司法由户房掌案分理。1925年,首次建立临潭县司法公署。1936年改称司法处,将民、刑事诉讼从行政公署分离出来,实行“三权鼎立”制度。司法处在审判官下设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员、司法承审员、执达员、庭丁、公丁、民警、刑警等职。
  夏河县自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拉卜楞寺建立后,名义上虽属兰州府循化厅管辖,但政教大权实际集中在拉卜楞寺院嘉木样之手。从第一世嘉木样至第六世嘉木样坐床的240年中,拉卜楞寺院建立有政教合一的庞大组织机构。其中设有执掌司法、民政的“孜卦”和后来建立的“臬仓”,负责处理寺院及部落中的民、刑事案件。寺属各部落也有僧俗土官头人,之下还有大小头目。土官对外是总代表,对内有司法权。
  1927年4月,拉卜楞设治局成立,1928年3月,设治局改称夏河县。县政府除建一、二科外,设有警佐室,管理地方社会治安。1944年,在甘肃省高等法院督导下,始置夏河县司法处,开始受理地方民、刑事案件。司法处设有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庭丁、公丁和法警,还设军法室、军法承审员、检察官等职。
  卓尼县自明永乐二年(1404年)开始,土司始祖些地征服叠布(今迭部县)十八番族归服明庭,定居卓尼。土司在辖区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政治、宗教和军事的首领。卓尼土司衙门平时除执行土司例行公事外,兼理辖区民、刑事诉讼及其部落之间的一切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处。1938年春,卓尼设治局成立。省政府制订《甘肃省各县乡(镇)保甲编组规划》,因初建,工作难以开展,故卓尼地区的一切民、刑事诉讼活动,仍由土司(洮岷路保安司令)衙署沿用旧的习惯法进行处理。1945年7月。在卓尼设治局的请求和甘肃省高等法院的督导下,卓尼设治局司法处建立,直属于甘肃省高等法院。主要职责是:受理民、刑事诉讼案件和管理行政事项。关于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放火、抢劫、烟毒等案,概由设治局长兼军法官受理审判(按军法程序处理),司法处不参与。设治局下设军法室,置军法承审员1人,代替军法官审理案件并处理日常事务。
  舟曲县旧称西固。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西固始设州同总局一所,称巡警总局。宣统三年(1911年)改称警务公所1926年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任所长,以后又称警备队和县大队。1937年西固县始设司法处,分审判、检察两部分。审判部设有审判官1人(称庭长),书记官1人,录事2人,执达员2人,检验员1人,法警2人。下设看守所(监狱)1所。司法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理婚姻、债务、土地等民事案件;管理司法行政事宜。军法案件(包括烟毒、人命、抢劫、伤害等)由县长兼审。法官处理案件由军法承审员参加辅助审理。
  1949年甘南全境解放。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同年11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成立,并先后成立了3个基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刑庭、民庭、办公室(秘书科),司法行政工作由办公室兼管。
  1962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行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法院的撤销,司法行政工作也同时中止。
  1973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后,仍设司法行政科,并逐步恢复了公证、律师、法制宣传、公社司法助理员及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
  1980年12月8日,自治州司法局成立。同时撤销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其人员和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干部培训等司法行政业务移交州司法局。州司法局内设人事秘书科、法院管理科、宣传教育科。1981年9月,法律顾问处成立。是年12月,州公证处成立。1982年根据司法部《关于自治州不设公证处》的通知自行撤销。1982年9月,根据省司法厅通知精神,撤销了法院管理科。1984年6月,州司法局增设公证律师科、劳改管理科。1988年9月,根据省司法厅通知精神,全州法律顾问处统一更名为律师事务所。1990年3月州司法局内部设基层工作科。至此,州司法局内部机构设置有5科1所1队。即:人秘科、宣传教育科、公证律师科、劳改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州律师事务所、州劳改大队。
  1980年11月至1983年8月,州、县先后成立司法局8个、公证处8个、法律顾问处8个。至1990年,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实有干警168人,其中州、县司法局行政人员82人、公证人员28人、律师16人、劳改干警42人。
  第二节司法制度
  一、拉卜楞寺院司法制度
  拉卜楞寺是拉卜楞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中心,享有很高的封建特权,它不仅直接或间接管理统治区内众多僧侣的宗教生活,而且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因而藏区民间的诉讼案件均由寺院和土官按藏律藏规判决。就在民国设县后夏河县政府的政令仍“不出拉卜楞街头”。
  为了维护其统治,在寺内建有庞大严密的政教组织机构。二世嘉木样在位时,拉卜楞寺势力急剧膨胀,政教合一制度日趋完善,在原有组织机构基础上又增设了“磋钦措兑”和“仲贾措兑”,即两个类似议会的组织。“磋钦措兑”是嘉木样佛宫(大囊)组织,“仲贾措兑”为全寺之最高权力机构(即司法部门),均在嘉木样领导下。“仲贾措兑”由总法台、总僧官、财务长、总经师、亲王管家、僧众代表6人、秘书等组成,负责监理全寺宗教、财务和司法,并设有监狱(系河南蒙旗亲王移交给“磋钦吉哇”的监狱)。
  三世嘉木样后期,又设立“摄政”,全权代表嘉木样处理一切政、教事务。到四世嘉木样继位后,在佛宫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了“拉章仲贾措兑”。制订了文字章程,先在“大囊”内设立了监狱。不久嘉木样又在塔哇成立了“嘉木样驻塔哇管理处”,由“大囊”管家2人,司讼员2人,乡老若干人,传达1人组成,便将拉章组织中的监狱归塔哇管理处统属,负责处理寺院及附近13庄的一切民、刑事案件兼摄军事事宜。到1940年第五世嘉木样自西藏学法返回拉卜楞寺以后,大刀阔斧改革拉卜楞寺组织机构,建立了类似西藏“噶厦”性质的“议仓”组织,集全寺政教大权于一人,将原来的教务会议(磋钦措兑)和座前会议(仲贾措兑)降到次要地位。加强了寺院在政治、经济、教务、司法、民政方面的统治机构。“议仓”内专理司法的有:议仓聂尔哇(司法军务官)2人,拉章聂尔哇(佛宫司法军务官)4人,孜挂(民政、司讼官)若干人,并设有监狱。当时制定的惩罚办法有三种,即:罚金、体罚、宗教惩罚。
  (一)罚金
  1.不论民、刑事案件及案情大小,如需议仓处理,首先须交“赤卡”(即赎罪钱)。罚款数额多寡,视其案情大小而定。罚来的钱归嘉木样“大囊”所有。
  2.“哈妥”(蒙古语,直译为硬性的意思)也是一种罚款。数额多寡根据 “赤卡”(即赎罪钱)多少而定。罚来的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3.“卡解合吉”(直译为“开口钱”即诉讼费)。也是一种罚款,但数额多寡不等,视其案情而定,罚来的钱归议仓官员所得。
  4.解“脚镣钱”,钱归看守人员所得。
  5.案情重大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归嘉木样“大囊”或寺院僧众供经饭时支用。
  6.“赔命价”,在习惯上,打死人要用钱或牛、马、羊等牲畜顶替赔偿。但命价数目不等。各个时期有差别,主要根据死者身份来决定。在拉卜楞地区,打死一般普通人,一人抵一人的命价;打死土官、头人、僧官都须赔五至九个人的命价;打死僧人一人,赔两个人的命价。但也有例外,部落双方打仗打死人数,可以互相抵销,不足者赔价,一般命价由部落、村庄集体负担。
  (二)体罚
  1.“打屁股”,一般用两米长柳条作刑具,轻则五十,重则五百至一千不等。
  2.“钉木桩”和“坐牢”,议仓官员在牧区审案时,案情轻者,将罪犯背捆于木桩上;重者挖一个仅能容一人站立的土坑,将罪犯带上手铐脚镣令其站入土坑,名曰“土牢”。
  3.“罚劳役”。时间长短不等,最重者,终身给“大囊”或寺院服无偿劳役。
  4.“烙火印”,将火皮袋(一种煽火用具)上的铁火筒烧红后,在罪犯脸部烙一个圆圈。
  5.“判徒刑”。时间长短,无明文规定,由议仓官员酌情决定。
  6.僧人犯法有开除寺院者,俗人犯法有驱逐出部落者。
  (三)宗教惩罚
  1.将罪犯名字写在“查油”(即一块黑布)上,正月毛兰姆法会上送鬼时,在僧俗群众中高声宣读,诅咒其“纵使活着也必一事无成”。
  2.当有的罪犯认为自己被冤屈时,申诉冤屈的人用“吃咒”的办法将“周居哇”(用糌粑做的三角形咒物)摆在众僧面前,面对“周居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居哇”,敢为者即被视为冤屈,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誓毕即将佛灯吹熄,当即被释放,案情遂告了结,否则严加惩处等等。
  这种政教合一的司法制度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1944年夏河县司法处虽已成立,但由于陈规旧习根深蒂固,案件投诉司法处者寥寥无几。
  二、卓尼土司的司法制度
  卓尼历代土司为巩固其统治,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土司衙门统治机构。土司是衙门最高统治者,土司以下,又设头目2人,掌管军政大权,另设传号房有传号4人,轮流值班,负责衙门内外传达,并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兼理辖区民、刑诉讼案件的判处,传号下有二班头,管理监牢、班役及犯人。
  卓尼土司除建有自己的衙门外,还在其辖区内实行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划进行统治,即一为“掌尕”(相当于自然村)组织,一为“旗”(相当于乡)组织,每旗有长宪(黑番四旗称副爷)1人,负责全旗的行政、司法、军事事务。
  历代土司在受理辖区内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处方面,结合各个时期的特点,制定出两种不同的原则依据:
  1.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首先得由管辖旗长(长宪)、仓官、总管私下调处,如果案件已经直接申诉到土司衙门,必先经过“传号”,由“头目”审理判决,情节轻微者,审清后以口头判处,判处后原、被告若无异议,即可具结(服判不悔之意)结案。结案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各缴纳衙门钱5串(旧铜币,亦称麻钱)。另按案件情节轻重,酌缴罚金10~15串。
  2.刑事案件如系严重伤害或抢劫案件,首先须向土司衙门交纳“夏旦”罚金50串。此类重大案件,如果经“传号”、“头目”审理,当事人不服其判决,或者案情特别复杂,“传号”、“头目”无法审理,则呈请土司亲自开堂审讯。审讯时,“传号”、“头目”必须在土司座位两旁站立陪审。开堂之前,由“房科”开定受讯者(即原、被告人)和有关证人姓名连同诉状呈交土司审阅,再由执达员将双方带到堂前叩头拜诉,同时二、三班衙役(类似法警)携带所需刑具(杖、枷、木墩、木手板、铁绳、脚镣、手铐、皮鞭等)站立法堂两旁,听候土司审理清楚,便当堂口头宣判,不另下文字判决。
  倘遇杀人重大案件,情节单纯、事实清楚的可当堂宣判;犯罪情节曲折复杂,当堂难以结案的,初审后,批交在群众中有声望的总管、头人查清事实,待后处理。但凡属杀人案都得赔偿“命价”(男子命价规定500串,女命价300串,得按当时市价折交银锭、银币或用牛、马折价抵数),如案内有在逃凶手时,结案后未归者三年内不得还乡居住。
  第三节普法教育
  甘南自建州至1980年11月底以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为配合公审公判、公捕而以黑板报、布告、报刊、幻灯等形式进行宣传的。
  自1953年11月区人民法院成立到1959年,随着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通过公开审判,召开大小型控诉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图片展览、黑板报、布告、文艺节目进行宣传。
  1960年全州结合整社和开展社会主义全民教育运动等中心工作,开展了爱国守法的法制宣传教育。
  1961年12月26日至1962年1月10日在合作、临潭城关镇、拉卜楞、龙迭城关等地进行了第一期公开审判、宣判大会5次,参加群众达7000多人,从而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罪犯。大会后群众揭发出坏人坏事48起,犯罪分子16人。全州发案率下降。
  1963年10月,全州各级法院针对包办买卖婚姻、私婚、重婚、早婚等非法婚姻以及贩卖人口等现象,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学生、群众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群众中树立了法制思想,清除了封建的婚姻残余观念。
  1966年至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全州的法制宣传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和半停顿状态。1976年以后,全州各级人民法院逐步恢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977年为贯彻全省铁路治安会议精神,州、县法院都选择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判处理,还组织社队群众收听了实况转播,举办宣传专栏,增强震慑效果。1978年,全州各级法院与公安部门配合,共召开公判大会7次,部分县还利用有线广播向全县所有社队播放大会实况,组织群众收听。
  1980年上半年,州委决定在碌曲县进行选举试点,县法院采取各种形式,宣传《选举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州、县法院与宣传部门配合,购买“两法”学习材料1600多册,发到社队基层,举办宣传专栏200余期。是年11月,州法院会同州妇联在合作镇开展了新《婚姻法》的宣传试点。
  州司法局成立后,把法律法规的宣传始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根据不同时期工作和社会治安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活动。1981年到1984年,先后突出宣传《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宪法修改草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1985年州司法局制定《在全州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实施规划》,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开展“一 •五”普法。至1990年12月,全州农牧区的普法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在“一•五”普法中,全州共投入普法学习的有32万多人,占普法对象的90%,其中农牧民普法对象25万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的有20多万人,占农牧民普法对象总数80%;全州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456人,全部参加了普法学习,其中417人学完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全州共有各类干部14139人,经考核验收,学完“十法一例”的有11520人,占整个干部总数的81.5%;有国营企业职工29000多人,经考试验收,学完“十法一例”的有22500多人,占职工总数的77.6%;城镇居民普法对象12000多人,已学完规定内容的有8500多人,占应学人数的70.8%;参加普法学习的个体从业人员3.829人,占应学人数的72%;乡镇企业职工参加普法学习的有4120人,占应学人数的65.3%;全州有和尚、阿訇等宗教职业者5100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的有4600多人,占整个宗教人员的90%;共有各类学校730多所,接受了普法教育的大、中、小学校学生达7万多人。
  全州的干部、职工、群众除系统地学习“十法一例”夕卜,林区的干部、职工、群众重点学习《森林法》,牧区学习《草原法》,农区学习《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全州共召开宣传动员大会480多场(次),参加会议受到教育的干部、群众153000多人(次);利用庙会、物资交流会、民族运动会、集市贸易、宗教活动日等群众集会的时机宣传484天(次),受教育群众达139万多人(次);出动宣传车596辆(次);办宣传专栏、橱窗、板报930多期;放法制录音录像近2000多场(次);在各单位、学校作法制报告1120多场(次),受教育干部、职工、学生达124000多人(次);编印、散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
  第四节调解
  甘南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多民族杂居,民间习俗迥异,使甘南地区的调解工作与内地有所不同。在政教合一的夏河拉卜楞地区,民间纠纷的调解多由部落首领或寺院僧人进行族内调解。卓尼土司衙门处理辖属部落之间的一切民事纠纷时,土司衙门内的头目、传号及各旗长宪、总管兼有调解纠纷的职责。在临潭地区,1941年按照甘肃省政府颁布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的调解范围和工作原则,民间纠纷的调解则一般由在群众中有声望的本保甲老人数名共同调解。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的人民调解工作着重为消除和缓解存在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大量民间纠纷,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建州前,就在夏河、临潭等县相继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投入工作。临潭县1951年至1953年建有2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02名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671件,轻微刑事案件260件,有力地配合了临潭地区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1955年,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等县开始在乡镇设立调解工作委员会。自此,各级人民法院都把指导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列入工作日程,对已建的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逐步在民族地区推行调解制度。到年底,全州共建调解委员会49个,有委员302人。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自治州调解工作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在牧区未建立调处组织。1959年调处委员会被撤销归并。1960年州委批转了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整顿调处委员会的意见》,提出调解委员会的建制、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的要求。到1962年,调处工作有了较大发展。1965年,州县法院普遍拟定加强调解组织的计划,多数县法院着手进行整顿。到年底,全州已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336个,其中乡镇22个,公社163个,大队151个。
  1966年至1973年,公、检、法等机关被“砸烂”,人民调解工作也被视为“阶级调和”、“修正主义”而遭到非议。至1974年,才逐步恢复基层调解组织。到年底,全州7个县103个公社、599个大队、2544个生产队已恢复建立调解组织1830个。此后的几年,调解工作处于逐步恢复阶段。从1980年12月起,州、县先后组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即由司法局主管。
  到1981年底,全州共有调解组织2273个、5434人。其中,调委会711个、3300人;生产队调解小组1562个、2134人。全年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2100多件,为同期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的4倍。1982年,培训司法助理员38名,占司法助理员总数的63.3%。县、乡两级对446个调委会进行了整顿重建,占调委会总数的72.15%。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乡镇司法助理员、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参加法制宣传、帮助失足青年、深挖犯罪线索、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协助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
  1984年全州共建有调委会913个,调解人员3807人,全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843件,为同期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的5倍。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也较往年有所提高。1985年,全州各乡镇的行政村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45个州级企业和7个县级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年底共有调解组织893个,调解人员3948人。年内整顿调委会373个,占41%。在整顿中,培训调解人员75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19%。全年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纠纷2619件,调解成功率达89%。帮教失足青少年35人。为了总结交流全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甘南州人民政府于1989年11月在合作召开首次全州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会议表彰奖励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23个先进集体和39名先进个人。有12名同志在大会上交流工作经验,会议还印发了17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经验材料。1990年底,全州有各级调解组织800个,调解人员3723名,全年调解各类纠纷1898件,调解成功1667件,成功率87.8%。帮教失足青少年7人,建设文明村18个,文明户14家。对589个调委会进行整顿,培训调解人员1007名。
  第五节公证
  共和国成立前甘南没有公证机关,民间买卖、财产分割等契约沿用旧俗,采用私证。1953年至1955年,临潭、夏河、卓尼、西固(现舟曲)4个县的公证工作,由各法院办公室秘书兼办。据年底统计,共办各种合同契约公证131件,其中加工合同36件,建筑合同78件,委托1件,商品定购合同3件,代购1件,其它合同1件。当时的公证业务范围,即证明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也证明公民间涉及重要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等。签定合同的一般程序是甲、乙双方合同当事人同时来法院,经简单询问和对合同签定的数量、质量、规格、预付款、价格、材料供应、验收日期、交货地点等主要内容加以审查,着重了解乙方合同承定人的经济状况、承担能力、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若双方表明愿意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并无异议后,法院则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表示认可。
  1957年以后,公证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至1980年12月重建司法行政机关以后,才逐步恢复了公证工作。
  1981年12月下旬,州司法局召开了全州首次公证工作会议。会后,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公证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广泛地宣传公证工作的意义、性质和任务,编写印发公证工作问答及宣传提纲500份。到年底共办理各种公证522件。1983年8月,各县都建立了公证处,各县司法局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边学习、边宣传、边调查、边办证的方法,积极大胆地试办经济合同公证工作。同时开展国内有关收养、继承、委托、分割公有财产、遗嘱、房屋买卖等项公证工作。办证质量据夏河、卓尼两县的统计,履约率达到99.7%。夏河县公证处对全县水电系统国家投资的180万元的40件水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全部进行公证。夏河县公证处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推动了全州经济合同公证的全面开展。
  截止1990年底,全州公证人员发展到28人,10年来共办理国内公证40多项、1896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7522件,占办证总数的92.4%;避免经济损失3842296元;拒绝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135件;提出司法建议56件(被采纳50件);接待来信来访5547件。其中,1988年是10年中办证最多的一年,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的132.6%,涉及公证标的6944万元。
  第六节法律服务
  共和国成立前,甘南地区群众打官司只是求人帮忙写诉讼材料,没有律师这一职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施行后,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仅允许被告人进行充分辩护,而且支持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也可以为被告辩护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指定辩护人为被告辩护。1956年,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做辩护工作。尽管当时辩护工作数量少,但还是产生了很大影响。1957年后,由于法制尚不健全,加之对律师制度宣传不够和极“左”思潮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辩护工作是“替坏人和阶级敌人说话”,致使全州辨护工作陷于停顿状态。
  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三法”,甘南州各级人民法院抽调一批曾经从事过政法工作或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9名同志搞辨护工作,初步建立起了甘南的律师队伍。
  1981年5月至年底,临潭、夏河、卓尼、迭部、玛曲5个县和州法律顾问处先后成立。1982年上半年,碌曲、舟曲两县法律顾问处相继成立。至此,全州共建立法律顾问处(后改为律师事务所)8个,有律师工作人员8名(实习律师6名,辅助人员2名),逐步开展律师工作。当年出庭进行刑事辩护51件,民事代理3件,办理经济事务2件,接待群众来访222人(次),解答法律咨询68人次,代书39份,调解纠纷6起。
  1984年律师工作的重点由大量承办刑事案件开始转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积极为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服务。是年,临潭、卓尼、夏河三县法律顾问处共担任了12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到1990年底,全州实有律师工作人员16名,其中取得律师专业中级职称的3名,取得初级职称的3名,律师助理5名,辅助人员5名。10年来,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44家(处)。办理经济法律事务2779件;民事代理92件,避免经济损失153.67万元;刑事辩护694件;非诉讼代理101件,挽回经济损失41.93万元;解答法律咨询4529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08件;接待人民来访3138人(次);处理人民来信371件;律师收费42530元。
  第七节劳改
  民国时期,临潭、卓尼、夏河、西固县司法处设有看守所及监所。
  临潭县司法公署(后改为司法处)设有看守所、监狱各1处。1946年10月5日,甘肃省高等法院指令募捐修建监狱。政府无分文拨付,向民众苛派,至1949年9月29日临潭县解放时监狱修成,地址在现临潭新城东背街。看守所设所长兼监狱长1名,主任看守兼会计1名,看守2~3名,所长兼监狱长由省高等法院委派或指令代理,隶属司法处审判官直接指挥。
  卓尼在土司衙门内,设有监牢、监房,分头、二、三班房等级,各班房有班役分管犯人,根据案情分押监管,案情重大的押入头、二班房,对犯人施行奴隶制的苛刑,强迫做苦役。1945年10月1日卓尼司法处看守所正式设立,设看守所、监狱各1处,内设看守所长1名(兼监狱长),主任看守兼会计1名,看守人员3〜4名。
  是年12月,卓尼司法处成立了筹建监所委员会,募捐修建监狱。年内共收捐费(国币)55500元,银币311元,监狱占地1.46亩,在监所委员会的组织指挥下,从1946年5月1日始建,于1947年秋建成。
  夏河地区自二世嘉木样时期起就设有监狱。1942年,夏河县司法处设有看守所及监狱各1处,看守所编员有所长兼监狱长1名,主任看守兼会计1名,看守员3〜4名。
  西固县司法处设看守所及监狱各1处。有所长兼监狱长1名,主任看守2名,医士1名,看守6名,所丁1名。
  当时犯人工场作业均设在监内,各县监内投入作业犯人多则10人,少则7人;作业科目有外役樵伐、种菜、解木板、打土坯、羊毛编织、苦役等。
  1949年9月,临潭、卓尼、夏河县先后解放,新政权机关接管了看守所、监狱。1950年,人民司法机关的看守所及监狱相继设立。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1951年,随着镇反、肃特、土改运动的深入开展,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和情节轻微的未决犯就地投入看守所、监所劳动改造;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临夏专署省劳改机关劳改。
  临潭县于1950年11月成立看守所、监狱收押人犯。编员3名(看守所长、预审员、看守员各1名),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公安执行股具体管理。此时,临潭县隶属临夏专署管辖,因此,人犯的劳动改造、囚金、囚粮核发等均由临夏专署中级人民分院负责。
  卓尼于1949年10月由军管会负责接管了国民党卓尼设治局司法处看守所、监狱房地财产、档案、印鉴、囚犯所余囚金、囚粮及旧职人员5人,到1950年10月1日,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成立。看守所和监狱随之设立,编员3人 (看守所长1人,看守2人),归公安执行股管理。
  夏河县于1949年9月200,由临夏工委工作团和人民解放军代表接管了国民党夏河县政府、警察局。9月22日新的县人民政权成立,随即保安科接管司法处看守所及监狱房地产、档案、印鉴、旧职人员、囚人、囚金、囚粮等。1950年底,夏河县人民司法机关组建新的看守所、监狱,编员3名,业务先归临夏专署分院领导。是年6月至1952年6月,直属省政府领导。
  1951年至1952年底,临潭、夏河、卓尼3县看守所、监所在县人民法院领导下,组织在押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已决犯和案情轻微的未决犯在监所就地劳改生产。主要种少量粮食、蔬菜、洋芋等。3个看守所开垦耕地共92亩,监内搞缝纫、铁、木工加工或修理,拾柴、烧木炭、手工制砖瓦、马车运输、修建监所、打土坯等时有输出劳务。
  1957年7月合作看守所和监狱建成投入使用。
  1958年春,州公安处筹建劳改科(大队)及监狱,于是年10月底竣工,建立“地方国营合作新生农场”、“合作新生综合加工厂”。是年,全州有6个看守所,8个监所设置内外劳改场(厂)或生产摊点。
  1963年1月起,专区、州、市劳改工作管理体制归省公安厅劳改局领导,委托专区、州、市公安处(局)代管。甘南州原劳改大队称“甘肃省劳动改造管教队第十二独立大队”,设政治处。劳改企业名称为:“甘肃省地方国营合作农场”,下设合作、寺院、卡仓3个中队。
  1965年11月24日,州公安处发出通知:“今后州内各看守所已决犯一律押送临夏大西滩劳改农场”。到年底,该队所押劳改罪犯分三批调往山丹新生砖瓦厂319人,临夏大西滩第七劳改独立大队57人,刑满释放57人。退回各县看守所23人。从此,甘南州公安处管理和代管的劳改工作历时12年至此结束。12年来,在“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的指引下,改造、挽救、教育了大批罪犯。
  1984年初,筹建成立甘南州劳改队,同年6月,州司法局增设劳改管理科,到10月底,新建的劳改队办公室、监狱全部工程竣工。11月州劳改大队搬迁至新址,所接管犯人同时投入新监狱。甘南州劳改大队自1984年6月18日开始接收关押罪犯,主要是盗窃犯、制毒、贩毒、吸毒犯、抢劫犯、伤害、杀人犯、强奸犯、交通肇事犯、破坏电力设施犯、盗伐森林犯、贪污犯、诈骗犯等,共四大类23种犯罪罪名的罪犯。是年7月1日,州劳改大队成立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育新学校”。学校设校委会,校长、副校长各1名,教务处正副主任各1名,教员若干名,具体实施教学计划。
  至1990年底,州劳改大队下设机构为4股1室5个中队,即:行政股、狱政股、教育股、生产股、医务室、看守中队和1、2、3、4中队。甘南州劳改大队,从1984年8月到1990年底的6年多时间内,依照《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的任务、内容、原则、方法和省劳改局教育处每年对罪犯“三课”教育工作的安排内容,对犯罪分子开展有针对性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和其他内容的教育,并逐步实现经常化、课堂化、系统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认真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以改造为目的,生产为手段,针对犯罪原因,采取以个别谈话、感性教育、重点教育、正面教育为主的政治思想教育形式。变训式为劝导式,融法、理、情于一体,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上大课、小课,召开各种会议、入监教育、出监教育、分类教育和“走出去”(准假、奖假回去处理家事)、“请进来”(请公、检、法、司长讲形势政策,请罪犯家属介绍家乡的新变化)等各种形式开展劳教工作。为了保证监内秩序的稳定,在犯人中推行“双承包责任制和双百分奖惩考核制”, 使其生活有具体要求和内容,思想和行为有规范准则。
  从1984年7月至1990年底,先后共评出劳改积极分子395人,生产学习积极分子122人,分别占押犯总数的44.58%和13.77%,其中被依法减刑137人,占总在押人犯数的15.46%;被假释46人,占总在押人犯数的5.19%。历年来在20名顽固反改造尖子犯中,有10名转为二、三类犯,转好率为50%,在历年刑满释放的419名人员中,只有6人在三年内重新犯罪,占刑满释放人员的1.43%,改造质量有效率达到或超过法定要求。
  第二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沿革
  一、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南藏族自治区(州)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11月1日。当时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及秘书室。1954年开始受理一、二审刑事、民事案件。由于处于政权初建阶段,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主要任务是: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调处草山纠纷和民族内部隔阂,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安定社会秩序,巩固民主政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审判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法院审判工作陷入瘫痪状态。1967年12月由军方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干警除少数人结合到保卫部外,大多数人在本单位参加斗、批、改。
  1968年2月27日,自治州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保卫部,原公、检、法机关的职能被取而代之。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1973年3月,恢复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派干部13人,开展正常的审判业务。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5月,设立法律业余大学甘南分部,隶属于办公室。1989年又增设行政审判庭。至1989年12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办公室。办公室又下设信访室、法律业余大学分部、会计、总务、技术等部门。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1月。在此之前,上诉案件和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则由庭务会议决定。1968年1月实行军管后,原审判委员会被撤销,1973年3月州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后,由院党组施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1974年6月正式恢复审判委员会。
  三、县(市)人民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9月,原属临夏专署,1950年6月改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53年10月又划归甘南藏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管理。1959年改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法院。1962年1月更名为夏河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由夏河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3月恢复夏河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合作、阿木去乎、拉卜楞、王格尔塘、佐盖曼玛、勒秀的6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21个乡、2个镇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临潭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49年9月,原隶属岷县专署;1950年10月改属甘肃省人民法院临夏分庭,1953年10月又划归甘南藏族自治区。“文化大革命”中被临潭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科替代,1974年7月,临潭县人民法院恢复。至1989年12月,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新城、冶力关、陈旗和店子四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18个乡、1个镇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卓尼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0月,原名为卓尼藏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53年10月改称卓尼县人民法院,划归甘南藏族自治区。1959年1月与临潭县人民法院合并,沿用临潭县人民法院名称,1962年1月与临潭县人民法院分设,恢复原称。“文化大革命”中被卓尼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2月恢复卓尼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新堡、多坝、洮北、恰盖、麻路5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16个乡、1个镇行政区域内案件。
  舟曲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6月,1959年1月改称龙迭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又更名为舟曲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中被舟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10月恢复舟曲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插岗、立节两个基层法庭,管辖全县22个乡行政区域内案件。
  碌曲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6月,原称洮源人民法院,1955年6月改称碌曲县人民法院。1959年1月与玛曲县人民法院合并,称洮江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与玛曲县人民法院分设,恢复碌曲县人民法院原称。“文化大革命”中,被碌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代替,1973年6月碌曲县人民法院恢复。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郎木寺、双岔两个基层法庭,负责处理全县7个乡行政区域内案件。
  玛曲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6月,原称欧拉人民法院,1955年6月改称玛曲县人民法院。1959年1月与碌曲县人民法院合并为洮江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与碌曲县人民法院分设。“文化大革命”中,被玛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代替,1973年5月恢复玛曲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设阿万仓、曼尔玛两个基层法庭,负责处理全县8个乡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迭部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62年1月,文化大革命中被迭部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所代替,1973年9月恢复迭部县人民法院。至1989年12月,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办公室,下辖旺藏、洛大两个基层法庭,负责处理全县12个乡行政区域内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庭和临时人民法庭
  (一)基层人民法庭
  自1953年11月以来,夏河县相继建立了合作镇人民法庭、阿木去乎人民法庭、拉卜楞镇人民法庭、王格尔塘人民法庭、佐盖曼玛人民法庭和勒秀人民法庭。碌曲县建立了郎木寺和双岔人民法庭,迭部县建立了洛大、旺藏人民法庭。临潭县建立了新城、冶力关、店子和陈旗人民法庭。舟曲县建立了插岗、立节人民法庭。玛曲县建立了阿万仓、曼尔玛人民法庭。卓尼县建立了新堡、洮北、恰盖、麻路、多坝人民法庭。截止1989年12月,全州共有基层人民法庭22个。
  (二)临时人民法庭
  1965年11月,甘南州在临潭和玛曲两县开展社教工作。两县社教团设立了临时人民法庭,审理社教中有关触犯刑律的刑事案件。1966年12月,两县社教团工作结束,临时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第二节民事审判
  一、婚姻家庭纠纷
  共和国建立以来,甘南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处于主导地位,包括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及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收养费等。40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始终在80%左右徘徊,民事审判基本上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在进行。
  针对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特点,人民法院审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在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待早婚,如果不是感情彻底破裂,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指出不够婚龄是违法的;但在处理上,还是以调解和好为主。对待重婚,则不从重论处,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时,尽量说服教育一方脱离关系。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同时,在财产分割上则破除旧的习惯,尽量照顾母子利益,使婚姻法逐渐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家庭纠纷被当作资产阶级思想受到批判。审判权被下放,当事人告状无门。因此,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急剧减少。
  1976年以后,特别是1980年新《婚姻法》的颁布以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规定的实施,使甘南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充实和完善。这一时期,旧的传统逐渐消除,甘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新婚姻法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因此,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婚姻家庭案件开始增多,范围逐渐扩大,由解放初期的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分配不公扩大到赡养、抚养、收养等纠纷。
  二、其它民事纠纷
  其它民事纠纷包括债务、房屋、继承、土地、赔偿、名誉、林木、水利等共9类21种。这些民事纠纷案件,自1949年以来,在同期所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始终徘徊在20%左右,但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债务纠纷和房屋纠纷案件,其种类繁多,在甘南民事审判中占居相当比例。
  (一)债务纠纷
  自1949年建国以来,甘南地区的债务案件一直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期审结的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婚姻家庭案件,处于第二位。
  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债务案件涉及解放前贫雇农所欠地主债务、民间借贷、陈年老债以及鸦片烟、枪支、兵价、买卖等。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则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债务处理条例》、《新区减租减息条例》及《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共和国建立前的陈年老债及涉及鸦片烟、枪支以及兵价等债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物借贷债务,则按当时物价折价付给,涉及借贷利息债务,无论新旧,则按月息最多不得超过3分处理,超过部分或高利贷不予支持。对于兵价纠纷,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对于共和国建立前保、甲长侵吞的兵价则如数返还;当兵本人若死亡,则给其亲人酌情付偿。地主、富农将土地抵押给贫雇农作兵价的则如数判令其偿付。1961年前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债务案件,许多都是解放前及解放后公私合营时期遗留下来的,新生案件比较少。此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人民法院相继被迫停止工作,债务案件的审理一度中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出现,甘南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民事审判中债务案件逐年增多,范围也逐渐扩大。同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颂布,为新时期的债务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房屋纠纷
  人民法院对房屋案件的审理,始于共和国建立初期。当时,房屋纠纷主要涉及买卖、典当、租赁三种形式,其中大部分纠纷属于共和国建立前遗留的。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原则及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
  19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城乡特别是农村中无偿占用私人房屋办食堂、办工厂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因此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不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案件的审理因人民法院被“砸烂”而被迫停止。
  1976年开始,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政策的逐渐落实,一些旧存老案和“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产生的房屋纠纷开始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案件大幅度增长,并且范围由原来的房屋买卖、典当、租赁扩大到房屋代管、产权等纠纷。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城乡建设,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为保障新时期不同所有者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民事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的二审民事案件相对较少。1964年至1966年,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55件,其中维持34件,改判7件,发回重审9件,终止5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才开始恢复正常工作。1976年至1989年12月,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247件,其中维持177件,调解12件,改判28件,撤回上诉4件,发回重审12件, 其他处理14件。第三节刑事审判
  一、政治案件
  政治案件的审理(当时称反革命案件),一直为甘南刑事审判的重点,自全州法院系统建立以来,共审结反革命案件7331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9.41%。这些案件,涉及罪名繁多,犯罪种类多达26种,反映了甘南自共和国成立以来反革命案件的不同特点和各个历史时期敌我斗争的复杂程度。
  1950年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甘南相继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土地改革运动、肃反运动、农(牧)业合作化及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运动。反革命案件也随着各种运动的兴起而不断发生变化,成为这一时期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匪首、惯匪、恶霸、不法地主、间谍特务、反动组织、叛国投敌、破坏土地改革运动、反革命杀人、勾结或窝藏匪特、反动党团骨干、破坏农(牧)业合作化、破坏粮食统购统销及其它反革命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首要分子进行了严惩,对胁从犯和轻微的反革命分子则判处管制,交由群众进行监督改造。通过审判活动,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使人民民主政权得到巩固。
  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土匪、恶霸及其它反革命分子到处杀人、放火,进行破坏活动,企图颠覆人民政权。因此,剿匪、反霸成为甘南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及土地改革运动,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地主进行了严惩。并对杀人、放火、抢劫民财的惯匪;罪大恶极、有血债、有民愤的反革命分子,解放后组织特务活动、阴谋暴乱的首要分子处以死刑。1953年底,随着镇反运动和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反革命案件开始减少。1954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破坏粮棉等统购统销政策的反革命案件开始增多。1956年达到高峰。当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判处这类罪犯59人。同时,破坏农牧业合作化的反革命案件也相应增多,全年共判处这类罪犯30人。
  1957年,甘南地区普遍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全州各级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捕办判处了部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这一时期,对上述五类分子以教育为主,除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处以刑罚外,大部分则交由群众批斗。次年,甘南地区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运动。因此,反革命案件急剧增加。全州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办案,采用“成批准备,逐案审理,连续开庭,群众诉苦,一案多人”的方法,对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全州法院系统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止1966年,全州法院系统审结反革命案件6908件,其中1958〜1961年审结6586件,占82.31%。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相继被迫停止了正常工作,随后又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所代替。各种刑事法规被置之不用,而以当时的“公安十六条”和所谓“首长指示”作为办案依据,因此,这一时期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如将错误言论和言语过失以反革命罪进行判处,很多人蒙受不白之冤。这一时期,共审结反革命案件454件,一般为历史反革命、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和社会主义制度、现行反革命言论、阶级报复、封建复辟等案件。
  1977年至1978年期间的反革命案件,主要为“文化大革命”遗留的案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作重点转移,反革命案件在甘南刑事审判中几乎消失。
  二、刑事案件
  甘南刑事案件的审理,始于1949年底。当时,甘南藏族自治州还未成立,各县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领导与监督下,行使审判职能。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法院系统也随之设立。至此,甘南刑事审判进入正规轨道。截止1989年12月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7505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0.59%。涉及案件种类达41种。
  共和国建立初期,土匪和国民党的散兵游勇在甘南地区时常出没扰民,虽经多次清剿但未彻底肃清。这一时期,抢劫和盗窃国家或公民财产案件一直居高不下。1952年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始,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盗窃及其他盗窃、侵吞、诈骗公有财产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增多,直至运动结束才有所下降。1954年的禁烟运动及1955年的宣传《婚姻法》,也使毒品案件和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增多,成为当时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至1956年,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867件,涉及的案件主要有:贪污、盗窃、抢劫、诈骗财产案,故意杀人、伤害、强奸、奸淫幼女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责任事故及其它渎职案件;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等。
  1956年至1966年,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3881件,是甘南普通刑事案件最多的一个时期;1958年发生的反革命武装叛乱,是这一时期普通刑事案件增多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案件主要有:凶杀、强奸、奸淫幼女、抢劫、投毒、纵火、贪污、盗窃、赌博、投机倒把、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伪造、贩卖货币、票证案件;流氓、破坏军人婚姻、重婚案件,虐待案件;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案件;渎职、破坏社会治安、破坏抗旱和破坏青苗案件等。
  1977年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逐步进入正规。至1989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1982件,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故意或过失杀人、强奸、奸淫幼女、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侵犯财产案件;走私、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流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妨害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传授犯罪方法、赌博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受贿及其他渎职案件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甘南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开始增多。1982年以来,全州法院系统结合两次“严打”运动,对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分别进行了严厉打击,使甘南的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截止1989年底,全州法院系统共审结这类案件519件。
  三、案件复查
  甘南法院系统对案件的全面复查始于1959年。1976年至1986年,全州法院系统进行了五次大规模复查和反复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9162件9471人。其中纠正平反7092人,占总人数的74.88%。发放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14.5万元。并为部分平反者解决了户口,安置了工作,补发了工资。通过对历年来的案件复查,使错案得到纠正,冤案得到平反,假案得到排除。
  第一次复查始于1959年,当时主要根据省委和州委有关处理叛乱人员的精神,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叛乱及反封建斗争中逮捕起来的人犯进行全面清理。除对叛乱首要分子及罪大恶极者判刑外,对罪恶不大、一般的参加叛乱人员,则通过一年多的管押教育、政训后予以释放。1961年和1972年,人民法院对在押罪犯又分别进行了清理,对错捕、错押及参加叛乱的一般人员予以释放。
  第二次复查于1976年至1980年进行,主要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叛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部分案件也进行复查。复查的标准是: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被诬陷迫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给予坚决彻底平反,并对平反中出现的工资、家属等问题,给予适当解决;对因不了解党内斗争情况,在议论林彪、“四人帮”时发过某种怨言,说过某些错话而被定为“恶毒攻击”案件判刑的,也一律平反。并同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宣传、煽动破坏加以区别;对于断章取义,主观分析,无中生有,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判刑的,或在行刑逼供下定为反革命的,以及说错话、写错字或无意识损坏领袖像等无限上纲案件,在生产和科研中难免失职而被定为反革命的,一律无罪释放。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责任事故处理。同时,对因患精神病而胡言乱语被定为反革命的,一律给予平反;对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如事实有出入,判刑偏轻偏重的以及处理不当的案件,给予彻底平反。这次复查,在平反的反革命案件中,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及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判刑的有33件;因说错话、写错字而无限上纲被定为“恶毒攻击”罪判刑的有113件;因思想认识问题,搞宗教迷信、胡写乱画以及精神病患者因诳语而定为反革命的有202件。
  第三次大规模复查始于1979年底,至1981年结束。这次复査,主要解决甘南1958年叛乱和反封建扩大化所遗留的问题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部分案件。其原则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主谋策划叛乱者,匪首骨干和杀人凶手,都一律维持原判;对某些无参叛事实,仅散布落后言论,属于认识问题的一律给予平反;对于争降、投降的叛匪,则均按“不管、不捕、不押、不判”的“四不”政策给予平反纠正。对于那些在反封建斗争中因言论或认识不足等问题而被判刑的,一律按无罪处理。复査结束后,州中级人民法院又组织人员,进行了评查验收。
  第四次复查始于1983年初。这次复查对历年复查的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抽查。对于发现或遗漏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并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第五次复查始于1986年,主要内容是1953年至1980年间涉及统战方面的案件及清理历年来复査案件中所遗留的问题。通过复査,发放各种补助费2.4万余元,彻底解决了历年来复查案件中所遗留的问题。至此,全州复査案件工作全部结束。
  第四节经济行政审判
  一、经济审判
  最初的经济审判,都依附于民事,成为民事审判的组成部分。此后,随着甘南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也随之增多。经济审判作为民事审判的一部分,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1年6月,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1982年,临潭、夏河、玛曲、迭部、舟曲5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相继建立。1985年,卓尼、碌曲两县人民法院也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至此,全州法院系统共建立经济审判庭8个,工作人员32名。其中正副庭长4人,审判员9人,助理审判员6人,书记员11人,法警2人,为甘南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打下了基础。
  至1989年的8年时间内,全州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60件,标的640多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37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38.06%,标的物主要为农副产品(即牛、羊、蕨菜、药材、沙棘、花椒、食品、羊毛、粉条、苹果等),处于第一位;借款合同纠纷50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13.89%,处于第二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19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5.28%;加工承揽合同纠纷5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1.39%;财产租赁合同纠纷4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1.10%。此外,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45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40.28%。
  二、行政审判
  甘南行政审判始于1988年。当时行政审判庭还未建立,其审判依附于民事或经济,成为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的组成部分。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以现行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则以《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为准。受理的案件,则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规定,涉及的范围虽广,但在甘南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一些属于高科技和经济领域的行政案件还未出现,行政案件主要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治安行政案件。作为独立的审判体系,案件数量还很小。因此,甘南行政案件的审判尚处于萌芽状态。
  第三章检察
  第一节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西固(现为舟曲县)、临潭县在民国时期设置有司法处,内分审判、检察两部分,检察官由县长兼任,共和国成立后始设置人民检察机关。
  1951年,卓尼自治区(县)、西固、临潭、夏河人民检察署相继成立。
  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州)人民检察署成立,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1名,配有干部4人。当时,配合区(州)政权的接交工作,接收了划归甘南所辖的夏河、临潭、卓尼、西固等县的检察机构。碌曲、玛曲当时尚未设县。
  1954年,甘肃省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各地检察署试建检察业务制度。甘南被列为第三类(即初建检察机关)地区。甘南州检察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首先试建了侦讯制度,开始办案。当时的检察工作方针是:运用国家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证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顺利实现。具体任务是:保障促进民族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畜牧、农业、林业各项生产。监督国家畜牧、文化、税收、贸易及粮食统购统销等政策之正确实施,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有无违犯各项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等活动。
  1955年7月,甘南州检察署改称“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各县检察署也改“署”为“院”。
  1956年初,碌曲、玛曲建县并设立县人民检察院。至此,除迭部外,全州各县检察机关全部建立,承担审查批捕、起诉业务,并直接承办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有检察干警27人。1957年10月4日,撤销碌曲、玛曲两县人民检察院,两县审批人犯等工作暂由州人民检察院直接审查办理。
  1958年12月,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合并于临潭县人民检察院;碌曲和玛曲两县合并,建立洮江县人民检察院;舟曲县检察院改名为龙迭县人民检察院;夏河县检察院改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检察院,州及各县公、检、法陆续合署办公。不久又根据甘肃省政法会议精神,各自分开办公。
  1961年12月,随着全州行政区划的再次调整,由4个县(市)院,调整为夏河、临潭、卓尼、玛曲、碌曲、舟曲、迭部等7个县检察院。当时,全州共有检察干警40名,其中藏族6名,回族1名,汉族33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检察工作受到严重干扰,除受理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外,其他检察业务均未开展。
  1967年1月,州、县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检察干部参与斗、批、改。同年5月,公、检、法被“砸烂”,检察工作陷入瘫痪。这一时期,除个别检察干部调入州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外,大部分人被送“五七”干校劳动,后调其他单位工作。
  1975年1月,按当时的《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院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甘南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6月,甘南州及各县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又陆续重建了检察机关。1979年上半年,州、县检察机关陆续开展工作。州检察院内部设置了三科一室,即刑事、经济、法纪三个检察科和一个办公室。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兼办;信访工作先后由办公室和法纪检察科代管。1980年,各县检察院也相应地设置了三股一室,当时,全州检察干警已有108名。
  1988年,州、县检察机关成立了执法小组,共有27名干部参加,从此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工作。8月至10月,为了履行和强化司法监督,全州检察机关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8处。
  1990年5月12日,州检察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高检院、省检察院的有关指示,统一全州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州检察院内部设刑事检察处、贪污贿赂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和办公室。并决定夏河、临潭县检察院设置刑事、贪污、法纪、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其他县检察院设置刑事、贪污贿赂、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监所检察业务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
  至1990年底,自治州有检察干警187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71人,占干警总数的38%。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3年10月至1954年底,自治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犯罪案件147件,其中反革命案8件,人命案20件,抢劫、盗窃案11件,烟毒案18件,破坏农牧业、林业生产和粮食购销政策案15件,干部违法(贪污、渎职、吸食大烟等)47件,其它案28件。经审查,起诉法院20件,查处终止24件,转其他部门建议行政处理88件。
  1954年,临潭县检察署直接受理了马三元和丁发荣两起失踪案。自行侦查、深入群众了解,现场勘验,侦破了长川乡马牌村敏法土曼、丁阿乙舍杀人嫌疑,同年7月30日将两凶犯逮捕法办,使上述两起一年多的失踪案终于真相大白。
  1955年自治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21人(其中反革命犯56人,刑事犯1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8人,不予批准逮捕21人,退查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1案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0案22人,退回补查1案1人。同年发现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逮捕人犯111人,占逮捕总数的52%,要求公安机关在1956年2月之前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如临潭县原羊沙区代副区长冯保树系一暗藏的反革命分子,1955年10月26日在临潭县召开的三级干部会议上,持枪行凶,打死临潭县委委员、公安局代局长张志德,打伤羊沙区委委员张廷俊、民政科科员李民生等四人后携枪越墙而逃,被民警捕获。1955年11月17日,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冯保树死刑。
  1956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12名,经审査批准逮捕271名(其中反革命犯114名,刑事犯157名),占受理总数的89.61%,不予批准逮捕18名,占5.77%;退回补查15名,正审查7名。在肃反运动的震慑和宽大政策的感召下,全州投案自首者有177名,其中反革命47名,刑事犯罪77名,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53名。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22件28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66件182人,其中反革命案64件69人,刑事案102件113人,占受理总数的79.7%;免予起诉6件39人,占2.7%;不起诉8件12人,占3.6%;退回补查22件27人,占9.9%;正审查20件20人。当年出席预备庭31次,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21次,发现量刑偏重或偏轻的刑事案5件,用《抗议书》进行纠正,经人民法院研究改判。1957年,全州检察机关已全面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除卓尼县检察院因人力不足,延至第三季度担负出庭公诉外,其他各县检察院从1月起全部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8年,因甘南地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情况特殊,有的县经县委决定将审查批捕权下放到区、乡党委。对所捕人犯,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进行处理,大部分判刑,部分人改作其它处理。同年,为了将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捕俘的叛匪案件及时清结、处理,根据省委关于处理临夏、甘南反革命武装叛乱的十条政策和州委关于处理这些罪犯的指示,全州检察机关抽出90%的干部和有关部门统一行动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除判刑、管制、劳教者外,教育释放12104名。并对错捕的8名,可捕可不捕的48名及时作了纠正。当年还开展了社改检察工作。
  1961年,在办案工作中认真贯彻“先放后打”的方针和“从严”的精神,结合自治州当时的治安形势及民族特点,洮江(即碌曲、玛曲)、德乌鲁市(夏河县)以打为主;临潭(包括卓尼)、龙迭(舟曲、迭部)先放后打,部分半农半牧区为了保证安全,对暴露明显的敌人进行坚决打击。西北局会议后,扭转了干部中宁“左”勿右的思想。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纠正了不经州委批准乱捕、乱押的错误作法,公、检、法3家有了正常的制约关系,因而办案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全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899名,经审查批准逮捕440名,占受理数的48.8%;待后处理的34名,不予批准逮捕227名,管制21名,监督生产6名,行政处理11名,批判斗争19名,批评教育170名,退査126名,公安机关自动撤回8名,报党委待批62名,正审查2名。当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09案385人。经审査,决定起诉250案303人,决定免予起诉1案3人,不起诉19案19人,教育释放10案10人,正审查19案21人。对重大起诉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当年治安形势逐渐有所好转,刑事案件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7.2%,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下降52.5%,第四季度也比第三季度下降13.6%。同时,根据省政法党组和州委关于释放一批藏族人犯的指示,公、检、法机关统一组织力量,从4月9日至7月底对人犯进行清理,对一些刑期短、确有悔改表现的教育释放,全州共释放了1225名,其中反革命犯149名,叛匪702名,其他刑事犯374名。
  1963年,全州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了法律程序和既定的办案制度,对审批案件做到:不经个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核不上报,事实不清不上报,证据不足不上报,对起诉案件做到案案讯问被告。由于坚持了办案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错漏。如临潭县报捕包XX一案,经州检察院审查,事实不清,退回县检察院深入调查后,弄清了真象,原案失实,系旁人捏造诬陷。碌曲县公安局提请批捕巴X盗窃案,经县检察院审查,因事实不清退査后,查清系以旦X为首涉及9人的团伙案,依据犯罪事实批捕了旦X等三犯。
  1964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301名,比上年受理数下降33.72%,决定批捕114名,比上年下降55.47%。公安移送起诉159名,年底办结133名,退查15名,正审查11名。决定起诉124名,免予起诉7名,不予起诉2名,管制5名,交群众监督改造11名,退赔罚款9名,建议纪律处分4名。
  1965年,根据社教运动和对敌斗争形势的需要,全州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集中打击了两次,1〜2月份集中打击一批反坏分子;10月以后,社会上的反坏分子又有抬头,又集中打击一次,两次占全年批捕人数的70.6%。主要打击反革命集团。预谋为匪、阶级报复、反攻倒算等反革命分子和凶杀、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打击重点对象占捕人总数的66.1%。
  196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235名,经审查批准逮捕142名(其中反革命犯82名,刑事犯60名),不予批准逮捕67名,待审26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84件9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53件63名,不起诉2件2名,等审29件31名。全年依靠群众办案56名(包括与兄弟部门和四清工作队共同办理的),其中决定逮捕、起诉42名,交由群众监督改造14名。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的刑事检察比“文化大革命”前有所改进。一是对恶性重大案件提前介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快捕、快诉;二是实行侦、诉分开,自我制约,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
  从1979年7月至1982年12月,全州刑事检察工作共批准逮捕人犯384名,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88件371名,同时开展了审判监督工作,3年中对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10件11人。除1件维持原判,1件由州检察院撤销抗诉外,其他经过二审改判。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防错防漏,三年来在审査批捕工作中.全州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有44件69人。州检察院对各县检察院的备案材料也都进行了认真审査,1982年纠正了夏河县检察院应捕未捕的2人;纠正了舟曲县检察院错捕的1人。
  1983年全国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后,自治州检察机关坚持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主要任务,积极协同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依法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从1983年1月至1987年12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336名,其中“严打”三个战役(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集中打击的1967名批准逮捕人犯中,有故意杀人犯32名,抢劫犯84名,强奸犯117名,故意伤害犯214名,流氓犯98名,盗窃犯435名,盗枪犯26名,投机倒把犯11名,破坏电力、交通、通讯设备犯10名,其他96名。3年多的时期内,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犯有1151名。在审查批捕时,追加逮捕犯罪分子33名,同时不批准逮捕168名;在审查起诉时,决定免予起诉110人,不起诉36人。对判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7件9人,法院改判3件5人,维持原判3件3人,自行撤回抗诉1件1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州检察院发现和纠正县检察院原批捕决定有错漏的共有19次,其中改变原决定批捕为不批准逮捕的16人,改变原不批准逮捕为批准逮捕的3人,为“严打”中不枉不纵、防错防漏起到了一定的把关作用。
  为了巩固“严打”成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打”期间,州、县检察机关先后向26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9次,纠正某些单位违法6次;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共350篇;对免予起诉人员进行走访考察。
  1988年,根据省委和州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办案工作中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988年至1990年底,州、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916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769人,不予批准逮捕87人,追加逮捕17人,另外,州检察院纠正县检察院漏捕4人。3年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84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00人,追加起诉1人,免予起诉45人,不予起诉4人。对法院判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抗诉11件13人,当年审结改判7件7人,维持原判2件3人。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425次,发表公诉词364篇。结合办案,曾向8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4次,纠正违法3件,建议处理违法人员1人。
  第三节经济检察
  1953年10月,州检察署成立后,即开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当时,干部中贪污腐化违法犯罪情况较为严重。据统计,全州检察机关从1954年1月至1955年1月,受理干部贪污案件40起46人,贪污金额总计达10759万元(旧币),银元59块,挪用公款424万元。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报请党委批准逮捕法办14案15人,转州监委处理5案6人,转有关部门处理17案20人。1955年至1963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总计161件。1964年,全州在开展“四清”、“五反”运动中,揭发暴露出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党委交办和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共计22件。截止年底,办结17件。在报经州委批准逮捕5件8人中,有投机倒把2件5人,贪污2件2人,严重违法乱纪1件1人。有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临潭县公安局治安股长张XX从1958年至1964年,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共牟利1222元,还有刑讯逼供、吸食大烟等严重问题,经县委批准,决定依法捕办。
  此后两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36件,其中,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案30件,蜕化变质、严重违法乱纪6件。当时,遵照中央“二十三条”精神,除了逮捕少数非捕不可的以外,对多数交待好并能积极退赔的,经群众批判斗争后,建议作为行政处理。
  1980年至1982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案件42件、59人。经侦查终结,决定逮捕37人,起诉26人。犯罪分子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3.7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2.44万元。迭部县原副县长杨XX,在1981年分管林业期间,利用积权,与县一中原总务室主任刘XX、管理员马XX等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将迭部一中修建教学大楼的1000立方木材指标转让给陕西省兴平县市政处采购人员田XX,从中索取贿赂款3.5万元,县检察院根据杨X X等人犯罪事实,于1982年先后将三被告依法捕办。
  1983年8月,全州开展“严打”斗争,把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经济犯罪纳入统一行动,集中打击。截止1987年底,自行立案侦查经济案件34件52人,其中贪污案14件16人,行贿受贿案2件3人,其他案件18件33人,决定逮捕31人,起诉15件25人。以上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17万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28万元。
  1988年,继续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重点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21起,经初步审理转有关部门4件,自行立案侦查7件7人。经侦查终结,逮捕5人,起诉3件3人,免予起诉4件4人,人犯中有副县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人,一般职工27人;贪污、贿赂金额达8.4万元,追回赃款5.3万元。
  1989年至1990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99起,立案侦查43起。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92.4万元,挽回58.2万元。侦查终结32起,决定起诉22件32人,决定逮捕30人。
  1990年,州检察院派出工作组,协助迭部县检察院查清了迭部县原工交局局长王XX等贪污20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并连带破获大要案3件,其中县级干部受贿万元以上的大要案2件,科级干部受贿万元以上的大案1件。
  第四节法纪检察
  共和国建立初至“文化大革命”运动前,检察机关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范围比较广泛,按其性质,有反革命案、刑事案、还有经济案件。犯罪类型有: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重婚等。
  1954年,卓尼县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卓尼县检察署和西北森工局、省监委、农林厅、劳动局以及卓尼县法院共同组成检查组,调查了洮河林场因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职工伤亡32人(死亡3人、残废3人、轻伤26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将主要责任者、大峪作业所主任张XX逮捕法办,其他7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1958年以前,对非法拘禁案涉及到民族纠纷问题的,都通过上层人士协商处理。重大人命案,对主犯依法惩办,对从犯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如1953年3月4日,上迭拉索寺僧人其XX家被盗,怀疑同寺僧人刀旦所为,将刀旦绑于自己家中施刑拷打,致成重伤,被群众发现解救回家,经村中调解,由其XX给受害者白糖90斤,猪肉半扇而了结此怨。但刀旦因伤势过重,3日后死去。又由总管按旧规,迫使其XX拿“命价”银元700块、骡子1头、铜锅1口、酥油20斤以及毡布等赔偿。临潭县检察院通过和上层人士协商,取得同意后,将主要凶手其XX依法捕办。
  1960年,临潭县冶力关粮站干部高XX,将一小偷卢文奎捆绑殴打致死。柳林公社琵琶大队支部书记侯XX,非法搜查社员家庭,造成社员焦尚棋自杀。经临潭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将上述2人逮捕法办。
  1964年,卓尼县发生一起严重的打击报复、诬陷致人死亡案:卓尼县那子卡乡左车首公社社员邱月荷(女),曾因在1958年揭发过公社党支部书记王XX、生产队长范XX、副队长张XX、会计王XX、保管王XX等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问题,而使上述人等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从1960年开始,借机两次对邱月荷及其丈夫王积德进行批判斗争、非法关押。1964年11月,又一次借生产队一头牛被盗便毫无根据地认定并在群众中散布:偷盗者系邱月荷及其丈夫王积德勾结他人所为。召集了与邱、王有私人成见的8名群众,私设公堂,严刑逼供,捆绑吊打,将王积德打成残废;对邱月荷除捆绑吊打外,更残忍的是剥掉衣服,用烧红的碎瓷片、镰刀烙烤4天,非法施刑致使受害者不省人事才予放回,并将房屋及一切财产宣布没收。当天乡人委行政负责人包XX下到左车首蹲点,又召集全乡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和四类分子76人,组成斗争队伍,把邱月荷第二次拉到公社连续斗争三天三夜,因伤重死亡,死时邱月荷正怀孕7个月。家属喊冤上告,此案才暴露,经甘南州委批准,发动群众揭发斗争后,逮捕法办上述6人,同时逮捕了知情不报,有意支持报复行为的乡长赵XX。
  1979年甘南州检察院重建后,设置了法纪检察科,各县检察院配有专职或兼职法纪检察干部,并陆续设置了法纪检察股,当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余毒未肃清,干部中存在一些违法乱纪问题。对上述问题县检察院同有关部门协商,进行纠正和处理。
  1990年临潭县办理一起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冶XX系临潭县法院干部,为达到与其妻离婚的目的,经常殴打、虐待妻子,致其妻左腿腓骨骨折、颅顶骨骨折。为了寻找离婚理由,冶XX捏造其妻被她生父强奸,使其岳父受到刑事追究,其妻向有关单位哭诉揭发,县检察院与公安局及时查清事实真象。此案由州公、检、法机关“三长”(局长、检察长、院长)亲自参与讨论,最后由法院以诬告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冶XX有期徒刑7年。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3年11月19日,卓尼县看守所发生在押犯黎XX逃跑事件。经卓尼县检察署检查其原因是:个别看守人员认为黎XX“个子尕跑不了”,思想一时麻痹造成的。1954年2月12日,人犯贺XX将二两大烟(鸦片)带进卓尼看守所,同年2月22日贺犯被解送临潭县看守所后才被检查出来。在押犯康XX的母亲将二分多“料面”(吗啡)藏在枕头里送进监所,同号子人犯检举后才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卓尼县检察署与公安、法院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看守所的监教制度、武装看守、劳改情况进行了为期3天的详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54年10月25日晚,夏河县看守所发生反革命犯马XX畏罪自杀。夏河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共同组成检查组,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1956年6月和8月份,甘南州检察院与公安处、中级法院联合派出工作组,先后赴夏河、临潭、卓尼等县监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公安部门未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法院个别案件错捕错判,监管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都作了纠正和处理。
  1958年,夏河县监所发现贪污犯汪XX(原判刑5年)、坏分子旦XXX(原判刑2年)在狱内组织人犯越狱暴动,阴谋夺取看守人员枪支逃跑为匪的问题,夏河县检察院立即再次起诉,法院判处两犯有期徒刑各20年。
  1959年,德乌鲁市(夏河)检察院和公安局、法院共同检查看守所、劳改队两次,检察院自行检查10次。对1210名人犯的思想言行进行摸底排队,对表现好的给予物质奖励6人,大会口头表扬11人,提前释放1人,当年人犯在劳动生产上超额50%完成任务。龙迭县检察院1959年与公安、法院联合对监所检查4次,大部分人犯思想较安定,接受改造。年终召开奖惩大会,对表现好的记功2名,物质奖励22名;对表现不好的,批判斗争、记过6名;对重新犯罪的起诉加刑10名。
  1960年,洮江县检察院协助监管人员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对人犯进行形势、时事和法制教育,并开展了坦白自首、揭发检举反消极破坏;比劳动改造、比认罪服法、比互相监督、比发明创造的劳动竞赛。通过一系列政治思想教育,收效甚大。人犯共坦白、检举反革命案件线索13起,认交长短枪5支,子弹150发,银元17500块,粮食4500斤,手表2只,白银2000斤。
  1961年,州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对监管场所进行两次大检查,发现有人犯死亡现象,对此,全州推广洮江县监所经验,进行三反(反浪费、反吃生食、反吃冷食)和三查(查吃熟、查吃热、查卫生),干部深入伙房,粮菜过秤,防止克扣,对病犯及时进行医疗,从而制止了人犯死亡现象。
  1963年,对在押的813名人犯摸底,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有改恶从善表现的498名,占在押人犯总数的61%;表现较好的207名,占25.4%;表现差的90名,占11.6%;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的18名,占2%。经研究决定对表现好的提前释放53名,减刑13名,物质奖励34名,大会表扬10名;对表现不好的记过18名;重新犯罪的,起诉加刑6名。
  1966年,州、县检察院检查看守所累计38次。通过检查,对久押不决、久拘未作处理和对人犯管教方面的问题,均建议纠正和解决。
  1979年州县检察院重建后,各级检察机关把监所检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监所监察试行办法》,做到监所检察经常化、制度化。坚持每月检査、节日大检查的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详细记载。从1983年至1987年,在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全州检察机关对州、县监改场所检查累计988人次。通过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政策法律问题的18件,纠正拘留转捕案超过法定时限的14件23人,纠正审查起诉案件超过法定时限的3件9人,受理人犯申诉49件。为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回访考察小组8个,帮教小组50个。对五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回访考察165人次。1988年至1990年,对全州监改场所检查785人次,提出纠正违法建议9次。
  第六节信访与申诉检察
  1953年10月,甘南州人民检察署(院)刚建立不久,在同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聘请检察通讯员5人,并设置检举箱两个,检举犯罪、监督守法。
  1954年至1955年,州、县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除党委交办的外,80%来源于群众来信来访和检察通讯员提供的材料。195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和控告检举案有228件,检举揭发的案件有贩卖鸦片、子弹,资本家不法行为,婚姻案,违法、失职案,打骂捆绑群众,以及赌博、贪污、盗窃、计税不公、欺压苛诈群众等。经审查,检察机关直接查处77件,转公安和有关部门113件。1961年,州检察院对信访工作规定了“五不转”,即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不转,检举贪污、渎职防碍中心工作的不转,检举反革命和干部违法犯罪的不转,重大的人民内部纠纷不转,其它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不转。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及时派员进行查处。据统计,1962年至1966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信访和控告申诉案件617件,其中自办159件,转办416件,等办42件。对已构成犯罪的,依法捕办4人,管制1人,集训1人。
  1979年至1982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来信来访1011件。
  1983年至1987年,在开展“严打”斗争中,全州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共1004件,其中检举、控告案件349件,不服拘留、逮捕、起诉、判刑、投入劳改的申诉404件。其他民事纠纷、错案平反后等问题申诉251件。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以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该自办的检察机关自办,该转办的协助主管部门查处。遵照高检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和省检察院的安排,州检察院于1986年11月至1987年5月,复查了 “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老案65件68人,检察机关重建后的1件1人,决定改正26件27人,维持免予起诉决定18件20人。
  1988年,州、县罪案举报中心(站)共受理控告、检举103件,申诉107件。举报涉嫌县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1人,一般干部3人。同年收到群众来信317件,接待来访70人次,分别情况进行自办、转办或直接答复。
  1989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检举64件,申诉84件;收到来信216件,接待来访86人(次),来信来访作了自办、转办或直接答复本人。全州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站)共受理各类犯罪举报线索65件,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56件,其中经济犯罪线索46件,法纪犯罪线索10人。涉嫌地级干部1人,县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20人,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5人,一般干部7人,其他人员18人。经初查,构成犯罪决定立案侦查的19件,不予立案的5件。举报工作开展以来,有6名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供认犯罪金额8.7万元,退交赃款8.6万元。全州通过举报案件查处挽回经济损失32.97万元。
  1990年全州检察机关收到群众来信205件,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40件,经济方面的37件,法纪方面的57件。对这些来信直接答复9件,转监察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查处196件。全年接待群众来访74人,接待集体上访3次,主管检察长接待上访人员8次。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都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