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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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4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治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18
页码: 1270-1287
摘要: 清代,临潭县称洮州厅时,设有衙署三班(皂班、隶班、快班),专职维护治安、侦察、缉捕、看守等事务。1935年2~6月,临潭县政府为强化治安管理, 编制实施保甲制度,在临潭所辖区编制了1镇4乡88保921甲。
关键词: 公安工作 治安工作

内容

清代,临潭县称洮州厅时,设有衙署三班(皂班、隶班、快班),专职维护治安、侦察、缉捕、看守等事务。1935年2~6月,临潭县政府为强化治安管理, 编制实施保甲制度,在临潭所辖区编制了1镇4乡88保921甲。1937年9月,成立了保安队,有官兵110多人。卓尼县1937年博峪事变前,由土司衙门自行处理治安、民事、刑事案件。博峪事变后,卓尼设治局成立,国民党政权逐步在土司管区内站稳了脚跟。夏河设治局在1926年设置,1928年改县后,即由行政警察队维持治安秩序,清查户口,整编保甲,但仅限于拉卜楞周围城区及黑错(今合作),1940年编4个联保。1942年6月,国民党岷县专员公署派人在黑错召开夏、临、卓三县、局整编保甲会议。夏河县从1942年11月至1943年12月共清查整编了14个乡的保甲,计14乡83保751甲。卓尼设治局在所辖柳林、洮南、洮北一带建立了保甲制度;但在迭部、插岗一带编制保甲时,遭到当地群众的坚决反对和武力抵抗,故直至共和国建立时保甲与旗制并存。
  二、共和国治安组织
  (一)治保委员会和治保小组
  1951年,临潭、夏河、卓尼等县为配合镇反、剿匪、维护社会治安,开始设立治保组织。至1953年底,一半以上的乡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县级机关部分单位也建有治保委员会。1956年对全州治保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对治保人员进行轮训。“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的活动基本停顿。1971年,第十五次公安工作会议后,对基层治保组织普遍进行了整训。1973年,临潭县举办治保人员训练班27期,派专人分片对134个大队的治保会主任、7名治保组长和企事业单位的治保会成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又通过他们对645个治保小组进行了整顿和业务培训。夏河县公安局为美武(今佐盖曼玛)等6个公社举办了治保人员训练班。通过整训,提高了治保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发挥了治保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对敌斗争中的作用。当年,夏河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107起,查获犯罪分子95名。
  1977年,全州各县公安局普遍对城镇、农村、厂矿、机关、学校的治保组织进行恢复和健全,到年底,全州共建治保会691个,占应建数的98%,有治保委员3770人;建立治保小组2782个,占应建数的97%,有治保人员8481人。1986年,全州再次大规模地对治保组织进行整顿和对治保人员进行培训,共整顿治保会325个,培训治保会成员336名,其中在旅店业中建立治保组织41个,治保人员59人。截止1987年底,全州共有治保会722个,治保小组613个,成员4853名。整顿后的治保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维护公共秩序,监督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治保组织提供案件线索88件;协助查处刑事案件14起,治安案件47起;扭送不法犯罪分子29人。
  (二)治安联防
  群众性的区域治安联防组织成立较晚。1987年碌曲县公安局首先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出《碌曲县牧区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在全县实行牧区牧组治安联防组,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进行。随后,州公安处推广了碌曲县的作法。是年,全州共建有治安联防队17个,他们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搞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平时,联防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参加值班、巡逻、守候,制止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并与有关单位配合,帮助失足青少年。1990年,碌曲县玛艾派出所在群众中建立治安联防会4个。这些群众性治安联防队伍给派出所的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和支持,初步形成了警民共同防范、共同维护治安的社会网络体系。
  (三)联户联防小组
  随着农牧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和完善,适应农牧村社会治安管理的新形势,改革和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势在必行,一种新型的维护农牧村治安组织形式一一联户联防小组应运而生。以村里邻近的十几户或几十户为一小组,在公安派出所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的指导下,参加联户联防的农牧户轮流值班、巡逻、看门,负责全小组的治安防范。甘南州于1987年开始建立联户联防小组,全年共建联户联防小组16个。到1990年底,仅碌曲县玛艾派出所就建立联户联防小组148个。
  第二节治安管理
  一、公共秩序管理
  1980年9月州公安处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就整顿社会秩序作了部署。重点是车站、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通过发布告、宣传政策、建立规章制度等措施加强管理,进行整顿。在整顿中,全州组织公安干警、机关职工、民兵、治安积极分子、部队等各方面的力量3000余人次,在一些公共复杂场所、重点地区进行巡逻放哨、堵截守候、盘查可疑人员等活动,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8人。1982年全州共召开各种形式的宣传动员会议12次,参加人数达12968人次,群众主动向公安机关扭送违法犯罪分子11名。与此同时,各县公安局动员各方面力量,组织巡逻队128个,参加干警达738人次,对各机关单位、大街小巷、公共复杂场所进行巡逻放哨,共査获犯罪分子114名。
  1986年,按照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甘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在全州城镇组建治安巡逻网的实施方案》,并在武警、消防等部门的配合下,组建了巡逻队、组239个,在各县城关地区和合作地区的公共复杂场所和主要街道进行巡逻、放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年共出动警力1365人(次),抓获犯罪分子7名,查处治安案件24起。为保证公共娱乐场所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秩序,州公安处在全州范围内发布了《关于加强全州影剧院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各县还针对影剧院、录像放映点等一些公共场所出现打架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的情况,采取和主办单位签定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合同的办法。由县公安局抽调力量,配合影剧院、录像点的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查处案件,并对个别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录相点、咖啡馆、台球室进行了专门的检查和整顿。1988年,全州各地都加强了治安巡逻,全年共出动巡逻队3125次,警力5824人次。在巡逻中抓获各种违法犯罪分子346名,查处治安案件153起,破获刑事案件30起,查获非法贩运木料的汽车22辆,架子车137辆,没收木料4805根;缴获毒品29.5克,赌具1付,赌资3929.10元;査获假麝香54个,假银元661个,其它赃物79件,赃款11770元。1989年,部分县还在一些复杂场所建立了固定的治安岗亭和治安室,专门负责特定场所的治安秩序。1990年,合作公安分局、玛曲县公安局除组织临时性的治安巡逻外,还组建了专门的巡逻组织。
  二、交通秩序管理
  甘南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自1987年建立以来,随着一系列交通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从交通安全教育入手。运用各种方法和舆论工具,深入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上,要求机动车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规范和统一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内容和车辆档案管理。驾驶员考试和培训监督、审验、安全考核形成制度,驾驶员档案管理日臻完善。
  为使交通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交警支队和各大队在城区以整顿车辆乱停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为重点;道路以“反违章、防事故、保畅通”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三分之二的警力上路巡逻,狠抓源头管理,强化路面监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至1990年底,全州公安交警系统共出动警力32799人次,路查车辆154759台,查处交通违章13012起,其中治安拘留6人,吊扣驾驶证158本,警告1158人。
  交通警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整个交警队伍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战斗力的需要。甘南公安交警按照公安部党委提出的“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和“严、快、高、实”的要求,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狠抓交警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交通民警培训班,提高广大交通民警的业务素质;选送骨干到警官大学深造,积极参加省上举办的车管民警、事故处理民警、安全宣传民警等专业培训班;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函授大学、电视大学、自学考试等学习;支队和各县交警大队还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每年进行一次交通民警应知应会考试,督促和激励广大交警学知识、学业务,以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
  三、特种行业管理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公安机关不断健全完善特种行业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1956年,临潭、舟曲、卓尼、夏河加强了对旅店业的管理,建立了店铺定期报告制度,并经常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983年对全州各城镇的48个旅店、29个修理、、6个旧货、4个铸造刻字店(点)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了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对一些发案较多,犯罪分子易于藏身、销赃的旅店和旧货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门法制教育,以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1984年,州公安处呈请州政府转发了《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同年11月120,为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方便群众,州公安处决定把原由州公安处和合作公安分局双方共同管理和办理的特种行业审批手续工作,改由合作公安分局办理。1986年,鉴于各旅店,特别是个体经营的旅店,没有严格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管理混乱,甚至有的成为犯罪分子落脚和销赃的场所,各县公安局对旅店业进行整顿。先后整顿招待所、旅社、个体旅店137家,使135家旅店健全了规章制度,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其中国营122家,个体13家,并对旅店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制定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全年在旅店中侦破刑事案件3起,其中杀人1起,盗窃1起、诈骗1起;查处治安案件9起;提供违法犯罪线索13件,抓获违法人员14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14元。经过清理整顿,使甘南州的旅店业管理逐步趋于完善。1987年,为进一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对全州的609个国营、集体、个体旅店,14个旧货,10个刻字,59个其它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帮助这些行业建立安全责任制14个,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35个,协助组建治保小组34个,设安全员146名。经过长期的检查、整顿,使特种行业中的发案率基本得到控制,全年共发刑事案件3起,治安案件20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9名,缴获赃款赃物折款9707元。1988年,对旅店业的管理实施公安部《旅店业治安管理方法》,使行业治安管理逐步实现目标化和科学化。
  四、治安处罚
  共和国建立初期,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以后,经过广泛的宣传,于1958年全面实施,同年上半年,临潭县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13起,处罚16人,其中罚款处理9人,拘留处理7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条例》中止执行。
  1980年2月2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颁布。当年,主要抓了打架斗殴、诈骗、赌博、绺窃、调戏妇女、封建迷信、欺骗群众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流氓违法活动;共处罚各种违法分子494名,其中行政拘留190人,罚款240人,警告64人。此后,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成为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982年,全州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420起,其中查处破坏治安、偷盗、伤害等违法犯罪团伙37个,共处罚614人,其中警告处理55人,罚款处理328人,行政拘留231人。
  1987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效。甘南州各级公安机关一面组织干警学习,一面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报刊、墙报及街头图片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实施后,州公安处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组检查各县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年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各类治安案件因不服裁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上诉的21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2.4%,上诉到人民法庭的3起,其中维持2起,撤销1起。1990年,全州共发生各类治安案件1981起,査处1979起,查处率为99.9%。共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涉案人员2397人,其中警告609人,罚款1483人,行政拘留305人。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上诉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19起38人,占0.96%和1.5%,其中维持17起34人,改裁2起4人,占查处案件总数的0.1%和0.17%;上诉到人民法院的3起10人,其中维持1起1人,未结案2起9人。第三节禁毒禁赌扫黄
  一、查禁烟毒
  (―)禁烟
  民国时期,甘南部分地区长期种植罂粟,而且向内地贩运毒品。国民党政府实际上推行“明禁暗不禁”的政策,致使甘南藏区在建国前几年种、制、贩、吸毒品的活动愈来愈猖獗,种植地区由迭部扩展到舟曲、卓尼、临潭、夏河、碌曲的局部地方。共和国初期偷种罂粟的地方,均属地域偏僻的深山老林,交通闭塞,不易发觉。加之,流窜在川、甘、青三省交界地区的大小20余股土匪,出于反革命目的和自身吸食毒品的需要,一方面利用盘踞的地盘和据点,大肆种植、贩卖鸦片,为其筹集反革命活动资金;另一方面采用拉拢、诱骗、胁迫等手段,教唆部分群众对抗政府法令,大量私种罂粟,为他们作鸦片生意提供更多的货源。在禁烟初期,由于这些地方的区、乡、村基层政权正处于筹建时期,群众对党的禁烟政策还不了解,部分群众抵触情绪很大。卓尼达拉沟(今属迭部)在1952年开展铲烟时,群众普遍不接受,不但公开咒骂干部,还以武力相对抗。一些人在罂粟地里锄草、追肥时,都带着刀枪,看见干部来时就鸣枪恫吓。夏河县有的乡种烟群众相互订立“攻守同盟”,不准任何人向干部透露种烟情况。一些村寨在匪特的操纵、煽惑下,聚众煨桑,歃血盟誓,武装抗拒铲烟;有的到区公署请愿,要求政府批准种烟。由于上述原因,使甘南的禁烟工作一时未能打开局面,致使罂粟种植蔓延达26000多亩,夏河县尤为严重,约15000亩,种烟户数达到1万余户。
  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州)成立时,卓尼的上迭、下迭、插岗、铁坝和夏河的清水、上卡加、下卡加、博拉等,以广种罂粟而闻名。同时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在甘南形成了以卓尼、夏河农业区种生烟,临潭旧城和夏河县城加工、贩卖鸦片的“一条龙”式生产销售网,诱使许多人沾染了吸食毒品的恶习。1953年夏,全甘南3个县、14个区、40个乡的450个自然村种植罂粟的农牧民达6万余人。在共和国建立初的四年,甘南平均每年种植罂粟38000多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7%,年总产鸦片15000多公斤。1954年上半年,西北局和甘肃省委对甘南禁烟提出“坚决禁种、慎重稳进、逐步禁绝”的方针,拉开了禁烟工作的序幕。是年6月17日,甘南藏族自治区 (州)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宣布成立禁烟委员会并在甘南境域全面禁烟。同年6月20日、2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召开联席扩大会议,对禁烟禁毒工作做了进一步动员和具体部署。会后,自治区抽调干部、民族宗教界人士、头人300余人组成工作组,分赴各产烟区开展工作。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在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劝导,大部分地方做到了“自种自铲”。省人民政府针对有些地方因群众生活困难,拨款20亿元(旧币)予以救济,并组织医疗贸易小组下乡支援。但是铲烟工作在少数地方遇到阻力,有的地方公开抗铲烟苗。他们集结武装保护烟苗,拒绝干部进村,还打伤解放军战士,使一些想铲的群众也不敢行动,从而使铲烟工作陷入僵局。为了将甘南禁烟禁毒工作进行下去,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逮捕为首抗铲分子7人,从而使铲烟工作得到迅速进行。至当年7月底,共铲除罂粟苗27000余亩,收缴鸦片烟11502两2钱,料面(海洛因)3两9钱,步枪子弹77发,逮捕鸦片贩子32人。临潭县在群众性禁烟运动开始后,于1954年初成立了以公、检、法干部为主体的缉私队和缉查小组,在全县区、乡、村的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并组织民兵盘查放哨,查禁走私毒品。是年7月,临潭县重点打击旧城、新城加工和贩卖鸦片的“黑窝”,突击侦破13起加工、贩卖烟毒的大案。全县共查获鸦片烟3446公斤、海洛因4.5公斤,惩处加工和贩卖毒品的首要分子84人,其中判刑32人。通过大规模的群众性禁烟、禁毒运动,卓尼、夏河两县原来种植罂粟的区、乡、村群众都自觉地制订了《禁烟公约》,互相监督,坚决禁种罂粟。
  1955年,甘南藏族自治区(州)颁布了《关于禁烟禁毒的暂行办法》,各县认真贯彻实施。到1956年底,全州累计铲烟38.5万多亩,根除零星散种烟苗14万余株,共查获鸦片12000多公斤,焚烧鸦片213公斤,上缴海洛因15公斤,并使2411名严重吸毒者戒除了烟瘾。至此,甘南基本上消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种植、加工、贩卖、吸食鸦片的丑恶现象,获得了禁烟运动的胜利。
  近10年来,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毒品犯罪活动又死灰复燃,在自治州的临潭、卓尼、迭部、舟曲、夏河5个县及合作地区,程度不同地岀现了种植、加工、吸食、贩卖鸦片毒品的现象,临潭、卓尼两县和合作地区尤为严重。1982年,根据省政府《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精神,州公安处积极组织力量,深入全州各地认真检査、摸底,对种植、吸食、贩卖毒品较严重的县,会同省政府查禁烟毒小组进行重点调查摸底。
  1986年,针对州内突出的毒品犯罪问题,州人大第九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严禁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烟毒和赌博活动的通告》,同时,州政府批转了州公安处、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省政府严禁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烟毒通知的意见》。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州范围内积极开展查禁鸦片烟毒的工作。全州共铲除罂粟199922株,米莲子129630株。另在临潭县冶力关的莲花山地区铲除罂粟约10亩,并对种罂粟者进行严肃处理,依法逮捕1人,治安处罚22人。公安机关及时审査烟民,深挖毒品来源和线索。通过审查,共提供制贩毒品犯罪分子254名,经过调査核实,逮捕24人,治安处罚146人。与此同时,对屡戒屡吸的107人实施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措施。
  1988年入夏后,临潭、卓尼两县公安局集中力量进行铲除罂粟类花种的专项治理。共铲除大面积种植的罂粟5.58亩左右,零星种植的罂粟23300余株,对涉及的35人进行了治安处罚。1989年,甘南州掀起严厉打击“六害”犯罪活动的斗争,把私种、吸食、贩卖毒品作为重点。12月27日,甘南州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犯罪的通告》,号召全州各族人民积极同毒品犯罪作斗争。从1989年11月至1990年2月底,全州各级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制、贩、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62人。临潭县在1989年12月21日至22日两天内,在城关镇捣毁了6个贩卖毒品的“黑窝子”。1990年7月,为配合省政府在莲花山地区铲除罂粟的统一行动,临潭县公安局积极行动,在深入调查了解和实地察看后,组织了一支由42名干警组成的精干队伍,妆扮成拾柴、挖药的群众,于7月17日晚分组秘密潜入莲花山林区的7个重点地方,在林区艰苦守候了15至25个昼夜,抓获了前来林中罂粟地里割烟浆,给罂粟施肥、锄草的7名犯罪分子,铲除罂粟250块933240株。卓尼县出动干警、民兵、乡政府干部及群众382人,在8月1日至5日为期5天的统一行动中,在康多乡齐格隆一带及藏巴哇乡的宗石、柳林、安藏沟、怕尼沟、瓦力沟等重点地区铲除大面积罂粟892块、2808178株,缴获割制的鸦片膏318克,罂粟籽125克,吸鸦片工具32件。全州全年共打击处理吸、贩毒品违法犯罪分子172人,其中逮捕79人,劳教98人,管教1人。
  (二)戒烟
  随着铲烟运动的发展,州内各地同时开展了戒烟工作,人民政府拨专款,抽调专人办戒烟所,专事烟民的收容施戒。1952年,卓尼成立烟民学习所,除发放戒烟药品外,主要以教育为主,使烟民认识烟毒的危害后自动戒绝,学习后有3人戒除。
  1953年到1954年,临潭、卓尼、舟曲分别在县乡成立了多处戒烟所,对800多名烟民进行分期入所劳动施戒。国家给烟民发给戒烟药丸,并给其家属拨生活费2800元,经过改造达到部分戒除。1956年,全州对一般烟民采取了分散禁吸、社队监督、辅以集中限制进行改造。临潭成立戒烟所1处,每月1期,两期共改造烟民229人,并给110名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属发给770元的生活补助。1957年实行“边学习、边戒烟、边劳动、边安置就业”的改造方针,临潭、卓尼、夏河、舟曲成立5个戒烟所,收容施戒328人。农村的交由乡、社监督施戒,供给戒烟药品。许多地方出现了妻子送丈夫、父亲送儿子,甚至有儿子送父亲去施戒的事例。到1958年,全州戒除烟瘾的烟民计2411名,吸食毒品的现象在州内基本绝迹。
  1980年后,临潭、卓尼、夏河、迭部、舟曲五县及合作地区出现了种植、加工、贩卖、吸食鸦片的现象,临潭、卓尼两县尤为严重。省、州两级政府极为重视,为此进行了专项治理。合作收容遣送站对19名烟民强制施戒,国家负担了全部费用。1982年,通过调查了解,对合作、临潭、卓尼三地吸食毒品较严重的207人,州公安局配合州民政局办戒烟所5期,集中进行戒烟。
  1986年,全州在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州、县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工作组分赴各重点县、区,深入到村社、群众家中进行宣传调查。通过调査,全州共摸出吸毒人员560名,其中仅临潭、卓尼、合作三个地区533人。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协助下,先后在临潭、卓尼、合作和迭部各设戒烟所。4个戒烟所共收管烟民453人,占烟民总数的81%。其中临潭戒烟所办了7期,卓尼办了5期,合作办了2期,迭部办了1期,每期为4至6个月。1988年,州公安部门在合作摸排出贩毒吸食者800多人。1989年,州政府颁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犯罪的通告”,在扫除“六害”中集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50人,其中制贩、吸食毒品者62人。为此,州内除合作外,临潭、卓尼各设1处戒烟所,在公安、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对收容的烟民,发给药品强制施戒,农村烟民的口粮与经费由民政部门解决。
  二、禁赌
  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恶习。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宣布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甘南的禁赌工作是以职能机关为主,党政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相互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的。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赌头、赌棍重则治罪,轻则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赌博活动。经大力开展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全州的赌风基本被抑制。
  “文化大革命”以后,甘南的赌风抬头,骗赌、聚赌等赌案时有发生,一些赌头、赌棍的活动由暗转明,公开招场聚赌,赌资越来越大,参与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一些基层干部、国家职工、在校学生也参加。赌博诱发犯罪因素日益明显,因赌博而导致家庭破裂、铤而走险的事件增多。甘南赌博活动尤以临潭的陈旗、扁都、羊沙、石门、羊永等地更为严重。1981年,临潭县陈旗公社1至9月份发生赌博180余场,每场参赌最多达100余人,少则10余人。全社共有参赌人员312人,其中基层干部21人,甚至有个别妇女也参赌,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针对这种情况,临潭县公安局对2名构成犯罪、民愤极大的赌棍,召开群众大会,依法公开逮捕。对一贯参赌的97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处理,对其他参赌者予以批评教育。1982年上半年,临潭县公安局在调查摸底中,发现扁都公社赌博问题突出,并对扁都、红崖、羊房三个大队重点进行了认真的查处,这三个大队参与赌博的有153人,对13人予以行政拘留,8人予以罚款,其余人员予以警告和批评教育。并分别召开5次群众会议,揭露了赌博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公开打击处理,大造声势,在群众中反响很大,教育了群众,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1986年,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一场查禁赌博的专项斗争。各级公安机关对一贯招场聚赌的赌头、赌棍进行打击。全年共查处赌博案件27起,对参与赌博的112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其中逮捕2人,行政拘留36人,罚款62人,警告14人。仅临潭县在2月1日、3日分别在陈旗、石门、羊永、羊沙等地召开万人大会,对93名参赌人员进行了公开处理,并将大会实况录音在集镇逢集之日进行播放。这次打击震动很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赌风基本刹住。
  1988年,在甘南的部分地区又泛起了赌博的沉渣。临潭县公安局针对石门乡群众聚赌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项治理,对经常参赌的14人,依据治安处罚条例作了罚款处理,共罚款1037元,并对10名一般参赌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全州共査处赌博案件22起,对涉及的111人分别予以罚款和拘留处理,收缴赌资3345元。1989年在全州开展的扫除“六害”斗争中,全年共查处赌博案件13起,对涉及的68名违法分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处理。1990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继续以扫除“六害”为工作重点,利用禁毒打开的良好局面和群众与“六害”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严厉打击赌博活动。全年共查处赌博案件43起,对参赌的161名违法分子予以治安处罚。
  三、扫黄
  (一)取缔卖淫
  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娼妓,并组织宣传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从娼妇女改邪归正,并多次重点清查、取缔,制止了暗娼卖淫活动。
  八十年代以来,已经绝迹的暗娼卖淫活动在个别地方又死灰复燃。1987年,针对在合作地区和部分县城关地区卖淫活动有所抬头的现象,全州开展了打击卖淫活动的专项斗争,査获卖淫案6起,抓获卖淫妇女6人,容留妇女卖淫的户主1人,根据情节全部予以治安处罚。1988年,夏河拉卜楞、合作两地公安机关把打击卖淫活动作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予以打击,共査处卖淫案件10起,对32名卖淫妇女予以罚款和行政拘留。次年,全州开展了扫除“六害“的统一行动。夏河县公安局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行动,对拉卜楞镇和合作镇的卖淫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抓获卖淫妇女20人,容留妇女卖淫的1人。
  (二)查禁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在自治州历史上并不多见。1982年,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收缴黄色录音、录像带及淫秽物品的通知》,州、县公安机关会同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宣传、工、青、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深入到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市场、商业部门等,在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对社会上流散的黄色磁带、录像带、淫秽书画进行清理收缴。1983年,全州共收缴黄色录音磁带60余盘。1985年,州公安处进行专门的研究部署,将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列为夏季治安工作的中心来抓,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印发了通告。6月上旬,州县公安机关抽调20余名干警,在宣传、广播、文化、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对全州的营业性录像放映点进行了初步清查,收缴了明令禁映的淫秽录像片12种13部。至年底,全州共清理、査禁、收缴各种禁映淫秽录像带392盘,收审犯罪分子1人,封闭取缔了2家录像放映点。1987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禁贩卖、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报》要求,查处了两起传播、隐匿淫秽录像的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人,其中逮捕3人,收审1人,行政拘留2人,收缴淫秽录像带5盘。
  第四节违法青少年帮教
  八十年代以来,甘南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大幅度上升。1982年,在查获的各类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成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有324名,占总数的53.6%,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成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有179名,占总人数的29.15%。1983年,犯罪青少年383名,占犯罪总人数的53.2%,比1982年上升了18.2%,其中在校学生和待业青年有93名;违反治安管理的青少年142名,占总人数的30.7%。
  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州县公安局、城乡派出所齐抓共管,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狠抓了教育、挽救、帮教工作。1982年,全州建有违法青少年帮教小组14个,对468名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经帮教转变好的59名,转变率为12.61%。1986年,全州建立违法青少年帮教小组79个,配备帮教人员329人,对202名帮教对象进行帮教,有81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转变率为40.1%。近年来甘南各有关部门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因人施教,积极引导的方法,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
  第五节户籍管理
  一、户口管理
  甘南藏族自治区(州)建立后,各级公安机关和乡(公社)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户口登记条例》,逐步建立起新的户口登记制度,开展户口登记工作,颁发户口簿。
  城镇户口登记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七项制度。在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有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四项变动登记。
  1951年7月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1953年4月,使用统一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专用章。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1980年,将各县公安局的“农转非”户口审批权收归州公安处。1981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开始落实知识分子、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和“文化大革命”中上山下乡居民返城落户的审批工作。截止1984年8月,全州共批准1969年前后上山下乡的城镇居民(包括战备疏散)和落实政策(含“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下乡的“十种人”)的1206户6258人回城落户,其中上山下乡的1132户5959人。历年来还解决了798户3909人的城镇户口,基本上完成了城镇居民返城落户的工作。1986年,全州共批准知识分子干部的家属户口“农转非”518户1520人。1987年批准318户1025人。
  二、人口统计
  甘南的人口统计主要是按年度査对统计年报,掌握各年度人口的发展情况。在不同时期,执行的报表情况也不一样。1954年,全国实行统一的经常户口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表有《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城镇人口及乡村人口统计表》。到1990年时,根据公安部的统一规定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甘南执行5种人口统计报表,即:(1)《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每年统计一次,包括户数、总人口数、性别、总人口数中的非农业人口和一年内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数;(2)《县辖镇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建制镇人口的增长变化情况;(3)《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非农业人口增加和减少的原因;(4)《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统计表》,反映自理口粮到城镇务工经商人口的情况;(5)《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反映无户口人口的情况。
  三、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决定在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甘南州于1987年开始给4个镇和4个县的城关地区83000余人实施颁证工作。是年共制证449份,占发证人数的5.37%,打卡68244份,完成发证计划82.89%。到1989年底,全面集中发证任务基本完成,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转入日常管理工作。1990年,全州共办理临时身份证643份。四、暂住人口管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第二季度,州公安处着手进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印制了统一拟定的《暂住户口申请表》等十一种表格,分发给各县公安局。与此同时,大部分县公安局都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至年底,全州共办理登记手续的暂住人口有5573人,其中:暂住三个月以上的有4548人,三个月以下的1025人;省内的3887人,省外的1686人;包工队1965人,建筑队783人,从事服务业的433人,其它行业2393人。1990年,全州共登记暂住人口7669人,其中;建筑队714人,运输队44人,经商1433人,服务业1020人, 劳务工707人,包工队2337人,探亲访友333人,治病30人,其他1051人。
  第六节武器管理
  一、枪支管理
  共和国建立前,甘南的土司衙门及寺院均备有相当数量的枪支弹药,农牧民群众手中也有土枪火炮等武器,加之共和国建立初又有流窜在甘、川、青三省边界地区的马良等股匪向当地农牧民群众和土官头人贩卖走私枪支,因而造成民间拥有大量枪支的状况。建国初期,甘南在较长时期内未能有效地收缴枪支,直到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开始后,收缴枪支始得到重视。当年,共收缴各种枪支17499支,其中轻机枪18挺,步枪10412支,自动步枪51支,手枪249支,土枪、火炮6769支。由于多种原因,收缴尚不彻底。1959年以后,仍有持枪参匪的情况。各县武装工作队成立后,在配发枪支上也存在不少问题。1962年,夏河县收缴了暗藏的步枪12支,手枪2支,各种子弹48发,手榴弹5枚。是年,碌曲县公安局抽调3名干部,深入到各单位进行清理和整顿。收回了多配发的各种步枪99支,冲锋枪8支,手枪8支。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有一些枪支、弹药散失在社会上。
  1981年甘南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在全州范围内采取边摸底、边清理、边登记的办法,全面开展了枪支清理登记工作。
  1983年继续对非军事系统的各类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至年底,全州共收缴各类枪支17支,子弹1510发,手榴弹1枚。
  1986年对党政干部超标准配枪进行清理收缴,至年底,共收缴超范围枪支259支。在收缴超范围枪支的同时,还清理、收缴了全州的不堪用枪455支,送省公安厅销毁。
  1987年,对全州公用的和群众私人手中的小口径步枪、猎枪、土炮进行了全面的登记摸底,共登记小口径步枪392支,猎枪、土炮1247支。
  1988年,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州县公安部门对全州范围内非军事系统的各类军用枪支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整顿,共登记小口径运动步枪201支。
  1990年,全州七县公安机关再次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州对群众手中的枪支进行清理登记,共登记各类枪支3696支,其中有小口径步枪520支,猎枪739支。经过多次的清理整顿,基本上摸清了全州群众手中各类枪支底数及分布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管理办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及危险物品管理
  建国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火药、炸药等爆炸物品和农药等剧毒物品使用量渐增,由于管理不善也发生了一些事故。五十年代末期,开展了全民性的安全运动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都及时进行了整顿,消除了隐患。
  进入八十年代,利用爆炸物品行凶报复、搞破坏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1982年,对流散在社会中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品进行登记、收缴,并且对一些有爆炸物品的机关单位、库房等进行了安全检查,核对帐册,清点实物,建立健全了领料、发放制度。
  1984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的紧急通知》,全州各县对10个爆炸物品仓库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整顿,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1989年,严格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全面控制民用爆炸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对经销民爆器材的国营单位一律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了《许可证》,对个体经销民爆器材者一律限期停止经营。由于管理严格,从1989年至1990年连续两年全州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剧毒物品等方面未发生事故和重大问题。第七节消防工作
  一、消防干部管理
  1980年初,甘南州公安处消防科成立,各县公安局也调配了消防专干。各县消防专干业务受州公安局消防科指导,干部调配任职由甘南州公安局统一负责。1982年,随着甘南州公安消防中队的建立,干部由省公安厅消防处直接调配,经教导队、指挥学校培训毕业后方可任现役警官。1983年,公安消防部队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88年10月,实行警官警衔制,消防警官授予警官警衔。
  1990年3月,进一步明确了消防警官任免权限。正、副团职警官的任免由省公安厅党组审批;正营职警官任免由省消防局党委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副营职警官由省消防局党委审批,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备案;连排职警官由支队党委提出意见,州公安局审批,报省消防局备案。
  二、执勤装备
  1982年甘南州公安消防中队设立灭火通讯“119”火警专线,并有一台解放牌泡沫消防车。1984、1987年由州财政拨款新购置东风水罐消防车2台。1989年由省财政拨款给夏河消防队购置东风牌水罐消防车1台。
  三、灭火救灾
  1985年4月7日14时,夏河县拉卜楞寺大经堂发生特大火灾,15时消防中队接警迅速出动两台消防车,17名干警前往扑救,于16时40分到达火场。当日晚,临夏消防队、兰州市消防支队出动6辆消防车50多名干警,会同州、县党政军民近万人共同扑救火灾。经过3个多小时的战斗,大火基本扑灭,后利用一周时间消除余火和清理现场。这次大火使规模宏大的大经堂全部烧毁,损失无法估量,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甘南州烧毁国家文物最严重的一次。
  1988年7月6日,卓尼县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洪水泥石流灾害,死41人,摧毁民房435间,合作消防中队接到命令后乘车冒雨连夜出发前往救灾,共清排泥浆2500立方米,打捞衣柜箱子600多件,打劳尸体3具,转运仓库水浸粮食30多万斤。卓尼县委、县政府给中队赠送“人民英雄”锦旗一面。
  四、消防宣传监督
  (一)防火宣传
  防火宣传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实施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州公安消防部门宣传工作始于1980年,州公安处消防科在冬防季节,用汉、藏两种文字印发了一批防火宣传材料。至1990年全州共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1750份,举办学习班43期。
  (二)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是消防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发现整改火险、预防火灾的有效手段。防火检査的对象是有火灾危险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仓库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火、用电等,时间主要在重大节日和每年冬春季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给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发《重大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建立防火档案和检查记录等。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单位火灾危险性的大小而划分的。1980年,甘南州公安处共确定了全州102个消防重点保护单位,有67个单位建立防火档案。1981年开始施行消防重点单位达标验收办法。
  (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项目实施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甘南州起步较晚,1989年3月才由公安局消防科开展这项业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对建筑的工程项目在计划布局、总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消防车道、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通风空调和安全保暖等各方面的技术规范设计和施工情况。消防部门在新建单位送审图纸后进行审查,还参加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或停用。
  1989年至1990年,全州共审核14个工程项目。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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