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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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30
颗粒名称: 公安志
分类号: D631
页数: 42
页码: 1253-1294
摘要: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以前洮州设有保甲局,此年改为巡警局。巡警局设警长一名,选绅耆二人为巡正巡副。局中设警兵4名,常年驻局以供驱策。凡遇市面口角、斗殴、奸拐、赌窃等事均随时讯办,如遇重大事乃送同知审理。另有兵丁16名,散布城内各街口站街巡视。宣统三年(1911年)改称警务公所。
关键词: 公安工作 公安管理

内容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以前洮州设有保甲局,此年改为巡警局。巡警局设警长一名,选绅耆二人为巡正巡副。局中设警兵4名,常年驻局以供驱策。凡遇市面口角、斗殴、奸拐、赌窃等事均随时讯办,如遇重大事乃送同知审理。另有兵丁16名,散布城内各街口站街巡视。宣统三年(1911年)改称警务公所。
  二、民国警察机构
  1914年,在今州境舟曲设立西固县,洮州厅改称临潭县。同年9月,甘肃都督张广建令各县成立装备队;1917年7月,改为警察所,所长由县长兼任。
  1926年,拉卜楞设立设治局,由局派行政警察会同保安队昼夜巡逻,代行警察职务。1928年改设夏河县。1933年后,县政府设警佐室及政务警察,1939年在黑错(合作)设立警察分驻所,编制40余人,实有20人。1941年,统一为县警察队,警佐任队长。1949年县警察队改为警察局,时有警察58名。
  卓尼地区从1937年“博峪事变”后,脱离临潭县属,设立了卓尼设治局。1947年建立警察组织,1949年实有警察26人。临潭县于1941年后成立警察队,1947年在旧城设立分驻所,编制8人。1949年临潭、卓尼通电起义时,警察队实有警员55人。
  西固县(今舟曲县)警察队于1948年7月改为警察局。1949年警察局警员名额共41人。
  1949年共和国成立前,夏河、临潭、西固3县和卓尼设治局均下设警察局,共有警察180名。各警察局内设局长或代理局长、教导员各1人,警佐2人,巡官6人,文书4人,余皆警士。部分县还设立分驻所、拘留室。1949年9月11日至12月10日甘南地区和平解放,民国所设警察机构随之消亡。
  三、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甘南公安大队
  1953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甘南公安大队成立,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公安总队和甘南州公安处。时辖5个县中队,主要担负看押、执勤、剿匪等任务,总人数为322人,其中,干部34人,战士288人。大队长1人,副政治委员2人。
  (二)甘南武装民警大队
  1959年12月,根据中央军委和总参谋部有关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指示,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甘南公安大队改编为甘南武装民警大队,隶属于甘肃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和甘南州公安处。时辖6个县中队和合作中队。总人数为390人,其中,干部38人,战士352人。副大队长1人,副政治委员1人。
  1962年1月,根据公安部和总参、总后指示精神,原甘南武装民警大队改称为甘南武装警察大队,建制仍隶属于公安机关,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总队和甘南州公安局领导,部队也从此开始实行基本义务制和部分志愿制的服役制度。时辖9个中队,总人数为560余人。其中,干部42人,战士518人。大队长1人,副政治委员2人。
  (三)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甘南大队
  1963年2月,甘南武装警察大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甘南大队,仍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总队和甘南州公安处,辖7个县中队,一个直属中队,总人数为390人,其中干部40人,战士350人,大队长、副大队长各1人,政治委员1人。
  1966年7月,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甘南大队撤销,所属人员装备移交中国人民解放军甘南军分区,所辖7个县中队则受所在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个直属中队编入解放军序列,归属独立营管理,总人数260人,其中,干部23人,战士237人。
  1976年1月,州属7个县中队由甘南军分区移交甘南州公安局,260余名官兵改为人民警察。此年末,从全州范围内抽调兵力组建了合作中队。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南州支队
  1983年,武警甘南州支队在合作正式组建。原甘南州公安处所属的7个县中队、合作中队以及州公安处消防科和所属的合作消防中队移交支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消防科4个部门。合作中队改称直属中队。1984年10月,为适应甘南州成立劳改大队的需要,组建了支队直属二中队(原直属中队改称直属一中队)。
  四、林业警察
  1953年,洮河林场在保留原大峪沟、卡车沟、粒珠沟分场林警队的同时,又建立了专管护林工作的经济警察队。冶力关林场也在原羊沙、斜角滩工作站的基础上建立了经济警察队。
  五、交通警察
  1987年7月,甘南交通监理所及夏河、碌曲、迭部、舟曲、临潭、合作交通监理站等均划归公安机关,州公安处设交通管理科。同时成立交通警察支队,支队下设人秘股、安全股、车辆管理所和合作交通警察队。各县公安局设交通管理股,成立县交通警察队。至1990年底,全州有交通民警61人。
  第二节公安
  一、州公安处(局)
  1952年7月中国共产党甘南藏区工作委员会成立,下设社会部,担负和领导甘南的公安、情报和保卫工作任务,配备秘书1人,工作人员2人,机要报务员2人。
  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处亦随之建立,时有干部22人,下设秘书、政保、治安、执行(预审)4科和政治协理室。下辖夏河、临潭、卓尼县公安局。1954年增设宗教保卫科,1955年3月合并于治安科。1955年7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改称甘南藏族自治州,区公安处更名州公安处,时有干部26人,下设政治处和秘书、政保、治安、预审等科,下辖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碌曲、玛曲县公安局。1957年增设州公安处看守所。1958年增设劳改科,下辖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处合作公安分局,专司合作地区及附近乡、社的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1965年撤销合作公安分局,增设州公安处经济文化保卫科(简称内保科)。
  1968年1月18日由当地驻军和甘南军分区共同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公、检、法机关宣布实行军事管制,各县公安局亦被军管,州、县公安机关业务全部停顿。1968年2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保卫部。保卫部内设办事(秘书)、治保、审判3组,取代和履行原公、检、法机关业务。公、检、法干部除极少数进保卫部工作外,绝大多数被军管会整训审查。
  1973年10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撤销,恢复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下设政治处,另设治安、政保、预审、人事(秘书)4组(11月将组改为科)。1975年10月增设收容审查站。1976年10月增设民警科,1979年1月恢复内保科。时辖7县公安局。
  1980年6月6日,州政府决定将州公安局改称为公安处,除原有科、处外,相继增设了刑侦、刑技、安全、消防、交通、警卫、林业、通讯、纪检等科、委。1984年秘书科改称办公室。1983年4月,组建了武警甘南支队,撤销了民警科。
  1988年8月,州公安处又改称公安局,设政治处、纪检委、办公室及政保、内保、治安、刑侦、刑技、预审、安全、通讯等科,辖2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1所1站(看守所、收审站)。
  二、县公安局
  1953年12月至1954年初,甘南全面检查接收原归临夏专区、省政府直隶的夏河、临潭、卓尼3县公安局,此时编制为147人,实有95人(含区公安特派员11人)。接收后业务统归甘南藏族自治区公安处领导。1954年3月26日甘肃省政府决定设立舟曲、玛曲、碌曲3个行政委员会,各设有公安组。1955年6月,行政委员会改设县人民委员会,公安组改为县公安局。1959年,随着部分县的撤并和区划变更,各县公安局也随之撤并和更名。其时有龙迭县公安局、洮江县公安局、临潭县公安局、德乌鲁市公安局。1962年1月上述各县恢复原县名和县公安局建制,并新成立迭部县,组建成立了迭部县公安局。1968年1月18日至1973年10月,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取代,1974年初全州7县公安局全部恢复原建制。
  三、公安派出所
  (一)治安派出所
  1949年10月临潭县公安局成立后,设立了临潭县旧城派出所,这是全州成立最早的派出所。1954年底,夏河县公安局黑错(今合作)派出所成立,有干警7人。1960年,玛曲和碌曲两县合并成立洮江县公安局,设立了郎木寺派出所,有干警3人。1963年迭部县公安局设立了旺藏派出所,编制为5人,实有干警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派出所废置无常,治安工作受到严重削弱。1978年后,公安派出所建置逐步恢复和加强。1980年经省公安厅批准,全州先后恢复和新建派出所5个。次年,又增加了10个农村派出所。截止1990年底,全州共有治安派出所40个,其中城镇派出所7个,农村派出所33个;共有干警178人,其中县城派出所43人,农村派出所135人。
  (二)林业派出所
  1980年,公安部门在州属林区的碌曲县双岔、夏河县曲奥成立了两个林业公安派出所。1987年在夏河县唐尕昂和合作,迭部县电尕和代古寺,舟曲县大年,卓尼县叶儿、洮砚,临潭县三岔等处设立了9个林业派出所。至1990年底,全州共设有林业公安派出所11个,干警62人。
  第三节消防
  一、武警甘肃消防总队甘南州支队
  甘南州公安局从1979年开始组建州公安局消防科,编制3人,对外称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大队,在此以前,全州防火工作由州公安局治安科负责管理。1980年,州公安局消防科随同全省公安消防队伍改编单列,由省公安厅消防处归口指导。1983年,州公安局消防科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由武警甘南支队代管,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南州支队消防科,同时又是州公安局的一个业务科,对外仍称“甘南州公安局消防大队”,为副团级建制。1986年上半年,武警支队将消防科移交州公安处,消防科直接受省消防总队业务指导,主要负责全州防火监督、灭火指挥、中队的业务训练等工作。1990年消防大队改为消防支队。1990年3月,甘南州公安局消防科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消防总队甘南州支队”名称,副团级建制不变。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
  甘南州人民政府于1980年11月成立州防火安全委员会。1981年夏河、临潭、卓尼、玛曲县相继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1985年,省人民政府精简机构,撤销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全州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也随之解体。
  三、公安消防中队
  1981年6月州公安处开始组建甘南公安消防中队,编制36人。11月,在全省消防部队中抽调的8名班长、骨干陆续到合作,着手筹建中队。1982年1月第一批新兵下队,全队36人编制补齐,消防中队正式建立,称“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处消防中队”。1987年,夏河消防中队成立,编制15人。1988年,夏河中队增编5人,共20人。同时,甘南州公安消防中队改称“合作消防中队”。
  四、各县消防股及消防专干
  1980年夏河县公安局消防股成立,同时各县公安局设有消防专干1名,在此以前,各县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1983年,公安消防部队收编后,有8名消防专干批准转为现役消防专干,各县消防工作逐步转入正规。1987年,迭部、临潭县公安局消防股成立。1988年,卓尼、玛曲、碌曲、舟曲4县公安局设消防股,均为正连级建制。
  五、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
  1977年甘南州燃料公司成立专职消防队。
  1982年,舟曲林业局、迭部林业局、洮河林业局分别成立森林消防中队。迭部七九二矿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是由各厂矿、企业、仓库等单位自行组织的防火灭火队伍。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督促和本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消防业务学习、训练和防火检查。至1990年,州、县112个重点单位以及拉卜楞寺均建立了群众义务消防队组织,约1500人。
  第四节公安队伍
  一、干警规模
  共和国建立初,人民公安机关的干警,是以经过革命战争考验的革命老区派来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为骨干,并在开展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逐步吸收了一批青年,还留用了部分旧警人员。州、县公安局的领导骨干由省上派来和在参加革命较早的人员中选配。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公安保卫工作的需要,从党政其它部门选调吸收了大批积极分子充实到州、县公安机关。据统计,1965年全州公安机关从党政部门选调干部49人。“文化大革命”后的1977年至1979年,对在历次运动中被错误处理的干警,经落实政策后回原单位,调出的业务骨干归了队。1985年又按照增编指标,全州从社会招收干警104名,其中女性28名。1986年开始,州人事部门又从每年的复转军人中,陆续给州、县公安机关分配了一批复转军人到岗工作,至1990年底全州在岗干警675人。
  二、干警培训
  公安干警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并逐渐向年轻化、专业化发展。甘南藏族自治州各级公安机关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以工作为主、业务自学为主、岗位培训为主的原则,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对干警进行培训。除省公安厅组织的学校教育、离职轮训外,州公安局从五十年代起,在州委党校开设公安班,进行综合业务、专项业务培训,由州局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授课,培训的主要对象是股、所级以下的干警及公安特派员。各县公安局也不断举行文化业务的补习班,使干警的业务、文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这种多形式的培训制度在“文革”期间被迫停止,1977年后又得到恢复。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省公安厅举办各种培训班,主要轮训县公安局局长和政治教导员及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州公安局主要培训股、所级干警。同时州县两级公安机关积极支持干警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电大、函授、自学考试和离职进修等学习。到1990年底,干警队伍的文化结构有了一定改善,大专、中专、高中程度的干警比例有了相应提高。
  三、警纪警风
  五十年代初期,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公安干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并根据公安工作任务和当时的公安队伍状况,对公安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整顿,以确保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l954年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武器,批判少数干警中的轻敌麻痹、骄傲自满、闹个人主义等不良习气和作风。1957年结合反“右”斗争和整风运动,整顿了干警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并对贪污、刑讯、诈骗等严重违法乱纪的17名干警作了严肃处理。1959年贯彻全国第九次公安会议和甘肃省十二次公安会议精神,着重进行了对党的政策和公安业务的学习及纪律教育,提高认识,自觉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思想作风,密切警民关系。在工作中强调干警严格按照《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办事,树立实事求是、忠诚老实、埋头苦干、与人民同甘共苦的优良作风。1964年后在公安干警中开展整纪刹风,干警队伍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上展现新的精神面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干警再接再厉,积极投身到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和制止动乱的工作之中,为维护甘南社会稳定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保卫
  第一节政治保卫
  一、剿匪建政
  共和国建立初,在以甘南为中心的川、甘、青三省交界的广大藏区,曾流窜和盘踞着大小20余股土匪。其中以原国民党马步芳部的团长马良和参事室少将高参马元祥为首的反革命武装股匪人数最多,为害最大。这伙匪徒在台湾“中美联合办公室”和“国民政府游击委员会”的直接指挥与接济下,纠集了土改、镇反运动中从内地逃亡出来的恶霸地主、旧军官、兵痞、流氓等2000余人。他们从1952年6月起,公开进行反革命武装破坏活动。为了捍卫新生的人民政权,把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到尚未开展工作的广大藏区,使甘、青、川交界地区的人民群众免遭匪徒屠戮劫掠。人民政府决定剿灭这股匪徒。从1953年3月29日,派出剿匪部队骑一师和公安11团等部队进行军事清剿。经过五次重大战斗和三十多次小的战斗,共歼灭土匪1853名,其中击毙94人,俘虏917人,迫降542人,并于1953年5月18日在碌曲县距郎木寺30余华里的山林中活捉了匪首马良、马硕卿;在甘青交界处积石山什藏寺附近击毙了马元祥。1953年4月10日在甘、川交界地江郎克卡击毙匪首边仙桥,4月13日在碌曲西仓迫降敏海峰。在剿匪战斗取得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剿匪指挥部和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一方面派遣小股部队追剿残匪,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党的政策,广泛开展统一战线工作,深入发动群众,采取政治争取和迫降等一系列措施,于1956年初全部肃清了残余匪特。在此次剿匪斗争中,甘南州各级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开展情报侦察、掌握匪情,为军事清剿提供最佳战机;依靠群众力量,控制和打击敌特活动;争取民族宗教界中、上层人士站到人民方面来,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敌人,配合部队押解、处理俘虏等,使剿匪斗争取得了彻底胜利。
  二、镇压反革命运动
  共和国建立初,由于甘南藏区地处偏远,交通闭塞,政治、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基层人民政权尚未普遍建立,部落土官、头人的封建势力尚未动摇,加之高寒的气候条件和复杂的自然环境,给党和政府开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也给各种反革命分子和土匪以可乘之机。特别是那些从内地逃亡来的政治土匪、地主恶霸、特务、兵痞、反动会道门头子,纷纷藏匿于草原和森林之中,结成形形色色的反革命集团,并和马良股匪串通一气,狼狈为奸,竭力配合美、蒋反攻大陆的叫嚣和行动,反革命活动十分猖狂。1950年12月反革命分子潜入临潭旧城,吸收发展特务组织“中国国民党西北战地特务工作委员会”成员,搜罗土匪、地痞流氓200多人,企图进行反革命暴动。同年底,临潭的特务组织 “民主党”暗杀队队长贾进增,两次阴谋杀害国家工作人员未遂。1951年,反革命组织“救民军”第一军军长马维良、匪军长王占良和匪特张二不都,在迭部藏区大肆活动,秘密串连,发展反革命成员100多人,准备暴乱。1955年6月,反革命分子赵秦忠组织反革命组织“香灯会”,用封建迷信手段公开煽动群众,阴谋组织暴动。其成员每日每夜耍枪弄棒、演练武功,言称神通广大,刀枪不入,并造谣说:“真龙天子出世了、王母娘娘下凡啦!”提出要在5月发动叛乱,推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从1951年到1954年,反革命分子先后在甘南地区组织了“救民军”、“民主党”、“自立委员会”、“反共复仇团”等近10个反革命组织,参加人员约有640多人。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严重威胁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刚刚建立的社会新秩序。为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粉碎反革命分子的复辟阴谋,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当时的卓尼、夏河、临潭和西固(舟曲)4个县(工)委分别在省委、临夏地委和武都地委的领导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清匪反霸、搜捕特务和登记反动党团骨干的工作,重点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并在临潭、西固两县取缔一切反动会道门。到1950年底,共清除匪特564名,其中土匪523名,特务41名。反霸斗争中打击恶霸地主209名。同时,在4个县城登记国民党骨干分子310名,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理。甘南藏区从1951年12月起,掀起了声势浩大的镇反运动新高潮。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分子进行侦察摸底,排队登记,一旦发现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就予以迎头痛击。同时,动员进步的民族宗教界中、上层人士组成工作组,深入农牧区开展耐心细致的 “策反”工作,瓦解反革命队伍。为了把握好镇反政策关,防止出现错捕、滥捕的现象,四县(工)委抽调公、检、法干部组成清查组,认真核查每个反革命分子的罪恶事实,尽可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1951年起,甘南藏区的镇反运动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1951年春到1953年底,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分子。在这一阶段中,区、县公安机关在省公安厅、甘南藏区工作组的协助下,集中力量打击那些共和国建立前作恶多端、民愤极大又怙恶不悛的土匪恶霸;肃清特务分子,瓦解反革命“地下武装”。对那些鼓吹“第三次世界大战”,散布战争恐怖论,叫嚣美蒋“反攻大陆”,制造“变天”谣言,同时挑拨和破坏党群关系、民族关系,有意对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肆意进行歪曲、诬蔑的反革命分子,集中力量进行坚决打击,并发动群众广泛检举揭发其反革命罪行。为了鼓舞群众的斗志,威慑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1951年5月1日,临潭县在县城召开万人公判大会,依法宣判和处决了反革命分子祁尚志、裴明义、贾进增、马维良、王占良、温学礼等24人,鼓舞了干部群众同反革命分子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全州共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134人。例如:1953年1月1日,临潭县公安局将四区(现冶力关、八角)一带潜伏的边仙桥“新编八二军后方游击司令部”特务组织一网打尽,反革命分子马志清等9人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至240,公安机关又破获在卓尼藏区活动的“西北救国军游击纵队”反革命组织,纵队长宋德轩、支队长徐霞天、中队长徐珍奎等8名首要分子全部落网。同年4月120,公安干警在群众的帮助下,跟踪追击,捕获了“抗苏灭共军甘肃游击司令第三纵队”派遣特务李志清。8月下旬,在武工队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将该反革命组织首犯胡旭如、王立纲等缉拿归案。由于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宽大为主,镇压为辅”和“凡是争取投降的分子,不论职务大小,一律免于死刑,从宽处理,进行改造”的镇反方针,经做工作后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特务分子280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52人均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从1951年春到1953年底,公安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剿匪部队的有力配合下,共破获反革命组织26起,抓获各类反革命分子946名,分别作了不同的处理。
  第二阶段:从1954年到1956年底,肃清匿藏的反革命分子。由于甘南藏区自然和社会环境较复杂,部分牧区的基层政权尚未建立,镇反运动及其方针、政策的贯彻在一部分地区还未深入,这就给漏网的反革命分子以继续潜伏隐藏的机会。1954年以后,不仅在社会上残存着五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而且在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内部也暗藏着反革命分子。1954年3月,甘南工委成立镇反办公室,各县也相继成立了相应机构,专门负责镇反工作。这一年群众向政府机关递送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的材料125件,其中:各种反革命线索55件。1955年6月初,公安部门及时破获了利用封建迷信公开煽动群众、阴谋组织暴乱的反革命组织“香灯会”,反革命分子赵秦忠等12名主要罪犯被依法惩处。同年7月20日,在川西党政军的配合协助下,杀害原甘南工委统战部长曹学彦和中共碌曲工委书记杜歧等的反革命分子全部落入法网。同年10月26日,干部和群众当场捕获杀害临潭县公安局长张志德、并打伤4人的反革命分子冯宝树。1956年8月25日,公安部门在部队和群众的支持下一举破获了制造七•一八惨案,杀害原甘南州人委民政处副处长白忠义和中共碌曲县委副书记李新民等5位干部的反革命集团,给予了严厉惩罚。同年11月10日,州、县公安部门又破获了一起外来反革命分子组成的反革命集团,首犯许吉辅等6名外来反革命分子全部依法惩处。截至1956年底,全州打击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38人。其中:反革命分子118人,各类刑事犯罪分子520人。在党的民族政策和肃反宽大政策的感召下,坦白自首的反革命分子有83人,刑事犯罪分子146人。缴获机枪4挺,各种长短枪296支,各种子弹67380发,发报机3部,鸦片烟320斤,望远镜9架,各种反革命罪证147件。全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0人,教育释放54人,依法管制和劳动改造290人。
  第三阶段:从1957年1月到1957年4月清理收尾阶段。在肃反取得巨大成绩的基础上,甘南工委适时地将工作转入清理积案和检查镇反政策的落实等扫尾工作。1957年2月初,自治州政府成立了清理积案办公室,各县也建立清理积案小组。全州从各部门抽调干部74名,配合公、检、法机关对反革命和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通过两个月的清査。共清理在押犯210人,其中反革命犯92名,普通刑事犯罪分子118名。对他们分别采取判刑、劳改、教育释放和转送外地等办法予以处理。通过对镇反、肃反政策的全面检查和对积案的及时清理,既防止了走过场的现象,又杜绝了滥捕、滥杀等错误倾向,使镇反(以打击五个方面为主的反革命分子)、肃反(清理混入革命阵营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运动,取得了重大成绩。在镇反、肃反运动中,共镇压反革命分子多名,搜获各类枪支816支,子弹93890发,电台5部,各类反革命罪证1391件,侦破反革命地下组织24个。
  三、平叛反封建斗争
  (一)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
  1958年春,甘南局部地方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2月28日,玛曲县欧拉部落的个别反动头人,假借请客吃饭为名诱杀地方干部李发荣等3人。1958年3月18日,卓尼县车巴沟尼巴村再次发生叛乱,反动头人勾结十余名匪首经过十余次的密谋商议,于3月18日晚纠集上百名匪众,突袭下基层工作的卓尼县副县长杨景华(藏族)住地,十余名干部被匪徒全部枪杀、刀砍残害致死。叛乱匪首又连夜下令将县上派往车巴沟各村担任农业社会计的12名基层社干及家属共60余人不分男女老幼全部杀害。3月19日,原卓尼县所辖上迭扎尕那、哇巴沟等地也发生叛乱,将卓尼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文煜(藏族)、农牧科长杜登礼、区委书记杨国栋、区长梁景鹏等数十名干部在一、两日内全部突袭杀害。随后,反革命叛乱波及到拱坝、北山、上迭、下迭四区,碌曲、玛曲的全部地区,夏河县所属的4个牧业区和下巴沟等一些直属乡,原属舟曲县的洛大乡和临潭县的团结区所辖部分村庄。参叛万余人。到5月中旬,经过叛乱匪首及骨干们的大肆煽动和威逼,参叛人员达3万余人,携带枪械2万余支,反动气焰十分嚣张,采取的手段也极其残忍。凡是革命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积极分子,凡是依靠共产党的基本群众,不问其民族成份,提出一律要杀,并公开提出不要共产党的领导,不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要合作化,妄图颠覆人民政权,恢复覆亡的封建统治特权。叛乱匪徒们以“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以剥皮、掏心、挖眼、锯锯、钉钉、火烧、活埋等罕见的残暴手段,共杀害了123名干部(内藏族41人,汉族81人,回族1人)和91名社干积极分子及其家属。破坏、烧毁公路桥梁、电线、邮局、学校,抢劫供销社、医务站、合作社、电厂等总价值达数百万元的财物。
  面对反革命武装叛乱分子们烧杀抢掠的暴行和对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事业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失,各族人民强烈要求平息这场反革命武装叛乱。公安干警和武警部队在人民解放军和各族民兵积极配合下,认真执行“军事打击和政治争取相结合”的政策,很快平息了反革命武装叛乱,不久便肃清残余叛匪。在这次平叛中,许多公安干警和武警官兵为保卫甘南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二)反封建斗争
  平叛胜利结束后,全州不失时机开展了反封建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州、县公安机关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群众性诉苦活动,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严厉打击阴谋策划组织反革命武装叛乱分子及作恶多端的土官头人等封建把头、潜伏匪特和各类坏分子,有力地配合了反封建斗争。通过反封建斗争,挖出了一小撮反动封建主及长期隐蔽的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完全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和宗教特权,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客观要求,也是甘南广大贫苦农牧民群众的强烈政治要求。因此,党和政府领导各民族群众进行了彻底的民主改革,宣布废除一切封建剥削制度和宗教特权,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从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真正的解放。
  (三)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
  在1958年平叛及其后的反封建斗争问题上,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当时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发生过扩大化的错误。在叛乱地区,未能全面正确地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发生了严重的错捕、错判、错斗、错没收的现象,特别在捕人问题上,捕人过多,打击面过宽,将近二分之一的参叛人员被集训审查后逮捕。在反封建斗争中,没有认真区分正当的宗教活动、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的界限,对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进行了粗暴的干涉,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犯了严重的扩大化错误。对于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问题,早在六十年代初期,根据中央指示和西北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就进行过纠正。中共甘南州委和州人委指示政法部门对错捕、错判的给予释放;对错戴帽子的进行摘帽平反;对错没收的财产,适当给予退赔;对错划的阶级成份重新进行纠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指导思想上纠正了“左”的错误。中共甘南州委和州人民政府,把解决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问题,作为拔乱反正、落实政策的一件大事来抓。1979年全省民族政策再教育会议以后,州、县多次召开会议,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作了大量的复查落实工作,坚决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同时,划拨大量经费,对错没收的财物都予以退赔。对政治上蒙受冤屈和生活上造成困难的人,作了救济和抚恤。扩大化错误的彻底纠正,在各族干部和群众中,产生了广泛的积极效果,挽回了影响,使民族团结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四、取缔反动会道门
  甘南的会道门名目繁多,派系庞杂,分布面广,根深蒂固。1949年前,甘南的临潭、舟曲(西固)、卓尼等地有大乘门、守元门、普渡门、三保门、无字门、瑶池道、保皇党、嘛呢会、四季会、黄香会、香灯会、哥老会、一贯道、理教会、青红帮等。
  1958年9月下旬开始,在临潭、夏河、卓尼、舟曲县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中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些会道门的反动本质,以及取缔会道门与生产、生活的利害关系。在此基础上,全州共宣布取缔会道门19种,登记的道首283名,道徒2452名,依法逮捕了罪行严重的道首38名,道徒71名;管制12名;监督劳动233名;登记退道的2169名。取缔后,一段时间内未发现有复辟活动。1961年下半年,趁开放一批宗教寺院之际,嘛呢会、同善社、无字门、四季会等会道门在部分社、队重新设坛立案,塑神弄鬼,愚弄剥削群众,甚至公开向公社大队索要1958年取缔时被没收的经卷、道具、佛堂等,到1962年时表现更为突出。对此现象各地都根据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发出了通知,再次明令取缔和禁止活动。对个别道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了处理,对重新入道的作了登记退道,令其具结作保,再不重犯。1964年,已被取缔的反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又有抬头,为此在1965年集中进行了查处。1983年,已被取缔的极少数反动会道门组织,又蠢蠢欲动,活动最为突出的是“嘛呢会”。临潭县对该县羊沙乡“嘛呢会”、“无字门”的复辟活动及时进行了取缔处理。1984年卓尼县城关“嘛呢会”又恢复道会,发展道徒,由原来的29人,很快发展到53人,涉及4个大队6个生产队。经卓尼县公安局明令取缔,对所有道徒责令退会,具结悔过,并对骨干分子作了处理。
  五、“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甘南的“四类”分子的监督、管制、改造与摘帽工作于1950年开始,1983年底结束,历时34年。采取党委领导、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审查、业务指导与处理戴、摘帽工作。党政机关、基层治保组织、人民群众负责监督改造、劳动改造等工作,建立了升降(戴、摘帽)制度。
  1950年至1957年,全州经过清剿马良股匪、土地改革、镇反和肃反等政治运动,共划定“四类”分子2239人,其中反革命分子853人(包括敌伪军、宪,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土匪特务等),地主分子761人,富农分子625人。1959年,对“四类”分子采取“三包一保证”(包教育改造、包监督劳动、包防止破坏,四类分子自己保证限期改造好)的办法,实行“月评、季评、年升降”制度,使改造工作趋于制度化。在对“四类”分子的监改中,积极开展“三比”活动,即比劳动、比思想、比爱国守法,有力地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改造。对农村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划类,分别划分为正式社员、非正式社员、监督劳动三类。划分为正式社员的,按规定手续批准摘帽。
  1970年,全州对3036名“四类”分子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为:守法的782名,占25.76%,基本守法的1462名,占48.16%,表现不好的551名,占18.15%,有破坏活动的241名,占7.94%。全年的变化情况为:新戴帽子的61人,摘掉帽子的13人,逮捕法办107人,死亡67人,外逃43人。1975年,结合清查流窜犯,对长期外逃的“四类”分子进行了追遣,共追回12名。
  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分子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公布,州、县两级公安机关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立即开展“四类”分子的摘帽工作。按照政策规定,由生产队评审,公社审查,县公安局复核,县革委会批准并张榜公布,发给摘帽通知书。经过细致的工作,对1205名“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占“四类”分子总数的71.5%,并对历年来错戴帽子的327人一律作了平反纠正。至1979年底,全州共摘帽1224人,占原戴帽数的93.8%,平反纠正357人,除自然死亡的18人以外,对剩余的86名戴帽分子加强了管理和改造。1983年6月180,公安部发出《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要求查清底数,清理遗漏,一个不留地登记造册,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当地基层干部、治保会、积极分子参加,宣布全部摘掉帽子,并张榜公布,通知本人,本人已死亡的通知其家属。当时,全州共有“四类”分子45人,通过群众讨论,政府批准,全部摘掉了帽子。
  第二节内部保卫
  —、单位保卫
  共和国成立初期,除卓尼洮河林场外,甘南无其它大型企业。五十年代初,全州有机关企事业单位22个,职工530人。1953年8月洮河林场始设经济警察中队,下设卓尼、冶力关、车巴3个小队,担负辖区林场的巡逻守护工作。1956年8月,林业经济警察更名“守护”。是年,各主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相继设置了保卫治安室和专职保卫干部,并普遍建立了安全保卫制度。六十年代初,甘南人民武装警察担负着警卫首脑要害单位任务,州委、州政府、各县委、各县政府均设有一个武装警察班,担负经常性的警卫工作和首长的安全。“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基层保卫机构解体,由工代会、职代会、红代会取代。1979年1月甘南州公安局恢复建立经济文化保卫科后,各基层单位保卫机构也相继组建,并开展工作,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和工作生产秩序。州、县公安机关重视加强对内保单位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1981年省、州举办两期培训班,17名内保干部、经济民警参训,学习“治安管理”、“刑事侦察”、“安全防范”等公安业务和法律知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配备门卫人员和校警,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单位内部正常工作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积极推行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建立了以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坚持边查边改,保障安全。
  1990年底,全州493个内保列管单位(职工26850人)中设保卫科、股的有24个,公安局1个,配专、兼职保卫干部84名(不含林业公安)。
  二、重点保卫
  建州以来,重点保卫工作主要是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和邮电、电台、财贸、银行等部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公安保卫部门,贯彻公安工作必须服从于改革、开放、搞活的指导思想,重新确定了以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科研、广播电台、通讯枢纽和重要物资仓库等为重点保卫部门。1987年全州列管经济、文化保卫部门的重点单位493个;有色金属、电站、森林、科研和国家文物(主要是拉卜楞寺院),是公安机关保卫的重要目标。
  第三节警卫
  一、住地警卫
  住地警卫是为保卫首脑机关、外宾住地而部署的一种经常性勤务。其主要任务是:严防敌对分子的突袭、暗害、破坏活动;协助有关部门预防自然、责任事故的危害,确保安全。五十年代初期,州、县级首脑机关主要是指中共甘南州委、各县委和州、县人民政府机关;首长领导主要是州、县委、政府的书记和州长、县长。公安机关主要是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担负着武装警卫和外出随身警卫,以设门卫哨(担任安全值班)、院内游动哨、外围巡逻哨等形式,严密控制出入口和要害部位,负责盘査、注意出入人员、车辆,防止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破坏分子进行纵火、放毒、行凶等。这项勤务于1966年前均逐步撤销,机关由值班人员接替,首长外出一般由秘书和随员负责安全。
  二、会议警卫
  会议警卫工作是公安工作一项主要职责。五十年代初,甘南由于地处边远,新的政权刚刚建立,敌情、社会情况复杂,担负会议的警卫任务比较频繁,除武装警卫外,还要派岀公安警卫负责内部治安工作,确保会议安全顺利进行。六十年代以来,根据警卫工作要求,对一般会议只派出公安人员组成会议治保组承担会议的全部治安保卫工作。“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有关重要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公开武装门哨和便衣公安人员负责警卫。三、特殊警卫
  从1953年起,凡执行大型的警卫任务,都要事先制定警卫方案。1953年达赖喇嘛、班禅大师先后来甘南进行佛事活动;1980年11月、1982年9月班禅副委员长来甘南视察工作;1986年5月胡耀邦总书记、田纪云副总理一行来甘南视察工作;1988年7月西北五省区藏族教育研讨会在甘南合作召开,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一行来甘南视察工作;1990年夏河拉卜楞寺大经堂开光典礼,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来甘南视察工作和参观等,由于警卫方案切实严密,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警卫对象的安全。从五十年代起,安全防范工作主要采取“三坚持”的做法,即坚持每年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四大节日前对首脑机关、要害部位、领导住地等进行安全大检查;坚持在每次执行大型警卫任务前对住地、现场、路线的安全检查;坚持在执行重大警卫任务中,对食品、饮料的化验和感官检查。1980年以后,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阴谋暗害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注重对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对接待服务人员进行集中教育,或在大型接待任务前,进行突击教育,使参与接待的服务人员明确安全防范的必要性以及具体要求和措施。同时,随着自治州部分地区对外开放,州、县招待部门已相继成立了保卫机构,加强了安全工作。
  第三章治安
  第一节治安组织
  —、共和国建立前的治安组织
  清代,临潭县称洮州厅时,设有衙署三班(皂班、隶班、快班),专职维护治安、侦察、缉捕、看守等事务。1935年2~6月,临潭县政府为强化治安管理, 编制实施保甲制度,在临潭所辖区编制了1镇4乡88保921甲。1937年9月,成立了保安队,有官兵110多人。卓尼县1937年博峪事变前,由土司衙门自行处理治安、民事、刑事案件。博峪事变后,卓尼设治局成立,国民党政权逐步在土司管区内站稳了脚跟。夏河设治局在1926年设置,1928年改县后,即由行政警察队维持治安秩序,清查户口,整编保甲,但仅限于拉卜楞周围城区及黑错(今合作),1940年编4个联保。1942年6月,国民党岷县专员公署派人在黑错召开夏、临、卓三县、局整编保甲会议。夏河县从1942年11月至1943年12月共清查整编了14个乡的保甲,计14乡83保751甲。卓尼设治局在所辖柳林、洮南、洮北一带建立了保甲制度;但在迭部、插岗一带编制保甲时,遭到当地群众的坚决反对和武力抵抗,故直至共和国建立时保甲与旗制并存。
  二、共和国治安组织
  (一)治保委员会和治保小组
  1951年,临潭、夏河、卓尼等县为配合镇反、剿匪、维护社会治安,开始设立治保组织。至1953年底,一半以上的乡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县级机关部分单位也建有治保委员会。1956年对全州治保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对治保人员进行轮训。“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的活动基本停顿。1971年,第十五次公安工作会议后,对基层治保组织普遍进行了整训。1973年,临潭县举办治保人员训练班27期,派专人分片对134个大队的治保会主任、7名治保组长和企事业单位的治保会成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又通过他们对645个治保小组进行了整顿和业务培训。夏河县公安局为美武(今佐盖曼玛)等6个公社举办了治保人员训练班。通过整训,提高了治保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发挥了治保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对敌斗争中的作用。当年,夏河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107起,查获犯罪分子95名。
  1977年,全州各县公安局普遍对城镇、农村、厂矿、机关、学校的治保组织进行恢复和健全,到年底,全州共建治保会691个,占应建数的98%,有治保委员3770人;建立治保小组2782个,占应建数的97%,有治保人员8481人。1986年,全州再次大规模地对治保组织进行整顿和对治保人员进行培训,共整顿治保会325个,培训治保会成员336名,其中在旅店业中建立治保组织41个,治保人员59人。截止1987年底,全州共有治保会722个,治保小组613个,成员4853名。整顿后的治保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维护公共秩序,监督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治保组织提供案件线索88件;协助查处刑事案件14起,治安案件47起;扭送不法犯罪分子29人。
  (二)治安联防
  群众性的区域治安联防组织成立较晚。1987年碌曲县公安局首先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出《碌曲县牧区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在全县实行牧区牧组治安联防组,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进行。随后,州公安处推广了碌曲县的作法。是年,全州共建有治安联防队17个,他们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搞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平时,联防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参加值班、巡逻、守候,制止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并与有关单位配合,帮助失足青少年。1990年,碌曲县玛艾派出所在群众中建立治安联防会4个。这些群众性治安联防队伍给派出所的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和支持,初步形成了警民共同防范、共同维护治安的社会网络体系。
  (三)联户联防小组
  随着农牧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和完善,适应农牧村社会治安管理的新形势,改革和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势在必行,一种新型的维护农牧村治安组织形式一一联户联防小组应运而生。以村里邻近的十几户或几十户为一小组,在公安派出所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的指导下,参加联户联防的农牧户轮流值班、巡逻、看门,负责全小组的治安防范。甘南州于1987年开始建立联户联防小组,全年共建联户联防小组16个。到1990年底,仅碌曲县玛艾派出所就建立联户联防小组148个。
  第二节治安管理
  一、公共秩序管理
  1980年9月州公安处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就整顿社会秩序作了部署。重点是车站、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通过发布告、宣传政策、建立规章制度等措施加强管理,进行整顿。在整顿中,全州组织公安干警、机关职工、民兵、治安积极分子、部队等各方面的力量3000余人次,在一些公共复杂场所、重点地区进行巡逻放哨、堵截守候、盘查可疑人员等活动,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8人。1982年全州共召开各种形式的宣传动员会议12次,参加人数达12968人次,群众主动向公安机关扭送违法犯罪分子11名。与此同时,各县公安局动员各方面力量,组织巡逻队128个,参加干警达738人次,对各机关单位、大街小巷、公共复杂场所进行巡逻放哨,共査获犯罪分子114名。
  1986年,按照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甘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在全州城镇组建治安巡逻网的实施方案》,并在武警、消防等部门的配合下,组建了巡逻队、组239个,在各县城关地区和合作地区的公共复杂场所和主要街道进行巡逻、放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年共出动警力1365人(次),抓获犯罪分子7名,查处治安案件24起。为保证公共娱乐场所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秩序,州公安处在全州范围内发布了《关于加强全州影剧院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各县还针对影剧院、录像放映点等一些公共场所出现打架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的情况,采取和主办单位签定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合同的办法。由县公安局抽调力量,配合影剧院、录像点的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查处案件,并对个别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录相点、咖啡馆、台球室进行了专门的检查和整顿。1988年,全州各地都加强了治安巡逻,全年共出动巡逻队3125次,警力5824人次。在巡逻中抓获各种违法犯罪分子346名,查处治安案件153起,破获刑事案件30起,查获非法贩运木料的汽车22辆,架子车137辆,没收木料4805根;缴获毒品29.5克,赌具1付,赌资3929.10元;査获假麝香54个,假银元661个,其它赃物79件,赃款11770元。1989年,部分县还在一些复杂场所建立了固定的治安岗亭和治安室,专门负责特定场所的治安秩序。1990年,合作公安分局、玛曲县公安局除组织临时性的治安巡逻外,还组建了专门的巡逻组织。
  二、交通秩序管理
  甘南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自1987年建立以来,随着一系列交通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从交通安全教育入手。运用各种方法和舆论工具,深入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上,要求机动车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规范和统一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内容和车辆档案管理。驾驶员考试和培训监督、审验、安全考核形成制度,驾驶员档案管理日臻完善。
  为使交通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交警支队和各大队在城区以整顿车辆乱停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为重点;道路以“反违章、防事故、保畅通”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三分之二的警力上路巡逻,狠抓源头管理,强化路面监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至1990年底,全州公安交警系统共出动警力32799人次,路查车辆154759台,查处交通违章13012起,其中治安拘留6人,吊扣驾驶证158本,警告1158人。
  交通警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整个交警队伍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战斗力的需要。甘南公安交警按照公安部党委提出的“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和“严、快、高、实”的要求,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狠抓交警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交通民警培训班,提高广大交通民警的业务素质;选送骨干到警官大学深造,积极参加省上举办的车管民警、事故处理民警、安全宣传民警等专业培训班;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函授大学、电视大学、自学考试等学习;支队和各县交警大队还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每年进行一次交通民警应知应会考试,督促和激励广大交警学知识、学业务,以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
  三、特种行业管理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公安机关不断健全完善特种行业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1956年,临潭、舟曲、卓尼、夏河加强了对旅店业的管理,建立了店铺定期报告制度,并经常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983年对全州各城镇的48个旅店、29个修理、、6个旧货、4个铸造刻字店(点)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了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对一些发案较多,犯罪分子易于藏身、销赃的旅店和旧货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门法制教育,以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1984年,州公安处呈请州政府转发了《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同年11月120,为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方便群众,州公安处决定把原由州公安处和合作公安分局双方共同管理和办理的特种行业审批手续工作,改由合作公安分局办理。1986年,鉴于各旅店,特别是个体经营的旅店,没有严格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管理混乱,甚至有的成为犯罪分子落脚和销赃的场所,各县公安局对旅店业进行整顿。先后整顿招待所、旅社、个体旅店137家,使135家旅店健全了规章制度,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其中国营122家,个体13家,并对旅店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制定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全年在旅店中侦破刑事案件3起,其中杀人1起,盗窃1起、诈骗1起;查处治安案件9起;提供违法犯罪线索13件,抓获违法人员14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14元。经过清理整顿,使甘南州的旅店业管理逐步趋于完善。1987年,为进一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对全州的609个国营、集体、个体旅店,14个旧货,10个刻字,59个其它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帮助这些行业建立安全责任制14个,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35个,协助组建治保小组34个,设安全员146名。经过长期的检查、整顿,使特种行业中的发案率基本得到控制,全年共发刑事案件3起,治安案件20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9名,缴获赃款赃物折款9707元。1988年,对旅店业的管理实施公安部《旅店业治安管理方法》,使行业治安管理逐步实现目标化和科学化。
  四、治安处罚
  共和国建立初期,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以后,经过广泛的宣传,于1958年全面实施,同年上半年,临潭县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13起,处罚16人,其中罚款处理9人,拘留处理7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条例》中止执行。
  1980年2月2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颁布。当年,主要抓了打架斗殴、诈骗、赌博、绺窃、调戏妇女、封建迷信、欺骗群众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流氓违法活动;共处罚各种违法分子494名,其中行政拘留190人,罚款240人,警告64人。此后,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成为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982年,全州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420起,其中查处破坏治安、偷盗、伤害等违法犯罪团伙37个,共处罚614人,其中警告处理55人,罚款处理328人,行政拘留231人。
  1987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效。甘南州各级公安机关一面组织干警学习,一面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报刊、墙报及街头图片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实施后,州公安处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组检查各县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年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各类治安案件因不服裁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上诉的21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2.4%,上诉到人民法庭的3起,其中维持2起,撤销1起。1990年,全州共发生各类治安案件1981起,査处1979起,查处率为99.9%。共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涉案人员2397人,其中警告609人,罚款1483人,行政拘留305人。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上诉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19起38人,占0.96%和1.5%,其中维持17起34人,改裁2起4人,占查处案件总数的0.1%和0.17%;上诉到人民法院的3起10人,其中维持1起1人,未结案2起9人。第三节禁毒禁赌扫黄
  一、查禁烟毒
  (―)禁烟
  民国时期,甘南部分地区长期种植罂粟,而且向内地贩运毒品。国民党政府实际上推行“明禁暗不禁”的政策,致使甘南藏区在建国前几年种、制、贩、吸毒品的活动愈来愈猖獗,种植地区由迭部扩展到舟曲、卓尼、临潭、夏河、碌曲的局部地方。共和国初期偷种罂粟的地方,均属地域偏僻的深山老林,交通闭塞,不易发觉。加之,流窜在川、甘、青三省交界地区的大小20余股土匪,出于反革命目的和自身吸食毒品的需要,一方面利用盘踞的地盘和据点,大肆种植、贩卖鸦片,为其筹集反革命活动资金;另一方面采用拉拢、诱骗、胁迫等手段,教唆部分群众对抗政府法令,大量私种罂粟,为他们作鸦片生意提供更多的货源。在禁烟初期,由于这些地方的区、乡、村基层政权正处于筹建时期,群众对党的禁烟政策还不了解,部分群众抵触情绪很大。卓尼达拉沟(今属迭部)在1952年开展铲烟时,群众普遍不接受,不但公开咒骂干部,还以武力相对抗。一些人在罂粟地里锄草、追肥时,都带着刀枪,看见干部来时就鸣枪恫吓。夏河县有的乡种烟群众相互订立“攻守同盟”,不准任何人向干部透露种烟情况。一些村寨在匪特的操纵、煽惑下,聚众煨桑,歃血盟誓,武装抗拒铲烟;有的到区公署请愿,要求政府批准种烟。由于上述原因,使甘南的禁烟工作一时未能打开局面,致使罂粟种植蔓延达26000多亩,夏河县尤为严重,约15000亩,种烟户数达到1万余户。
  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州)成立时,卓尼的上迭、下迭、插岗、铁坝和夏河的清水、上卡加、下卡加、博拉等,以广种罂粟而闻名。同时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在甘南形成了以卓尼、夏河农业区种生烟,临潭旧城和夏河县城加工、贩卖鸦片的“一条龙”式生产销售网,诱使许多人沾染了吸食毒品的恶习。1953年夏,全甘南3个县、14个区、40个乡的450个自然村种植罂粟的农牧民达6万余人。在共和国建立初的四年,甘南平均每年种植罂粟38000多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7%,年总产鸦片15000多公斤。1954年上半年,西北局和甘肃省委对甘南禁烟提出“坚决禁种、慎重稳进、逐步禁绝”的方针,拉开了禁烟工作的序幕。是年6月17日,甘南藏族自治区 (州)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宣布成立禁烟委员会并在甘南境域全面禁烟。同年6月20日、2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召开联席扩大会议,对禁烟禁毒工作做了进一步动员和具体部署。会后,自治区抽调干部、民族宗教界人士、头人300余人组成工作组,分赴各产烟区开展工作。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在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劝导,大部分地方做到了“自种自铲”。省人民政府针对有些地方因群众生活困难,拨款20亿元(旧币)予以救济,并组织医疗贸易小组下乡支援。但是铲烟工作在少数地方遇到阻力,有的地方公开抗铲烟苗。他们集结武装保护烟苗,拒绝干部进村,还打伤解放军战士,使一些想铲的群众也不敢行动,从而使铲烟工作陷入僵局。为了将甘南禁烟禁毒工作进行下去,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逮捕为首抗铲分子7人,从而使铲烟工作得到迅速进行。至当年7月底,共铲除罂粟苗27000余亩,收缴鸦片烟11502两2钱,料面(海洛因)3两9钱,步枪子弹77发,逮捕鸦片贩子32人。临潭县在群众性禁烟运动开始后,于1954年初成立了以公、检、法干部为主体的缉私队和缉查小组,在全县区、乡、村的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并组织民兵盘查放哨,查禁走私毒品。是年7月,临潭县重点打击旧城、新城加工和贩卖鸦片的“黑窝”,突击侦破13起加工、贩卖烟毒的大案。全县共查获鸦片烟3446公斤、海洛因4.5公斤,惩处加工和贩卖毒品的首要分子84人,其中判刑32人。通过大规模的群众性禁烟、禁毒运动,卓尼、夏河两县原来种植罂粟的区、乡、村群众都自觉地制订了《禁烟公约》,互相监督,坚决禁种罂粟。
  1955年,甘南藏族自治区(州)颁布了《关于禁烟禁毒的暂行办法》,各县认真贯彻实施。到1956年底,全州累计铲烟38.5万多亩,根除零星散种烟苗14万余株,共查获鸦片12000多公斤,焚烧鸦片213公斤,上缴海洛因15公斤,并使2411名严重吸毒者戒除了烟瘾。至此,甘南基本上消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种植、加工、贩卖、吸食鸦片的丑恶现象,获得了禁烟运动的胜利。
  近10年来,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毒品犯罪活动又死灰复燃,在自治州的临潭、卓尼、迭部、舟曲、夏河5个县及合作地区,程度不同地岀现了种植、加工、吸食、贩卖鸦片毒品的现象,临潭、卓尼两县和合作地区尤为严重。1982年,根据省政府《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精神,州公安处积极组织力量,深入全州各地认真检査、摸底,对种植、吸食、贩卖毒品较严重的县,会同省政府查禁烟毒小组进行重点调查摸底。
  1986年,针对州内突出的毒品犯罪问题,州人大第九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严禁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烟毒和赌博活动的通告》,同时,州政府批转了州公安处、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省政府严禁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烟毒通知的意见》。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州范围内积极开展查禁鸦片烟毒的工作。全州共铲除罂粟199922株,米莲子129630株。另在临潭县冶力关的莲花山地区铲除罂粟约10亩,并对种罂粟者进行严肃处理,依法逮捕1人,治安处罚22人。公安机关及时审査烟民,深挖毒品来源和线索。通过审查,共提供制贩毒品犯罪分子254名,经过调査核实,逮捕24人,治安处罚146人。与此同时,对屡戒屡吸的107人实施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措施。
  1988年入夏后,临潭、卓尼两县公安局集中力量进行铲除罂粟类花种的专项治理。共铲除大面积种植的罂粟5.58亩左右,零星种植的罂粟23300余株,对涉及的35人进行了治安处罚。1989年,甘南州掀起严厉打击“六害”犯罪活动的斗争,把私种、吸食、贩卖毒品作为重点。12月27日,甘南州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犯罪的通告》,号召全州各族人民积极同毒品犯罪作斗争。从1989年11月至1990年2月底,全州各级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制、贩、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62人。临潭县在1989年12月21日至22日两天内,在城关镇捣毁了6个贩卖毒品的“黑窝子”。1990年7月,为配合省政府在莲花山地区铲除罂粟的统一行动,临潭县公安局积极行动,在深入调查了解和实地察看后,组织了一支由42名干警组成的精干队伍,妆扮成拾柴、挖药的群众,于7月17日晚分组秘密潜入莲花山林区的7个重点地方,在林区艰苦守候了15至25个昼夜,抓获了前来林中罂粟地里割烟浆,给罂粟施肥、锄草的7名犯罪分子,铲除罂粟250块933240株。卓尼县出动干警、民兵、乡政府干部及群众382人,在8月1日至5日为期5天的统一行动中,在康多乡齐格隆一带及藏巴哇乡的宗石、柳林、安藏沟、怕尼沟、瓦力沟等重点地区铲除大面积罂粟892块、2808178株,缴获割制的鸦片膏318克,罂粟籽125克,吸鸦片工具32件。全州全年共打击处理吸、贩毒品违法犯罪分子172人,其中逮捕79人,劳教98人,管教1人。
  (二)戒烟
  随着铲烟运动的发展,州内各地同时开展了戒烟工作,人民政府拨专款,抽调专人办戒烟所,专事烟民的收容施戒。1952年,卓尼成立烟民学习所,除发放戒烟药品外,主要以教育为主,使烟民认识烟毒的危害后自动戒绝,学习后有3人戒除。
  1953年到1954年,临潭、卓尼、舟曲分别在县乡成立了多处戒烟所,对800多名烟民进行分期入所劳动施戒。国家给烟民发给戒烟药丸,并给其家属拨生活费2800元,经过改造达到部分戒除。1956年,全州对一般烟民采取了分散禁吸、社队监督、辅以集中限制进行改造。临潭成立戒烟所1处,每月1期,两期共改造烟民229人,并给110名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属发给770元的生活补助。1957年实行“边学习、边戒烟、边劳动、边安置就业”的改造方针,临潭、卓尼、夏河、舟曲成立5个戒烟所,收容施戒328人。农村的交由乡、社监督施戒,供给戒烟药品。许多地方出现了妻子送丈夫、父亲送儿子,甚至有儿子送父亲去施戒的事例。到1958年,全州戒除烟瘾的烟民计2411名,吸食毒品的现象在州内基本绝迹。
  1980年后,临潭、卓尼、夏河、迭部、舟曲五县及合作地区出现了种植、加工、贩卖、吸食鸦片的现象,临潭、卓尼两县尤为严重。省、州两级政府极为重视,为此进行了专项治理。合作收容遣送站对19名烟民强制施戒,国家负担了全部费用。1982年,通过调查了解,对合作、临潭、卓尼三地吸食毒品较严重的207人,州公安局配合州民政局办戒烟所5期,集中进行戒烟。
  1986年,全州在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州、县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工作组分赴各重点县、区,深入到村社、群众家中进行宣传调查。通过调査,全州共摸出吸毒人员560名,其中仅临潭、卓尼、合作三个地区533人。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协助下,先后在临潭、卓尼、合作和迭部各设戒烟所。4个戒烟所共收管烟民453人,占烟民总数的81%。其中临潭戒烟所办了7期,卓尼办了5期,合作办了2期,迭部办了1期,每期为4至6个月。1988年,州公安部门在合作摸排出贩毒吸食者800多人。1989年,州政府颁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犯罪的通告”,在扫除“六害”中集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50人,其中制贩、吸食毒品者62人。为此,州内除合作外,临潭、卓尼各设1处戒烟所,在公安、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对收容的烟民,发给药品强制施戒,农村烟民的口粮与经费由民政部门解决。
  二、禁赌
  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恶习。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宣布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甘南的禁赌工作是以职能机关为主,党政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相互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的。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赌头、赌棍重则治罪,轻则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赌博活动。经大力开展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全州的赌风基本被抑制。
  “文化大革命”以后,甘南的赌风抬头,骗赌、聚赌等赌案时有发生,一些赌头、赌棍的活动由暗转明,公开招场聚赌,赌资越来越大,参与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一些基层干部、国家职工、在校学生也参加。赌博诱发犯罪因素日益明显,因赌博而导致家庭破裂、铤而走险的事件增多。甘南赌博活动尤以临潭的陈旗、扁都、羊沙、石门、羊永等地更为严重。1981年,临潭县陈旗公社1至9月份发生赌博180余场,每场参赌最多达100余人,少则10余人。全社共有参赌人员312人,其中基层干部21人,甚至有个别妇女也参赌,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针对这种情况,临潭县公安局对2名构成犯罪、民愤极大的赌棍,召开群众大会,依法公开逮捕。对一贯参赌的97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处理,对其他参赌者予以批评教育。1982年上半年,临潭县公安局在调查摸底中,发现扁都公社赌博问题突出,并对扁都、红崖、羊房三个大队重点进行了认真的查处,这三个大队参与赌博的有153人,对13人予以行政拘留,8人予以罚款,其余人员予以警告和批评教育。并分别召开5次群众会议,揭露了赌博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公开打击处理,大造声势,在群众中反响很大,教育了群众,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1986年,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一场查禁赌博的专项斗争。各级公安机关对一贯招场聚赌的赌头、赌棍进行打击。全年共查处赌博案件27起,对参与赌博的112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其中逮捕2人,行政拘留36人,罚款62人,警告14人。仅临潭县在2月1日、3日分别在陈旗、石门、羊永、羊沙等地召开万人大会,对93名参赌人员进行了公开处理,并将大会实况录音在集镇逢集之日进行播放。这次打击震动很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赌风基本刹住。
  1988年,在甘南的部分地区又泛起了赌博的沉渣。临潭县公安局针对石门乡群众聚赌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项治理,对经常参赌的14人,依据治安处罚条例作了罚款处理,共罚款1037元,并对10名一般参赌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全州共査处赌博案件22起,对涉及的111人分别予以罚款和拘留处理,收缴赌资3345元。1989年在全州开展的扫除“六害”斗争中,全年共查处赌博案件13起,对涉及的68名违法分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处理。1990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继续以扫除“六害”为工作重点,利用禁毒打开的良好局面和群众与“六害”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严厉打击赌博活动。全年共查处赌博案件43起,对参赌的161名违法分子予以治安处罚。
  三、扫黄
  (一)取缔卖淫
  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娼妓,并组织宣传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从娼妇女改邪归正,并多次重点清查、取缔,制止了暗娼卖淫活动。
  八十年代以来,已经绝迹的暗娼卖淫活动在个别地方又死灰复燃。1987年,针对在合作地区和部分县城关地区卖淫活动有所抬头的现象,全州开展了打击卖淫活动的专项斗争,査获卖淫案6起,抓获卖淫妇女6人,容留妇女卖淫的户主1人,根据情节全部予以治安处罚。1988年,夏河拉卜楞、合作两地公安机关把打击卖淫活动作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予以打击,共査处卖淫案件10起,对32名卖淫妇女予以罚款和行政拘留。次年,全州开展了扫除“六害“的统一行动。夏河县公安局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行动,对拉卜楞镇和合作镇的卖淫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抓获卖淫妇女20人,容留妇女卖淫的1人。
  (二)查禁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在自治州历史上并不多见。1982年,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收缴黄色录音、录像带及淫秽物品的通知》,州、县公安机关会同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宣传、工、青、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深入到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市场、商业部门等,在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对社会上流散的黄色磁带、录像带、淫秽书画进行清理收缴。1983年,全州共收缴黄色录音磁带60余盘。1985年,州公安处进行专门的研究部署,将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列为夏季治安工作的中心来抓,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印发了通告。6月上旬,州县公安机关抽调20余名干警,在宣传、广播、文化、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对全州的营业性录像放映点进行了初步清查,收缴了明令禁映的淫秽录像片12种13部。至年底,全州共清理、査禁、收缴各种禁映淫秽录像带392盘,收审犯罪分子1人,封闭取缔了2家录像放映点。1987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禁贩卖、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报》要求,查处了两起传播、隐匿淫秽录像的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人,其中逮捕3人,收审1人,行政拘留2人,收缴淫秽录像带5盘。
  第四节违法青少年帮教
  八十年代以来,甘南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大幅度上升。1982年,在查获的各类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成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有324名,占总数的53.6%,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成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有179名,占总人数的29.15%。1983年,犯罪青少年383名,占犯罪总人数的53.2%,比1982年上升了18.2%,其中在校学生和待业青年有93名;违反治安管理的青少年142名,占总人数的30.7%。
  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州县公安局、城乡派出所齐抓共管,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狠抓了教育、挽救、帮教工作。1982年,全州建有违法青少年帮教小组14个,对468名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经帮教转变好的59名,转变率为12.61%。1986年,全州建立违法青少年帮教小组79个,配备帮教人员329人,对202名帮教对象进行帮教,有81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转变率为40.1%。近年来甘南各有关部门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因人施教,积极引导的方法,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
  第五节户籍管理
  一、户口管理
  甘南藏族自治区(州)建立后,各级公安机关和乡(公社)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户口登记条例》,逐步建立起新的户口登记制度,开展户口登记工作,颁发户口簿。
  城镇户口登记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七项制度。在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有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四项变动登记。
  1951年7月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1953年4月,使用统一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专用章。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1980年,将各县公安局的“农转非”户口审批权收归州公安处。1981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开始落实知识分子、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和“文化大革命”中上山下乡居民返城落户的审批工作。截止1984年8月,全州共批准1969年前后上山下乡的城镇居民(包括战备疏散)和落实政策(含“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下乡的“十种人”)的1206户6258人回城落户,其中上山下乡的1132户5959人。历年来还解决了798户3909人的城镇户口,基本上完成了城镇居民返城落户的工作。1986年,全州共批准知识分子干部的家属户口“农转非”518户1520人。1987年批准318户1025人。
  二、人口统计
  甘南的人口统计主要是按年度査对统计年报,掌握各年度人口的发展情况。在不同时期,执行的报表情况也不一样。1954年,全国实行统一的经常户口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表有《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城镇人口及乡村人口统计表》。到1990年时,根据公安部的统一规定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甘南执行5种人口统计报表,即:(1)《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每年统计一次,包括户数、总人口数、性别、总人口数中的非农业人口和一年内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数;(2)《县辖镇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建制镇人口的增长变化情况;(3)《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主要反映非农业人口增加和减少的原因;(4)《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统计表》,反映自理口粮到城镇务工经商人口的情况;(5)《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反映无户口人口的情况。
  三、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决定在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甘南州于1987年开始给4个镇和4个县的城关地区83000余人实施颁证工作。是年共制证449份,占发证人数的5.37%,打卡68244份,完成发证计划82.89%。到1989年底,全面集中发证任务基本完成,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转入日常管理工作。1990年,全州共办理临时身份证643份。四、暂住人口管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第二季度,州公安处着手进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印制了统一拟定的《暂住户口申请表》等十一种表格,分发给各县公安局。与此同时,大部分县公安局都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至年底,全州共办理登记手续的暂住人口有5573人,其中:暂住三个月以上的有4548人,三个月以下的1025人;省内的3887人,省外的1686人;包工队1965人,建筑队783人,从事服务业的433人,其它行业2393人。1990年,全州共登记暂住人口7669人,其中;建筑队714人,运输队44人,经商1433人,服务业1020人, 劳务工707人,包工队2337人,探亲访友333人,治病30人,其他1051人。
  第六节武器管理
  一、枪支管理
  共和国建立前,甘南的土司衙门及寺院均备有相当数量的枪支弹药,农牧民群众手中也有土枪火炮等武器,加之共和国建立初又有流窜在甘、川、青三省边界地区的马良等股匪向当地农牧民群众和土官头人贩卖走私枪支,因而造成民间拥有大量枪支的状况。建国初期,甘南在较长时期内未能有效地收缴枪支,直到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开始后,收缴枪支始得到重视。当年,共收缴各种枪支17499支,其中轻机枪18挺,步枪10412支,自动步枪51支,手枪249支,土枪、火炮6769支。由于多种原因,收缴尚不彻底。1959年以后,仍有持枪参匪的情况。各县武装工作队成立后,在配发枪支上也存在不少问题。1962年,夏河县收缴了暗藏的步枪12支,手枪2支,各种子弹48发,手榴弹5枚。是年,碌曲县公安局抽调3名干部,深入到各单位进行清理和整顿。收回了多配发的各种步枪99支,冲锋枪8支,手枪8支。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有一些枪支、弹药散失在社会上。
  1981年甘南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在全州范围内采取边摸底、边清理、边登记的办法,全面开展了枪支清理登记工作。
  1983年继续对非军事系统的各类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至年底,全州共收缴各类枪支17支,子弹1510发,手榴弹1枚。
  1986年对党政干部超标准配枪进行清理收缴,至年底,共收缴超范围枪支259支。在收缴超范围枪支的同时,还清理、收缴了全州的不堪用枪455支,送省公安厅销毁。
  1987年,对全州公用的和群众私人手中的小口径步枪、猎枪、土炮进行了全面的登记摸底,共登记小口径步枪392支,猎枪、土炮1247支。
  1988年,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州县公安部门对全州范围内非军事系统的各类军用枪支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整顿,共登记小口径运动步枪201支。
  1990年,全州七县公安机关再次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州对群众手中的枪支进行清理登记,共登记各类枪支3696支,其中有小口径步枪520支,猎枪739支。经过多次的清理整顿,基本上摸清了全州群众手中各类枪支底数及分布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管理办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及危险物品管理
  建国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火药、炸药等爆炸物品和农药等剧毒物品使用量渐增,由于管理不善也发生了一些事故。五十年代末期,开展了全民性的安全运动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都及时进行了整顿,消除了隐患。
  进入八十年代,利用爆炸物品行凶报复、搞破坏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1982年,对流散在社会中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品进行登记、收缴,并且对一些有爆炸物品的机关单位、库房等进行了安全检查,核对帐册,清点实物,建立健全了领料、发放制度。
  1984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的紧急通知》,全州各县对10个爆炸物品仓库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整顿,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1989年,严格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全面控制民用爆炸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对经销民爆器材的国营单位一律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了《许可证》,对个体经销民爆器材者一律限期停止经营。由于管理严格,从1989年至1990年连续两年全州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剧毒物品等方面未发生事故和重大问题。第七节消防工作
  一、消防干部管理
  1980年初,甘南州公安处消防科成立,各县公安局也调配了消防专干。各县消防专干业务受州公安局消防科指导,干部调配任职由甘南州公安局统一负责。1982年,随着甘南州公安消防中队的建立,干部由省公安厅消防处直接调配,经教导队、指挥学校培训毕业后方可任现役警官。1983年,公安消防部队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88年10月,实行警官警衔制,消防警官授予警官警衔。
  1990年3月,进一步明确了消防警官任免权限。正、副团职警官的任免由省公安厅党组审批;正营职警官任免由省消防局党委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副营职警官由省消防局党委审批,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备案;连排职警官由支队党委提出意见,州公安局审批,报省消防局备案。
  二、执勤装备
  1982年甘南州公安消防中队设立灭火通讯“119”火警专线,并有一台解放牌泡沫消防车。1984、1987年由州财政拨款新购置东风水罐消防车2台。1989年由省财政拨款给夏河消防队购置东风牌水罐消防车1台。
  三、灭火救灾
  1985年4月7日14时,夏河县拉卜楞寺大经堂发生特大火灾,15时消防中队接警迅速出动两台消防车,17名干警前往扑救,于16时40分到达火场。当日晚,临夏消防队、兰州市消防支队出动6辆消防车50多名干警,会同州、县党政军民近万人共同扑救火灾。经过3个多小时的战斗,大火基本扑灭,后利用一周时间消除余火和清理现场。这次大火使规模宏大的大经堂全部烧毁,损失无法估量,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甘南州烧毁国家文物最严重的一次。
  1988年7月6日,卓尼县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洪水泥石流灾害,死41人,摧毁民房435间,合作消防中队接到命令后乘车冒雨连夜出发前往救灾,共清排泥浆2500立方米,打捞衣柜箱子600多件,打劳尸体3具,转运仓库水浸粮食30多万斤。卓尼县委、县政府给中队赠送“人民英雄”锦旗一面。
  四、消防宣传监督
  (一)防火宣传
  防火宣传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实施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州公安消防部门宣传工作始于1980年,州公安处消防科在冬防季节,用汉、藏两种文字印发了一批防火宣传材料。至1990年全州共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1750份,举办学习班43期。
  (二)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是消防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发现整改火险、预防火灾的有效手段。防火检査的对象是有火灾危险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仓库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火、用电等,时间主要在重大节日和每年冬春季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给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发《重大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建立防火档案和检查记录等。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单位火灾危险性的大小而划分的。1980年,甘南州公安处共确定了全州102个消防重点保护单位,有67个单位建立防火档案。1981年开始施行消防重点单位达标验收办法。
  (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项目实施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甘南州起步较晚,1989年3月才由公安局消防科开展这项业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对建筑的工程项目在计划布局、总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消防车道、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通风空调和安全保暖等各方面的技术规范设计和施工情况。消防部门在新建单位送审图纸后进行审查,还参加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或停用。
  1989年至1990年,全州共审核14个工程项目。第四章刑侦预审
  第一节案件侦破
  1954年,全州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233起,破案率为65.2%。1958年,侦破刑事案件104起,破案率为98.1%。六十年代初,由于发案率高,警力不足及各方面条件制约,破案率较低。1961年发案789起,破案419起,破案率为53.11%,1967年发案346起,破案234起,破案率为67.63%。从七十年代中期以后,破案率开始上升至70%以上。1978年全州开始了“打击反革命破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双打运动。是年,全州侦破刑事案件344起,破案率为73.98%,其中破获重大案件17起,破案率为85%,狠狠打击了危害城乡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之后,全州公安机关连续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采取城乡、内外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组织了多次破案战役,深挖犯罪团伙,清查打击流窜犯罪分子。1979年12月广大干警日夜奋战,在一月时间内,破获大小案件126起,涉及案犯40余人,追回手表、架子车等赃物40余件。在合作地区,挖出了一个有28人的盗窃团伙和一个教唆偷盗团伙,同时还查出了一个流氓团伙。进入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人、财、物大流动,刑事犯罪呈上升局势,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刑侦队伍建设,从1980年至1985年刑事案件破案率保持在74%左右,1986年以后,刑事破案率提高至80%以上。
  第二节刑侦技术
  1956年,经过省公安厅培训,全州有6名刑侦技术干部。州公安处有照相、法医、痕迹方面的部分器材,各县均配备了勘查包,少部分县有刑侦器材。1958年,临潭、洮江、龙迭县和德乌鲁市公安局,全年共勘查各种刑事案件现场34起,占全部案件106起的33%,经勘查后破获13起。1959年8月,为全面开展法医、化验鉴定工作,省公安厅给州公安处配发了电冰箱、生物显微镜、搅拌器等一批器材。
  1979年9月,举办了全州第一期刑侦技术人员培训班,州公安局和各县公安局、公安分局的11名刑侦技术人员接受了培训。
  进入八十年代,刑事技术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1985年,州公安处技术室逐步开展文检、彩色照相、刑事录像等业务,同时,州公安处刑侦科警犬队成立。全州有刑事技术干部19名,其中法医4名,痕迹照相13名,文检2人。1986年7月,全州开展枪弹痕迹建档工作,经过40多天的努力,共检验枪支1226支,占应检验枪支总数的1331支的92.1%,经检验后,均进行编码、填卡,建立了档案。1988年,各县公安局选送刑事技术人员参加省公安厅举办的痕迹培训班。警犬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的重视和提高,在1988年全省首届警犬复训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搜捕项目的考试取得了第3名。
  全州有6个三级刑事技术点,即夏河、临潭、迭部、舟曲、卓尼和玛曲等县,在技术用房上平均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检化、痕迹、照相等工作场所,并配备有器材柜、资料柜、仪器台等,开展了法医、理化检验、痕迹检验、刑事照相、指纹管理、枪弹管理、刑事情报资料、警犬等八项业务。全州20名技术干部中,大部分受过专业培训,文化程度都在高中以上,其中有5人是大专文化程度。1990年直接受理的案件现场187起,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4.2%,有效地配合了侦察破案,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打击犯罪分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州公安局现已建立二级刑事技术点,使甘南州的刑事侦察工作逐步走向现代化、科学化。
  第三节专项斗争
  一、打击刑事犯罪斗争
  1980年至1983年8月,全州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2116起,其中重大案件280起。期间,甘南州同全国其它地区一样,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急聚上升,且犯罪手段残忍,骇人听闻。州内一些城镇流氓团伙横行,行凶作恶,贩毒、拐卖人口、诱良为娼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刑事犯罪活动的严重情况,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1983年夏,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州公安机关在州、县委的领导和决策下,于1983年8月20日集中全部警力,开展了“严打”斗争。此次“严打”斗争历时3年,先后共组织了3次战役、11次大行动。在3次战役中,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有公安干警200多人次、武警战士360人次投入了战斗,组织各种战斗小组、专案组260多个,分别深入到全州7个县的107个乡镇和400多个内部单位,进行了“严打”斗争。共召开各种群众大会129次,出动宣传车241辆次,配合法、检部门召开公捕、公判大会33场次,公开逮捕各类犯罪分子200余人,公开宣判罪犯150余名,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了沉重打击。其中破获重、特大案件212起,占重、特大案件发案总数270起的78.52%;破获历年积案、隐案827起,其中破获重、特大积隐案141起。第二战役中,全州范围内开展了查禁淫秽录像带、录音带及淫秽物品的活动,收缴淫秽录像带262盘,黄色录音带240盒。第三战役中,在全州城乡地区开展了查禁毒品和赌博活动的斗争,公开打击处理了12名制贩毒品和聚众赌博的首要分子。在“严打”斗争中有53名犯罪分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通过“严打”斗争,动员了群众,提高了群众的斗争觉悟,使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接近正常年度。
  二、专项斗争
  “严打”后期,全州公安机关采取专项斗争的方法,即针对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相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85年10月份,夏河县公安局针对合作地区自行车被盗案件突出,在州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共同组织干警开展了“集中防破自行车案”的专项斗争,截止1986年1月初共查获被盗自行车72辆。
  1987年4月,州、县公安机关开展了“严厉打击毁林犯罪”的专项斗争。在全州共抽调150名公安干警,分为17个小组,在林业、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分别深入夏河、临潭、卓尼、迭部以及洮河、大夏河等毁林严重的地区全面开展査处毁林案件和法制宣传工作。立案查处了45起毁林案件,召开公捕大会,公开处理了一批盗伐和滥伐森林的犯罪分子。在这次斗争中共捕19人,收容审查34人,行政拘留82人,罚款39人,没收木材作批评教育处理的224人;封闭木材交易市场4处,关闭集体和个体木材加工厂42处,没收木材3283立方米,各种圆木8643根,追回赃款17000余元,罚款97168元。同年,在全州范围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反盗窃、挖团伙、端窝子、破大案”的专项斗争。在这次行动中,全州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7起,其中重大案件29起;破获积案、隐案80起,其中重大案件2起。挖出犯罪团伙4个,涉及犯罪成员24人,其中,盗窃团伙1个15人,流氓团伙2个6人,抢劫团伙1个34人。査获赌博窝子2个,参赌人员110人。在1987年9月开展的“打流窜、抓大案、严管理”斗争中,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0起,其中重大案件19起;破获隐、积案29起,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37994元。1988年上半年,在州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全州积极开展了“反盗窃、反扒窃、抓大案”的专项斗争。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7起,其中重大案件6起;查获犯罪分子37名,另外还破获积案、隐案14起,其中重大积案2起。缴获赃款赃物折款6777元。
  1990年5月至12月,自治州公安机关遵照上级公安机关和政法委员会的安排,针对当地实际,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开展了“破大案、反盗窃、挖团伙、追逃犯”的专项斗争。全州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3起,其中重大案件125起,抓获犯罪分子436名;查获各类犯罪团伙22个,成员86名。
  第四节预审
  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公安处设立执行科,1954年底改称预审科,各县公安局也相继设立预审股。1968年至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公、检、法被“砸烂”,州、县预审机构也被撤销。1973年随着州、县公安机关的恢复预审机构随之恢复,当时州、县共有预审干警15人。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为了做到严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预审工作得到了州、县公安机关的重视,预审力量和装备有了较大发展。截止1990年,全州有9个预审科、股,共有预审干警32人,比1973年恢复时增加了17名。
  1950年至1953年底,预审工作的重点是审理剿匪反霸和“镇反”时期抓获的国民党武装匪特和其他残余势力等反革命破坏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共审理各类案犯735名(其中土匪141名,反革命78名,恶霸7名,普通刑事犯514名),审理结束后,根据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当时的政策界限,起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168名,管制的13名,教育释放236名,保释144名,转外地处理172名。临潭、卓尼两县的公安预审部门,通过预审向人犯讲解党的法律、政策,开展攻心活动后,人犯坦白、检举出“东亚反共同盟军中国西北方面军”等一批反革命组织,卓有成效地配合了镇压反革命运动。1958年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公、检、法全体干警全力以赴地投入了平叛和反封建斗争,清理审查叛匪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除对一部分起诉判处徒刑外,绝大部分经过政策法制教育后分批释放。
  1962年至1966年,预审工作严格贯彻了“少捕、少杀”的方针,规范了预审办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强调执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反对逼、供、信。办案中走群众路线,认真核对犯罪事实,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的案件,一般不捕不起诉,就地消化矛盾。被捕人数较前减少,案件质量有一定提高。
  1968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预审工作随之中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州、县两级预审机构逐步趋于正规。在此时期,预审部门积极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对“文革”中拘捕、戴帽案件进行清理复查。1978年至1979年底全州公安机关排摸出需要复查的各类案件涉及1485人(政治案件933人,刑事案件552人),根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经过复查,全部平反的997人,部分平反的137人,不平反的441人。
  1983年8月至1987年,全州预审干警积极投入了为期三年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简称“严打”),三年中,共受理审查拘留、逮捕案犯1071人,审结1064人,审结率为99.3%。有97%的案犯移送检察院起诉,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严厉惩处,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各类破坏活动,维护了社会秩序。三年“严打”结束后对所办案件进行了复查,除极少数案件处理和定性上偏轻偏重和不准外,绝大多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无冤假错案。1988年以后全州预审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迈进,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每年案件审结率均达95%以上,准确率、合法率、及时率保持在97%以上,退查率基本控制在5%以内。在深挖余罪、扩大战果方面,成绩显著,仅1989年通过预审侦破刑事案件37起,追加案犯5人,追缴赃款赃物折价21586元。
  第五节看守
  —、看守所
  民国以前,夏河、卓尼、临潭在衙门内设有牢房。民国时期,夏河、卓尼、临潭、西固(舟曲)随着警察机构的设置,也设有看守所。1949年9月,夏河、临潭、卓尼、舟曲四县先后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权。新组建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接管了国民党政府所设看守所。初期,由公安、法院两家共同领导、管理使用。1951年8月起,一律改由公安机关领导,具体由预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1949年先后接收的4个旧监所,大多年久失修,使用面积小,破烂不堪,阴暗潮湿,既不安全,又严重影响人犯身体健康。人民政府接管后逐年进行了翻修、改建和迁建。1949年至1957年,翻修、迁建了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等县看守所;1957年至1962年,先后新建了州公安处和玛曲、碌曲、迭部4个看守所,至1964年底全州共有8个看守所。根据全省看守所修建工作要点精神,编报了全州看守所修建、改建、迁建工作规划,从1979年至1987年,按新的设计修建要求,对8个看守所全部进行了翻建、改建或迁建。其中临潭、卓尼、舟曲、迭部在原址进行了翻建和改造,碌曲、玛曲、州公安局看守所进行迁建,夏河看守所只对监所房屋进行了改建。通过翻建、改建和迁建后的看守所,由过去的土木结构、土围墙变为砖、混结构和砖围墙,基本达到了“坚固耐用,布局合理,采光条件好,空气流通,附设条件好”的要求,为安全关押、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较好的场所。历年来,上级业务机关共拨看守所修建经费累计90余万元。
  二、关扌甲看守
  全州公安机关从1949年接管后至1957年,看守所关押对象主要是在清匪反霸、镇反、肃反等运动中被抓获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地主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尽管当时监所设备简陋,安全保障率低,但是在看守干警和武装民警的严密看守下,坚决贯彻“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使大批罪犯顺利投入劳改,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顺利交付执行。1958年关押大批反革命武装叛匪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原有关押场所远远无法承受。临时解决了一批关押场所,抽调部队或武装民兵担任警戒任务,从各机关抽调干部为临时看守员,教育和管理人犯。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控制了人犯发病和死亡,保证了清案工作的顺利进行。1960年以后,看守所在押犯较前有所减少。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工作制度》(试行草案)下发实行后,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组织上、思想上和工作上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整顿, 认真建立了收押、提审、押解、通信、会见、财物保管、劳动生产、释放出所等六项制度,使看守所工作逐步走上正规。
  “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实行“全面专政”,看守所工作制度遭到破坏。无证收押、随意关押现象极为普遍,打骂人犯习以为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各方面肃清极“左”路线的流毒,使看守所工作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1979年,公安部下发经过修订的《看守所工作制度》, 州、县公安部门从组织上、思想上进一步进行了整顿,严禁打骂、体罚人犯和各种不人道的作法。
  1983年随着“严打”斗争的开始,押犯数量增加,押犯成份有了显著变化,青少年罪犯大量增加,对在押犯坚持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实行三个对待:“像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母亲对待儿子”那样,认真进行政策、法制、形势和前途教育,恢复和执行“四长”(即检察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司法局长)进监向押犯轮流作报告或训导教育的制度,对促使人犯认罪服法、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收到了良好效果。从1985年起,全州看守所开始推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在监所内开展每月或每季一次的“文明监室”和“三好”(遵守监规好、个人卫生好、认罪态度好)人犯评比活动,对“文明监室”悬挂流动红旗,“三好”人犯给予像征性的少量物资奖励,年终由州公安局局组织评比活动评出先进看守所和先进看守员,在全州范围内进行表彰奖励,改进和提高了全州看守所的管理水平,维护了监所秩序,促进了犯人的思想改造。1989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全州8个看守所均实现“百日安全无事故”的目标,受到公安部的表彰1990年底,卓尼县看守所顺利实现“三十年安全无重大事故”,树立为全州先进看守所。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颁布施行,州、县各看守所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看守干警的政策法制水平,更加有力地配合了预审、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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