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退职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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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退职待遇
分类号: F840.612
页数: 2
页码: 1248-1249
摘要: 1983年1月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劳动局对全州六十年代初被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摸底,掌握了全州退职职工的情况,并初步解决了退休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
关键词: 养老保险 退职待遇

内容

1983年1月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劳动局对全州六十年代初被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摸底,掌握了全州退职职工的情况,并初步解决了退休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
  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全州共精减退职职工1123人。其中,男954人,女169人。干部433人(男369人,女64人),工人690人 (男586人,女104人)。
  1957年至1960年期间,全州被精减退职的共112人,其中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16人,内有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工龄满20年的1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85人,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11人。
  对这些精减退职的职工,用发放退休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办法,进行解决。
  1.当时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20年的1人,按规定改为退休,按原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
  2.当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24人,按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的生活补助费。
  3.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按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工人3人,按规定应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补助费。
  5.1957年到1960年精减退职的职工中,有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的1人,改离休。
  6.当时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7.另有10人,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发给原本人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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