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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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2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养老保险
分类号: F840.612
页数: 5
页码: 1248-1252
摘要: 1983年1月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劳动局对全州六十年代初被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摸底,掌握了全州退职职工的情况,并初步解决了退休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
关键词: 养老保险 退休制度

内容

1983年1月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劳动局对全州六十年代初被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摸底,掌握了全州退职职工的情况,并初步解决了退休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
  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全州共精减退职职工1123人。其中,男954人,女169人。干部433人(男369人,女64人),工人690人 (男586人,女104人)。
  1957年至1960年期间,全州被精减退职的共112人,其中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16人,内有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工龄满20年的1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85人,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11人。
  对这些精减退职的职工,用发放退休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办法,进行解决。
  1.当时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20年的1人,按规定改为退休,按原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
  2.当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24人,按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的生活补助费。
  3.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按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工人3人,按规定应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补助费。
  5.1957年到1960年精减退职的职工中,有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的1人,改离休。
  6.当时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7.另有10人,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发给原本人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
  第二节离退休待遇
  一、离退休待遇
  根据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离休干部条件是:对于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此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2年国务院作出规定,凡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不论职务级别,只要达到规定年龄,一律实行离职休养。
  干部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均可按退休干部安置。另外,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论工作年限长短,也可按退休对待。
  离休、退休干部待遇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以上两项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1984年省委、省政府规定:对甘南、临夏两州各县和阿克塞、肃北、肃南、天祝、张家川县等少数民族高寒地区的职工离、退休后,就地安置的,按在当地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发80元补助,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对于此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亦应按此规定补发补助费。
  1985年12月,省政府决定对于地处西北高原、自然条件较差、生活环境艰苦、职工工资基础较低的甘肃省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员中教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一、提高待遇
  1989年12月29日省人事局、省老干部局以甘人事(1989)87号印发《甘肃省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劳动人事局、州老干局为此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一)提高离休干部待遇
  1.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现工资低于145.12元(兰州地区、下同)的,可按145.12元领取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工资低于92.04元的,可按92.04元领取离休费;
  1945年9月30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工资低于82.68元的,可按82.68元领取离休费;
  2.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第(1)项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3.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原行政九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4.离休干部按国发(1979)24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发(1989)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17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二)提高退休退职人员待遇
  1.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将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47元。
  2.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人员,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对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先按第(2)项的规定执行,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之后,仍达不到最底保证数的,再把退休费提高到最低保证数。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增加离、退休费:
  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5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也可以按普调办法升一级工资后,计发离休、退休费,哪一种办法增资较多,即按那种办法办理。
  甘南州1980-1990年离退休干部统计表
  1985年国家机关单位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合作地区工资标准含38%)
  注:1.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后考核合各的,转正时执行十有81.0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90.5元的工资标准。技术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实级工资标准执行。
  2.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有72.0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定有执行七级81.0元的工资标准。
  1985年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合作地区工资标准含38%)
  1985年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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