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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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2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福利
分类号: F244.1
页数: 3
页码: 1246-1248
摘要: 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集体或职工个人福利事宜。主要有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补助、丧葬补助等。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提取标准。州、县提工资总额的3-5%,乡、社提1〜3%。除按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费外,各机关、事业单位还按各自的不同情况,提取一定数量的福利费,年终一次评定发给,或给予适当的补助。
关键词: 津贴 福利费

内容

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集体或职工个人福利事宜。主要有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补助、丧葬补助等。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提取标准。州、县提工资总额的3-5%,乡、社提1〜3%。除按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费外,各机关、事业单位还按各自的不同情况,提取一定数量的福利费,年终一次评定发给,或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取暖补贴
  (一)取暖费
  1957年12月31日,省人委规定取暖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甘南州(不包括舟曲、迭部两县)为甲类地区,规定住在甲类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分城市和农村,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取暖补贴的期限:夏河、碌曲、玛曲县为5个月,临潭、卓尼县为4个月。取暖标准,带有家属的职工,住在甘南的,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
  1963年11月17日省人委对取暖期限、标准进行调整。玛曲、碌曲、夏河县取暖期限为6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元;卓尼、临潭、迭部县为5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舟曲县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5元。
  1981年6月6日,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对甘南州部分县的取暖期限进行调整、延长,补贴标准未变。玛曲县取暖期限延长为7个月,夏河、碌曲县为6.5个月,临潭、卓尼、迭部县为5.5个月,舟曲县为4个月。
  (二)防寒装备
  1961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关于牧区工作人员衣着装备规定的通知》规定:凡牧区的各级党政部门,可按在编职工名额购置一定数量的衣着装备若干套(皮大衣1件,皮鞋1双,皮褥子或毛毡1条为1套),供职工借用。此项装备的使用年限一般规定为3年,不能使用时必须交旧发新。并规定:洮江县(包括今玛曲、碌曲)县级与公社和其它县纯牧区公社级每人配1套;州级、德乌鲁市级和其它纯牧区公社级,每2人配发1套;临潭县级每4人配发1套。事业单位亦可参照这一规定适当配备。
  1964年,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发文通知规定,甘南州碌曲、玛曲、夏河、卓尼、迭部为一类地区,每人5年发给老羊皮大衣、皮暖鞋(或毡鞋)、皮褥子(或毛毡)、雨衣各1件;二类地区的舟曲每5年配备皮大衣20件,临潭县每5年配备皮大衣70件,作为干部临时出差借用。给每个职工每3年发给雨衣1件。
  1965年5月25日,州人委对职工防寒防雨装备又作了调整。即夏河、碌曲、玛曲、卓尼、迭部县为一类地区,按编制人数每人配发1套装备,为老羊皮大衣60元以内,皮褥子(或毛毡)25元以内,雨衣30元以内,皮暖鞋(或靴)25元以内;舟曲、临潭县为二类地区,每人配发雨衣一件。规定皮大衣、毛毡、雨衣均为6年换发一次,皮暖鞋(或毡靴)每3年换发一次。
  1979年8月30日,州财政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将装备费由原来140元提高为150元,即大衣65元,毛毡30元,雨衣30元,皮暖鞋25元。此规定标准执行到1990年底。
  三、洗理费
  1985年以前,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职工洗理费每人每月按2元发放。1985年5月份起提高到每人每月4元。
  四、公费医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除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外,其余医疗费由国家负担。因公负伤诊治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费及路费等均由单位负担。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家属,据1963年省卫生厅规定,玛曲、碌曲县职工家属享受70%的医药费,夏河、卓尼、迭部县为50%,临潭、舟曲县为30%。八十年代以来,实行医药费包干,按每个职工的工龄长短其全年的门诊医药费为:45〜75元不等,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因病住院的费用,由单位全部负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在国家预算内拨付。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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