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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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2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职工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10
页码: 1225-1234
摘要: 供给制是在对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实行生活必须品供给的一种分配制度。在过去长期革命战争中,中共党政机关、部队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待遇。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津贴,以及在革命队伍里结婚所生的子女生活费、保育费等。
关键词: 工资管理 职工工资

内容

供给制是在对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实行生活必须品供给的一种分配制度。在过去长期革命战争中,中共党政机关、部队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待遇。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津贴,以及在革命队伍里结婚所生的子女生活费、保育费等。
  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国家机关中约有80%的人员,事业单位约有40%左右的人员实行供给制。其伙食标准,按其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而区别对待。地级正副职及行政13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待遇;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8年以上的,享受中灶待遇;其他人员一律吃大灶。小灶每人每月110个工资分,中灶80个工资分,大灶60个工资分。
  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按其所担负的工作职务确定,地级每人每月25个工资分,县级18个工资分,区级12个工资分,勤杂人员10个工资分。
  “工资分”是依职工一般生活水平需要和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为国家所掌握的粮、布、油、盐、煤(柴)5种实物为基础。每一分值含粮食0.8市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无煤地区木柴2.5市斤)。工资分值随物价涨落。
  二、工资制
  共和国初期,老干部和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干部,继续实行供给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留用的一般职工,则采取保留原待遇的政策;对一些民族上层人士参加工作的,则另行按职务定工资级别,给予工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1952年3月,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提高供给制待遇标准的同时,把过去一个津贴标准适用于多种职务改为一个职务占用一个或几个标准津贴。1952年3月政务院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标准(试行)即划为10等24级,基本上是按职务分等,再按正副职务分级。到同年7月,经修改后,又将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增加到29级,采取一职多级、上下交叉的职务等级制。
  1985年废除了实行30余年的等级工资制,在自治州全面实行结构工资制。
  (一)工资区类别
  共和国初期各地没有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一般均按当地物价指数折算成货币工资发放。1952年经内务部颁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后,除个别地区外,都按工资分值计发工资,1955年8月全国改行货币工资时,当时全国有285种工资分值。为统一计算口径,均按0.22元分值折算成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凡高于0.22元分值区的高出部分以物价津贴给予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时,甘南州改行十一类地区,分别另加玛曲87.5%、碌曲75.2%,夏河56.2%、卓尼44.1%、临潭39.1%、舟曲12%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上述标准于1958年10月降低过一次。1960年11月,甘南州各县(除舟曲、临潭外)地区生活费
  甘南州工资类区演变情况比照表
  甘南州工资类区演变情况比照表再次降低,夏河降为30%,卓尼降为27%,碌曲、玛曲降为40%。1963年9月12日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国劳字第558号通知精神,将甘南地区生活补贴进行了恢复调整,即玛曲县十一类工资区加55%的地区生活费补贴;碌曲加50%。夏河(包括合作)加38%,临潭、卓尼、迭部县加32%,舟曲加12%,此规定标准执行至1990年。
  (二)奖励工资及其它工资
  1.奖励工资
  1958年,在农林、气象、地质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职工中,实行一次性年终跃进奖。奖金按人均1月工资的一半执行,分等级评定发放。1959年扩大到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1960年以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励制度。奖励面一般为50%〜7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取消奖励制度。
  1978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奖金按人均10元提取,工资级别在行政十七级以上人员不实行。
  1983年到1985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升级奖励,升级奖励指标,按省上文件规定控制在2%。以内。
  1986年,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第60号文件,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全年可按不超过机关工作人员1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发给。甘肃省相应地制定《甘肃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暂行办法》。甘南州制定《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试行办法》,规定州级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每人每月按20元的标准发放,并从1988年1月起施行。
  2.其它工资
  (1)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工资级别,总的精神是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但也经历了多次变动。
  1952年至1955年,执行原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1955年至1957年,转业干部除按军龄长短,发给了12个月本人工资的转业补助费外,工资按部队原级别套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1958年至1962年,转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军龄长短确定。1962年至1965年,转业干部的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按部队原薪计发,从第三年起按地方级别计发;军龄满15年以上的,按地方级别计发,另以军龄长短加发原薪20%、25%、30%的退役补助金。军人到地方的行政级别,离队前由军队按其原任职务和级别确定,界限是每职三级。
  1965年至1975年,转业干部在军队已评定了行政级别,转业后工资待遇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从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干部的工资,按照军队所任职务和级别与地方相对应同级干部进行套级确定。
  (2)大、中专毕业生工资
  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分为两种:见习期工资和转正定级工资。
  见习期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从报到开始发给。见习期按周年计算,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六类区计算分为:初中毕业40元,高中、中专毕业46元(合作72元);大学专科毕业52元(合作81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8元(合作90.50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4元(合作100元)。
  1990年5月按有关规定,分别提高了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中专以下毕业生,计划内招收且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六类区的标准计算分别是:初中毕业52元(合作81元,下同),中专、高中毕业58元(90.50元),大学专科毕业64元(100元),大学本科毕业70元(109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82元(128元)。计划内招收、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一个档次。
  转正定级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按六类区标准分别是(括号为合作地区),初中毕业一般按办事员,最低基础、职务工资之和52元(81元)计发。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90.50元)发给。大专毕业生按科员六级职务加基础工资之和64元(100元)发给。大学本科按科员五级职务加基础工资之和70元(109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118.50元)发给。
  1990年对以上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资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3)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是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甘南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均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的13%计发,从1988年4月起执行。
  (4)假期工资
  按国务院1981年4月6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上,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工资的90%;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工资低于30元的病假期间仍按30元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病假工资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
  (5)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加班工资的只限于请事假扣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所以,对国家机关单位节假日、公休日加班的不发加班补助费。对司机、炊事员、电话员、技工等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采取轮休的办法解决。
  (6)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
  1967年底以前,职工调动后一般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1968年以后,基本按调入单位标准执行,但须增减不同工资区的地区差额。从1985年工资改革开始,职工调动工作后仍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变更专业,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工资要按所从事的工作和变更专业后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比较同级职务中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7)临时工、季节工工资
  在1990年之前,国家对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待遇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各行各业各单位临时工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劳保福利执行不一。为了解决临时工工资待遇上的混乱现象,甘南州制订了《关于临时工、季节工福利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和《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甘南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本表适用工种:汽车驾驶员、电影放映员、理发员、炊事员、打字员、锅炉司炉工(持有司炉操作证者)、机电修理、制药等。
  甘南州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8)“五大”毕业生工资
  “五大”毕业的大中专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干部的,其工资待遇按大、中专毕业生相应标准执行。分配到事业单位当工人的,一律按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执行,第一年81元,第二年90.5元,第三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学徒期满按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水平确定。
  (9)农牧工工资
  农牧工执行甘农级工资标准。即195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六级;1959年元月至196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五级;1966年元月至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四级;197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一般可套为全农三级。1977年调整农牧工工资时,过渡到全国农业、畜牧业工人工资标准中。
  (10)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大专结业生和省教委未验印的大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当干部的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90.50元(合作地区标准,下同)。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比大专毕业生低一级,按中专毕业生的定级标准109元执行。中专结业生和省教委未验印的中专毕业生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技术工人对待。新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见习期、学徒、熟练期间除执行临时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待遇外,其它属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如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书报费、高原临时补贴等均不得享受。
  (11)落实政策人员的工资
  1980年6月4日,省劳动局、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解决落实政策职工中“杠内”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对落实政策的职工,有一些是属于1971年至1977年调整工资时规定的“杠内”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解决“杠内”人员的工资
  被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的职工,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等级低于四级和相似四级的,按现行工资标准的四级和相似四级执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低于三级的,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三级和相似三级执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等级低于二级和相似二级的,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二级和相似二级执行。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
  一般按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级差不到7元的,增加7元。在十一类地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调整后工资额达不到41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调整后工资额达不到46元的,分别增至41元、46元。调整的工资一律从1980年1月1日起执行。
  (12)浮动工资
  农、林、牧、渔、垦等专业单位科技干部浮动工资
  1983年10月140,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对我省农、林第一线科技干部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1983年10月起在县以下区、乡第一线的农、林、牧、渔、垦(团、场以下)及农田水利(包括水保)、农业机械化等专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已正式评定为技术员以上职称并且从事农、林等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83年10月起,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在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继续留在第一线工作的,固定这一级浮动工资,并从第九年第一个月起,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实行浮动工资,不影响正常的调整升级。
  知识分子浮动工资
  省政府于1984年下发《关于改善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的通知》规定,对全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满5年,大专(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工农兵大学生)毕业后工作满7年和中专毕业工作满10年(包括中专毕业后当工人的)的在职知识分子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从这一规定执行之日起,在省内连续工作满8年后,可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本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省内工作,可再向上浮动一级,这一规定从1984年5月1日起执行。
  乡级卫生院工作人员浮动工资
  省政府于1990年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已转正定级的乡级卫生院和县以下中心卫生院(不包括城关镇)工作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含按国家规定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的),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调离乡卫生院后,浮动工资即行取消。调入人员,凡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者,从调入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师浮动工资
  1989年省教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规定,对全省县以下(不含县以上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本人工资等级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甘南州浮动工资
  省委、省政府于1984年在《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第七条中有“在甘南工作的科技人员、教师、医生、干部,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并区别不同地区和本人条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一至二级,有特殊贡献和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可以浮动三级,其中本科、大专毕业满1年,中专毕业满3年的,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城镇户口问题”。州委、州政府于1984年12月拟定了贯彻这一规定的《实施细则》,将全州划分为两个类区,玛曲、碌曲、夏河为一类区、临潭、卓尼、迭部、舟曲为二类区。
  凡属上述浮动工资范围内已转正定级的科技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和工人,均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高级中专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10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高级中专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对虽不具备高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教师,经过考核能胜任高中(含中专)课程的,比照大学本科学历;能胜任初级中学课程的,比照大学专科学历;能胜任完全小学课程的,比照高级中专学历,并按所在单位浮动两级人员的类区和条件进行浮动。对1966年底以前取得工程师、讲师、畜牧师、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技术职称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再向上浮动一级。
  科级以上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地级干部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正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四级的,副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五级的;参加工作在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正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五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
  县级干部在甘南工作20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七级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七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
  科级干部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25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一般干部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2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根据以上条件,全州享受浮动工资的总人数为19925人,占1984年全州总职工人数的94.4%,年总增资额为436万元,人均月增资18.25元,享受浮动工资总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3787人,占享受浮动工资人数的69.2%;国营企业单位享受浮动工资人数为6138人,占享受浮动工资人数的30.8%。全州享受两级浮动工资的人数为10486人,占享受一级浮动工资人数的52.63%,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8658人,国营企业单位1828人。
  甘南浮动工资1984年12月开始审批执行,1985年6月停止执行。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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