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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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1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27
页码: 1222-1248
摘要: 明洪武时,官俸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其后时有更定。
关键词: 工资管理 工资制度

内容

明洪武时,官俸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其后时有更定。至正统中,逐渐形成定制,官员俸给有两大项,一种叫本色,另一种叫折色。本色有3种:月米、折绢米、折钱米。月米,不问官职大小,皆一石;折绢,绢一匹当银六两;折银,六钱五分当米一石。折色有二:一是本色钞,十贯折米一石;二是绢布折钞,绢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公侯之禄或本折中半或折多于本。文武官俸,正一品本三折七,递减至从九品,则为本七折三。
  清代,官吏俸给按其官职定级,核定岁支俸额,并依官职确定每员岁支“养廉银”。光绪末,洮州厅同知:岁支俸薪银八十两、养廉银八百两;照磨: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三分、养廉银六十两;副将:俸银五十三两四钱六分,岁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一百四十四两,蔬、烛、炭银七十二两,心红纸张银一百零八两,共应扣一日小建银一两四钱八分五厘,养廉银月支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都司:俸银二十七两三钱九分六厘,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七十二两,蔬、烛、炭银十八两,心红纸张银二十四两,养廉银月支二十一两六钱六分六厘;千总:俸银十四两九钱七分六厘,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三十三两零二分四厘,养廉银一百二十两;把总:俸银一十二两四钱六分八厘,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九厘,月支养廉银七两五钱;各官之门子、快手、皂隶等勤杂人员每岁支工食银六两,遇闰则加五钱。
  甘南各地土司、土千户等土官及大喇嘛、僧纲、僧正等僧官之俸,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大小和名望显匿,每年支银几百两或几十两不等。其俸旨在使各地土官、僧官将各自范围内属民禁约以循常轨,勿使扰乱地方而已,并非常俸,故无定制。
  第二节薪俸
  民国初,地方文官薪俸,仍循清制,1928年1月1日起,按甘肃省政府《修正文官俸给表》的规定,将文官薪俸改为“维持费”。1931年县长分三等七级,月薪银币300-430元。1936年执行《暂行文官等官俸表》,改“维持费”为薪俸,改银币为法币,计算单位为“元”。文官官等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等下分级。1939年甘南计有夏河、临潭、西固3县和卓尼设治局,夏河、临潭为四等县,卓尼为五等,西固是六等县。
  1944年,甘肃省政府对县级员额薪俸按县等级进行核定。同年,为提高行政效率,鼓励廉政,甘肃省政府制定了《县长养廉办法》。养廉金支给标准为:一二等县县长为每月支法币4000元,三四等县3500元,五六等县3000元。因甘南各县地处偏僻,交通极为不便,加之民族地区政令难达,故各县县长养廉金超出以上标准支给。
  1943年夏河县政府公职人员工资表单位:元/法币
  1946年卓尼设治局公职人员工资表单位:元/法币第三节职工工资
  一、供给制
  供给制是在对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实行生活必须品供给的一种分配制度。在过去长期革命战争中,中共党政机关、部队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待遇。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津贴,以及在革命队伍里结婚所生的子女生活费、保育费等。
  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国家机关中约有80%的人员,事业单位约有40%左右的人员实行供给制。其伙食标准,按其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而区别对待。地级正副职及行政13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待遇;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8年以上的,享受中灶待遇;其他人员一律吃大灶。小灶每人每月110个工资分,中灶80个工资分,大灶60个工资分。
  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按其所担负的工作职务确定,地级每人每月25个工资分,县级18个工资分,区级12个工资分,勤杂人员10个工资分。
  “工资分”是依职工一般生活水平需要和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为国家所掌握的粮、布、油、盐、煤(柴)5种实物为基础。每一分值含粮食0.8市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无煤地区木柴2.5市斤)。工资分值随物价涨落。
  二、工资制
  共和国初期,老干部和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干部,继续实行供给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留用的一般职工,则采取保留原待遇的政策;对一些民族上层人士参加工作的,则另行按职务定工资级别,给予工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1952年3月,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提高供给制待遇标准的同时,把过去一个津贴标准适用于多种职务改为一个职务占用一个或几个标准津贴。1952年3月政务院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标准(试行)即划为10等24级,基本上是按职务分等,再按正副职务分级。到同年7月,经修改后,又将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增加到29级,采取一职多级、上下交叉的职务等级制。
  1985年废除了实行30余年的等级工资制,在自治州全面实行结构工资制。
  (一)工资区类别
  共和国初期各地没有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一般均按当地物价指数折算成货币工资发放。1952年经内务部颁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后,除个别地区外,都按工资分值计发工资,1955年8月全国改行货币工资时,当时全国有285种工资分值。为统一计算口径,均按0.22元分值折算成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凡高于0.22元分值区的高出部分以物价津贴给予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时,甘南州改行十一类地区,分别另加玛曲87.5%、碌曲75.2%,夏河56.2%、卓尼44.1%、临潭39.1%、舟曲12%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上述标准于1958年10月降低过一次。1960年11月,甘南州各县(除舟曲、临潭外)地区生活费
  甘南州工资类区演变情况比照表
  甘南州工资类区演变情况比照表再次降低,夏河降为30%,卓尼降为27%,碌曲、玛曲降为40%。1963年9月12日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国劳字第558号通知精神,将甘南地区生活补贴进行了恢复调整,即玛曲县十一类工资区加55%的地区生活费补贴;碌曲加50%。夏河(包括合作)加38%,临潭、卓尼、迭部县加32%,舟曲加12%,此规定标准执行至1990年。
  (二)奖励工资及其它工资
  1.奖励工资
  1958年,在农林、气象、地质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职工中,实行一次性年终跃进奖。奖金按人均1月工资的一半执行,分等级评定发放。1959年扩大到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1960年以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励制度。奖励面一般为50%〜7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取消奖励制度。
  1978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奖金按人均10元提取,工资级别在行政十七级以上人员不实行。
  1983年到1985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升级奖励,升级奖励指标,按省上文件规定控制在2%。以内。
  1986年,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第60号文件,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全年可按不超过机关工作人员1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发给。甘肃省相应地制定《甘肃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暂行办法》。甘南州制定《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试行办法》,规定州级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每人每月按20元的标准发放,并从1988年1月起施行。
  2.其它工资
  (1)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工资级别,总的精神是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但也经历了多次变动。
  1952年至1955年,执行原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1955年至1957年,转业干部除按军龄长短,发给了12个月本人工资的转业补助费外,工资按部队原级别套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1958年至1962年,转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军龄长短确定。1962年至1965年,转业干部的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按部队原薪计发,从第三年起按地方级别计发;军龄满15年以上的,按地方级别计发,另以军龄长短加发原薪20%、25%、30%的退役补助金。军人到地方的行政级别,离队前由军队按其原任职务和级别确定,界限是每职三级。
  1965年至1975年,转业干部在军队已评定了行政级别,转业后工资待遇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从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干部的工资,按照军队所任职务和级别与地方相对应同级干部进行套级确定。
  (2)大、中专毕业生工资
  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分为两种:见习期工资和转正定级工资。
  见习期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从报到开始发给。见习期按周年计算,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六类区计算分为:初中毕业40元,高中、中专毕业46元(合作72元);大学专科毕业52元(合作81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8元(合作90.50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4元(合作100元)。
  1990年5月按有关规定,分别提高了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中专以下毕业生,计划内招收且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六类区的标准计算分别是:初中毕业52元(合作81元,下同),中专、高中毕业58元(90.50元),大学专科毕业64元(100元),大学本科毕业70元(109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82元(128元)。计划内招收、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一个档次。
  转正定级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按六类区标准分别是(括号为合作地区),初中毕业一般按办事员,最低基础、职务工资之和52元(81元)计发。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90.50元)发给。大专毕业生按科员六级职务加基础工资之和64元(100元)发给。大学本科按科员五级职务加基础工资之和70元(109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118.50元)发给。
  1990年对以上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资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3)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是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甘南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均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的13%计发,从1988年4月起执行。
  (4)假期工资
  按国务院1981年4月6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上,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工资的90%;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工资低于30元的病假期间仍按30元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病假工资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
  (5)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加班工资的只限于请事假扣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所以,对国家机关单位节假日、公休日加班的不发加班补助费。对司机、炊事员、电话员、技工等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采取轮休的办法解决。
  (6)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
  1967年底以前,职工调动后一般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1968年以后,基本按调入单位标准执行,但须增减不同工资区的地区差额。从1985年工资改革开始,职工调动工作后仍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变更专业,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工资要按所从事的工作和变更专业后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比较同级职务中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7)临时工、季节工工资
  在1990年之前,国家对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待遇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各行各业各单位临时工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劳保福利执行不一。为了解决临时工工资待遇上的混乱现象,甘南州制订了《关于临时工、季节工福利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和《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甘南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本表适用工种:汽车驾驶员、电影放映员、理发员、炊事员、打字员、锅炉司炉工(持有司炉操作证者)、机电修理、制药等。
  甘南州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8)“五大”毕业生工资
  “五大”毕业的大中专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干部的,其工资待遇按大、中专毕业生相应标准执行。分配到事业单位当工人的,一律按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执行,第一年81元,第二年90.5元,第三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学徒期满按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水平确定。
  (9)农牧工工资
  农牧工执行甘农级工资标准。即195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六级;1959年元月至196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五级;1966年元月至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四级;197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一般可套为全农三级。1977年调整农牧工工资时,过渡到全国农业、畜牧业工人工资标准中。
  (10)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大专结业生和省教委未验印的大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当干部的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90.50元(合作地区标准,下同)。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比大专毕业生低一级,按中专毕业生的定级标准109元执行。中专结业生和省教委未验印的中专毕业生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技术工人对待。新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见习期、学徒、熟练期间除执行临时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待遇外,其它属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如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书报费、高原临时补贴等均不得享受。
  (11)落实政策人员的工资
  1980年6月4日,省劳动局、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解决落实政策职工中“杠内”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对落实政策的职工,有一些是属于1971年至1977年调整工资时规定的“杠内”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解决“杠内”人员的工资
  被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的职工,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等级低于四级和相似四级的,按现行工资标准的四级和相似四级执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低于三级的,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三级和相似三级执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等级低于二级和相似二级的,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二级和相似二级执行。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
  一般按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级差不到7元的,增加7元。在十一类地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调整后工资额达不到41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调整后工资额达不到46元的,分别增至41元、46元。调整的工资一律从1980年1月1日起执行。
  (12)浮动工资
  农、林、牧、渔、垦等专业单位科技干部浮动工资
  1983年10月140,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对我省农、林第一线科技干部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1983年10月起在县以下区、乡第一线的农、林、牧、渔、垦(团、场以下)及农田水利(包括水保)、农业机械化等专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已正式评定为技术员以上职称并且从事农、林等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83年10月起,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在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继续留在第一线工作的,固定这一级浮动工资,并从第九年第一个月起,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实行浮动工资,不影响正常的调整升级。
  知识分子浮动工资
  省政府于1984年下发《关于改善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的通知》规定,对全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满5年,大专(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工农兵大学生)毕业后工作满7年和中专毕业工作满10年(包括中专毕业后当工人的)的在职知识分子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从这一规定执行之日起,在省内连续工作满8年后,可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本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省内工作,可再向上浮动一级,这一规定从1984年5月1日起执行。
  乡级卫生院工作人员浮动工资
  省政府于1990年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已转正定级的乡级卫生院和县以下中心卫生院(不包括城关镇)工作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含按国家规定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的),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调离乡卫生院后,浮动工资即行取消。调入人员,凡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者,从调入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师浮动工资
  1989年省教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规定,对全省县以下(不含县以上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本人工资等级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甘南州浮动工资
  省委、省政府于1984年在《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第七条中有“在甘南工作的科技人员、教师、医生、干部,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并区别不同地区和本人条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一至二级,有特殊贡献和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可以浮动三级,其中本科、大专毕业满1年,中专毕业满3年的,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城镇户口问题”。州委、州政府于1984年12月拟定了贯彻这一规定的《实施细则》,将全州划分为两个类区,玛曲、碌曲、夏河为一类区、临潭、卓尼、迭部、舟曲为二类区。
  凡属上述浮动工资范围内已转正定级的科技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和工人,均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高级中专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10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高级中专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对虽不具备高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教师,经过考核能胜任高中(含中专)课程的,比照大学本科学历;能胜任初级中学课程的,比照大学专科学历;能胜任完全小学课程的,比照高级中专学历,并按所在单位浮动两级人员的类区和条件进行浮动。对1966年底以前取得工程师、讲师、畜牧师、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技术职称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再向上浮动一级。
  科级以上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地级干部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正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四级的,副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五级的;参加工作在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正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五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
  县级干部在甘南工作20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七级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七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
  科级干部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25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一般干部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2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根据以上条件,全州享受浮动工资的总人数为19925人,占1984年全州总职工人数的94.4%,年总增资额为436万元,人均月增资18.25元,享受浮动工资总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3787人,占享受浮动工资人数的69.2%;国营企业单位享受浮动工资人数为6138人,占享受浮动工资人数的30.8%。全州享受两级浮动工资的人数为10486人,占享受一级浮动工资人数的52.63%,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8658人,国营企业单位1828人。
  甘南浮动工资1984年12月开始审批执行,1985年6月停止执行。
  第四节工资改革
  一、第一次工资改革
  1952年开展第一次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建立统一职务等级工资制,规定以工资分作为以货币进行支付的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甘南州当时确定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一是要在可能范围内,把工资制度改得尽量合理化;二是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地使广大职工群众能拥护;三是要考虑国家财政经济的承受能力,权衡工农之间的关系,不能过多增加国家负担。
  这次工资改革,实际上从1950年就已开始,将供给制的等级逐步拉开距离,标准也逐步增加,为向着工资制靠拢迈出了第一步。1952年又曾两次提高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基本上与当时实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等级统一了起来。1954年又一次提高了包干费标准。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为实行工资制。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二、第二次工资改革
  1956年,全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直接货币工资制,将高寒、边疆地区的物价补贴改为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是随着物价的调整而调整的。工人工资按高温、常温、井上井下、计件计时等标准划分。因此,工人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升级,技术人员水平较高的给技术津贴,有重要贡献的加发特定津贴;调整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制定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956年甘南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十一类工资区)单位:元
  三、第三次工资改革
  第三次工资改革始于1985年。这次改革,废除了实行近30年的等级工资制,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的主要构成,分解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的正式职工均属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对象。
  甘南州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共640个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为15712人。其中:国家机关415个单位,职工5858人,事业单位225个,职工9854人。国家机关中,州直国家机关51个单位,职工1217人;7个县364个单位,职工4641人。事业单位中,州直57个单位,职工3273人;7个县168个单位,职工6581人。
  工资改革第一步套改工资的640个单位中,实际参加套改工资的15749人,其中属于平套(即套一级)的2010人,高套(套二级)的13739人。月增资39.5万元,年总增资299.21万元。
  工资改革第二步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正地级5人,副地级20人,正县级124人,副县级244人,正科级926人,副科级987人,科办人员4973人,工勤人员3124人;中学教师938人,小学教师2719人,中专教师86人;工程师31人,助理工程师113人,技术员189人;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28人,医师、护士长195人,护士、医士936人,总计15639人。
  第五节工资调整
  第一次调整工资是1959年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公用事业、农林水利、商业、饮食服务部门中部分职工的升级。其中: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30%,职员升级面不超过10%;农林水利部门和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的工人升级不超过5%。其他部门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调整工资级别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或2%。这次工人升级的条件主要是生产(工作)需要,技术(业务)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并适当照顾工龄。职员升级条件:主要是本人担任职务和德、才情况,并适当照顾资历。
  第二次调整工资是1961年矿山、林区中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范围,只限于矿山和林区的工人及矿山井下和林区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其升级面:煤矿主要是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平均木超过35%,辅助生产工人不超过15%;金属矿、石油矿和林区的主要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不超过30%,辅助生产工人不超过15%,非金属矿职工的升级面,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生产需要及各矿职工的现有工资水平情况,在低于金属矿职工升级面的原则下,具体确定。升级条件,工人主要根据生产需要、技术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等;基层干部主要是现任职务和德、才情况,并适当考虑资历。
  第三次调整工资是1963年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范围包括各行业、各部门,升级面总的为40%。行政干部十七级至十四级的,升级面为25%;十三级至十一级的,升级面最多不超过5%;十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执行。这次职工升级的条件,主要从生产或工作需要,技术和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劳动态度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次调整工资是1971年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的主要生产工人的升级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列入这次升级范围的职工,一般都升一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职工中的少数人,可以升两级。这次职工升级,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升级,级差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加5元。
  第五次调整工资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这次调整工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范围是:(1)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人;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人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其他职工;(2)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额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比例为40%;(3)矿山井下工人,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1966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40%的,可以调整到40%。这次调整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调整的升级条件是: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
  第六次调整工资是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的升级。1978年底,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职工学习技术,搞好生产和工作,为国家多做贡献。国家决定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工,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为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人数的2%。对文艺单位,另外增加4%,这次升级的职工,按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第七次调整工资是1979年给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面全国平均为40%, 对知识分子较集中的科研、设计、高等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和体育、文艺事业单位各增加一些升级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增加8%,科研、设计和体育事业单位增加6%;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增加4%;文艺事业单位增加2%,这次调整工资要求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择优升级。
  第八次调整工资是1981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体育工作者的工资。这次调整工资,教育、卫生体育部门分别规定了调资政策。如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个别表现很差的不能升级外,普遍升一级,少数升两级。对升两级的对象,结合甘南实际,经上报省调整工资办公室批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这次调整工资,甘南州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实际升级人数为4308人, 月增工资45291元,人均月增10.5元。
  第九次调整工资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这次调整除了列入1981年调整范围的人员以外的所有1979年底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列为调整范围。并在普遍升一级的基础上,按学历和职称给部分工资偏低的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了工资。
  第十次调整工资1983年主要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实行调、改结合,一是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相结合,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暂缓调资;二是实行考核升级;三是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四是在少数企业调整工资的同时,进行改革工资制度的试点。这次调资,在列入调资范围的工作年限和较多增加工资方面的政策,与1982年调资的政策规定基本相同。
  1985甘南州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合作地区工资标准十一类区含38%)1952年7月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54年6月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58年9月至1962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59年3月至1960年10月省行政区划分调后工资1959年3月至1960年10月省行政区划分调后工资标准1963-1965年度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1958年9月至1959年2月省调整)第六节津贴补贴
  一、津贴
  教龄津贴1985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实行教龄津贴。根据规定享受教龄津贴的范围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学、小学等;教龄津贴标准是: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护龄津贴1985年10月工资改革时,开始实行护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是: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乡卫生所护士)、助产士、护士、主管护士、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护龄津贴标准是: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计发护士工龄津贴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审计津贴1987年12月20日,甘肃省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基层审计人员实行外勤工作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含县级市)审计局和大中城市的区审计局的审计人员外出执行审计任务时享受外勤工作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4元,按实际从事外勤工作的天数计发。甘肃省自1990年1月1日起,审计人员外勤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天1元。
  公安干警津贴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单位的在编在职干警,在值(备)勤和直接办案时,均可享受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县、市、自治州公安机关从事治安、交通、侦察工作的干警和劳改劳教场所队以下单位工作的干警以及公安机关从事看守(含拘役、收审、拘留)工作的干警(包括其他干警或劳教劳改人员),每人每天0.5元,从1987年1月1日起发放。1987年10月1日起将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1元。
  二、补贴
  知老补贴1986年9月将原来的浮动工资和地区补助改为对部分知识分子和老职工的补助。凡研究生毕业后工作3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工作7年,高中毕业后工作10年的干部(含中专毕业当工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的干部,以及工作年限(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其他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在甘南州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凡聘任相当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6元;凡聘任相当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等技术职务的技术干部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15年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补助8元。
  高原临时补贴甘南州每人每月补贴16元。1988年12月起先按一半执行,即每人每月8元,从1989年12月起按每人每月16元执行。
  物价补贴(即食品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不分工资区类别高低,不分瞻养人口多少,在一般地区每人每月补贴5元,在纯牧业县每人每月补贴8元。甘南州7县均执行8元的补贴标准。1985年6月工资改革时,将8元副食价格补贴中5元进入基础工资,其余3元仍然执行。1988年5月1日起,每个职工每月补贴10元。以上两项,职工的副食价格补贴标准共13元。
  合同工工资性补贴1988年州劳动人事局、州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工资补贴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人单位发给合同工工资性补贴,发放标准为合同制工人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3项之和的13%。
  书报费1985年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发放书报费5元。
  第七节福利
  一、福利费
  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集体或职工个人福利事宜。主要有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补助、丧葬补助等。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提取标准。州、县提工资总额的3-5%,乡、社提1〜3%。除按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费外,各机关、事业单位还按各自的不同情况,提取一定数量的福利费,年终一次评定发给,或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取暖补贴
  (一)取暖费
  1957年12月31日,省人委规定取暖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甘南州(不包括舟曲、迭部两县)为甲类地区,规定住在甲类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分城市和农村,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取暖补贴的期限:夏河、碌曲、玛曲县为5个月,临潭、卓尼县为4个月。取暖标准,带有家属的职工,住在甘南的,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
  1963年11月17日省人委对取暖期限、标准进行调整。玛曲、碌曲、夏河县取暖期限为6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元;卓尼、临潭、迭部县为5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舟曲县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5元。
  1981年6月6日,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对甘南州部分县的取暖期限进行调整、延长,补贴标准未变。玛曲县取暖期限延长为7个月,夏河、碌曲县为6.5个月,临潭、卓尼、迭部县为5.5个月,舟曲县为4个月。
  (二)防寒装备
  1961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关于牧区工作人员衣着装备规定的通知》规定:凡牧区的各级党政部门,可按在编职工名额购置一定数量的衣着装备若干套(皮大衣1件,皮鞋1双,皮褥子或毛毡1条为1套),供职工借用。此项装备的使用年限一般规定为3年,不能使用时必须交旧发新。并规定:洮江县(包括今玛曲、碌曲)县级与公社和其它县纯牧区公社级每人配1套;州级、德乌鲁市级和其它纯牧区公社级,每2人配发1套;临潭县级每4人配发1套。事业单位亦可参照这一规定适当配备。
  1964年,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发文通知规定,甘南州碌曲、玛曲、夏河、卓尼、迭部为一类地区,每人5年发给老羊皮大衣、皮暖鞋(或毡鞋)、皮褥子(或毛毡)、雨衣各1件;二类地区的舟曲每5年配备皮大衣20件,临潭县每5年配备皮大衣70件,作为干部临时出差借用。给每个职工每3年发给雨衣1件。
  1965年5月25日,州人委对职工防寒防雨装备又作了调整。即夏河、碌曲、玛曲、卓尼、迭部县为一类地区,按编制人数每人配发1套装备,为老羊皮大衣60元以内,皮褥子(或毛毡)25元以内,雨衣30元以内,皮暖鞋(或靴)25元以内;舟曲、临潭县为二类地区,每人配发雨衣一件。规定皮大衣、毛毡、雨衣均为6年换发一次,皮暖鞋(或毡靴)每3年换发一次。
  1979年8月30日,州财政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将装备费由原来140元提高为150元,即大衣65元,毛毡30元,雨衣30元,皮暖鞋25元。此规定标准执行到1990年底。
  三、洗理费
  1985年以前,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职工洗理费每人每月按2元发放。1985年5月份起提高到每人每月4元。
  四、公费医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除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外,其余医疗费由国家负担。因公负伤诊治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费及路费等均由单位负担。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家属,据1963年省卫生厅规定,玛曲、碌曲县职工家属享受70%的医药费,夏河、卓尼、迭部县为50%,临潭、舟曲县为30%。八十年代以来,实行医药费包干,按每个职工的工龄长短其全年的门诊医药费为:45〜75元不等,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因病住院的费用,由单位全部负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在国家预算内拨付。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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