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就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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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就业
分类号: F243.1
页数: 6
页码: 1213-1218
摘要: 劳动就业,主要是指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安置。1953年甘南建政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本地区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一直坚持抓好民族地区的劳动就业工作。
关键词: 劳动管理 劳动就业

内容

劳动就业,主要是指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安置。1953年甘南建政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本地区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一直坚持抓好民族地区的劳动就业工作。甘南州的劳动就业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1954年至198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城镇新增长的劳动力,用工形式上实行固定工制。1975年至1980年的6年间重点是安置插队知识青年的就业工作;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1990年,这一阶段是甘南贯彻执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指导下,自治州的劳动就业工作由单一的依靠全民安置就业逐步发展为全民、集体、自谋职业的多渠道就业,就业安置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阶段的用工形式实行了招聘制和劳动合同制。
  1960年甘南州劳动力调配计划表
  —、国家招工
  甘南的劳动就业工作是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而进行的,建政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发展缓慢,加之民国时期没有工业和商业企业,劳动与就业工作是一个空白点。1957年随甘南乳品厂等一批民族工业企业的兴建,始以省上下达的招工指标进行招工。到1959年末甘南地方工业共有职工9373人,其中:省属企业 (洮河林场)4067人,州属企业共2723人,县属企业2583人。1960年甘肃省下达甘南专项招工指标2429人,其中:州属企业1248人,县属企业1181人,为适应本州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州委决定1960年连同省下达的招工名额共招收6800名,其中从社会招收与部门分配1300名,从州内国营农场调出5500名支边青年增加到工交、邮电、基本建设等部门。到1960年末全州地方企业职工已达11802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1972年初,州、县两级全面开展临时工改固定工工作。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具体范围和条件1971年11月底以前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及全民所有制学校代课教员、生产、工作岗位确实需要、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工作表现较好、年龄和健康状况适合继续工作的,经群众评议、改革临时工制度领导小组批准改(转)为固定工。至1972年底州级企事业单位共改(转)固定工531人。从1975年到1980年6年间全州共招收新工人3095名,招收对象主要是下乡插队劳动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和“四种人”,即:1978年以前按政策办了留城手续的青年,独生子女,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多子女无一子女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招工对象的基础条件是:必须是政治思想表现好,遵守党和国家法令、政策,努力学习,热爱劳动,身体健康,年龄16至25周岁的未婚青年。
  甘南州1980年度招工方案单位:人
  备注:1-省属单位知青按省上下达的指标进行招工
  2.夏河县知青中两名因父母调往碌曲、舟曲,故由县招收
  自1982年10月起,根据省劳动局、省计委(82)351号文件规定,在全州范围内招收一批招聘制合同工,是自治州建政以来劳动用工制度的一次尝试性的改革。规定所有新招聘的工人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把职工和企业的权利及义务用合同的形式确立起来,并实行试用制,在试用期内如职工表现不好或身体情况不适应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用工合同,重新寻找就业门路,从而打破了在用工制度上实行统一下达指标、统一分配、统一使用的旧格局。在劳动就业工作上实行“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为了搞好这次招工工作,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招聘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全州计划招收新工人600名,实际招收了800名。这次招聘工人的对象和条件是:凡是1981年底以前具有当地城镇粮户关系,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的男女未婚青年和1978年底以前原州、县知青办发给《留城证》的待业青年均可参加招工考试,实行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招工。实行州、县两级分配招聘人员,州级新招聘的工人主要补充到州地毯厂、州毛革厂和州汽车运输公司等新建扩建企业单位。
  1982年至1990年底全州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4071人,另外给甘肃电视机厂、窑街矿务局和迭部林业局、舟曲林业局、洮河林业局招收输送农民轮换12200名。这一时期是甘南劳动就业工作的高峰时期,劳动力供求的矛盾非常突出,特别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4个改革劳动制度的规定后,在劳动用工方面给企业赋予更大的用工自主权。劳动部门首先改变作法,主动到各企业各县搞调查研究,在摸清全州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缺员情况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搞好劳动就业工作。l990年11月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城镇就业困难户子女就业工作的安排》,明确规定将招收5种就业困难户子女就业,即一个家庭同时有3名以上子女待业者;父母双亡,家中有子女待业者;职工死后,其配偶、子女依靠遗属生活费维持生活者;离退休职工家中无一子女就业者;被聘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家中无一子女就业者。经过州、县劳动人事局、就业局的共同努力,这次共招收5种就业困难户子女716名,其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361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40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180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125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9名。
  二、职工子女顶替上岗
  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9年3月甘肃省革委会以甘革发74号《通知》规定工人、干部退休或死亡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子女参加工作;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可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子女;在职职工死亡后,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子女。按照上述规定,1981年全州顶替招工103人。1981年6月30日甘肃省政府发文取消了子女顶替规定。
  三、劳动服务公司及集体企业安置
  劳动服务公司是解决劳动就业的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它既是经济组织、社会劳动组织,又担负着国家劳动部门赋予的部分行政职能。1981年2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劳动服务公司。各县及州级县级企业也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站)。
  州、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后,首先对有城市户口、初、高中毕业、有劳动能力的待业人员进行登记、建档立卡,搞好就业前的劳动资源摸底登记工作。1982年底全州实有城镇待业青年5448人,其中:男性待业青年1883人,女性待业青年3645人,待业率为5.93%。1989年底全州城镇待业青年达到13725人,待业率为12.8%,待业率居全省第一位。从全州待业青年的结构和分布状况看:一是待业人员的成分日趋复杂,待业时间越长的,文化水平越低,竞争能力越弱,而且大部分年龄偏大,尤以女性青年数量较多,且就业门路少,约占68%以上,给安置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全州待业青年主要集中在县城以上地区,重点集中在州府合作地区,有待业青年2485人,占总数的36.5%。同时逐渐向乡镇边远地区发展。1990年7月,州政府召开《全州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各县、各单位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安置,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前培训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涌现出了象甘南制香厂、州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夏河县青年鞋厂、夏河县牧机站等10个就业安置先进单位。1982年至1990年8年间全州累计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0197人,其中:国营企业千方百计发展生产新增岗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4071人,吸收录用干部385人,城镇集体企业招收集体工人1841人,技工学校招生457人,个体从业3443人。待业率下降为9.5%。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范围,是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重要渠道。1981年省委、省人民政府以省委《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的指示,对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后在税利、留成和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规定安置待业青年在60%以上的企业,可免税3年,免税期满后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再延长免税期2~3年。另外,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占60%以上的企业,从原材料、供销渠道、银行贷款、经营场地、财政税收、开办经费、工商发证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在此精神鼓励下,仅1981、1982两年全州城市集体企业和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从业3245人,其中:安置在生产单位1723人,安置在服务行业240人,临时性安置1282人。省劳动服务公司下拨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费15万元,结转知青补助费41.6万元,共计投放资金57.2万元。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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