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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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08
颗粒名称: 劳动人事志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52
页码: 1201-1252
摘要: 甘南自从汉代有了地方行政设置,历代沿用中央王朝的组织人事制度,同时根据地方实际,以藏族部落酋长充任官府军政官吏,大多数都授于高官厚爵,赋以治民实权。因其不在官府就职,不受约束,导致权力膨胀,各自为政。地方政权机构自北周、北魏至隋、唐,军政分设。宋代以后,军政合署。
关键词: 劳动人事 用工制度

内容

甘南自从汉代有了地方行政设置,历代沿用中央王朝的组织人事制度,同时根据地方实际,以藏族部落酋长充任官府军政官吏,大多数都授于高官厚爵,赋以治民实权。因其不在官府就职,不受约束,导致权力膨胀,各自为政。地方政权机构自北周、北魏至隋、唐,军政分设。宋代以后,军政合署。从元代开始,藏传佛教得到朝廷倡导支持,在藏蒙地区兴盛起来,并形成政教合一的组织形式,成为基层政权的主要特征。明代以后的政教合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与国家地方政权机构并存,许多藏族部落酋长成为卫所的指挥副使或指挥佥事,千户所(下辖多名百户)成为卫所的下属机构,严密控制千百户官员的政治活动。十八世纪初,拉卜楞寺院建立,成为禅定寺之后又一强有力的政教合一组织,随着其属寺的不断增多,逐渐形成以拉卜楞寺为中心的分层次政教合一的政权形式,有了较完整的人事遴选、任用和升迁、培训等制度。舟曲县(旧称西固)属阶州(今武都)管辖,卓尼、临潭则属洮州,其人事虽有别于政教合一制,但仍为封建地主官僚及其代表人物和土司土官所控制。民国以来,西固、夏河、临潭、卓尼等地相继建县或成立设治局,人事均由各县民政科管理。基层乡、镇、村的人事任免多操于原有土司、土官之手。
  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随之设置州民政处。人事工作,除党群系统干部、科级以上干部属州委组织部管理外,一般干部调配、监察等业务,均由民政处办理。
  1959年5月成立州劳动局。1962年10月撤销劳动局,人事业务仍由民政处办理。“文化大革命”初期人事工作受到冲击,业务基本停顿。1968年2月,州革命委员会成立,人事业务由州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干部组办理。1976年1月恢复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人事业务分别由州委组织部和州民政局办理。
  1980年7月成立甘南州人事局,1981年5月成立甘南州劳动局。1983年8月州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成立了甘南州劳动人事局。逐步设置并完善了内部机构,下设秘书科、干部科、技术干部科、工资福利科、劳动力管理科、安全技术监察科等。
  第二章人事
  第一节历代官吏
  一、中央政权所置官吏
  以今夏河县为中心的甘南西部地区,元代为河州路辖地,属吐蕃等处宣慰使司。明代属河州卫,清初裁卫仍属河州。乾隆二土七年(1762年)分设循化厅,将河州之通判移驻循化,并置南番甘加等二十一寨。当时,吏治归循化厅,军事归河州总镇。桥沟设把总一人驻守。清初拉卜楞附近为青海和硕特蒙古黄河南前首旗之牧地,1709年河南蒙旗亲王察罕丹津作为根本施主迎请并献地于一世嘉木样,在扎西奇(今拉卜楞)地方大造梵刹,宏振佛教。“最盛时,喇嘛4千,夷夏云集,蔚为宗教都会”。拉卜楞寺既管宗教,又管理部落属民,所有僧俗管理人员均由其自选任命。及至1926年置拉卜楞设治局,1928年设置夏河县后才由民国当局委派官员。
  临潭、卓尼地区,元代置洮州元帅府,设达鲁花赤1员。明代设洮州卫军民指挥使司,设指挥6员,千户6员,经历1员。清代设洮州厅,设掌印守备1员,将明代所设经历,改为照磨1员。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又改为洮州抚番厅,设同知1员,守备改为参将1员,后又改为副总兵1员,设中军都司、洮岷协营左哨千总、左右哨把总、八角汛把总等。民国初的1913年,始设临潭县政府。卓尼于1937年,爆发博峪事变,省政府派员处理,取消土司衙门制,改为卓尼设治局,并设洮岷路保安司令部。
  东南部舟曲地区,元代设置西固蕃汉军民千户所。明代设军民千户所,有千户7员,百户5员,全为世袭。清代设阶州同知西固分州。民国时期设西固县政府。
  二、寺院土司僧俗官员
  拉卜楞寺院从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第一世嘉木样建寺至共和国建立的240年,是安多地区最有实力的政教合一组织。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是:寺主之下设襄佐1员,总揽一切事务,即总管。与襄佐平列的葛佳堪布1员,意为驾前掌印官。同时,设有拉章仲贾措兑即佛宫联席会议。襄佐以下,设有13位各执其事的官长。索宏钦布1员,为掌管饮食的官长,索宏(食宿)1员。森宏钦布1员,为掌管衣服卧具的官长,森宏(寝服官)1员。阙宏钦布1员,掌管经务法事官长,阙宏(法事官)1员。仲译钦布1员,实际为秘书长。另仲译(秘书)2员。仲聂钦布1员,承宣官长,承担每两日一次的拉章联席会议的主席。另设仲聂(承宣官)4员。更察布1员,意为代表,为拉章联席会议派驻寺本部的代表,其职权是参与寺本部磋钦会议。聂尔哇,即拉章办理军事、司法之长官,有司法官2员,长期住内。列穹哇,掌管财务官,共4人组成。噶巴,掌管纠察,维持秩序,为侍卫纠察官,2人组成。麻钦巴,为光禄寺官,掌庖厨1人。颇章德哇,宫殿掌理官1员。阙康德哇,经殿掌理官1员。夏卜西甲居,为80名侍卫僧组成,由全寺3000名喇嘛中,选出精干人员,并自备枪马,参与出巡侍卫任务,或受命派往各部落任更察布或郭哇(任期3年委以各部落长官)之职,办理部落民刑事务,解决不了的,则上报聂尔哇处理。
  拉卜楞寺院除上述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外,还有六大学院,如大学之各系科。
  卓尼地区,也有一个集政权、族权、神权于一身,土司兼寺主的土司衙门政权。这个政权,从明永乐二年(1404年)其世祖些地献地投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以功授世袭指挥佥事兼武德将军开始,延袭20代,历时500余年,至19代土司杨积庆(1902〜1937年)土司衙门系统趋于完善。土司之下设大头目2人专管军政大权。传号4人,在头目领导下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和群众纠纷案件。衙门设房科,由掌案(类似办公室主任)领导文书(分别称贴书、经书、文书)数人,负责档案、公文处理、办理讼案等事。并聘红笔师爷1人,负责重要文件起草、赞襄政务。衙门内设大小总管3人,大总管负责全盘总务,二总管管理钱粮、祠堂,下设记帐1人,三总管管理膳食起居及其它杂务。军事上有一、二、三团,各设团长1员,以及各团营、连、排长等,共辖有48旗下 (部落)16掌尕(城郊村落)。管理所属辖区的旗长(又称长宪,舟曲称副爷)32人。旗长由头目和总管推荐,土司首肯,土司办公室悬牌委任,并送捷报。在地处边远的西固“黑番四旗”(即今舟曲县插岗、拱坝、铁坝、博峪等乡),请示不便,特许旗长独立理事,因此权力最大。
  各旗共设总管69人,头人520人。仓官2人,掌理两处粮仓。
  洮州还有“三土司、五僧纲”之设。这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根据少数民族部落互不统属的特点,建立的由当地地方政府节制下的土司、僧纲世袭制度,“以本土之人,司本土之事”。既安抚了地方势力,给予了较高的自治权,又将其管辖纳入边疆兵备之编制,以巩固边防,维护统治。
  第二节干部
  一、干部来源
  (一)派遣
  1949年秋,甘南地区原有县级建置的卓尼、临潭、夏河、舟曲相继获得和平解放。随之由上级派来工作组开辟工作,即有一批老区的干部来到甘南,第一批共派到各县工作的有80余名。1952年7月,西北军政委员会甘南藏区访问团来甘南慰问,又留下了一批干部,帮助开展工作。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随之,不断有大批干部来甘南,参加甘南地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二)吸收录用
  甘南州自建政以后,即开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各项建设。从而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出身穷苦,有政治觉悟,有工作能力,经过培养锻炼的各族青年积极分子。为促进自治区干部民族化的进程,在照顾当地各民族特点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下,采取积极培养、耐心帮助、大胆提拔、放手使用的办法,进行吸收录用。仅1959年一年就从社会上吸收录用各类干部114名。其中:藏族67名,回族1名。并将29名优秀分子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其中提为科长的24名,区长5名。内有藏族18名,回族1名。六十年代,甘南地区抽调大批干部参加张掖地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在玛曲、临潭等县开展的二、三期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中吸收了一批农牧区积极分子参加,进行培养锻炼,运动结束后,绝大多数吸收录用为干部。七十年代,将“文化大革命”中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全部陆续录用。八十年代以后,主要是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从1982年到1987年的6年时间内,从城镇待业青年中,吸收录用干部385人。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州初期,甘南地区专业人才缺乏,大中专毕业生很少。截至1963年底,全州仅有高等学校毕业生262人。1964年,国家分配甘南州高等院校毕业生43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05人。1979年,国家分配“社来社去”工农兵大学生110人(包括在职学员14名)。接收派遣中,本着“社来社去,厂来厂去,那来那去”的原则,作了统一分配,对这批政治条件较好(大部分是党团员),已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大学生,要求使用单位爱护、珍惜、切实安排好、使用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1981年后,所有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的大中专毕业生,源源不断地由国家统一分配来甘南,使甘南的干部队伍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
  (四)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坚持了“热情欢迎,积极接收,妥善安置”的方针,分配去向是根据地方需要,本人具备条件作出适当安置。从共和国建国到1961年,全州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073人,其中:党员742人,团员108人,排级干部765人,连级干部248人,营级54人,团级6人。转业后分配去党群政法系统的308人,工交系统161人,农林水利系统210人,财贸系统94人,文卫系统91人,省地质队8人,林业局201人。至1961年底,任科级302人,中级干部34人。
  1964年,将北京军区转业军官33人,福州军区转业军官16人,分别分配到夏河2人,玛曲6人,碌曲6人,卓尼4人,临潭11人,舟曲3人,迭部8人,州级单位9人。1983年将6名军转干部,分别分配到夏河1名,舟曲2名,州水电局、州工商局各1名。1985年,根据党中央裁军百万的决定,为安排军转干部,州上成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全州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8名。其中:团级2人,营级1人,连排级4人,技术干部1人。分配到行政单位的5人,事业单位的1人,企业单位的2人。并安置随行家属6人。
  (五)“以工代干”转干
  六十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工厂企业干部遂显不足。因此,各工厂企业先后选调一部分工人从事干部岗位工作,未办提干手续, 从而出现了 “以工代干”。后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以工代干”的形式,有的已“代干”十多年,形成了 “干不干”、“工不工”的状况,影响了其积极性的发挥。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劳动人事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
  1979年上级下达《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为干部的通知》。按照这一通知精神,在州级公检法部门的户籍、刑事、治安民警中,选拔25名转为国家干部。其中男21人,女4人;藏族3人,回族1人,汉族21人。1981年,将1961年由省畜牧厅暂按工人分配给西科河羊场的7名职工,转为国家干部。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州上召开了专门的会议,研究确定凡属转干范围的人员,一律要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转干。经过严格把关,全面整顿,全州从1980〜1990年共有2738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其中少数民族1114名,占转干总人数40.6%,女性719名,占转干总数的26.26%。
  甘南州1980-1990年以工代干人员转干数统计表
  (六)“五大”毕业生吸收录用
  1986年至1989年,为了逐步解决县以下基层单位干部缺编、结构不合理、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才缺少等问题,根据省人事局、省教委关于解决非统配高校及“五大”毕业生使用问题意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公开招收“五大”毕业生。招收对象是城镇及农牧区非在职大专以上毕业生(含结业生),招收条件是:年龄在25岁以下,婚否不限,男女比例不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牧区、热爱基层工作的。同时为了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规定这次录用干部中藏族考生必须占到50%。
  为了合理解决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就业问题,对高级职称人员中无一子女有正式工作的,副高职称人员的独生子女没有正式工作的或其子女取得“五大”毕业文凭等上述条件的,优先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1989年至1990年,共录用39名,其中:少数民族12名,女性21名。
  (七)引进科技人才
  1980年以来,开始注意引进科技人才,至1990年,共从外地引进各类专业科技人员52人。其中:行政机关15名,教育系统10名,卫生系统13名,农牧系统3名,其它11名。
  甘南州1980-1990年引进各类科技人员统计表
  二、干部结构
  民族结构截止1990年底,全州共有各级各类干部14531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6002人,占总数的41.30%。在少数民族干部中有藏族干部5109人,分别占干部总数和少数民族干部数的35.16%和85.12%。
  性别结构全州有妇女干部3376人,占干部总数的23.23%。
  年龄结构全州有18〜25周岁干部2987人,占总数的20.56%;有26〜35周岁的5122人,占总数的35.25%;36〜45周岁的有3094人,占总数的21.19%;46周岁以上的有3328人,占总数的22.90%。
  文化结构全州有大专以上学历干部2582人,占干部总数的17.77%;有中专学历的6606人,占总数的45.46%;高中学历的2095人,占总数的14.42%;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3248人,占总数的22.35%。
  政治面貌结构全州有中共党员干部4743人,占干部总数的32.64%;共青团员干部2350人,占干部总数的16.07%;非党团员干部7438人,占干部总数的51.19%。
  级别结构1989年全州地级干部27人,占干部总数的0.18%,其中藏族20人,占同级干部的74.07%;县级干部435人,占干部总数的3%,其中藏族164人,占同级干部的37.7%;科级干部2379人,占干部总数的16.37%,其中藏族816人,占同级干部的34.30%;一般干部11368人,占干部总数的78.2%,其中藏族干部4421人,占同级干部的38.89%。
  行业结构1989年全州有行政干部5319人,占干部总数的37.43%,其中藏族2144人,占同类干部的40.31%;事业干部3592人,占干部总数的25.28%,其中藏族1174人,占同类干部的32.68%;企业干部1263人,占干部总数的8.89%,其中藏族208人,占同类干部的14.67%;学校干部4035人,占干部总数的28.40%,其中藏族144人,占同类干部的35.71%。
  甘南州1980-1990年干部结构情况统计表三、干部管理
  (一)分级管理
  建州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干部管理一直按照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任免西北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办理。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报中央任免;县长、副县长、州政府各处局长、副处局长及同级人员均由省上任免;县人民政府副科长以上、公社党政正副书记、正副主任及同级人员报州任免;县属科级以下人员,由县任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工作机构被取消,干部管理工作随之趋于混乱状态。直至1983年才逐步恢复正常。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州委实行“下管一级”。即管理州直县级单位、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正副职及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正职干部和州直县级单位的科级正职干部。其余干部均下放到州直县级单位和县直接管理。
  (二)干部培训。
  建州初期1953年10月组建甘南州行政干校。按照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举办不定期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进行干部培训。
  1959年,州行政干校改为州委党校,主要培训县以下各级党员干部。
  1980年以来,鼓励干部参加电大、函大、刊大、夜大、职大等学习。同时,每年从年轻有培养前途的干部中,通过考试,择优选送到省内各大专院校委托培训、进行深造。仅1983年就有96名少数民族干部到兰州大学、西北师院、兰州师专、甘南卫校等大中专学校代培,使这批干部掌握了各自所学的专业知识。
  (三)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为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权限以及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的管理制度。
  1983年以来,州直各单位、各县根据上级指示,在试点后普遍推行定任务、定编制、定人员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责任制。临潭县还以任务联系报酬的办法, 将任务分解到具体人员后,先扣除月工资的10%,到年度进行验收,超额者,退还所扣工资,并给予奖励。以此激励干部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有的单位,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在考核中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职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促进机关作风建设。
  (四)近亲回避制度
  1987年在全州7个县和州直教育、卫生、农林、畜牧、水电、政法等6个系统对干部近亲结构,作了重点调查。发现7个县党政机关中,有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20人,旁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22人,有姻亲关系在同一单位工作的14人。事业单位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55人,旁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23人,姻亲关系在同一单位工作的88人。在州直6个系统中,直系亲属在同一系统工作的39人,同一单位的36人;旁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10人,姻亲关系在同一系统的63人,同一单位的52人。
  形成近亲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招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中,都强调本单位安置,以及在干部调配等工作中不正之风造成的。对此,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并逐步推行近亲回避制度。
  四、干部调配
  (一)干部下放
  建州以来的各个不同时期,全州人事部门重视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下放基层锻炼工作。自1980年以来,州、县均抽调一批长期坐办公室的干部,带职下放到基层工作,担任乡的副书记、副乡长。有的保留原职,在基层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来担任原职务,有的调离现职,保留原级,在基层工作一定时间后,再按原级分配其他工作,有的兼职下放,保留原级,在基层长期“落户”。既加强了基层工作,也锻炼了干部,密切了上下级关系。从1980年至1990年,下放 “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共299人。
  (二)解决夫妻分居
  从自治州建立以来,就按照先急后缓,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了一批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980年以来,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 《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更加重视这一工作。特别是对知识分子的此类问题尤为重视。据统计,从1983年1989年的7年中,全州解决了561名知识分子的夫妻分居问题。同时,在粮食体制下放,企业亏损,“农转非”(农业人口转城镇人口)政策紧缩情况下,也为2474名知识分子干部解决了7053人的粮食、户口关系,使其从农村迁入城镇。
  (三)专业技术人员归队
  对全州分散在各条战线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其专业特长,逐步调配归队。1980年,对夏河、卓尼、舟曲、临潭等县分散在医疗所的藏医、中医11名,调配到州县医院、藏医院工作,加强了医疗力量。1980年〜1990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归队38人。
  (四)干部交流
  1980年至1990年的11年中,全州共交流调动干部1022人,其中有西藏内调干部9人。
  (五)控制人才外流
  自1982年以来,州内知识分子要求调动频繁,人才外流严重,自治州根据1985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当前我省人才流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干部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和强调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把关。同时,在全州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尽量解决其困难问题,解除后顾之忧,控制人才外流。
  (六)编余人员调配
  建州以来,根据各个时期建设的需要,随时进行余缺调剂,对编余人员统筹统调。在大炼钢铁、平叛反封建斗争及支援西藏等重点工作中,都抽调编余人员进行充实加强;1963年在加强农业战线中,抽调大批干部,以保证重点急需和加强薄弱环节。至于县与县、州与县、州直部门之间的干部调配工作,随工作需要正常进行。
  甘南州各年度干部交流统计表单位:人甘南州1980-1990年加强基层干部统计表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61年甘南州在卫生等系统进行职称评定试点,有一部分人获得初级职称。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中止。
  1978年国家关于职称评定的一系列文件下达后,甘南州于1981年4月29日组成职称评定委员会。1986年又成立甘南州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州职称改革的日常工作。在州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1986年初,全州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进入首次评聘阶段,到1988年结束。
  1988年下半年起,按中央和省上的部署,全州对职称改革工作进行了考核复查验收。考核复查结果:全州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8609人,参加考核的6137人。其中优良3502人,占考核总人数的57.1%;合格2595人,占42.3%;不合格40人,占0.6%。续聘6000人,未聘、缓聘75人,解聘8人。取消任职资格4人。
  全州从1987年4月开始,在州、县10个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试点的基础上,经过1987、1988两年的职改工作,在全州24个系列的1055个事业单位和33个企业单位中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省职改办、省教委共下达高级职务限额149个,中级限额1847个,参加评定的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共8609人,首次获得职务的有7073人,占专业人员总数的82.2%,其中获得高级任职资格的有177人,聘任116人;获得中级任职资格的1670人;获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有5253人。与此同时,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甘南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按系列分布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劳动
  第一节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主要是指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安置。1953年甘南建政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本地区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一直坚持抓好民族地区的劳动就业工作。甘南州的劳动就业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1954年至198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城镇新增长的劳动力,用工形式上实行固定工制。1975年至1980年的6年间重点是安置插队知识青年的就业工作;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1990年,这一阶段是甘南贯彻执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指导下,自治州的劳动就业工作由单一的依靠全民安置就业逐步发展为全民、集体、自谋职业的多渠道就业,就业安置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阶段的用工形式实行了招聘制和劳动合同制。
  1960年甘南州劳动力调配计划表
  —、国家招工
  甘南的劳动就业工作是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而进行的,建政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发展缓慢,加之民国时期没有工业和商业企业,劳动与就业工作是一个空白点。1957年随甘南乳品厂等一批民族工业企业的兴建,始以省上下达的招工指标进行招工。到1959年末甘南地方工业共有职工9373人,其中:省属企业 (洮河林场)4067人,州属企业共2723人,县属企业2583人。1960年甘肃省下达甘南专项招工指标2429人,其中:州属企业1248人,县属企业1181人,为适应本州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州委决定1960年连同省下达的招工名额共招收6800名,其中从社会招收与部门分配1300名,从州内国营农场调出5500名支边青年增加到工交、邮电、基本建设等部门。到1960年末全州地方企业职工已达11802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1972年初,州、县两级全面开展临时工改固定工工作。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具体范围和条件1971年11月底以前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及全民所有制学校代课教员、生产、工作岗位确实需要、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工作表现较好、年龄和健康状况适合继续工作的,经群众评议、改革临时工制度领导小组批准改(转)为固定工。至1972年底州级企事业单位共改(转)固定工531人。从1975年到1980年6年间全州共招收新工人3095名,招收对象主要是下乡插队劳动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和“四种人”,即:1978年以前按政策办了留城手续的青年,独生子女,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多子女无一子女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招工对象的基础条件是:必须是政治思想表现好,遵守党和国家法令、政策,努力学习,热爱劳动,身体健康,年龄16至25周岁的未婚青年。
  甘南州1980年度招工方案单位:人
  备注:1-省属单位知青按省上下达的指标进行招工
  2.夏河县知青中两名因父母调往碌曲、舟曲,故由县招收
  自1982年10月起,根据省劳动局、省计委(82)351号文件规定,在全州范围内招收一批招聘制合同工,是自治州建政以来劳动用工制度的一次尝试性的改革。规定所有新招聘的工人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把职工和企业的权利及义务用合同的形式确立起来,并实行试用制,在试用期内如职工表现不好或身体情况不适应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用工合同,重新寻找就业门路,从而打破了在用工制度上实行统一下达指标、统一分配、统一使用的旧格局。在劳动就业工作上实行“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为了搞好这次招工工作,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招聘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全州计划招收新工人600名,实际招收了800名。这次招聘工人的对象和条件是:凡是1981年底以前具有当地城镇粮户关系,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的男女未婚青年和1978年底以前原州、县知青办发给《留城证》的待业青年均可参加招工考试,实行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招工。实行州、县两级分配招聘人员,州级新招聘的工人主要补充到州地毯厂、州毛革厂和州汽车运输公司等新建扩建企业单位。
  1982年至1990年底全州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4071人,另外给甘肃电视机厂、窑街矿务局和迭部林业局、舟曲林业局、洮河林业局招收输送农民轮换12200名。这一时期是甘南劳动就业工作的高峰时期,劳动力供求的矛盾非常突出,特别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4个改革劳动制度的规定后,在劳动用工方面给企业赋予更大的用工自主权。劳动部门首先改变作法,主动到各企业各县搞调查研究,在摸清全州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缺员情况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搞好劳动就业工作。l990年11月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城镇就业困难户子女就业工作的安排》,明确规定将招收5种就业困难户子女就业,即一个家庭同时有3名以上子女待业者;父母双亡,家中有子女待业者;职工死后,其配偶、子女依靠遗属生活费维持生活者;离退休职工家中无一子女就业者;被聘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家中无一子女就业者。经过州、县劳动人事局、就业局的共同努力,这次共招收5种就业困难户子女716名,其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361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40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180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125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9名。
  二、职工子女顶替上岗
  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9年3月甘肃省革委会以甘革发74号《通知》规定工人、干部退休或死亡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子女参加工作;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可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子女;在职职工死亡后,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子女。按照上述规定,1981年全州顶替招工103人。1981年6月30日甘肃省政府发文取消了子女顶替规定。
  三、劳动服务公司及集体企业安置
  劳动服务公司是解决劳动就业的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它既是经济组织、社会劳动组织,又担负着国家劳动部门赋予的部分行政职能。1981年2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劳动服务公司。各县及州级县级企业也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站)。
  州、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后,首先对有城市户口、初、高中毕业、有劳动能力的待业人员进行登记、建档立卡,搞好就业前的劳动资源摸底登记工作。1982年底全州实有城镇待业青年5448人,其中:男性待业青年1883人,女性待业青年3645人,待业率为5.93%。1989年底全州城镇待业青年达到13725人,待业率为12.8%,待业率居全省第一位。从全州待业青年的结构和分布状况看:一是待业人员的成分日趋复杂,待业时间越长的,文化水平越低,竞争能力越弱,而且大部分年龄偏大,尤以女性青年数量较多,且就业门路少,约占68%以上,给安置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全州待业青年主要集中在县城以上地区,重点集中在州府合作地区,有待业青年2485人,占总数的36.5%。同时逐渐向乡镇边远地区发展。1990年7月,州政府召开《全州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各县、各单位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安置,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前培训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涌现出了象甘南制香厂、州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夏河县青年鞋厂、夏河县牧机站等10个就业安置先进单位。1982年至1990年8年间全州累计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0197人,其中:国营企业千方百计发展生产新增岗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4071人,吸收录用干部385人,城镇集体企业招收集体工人1841人,技工学校招生457人,个体从业3443人。待业率下降为9.5%。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范围,是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重要渠道。1981年省委、省人民政府以省委《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的指示,对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后在税利、留成和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规定安置待业青年在60%以上的企业,可免税3年,免税期满后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再延长免税期2~3年。另外,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占60%以上的企业,从原材料、供销渠道、银行贷款、经营场地、财政税收、开办经费、工商发证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在此精神鼓励下,仅1981、1982两年全州城市集体企业和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从业3245人,其中:安置在生产单位1723人,安置在服务行业240人,临时性安置1282人。省劳动服务公司下拨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费15万元,结转知青补助费41.6万元,共计投放资金57.2万元。
  第二节劳动用工形式
  固定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使用的正式工。正式工与用人单位保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工人身份终身保持不变,直至退休。正式工在转正之前有学徒期或熟练期,学徒期限因工种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2至3年,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国家劳动部规定:学徒工一般招用年满16至25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熟练工的熟练期为半年或1年,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固定工人数由国家劳动部门按计划控制。企业、事业单位增加固定工,须有劳动部门批准下达的增人指标。甘南州自建政以来,企事业单位招工,均由州民政和劳动部门根据省劳动局下达的招工指标,结合甘南经济发展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实施招工,按计划指标统一招收统一分配。
  临时工(临时合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辅助工,主要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的工作。使用期限较短,到期或完成任务后即可辞退,需要时重新招用。临时工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计划内的临时工人数由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控制,而计划外用工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使用。企事业和其他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临时性劳动合同的叫临时工。合同期1、2、3年不等,合同期满一般即解除合同或根据单位需要经协商延续合同。
  亦工亦农合同工企业按劳动计划招用的农村劳动力,与人民公社生产队签定合同做工,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迁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合同期限长短不一。劳动者所得报酬,除个人留30%到40%作为伙食费和零钱外,其余交生产队由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参加统一分配。
  招聘制合同工是以招聘的方式录用的工人,即劳动合同工人。甘肃省1982年用工制度改革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工除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老职工退休后的顶替子女仍为固定工外,新招收工人一律实行招聘合同制度。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并由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合同期限等。
  第三节工人队伍
  自治州建立以来,重视发展本地区的工人队伍,到1990年底,全州有全民所有制企业130多户,工人队伍发展为13580人,其中少数民族工人3851人,少数民族中藏族工人2206人,占工人总数的16.24%;集体企业21户,职工3835人。
  一、全民所有制工人
  全民所有制工人是指按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为机关、事业和全民企业单位招收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甘南建政初期全州尚无任何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多数由军队退伍人员担任。1958年开展“大跃进”,全民大办工业,并实行集体企业向全民制过渡,至1960年全民所有制工人发展为11802人,成为甘南民族经济的主力军。1961年至1963年在经济困难时期,根据国家规定精减了大批职工。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以来,甘南州实行合同制的招工用工办法,到1990年底全州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2644名,年末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9615人,其中:藏族工人2206人, 占工人总数的22.94%
  1990年甘南州全民所有制工人成份及民族结构统计表单位:人二、集体所有制工人
  1954年随着供销合作社的兴办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开始出现集体所有制工人,到1980年底全州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人达到1281人。
  1980年末甘南州集体所有制工人情况
  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甘南自1981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的指示以来,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至1990年底全州有集体所有制工人3835人。
  1990年末甘南州集体所有制工人情况
  第四节职工精减
  1961年至1963年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州压缩城市人口,进行职工精减。州委成立调整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各县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精减工作的领导。职工精减的范围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学校等各行业。精减的对象是:1958年以来社会上招收的新干部和一些不宜继续在上层工作的干部;1958年以后来自农村的新工人;达到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宜继续工作的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3年之中全州共精减10956人(其中农垦职工减少7329人),完成省下达精减9000人任务的120.7%。此次精减中干部减少了1874人,工人减少了9060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减少了966人,工人减少了8621人;少数民族干部精减了38人,少数民族工人精减了16人。州县职工由1961年底的18779人精减为1962年底的7823人。对被精减职工进行如下安置: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家庭副业或个体劳动;退休退职;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干部转为工人等。对回乡的职工给予以下待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退休退职处理;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除发给当月工资外,另按工作年限发给不同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节劳动安全
  一、劳动保护
  甘南州的劳动保护工作是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逐渐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科学管理轨道的。1987年以前,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是: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标准;进行职工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企事业单位职工保健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按接触尘毒有害物质不同程度分甲、乙、丙三等;甲等每人每月肉3斤,食油0.5斤,糖2斤;乙等每人每月肉2斤,食油0.5斤,糖1斤;丙等每人每月肉1斤,食油0.5斤,糖1斤。1982年全州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有1221人,1985年837人,1987年991人。
  1987年3月经州政府批准,成立“甘南州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与州劳动人事局安全科、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合署办公,配备了5名专业技术人员,购置了武安84—I型粉尘采样器、快速测尘仪、测烟望远镜、声级机、嗅氧仪等检测设备。从此自治州的劳动保护工作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入行政监察与技术检测相结合的管理轨道。1989年全州有尘毒作业点81个,其中粉尘作业点49个,毒物作业点32个,接触尘毒的职工总数为785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1%。其中:接触尘504人,接触毒127人。经对全州8个重点企业13个产尘点的粉尘进行检测分级,有三级点2个,二级点3个,一级点3个,0级点5个。对生产场所粉尘浓度标准,提出了改进和防护措施:一是限期治理、改善生产场所劳动条件;二是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三是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定期发放保健食品和防护用品。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使用并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承压设备。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逐渐增多。1981年以前,全州有锅炉15台,至1990年底增加到150台,各种压力容器30台,生产用气瓶1000只。
  1981年州劳动人事局成立安全监察科,对全州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加强了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安全技术法规的宣传。1987年成立“甘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购置了X射线机、超声波测厚仪、焊缝检验仪等检测设备。1990年成立“甘南州锅炉水处理服务部”,并购置了化验设备和药物,对全州的锅炉水质和锅炉进行监督。安全管理和检验人员由1981年的1人逐渐增加到8人。1985年对全州93台锅炉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普査。从1988年开始对全州105台锅炉进行定期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报废5台,大修7台。为了安全地使用特种承压设备,从1982年起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1982年培训司炉工50人,发证50人;1983年培训司炉工45人,发证42人;1985年培训司炉工46人,发证44人;1987年培训水处理化验员54人,发证50人,培训液化气押运员、保管员、司机38人,发证38人;1988年培训锅炉工70人,发证68人;培训锅炉管理干部70人,发证70人;1989年培训司炉工50人,发证49人。被培训人员大多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了骨干作用,保证了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工资
  第一节俸禄
  明洪武时,官俸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其后时有更定。至正统中,逐渐形成定制,官员俸给有两大项,一种叫本色,另一种叫折色。本色有3种:月米、折绢米、折钱米。月米,不问官职大小,皆一石;折绢,绢一匹当银六两;折银,六钱五分当米一石。折色有二:一是本色钞,十贯折米一石;二是绢布折钞,绢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公侯之禄或本折中半或折多于本。文武官俸,正一品本三折七,递减至从九品,则为本七折三。
  清代,官吏俸给按其官职定级,核定岁支俸额,并依官职确定每员岁支“养廉银”。光绪末,洮州厅同知:岁支俸薪银八十两、养廉银八百两;照磨: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三分、养廉银六十两;副将:俸银五十三两四钱六分,岁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一百四十四两,蔬、烛、炭银七十二两,心红纸张银一百零八两,共应扣一日小建银一两四钱八分五厘,养廉银月支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都司:俸银二十七两三钱九分六厘,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七十二两,蔬、烛、炭银十八两,心红纸张银二十四两,养廉银月支二十一两六钱六分六厘;千总:俸银十四两九钱七分六厘,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三十三两零二分四厘,养廉银一百二十两;把总:俸银一十二两四钱六分八厘,扣朋合银二两四钱,薪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九厘,月支养廉银七两五钱;各官之门子、快手、皂隶等勤杂人员每岁支工食银六两,遇闰则加五钱。
  甘南各地土司、土千户等土官及大喇嘛、僧纲、僧正等僧官之俸,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大小和名望显匿,每年支银几百两或几十两不等。其俸旨在使各地土官、僧官将各自范围内属民禁约以循常轨,勿使扰乱地方而已,并非常俸,故无定制。
  第二节薪俸
  民国初,地方文官薪俸,仍循清制,1928年1月1日起,按甘肃省政府《修正文官俸给表》的规定,将文官薪俸改为“维持费”。1931年县长分三等七级,月薪银币300-430元。1936年执行《暂行文官等官俸表》,改“维持费”为薪俸,改银币为法币,计算单位为“元”。文官官等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等下分级。1939年甘南计有夏河、临潭、西固3县和卓尼设治局,夏河、临潭为四等县,卓尼为五等,西固是六等县。
  1944年,甘肃省政府对县级员额薪俸按县等级进行核定。同年,为提高行政效率,鼓励廉政,甘肃省政府制定了《县长养廉办法》。养廉金支给标准为:一二等县县长为每月支法币4000元,三四等县3500元,五六等县3000元。因甘南各县地处偏僻,交通极为不便,加之民族地区政令难达,故各县县长养廉金超出以上标准支给。
  1943年夏河县政府公职人员工资表单位:元/法币
  1946年卓尼设治局公职人员工资表单位:元/法币第三节职工工资
  一、供给制
  供给制是在对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实行生活必须品供给的一种分配制度。在过去长期革命战争中,中共党政机关、部队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待遇。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津贴,以及在革命队伍里结婚所生的子女生活费、保育费等。
  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国家机关中约有80%的人员,事业单位约有40%左右的人员实行供给制。其伙食标准,按其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而区别对待。地级正副职及行政13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待遇;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8年以上的,享受中灶待遇;其他人员一律吃大灶。小灶每人每月110个工资分,中灶80个工资分,大灶60个工资分。
  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按其所担负的工作职务确定,地级每人每月25个工资分,县级18个工资分,区级12个工资分,勤杂人员10个工资分。
  “工资分”是依职工一般生活水平需要和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为国家所掌握的粮、布、油、盐、煤(柴)5种实物为基础。每一分值含粮食0.8市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无煤地区木柴2.5市斤)。工资分值随物价涨落。
  二、工资制
  共和国初期,老干部和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干部,继续实行供给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留用的一般职工,则采取保留原待遇的政策;对一些民族上层人士参加工作的,则另行按职务定工资级别,给予工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1952年3月,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提高供给制待遇标准的同时,把过去一个津贴标准适用于多种职务改为一个职务占用一个或几个标准津贴。1952年3月政务院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标准(试行)即划为10等24级,基本上是按职务分等,再按正副职务分级。到同年7月,经修改后,又将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增加到29级,采取一职多级、上下交叉的职务等级制。
  1985年废除了实行30余年的等级工资制,在自治州全面实行结构工资制。
  (一)工资区类别
  共和国初期各地没有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一般均按当地物价指数折算成货币工资发放。1952年经内务部颁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后,除个别地区外,都按工资分值计发工资,1955年8月全国改行货币工资时,当时全国有285种工资分值。为统一计算口径,均按0.22元分值折算成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凡高于0.22元分值区的高出部分以物价津贴给予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时,甘南州改行十一类地区,分别另加玛曲87.5%、碌曲75.2%,夏河56.2%、卓尼44.1%、临潭39.1%、舟曲12%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上述标准于1958年10月降低过一次。1960年11月,甘南州各县(除舟曲、临潭外)地区生活费
  甘南州工资类区演变情况比照表
  甘南州工资类区演变情况比照表再次降低,夏河降为30%,卓尼降为27%,碌曲、玛曲降为40%。1963年9月12日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国劳字第558号通知精神,将甘南地区生活补贴进行了恢复调整,即玛曲县十一类工资区加55%的地区生活费补贴;碌曲加50%。夏河(包括合作)加38%,临潭、卓尼、迭部县加32%,舟曲加12%,此规定标准执行至1990年。
  (二)奖励工资及其它工资
  1.奖励工资
  1958年,在农林、气象、地质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职工中,实行一次性年终跃进奖。奖金按人均1月工资的一半执行,分等级评定发放。1959年扩大到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1960年以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励制度。奖励面一般为50%〜7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取消奖励制度。
  1978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奖金按人均10元提取,工资级别在行政十七级以上人员不实行。
  1983年到1985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升级奖励,升级奖励指标,按省上文件规定控制在2%。以内。
  1986年,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第60号文件,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全年可按不超过机关工作人员1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发给。甘肃省相应地制定《甘肃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暂行办法》。甘南州制定《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试行办法》,规定州级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每人每月按20元的标准发放,并从1988年1月起施行。
  2.其它工资
  (1)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工资级别,总的精神是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但也经历了多次变动。
  1952年至1955年,执行原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1955年至1957年,转业干部除按军龄长短,发给了12个月本人工资的转业补助费外,工资按部队原级别套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1958年至1962年,转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军龄长短确定。1962年至1965年,转业干部的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按部队原薪计发,从第三年起按地方级别计发;军龄满15年以上的,按地方级别计发,另以军龄长短加发原薪20%、25%、30%的退役补助金。军人到地方的行政级别,离队前由军队按其原任职务和级别确定,界限是每职三级。
  1965年至1975年,转业干部在军队已评定了行政级别,转业后工资待遇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从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干部的工资,按照军队所任职务和级别与地方相对应同级干部进行套级确定。
  (2)大、中专毕业生工资
  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分为两种:见习期工资和转正定级工资。
  见习期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从报到开始发给。见习期按周年计算,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六类区计算分为:初中毕业40元,高中、中专毕业46元(合作72元);大学专科毕业52元(合作81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8元(合作90.50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4元(合作100元)。
  1990年5月按有关规定,分别提高了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中专以下毕业生,计划内招收且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六类区的标准计算分别是:初中毕业52元(合作81元,下同),中专、高中毕业58元(90.50元),大学专科毕业64元(100元),大学本科毕业70元(109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82元(128元)。计划内招收、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一个档次。
  转正定级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按六类区标准分别是(括号为合作地区),初中毕业一般按办事员,最低基础、职务工资之和52元(81元)计发。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90.50元)发给。大专毕业生按科员六级职务加基础工资之和64元(100元)发给。大学本科按科员五级职务加基础工资之和70元(109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118.50元)发给。
  1990年对以上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资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3)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是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甘南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均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的13%计发,从1988年4月起执行。
  (4)假期工资
  按国务院1981年4月6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上,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工资的90%;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工资低于30元的病假期间仍按30元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病假工资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
  (5)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加班工资的只限于请事假扣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所以,对国家机关单位节假日、公休日加班的不发加班补助费。对司机、炊事员、电话员、技工等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采取轮休的办法解决。
  (6)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
  1967年底以前,职工调动后一般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1968年以后,基本按调入单位标准执行,但须增减不同工资区的地区差额。从1985年工资改革开始,职工调动工作后仍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变更专业,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工资要按所从事的工作和变更专业后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比较同级职务中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7)临时工、季节工工资
  在1990年之前,国家对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待遇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各行各业各单位临时工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劳保福利执行不一。为了解决临时工工资待遇上的混乱现象,甘南州制订了《关于临时工、季节工福利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和《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甘南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本表适用工种:汽车驾驶员、电影放映员、理发员、炊事员、打字员、锅炉司炉工(持有司炉操作证者)、机电修理、制药等。
  甘南州非技术工种临时工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8)“五大”毕业生工资
  “五大”毕业的大中专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干部的,其工资待遇按大、中专毕业生相应标准执行。分配到事业单位当工人的,一律按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执行,第一年81元,第二年90.5元,第三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学徒期满按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水平确定。
  (9)农牧工工资
  农牧工执行甘农级工资标准。即195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六级;1959年元月至196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五级;1966年元月至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套为全农四级;197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一般可套为全农三级。1977年调整农牧工工资时,过渡到全国农业、畜牧业工人工资标准中。
  (10)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大专结业生和省教委未验印的大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当干部的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90.50元(合作地区标准,下同)。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比大专毕业生低一级,按中专毕业生的定级标准109元执行。中专结业生和省教委未验印的中专毕业生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技术工人对待。新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见习期、学徒、熟练期间除执行临时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待遇外,其它属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如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书报费、高原临时补贴等均不得享受。
  (11)落实政策人员的工资
  1980年6月4日,省劳动局、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解决落实政策职工中“杠内”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对落实政策的职工,有一些是属于1971年至1977年调整工资时规定的“杠内”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解决“杠内”人员的工资
  被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的职工,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等级低于四级和相似四级的,按现行工资标准的四级和相似四级执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低于三级的,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三级和相似三级执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等级低于二级和相似二级的,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二级和相似二级执行。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
  一般按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级差不到7元的,增加7元。在十一类地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调整后工资额达不到41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调整后工资额达不到46元的,分别增至41元、46元。调整的工资一律从1980年1月1日起执行。
  (12)浮动工资
  农、林、牧、渔、垦等专业单位科技干部浮动工资
  1983年10月140,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对我省农、林第一线科技干部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1983年10月起在县以下区、乡第一线的农、林、牧、渔、垦(团、场以下)及农田水利(包括水保)、农业机械化等专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已正式评定为技术员以上职称并且从事农、林等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83年10月起,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在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继续留在第一线工作的,固定这一级浮动工资,并从第九年第一个月起,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实行浮动工资,不影响正常的调整升级。
  知识分子浮动工资
  省政府于1984年下发《关于改善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的通知》规定,对全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满5年,大专(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工农兵大学生)毕业后工作满7年和中专毕业工作满10年(包括中专毕业后当工人的)的在职知识分子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从这一规定执行之日起,在省内连续工作满8年后,可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本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省内工作,可再向上浮动一级,这一规定从1984年5月1日起执行。
  乡级卫生院工作人员浮动工资
  省政府于1990年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已转正定级的乡级卫生院和县以下中心卫生院(不包括城关镇)工作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含按国家规定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的),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调离乡卫生院后,浮动工资即行取消。调入人员,凡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者,从调入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师浮动工资
  1989年省教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规定,对全省县以下(不含县以上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本人工资等级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甘南州浮动工资
  省委、省政府于1984年在《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第七条中有“在甘南工作的科技人员、教师、医生、干部,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并区别不同地区和本人条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一至二级,有特殊贡献和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可以浮动三级,其中本科、大专毕业满1年,中专毕业满3年的,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城镇户口问题”。州委、州政府于1984年12月拟定了贯彻这一规定的《实施细则》,将全州划分为两个类区,玛曲、碌曲、夏河为一类区、临潭、卓尼、迭部、舟曲为二类区。
  凡属上述浮动工资范围内已转正定级的科技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和工人,均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高级中专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10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高级中专毕业生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对虽不具备高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教师,经过考核能胜任高中(含中专)课程的,比照大学本科学历;能胜任初级中学课程的,比照大学专科学历;能胜任完全小学课程的,比照高级中专学历,并按所在单位浮动两级人员的类区和条件进行浮动。对1966年底以前取得工程师、讲师、畜牧师、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技术职称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再向上浮动一级。
  科级以上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地级干部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正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四级的,副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五级的;参加工作在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正地级,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五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
  县级干部在甘南工作20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六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七级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七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
  科级干部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25年以上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八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正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副职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一般干部凡在第一类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凡在第二类区工作满2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十九级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级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现行工资级别低于行政(或相似行政)二十一级的。
  根据以上条件,全州享受浮动工资的总人数为19925人,占1984年全州总职工人数的94.4%,年总增资额为436万元,人均月增资18.25元,享受浮动工资总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3787人,占享受浮动工资人数的69.2%;国营企业单位享受浮动工资人数为6138人,占享受浮动工资人数的30.8%。全州享受两级浮动工资的人数为10486人,占享受一级浮动工资人数的52.63%,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8658人,国营企业单位1828人。
  甘南浮动工资1984年12月开始审批执行,1985年6月停止执行。
  第四节工资改革
  一、第一次工资改革
  1952年开展第一次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建立统一职务等级工资制,规定以工资分作为以货币进行支付的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甘南州当时确定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一是要在可能范围内,把工资制度改得尽量合理化;二是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地使广大职工群众能拥护;三是要考虑国家财政经济的承受能力,权衡工农之间的关系,不能过多增加国家负担。
  这次工资改革,实际上从1950年就已开始,将供给制的等级逐步拉开距离,标准也逐步增加,为向着工资制靠拢迈出了第一步。1952年又曾两次提高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基本上与当时实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等级统一了起来。1954年又一次提高了包干费标准。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为实行工资制。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二、第二次工资改革
  1956年,全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直接货币工资制,将高寒、边疆地区的物价补贴改为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是随着物价的调整而调整的。工人工资按高温、常温、井上井下、计件计时等标准划分。因此,工人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升级,技术人员水平较高的给技术津贴,有重要贡献的加发特定津贴;调整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制定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956年甘南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十一类工资区)单位:元
  三、第三次工资改革
  第三次工资改革始于1985年。这次改革,废除了实行近30年的等级工资制,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的主要构成,分解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的正式职工均属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对象。
  甘南州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共640个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为15712人。其中:国家机关415个单位,职工5858人,事业单位225个,职工9854人。国家机关中,州直国家机关51个单位,职工1217人;7个县364个单位,职工4641人。事业单位中,州直57个单位,职工3273人;7个县168个单位,职工6581人。
  工资改革第一步套改工资的640个单位中,实际参加套改工资的15749人,其中属于平套(即套一级)的2010人,高套(套二级)的13739人。月增资39.5万元,年总增资299.21万元。
  工资改革第二步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正地级5人,副地级20人,正县级124人,副县级244人,正科级926人,副科级987人,科办人员4973人,工勤人员3124人;中学教师938人,小学教师2719人,中专教师86人;工程师31人,助理工程师113人,技术员189人;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28人,医师、护士长195人,护士、医士936人,总计15639人。
  第五节工资调整
  第一次调整工资是1959年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公用事业、农林水利、商业、饮食服务部门中部分职工的升级。其中: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30%,职员升级面不超过10%;农林水利部门和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的工人升级不超过5%。其他部门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调整工资级别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或2%。这次工人升级的条件主要是生产(工作)需要,技术(业务)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并适当照顾工龄。职员升级条件:主要是本人担任职务和德、才情况,并适当照顾资历。
  第二次调整工资是1961年矿山、林区中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范围,只限于矿山和林区的工人及矿山井下和林区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其升级面:煤矿主要是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平均木超过35%,辅助生产工人不超过15%;金属矿、石油矿和林区的主要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不超过30%,辅助生产工人不超过15%,非金属矿职工的升级面,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生产需要及各矿职工的现有工资水平情况,在低于金属矿职工升级面的原则下,具体确定。升级条件,工人主要根据生产需要、技术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等;基层干部主要是现任职务和德、才情况,并适当考虑资历。
  第三次调整工资是1963年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范围包括各行业、各部门,升级面总的为40%。行政干部十七级至十四级的,升级面为25%;十三级至十一级的,升级面最多不超过5%;十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执行。这次职工升级的条件,主要从生产或工作需要,技术和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劳动态度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次调整工资是1971年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的主要生产工人的升级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列入这次升级范围的职工,一般都升一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职工中的少数人,可以升两级。这次职工升级,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升级,级差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加5元。
  第五次调整工资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这次调整工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范围是:(1)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人;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人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其他职工;(2)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额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比例为40%;(3)矿山井下工人,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1966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40%的,可以调整到40%。这次调整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调整的升级条件是: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
  第六次调整工资是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的升级。1978年底,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职工学习技术,搞好生产和工作,为国家多做贡献。国家决定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工,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为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人数的2%。对文艺单位,另外增加4%,这次升级的职工,按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第七次调整工资是1979年给部分职工的升级。升级面全国平均为40%, 对知识分子较集中的科研、设计、高等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和体育、文艺事业单位各增加一些升级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增加8%,科研、设计和体育事业单位增加6%;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增加4%;文艺事业单位增加2%,这次调整工资要求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择优升级。
  第八次调整工资是1981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体育工作者的工资。这次调整工资,教育、卫生体育部门分别规定了调资政策。如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个别表现很差的不能升级外,普遍升一级,少数升两级。对升两级的对象,结合甘南实际,经上报省调整工资办公室批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这次调整工资,甘南州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实际升级人数为4308人, 月增工资45291元,人均月增10.5元。
  第九次调整工资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这次调整除了列入1981年调整范围的人员以外的所有1979年底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列为调整范围。并在普遍升一级的基础上,按学历和职称给部分工资偏低的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了工资。
  第十次调整工资1983年主要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实行调、改结合,一是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相结合,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暂缓调资;二是实行考核升级;三是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四是在少数企业调整工资的同时,进行改革工资制度的试点。这次调资,在列入调资范围的工作年限和较多增加工资方面的政策,与1982年调资的政策规定基本相同。
  1985甘南州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合作地区工资标准十一类区含38%)1952年7月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54年6月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58年9月至1962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59年3月至1960年10月省行政区划分调后工资1959年3月至1960年10月省行政区划分调后工资标准1963-1965年度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1958年9月至1959年2月省调整)第六节津贴补贴
  一、津贴
  教龄津贴1985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实行教龄津贴。根据规定享受教龄津贴的范围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学、小学等;教龄津贴标准是: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护龄津贴1985年10月工资改革时,开始实行护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是: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乡卫生所护士)、助产士、护士、主管护士、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护龄津贴标准是: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计发护士工龄津贴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审计津贴1987年12月20日,甘肃省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基层审计人员实行外勤工作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含县级市)审计局和大中城市的区审计局的审计人员外出执行审计任务时享受外勤工作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4元,按实际从事外勤工作的天数计发。甘肃省自1990年1月1日起,审计人员外勤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天1元。
  公安干警津贴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单位的在编在职干警,在值(备)勤和直接办案时,均可享受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县、市、自治州公安机关从事治安、交通、侦察工作的干警和劳改劳教场所队以下单位工作的干警以及公安机关从事看守(含拘役、收审、拘留)工作的干警(包括其他干警或劳教劳改人员),每人每天0.5元,从1987年1月1日起发放。1987年10月1日起将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1元。
  二、补贴
  知老补贴1986年9月将原来的浮动工资和地区补助改为对部分知识分子和老职工的补助。凡研究生毕业后工作3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工作7年,高中毕业后工作10年的干部(含中专毕业当工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的干部,以及工作年限(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其他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在甘南州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凡聘任相当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6元;凡聘任相当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等技术职务的技术干部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15年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补助8元。
  高原临时补贴甘南州每人每月补贴16元。1988年12月起先按一半执行,即每人每月8元,从1989年12月起按每人每月16元执行。
  物价补贴(即食品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不分工资区类别高低,不分瞻养人口多少,在一般地区每人每月补贴5元,在纯牧业县每人每月补贴8元。甘南州7县均执行8元的补贴标准。1985年6月工资改革时,将8元副食价格补贴中5元进入基础工资,其余3元仍然执行。1988年5月1日起,每个职工每月补贴10元。以上两项,职工的副食价格补贴标准共13元。
  合同工工资性补贴1988年州劳动人事局、州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工资补贴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人单位发给合同工工资性补贴,发放标准为合同制工人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3项之和的13%。
  书报费1985年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发放书报费5元。
  第七节福利
  一、福利费
  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集体或职工个人福利事宜。主要有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补助、丧葬补助等。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提取标准。州、县提工资总额的3-5%,乡、社提1〜3%。除按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费外,各机关、事业单位还按各自的不同情况,提取一定数量的福利费,年终一次评定发给,或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取暖补贴
  (一)取暖费
  1957年12月31日,省人委规定取暖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甘南州(不包括舟曲、迭部两县)为甲类地区,规定住在甲类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分城市和农村,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取暖补贴的期限:夏河、碌曲、玛曲县为5个月,临潭、卓尼县为4个月。取暖标准,带有家属的职工,住在甘南的,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
  1963年11月17日省人委对取暖期限、标准进行调整。玛曲、碌曲、夏河县取暖期限为6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元;卓尼、临潭、迭部县为5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舟曲县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5元。
  1981年6月6日,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对甘南州部分县的取暖期限进行调整、延长,补贴标准未变。玛曲县取暖期限延长为7个月,夏河、碌曲县为6.5个月,临潭、卓尼、迭部县为5.5个月,舟曲县为4个月。
  (二)防寒装备
  1961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关于牧区工作人员衣着装备规定的通知》规定:凡牧区的各级党政部门,可按在编职工名额购置一定数量的衣着装备若干套(皮大衣1件,皮鞋1双,皮褥子或毛毡1条为1套),供职工借用。此项装备的使用年限一般规定为3年,不能使用时必须交旧发新。并规定:洮江县(包括今玛曲、碌曲)县级与公社和其它县纯牧区公社级每人配1套;州级、德乌鲁市级和其它纯牧区公社级,每2人配发1套;临潭县级每4人配发1套。事业单位亦可参照这一规定适当配备。
  1964年,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发文通知规定,甘南州碌曲、玛曲、夏河、卓尼、迭部为一类地区,每人5年发给老羊皮大衣、皮暖鞋(或毡鞋)、皮褥子(或毛毡)、雨衣各1件;二类地区的舟曲每5年配备皮大衣20件,临潭县每5年配备皮大衣70件,作为干部临时出差借用。给每个职工每3年发给雨衣1件。
  1965年5月25日,州人委对职工防寒防雨装备又作了调整。即夏河、碌曲、玛曲、卓尼、迭部县为一类地区,按编制人数每人配发1套装备,为老羊皮大衣60元以内,皮褥子(或毛毡)25元以内,雨衣30元以内,皮暖鞋(或靴)25元以内;舟曲、临潭县为二类地区,每人配发雨衣一件。规定皮大衣、毛毡、雨衣均为6年换发一次,皮暖鞋(或毡靴)每3年换发一次。
  1979年8月30日,州财政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将装备费由原来140元提高为150元,即大衣65元,毛毡30元,雨衣30元,皮暖鞋25元。此规定标准执行到1990年底。
  三、洗理费
  1985年以前,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职工洗理费每人每月按2元发放。1985年5月份起提高到每人每月4元。
  四、公费医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除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外,其余医疗费由国家负担。因公负伤诊治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费及路费等均由单位负担。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家属,据1963年省卫生厅规定,玛曲、碌曲县职工家属享受70%的医药费,夏河、卓尼、迭部县为50%,临潭、舟曲县为30%。八十年代以来,实行医药费包干,按每个职工的工龄长短其全年的门诊医药费为:45〜75元不等,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因病住院的费用,由单位全部负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在国家预算内拨付。
  第五章养老保险
  第一节退职待遇
  1983年1月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劳动局对全州六十年代初被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摸底,掌握了全州退职职工的情况,并初步解决了退休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
  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全州共精减退职职工1123人。其中,男954人,女169人。干部433人(男369人,女64人),工人690人 (男586人,女104人)。
  1957年至1960年期间,全州被精减退职的共112人,其中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16人,内有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工龄满20年的1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85人,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11人。
  对这些精减退职的职工,用发放退休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办法,进行解决。
  1.当时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20年的1人,按规定改为退休,按原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
  2.当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24人,按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的生活补助费。
  3.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按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工人3人,按规定应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补助费。
  5.1957年到1960年精减退职的职工中,有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的1人,改离休。
  6.当时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5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7.另有10人,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发给原本人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
  第二节离退休待遇
  一、离退休待遇
  根据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离休干部条件是:对于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此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2年国务院作出规定,凡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不论职务级别,只要达到规定年龄,一律实行离职休养。
  干部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均可按退休干部安置。另外,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论工作年限长短,也可按退休对待。
  离休、退休干部待遇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以上两项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1984年省委、省政府规定:对甘南、临夏两州各县和阿克塞、肃北、肃南、天祝、张家川县等少数民族高寒地区的职工离、退休后,就地安置的,按在当地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发80元补助,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对于此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亦应按此规定补发补助费。
  1985年12月,省政府决定对于地处西北高原、自然条件较差、生活环境艰苦、职工工资基础较低的甘肃省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员中教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一、提高待遇
  1989年12月29日省人事局、省老干部局以甘人事(1989)87号印发《甘肃省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劳动人事局、州老干局为此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一)提高离休干部待遇
  1.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现工资低于145.12元(兰州地区、下同)的,可按145.12元领取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工资低于92.04元的,可按92.04元领取离休费;
  1945年9月30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工资低于82.68元的,可按82.68元领取离休费;
  2.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第(1)项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3.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原行政九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4.离休干部按国发(1979)24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发(1989)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17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二)提高退休退职人员待遇
  1.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将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47元。
  2.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人员,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对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先按第(2)项的规定执行,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之后,仍达不到最底保证数的,再把退休费提高到最低保证数。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增加离、退休费:
  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5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也可以按普调办法升一级工资后,计发离休、退休费,哪一种办法增资较多,即按那种办法办理。
  甘南州1980-1990年离退休干部统计表
  1985年国家机关单位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合作地区工资标准含38%)
  注:1.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后考核合各的,转正时执行十有81.0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90.5元的工资标准。技术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实级工资标准执行。
  2.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有72.0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定有执行七级81.0元的工资标准。
  1985年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合作地区工资标准含38%)
  1985年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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