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州内县际边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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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0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州内县际边界争议
分类号: D632.42
页数: 8
页码: 1193-1120
摘要: 夏河县美武部落同卓尼县北山部落草山纠纷共和国建立前,双方争斗10多年,死亡50余人,损失牲畜、财产不计其数。虽经国民党政府多次调解,但因官员居中受贿偏袒,不但问题未能解决,而且事态逐年扩大,愈演愈烈。
关键词: 民政工作 边界纠纷

内容

夏河县美武部落同卓尼县北山部落草山纠纷共和国建立前,双方争斗10多年,死亡50余人,损失牲畜、财产不计其数。虽经国民党政府多次调解,但因官员居中受贿偏袒,不但问题未能解决,而且事态逐年扩大,愈演愈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双方群众亦要求解决。甘肃省人民政府派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组会同夏河、卓尼两县政府调解。由省民委工作组长王如东、卓尼行委副主任赵毓文、夏河工委张国权及有关人士、双方代表共32人组成调解委员会,王如东任主任。本着民族团结、互谅互让、牲畜必须有草吃的原则,于1951年12月18日在临潭旧城(今城关镇)调解作出如下决定:
  草山部分:(1)从黄梅鹿沿公路以东、尕巴山以下的草原及由上惹鲁扎萨端西北到香水道沟口再顺罗桑之骨东边的水渠往北延伸到岔巴与上下力加的原界以北、以东原来所有的草原均归美武所有。(2)从上惹扎萨起西南的香水多儿港、香水卡及由香水山西北经香水道沟口顺罗桑之骨东边的水渠往北延伸到岔巴与上下力加的原界,以南以西所有原来的草原均归卓尼北山所有。(3)其余地区仍照原界不动。(4)该地区内的森林除公有林外,地归谁属,林也归谁所有。
  损失部分:根据西北民族事务委员会首届会议决定:“对反动统治阶级遗留给各民族的许多旧纠纷一笔勾销”的指示,共和国建立前双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均不予赔偿。为了消除纠葛,亲密团结,双方制定了共同遵守的7条公约。但是纠纷还是不断。1981年由州工作组洪庭瑞、张添信、杨丹珠、李中兴,夏河万德卡、班智达,卓尼县刘肇雄、杨积德、景丹珠共同主持,邀请省人大副主任杨复兴、省政协常委贡唐仓及各民族宗教人士,会同争议双方代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牛江西从哲龙克卡以北为阳山属夏河。但为了卓尼畜群过往,夏河不准从道的然卡水以上扎帐篷。下至擦拉可中间水沟上半片,南至牛江河为界,北至山梁为界划归夏河所有。牛江阳山从擦拉可中间水沟下半片起,东至旁吾依九,北到阳山梁,南至牛江河为界,划归卓尼所有。
  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草山纠纷旷日持久约数十年,双方争斗频繁,损失亦不少。
  首次协议是1963年8月,由州工作组李延祥、赵绍武会同碌曲县田举柏、索南木,夏河县次知木、杨佐清等人协商达成的。协商规定界线是:北从浪哇章保的左岭以北以及堆西河以西的全部阴山为玛艾的草山,浪哇章保右岭以南以及堆西河以东的全部阳山为牙利吉的草山。但为了照顾牙利吉方面的自然条件及实际困难,在不妨碍玛艾安排生产的原则下,玛艾同意牙利吉的牲畜可以过河在堆吉滩至九头山对面一带放牧。
  第2次协议是1964年6月,由州工作组辛风辉、郭锦华,夏河县代表次知木、丁炳林,碌曲县代表田举柏及牙利吉代表杨佐清、玛艾代表索南木共同认为,历史界线是清楚的。其界线是: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堆吉河西兰木河的交叉处为界。但以往尼玛龙群众通过亲朋关系,在加格西兰木草山零星放牧过。1962年以来,由于双方没有及时解决,便引起该地纠纷。最后共同认定:西兰木确系玛艾草山。但考虑到尼玛龙草山较窄的实际困难,玛艾同意尼玛龙在西兰木沟放牧2000只羊以及放牧人员随带的骑、驮、奶牛,西兰木沟口以界限为准,双方不得越界放牧。但在放牧季节前,双方必须商量,统一安排日进日出交叉放牧。
  第3次协议是1967年7月,由卢世仁、庞俊茂、杨道尕及黄旦增、赵进德、稽兴龙等人签订的。这次协议是在1963年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东风公社(玛艾乡)九头山对面高盖石布梁以下至冉高老的阴山一带和自冉高老以下沿坡跟大路至走青增沟小路边旱獭洞向东沿垒草坡为界至堆吉河边大山尖脚下,以西的滩借给牙利吉放牧。
  第4次协议是1973年再次发生纠纷后,于1974年6月,由杨应忠、王建业、赵建基、赵学清、解广田、张学文、达延礼及双方群众代表共同商定的。由州委杨应忠主持,两县、社负责人及双方群众代表参加,在1963、1964、1967年三次协议的基础上,调整了放牧区域。具体界线是:玛艾公社将冉高老以上及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借给尼玛龙放牧,冉高老以下原由尼玛龙借用的草山归还给玛艾;尼玛龙将所属的得合西沟口座向右梁山咀以上达木那柔得合西哈兰木、龙哇掌保以沟脑沿梁借给玛艾放牧,双方在借牧地区阴、阳山均不驻扎帐房;尼玛龙在西兰木沟放牧的2000只羊不再继续放牧。关于西兰木草山的界线,仍应维持1964年协议“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得吉河西兰木河交叉处为界”。
  第5次协议根据双方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州委、州政府邀请省政协常委、佛协副会长贡唐仓主持,两县县委、政府委托德哇仓、堪布仓、参巴哇、龙加仓协助调解,于1982年9月达成协议。将1974年协议中牙利吉公社借给玛艾公社放牧的达木那柔得合西哈兰木隆哇掌堡和玛艾公社借给牙利吉公社放牧的冉高老以上至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进行兑换;牙利吉公社的得合西沟和玛艾公社的吉格尔沟、冉高老沟进行兑换;玛艾公社的德吉滩科松社东北侧和牙利吉公社的卡哈更宁傲、卡达鲁沟进行兑换,其具体界线是:
  1.阳山方面以得合西沟和果尔格沟中间的山梁为界。山梁西北侧划归玛艾公社放牧;山梁东南侧仍属牙利吉公社放牧。2.阴山方面以果尔格山大石咀对直阴山果尔格石卜浪座向右岭第一条小沟的座向左岭沿加尕玛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吉格尔沟脑,此界线以东划归牙利吉公社放牧,以西仍属玛艾公社放牧。再顺吉格尔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到德吉滩科才公路和九头山大路交叉处,并沿科才公路下至达老知合斜尕玛为止。此界线东北方向划归牙利吉公社放牧,西南方向仍属玛艾公社放牧。3.以达老知合斜尕玛沟口对直知合更什布傲的大石咀,再沿知合更山梁到卡达鲁沟座向左梁山梁对直阴山龙金那卡,此界以南划归玛艾公社放牧,以北仍属牙利吉公社放牧。德吉滩科才公路两旁双方不得驻扎帐篷。西南木沟草山界线,仍应维持1974年协议,即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
  夏河县麦西乡与碌曲县阿拉乡草山纠纷1963年8月由州工作组李延祥、赵绍武会同夏河县来布甲、次知木,碌曲县田举柏、王纪云协商达成协议:周老沟属麦西吉咱黄日,日合老沟阳山的才公玛以上划归阿拉吉咱乃日;鲁乃合沟阳山的夏米合藏为麦西管辖,阴山那吾鲁为阿拉管辖。1984年10月,由争议双方邀请,州、县政府同意,由普化甲、希日布等6人第二次作了调解,取得了一致意见:1963年8月协议中的周老沟不动;双方按过去的历史习惯界线放牧。对此,州政府以州政发(84)138号文作了正式批复。1985年后,双方对协议理解不一致,又发生纠纷,于1986年再次发生草山之争,麦西吉咱黄日群众打死阿拉吉咱乃日群众一人,双方致伤多人,使问题恶化。州委、州政府指示州公安处、州边界办联合调查处理。州工作组在査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向州政府提岀了裁决处理意见报告。
  1.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和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在周老沟的草山之争,根据1963年、1984年协议有争议的周老沟给双方各划定二分之一,即周老沟尕岗玛的北侧山梁和周老牙热的北侧山梁为划定界线,界线以南为吉咱乃日放牧,界线以北为吉咱黄日放牧。2.双方均承认日洛沟才公玛草场不是争议区,也承认是美西乡麦加村草场。故此,1963年协议中,划给吉咱乃日的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草山,仍归属麦西。3.1986年双方因草山之争,聚众械斗中,开枪打死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完得贡,责成夏河县公安局查清凶手,绳之以法,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生活安排工作。4.双方必须负责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做细致的工作,宣传好本裁决,要求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本裁定,将依法处理。
  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1987)104号文批转了州公安处、州边界办公室《关于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调处意见的报告》。麦西吉咱黄日群众不执行州政府裁决。1989年又引起纠纷,打伤吉咱乃日群众25人。事发后,州政府副州长敏政带领公安、边界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处理,提出了3条决定:
  1.执行1987年州政府裁定;2.由公安部门查清这次事件的组织策划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由吉咱黄日支付给吉咱乃日伤员医疗费6000元。医疗费6000元已付,其余条款均未落实,吉咱乃日意见很大。
  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草山争议1983年1月由民间调处达成协议:
  1.关于龙尕的问题,按1958年前不变。2.阿拉五部落在龙茶无放牧饮水权。3.麦西六部落在龙尕亦无放牧饮水权。如在此放牧,阿拉有权管理水草。4.阿拉的1头牛、尕口的11头牛均不赔偿。5.按以上协议解决,阿拉五部落和尕口的群众均无意见,麦西、阿拉两公社也同意以上解决办法。
  碌曲县阿拉与夏河县麦西的草山之争1983年9月由州工作组马文杰、黄加老同夏河县裴珍瑞、碌曲县尕考及卓尼、加门关、下巴沟等民间人士共同调解达成协议。
  1.按历史习惯放牧,龙克尔沟归尕口生产队。2.阿拉公社博拉队、吾乎扎队、牙日队、加吾岗队、巴尔扎和田多大队的玛尕队、久欠队、立池队及麦西的其它队不得进入龙克尔沟放牧。3.以往双方互赶的牲畜不作清退。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83)75号文批转了《关于夏河县麦西公社与碌曲县阿拉公社在龙克尔沟草山问题协议书》。卓尼县申藏乡与临潭县城关镇土地纠纷双方相邻部分生产队于1962年、1970年曾发生龃龉,1972年播种时又发生了抢种地、抢翻地和拉牛问题。双方社队协商未达成协议,卓尼、临潭两县政府于1972年6月协商达成协议,按具体地块划了界。州生产指挥部以州革发(72)124号文连同协议一并作了批复。
  临潭县古战公社与卓尼县阿子滩公社的草山争议发生于1976年,争议双方大队及时作了调处。(1)达尕生产队承认沙古草山所有权属卓洛巴生产队。卓洛巴生产队按照历史习惯放牧,保证达尕生产队的牲畜在沙古草山上永远放牧。(2)双方对草山有保护、培育、建设之责。严禁开荒种地、挖生灰、挖药材和其它建设。
  卓尼县木耳公社与迭部县卡巴公社草山纠纷1981年由州人民政府工作组王占彪、杨占清等人协同两县作了调处。协议阐明:卓尼县木耳公社吾固大队与迭部县卡巴公社尼欠大队因尼尕玛、尼玛沟、业作沟的草山争议,根据州人民政府1964年绘制的《行政区域图》及历史上形成的习惯线,应以扎利克卡山梁为界,南端属迭部县,北端属卓尼县。但是卡巴公社、电尕公社在尼尕沟、尼玛沟、浦路沟、业作沟有较长的放牧习惯,按历史习惯继续放牧,不收山价。迭部放牧范围是尼尕沟、尼玛沟、合口以上浦路沟,业作沟合口处以上。
  夏河县科才公社与碌曲县玛艾公社草山边界争议始于1964年。当时,两社书记及几位群众达成协议,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和当时的形势,红科群众意见很大,争执没有停止。1981年州人民政府派才项、马忠才、堪布仓等人会同争议双方代表协商,邀请贡唐仓协助对1964年协议作了修改和补充,解决了这一争议。
  1.在曲乃河沟的正式草山界线,阳山以酒木耳让的水为界,阴山以酒木耳让的水正对面山梁为界,双方的帐圈及畜群不能越过这个界线。2.从实际出发,按照实际放牧习惯和需要,双方的牲畜可适当越过正式草山界线吃草。例如红科大队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酒木耳岗高和阴山的相龙秀玛,科才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那高老的阴山的它热龙。1983年州政府以州政发(83)027号文批准执行。之后,红科要求改动第二条,经州政府研究征求贡唐仓的意见,不宜改动。州政府以州政发(86)65号文作了通知。
  卓尼县阿子滩公社与临潭县术布公社治理水患纠纷双方因治理洮河水患问题于1954年发生纠纷,订立过协议并一直遵守。1981年冬又因治河发生纠纷。1982年两县政府会同争议双方代表在原协议的基础上作了协商处理。
  1-1954年协议曾在历史上一直起积极作用,今后仍然生效,共同遵守。2.准许双方治河、护地、护村,其具体办法是:玉古队将接原坝的小咀头,从延伸尖端直径向内削5米,石砌底宽以5市尺为准,从原坝缝中自然生长的柳树为筑坝外边,取直线接下川地边新栽树,枯树为坝的中心点;牙关队应从上地边沿倒下的大杨树至下才那两棵树中间取直线修筑河堤,燕麦地头由玉古切除。州人民政府以(83)028号文作了批复。
  夏河县美仁公社与卓尼县康多公社边界纠纷1981年7月,夏河县美仁公社德合茂大队同卓尼县康多公社围子队因德合茂拆除了围子队修建的马圈发生了纠纷,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复兴、省佛协副会长贡唐仓调处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在上级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划定两县正式界线前,双方遵守原来的放牧习惯。为免除双方再发生争执,围子队在未划定正式界线前在原修建马圈的地方不再修建马圈等。德合茂队对拆毁围子队马圈付给损失费300元。
  1987年又因放牧,围子队拆毁了德合茂队达昂代的帐房,引发了纠纷。先后两县协商两次未能得到解决。同年12月由州政府副州长郭念刚会同两县政府,吸收双方群众代表参加调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1989年由州边界办会同两县,在原工作基础上作了调处,达成了如下协议:
  1.由杨复兴、贡唐仓调处达成的协议坚决要贯彻执行。2.红仓齐高以东为尼玛和围子同时使用的冬窝子,今后仍为尼玛和围子同时使用的冬窝子,按历史习惯每年于阴历九月二十五日后进入,不能越红仓齐高。3.原尼玛村冬窝子搬回10至15户人家。4.围子群众割破的帐房折价赔偿600元,罚款1000元。当强队赶围子村的10头牛,如数退原牛;折价600元,赔偿畜产品。
  临潭县长川乡与卓尼县申藏乡采矿纠纷12.1988年临潭县长川乡部分群众与卓尼县申藏乡小沟队因采锑矿发生纠纷。小沟群众说,锑矿点在我们村跟前,长川人无权开采。长川群众说,小沟一带是我们长川人开发的地方,古今都在这里放牧,开采锑矿理所当然。对此,两县政府协商两次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同年11月由副州长郭念刚会同两县政府代表协商。鉴于卓、临两县历史形成的特殊性,一些地区、村庄接壤紧,加上互相插花居住和历史上多次分合的实际,提出了3条处理意见:
  1.卓尼县申藏乡与临潭县长川乡各自现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是长期演变形成的,双方是明确的,因而群众也是熟悉的,没有必要再重新划界。2.大沟、小沟是卓尼县申藏乡小沟,西当二村与临潭县长川乡长川、塔那、初尼尕布3村的共牧区,两县对此不持异议,这也是历史演化形成的。双方群众历来承认并遵守。对这一历史事实,现在仍应充分尊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3.开采锑矿,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双方要对各自的群众进行组织管理,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具体开采办法按《矿产资源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卓尼县卡车乡与临潭县术布乡草山纠纷1990年8月因放牧发生打架,沙地村群众打伤卓洛村群众32人,并赶了50余头牛。两县通过协商做工作稳住了群众情绪,控制了事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夏河县加门关乡与卓尼县完冒乡草山纠纷1954年《日扎、沙冒草山纠纷调解书》规定:沙冒部落的草山,沙冒沟的拉郎沟口和龙锐沟口往西北至卡尼克奥,经双方协议,由日扎设棚放牧;在上述草山界线内,日扎放牧帐篷为16顶,每年日扎交付酥油68斤(藏区通用秤);日扎不准增加帐篷,也不准短欠酥油;沙冒不准增加酥油,也不准收回草山。1979年发生纠纷。8月份,州革委会重申了1954年协议。9月份发生麻木索南群众抓了沙冒多大队6名群众的问题。11月,州革委会召集两县、社、大队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1980年州人民政府再次重申了1954年协议,对抓人问题作了处理决定。但沙冒群众不接受,并将畜群、帐房搬到麻木索南冬窝子引起械斗,双方均有人员伤亡(死亡5人,重伤13人)。1984年8月州人民政府委托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丹珠、政协委员热旦加木措、夏河县政协主席堪布仓,邀请卓尼、碌曲县有关人士同争执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调解书:
  1.双方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1954年的《日扎、沙冒草山纠纷调解书》,中所有规定;2.麻木索南大队每年给沙冒大队按1954年调解书规定的藏区通用秤的68斤(现式秤170斤)酥油,以往25年所欠酥油于1984年底全部交清。今后每年古历十月一日前,由加门关寺院负责收集68斤酥油继续给沙冒寺院交清。3.1980年“9.2”械斗中,沙冒大队拿去麻木索南大队的6顶半帐篷归还原物。沙冒大队给麻木索南大队50元以赔礼。日扎的房子于1985年古历2月15日拆完。互相造成的损失,再不作问题论处。4.麻木索南大队拿出3300元人民币给沙冒大队,作为械斗中死亡人员的安家费,因为沙冒占理。在历次械斗中发生的双方人员死伤问题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再不作问题论处。
  制定本协议后,如果双方有纠纷矛盾和违犯者,罚款5000元。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84)99号文件作了“关于卓尼县沙冒与夏河县日扎草山问题调解书”的批复。
  临潭县长川乡与卓尼县恰盖乡边界纠纷临潭县长川乡同卓尼县恰盖乡
  1983年因拾柴、赶牛引起边界纠纷,州人民政府随即作出决定:
  1.按两县协商的时间,9月10日以前,长川公社必须把所扣的10头牛如数交送给恰盖公社;恰盖方面要对送牛的人热情接待,是哪一级不同意交牛,由哪一级负责。2.长川、恰盖两社仍应沿用历史习惯放牧的办法,不宜重新划草山界线,重新划界不利于团结。3.长川群众历来就有在恰盖拾烧柴的习惯,仍应按习惯进沟拾柴,但只能在三个不准破坏的前提下拾柴。即:一不破坏森林,二不践踏冬季草场,三不挖树根。只能拾枝、梢头柴。为了解决拾柴牲畜进沟吃草问题,恰盖公社可在土桥大队的冬季草场划出一定范围的拉柴牲畜吃草的地方,以免到处践踏冬季草场。但每户只跟一头拉柴牲畜。4.过去已发生的一些问题,不再追究。7月25日恰盖群众罚了长川群众的42元钱,也不退还了。因这两次赶去恰盖的牲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今后应教育恰盖群众不能随便给长川群众罚款并没收拾柴工具。如拾柴群众有破坏森林行为,应由森林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没,不能由群众乱罚没。5.不要把边界纠纷列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要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不要轻易定什么抢劫案。6.恰盖女放牧员被打,造成死胎问题,不要和这次纠纷缠在一起,应放一段时间。如问题严重,再由两县公安部门调查处理。7.临潭、卓尼两县要分别教育各自公社的群众,消除对立情绪,不要集结群众,不要械斗,不要搞什么护村,也不要上访。8.要解决这次发生的纠纷,关键是县社领导思想要通,这样群众工作就好做了。在调处纠纷中间,哪个县出了问题,要追究哪个县的责任。州委、州政府要求两县一定要贯彻执行,不能使纠纷久拖不决。
  由于两县认真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几条意见,这一纠纷很快消除。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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