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省际边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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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省际边界纠纷
分类号: D632.42
页数: 12
页码: 1180-1191
摘要: 夏河县甘加部落和青海省同仁县加吾部落之间的草山界线争议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地相互仇杀30多年,致使双方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关键词: 民政工作 边界纠纷

内容

夏河县甘加部落和青海省同仁县加吾部落之间的草山界线争议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地相互仇杀30多年,致使双方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1950年又准备械斗,西北军区派员调解,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决定延期调解。同年10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复令西北民族事务委员会继续调解。西北民委主任汪锋和甘肃省政府民委副主任范明、青海省政府民委副主任扎西旺徐组织甘、青两省县属当地代表各12人,在兰州进行协商。本着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相让步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意见趋于一致,产生了“甘肃省夏河县甘加部落、青海省同仁县加吾部落草山纠纷调解书”。调解书规定:从阿吉达庆尼哈以东、帕浪南以西之塞庆沟之华里其哈地方之中央点起,依地形向南北或东南,西北延伸到塞处沟的左右两山顶之中央线上,划一直线,平均分配划界。以东归甘加所有,以西归加吾所有。次年由两省、夏河县、同仁县组成委员会划定了界线,产生了划界书。划界委员会还决定,由纠纷双方各派代表5人,同两县代表共同组成团结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消除争端,做好两地的团结工作。
  夏河县甘加公社同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岗察公社之间的草山纠纷曾于1960年两县达成文字协议,执行过程中,在某些地段认点不一致,又发生纠纷。
  夏河县桑科公社同青海省泽库县多禾茂公社在万欠、万钦地区的草山界线争执曾先后达成过4次协议,但问题仍未完全解决。1978年前后又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众械斗,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夏河县科才公社同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智后茂公社的草山界线之争1962年6月两县划分临时界线,作为双方牲畜吃草地区的临时协议。同年8月,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认定,暂按两县临时协议执行。但仍争执不休,多次发生纠纷。
  上述3起争议,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双方省、州、县多次接触商谈,均未获得成功。班禅副委员长受中央领导委托,于1983年10月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文都公社哦嚓麻日村召集双方群众代表协商,由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茸尕布和省政协常委嘉雅等协助调解,10月27日终于达成3个协议。
  甘加公社与岗察公社的界线是:从(1)加木浪岗玛水与张俄日水会合处(即夏河、循化、同仁3县交界)起,界线逆(2)加木浪岗玛水上至与那加当泉水会合处,再从那加当泉水沿沟至(3)哈谢尔尼哈,然后至(4)哈谢尔沟口水,从哈谢尔沟口水向下与威当水会合处。从哈谢尔沟口水与威当水会合处(5)起,界线逆威当水北上至(6)唐布浪水与威当水会合处。然后离水顺山坡上至(7)唐布浪那卡。从唐布浪那卡起,界线一直绕山楞,经过(8)架羊高,(9)扎西因其那卡,(10)尕日毛因其岗毛至(11)恰日吉兰木路以下山两面(12)两个石咀相对处从山两面两个石咀相对处起,向正北方向直接对准(13)恰兰木尼哈止,界线以东以南属甘加,以西以北属岗察。
  桑科公社与多禾茂公社的界线是:(1)从万钦尼赫东南分水岭上多禾茂公社和桑科公社交界处起,经(2)克温尼哈,(3)阿日加,(4)尤布卡,(5)卓玛卡(6)克温和万欠水的会合处,再沿水到(7)卡码龙哈,沿小路经过小河到(8)直合俄麻,沿山脊上到(9)妥博果,再沿山脊而下经(10)万千吴雪麦阴坡的路后,沿路到(11)万千迪洛和玛克迪洛之间的万千河,然后到(12)智合哇来,(13)拉木基甘都,(14)资合次尔喀当(15)达热卡。这条界线的内侧归桑科公社,外侧归多禾茂公社。
  科才公社与智后茂公社的界线,双方认定克其合大山以西地区是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草场,智后茂公社同意按历史习惯将这片草场永久无偿地借给科才公社放牧,具体借牧范围:(1)从浩斗河沿草库伧围墙直至(2)三乌拉前山咀,然后沿脊至(3)龙干木尼哈。从龙干木尼哈沿山梁向扼色力方向的沟顶至(4)后,绕过沟顶沿脊而下到(5)小路,再沿小路至(6)三岔路口。然后稍转弯到(7)上地加纳日。从上地加纳日起沿山脊至(8)央忠加莫川右侧山脊后,直线向东至(9)与多禾茂交界处,再至(10)两省省界后,折向南经上克其合到(11)下克其合与塞尔龙公社交界处止,西南两边,与塞尔龙公社接壤。借牧时间:1985年底以前。为了照顾科才方面的某些具体困难,定为每年公历7月1日至8月31日两个月,1986年起,改为每年公历6月1日至7月31日两个月。这个时间,今后将不再改变。
  科才公社进入夏季草场前,智后茂公社要保护好借牧草场的春草;科才公社在放牧期间,要合理放牧,保护好智后茂公社的冬季草场。克其合大山以西借牧地区的一切草场建设(包括消灭鼠害、种植牧草等)均由智后茂公社决定进行,无偿提供科才公社享用。
  1984年1月,习仲勋、杨静仁在北京召集甘肃省、青海省负责人就甘青边界问题进行了磋商。2月,甘肃省省长陈光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登瀛、青海省副省长景生明、韩福才、省顾问委员会主任张国声、国务院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国家民委副主任黄光学等在西宁又进行了会晤,取得了一致意见,两省政府达成了《关于甘肃省夏河县与青海省泽库县、循化县、河南县有关边界问题的协议》,完全拥护中央领导关于解决甘青两省上述边界问题的指示,同意班禅副委员长主持签订的三个协议。国务院并以(84)国函字66号文作了《关于甘肃、青海两省协商解决有关边界问题》的批复。依照协议规定,双方县人民政府组成划界联合工作组进行划界、认点、栽桩。栽桩工作于1987年11月结束。
  夏河县甘加部落同青海省同仁县爪什则部落的草山界线争执1988年11月3日由阿吾太吾方面的卡尔囊才让、勒考木单、张才丹、哈吾加、哎知布、浪绕;甘加方面的热布旦、久尕、旺老、拉加交把、仁青尕藏完考、肖考尕东考、岗美才把等协商达成协议,具体界线是:
  聂多河和张俄河之间的界线,从阴面的聂多河开始到下苏夏尔和下尕克盆地的知合木沟,直线一直到尕克尔梁,从此处两百步左右的东北方面的界线一直转弯到阴面的山梁下面,再延至阴面方向的知一合尼,一直到张俄河为至。
  为了保证协议顺利贯彻执行和处理有关事项,双方还选派代表若干人,共同组成监督执行维护协议小组。
  夏河县桑科公社和青海省同仁县多哇公社的草山界线争执1954年因互赶牲畜打死过人,当时对死人问题达成过协议,作了处理,而草山界线未解决。1971年至1979年期间又发生争斗,也打死过人。由德哇仓主持,光日仓等协助调解,最后从康日沟脑给对方划了几千亩草山,问题得到解决。
  (二)碌曲县与青海省边界纠纷
  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在周可河地区的草山界线争议1960年8月由甘肃省委王秉祥、青海省委袁任远二人在西宁达成《关于朱(周)可河地区,商定仍按历史习惯由洮江县(时碌曲、玛曲两县合并名称)西仓公社和河南县塞尔龙公社按年轮流放牧》的协议(即西宁协议)。1961年7月由碌曲县委马负图和河南县委尕布龙达成口头协议,以周可河河水为界,从夏尔子滩(蒙语安拉让)的水(周可河支流)起,到克傲山(蒙语沙楚乎对面的小牙豁)止。河水西南面属河南县管辖,河水东北面属碌曲县管辖。
  1962年8月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确定,但双方认识不一致,争斗不休。1988年7月16日,河南县群众在夏尔子沟以南草场上打死碌曲县群众4人,伤6人,赶去羊1300多只,经多次会晤协商,于同年11月在西宁商谈产生了《协商处理7.16事件善后事宜的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边办主任胡培玉、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忠、省边办副主任李春发、甘南州副州长张文启、碌曲县人大主任陈克勤、县委副书记何洮芳等。纪要规定:(1)给4名死者、6名致伤群众抚恤、医疗、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12.5万元,由河南县政府分两次于1989年春节前全部给碌曲县政府付清。
  (2)核查清退牲畜问题,因双方提供的数字不一致,决定由双方州县共同组成牲畜核查处理工作组。甘南州、黄南州各确定1名副州长负责,两省边界办公室派员参加力争一月内完成。(3)行政区划界线问题,在抚恤、清退牲畜工作结束后,两省再进行协商。(4)关于“7.16”事件的侦破问题,两省公安部门另有商定,达成《甘青两省公安机关联合侦查“7.16”案件的协议》。但是,抚恤、医疗、困难补助费只付了7万元。核查牲畜结果因突破了河南县提供的401只数字,致使清退工作未能进行下去。侦查“7.16”案件的工作也未进行。1989年、1990年继续发生摩擦,双方均有人员致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碌曲县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在李恰如地区的争议1962年6月由碌曲马负图、河南县乔治国主持协商,达成了从南起毛特角合若特山顺水流入莫尔藏水至石帽山脚。沿石帽山顶,北伸至克毛山脚,以东为碌曲县所有,以西为河南县所有的协议。1962年8月,甘青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认定。
  碌曲县与河南县在久泽滩的争议1965年由赵相亭、稽兴龙同赵长胜、王德辉协商,议定的界线是:上面以红土牙豁为界,北边以高山两块巨石为界,下至对面南山为界,以东属碌曲县草山,以西为河南县草山。
  (三)玛曲县与青海省的边界纠纷
  玛曲县与青海省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在有关地区的争执1960年8月,西宁协议商定:(1)得柯河地区属玛沁县。(2)玛曲县同甘德县在下藏科地区的争议,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即西柯河下滩南沿),南至木拉水(即木拉寺以西之木拉沟)入黄河处为界,界西属甘德县,界东属玛曲县。(3)玛曲县同久治县在俄后滩的争执,商定俄后滩属久治县。界线北以南起第一道黄河为界,俄后滩以东界线暂以俄代河为界。至于岗个儿滩是否系俄后滩下滩,由双方工作组查清,如属俄后滩下滩,即属久治县,如非俄后滩下滩,即属玛曲县。
  1962年8月,甘青边界问题工作组在兰州召集玛曲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代表协商,声明1960年8月西宁协议对黄河湾曲部地区的边界问题解决得不够合理,经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玛曲县与玛沁县、甘德县在西柯河地区的纠纷问题,商定西柯河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以西岗周为界,界东属玛曲县,界西属玛沁县。
  (2)原属玛沁县的塔玛、窝玛、德柯三条沟仍划归玛沁县。(3)俄后滩地区,仍划给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东起俄代拉那玛、加羊码尼哈、哈木塔尼哈,再向北经马尾尼哈到德约山梁(即黄河沿的石峡)为界,形成一条椭圆形的界线,弧线以外属久治县,弧线以内属玛曲县。
  (4)为了便于放牧,1960年久治县康塞公社黄河以北紧靠玛曲县阿万仓乡的他麻然多、然尼草场,划归了玛曲县,现仍划归玛曲县。
  (5)商定下藏科乡仍回原来居住的地区,并划归甘德县管辖,由甘德县负责妥善安置。
  (6)木拉、协和强公社归玛曲县管辖,玛曲县和甘德县在木拉地区的具体界线,指定由康万庆、俄项二人负责,具体商定。
  1963年5月由玛曲县俄项、群强乡书记朱怀福、久治县因康万庆有病由康玉贵等具体协商划定了界线:黄河北面以小浪藏沟直达山峰分水为定界线,山峰分水以东为群强乡的,山峰分水以西为门堂乡的;黄河南面以浪麻公麻河水为定界线,浪麻公麻河水以下到合合曲河水以上为群强乡辖,浪麻公麻河以上为门堂乡;南起浪马尼哈直达郎美尼阿山峰为定界线,以北属群强乡,以南属久治县。哈哈分水以下为久治县的。
  玛曲县尼玛乡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在前滩的草山争执1960年8月西宁协议规定以阿盖什那休玛沟为界,但尼玛群众一直不接受。1969年又发生械斗,打死尼玛乡群众2人,由兰州军区支左办公室王晓一处理。双方各后撤十华里脱离了接触,暂时缓和了矛盾。1984年8月甘青两省人民政府在兰州召开联席会议,委托甘肃省政协副主席贡唐仓和青海省人大副主任夏茸尕布共同主持,双方代表协商达成了协议。9月初,两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协议规定:
  (1)柯生乡与尼玛乡在前滩以玛曲县通往河南县的公路和俄尔瓦斯河(即吾日哈斯河)为界,公路以北、俄尔瓦斯河以西属柯生乡。公路以南、俄尔瓦斯河以东属尼玛乡。
  (2)为增进民族团结,消除隔阂,由双方县政府主持协商,对1960年以来,双方为争草山伤、亡人员的家属应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双方互相驱赶的牲畜,应用民族传统方式予以清退;对拆毁的房屋,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1988年7月20日,柯生乡群众在后山地区打死尼玛乡群众2人。1989年6月22日又在尼玛前滩草场打死1人,抓去1人,拘禁70多天。1989年8月5日在尼玛前滩草场上双方发生冲突,打死柯生乡群众3人。
  1989年7月12日,两省、两州工作组在玛曲县协商产生了“甘青两省、州工作组第二次会晤纪要、第三次会晤纪要”及河南县公安局、玛曲县公安局关于联合侦破“六、二二”事件尕考被杀一案、拉麻被非法拘禁一案的协议。7月13日,根据纪要和协议的规定时间,玛曲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赴预定地点等候河南县办案人员并主动联系数次,但河南县终以县政府不同意为由一直没有到达,使纪要和协议未能贯彻执行。
  为了脱离接触,防止再次发生问题,为下一步协商创造条件,两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又签定了搁置“6.22”、“8.5”事件的协议,通过政府和民间渠道处理了1969、1988、1989年双方死伤人员的抚恤等问题。
  玛曲县欧拉秀玛乡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乡草山争议由河南县宁木特乡群众趁欧拉秀玛乡调整草场经营单位之机在哈拉沃日一带越界偷牧而引起的,玛曲县一直要求通过协商解决。
  二、甘南州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一)玛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玛曲县齐哈玛乡与四川省阿坝县有关乡的草场界线问题1948年齐哈玛部落与麦仓部落(麦日玛乡)因草山争执发生械斗,齐哈玛除寺院塔哇的40余户群众散居原地外,400余户群众全部被赶到黄河以北。从此,齐部落的大部分草山被麦部落占去。1954年国务院甘肃、四川、青海3省边界工作调解小组提岀:“齐哈玛搬回原地居住”的调处意见,当时因川北发生叛乱,未能搬成。1958年、1959年玛曲县也发生叛乱,一直到1960年平叛结束后,齐哈玛乡才搬回原地,但草山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致使纠纷又起。1960年9月两省在成都进行协商,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委统战部长蒙定军、中共甘南州委副书记赵子康、洮江县县长彭振江;四川省民委书记黄觉庵等4人。经过协商,形成了一致意见,产生了成都协议。根据协议规定,1961年由洮江县、阿坝县共同划定了界线。对于成都协议,齐哈玛群众一直不接受,其核心:一是没有群众代表参加,二是不但没有体现1954年3省边界工作团关于解决齐哈玛问题的处理原则,反而把齐哈玛原有草山的四分之三划给了阿坝县。一致要求重新处理,并按历史界线放牧。加之历史上造成的隔阂未除,纠纷经常不断。1973年5月发生了械斗,双方共致伤50余人,死3人。两县立即在阿坝县进行协商。甘肃方面参加会议的有省革命委员会民政组李组长,中共甘南州委副书记卢世仁,生产指挥部主任郭发永,中共玛曲县委副书记陈金祥、马福林等人;四川省有王子漠、冯冰向等5人,通过3天协商,提出了3个解决方案:(1)将齐哈玛划四川省阿坝县管辖;(2)将阿坝县的麦尔玛、求吉玛乡划归甘肃省玛曲县管辖;(3)在1954年国家原3省边界工作团调解意见和1960年成都协议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合理解决、重新划界。对于3种解决方案,两省分别作了讨论,都认为第一方案较可行,并分别报告了国务院。国务院以国发(1973)119号文件通知甘肃、四川革命委员会。通知指示:为了妥善解决玛曲县齐哈玛公社与阿坝县接壤地区的草山纠纷问题,请你们两省召开一次双方有关州、县、群众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本着团结胜利的路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充分作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基础上,拟定一个划界交接的具体协议,上报国务院审批。
  为了贯彻国务院的通知和落实两省的解决方案,甘肃省委于1973年10月在兰州举办了甘南州、玛曲县、齐哈玛公社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学习班,省委负责人亲自作工作,接见学习班全体人员11次。甘南州委又于1974年4月举办了州、县、社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学习班,历时1月之久。嗣后,州、县组成联合工作组做齐哈玛群众的动员工作,共召开各种大小会议184次,分别交谈4100多人次,但齐哈玛群众还是不愿意去四川,而且不断到中央上访。鉴于这种情况,玛曲县和甘南州都向省政府报告,齐哈玛不要再划归四川,由玛曲县在现有草场上调剂安置的意见。在此期间,省政府工作组吴思宏、胡培玉等人长时间深入齐哈玛公社,对这一地区的历史、现状、草山以及群众的意愿作了较详细的调查,提出了成都协议不完善之处。齐哈玛划归四川不符合客观事实,玛曲县调剂安置也确有困难,应在1973年两省共同提出的第三方案上,商定解决的意见。
  1975年11月,甘肃省委徐国珍在听取齐哈玛划归四川问题的汇报讲话时明确宣布,齐哈玛公社不再划归四川,由玛曲县统一调整解决草山。在这之后的几年里,齐哈玛公社既在借牧的采日玛、阿万仓公社草场上放牧,又不断在原来的放牧区放牧。并提出:因为草山尝尽了苦头,不再挤占别人的草山,要回到自己的草山放牧。1979年4月,甘肃省委派吴思宏、胡培玉等人去成都,与四川省再次协商齐哈玛草山问题,四川省参加的有郜志远、冯冰向及阿坝州有关人员,商谈一致认为:
  (1)齐哈玛与阿坝县有关社、场的草山纠纷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应该得到解决。
  (2)鉴于齐哈玛坚决不去四川,齐哈玛划归四川领导的问题不再考虑。
  (3)承认齐哈玛草场小(每只羊单位3亩左右)确有困难。
  (4)根据现状,由阿坝方面考虑给齐哈玛划一部分草场。部志远提出划10万亩。甘肃提出要求40万亩。但划多少,如何划,未能协商一致。最后决定,由两州、县进一步协商,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扩大到公社,力争解决问题。如果解决不了,两省再出面解决。
  1979年5月,甘南州、玛曲县、阿坝州、阿坝县的协商会在合作进行。甘南州、县由郭发永、胡培玉、王建业、张克甲等人参加;阿坝州、县由勒尔武等5人参加。这次协商会阿坝县以没有具体研究划一部分草山的问题提出回去汇报、给基层做工作而休会,商定9月份再谈。1980年1月,甘南州委主要领导赴阿坝州,两州委进一步交换了意见,双方一致认为:要力争早日解决问题,时间改到2月底和3月初,并请两省和中央民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指导。
  1980年3月,由中央工作组李立人、黄光学指导,两省主持的协商会在兰州召开,甘肃以黄正清、吴思宏、贾田夫等21人,四川以杨岭多吉、冯冰向、扎舍等20人参加。会议开始时,由黄光学传达了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的指示。这次会议进行了11天,取得的共同意见是:
  (1)双方承认1960年成都协议,但有缺点,执行不通。
  (2)齐哈玛的草场确有困难,双方一致认为应共同承担,共同解决。
  (3)双方共同认为齐哈玛的草山纠纷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对存在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求得解决,以利这个地区的安定团结。
  (4)初步提出一个解决方案,虽距离较大,但为下一步协商打下了基础。四川提出最多划10万亩,并申明是省委的意见,甘肃提出要划40至50万亩,中央工作组提岀四川划30万亩,甘肃调剂40万亩。双方进行一段工作,一个月以内再商定继续商谈的时间和地点。
  此次协商会议后,甘肃方面省、州与会人员陪同中央工作组于3月28日去齐哈玛察看草山、牲畜等情况,接见了500多名群众,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然后专程去成都。
  1982年6月,齐哈玛越过成都协议界线放牧。1982年7月两省在阿坝县又进行协商,甘肃有年得祥、窦述、贡唐仓、邢树义等8人,四川有乔志敏、冯冰向等8人,中央工作组有黄光学等人,会议达成了5条协议。
  (1)齐哈玛自6月以来进入麦尔玛的畜群,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于7月20日前撤回大部,7月25日前全部撤回原地。齐哈玛畜群全部撤回以前, 保留两州、县工作组,互相配合,继续做群众工作,以免发生问题。(2)下次协商会8月15日左右在兰州继续进行。双方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定为省、州、县、社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各20人左右。在未签定新的协议前,双方都应遵守成都协议有关齐哈玛问题的条款。
  (3)齐哈玛与麦尔玛社、场的草山纠纷未解决前,牧民群众和基层干部使用的小口径步枪、土枪、矛、刀等武器继续集中管理,不得随意发放。
  (4)6月16日以来,双方混牧过程中找不到的牲畜,应互相协助,积极寻找,通过各自的工作组送还失主。实在找不到的牲畜,由各自的上级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5)齐、麦两社的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本位主义,讲团结,顾大局,发扬互助精神,不利团结的话不说,不利团结的事不做,继续积极主动地保持睦邻友好关系,为协商彻底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条件。
  1982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的协商会议在兰州进行。两省共同主持,中央工作组帮助指导。甘肃省参加会议的有黄正清、吴治国、窦述、胡培玉等23人,四川省有任明道、冯冰向、卜太江等21人。经过50多天协商,提出了十几种解决方案,未取得一致意见。
  9月30日,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在北京给甘、川两省负责人做了工作,提出两省各划出25万亩草场的原则传达后,才达成了协议,产生了 “协商纪要”。
  (1)双方一致同意国务院领导在北京召集甘、川两省负责人座谈会提出的由两省各划25万亩草场,解决齐哈玛草场的原则意见。
  (2)对解决上述草场的具体地段问题,双方尚需做各自干部和群众的工作,商定暂时休会,于11月15日在成都复会,正式鉴定协议。
  (3)在正式协议未达成前,双方遵守有关协议。各级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讲团结、顾大局,发扬互助友爱精神,继续主动地保持睦邻友好关系。
  两省协商会议于1982年12月在成都召开,会议由黄光学主持。甘肃省参加会议的有王秉祥、窦述及州、县、社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共22人,四川省有何郝炬、管学思等共18人。这次会议四川方面不但推翻了在兰州提出的方案,而且提出要弄清“6月事件”。由此,商谈未能进行下去,再次休会。1983年3月,两省在成都进行了最后一次协商,根据中央有关领导的指示,两省同意各划25万亩草山给齐哈玛公社,产生了“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国务院于1983年6月以(83)国函字125号文批准了两省的报告。根据报告要求,1984年玛曲、阿坝两县组成联合工作组,到实地定点认线,连同未变动的“成都协议”中有关齐哈玛问题的界线,一并树立了界桩,四川从阿坝麦尔玛公社的多钦国营牧场姜琼麦和求吉玛公社的希洛上游3处划出了25万亩草场。玛曲县解决的20万亩于1990年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还拨出巨款,为齐哈玛群众修建一座黄河吊桥,解决了长期过黄河难的问题。至此,齐哈玛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玛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在黄河、黑河三角地带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确定:从黑河、黄河会合处向东约3公里处,在黑河的第一大弯曲部,向正南方向划界至黄河,界西属甘南州洮江县,界东属阿坝州若尔盖县。
  (二)碌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碌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在幕俄藏地区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议定:鉴于色赤卡哇(碌曲县尕儿娘)有在幕俄藏地区放牧的事实,双方确定这个地区的界线是:以夏当沟口的小山包为基点,向北至山梁,向南约6公里至小河,并沿小河向西直入黑河口处为界,界西、界北属甘南州洮江县,界东、界南属阿坝州若尔盖县。
  碌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在甲秀、浪架、达摩沟、温泉沟地区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商定:以华尔干山分水岭为界,北属洮江县,南属若尔盖县。对于上述地区的划界工作,于次年进行。
  碌曲县郎木寺乡与四川省若尔盖县红星乡群众因越界放牧引起纠纷1986年7月在郎木寺发生械斗,打伤红星乡群众9人,并赶去部分牲畜。同年11月,由甘南州工作组代表李延祥、阿坝工作组代表柯生才在合作协商,给伤员付了医疗费和误工补贴。所赶牲畜作了清退。
  (三)迭部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迭部县达拉乡同四川省若尔盖县求吉乡的边界争议经查迭部县有关资料,历史上曾发生过纠纷,经当时的土官头人协商,确定了历史习惯线:以加益核都和松道苏地为界。1983年以来,求吉乡群众不断越界放牧、开荒种地,不遵守供电合同,发生破坏供电设施等纠纷。
  迭部县多儿乡羊布村同四川省南坪县玉瓦乡的纠纷1982年因放牧发生争执,经两乡政府协商,达成了共同维持现状,不准单方面挑起纠纷,界线问题报请上级解决的临时协议。迭部县益哇乡牙子村同四川省若尔盖县然多乡木塘村的纠纷历史上发生过纠纷。1982年再次发生纠纷,经双方县、乡政府领导协商处理,此后再未发生争执。
  迭部县益哇乡当多村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崇尔乡因放牧发生纠纷1986年4月两县副县长协商作了处理,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舟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舟曲县博峪乡同四川省南坪县永和乡在杨家卡、岔路口一带对林权有争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得到解决。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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