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边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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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0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边界纠纷
分类号: D632.42
页数: 21
页码: 1180-1200
摘要: 甘南藏族自治州与青海、四川两省接壤,省内与陇南、定西地区,临夏州毗邻,边界线约长两千公里。在边界线不清的地区常发生边界争议,并且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特别是草山争议显得较为突出。
关键词: 民政工作 边界纠纷

内容

甘南藏族自治州与青海、四川两省接壤,省内与陇南、定西地区,临夏州毗邻,边界线约长两千公里。在边界线不清的地区常发生边界争议,并且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特别是草山争议显得较为突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3年,全州各县的边界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主管。1984年成立了州边界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调处省、地、县际边界争议,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夏河、玛曲、迭部、卓尼4县先后成立了边界工作办公室。临潭、舟曲、碌曲3县的边界工作仍由民政部门管理。
  第二节省际边界纠纷
  一、甘南与青海省的边界纠纷
  (一)夏河县与青海省边界纠纷
  夏河县甘加部落和青海省同仁县加吾部落之间的草山界线争议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地相互仇杀30多年,致使双方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1950年又准备械斗,西北军区派员调解,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决定延期调解。同年10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复令西北民族事务委员会继续调解。西北民委主任汪锋和甘肃省政府民委副主任范明、青海省政府民委副主任扎西旺徐组织甘、青两省县属当地代表各12人,在兰州进行协商。本着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相让步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意见趋于一致,产生了“甘肃省夏河县甘加部落、青海省同仁县加吾部落草山纠纷调解书”。调解书规定:从阿吉达庆尼哈以东、帕浪南以西之塞庆沟之华里其哈地方之中央点起,依地形向南北或东南,西北延伸到塞处沟的左右两山顶之中央线上,划一直线,平均分配划界。以东归甘加所有,以西归加吾所有。次年由两省、夏河县、同仁县组成委员会划定了界线,产生了划界书。划界委员会还决定,由纠纷双方各派代表5人,同两县代表共同组成团结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消除争端,做好两地的团结工作。
  夏河县甘加公社同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岗察公社之间的草山纠纷曾于1960年两县达成文字协议,执行过程中,在某些地段认点不一致,又发生纠纷。
  夏河县桑科公社同青海省泽库县多禾茂公社在万欠、万钦地区的草山界线争执曾先后达成过4次协议,但问题仍未完全解决。1978年前后又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众械斗,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夏河县科才公社同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智后茂公社的草山界线之争1962年6月两县划分临时界线,作为双方牲畜吃草地区的临时协议。同年8月,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认定,暂按两县临时协议执行。但仍争执不休,多次发生纠纷。
  上述3起争议,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双方省、州、县多次接触商谈,均未获得成功。班禅副委员长受中央领导委托,于1983年10月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文都公社哦嚓麻日村召集双方群众代表协商,由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茸尕布和省政协常委嘉雅等协助调解,10月27日终于达成3个协议。
  甘加公社与岗察公社的界线是:从(1)加木浪岗玛水与张俄日水会合处(即夏河、循化、同仁3县交界)起,界线逆(2)加木浪岗玛水上至与那加当泉水会合处,再从那加当泉水沿沟至(3)哈谢尔尼哈,然后至(4)哈谢尔沟口水,从哈谢尔沟口水向下与威当水会合处。从哈谢尔沟口水与威当水会合处(5)起,界线逆威当水北上至(6)唐布浪水与威当水会合处。然后离水顺山坡上至(7)唐布浪那卡。从唐布浪那卡起,界线一直绕山楞,经过(8)架羊高,(9)扎西因其那卡,(10)尕日毛因其岗毛至(11)恰日吉兰木路以下山两面(12)两个石咀相对处从山两面两个石咀相对处起,向正北方向直接对准(13)恰兰木尼哈止,界线以东以南属甘加,以西以北属岗察。
  桑科公社与多禾茂公社的界线是:(1)从万钦尼赫东南分水岭上多禾茂公社和桑科公社交界处起,经(2)克温尼哈,(3)阿日加,(4)尤布卡,(5)卓玛卡(6)克温和万欠水的会合处,再沿水到(7)卡码龙哈,沿小路经过小河到(8)直合俄麻,沿山脊上到(9)妥博果,再沿山脊而下经(10)万千吴雪麦阴坡的路后,沿路到(11)万千迪洛和玛克迪洛之间的万千河,然后到(12)智合哇来,(13)拉木基甘都,(14)资合次尔喀当(15)达热卡。这条界线的内侧归桑科公社,外侧归多禾茂公社。
  科才公社与智后茂公社的界线,双方认定克其合大山以西地区是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草场,智后茂公社同意按历史习惯将这片草场永久无偿地借给科才公社放牧,具体借牧范围:(1)从浩斗河沿草库伧围墙直至(2)三乌拉前山咀,然后沿脊至(3)龙干木尼哈。从龙干木尼哈沿山梁向扼色力方向的沟顶至(4)后,绕过沟顶沿脊而下到(5)小路,再沿小路至(6)三岔路口。然后稍转弯到(7)上地加纳日。从上地加纳日起沿山脊至(8)央忠加莫川右侧山脊后,直线向东至(9)与多禾茂交界处,再至(10)两省省界后,折向南经上克其合到(11)下克其合与塞尔龙公社交界处止,西南两边,与塞尔龙公社接壤。借牧时间:1985年底以前。为了照顾科才方面的某些具体困难,定为每年公历7月1日至8月31日两个月,1986年起,改为每年公历6月1日至7月31日两个月。这个时间,今后将不再改变。
  科才公社进入夏季草场前,智后茂公社要保护好借牧草场的春草;科才公社在放牧期间,要合理放牧,保护好智后茂公社的冬季草场。克其合大山以西借牧地区的一切草场建设(包括消灭鼠害、种植牧草等)均由智后茂公社决定进行,无偿提供科才公社享用。
  1984年1月,习仲勋、杨静仁在北京召集甘肃省、青海省负责人就甘青边界问题进行了磋商。2月,甘肃省省长陈光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登瀛、青海省副省长景生明、韩福才、省顾问委员会主任张国声、国务院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国家民委副主任黄光学等在西宁又进行了会晤,取得了一致意见,两省政府达成了《关于甘肃省夏河县与青海省泽库县、循化县、河南县有关边界问题的协议》,完全拥护中央领导关于解决甘青两省上述边界问题的指示,同意班禅副委员长主持签订的三个协议。国务院并以(84)国函字66号文作了《关于甘肃、青海两省协商解决有关边界问题》的批复。依照协议规定,双方县人民政府组成划界联合工作组进行划界、认点、栽桩。栽桩工作于1987年11月结束。
  夏河县甘加部落同青海省同仁县爪什则部落的草山界线争执1988年11月3日由阿吾太吾方面的卡尔囊才让、勒考木单、张才丹、哈吾加、哎知布、浪绕;甘加方面的热布旦、久尕、旺老、拉加交把、仁青尕藏完考、肖考尕东考、岗美才把等协商达成协议,具体界线是:
  聂多河和张俄河之间的界线,从阴面的聂多河开始到下苏夏尔和下尕克盆地的知合木沟,直线一直到尕克尔梁,从此处两百步左右的东北方面的界线一直转弯到阴面的山梁下面,再延至阴面方向的知一合尼,一直到张俄河为至。
  为了保证协议顺利贯彻执行和处理有关事项,双方还选派代表若干人,共同组成监督执行维护协议小组。
  夏河县桑科公社和青海省同仁县多哇公社的草山界线争执1954年因互赶牲畜打死过人,当时对死人问题达成过协议,作了处理,而草山界线未解决。1971年至1979年期间又发生争斗,也打死过人。由德哇仓主持,光日仓等协助调解,最后从康日沟脑给对方划了几千亩草山,问题得到解决。
  (二)碌曲县与青海省边界纠纷
  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在周可河地区的草山界线争议1960年8月由甘肃省委王秉祥、青海省委袁任远二人在西宁达成《关于朱(周)可河地区,商定仍按历史习惯由洮江县(时碌曲、玛曲两县合并名称)西仓公社和河南县塞尔龙公社按年轮流放牧》的协议(即西宁协议)。1961年7月由碌曲县委马负图和河南县委尕布龙达成口头协议,以周可河河水为界,从夏尔子滩(蒙语安拉让)的水(周可河支流)起,到克傲山(蒙语沙楚乎对面的小牙豁)止。河水西南面属河南县管辖,河水东北面属碌曲县管辖。
  1962年8月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确定,但双方认识不一致,争斗不休。1988年7月16日,河南县群众在夏尔子沟以南草场上打死碌曲县群众4人,伤6人,赶去羊1300多只,经多次会晤协商,于同年11月在西宁商谈产生了《协商处理7.16事件善后事宜的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边办主任胡培玉、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忠、省边办副主任李春发、甘南州副州长张文启、碌曲县人大主任陈克勤、县委副书记何洮芳等。纪要规定:(1)给4名死者、6名致伤群众抚恤、医疗、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12.5万元,由河南县政府分两次于1989年春节前全部给碌曲县政府付清。
  (2)核查清退牲畜问题,因双方提供的数字不一致,决定由双方州县共同组成牲畜核查处理工作组。甘南州、黄南州各确定1名副州长负责,两省边界办公室派员参加力争一月内完成。(3)行政区划界线问题,在抚恤、清退牲畜工作结束后,两省再进行协商。(4)关于“7.16”事件的侦破问题,两省公安部门另有商定,达成《甘青两省公安机关联合侦查“7.16”案件的协议》。但是,抚恤、医疗、困难补助费只付了7万元。核查牲畜结果因突破了河南县提供的401只数字,致使清退工作未能进行下去。侦查“7.16”案件的工作也未进行。1989年、1990年继续发生摩擦,双方均有人员致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碌曲县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在李恰如地区的争议1962年6月由碌曲马负图、河南县乔治国主持协商,达成了从南起毛特角合若特山顺水流入莫尔藏水至石帽山脚。沿石帽山顶,北伸至克毛山脚,以东为碌曲县所有,以西为河南县所有的协议。1962年8月,甘青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认定。
  碌曲县与河南县在久泽滩的争议1965年由赵相亭、稽兴龙同赵长胜、王德辉协商,议定的界线是:上面以红土牙豁为界,北边以高山两块巨石为界,下至对面南山为界,以东属碌曲县草山,以西为河南县草山。
  (三)玛曲县与青海省的边界纠纷
  玛曲县与青海省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在有关地区的争执1960年8月,西宁协议商定:(1)得柯河地区属玛沁县。(2)玛曲县同甘德县在下藏科地区的争议,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即西柯河下滩南沿),南至木拉水(即木拉寺以西之木拉沟)入黄河处为界,界西属甘德县,界东属玛曲县。(3)玛曲县同久治县在俄后滩的争执,商定俄后滩属久治县。界线北以南起第一道黄河为界,俄后滩以东界线暂以俄代河为界。至于岗个儿滩是否系俄后滩下滩,由双方工作组查清,如属俄后滩下滩,即属久治县,如非俄后滩下滩,即属玛曲县。
  1962年8月,甘青边界问题工作组在兰州召集玛曲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代表协商,声明1960年8月西宁协议对黄河湾曲部地区的边界问题解决得不够合理,经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玛曲县与玛沁县、甘德县在西柯河地区的纠纷问题,商定西柯河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以西岗周为界,界东属玛曲县,界西属玛沁县。
  (2)原属玛沁县的塔玛、窝玛、德柯三条沟仍划归玛沁县。(3)俄后滩地区,仍划给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东起俄代拉那玛、加羊码尼哈、哈木塔尼哈,再向北经马尾尼哈到德约山梁(即黄河沿的石峡)为界,形成一条椭圆形的界线,弧线以外属久治县,弧线以内属玛曲县。
  (4)为了便于放牧,1960年久治县康塞公社黄河以北紧靠玛曲县阿万仓乡的他麻然多、然尼草场,划归了玛曲县,现仍划归玛曲县。
  (5)商定下藏科乡仍回原来居住的地区,并划归甘德县管辖,由甘德县负责妥善安置。
  (6)木拉、协和强公社归玛曲县管辖,玛曲县和甘德县在木拉地区的具体界线,指定由康万庆、俄项二人负责,具体商定。
  1963年5月由玛曲县俄项、群强乡书记朱怀福、久治县因康万庆有病由康玉贵等具体协商划定了界线:黄河北面以小浪藏沟直达山峰分水为定界线,山峰分水以东为群强乡的,山峰分水以西为门堂乡的;黄河南面以浪麻公麻河水为定界线,浪麻公麻河水以下到合合曲河水以上为群强乡辖,浪麻公麻河以上为门堂乡;南起浪马尼哈直达郎美尼阿山峰为定界线,以北属群强乡,以南属久治县。哈哈分水以下为久治县的。
  玛曲县尼玛乡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在前滩的草山争执1960年8月西宁协议规定以阿盖什那休玛沟为界,但尼玛群众一直不接受。1969年又发生械斗,打死尼玛乡群众2人,由兰州军区支左办公室王晓一处理。双方各后撤十华里脱离了接触,暂时缓和了矛盾。1984年8月甘青两省人民政府在兰州召开联席会议,委托甘肃省政协副主席贡唐仓和青海省人大副主任夏茸尕布共同主持,双方代表协商达成了协议。9月初,两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协议规定:
  (1)柯生乡与尼玛乡在前滩以玛曲县通往河南县的公路和俄尔瓦斯河(即吾日哈斯河)为界,公路以北、俄尔瓦斯河以西属柯生乡。公路以南、俄尔瓦斯河以东属尼玛乡。
  (2)为增进民族团结,消除隔阂,由双方县政府主持协商,对1960年以来,双方为争草山伤、亡人员的家属应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双方互相驱赶的牲畜,应用民族传统方式予以清退;对拆毁的房屋,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1988年7月20日,柯生乡群众在后山地区打死尼玛乡群众2人。1989年6月22日又在尼玛前滩草场打死1人,抓去1人,拘禁70多天。1989年8月5日在尼玛前滩草场上双方发生冲突,打死柯生乡群众3人。
  1989年7月12日,两省、两州工作组在玛曲县协商产生了“甘青两省、州工作组第二次会晤纪要、第三次会晤纪要”及河南县公安局、玛曲县公安局关于联合侦破“六、二二”事件尕考被杀一案、拉麻被非法拘禁一案的协议。7月13日,根据纪要和协议的规定时间,玛曲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赴预定地点等候河南县办案人员并主动联系数次,但河南县终以县政府不同意为由一直没有到达,使纪要和协议未能贯彻执行。
  为了脱离接触,防止再次发生问题,为下一步协商创造条件,两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又签定了搁置“6.22”、“8.5”事件的协议,通过政府和民间渠道处理了1969、1988、1989年双方死伤人员的抚恤等问题。
  玛曲县欧拉秀玛乡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乡草山争议由河南县宁木特乡群众趁欧拉秀玛乡调整草场经营单位之机在哈拉沃日一带越界偷牧而引起的,玛曲县一直要求通过协商解决。
  二、甘南州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一)玛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玛曲县齐哈玛乡与四川省阿坝县有关乡的草场界线问题1948年齐哈玛部落与麦仓部落(麦日玛乡)因草山争执发生械斗,齐哈玛除寺院塔哇的40余户群众散居原地外,400余户群众全部被赶到黄河以北。从此,齐部落的大部分草山被麦部落占去。1954年国务院甘肃、四川、青海3省边界工作调解小组提岀:“齐哈玛搬回原地居住”的调处意见,当时因川北发生叛乱,未能搬成。1958年、1959年玛曲县也发生叛乱,一直到1960年平叛结束后,齐哈玛乡才搬回原地,但草山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致使纠纷又起。1960年9月两省在成都进行协商,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委统战部长蒙定军、中共甘南州委副书记赵子康、洮江县县长彭振江;四川省民委书记黄觉庵等4人。经过协商,形成了一致意见,产生了成都协议。根据协议规定,1961年由洮江县、阿坝县共同划定了界线。对于成都协议,齐哈玛群众一直不接受,其核心:一是没有群众代表参加,二是不但没有体现1954年3省边界工作团关于解决齐哈玛问题的处理原则,反而把齐哈玛原有草山的四分之三划给了阿坝县。一致要求重新处理,并按历史界线放牧。加之历史上造成的隔阂未除,纠纷经常不断。1973年5月发生了械斗,双方共致伤50余人,死3人。两县立即在阿坝县进行协商。甘肃方面参加会议的有省革命委员会民政组李组长,中共甘南州委副书记卢世仁,生产指挥部主任郭发永,中共玛曲县委副书记陈金祥、马福林等人;四川省有王子漠、冯冰向等5人,通过3天协商,提出了3个解决方案:(1)将齐哈玛划四川省阿坝县管辖;(2)将阿坝县的麦尔玛、求吉玛乡划归甘肃省玛曲县管辖;(3)在1954年国家原3省边界工作团调解意见和1960年成都协议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合理解决、重新划界。对于3种解决方案,两省分别作了讨论,都认为第一方案较可行,并分别报告了国务院。国务院以国发(1973)119号文件通知甘肃、四川革命委员会。通知指示:为了妥善解决玛曲县齐哈玛公社与阿坝县接壤地区的草山纠纷问题,请你们两省召开一次双方有关州、县、群众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本着团结胜利的路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充分作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基础上,拟定一个划界交接的具体协议,上报国务院审批。
  为了贯彻国务院的通知和落实两省的解决方案,甘肃省委于1973年10月在兰州举办了甘南州、玛曲县、齐哈玛公社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学习班,省委负责人亲自作工作,接见学习班全体人员11次。甘南州委又于1974年4月举办了州、县、社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学习班,历时1月之久。嗣后,州、县组成联合工作组做齐哈玛群众的动员工作,共召开各种大小会议184次,分别交谈4100多人次,但齐哈玛群众还是不愿意去四川,而且不断到中央上访。鉴于这种情况,玛曲县和甘南州都向省政府报告,齐哈玛不要再划归四川,由玛曲县在现有草场上调剂安置的意见。在此期间,省政府工作组吴思宏、胡培玉等人长时间深入齐哈玛公社,对这一地区的历史、现状、草山以及群众的意愿作了较详细的调查,提出了成都协议不完善之处。齐哈玛划归四川不符合客观事实,玛曲县调剂安置也确有困难,应在1973年两省共同提出的第三方案上,商定解决的意见。
  1975年11月,甘肃省委徐国珍在听取齐哈玛划归四川问题的汇报讲话时明确宣布,齐哈玛公社不再划归四川,由玛曲县统一调整解决草山。在这之后的几年里,齐哈玛公社既在借牧的采日玛、阿万仓公社草场上放牧,又不断在原来的放牧区放牧。并提出:因为草山尝尽了苦头,不再挤占别人的草山,要回到自己的草山放牧。1979年4月,甘肃省委派吴思宏、胡培玉等人去成都,与四川省再次协商齐哈玛草山问题,四川省参加的有郜志远、冯冰向及阿坝州有关人员,商谈一致认为:
  (1)齐哈玛与阿坝县有关社、场的草山纠纷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应该得到解决。
  (2)鉴于齐哈玛坚决不去四川,齐哈玛划归四川领导的问题不再考虑。
  (3)承认齐哈玛草场小(每只羊单位3亩左右)确有困难。
  (4)根据现状,由阿坝方面考虑给齐哈玛划一部分草场。部志远提出划10万亩。甘肃提出要求40万亩。但划多少,如何划,未能协商一致。最后决定,由两州、县进一步协商,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扩大到公社,力争解决问题。如果解决不了,两省再出面解决。
  1979年5月,甘南州、玛曲县、阿坝州、阿坝县的协商会在合作进行。甘南州、县由郭发永、胡培玉、王建业、张克甲等人参加;阿坝州、县由勒尔武等5人参加。这次协商会阿坝县以没有具体研究划一部分草山的问题提出回去汇报、给基层做工作而休会,商定9月份再谈。1980年1月,甘南州委主要领导赴阿坝州,两州委进一步交换了意见,双方一致认为:要力争早日解决问题,时间改到2月底和3月初,并请两省和中央民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指导。
  1980年3月,由中央工作组李立人、黄光学指导,两省主持的协商会在兰州召开,甘肃以黄正清、吴思宏、贾田夫等21人,四川以杨岭多吉、冯冰向、扎舍等20人参加。会议开始时,由黄光学传达了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的指示。这次会议进行了11天,取得的共同意见是:
  (1)双方承认1960年成都协议,但有缺点,执行不通。
  (2)齐哈玛的草场确有困难,双方一致认为应共同承担,共同解决。
  (3)双方共同认为齐哈玛的草山纠纷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对存在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求得解决,以利这个地区的安定团结。
  (4)初步提出一个解决方案,虽距离较大,但为下一步协商打下了基础。四川提出最多划10万亩,并申明是省委的意见,甘肃提出要划40至50万亩,中央工作组提岀四川划30万亩,甘肃调剂40万亩。双方进行一段工作,一个月以内再商定继续商谈的时间和地点。
  此次协商会议后,甘肃方面省、州与会人员陪同中央工作组于3月28日去齐哈玛察看草山、牲畜等情况,接见了500多名群众,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然后专程去成都。
  1982年6月,齐哈玛越过成都协议界线放牧。1982年7月两省在阿坝县又进行协商,甘肃有年得祥、窦述、贡唐仓、邢树义等8人,四川有乔志敏、冯冰向等8人,中央工作组有黄光学等人,会议达成了5条协议。
  (1)齐哈玛自6月以来进入麦尔玛的畜群,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于7月20日前撤回大部,7月25日前全部撤回原地。齐哈玛畜群全部撤回以前, 保留两州、县工作组,互相配合,继续做群众工作,以免发生问题。(2)下次协商会8月15日左右在兰州继续进行。双方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定为省、州、县、社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各20人左右。在未签定新的协议前,双方都应遵守成都协议有关齐哈玛问题的条款。
  (3)齐哈玛与麦尔玛社、场的草山纠纷未解决前,牧民群众和基层干部使用的小口径步枪、土枪、矛、刀等武器继续集中管理,不得随意发放。
  (4)6月16日以来,双方混牧过程中找不到的牲畜,应互相协助,积极寻找,通过各自的工作组送还失主。实在找不到的牲畜,由各自的上级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5)齐、麦两社的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本位主义,讲团结,顾大局,发扬互助精神,不利团结的话不说,不利团结的事不做,继续积极主动地保持睦邻友好关系,为协商彻底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条件。
  1982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的协商会议在兰州进行。两省共同主持,中央工作组帮助指导。甘肃省参加会议的有黄正清、吴治国、窦述、胡培玉等23人,四川省有任明道、冯冰向、卜太江等21人。经过50多天协商,提出了十几种解决方案,未取得一致意见。
  9月30日,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在北京给甘、川两省负责人做了工作,提出两省各划出25万亩草场的原则传达后,才达成了协议,产生了 “协商纪要”。
  (1)双方一致同意国务院领导在北京召集甘、川两省负责人座谈会提出的由两省各划25万亩草场,解决齐哈玛草场的原则意见。
  (2)对解决上述草场的具体地段问题,双方尚需做各自干部和群众的工作,商定暂时休会,于11月15日在成都复会,正式鉴定协议。
  (3)在正式协议未达成前,双方遵守有关协议。各级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讲团结、顾大局,发扬互助友爱精神,继续主动地保持睦邻友好关系。
  两省协商会议于1982年12月在成都召开,会议由黄光学主持。甘肃省参加会议的有王秉祥、窦述及州、县、社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共22人,四川省有何郝炬、管学思等共18人。这次会议四川方面不但推翻了在兰州提出的方案,而且提出要弄清“6月事件”。由此,商谈未能进行下去,再次休会。1983年3月,两省在成都进行了最后一次协商,根据中央有关领导的指示,两省同意各划25万亩草山给齐哈玛公社,产生了“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国务院于1983年6月以(83)国函字125号文批准了两省的报告。根据报告要求,1984年玛曲、阿坝两县组成联合工作组,到实地定点认线,连同未变动的“成都协议”中有关齐哈玛问题的界线,一并树立了界桩,四川从阿坝麦尔玛公社的多钦国营牧场姜琼麦和求吉玛公社的希洛上游3处划出了25万亩草场。玛曲县解决的20万亩于1990年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还拨出巨款,为齐哈玛群众修建一座黄河吊桥,解决了长期过黄河难的问题。至此,齐哈玛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玛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在黄河、黑河三角地带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确定:从黑河、黄河会合处向东约3公里处,在黑河的第一大弯曲部,向正南方向划界至黄河,界西属甘南州洮江县,界东属阿坝州若尔盖县。
  (二)碌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碌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在幕俄藏地区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议定:鉴于色赤卡哇(碌曲县尕儿娘)有在幕俄藏地区放牧的事实,双方确定这个地区的界线是:以夏当沟口的小山包为基点,向北至山梁,向南约6公里至小河,并沿小河向西直入黑河口处为界,界西、界北属甘南州洮江县,界东、界南属阿坝州若尔盖县。
  碌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在甲秀、浪架、达摩沟、温泉沟地区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商定:以华尔干山分水岭为界,北属洮江县,南属若尔盖县。对于上述地区的划界工作,于次年进行。
  碌曲县郎木寺乡与四川省若尔盖县红星乡群众因越界放牧引起纠纷1986年7月在郎木寺发生械斗,打伤红星乡群众9人,并赶去部分牲畜。同年11月,由甘南州工作组代表李延祥、阿坝工作组代表柯生才在合作协商,给伤员付了医疗费和误工补贴。所赶牲畜作了清退。
  (三)迭部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迭部县达拉乡同四川省若尔盖县求吉乡的边界争议经查迭部县有关资料,历史上曾发生过纠纷,经当时的土官头人协商,确定了历史习惯线:以加益核都和松道苏地为界。1983年以来,求吉乡群众不断越界放牧、开荒种地,不遵守供电合同,发生破坏供电设施等纠纷。
  迭部县多儿乡羊布村同四川省南坪县玉瓦乡的纠纷1982年因放牧发生争执,经两乡政府协商,达成了共同维持现状,不准单方面挑起纠纷,界线问题报请上级解决的临时协议。迭部县益哇乡牙子村同四川省若尔盖县然多乡木塘村的纠纷历史上发生过纠纷。1982年再次发生纠纷,经双方县、乡政府领导协商处理,此后再未发生争执。
  迭部县益哇乡当多村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崇尔乡因放牧发生纠纷1986年4月两县副县长协商作了处理,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舟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舟曲县博峪乡同四川省南坪县永和乡在杨家卡、岔路口一带对林权有争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得到解决。
  第三节地州际边界争议
  一、甘南州与武都地区边界争议
  舟曲县八楞乡林家山花园沟大队同宕昌县沙湾乡鹿川沙坝大队的纠纷
  1963年9月和1967年8月先后发生土地、草山、林权纠纷。1967年两县工作组会同争议双方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马安梁土地问题,以划界解决。界线是:东以大路为界,沿大路直达腰路与小沟交点,新修腰路一条,顺腰路向西至泄流,泄流向北至大沟底。界线以上(南)为林家山所有,界线以下(北)为鹿川所有。当年所种作物,谁种谁收,收后土地一律归划方。(2)自岩下(藏语甘二寺)土地问题。根据水土保持原则,林家山大队和鹿川大队争执区域草场不宜耕种,经商定弃耕放牧。弃耕区域是:南至大崖底,东至沙坝大沟(沙坝硝坡在内)为界;西至双花崖跟水为界;北至两水交点窖廓边硝坡三角底为界。区域内包括林家山卖给鹿川熟地10亩在内一律弃耕,作为双方牧场,地权暂不划定,待后统一划山权时再定。在地权未确定前,弃耕区内只准放牧,任何一方不准开荒种地。当年所种作物,谁种谁收,收后一律弃耕。(3)王地梁前山(藏语板尼山石汉)土地问题。林家山和沙坝为开荒种地而争。商定当年作物,谁种谁收,收后一律弃耕,作为牧场。(4)王地梁后山(藏语对玉硬干)土地问题。沙坝和林家山在花园沟大队的王地梁后山开荒争草场。根据水土保持原则,根本不宜耕种。经三方商定:东至东源梁为界;南至花园沟大沟为界(花园沟熟地继续耕种);西至大石头咀为界;北至土地梁(原有熟地以下)为界。当年作物谁种谁收,收后全部弃耕,作为牧场,任何一方不准再开荒种地。(5)拾柴取草问题。鹿川大队在林家山拾柴取草问题,仍按旧规旧例办事。
  舟曲县八楞乡花园沟大队与武都县坪牙乡俄尔村的林权、地界纠纷1985年9月由两县副县长何世昌、白云升主持,争议双方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协商,产生了纪要:(1)双方经营的林区(国有林)以端沟(又叫顺沟)东梁至梁下小沟为界,以西由舟曲县经营,以东由武都县经营。前山和其余地方维持现状。
  (2)双方未经县林业部门批准,都不能任意在国有林区乱砍滥伐、破坏森林。
  (3)双方林业部门应在自己的经营区设立检查站。(4)俄尔村今后拉木料应走山神爷梁的老路,不准走扎多路。(5)菜子坪一带已种植的土地,应在遵重现实、互谅互让、加强团结的基础上维持现状,今后不准扩大耕地面积和再开荒地。
  二、甘南州与定西地区边界争议
  1980年前后,迭部县和岷县在三岔门地区发生了草山争执。1985年由副省长年得祥主持,先后在兰州、临洮协商,在双方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出了省政府的调处意见,产生了商谈会议纪要:
  (1)岷县秦许乡与迭部县腊子口乡在五股子梁至沙玛多玛山梁接壤地段,基于双方行政区划图的界线划法一致,现为两县行政区划界线,线南属迭部县,线北属岷县。(2)三岔门地区的森林权属,一律维持现状,由岷县马烨国营林场实行管理。(3)确定三岔门地区的二沟聚松浪哇草山为迭部县腊子口乡长期使用的放牧草场。其具体界线走向是:南从五股子梁三角点(3684.0)高程起,沿梁向东北折向奶尖(3644)高程。经(3508)、(3578)高程继续沿梁向西北,再折向西,顺坡而下过河湾向南沿梁而上,经3266高程,再沿梁偏西南接沙玛多玛(3872)高程止,总面积约6万亩,其中森林面积4万亩,草山面积2万亩。
  1990年6月,岷县有关乡和迭部县又在八路口地区发生纠纷,岷县群众拆毁了迭部县牧场的房屋,砸坏了部分生活用具及医疗器械。迭部县群众拆毁了岷县建房的地基。7月份两地、州在岷县协商期间,双方又发生打架,打死岷县群众1人,致使商谈未能进行下去。
  三、甘南州与临夏州边界争议
  夏河县、卓尼县同临夏州有关县的边界线历史上以二十四关为界,但对此有异议。1987年,夏河县清水乡群众和临夏县马集乡群众在土门关因放牧引起打架,打死马集乡群众1人。对于打架问题虽经多次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没有得到解决。
  临潭县同康乐县对莲花山有争议。临潭县八角乡在莲花山历来住有两个行政村、10余个自然村,有农户185户,土地1900亩,还设有莲花山林场。
  第四节州内县际边界争议
  夏河县美武部落同卓尼县北山部落草山纠纷共和国建立前,双方争斗10多年,死亡50余人,损失牲畜、财产不计其数。虽经国民党政府多次调解,但因官员居中受贿偏袒,不但问题未能解决,而且事态逐年扩大,愈演愈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双方群众亦要求解决。甘肃省人民政府派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组会同夏河、卓尼两县政府调解。由省民委工作组长王如东、卓尼行委副主任赵毓文、夏河工委张国权及有关人士、双方代表共32人组成调解委员会,王如东任主任。本着民族团结、互谅互让、牲畜必须有草吃的原则,于1951年12月18日在临潭旧城(今城关镇)调解作出如下决定:
  草山部分:(1)从黄梅鹿沿公路以东、尕巴山以下的草原及由上惹鲁扎萨端西北到香水道沟口再顺罗桑之骨东边的水渠往北延伸到岔巴与上下力加的原界以北、以东原来所有的草原均归美武所有。(2)从上惹扎萨起西南的香水多儿港、香水卡及由香水山西北经香水道沟口顺罗桑之骨东边的水渠往北延伸到岔巴与上下力加的原界,以南以西所有原来的草原均归卓尼北山所有。(3)其余地区仍照原界不动。(4)该地区内的森林除公有林外,地归谁属,林也归谁所有。
  损失部分:根据西北民族事务委员会首届会议决定:“对反动统治阶级遗留给各民族的许多旧纠纷一笔勾销”的指示,共和国建立前双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均不予赔偿。为了消除纠葛,亲密团结,双方制定了共同遵守的7条公约。但是纠纷还是不断。1981年由州工作组洪庭瑞、张添信、杨丹珠、李中兴,夏河万德卡、班智达,卓尼县刘肇雄、杨积德、景丹珠共同主持,邀请省人大副主任杨复兴、省政协常委贡唐仓及各民族宗教人士,会同争议双方代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牛江西从哲龙克卡以北为阳山属夏河。但为了卓尼畜群过往,夏河不准从道的然卡水以上扎帐篷。下至擦拉可中间水沟上半片,南至牛江河为界,北至山梁为界划归夏河所有。牛江阳山从擦拉可中间水沟下半片起,东至旁吾依九,北到阳山梁,南至牛江河为界,划归卓尼所有。
  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草山纠纷旷日持久约数十年,双方争斗频繁,损失亦不少。
  首次协议是1963年8月,由州工作组李延祥、赵绍武会同碌曲县田举柏、索南木,夏河县次知木、杨佐清等人协商达成的。协商规定界线是:北从浪哇章保的左岭以北以及堆西河以西的全部阴山为玛艾的草山,浪哇章保右岭以南以及堆西河以东的全部阳山为牙利吉的草山。但为了照顾牙利吉方面的自然条件及实际困难,在不妨碍玛艾安排生产的原则下,玛艾同意牙利吉的牲畜可以过河在堆吉滩至九头山对面一带放牧。
  第2次协议是1964年6月,由州工作组辛风辉、郭锦华,夏河县代表次知木、丁炳林,碌曲县代表田举柏及牙利吉代表杨佐清、玛艾代表索南木共同认为,历史界线是清楚的。其界线是: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堆吉河西兰木河的交叉处为界。但以往尼玛龙群众通过亲朋关系,在加格西兰木草山零星放牧过。1962年以来,由于双方没有及时解决,便引起该地纠纷。最后共同认定:西兰木确系玛艾草山。但考虑到尼玛龙草山较窄的实际困难,玛艾同意尼玛龙在西兰木沟放牧2000只羊以及放牧人员随带的骑、驮、奶牛,西兰木沟口以界限为准,双方不得越界放牧。但在放牧季节前,双方必须商量,统一安排日进日出交叉放牧。
  第3次协议是1967年7月,由卢世仁、庞俊茂、杨道尕及黄旦增、赵进德、稽兴龙等人签订的。这次协议是在1963年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东风公社(玛艾乡)九头山对面高盖石布梁以下至冉高老的阴山一带和自冉高老以下沿坡跟大路至走青增沟小路边旱獭洞向东沿垒草坡为界至堆吉河边大山尖脚下,以西的滩借给牙利吉放牧。
  第4次协议是1973年再次发生纠纷后,于1974年6月,由杨应忠、王建业、赵建基、赵学清、解广田、张学文、达延礼及双方群众代表共同商定的。由州委杨应忠主持,两县、社负责人及双方群众代表参加,在1963、1964、1967年三次协议的基础上,调整了放牧区域。具体界线是:玛艾公社将冉高老以上及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借给尼玛龙放牧,冉高老以下原由尼玛龙借用的草山归还给玛艾;尼玛龙将所属的得合西沟口座向右梁山咀以上达木那柔得合西哈兰木、龙哇掌保以沟脑沿梁借给玛艾放牧,双方在借牧地区阴、阳山均不驻扎帐房;尼玛龙在西兰木沟放牧的2000只羊不再继续放牧。关于西兰木草山的界线,仍应维持1964年协议“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得吉河西兰木河交叉处为界”。
  第5次协议根据双方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州委、州政府邀请省政协常委、佛协副会长贡唐仓主持,两县县委、政府委托德哇仓、堪布仓、参巴哇、龙加仓协助调解,于1982年9月达成协议。将1974年协议中牙利吉公社借给玛艾公社放牧的达木那柔得合西哈兰木隆哇掌堡和玛艾公社借给牙利吉公社放牧的冉高老以上至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进行兑换;牙利吉公社的得合西沟和玛艾公社的吉格尔沟、冉高老沟进行兑换;玛艾公社的德吉滩科松社东北侧和牙利吉公社的卡哈更宁傲、卡达鲁沟进行兑换,其具体界线是:
  1.阳山方面以得合西沟和果尔格沟中间的山梁为界。山梁西北侧划归玛艾公社放牧;山梁东南侧仍属牙利吉公社放牧。2.阴山方面以果尔格山大石咀对直阴山果尔格石卜浪座向右岭第一条小沟的座向左岭沿加尕玛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吉格尔沟脑,此界线以东划归牙利吉公社放牧,以西仍属玛艾公社放牧。再顺吉格尔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到德吉滩科才公路和九头山大路交叉处,并沿科才公路下至达老知合斜尕玛为止。此界线东北方向划归牙利吉公社放牧,西南方向仍属玛艾公社放牧。3.以达老知合斜尕玛沟口对直知合更什布傲的大石咀,再沿知合更山梁到卡达鲁沟座向左梁山梁对直阴山龙金那卡,此界以南划归玛艾公社放牧,以北仍属牙利吉公社放牧。德吉滩科才公路两旁双方不得驻扎帐篷。西南木沟草山界线,仍应维持1974年协议,即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
  夏河县麦西乡与碌曲县阿拉乡草山纠纷1963年8月由州工作组李延祥、赵绍武会同夏河县来布甲、次知木,碌曲县田举柏、王纪云协商达成协议:周老沟属麦西吉咱黄日,日合老沟阳山的才公玛以上划归阿拉吉咱乃日;鲁乃合沟阳山的夏米合藏为麦西管辖,阴山那吾鲁为阿拉管辖。1984年10月,由争议双方邀请,州、县政府同意,由普化甲、希日布等6人第二次作了调解,取得了一致意见:1963年8月协议中的周老沟不动;双方按过去的历史习惯界线放牧。对此,州政府以州政发(84)138号文作了正式批复。1985年后,双方对协议理解不一致,又发生纠纷,于1986年再次发生草山之争,麦西吉咱黄日群众打死阿拉吉咱乃日群众一人,双方致伤多人,使问题恶化。州委、州政府指示州公安处、州边界办联合调查处理。州工作组在査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向州政府提岀了裁决处理意见报告。
  1.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和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在周老沟的草山之争,根据1963年、1984年协议有争议的周老沟给双方各划定二分之一,即周老沟尕岗玛的北侧山梁和周老牙热的北侧山梁为划定界线,界线以南为吉咱乃日放牧,界线以北为吉咱黄日放牧。2.双方均承认日洛沟才公玛草场不是争议区,也承认是美西乡麦加村草场。故此,1963年协议中,划给吉咱乃日的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草山,仍归属麦西。3.1986年双方因草山之争,聚众械斗中,开枪打死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完得贡,责成夏河县公安局查清凶手,绳之以法,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生活安排工作。4.双方必须负责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做细致的工作,宣传好本裁决,要求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本裁定,将依法处理。
  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1987)104号文批转了州公安处、州边界办公室《关于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调处意见的报告》。麦西吉咱黄日群众不执行州政府裁决。1989年又引起纠纷,打伤吉咱乃日群众25人。事发后,州政府副州长敏政带领公安、边界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处理,提出了3条决定:
  1.执行1987年州政府裁定;2.由公安部门查清这次事件的组织策划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由吉咱黄日支付给吉咱乃日伤员医疗费6000元。医疗费6000元已付,其余条款均未落实,吉咱乃日意见很大。
  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草山争议1983年1月由民间调处达成协议:
  1.关于龙尕的问题,按1958年前不变。2.阿拉五部落在龙茶无放牧饮水权。3.麦西六部落在龙尕亦无放牧饮水权。如在此放牧,阿拉有权管理水草。4.阿拉的1头牛、尕口的11头牛均不赔偿。5.按以上协议解决,阿拉五部落和尕口的群众均无意见,麦西、阿拉两公社也同意以上解决办法。
  碌曲县阿拉与夏河县麦西的草山之争1983年9月由州工作组马文杰、黄加老同夏河县裴珍瑞、碌曲县尕考及卓尼、加门关、下巴沟等民间人士共同调解达成协议。
  1.按历史习惯放牧,龙克尔沟归尕口生产队。2.阿拉公社博拉队、吾乎扎队、牙日队、加吾岗队、巴尔扎和田多大队的玛尕队、久欠队、立池队及麦西的其它队不得进入龙克尔沟放牧。3.以往双方互赶的牲畜不作清退。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83)75号文批转了《关于夏河县麦西公社与碌曲县阿拉公社在龙克尔沟草山问题协议书》。卓尼县申藏乡与临潭县城关镇土地纠纷双方相邻部分生产队于1962年、1970年曾发生龃龉,1972年播种时又发生了抢种地、抢翻地和拉牛问题。双方社队协商未达成协议,卓尼、临潭两县政府于1972年6月协商达成协议,按具体地块划了界。州生产指挥部以州革发(72)124号文连同协议一并作了批复。
  临潭县古战公社与卓尼县阿子滩公社的草山争议发生于1976年,争议双方大队及时作了调处。(1)达尕生产队承认沙古草山所有权属卓洛巴生产队。卓洛巴生产队按照历史习惯放牧,保证达尕生产队的牲畜在沙古草山上永远放牧。(2)双方对草山有保护、培育、建设之责。严禁开荒种地、挖生灰、挖药材和其它建设。
  卓尼县木耳公社与迭部县卡巴公社草山纠纷1981年由州人民政府工作组王占彪、杨占清等人协同两县作了调处。协议阐明:卓尼县木耳公社吾固大队与迭部县卡巴公社尼欠大队因尼尕玛、尼玛沟、业作沟的草山争议,根据州人民政府1964年绘制的《行政区域图》及历史上形成的习惯线,应以扎利克卡山梁为界,南端属迭部县,北端属卓尼县。但是卡巴公社、电尕公社在尼尕沟、尼玛沟、浦路沟、业作沟有较长的放牧习惯,按历史习惯继续放牧,不收山价。迭部放牧范围是尼尕沟、尼玛沟、合口以上浦路沟,业作沟合口处以上。
  夏河县科才公社与碌曲县玛艾公社草山边界争议始于1964年。当时,两社书记及几位群众达成协议,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和当时的形势,红科群众意见很大,争执没有停止。1981年州人民政府派才项、马忠才、堪布仓等人会同争议双方代表协商,邀请贡唐仓协助对1964年协议作了修改和补充,解决了这一争议。
  1.在曲乃河沟的正式草山界线,阳山以酒木耳让的水为界,阴山以酒木耳让的水正对面山梁为界,双方的帐圈及畜群不能越过这个界线。2.从实际出发,按照实际放牧习惯和需要,双方的牲畜可适当越过正式草山界线吃草。例如红科大队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酒木耳岗高和阴山的相龙秀玛,科才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那高老的阴山的它热龙。1983年州政府以州政发(83)027号文批准执行。之后,红科要求改动第二条,经州政府研究征求贡唐仓的意见,不宜改动。州政府以州政发(86)65号文作了通知。
  卓尼县阿子滩公社与临潭县术布公社治理水患纠纷双方因治理洮河水患问题于1954年发生纠纷,订立过协议并一直遵守。1981年冬又因治河发生纠纷。1982年两县政府会同争议双方代表在原协议的基础上作了协商处理。
  1-1954年协议曾在历史上一直起积极作用,今后仍然生效,共同遵守。2.准许双方治河、护地、护村,其具体办法是:玉古队将接原坝的小咀头,从延伸尖端直径向内削5米,石砌底宽以5市尺为准,从原坝缝中自然生长的柳树为筑坝外边,取直线接下川地边新栽树,枯树为坝的中心点;牙关队应从上地边沿倒下的大杨树至下才那两棵树中间取直线修筑河堤,燕麦地头由玉古切除。州人民政府以(83)028号文作了批复。
  夏河县美仁公社与卓尼县康多公社边界纠纷1981年7月,夏河县美仁公社德合茂大队同卓尼县康多公社围子队因德合茂拆除了围子队修建的马圈发生了纠纷,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复兴、省佛协副会长贡唐仓调处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在上级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划定两县正式界线前,双方遵守原来的放牧习惯。为免除双方再发生争执,围子队在未划定正式界线前在原修建马圈的地方不再修建马圈等。德合茂队对拆毁围子队马圈付给损失费300元。
  1987年又因放牧,围子队拆毁了德合茂队达昂代的帐房,引发了纠纷。先后两县协商两次未能得到解决。同年12月由州政府副州长郭念刚会同两县政府,吸收双方群众代表参加调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1989年由州边界办会同两县,在原工作基础上作了调处,达成了如下协议:
  1.由杨复兴、贡唐仓调处达成的协议坚决要贯彻执行。2.红仓齐高以东为尼玛和围子同时使用的冬窝子,今后仍为尼玛和围子同时使用的冬窝子,按历史习惯每年于阴历九月二十五日后进入,不能越红仓齐高。3.原尼玛村冬窝子搬回10至15户人家。4.围子群众割破的帐房折价赔偿600元,罚款1000元。当强队赶围子村的10头牛,如数退原牛;折价600元,赔偿畜产品。
  临潭县长川乡与卓尼县申藏乡采矿纠纷12.1988年临潭县长川乡部分群众与卓尼县申藏乡小沟队因采锑矿发生纠纷。小沟群众说,锑矿点在我们村跟前,长川人无权开采。长川群众说,小沟一带是我们长川人开发的地方,古今都在这里放牧,开采锑矿理所当然。对此,两县政府协商两次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同年11月由副州长郭念刚会同两县政府代表协商。鉴于卓、临两县历史形成的特殊性,一些地区、村庄接壤紧,加上互相插花居住和历史上多次分合的实际,提出了3条处理意见:
  1.卓尼县申藏乡与临潭县长川乡各自现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是长期演变形成的,双方是明确的,因而群众也是熟悉的,没有必要再重新划界。2.大沟、小沟是卓尼县申藏乡小沟,西当二村与临潭县长川乡长川、塔那、初尼尕布3村的共牧区,两县对此不持异议,这也是历史演化形成的。双方群众历来承认并遵守。对这一历史事实,现在仍应充分尊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3.开采锑矿,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双方要对各自的群众进行组织管理,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具体开采办法按《矿产资源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卓尼县卡车乡与临潭县术布乡草山纠纷1990年8月因放牧发生打架,沙地村群众打伤卓洛村群众32人,并赶了50余头牛。两县通过协商做工作稳住了群众情绪,控制了事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夏河县加门关乡与卓尼县完冒乡草山纠纷1954年《日扎、沙冒草山纠纷调解书》规定:沙冒部落的草山,沙冒沟的拉郎沟口和龙锐沟口往西北至卡尼克奥,经双方协议,由日扎设棚放牧;在上述草山界线内,日扎放牧帐篷为16顶,每年日扎交付酥油68斤(藏区通用秤);日扎不准增加帐篷,也不准短欠酥油;沙冒不准增加酥油,也不准收回草山。1979年发生纠纷。8月份,州革委会重申了1954年协议。9月份发生麻木索南群众抓了沙冒多大队6名群众的问题。11月,州革委会召集两县、社、大队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1980年州人民政府再次重申了1954年协议,对抓人问题作了处理决定。但沙冒群众不接受,并将畜群、帐房搬到麻木索南冬窝子引起械斗,双方均有人员伤亡(死亡5人,重伤13人)。1984年8月州人民政府委托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丹珠、政协委员热旦加木措、夏河县政协主席堪布仓,邀请卓尼、碌曲县有关人士同争执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调解书:
  1.双方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1954年的《日扎、沙冒草山纠纷调解书》,中所有规定;2.麻木索南大队每年给沙冒大队按1954年调解书规定的藏区通用秤的68斤(现式秤170斤)酥油,以往25年所欠酥油于1984年底全部交清。今后每年古历十月一日前,由加门关寺院负责收集68斤酥油继续给沙冒寺院交清。3.1980年“9.2”械斗中,沙冒大队拿去麻木索南大队的6顶半帐篷归还原物。沙冒大队给麻木索南大队50元以赔礼。日扎的房子于1985年古历2月15日拆完。互相造成的损失,再不作问题论处。4.麻木索南大队拿出3300元人民币给沙冒大队,作为械斗中死亡人员的安家费,因为沙冒占理。在历次械斗中发生的双方人员死伤问题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再不作问题论处。
  制定本协议后,如果双方有纠纷矛盾和违犯者,罚款5000元。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84)99号文件作了“关于卓尼县沙冒与夏河县日扎草山问题调解书”的批复。
  临潭县长川乡与卓尼县恰盖乡边界纠纷临潭县长川乡同卓尼县恰盖乡
  1983年因拾柴、赶牛引起边界纠纷,州人民政府随即作出决定:
  1.按两县协商的时间,9月10日以前,长川公社必须把所扣的10头牛如数交送给恰盖公社;恰盖方面要对送牛的人热情接待,是哪一级不同意交牛,由哪一级负责。2.长川、恰盖两社仍应沿用历史习惯放牧的办法,不宜重新划草山界线,重新划界不利于团结。3.长川群众历来就有在恰盖拾烧柴的习惯,仍应按习惯进沟拾柴,但只能在三个不准破坏的前提下拾柴。即:一不破坏森林,二不践踏冬季草场,三不挖树根。只能拾枝、梢头柴。为了解决拾柴牲畜进沟吃草问题,恰盖公社可在土桥大队的冬季草场划出一定范围的拉柴牲畜吃草的地方,以免到处践踏冬季草场。但每户只跟一头拉柴牲畜。4.过去已发生的一些问题,不再追究。7月25日恰盖群众罚了长川群众的42元钱,也不退还了。因这两次赶去恰盖的牲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今后应教育恰盖群众不能随便给长川群众罚款并没收拾柴工具。如拾柴群众有破坏森林行为,应由森林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没,不能由群众乱罚没。5.不要把边界纠纷列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要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不要轻易定什么抢劫案。6.恰盖女放牧员被打,造成死胎问题,不要和这次纠纷缠在一起,应放一段时间。如问题严重,再由两县公安部门调查处理。7.临潭、卓尼两县要分别教育各自公社的群众,消除对立情绪,不要集结群众,不要械斗,不要搞什么护村,也不要上访。8.要解决这次发生的纠纷,关键是县社领导思想要通,这样群众工作就好做了。在调处纠纷中间,哪个县出了问题,要追究哪个县的责任。州委、州政府要求两县一定要贯彻执行,不能使纠纷久拖不决。
  由于两县认真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几条意见,这一纠纷很快消除。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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