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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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5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婚丧管理
分类号: D632.42
页数: 4
页码: 1177-1180
摘要: 1950年5月,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实行婚姻登记工作。1953年底,甘南藏族自治区的夏河、临潭县及卓尼自治区建立了婚姻登记机关,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区政府则指定专职干部负责登记。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丧管理

内容

1950年5月,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实行婚姻登记工作。1953年底,甘南藏族自治区的夏河、临潭县及卓尼自治区建立了婚姻登记机关,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区政府则指定专职干部负责登记。
  1955年至1957年,婚姻登记工作逐步交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登记人员由区、乡人民委员会指定文书兼办。离婚登记仍在县、区办理。1956年,对各区、乡负责登记的人员进行了第一次短期培训。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的婚姻登记改由公社办理。
  1980年9月,执行民政部新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办理,大部分登记人员由民政助理担任,县人民政府驻地未设镇的在县民政局办理。1984年9月,改人民公社为乡,婚姻登记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办理。1990年,自治州有婚姻登记机关112个。
  二、婚姻登记
  1950年至1954年,婚姻登记对象以干部、工人为主,一般群众婚姻登记工作处于可登记或不登记状况。据临潭、卓尼、舟曲3县统计,1956年办理结婚登记615对,复婚登记3对,不够婚龄和包办卖买婚姻未批准登记的61对。开始办理婚姻登记时,须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审查。八十年代初,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禁止结婚的病残人结婚。一般登记结婚,须出具结婚登记证明,就地进行婚前检査,因部分乡医疗条件所限未能实施。
  1989年10月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正式颁布施行。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1986年至1990年,自治州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为713对。
  三、执法检查
  1964年,自治州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受教育面达92.2%。同时,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据检查,州内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手续等违法婚姻现象相当普遍。以卓尼县为例,不够婚龄早婚的65对,领了结婚证的20对,重婚93件,童养媳8件,非法同居43对,离婚不办手续的8对,破坏军婚2件。
  碌曲、迭部、卓尼、临潭县14个乡镇对1985年至1988年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查出早婚340对,占结婚总数的10.41%,私婚357对,占结婚总数的10.95%。1989年,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自查、互查,抽查柏林、尼巴、双岔、齐哈玛等4个乡。卓尼县尼巴乡、柏林乡自1985年以来共结婚414对,其中早婚16对,私婚29对,分别占结婚总数的3.86%和7%。碌曲县双岔乡1988年1月至7月底结婚42对,其中领取结婚证的只有8对,占结婚总数的19.1%,早、私婚34对,占结婚总数的81%,不足婚龄的29人中,男最小的14岁,女16岁。玛曲县齐哈玛乡早婚20对,私婚553对,占该乡结婚总人数的96.5%。夏河、临潭、舟曲3县查出早婚117对,私婚425对,占3县总结婚对数的26.75%。对早、私婚已达到婚龄的在缴纳罚金后补发结婚证;尚未达到婚龄的令其解除婚姻关系。1990年上半年,全州结婚3642对中,早婚31对,早、私婚占结婚总对数的8%,早、私婚比例呈下降趋势。
  甘南州历年婚姻登记情况表单位:对
  甘南州历年火化尸体情况统计表
  四、殡葬
  甘南藏族自治州属多民族聚居区,殡葬习俗各有不同,藏族有天葬、火葬、水葬、土葬,汉族和回族普遍采用土葬。八十年代初推行火葬,并关闭了合作公墓。倡导干部职工牺牲、病故后遗体进行火化。农牧区群众仍然采用各自的民族习俗安葬。1979年合作火葬场动工兴建,1981年1月1日投入使用,总投资40万元。夏河县火葬场1983年筹建,1985年竣工投入使用,总投资28.6万元。截止1990年,全州从事火化服务的火葬场2个,有殡葬职工12人,装配火化炉4台,殡葬车2辆,固定资产79.5万元。1981〜1990年,共火化尸体814具。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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