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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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491
颗粒名称: 民政志
分类号: D632.42
页数: 40
页码: 1161-1200
摘要: 甘南民政工作始于秦汉,民政业务由地方行政长官总理,以后各朝均沿袭旧制,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基层政权、领土疆域、行政区划、社会救济及户政、救灾、礼俗、移民等。从民国起凡有县治的地方始设专门机构,临潭、西固均设民政科(初称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仍设民政科。
关键词: 民政工作 甘南州

内容

甘南民政工作始于秦汉,民政业务由地方行政长官总理,以后各朝均沿袭旧制,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基层政权、领土疆域、行政区划、社会救济及户政、救灾、礼俗、移民等。从民国起凡有县治的地方始设专门机构,临潭、西固均设民政科(初称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仍设民政科。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下设民政处,以建政为中心,开展拥军优属、支前、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户政管理、行政区划调整、宗教民事调解、社会救济、农牧村救灾、婚姻登记、禁烟戒毒等项工作。1957年,改称州民政福利局,加强了行政监察工作。1962年恢复民政局,仍以基层政权建设为中心,开展了基层政权的设置、调整、组织建设、选举、边界纠纷调处、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追认烈士、发证抚恤、修建烈士纪念建筑、评定革命残废人员等级、安置残废军人、烈军属就业及组织生产、控制人口外流、农牧民非正常死亡的社会救济、收容遣送等项工作。1967年在州生产指挥部下设民政组处理民政事务;1976年1月10日改民政组为民政局,内设秘书、优抚、社会、民政4个科室。1980年4月改称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局,增设地名办公室。次年,劳动人事工作划出。1982年成立盲聋哑人协会,1984年成立州边界办公室,专司边界草山纠纷调处。1989年11月21日,甘南州残疾人联合会成立。至此州民政局共设置秘书科、优抚科、社会科、民政科、基层政权建设科、地名办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办公室、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等9个常设机构。局直属单位4个:州收容遣送站、合作火葬场、合作烈士陵园、州社会福利厂,并代管甘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州属7县的民政机构设置及变更与州局相似。1990年,7县民政局共有干部63人。全州108个乡镇基层政权中,配备专职或兼职民政干部106人。
  第二章优抚安置
  第一节优抚
  一、拥军优属
  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后,将拥军优属列入工作议事日程,逢年过节发动各机关单位、团体、学校和所属县、乡干部慰问当地驻军和烈军属。采用组织慰问团、募捐发放慰问品及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烈军属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等形式,对当地驻军、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鼓励与支持。临潭县还将春节定为全县的“拥军优属”日。卓尼、夏河、临潭3县民政部门,每年召开一次有烈军属、流落红军、转业军人、驻军代表等优抚对象参加的座谈会,与其共商优抚工作,征求优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自1954年起,州属各县均实行座谈与慰问相结合的拥军优属活动。将清明节的祭扫烈士陵墓、“八一”建军节的慰问驻军、春节期间对烈军属及所有优抚对象的慰问等形成工作惯例,长期坚持下来。1954年“八一”建军节时,夏河县组成了以副县长为团长的慰问团,携带一、二区群众和县级机关团体自愿捐赠的现金2.84万元和总价值8.65万元的慰问品及350多份慰问信前往郎木寺部队驻地慰问。1956年6月,全州各县先后召开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表扬奖励了成绩优异的先进个人,并选出出席省代表大会的积极分子25名,其中有1名岀席了全国代表大会。1959年, 州属各县又先后召开此类会议,仅龙迭县就表彰积极分子57名。
  自治州平叛反封建运动开始后,各界对拥军优属工作尤为重视,慰问活动更加积极活跃。1958年4月,州级单位职工和州政府驻地(合作)群众踊跃募捐、写慰问信,慰问各地驻军及公安、武工队指战员,州级单位捐款1989.83元。期间,兰州军区文工团及西北民族学院歌舞团也来甘南,与省慰问团一道赴各县和部队驻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慰问活动。当年11月,合作地区召开平叛胜利庆功大会,与会者5000余人到烈士陵园参加祭奠活动。
  3年自然灾害期间,全州拥军优属工作相对削弱,直到1963年后才逐年恢复。1964年,结合社教运动、整顿农村工作之机恢复了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全州各地给烈军属挂光荣匾,并实行节假日慰问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的制度。1965年春节,临潭县群众率先自发地给烈军属、残废复退军人馈赠年馍、蔬菜、烧柴等,全州各地纷纷效仿,使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家属、复退、残废军人从精神和物质上同时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冲击、破坏,全州的拥军优属活动亦出现无人过问的局面,各项正常的拥军优属制度亦被废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州的拥军优属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被提到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州政府于1980年主持召开党政军领导座谈会,对拥军优属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并切实解决了当地驻军的一些具体困难。是年,元旦、春节、八•一节期间,州民政局向全州烈军属复员军人发出慰问信,各级政府制订了“拥军公约”,并组织慰问团开展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1985年,州委、州政府将拥军优属工作侧重于对南疆前线军人及家属的优抚方面,全州积极开展了对南疆前线军人家属的慰问活动,同时动员学生职工向南疆前线战士写慰问信、赠慰问品,并对参战军人家属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1986年,自治州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马胜武等3名烈士举行隆重的悼念仪式,并在州内掀起学英雄、为四化作贡献的活动。是年12月,召开了全州烈属及残废军人家属和参战立功退伍军人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州、县民政部门还发放一次性抚恤费20160元,分别召开6次英模事迹报告会。1989年至1990年,州民政局拨出专款,在元旦、春节、八• 一等节日期间,开展了各种形式和不同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
  二、抚恤优待
  甘南藏族自治州建立后的烈军属优抚工作,经历了建立家务、组织烈军属参加生产、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和国家补助等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家属及参战民兵、民工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补助粮食600斤和452斤,从1953年起改发现金。1953年至1959年全州共支出优抚事业费263489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大部分烈军属、复转军人和红军遗留人员参加了生产互助组织,有50%以上的人成为乡、社领导骨干。各地在公社化前,普遍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进行代耕帮种,公社化后,实行优待劳动日政策。1964年以后全州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优待劳动日为主要内容的优抚工作,是年评定享受临时补助的复、退、残军人259人,补助6975元;残废抚恤72人,补助4694元;军队离、退休1人,按工资的70%发给636元;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劳动日12535个。
  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州进行优抚对象普查,对遭受迫害的59名优抚对象平反昭雪,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档案,落实优待劳动日政策。
  1981年,全州对优抚对象实行定补,全年享受定补的有129户、342人,全年补助费490206元,每人年均补助143.35元。1983年,按照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原则,在普遍优待的基础上,对定补标准作了适当调整。1985年,将定补改为定期抚恤,每人每月为10〜25元,同时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军人家属各补助现金300〜500元,并由过去的单纯救济向扶持生产治穷致富发展。全州3277名复退军人经过两年的扶持,已有332户初见成效,收入现金11091.75元。1987年,州政府下发了《关于农牧村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后安置办法》,按1984年至1986年州内每个劳动力纯收入平均水平,规定:农区不得低于150元,半农半牧区不得低于200元,牧区不得低于300元,上不封顶。对农牧村籍现役军人,实行入伍通知书与优待通知书同时颁发的规定,临潭、舟曲两县每人期不得低于1000元;夏河、卓尼、迭部3县每人期不得低于2000元;玛曲、碌曲两县现役军人复员后以招工招干安置。上述内容均列入优待通知书中,现金存入银行,由乡民政人员保存。退伍后,由安置部门会同武装部面交本人。同时,对现役军人的房屋、自留地(畜)、责任地(畜)各级政府予以保护。1988年,夏河、迭部两县,制定了《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夏河县把落实优待金作为乡、镇长目标责任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全年落实50750元。全州全年对复员军人的定补达到52%,超过全省水平。截止1990年底,全州享受优抚定补的烈属有275户、1210人;军属752户,3835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8人;革命残废人员163人。全年支付优抚费29.93万元。1960-1990年度甘南州部分年度优抚统计表单位:人、户、元
  第二节安置
  一、复转军人安置
  1950年,新生人民政府按“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开始有计划、大规模地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复员军人大部分回乡参加生产,少部分安排工作。对返乡后无土地、生产资料者,由乡政府给予解决,负责到底。1954年,按“复转军人以在原籍安置为原则”,家居农村的以从事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家居城市的优先安置就业,家庭发生变迁的由迁居地安置。1955年开始,各级政府重视城镇就业安置,实行“行业归口包干、逐级负责、统一安排”。农村安置本着“随回乡、随安置、随入社、随生产”的原则,组织复转军人参加生产合作社,随时解决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从共和国初至1959年,全州共接收安置复转军人2719名。其中,安排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214名,参加农业生产的1919名。复转军人中许多人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能手。据临潭县不完全统计,担任社领导的有68人,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主任38人,委员30人。
  二、退伍军人安置
  1956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遵照国务院义务兵退伍“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安置规定,1973年接待的135名退伍军人中,回乡的120人,复学2人,复工复职的8人,安排工作2人,选为干部的3人。
  1975年,全州接待退伍军人352人,家居城镇的复工复职30人,安排工作27人,回农村295人。对于回乡参加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解决。对受灾县口粮较低的退伍军人每天补足一斤粮食,直到农作物成熟。1980年,全州调整定期定量补助后,使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1981年,对未参加社队年终分配的61名退伍军人,解决口粮13470斤;牧区及口粮较低的县,对171人从国家回销粮中解决口粮22994斤;并解决148人的口粮款9100元,建房补助款3500元。
  1979-1990年度甘南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统计表
  1984年,对城镇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分别安置,对农牧村的退伍军人,各县、乡在土地、口粮等方面均予落实,并在救济款项、划分宅基地、建房用材、贷款、扶贫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同时,千方百计为部队培养的两用人才牵线搭桥、推荐安排。卓尼县的5名退伍军人,被聘到州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碌曲县的退伍军人,被招聘为计划生育专干、武装干事、农财人员、小学教师等。1986年,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进一步深入,全州在乡退伍军人共有1864人,已使用205人,占退伍军人的11%。1987年州“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关于农牧村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后安置意见》,提出对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农牧村退伍军人,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等政策。1988年,给在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战功的74人全部优先安排了工作,对4名伤残军人(其中一等伤残2人,二等甲级伤残2人)中1人在乡安置,3人均安置在他们力所能及的岗位上。
  三、支边青年安置
  1958-1959两年,甘南州将支援边疆建设的河南省尉氏县、杞县等处青年40118人,分别安置在州内各地兴办的农牧场。其中:夏河县美武农牧场安置3500名,桑科农牧场3885人,加尕滩农牧场2000人,多合儿农牧场1000人,博拉农牧场1000人,甘加农牧场3925人,阿木去乎农牧场1000人;临潭县的卓洛农场1083人,长川农场2000人,新城农牧场500人,冶力关农场1000人,当时属临潭现属卓尼县境内的牙路农场1000人,尕北农场2917人,车巴沟农牧场1000人,北山农牧场1000人,沙冒农牧场4000人;迭部县电尕寺农场1000人,洛大农场1861人;碌曲县双岔农场2300人,西仓农场1900人,郎木寺农牧场1000人;舟曲县的武坪农场1247人。安置后不久,即遇3年“自然灾害”,大部分青年返回河南原籍,其余在州内各林业单位、玛曲渔场等做了安排。迭部电尕农场的部分留甘南人员组成了县蔬菜专业队。
  四、下乡知识青年安置
  1968年全州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甘南州第一批州级单位知识青年于1968年9月动员到迭部县插队落户。
  至1978年初,全州共动员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有3791人,并安置兰州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19人。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形式一般有3种:以组为单位集体插队;单独建立知青点;有条件的回老家落户或在亲友所在地安家落户。至1978年底全州对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3791人,分别安置在7个农牧业县的55个人民公社、141个大队、188个生产队。建立知青点193个,修建知青点住房1585间,建筑面积为21342个平方米。全州共支出知青点建房费、生活补助费及灶具、劳动工具等“三具”购置费194万元。五、游民的收容及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甘南各地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民、地痞、娼妓、流氓、赌徒、乞丐、惯偷、神汉等社会流民,实施收容救济,教育改造,介绍就业,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对流入城市的受灾难民进行救济安置。1956年,经在全州范围内调查摸底,在群众拥护,家属赞同,本人愿意的基础上,将82名烟民送往岷县旋窝农场改造,使他们从根本上戒除恶习。对一般游民,采取交由农村群众监督,用“三勤夹一懒”的办法改造,对孤儿、残老、双目失明、软骨病等无家可归,生活无着,靠乞讨为生的9人,送往临夏教养院安置。
  1957年,临潭、夏河两县对659名社会流民进行了改造,对其中49名吸毒、偷盗、卖淫者送旋窝农场教养;对衣、被有困难的,从救济费内支出113元,给予救济。
  1960年,全州收容了外地流入的4851人,经审査教育、遣送原籍4137人,无家可归经审查无问题安置就业的494人,死亡12人。是年,夏河县因大量盲流人员涌入,设立了3个收容所,抽调专职干部管理,半年内收容2268人,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的14人。
  1963年,全州收容量2674人次,遣送原籍的2267人,站内逃跑300人,死亡2人,送劳动农场安置的11人,就地安置和错收的94人。是年用于自由流动人口的收容遣送及自治州外流人口的接转等支出经费23289元。
  1964年,大批外地受灾农民,因闻甘南基建任务大、劳动力缺乏而涌入州内,一些懒汉、惯偷、贩毒吸毒者等亦随大流入境,影响社会秩序。自治州及所属各地县又设立收容遣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遣工作。本着随发现随收容,边收容边遣送的精神,年内共收容1406人,遣送原籍的1043人,送农场和就地安置以及错收放出的300余人。对一时审查不清、不能遣送的,组织搞临时性的生产。
  1965年,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国民经济的好转,盲流人口逐年减少,遂撤销各县收容所,仅保留合作收容遣送站,当年,全州共收容盲流人口930人次。“文化大革命”中又恢复了各县站、所,合作站归合作镇管理。1979年,全州收容接转外流人员612人,其中,属生活困难外流的516人,长期外流不归的96人,对无家可归、屡遣屡流的5人送往合水干湫子农场安置就业。
  1980年,又撤销各县收容站、所,合作收容遣送站开始对收遣对象登记造册。1980年至1986年共收容、接转、遣送、安置流浪、乞讨人员775人次。
  1987年以后,收遣对象结构发生变化,其中确因生活困难流入城市的人逐年减少,对混杂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对社会治安有危害的精神病人,由卫生部门负责治疗;对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全州收容114人,遣送回原籍的71人。收容对象的定额补助粮每人每天1斤,其卫生费、医疗费等均从民政事业费中开支。1988年,共收容、接转75人,遣送45人。1990年,收容44人,送回原籍11人。
  第三章赈济救灾
  第一节救灾
  —、生产自救
  甘南是多灾地区,救灾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50年,当时政策规定“凡在救灾运动中,地主、富农为生产救灾而借贷给农民的粮款,政府不但保证其合法,并在将来土改时不予没收和征收”。因此活跃了借贷,渡过灾荒,扩大了生产。1952年,卓尼县有751户富裕户借出粮食70190石,人民币671元,解决了当地1271户贫困户缺籽种、农具、牲畜、口粮的困难。
  1953年,卓尼、夏河、临潭、碌曲、舟曲5县遭受雹、虫、旱、洪等多种自然灾害的袭击,受灾农作物面积48469亩,其中14347亩颗粒无收。受灾地区自发性组成2960个互助组,本着“有借有还,有本有利,亲邻相帮”的原则自由借贷,进行互济。舟曲县互济粮食312933石,棉花111斤,人民币335元,食盐30575斤。临潭县借出小麦2884石,杂粮230.73石,人民币1416元,借出义仓粮181石。夏河县群众自愿借出杂粮79石,人民币2.6万元,使青黄不接的306户贫困户的困难得到解决。1954年,舟曲高山地带和卓尼、临潭、夏河部分地区均遭程度不同的水、旱、虫、雹、霜等灾害。临潭受灾户7514户,损失牲畜1169头(只),农作物受灾面积70640亩。受灾后,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调配劳力,配合银行发放各种贷款,发动群众以“互通有无节约渡荒”的精神互助救济,并辅以打猎、采集野菜等方式搞替代食品。1955年又以“人畜变工”、“组内调剂”等办法,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临潭县发动群众采山货、出外做小工、挖药材等增加收入,渡过难关。
  1956年,临潭、舟曲、卓尼、夏河等县部分农业地区遭受雹、洪、霜冻等灾,受灾面积79937亩,受灾人口43884人。临潭县团结、冶力关两乡组织群众拾麦穗收入粮食5630斤;卓尼县洮北区和夏河县四区(合作)通过拾卖烧柴、采山货、跑运输、做工、打猎等副业,收入22688元。
  1958年全州遭受自然灾害,同时,又因在春耕播种时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致使部分地区夏秋作物未能及时下种,甚至撂荒。临潭县受灾面积27729.28亩。舟曲县河川地受灾4万余亩。1958年至1959年间,各地人委组织群众想方设法进行救灾活动。临潭县扶苗69.5亩,追肥10000多亩。龙迭县提出“救一苗算一苗”、“救一亩算一亩”的口号,全县干旱严重地区干部群众连夜担水灌溉秋苗300多亩,补种养麦4067亩,补苗83亩,并捕猎野兽(禽)99只 (头),兴修水渠59条,可灌溉农田26285亩。
  1960年至1962年,连续3年自然灾害,群众生活十分困难。甘南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救灾,建立防雹组,设置防霜炉和火炮;对全无收成的土地进行复种,受灾较重的进行追肥、补苗,发动群众开展小秋收运动。据1960年临潭县统计,补种蔬菜29140亩,储备干菜155800公斤,黑燕麦1334146公斤,捋地榆籽(俗称“血血”,为一种野生植物,籽可食)8979732公斤。全县参加小秋收的7955人,拾穗头804787公斤(折合粮食241837公斤),洋芋16430公斤,野生淀粉80234公斤。
  1963年、1964年,虽全省性自然灾害时期已过,但甘南部分农区遭受冰雹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全州各灾区在组织群众进行抢收和准备种籽的同时,抽出一部分劳动力开展副业生产,以副补农,并根据“有灾救灾,无灾防灾”的精神,组织防雹小组和防汛小组。碌曲县将240多个闲散劳力组成集体生产队进行木材运输、拾卖柴禾、承包小型基建工程等,副业收入3.49万元。
  1965年,甘南农区冰雹、霜冻严重。6月以后,卓尼、夏河、临潭、碌曲等县雹、霜、旱灾频繁发生,有些地区农作物全被冰雹打光。同时,舟曲县发生大面积小麦锈病,为此,各县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舟曲县培训340名防锈技术员,掀起群众性的防锈活动,防治小麦锈病17800亩。对因雹灾绝收的作物及时补种秋田、蔬菜等。卓尼县捋地榆籽近1.5万公斤,拾穗头56426公斤。临潭县晒干菜6850公斤,从公共积累中提出9120公斤粮食,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吃粮困难。临潭、夏河、卓尼、迭部4县群众互借粮食141879公斤。据夏河、临潭、卓尼、舟曲、迭部、碌曲6县统计,利用做砖瓦、烧石灰、修公路、搞运输、清林、采山货、挖药材、卖烧柴以及搞各种手工业生产等,共收入25.6万元,其中多数用于安排群众生活。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民政部门被撤销,致使救灾工作不能正常进行。1978年后,灾区救灾工作拓宽了生产自救渠道,各地采取统一安排以工代赈工程,组织灾民投入副业生产和群众个人自找副业门路及互帮互助等生产自救措施,大大减轻了灾害损失,缓解了群众生活困难。
  1984年,洪、雹、旱灾严重,临潭县组织3500多人投入新石(新城至石门)、新冶(新城至冶力关)公路的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舟曲县有1500多人从事淘金,每人每天收入3元。丰迭乡承包林业部门维修公路的任务,收入8万元。卓尼县组织洮砚、柏林、申藏等乡的灾民投入柏塔(柏林至塔窑)公路的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组织其它灾区群众搞清林、运输、挖药材、修水渠等副业生产。迭部县亦组织300多人投入以工代赈工程建设。
  1986年,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安排生产自救措施。据统计,全州复种面积13158亩,群众互助互济油料籽种54671公斤,燕麦籽种6579公斤,国家赊销化肥117850公斤,群众自己解决农家肥900000公斤。临潭县仅投入以工代赈工程的劳力就有5000多人,收入75万元,人均150元。是年,全县另输出劳务9000多人,收入72万元。夏河县仅水电工程一项投入劳力850多人,收入8.57万元。
  1988年,卓尼、临潭、舟曲3县在以工代赈工程中投入劳力17989人,加上劳务输出共收入现金56.21万元;从事副业生产的5132人,收入现金202.92万元;互助互济现金1200元,粮食5620公斤。在有条件的县和乡(镇)开式试办农村保险业务,提高农民的抗灾能力。临潭县还创办了农村救灾扶贫基金会和灾民互助储金会。
  1989年,卓尼、临潭、碌曲、玛曲、舟曲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共输出劳务21244人次,收入70.65万元。群众互助互济现金11800元,粮食25210公斤。二、募捐援助
  1953年,夏河县城区遭受洪灾,驻地部队、公安战士、机关工作人员和区乡人民群众在10天内募捐人民币73065元,面粉3200公斤,衣服、鞋袜、被褥508件。甘青剿匪部队指战员每天每人节约面粉0.1公斤,3个月共捐献粮食21805公斤。
  1960年受灾后,甘肃省援助棉布5万米,棉花1万公斤,火柴500件,棉毯1000条,茶叶5000公斤,棉线5件,鲜姜500公斤,水烟200箱。为解决灾区群众过冬的衣被,州、县各单位对物资仓库进行清理。据州级和临潭、迭部、舟曲3县统计,清理出库存布239米,皮大衣119件,手套、鞋袜562双,各种衣裤746件,棉絮40床,地毯2条,锦旗195面,褥套27件,全部捐赠受灾群众。
  1961年,为解决部分农牧民群众过冬困难,政府调拨棉布146420尺,棉花11935斤,衣服11210件,皮衣1207件,羊皮9978张,牛皮510张,被子735条,鞋袜1195双。
  1978年8月,临潭冶力关公社受洪灾后,相邻的卓尼县康多公社捐献粮食600公斤,人民币209元,布证45.5尺。州、县51个单位和邻近的社队支援了各种救灾物资,夏河、玛曲、碌曲3县支援了一批牲畜。
  1979年冬季,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支援一批御寒衣物,计:棉衣5000件,棉裤5000件、棉帽5000顶、绒衣500套。
  1984年,发动州、县机关单位职工募捐。据州级145个单位统计,共捐献衣物5910多件,被子143床,帐篷4顶,现金17700多元,粮票58400多斤。同时,州政府决定,凡属州、县国营林场辖区修复房屋、水磨、便桥所需的补助木材免收育林费。
  1988年,州级84个单位无偿出动300余车次,给夏河县那吾、加茂贡、勒秀等乡抢运牲畜越冬牧草180万斤。全州运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物力、财力支援灾区,全州共筹集救灾资金65.3万元,拨给灾区用于恢复生产。合作地区义务出动车辆232次,给灾区运送粮、油、籽种265万斤。卓尼、临潭、合作地区的单位、个人募捐现金38983.76元,衣服74975件,被褥472床,粮票2000斤,水泥40吨。同年,卓尼县城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后, 不但全州动员社会各界捐赠钱物救灾,日本国也为重灾民捐赠建房费28万元, 有关部门增拨民用木材500立方米。第二节救济
  1953年,根据甘南州实际情况,确定了城乡贫民救济对象,是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56153元,仅临潭县就有2629户9912人的生活困难得到解决。
  1954年,对牧区进行实物救济。给玛曲发放实物1345箱,救济款10283元。夏河县在桑科乡重点进行了实物救济的典型试办工作。救济对象87户,发放救济款4588元,实物救济53户。
  1955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39120元,城市社会救济款1797元。共救济了5305户贫穷牧农民。1956年,发放救济款384589元,其中,中央直接拨给碌曲、玛曲贫苦牧民143500元。购买实物发放,共计:牛236头,马4匹,羊1766只,皮衣、藏衣、棉衣516件,口粮37650公斤。在半农半牧区发放
  1953-1990年甘南州自然灾害救济款统计表150589元,购买口粮、籽种42500公斤进行救济。1957年,给夏河一、二区,碌曲、舟曲县发放牛630头、羊2706只、粮食144934公斤、衣物764件、农具561件,解决了972户16875人的生产与生活困难。1958年,发放救济款主要安置因叛乱而遭受损失的群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自治州确定舟曲、临潭两县为甘南救济的重点地区,每年的救济款物和救济粮重点投放这两个县。1982年,全州拨农村救济款31.5万元,其中临潭、舟曲两县占11.3万元。
  1983年,全州城镇社会困难户有423户、1776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54户、68人。
  第四章社会福利
  第一节社会福利事业
  一、儿童教养院
  1960年,龙迭县(今舟曲、迭部)部分公社成立了孤儿院,将分散孤儿收容教养。1961年,自治州决定对13岁以下孤儿采取集中教养和分散教养的办法,安置并抚养其长大成人。1962年,碌曲县对31名孤儿分散安置,生活费用由生产队供给,生活水平稍高于社员。
  1964年12月,“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儿童教养院”在合作镇成立,收容孤儿87名,其中,汉族69名,藏族15名,回族3名。教养院对9岁以上儿童实行半天学习的制度,配备教师4人,行政管理人员4人,医务人员1人,炊事员1人。1969年7月,甘南合作儿童教养院第一次安置孤儿54名。
  1970年6月4日,撤销合作儿童教养院,对院内33名孤儿送往各县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离院前每人发给伙食费14元,粮票27.5斤。
  1980年7月,决定对城镇孤幼儿童由国家供养直至16周岁,临潭县有孤儿8人,每人每月定补15元。二、敬老院
  1949年至1959年底,自治州办敬老院147个,入院老人1933人。1959年,德乌鲁市有敬老院44所,入院老人695人。各公社培训了一批专职服务员,部分公社抽调一些学生为老人定期读报、跳舞、唱歌。
  1960年,全州有敬老院135所,入院残老孤寡1037人。后因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等原因,敬老院相继停办。进入八十年代,对孤老残缺、无依无靠人员决定由国家集体包起来供养。临潭县古战乡开办农村敬老院,收养5名老人,由集体全包。夏河县开办拉卜楞镇敬老院,入院老人18人。
  三、五保户供养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自治州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实行五保,即保穿、保吃、保烧、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现在的“五保”则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进入八十年代后,对五保户的供养各县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和方法。1980年,全州有五保户1939户,2670人。临潭、舟曲、卓尼、迭部、夏河农业区均给一部分五保户分给土地,承包土地的五保户有735户、801人,土地1168亩,由亲友代耕代养;另一部分由集体提留供养,共676户、1256人,每年口粮标准300-500斤,生活费25〜40元。碌曲、玛曲、卓尼、夏河的牧业地区社队有五保户257户、284人。碌曲县制定五保户供养合同,口粮每月26斤,由国家供给,生活费在公益金内支付,全年250-300元,困难社队30〜45元。玛曲、夏河、卓尼将牲畜分到户由生产队或亲友代牧。
  1983年经对五保户对象进行普查,全州有五保户对象1670人,其中老人1242人,残废228人,孤儿200人。对五保户的供养,由包户小组照料的237人,派人照料的63人,亲属照料的281人,集体供养的588人,亲属代耕土地包养的249人。农业地区的五保老人愿意要地则划给耕地,免交征购、提留;收获粮食归本人,口粮低于400斤的由生产队补到400斤;每5年缝制1床被褥,3年1套棉衣,1年1套单衣,费用由生产队从公益金或社会救济款中支出;疾病医疗免费,每月发给3~5元零用钱。无亲无友、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由生产队派人照料。牧区的五保户则由生产队与代五保户放牧者订立合同,代牧者和五保户一起生活,并将其保至送终。五保户愿承包牲畜者,分给牲畜;不愿要牲畜的,国家供给口粮,每年270-300元生活费,医疗费由生产队报销。1988年,自治州有符合五保户条件的2657人,其中乡(镇)统筹供养五保户392人,村(社)统筹供养2231人,入敬老院34人。
  1987年〜1990年度全州社会散居孤老残幼及供养统计表
  第二节残疾人组织及活动
  一、残疾人调查
  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上半年调查,全州(缺洮江县)有盲人581人,聋哑人1843人。1979年10月调査,全州有盲人667人,聋哑人3475人。
  1987年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夏河县列为抽查县之一,共调查413户、2206人,各类残疾100人,占调查人数的4.53%,其中视力残疾17人,精神病1人,听力语言残疾32人,智力残疾30人,肢体残疾20人。
  二、残疾人组织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一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于1982年4月20日在合作召开,与会代表31人,其中,盲人代表7人,聋哑人代表24人,选举产生了甘南州第一届盲人聋哑人协会委员会。
  1985年10月25日 ,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在合作举行,同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伤残人体育协会成立。
  1988年8月50,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当年,首次在合作地区销售福利券10万元;次年,在全州范围内扩大发行销售奖券,奖券形式改“传统型”为“即开型”,共销售14万元。1990年,全州发行销售奖券30万元。1989年11月,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下设州残疾人三项康复办公室、执行理事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三、残疾人康复及社会活动
  1984年6月,自治州5名运动员参加了全省盲、聋哑、伤残人运动会。
  1989年10月,“全省青少年伤残人田径、射击锦标赛”举行,自治州派5名伤残运动员参加,获金、银奖牌各1枚。在甘肃省第三届伤残人运动会和全省首届伤残人运动会上,甘南州代表团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12枚奖牌、2项奖励的好成绩,2人两次打破两项省伤残运动会记录。八十年代末,自治州制定了1989-1992年4年三项康复发展计划,使残疾人康复工作走上了正规。
  第三节婚丧管理
  一、婚姻管理
  1950年5月,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实行婚姻登记工作。1953年底,甘南藏族自治区的夏河、临潭县及卓尼自治区建立了婚姻登记机关,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区政府则指定专职干部负责登记。
  1955年至1957年,婚姻登记工作逐步交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登记人员由区、乡人民委员会指定文书兼办。离婚登记仍在县、区办理。1956年,对各区、乡负责登记的人员进行了第一次短期培训。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的婚姻登记改由公社办理。
  1980年9月,执行民政部新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办理,大部分登记人员由民政助理担任,县人民政府驻地未设镇的在县民政局办理。1984年9月,改人民公社为乡,婚姻登记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办理。1990年,自治州有婚姻登记机关112个。
  二、婚姻登记
  1950年至1954年,婚姻登记对象以干部、工人为主,一般群众婚姻登记工作处于可登记或不登记状况。据临潭、卓尼、舟曲3县统计,1956年办理结婚登记615对,复婚登记3对,不够婚龄和包办卖买婚姻未批准登记的61对。开始办理婚姻登记时,须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审查。八十年代初,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禁止结婚的病残人结婚。一般登记结婚,须出具结婚登记证明,就地进行婚前检査,因部分乡医疗条件所限未能实施。
  1989年10月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正式颁布施行。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1986年至1990年,自治州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为713对。
  三、执法检查
  1964年,自治州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受教育面达92.2%。同时,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据检查,州内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手续等违法婚姻现象相当普遍。以卓尼县为例,不够婚龄早婚的65对,领了结婚证的20对,重婚93件,童养媳8件,非法同居43对,离婚不办手续的8对,破坏军婚2件。
  碌曲、迭部、卓尼、临潭县14个乡镇对1985年至1988年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查出早婚340对,占结婚总数的10.41%,私婚357对,占结婚总数的10.95%。1989年,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自查、互查,抽查柏林、尼巴、双岔、齐哈玛等4个乡。卓尼县尼巴乡、柏林乡自1985年以来共结婚414对,其中早婚16对,私婚29对,分别占结婚总数的3.86%和7%。碌曲县双岔乡1988年1月至7月底结婚42对,其中领取结婚证的只有8对,占结婚总数的19.1%,早、私婚34对,占结婚总数的81%,不足婚龄的29人中,男最小的14岁,女16岁。玛曲县齐哈玛乡早婚20对,私婚553对,占该乡结婚总人数的96.5%。夏河、临潭、舟曲3县查出早婚117对,私婚425对,占3县总结婚对数的26.75%。对早、私婚已达到婚龄的在缴纳罚金后补发结婚证;尚未达到婚龄的令其解除婚姻关系。1990年上半年,全州结婚3642对中,早婚31对,早、私婚占结婚总对数的8%,早、私婚比例呈下降趋势。
  甘南州历年婚姻登记情况表单位:对
  甘南州历年火化尸体情况统计表
  四、殡葬
  甘南藏族自治州属多民族聚居区,殡葬习俗各有不同,藏族有天葬、火葬、水葬、土葬,汉族和回族普遍采用土葬。八十年代初推行火葬,并关闭了合作公墓。倡导干部职工牺牲、病故后遗体进行火化。农牧区群众仍然采用各自的民族习俗安葬。1979年合作火葬场动工兴建,1981年1月1日投入使用,总投资40万元。夏河县火葬场1983年筹建,1985年竣工投入使用,总投资28.6万元。截止1990年,全州从事火化服务的火葬场2个,有殡葬职工12人,装配火化炉4台,殡葬车2辆,固定资产79.5万元。1981〜1990年,共火化尸体814具。
  第五章边界纠纷
  第一节边界管理
  甘南藏族自治州与青海、四川两省接壤,省内与陇南、定西地区,临夏州毗邻,边界线约长两千公里。在边界线不清的地区常发生边界争议,并且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特别是草山争议显得较为突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3年,全州各县的边界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主管。1984年成立了州边界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调处省、地、县际边界争议,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夏河、玛曲、迭部、卓尼4县先后成立了边界工作办公室。临潭、舟曲、碌曲3县的边界工作仍由民政部门管理。
  第二节省际边界纠纷
  一、甘南与青海省的边界纠纷
  (一)夏河县与青海省边界纠纷
  夏河县甘加部落和青海省同仁县加吾部落之间的草山界线争议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地相互仇杀30多年,致使双方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1950年又准备械斗,西北军区派员调解,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决定延期调解。同年10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复令西北民族事务委员会继续调解。西北民委主任汪锋和甘肃省政府民委副主任范明、青海省政府民委副主任扎西旺徐组织甘、青两省县属当地代表各12人,在兰州进行协商。本着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相让步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意见趋于一致,产生了“甘肃省夏河县甘加部落、青海省同仁县加吾部落草山纠纷调解书”。调解书规定:从阿吉达庆尼哈以东、帕浪南以西之塞庆沟之华里其哈地方之中央点起,依地形向南北或东南,西北延伸到塞处沟的左右两山顶之中央线上,划一直线,平均分配划界。以东归甘加所有,以西归加吾所有。次年由两省、夏河县、同仁县组成委员会划定了界线,产生了划界书。划界委员会还决定,由纠纷双方各派代表5人,同两县代表共同组成团结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消除争端,做好两地的团结工作。
  夏河县甘加公社同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岗察公社之间的草山纠纷曾于1960年两县达成文字协议,执行过程中,在某些地段认点不一致,又发生纠纷。
  夏河县桑科公社同青海省泽库县多禾茂公社在万欠、万钦地区的草山界线争执曾先后达成过4次协议,但问题仍未完全解决。1978年前后又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众械斗,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夏河县科才公社同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智后茂公社的草山界线之争1962年6月两县划分临时界线,作为双方牲畜吃草地区的临时协议。同年8月,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认定,暂按两县临时协议执行。但仍争执不休,多次发生纠纷。
  上述3起争议,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双方省、州、县多次接触商谈,均未获得成功。班禅副委员长受中央领导委托,于1983年10月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文都公社哦嚓麻日村召集双方群众代表协商,由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茸尕布和省政协常委嘉雅等协助调解,10月27日终于达成3个协议。
  甘加公社与岗察公社的界线是:从(1)加木浪岗玛水与张俄日水会合处(即夏河、循化、同仁3县交界)起,界线逆(2)加木浪岗玛水上至与那加当泉水会合处,再从那加当泉水沿沟至(3)哈谢尔尼哈,然后至(4)哈谢尔沟口水,从哈谢尔沟口水向下与威当水会合处。从哈谢尔沟口水与威当水会合处(5)起,界线逆威当水北上至(6)唐布浪水与威当水会合处。然后离水顺山坡上至(7)唐布浪那卡。从唐布浪那卡起,界线一直绕山楞,经过(8)架羊高,(9)扎西因其那卡,(10)尕日毛因其岗毛至(11)恰日吉兰木路以下山两面(12)两个石咀相对处从山两面两个石咀相对处起,向正北方向直接对准(13)恰兰木尼哈止,界线以东以南属甘加,以西以北属岗察。
  桑科公社与多禾茂公社的界线是:(1)从万钦尼赫东南分水岭上多禾茂公社和桑科公社交界处起,经(2)克温尼哈,(3)阿日加,(4)尤布卡,(5)卓玛卡(6)克温和万欠水的会合处,再沿水到(7)卡码龙哈,沿小路经过小河到(8)直合俄麻,沿山脊上到(9)妥博果,再沿山脊而下经(10)万千吴雪麦阴坡的路后,沿路到(11)万千迪洛和玛克迪洛之间的万千河,然后到(12)智合哇来,(13)拉木基甘都,(14)资合次尔喀当(15)达热卡。这条界线的内侧归桑科公社,外侧归多禾茂公社。
  科才公社与智后茂公社的界线,双方认定克其合大山以西地区是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草场,智后茂公社同意按历史习惯将这片草场永久无偿地借给科才公社放牧,具体借牧范围:(1)从浩斗河沿草库伧围墙直至(2)三乌拉前山咀,然后沿脊至(3)龙干木尼哈。从龙干木尼哈沿山梁向扼色力方向的沟顶至(4)后,绕过沟顶沿脊而下到(5)小路,再沿小路至(6)三岔路口。然后稍转弯到(7)上地加纳日。从上地加纳日起沿山脊至(8)央忠加莫川右侧山脊后,直线向东至(9)与多禾茂交界处,再至(10)两省省界后,折向南经上克其合到(11)下克其合与塞尔龙公社交界处止,西南两边,与塞尔龙公社接壤。借牧时间:1985年底以前。为了照顾科才方面的某些具体困难,定为每年公历7月1日至8月31日两个月,1986年起,改为每年公历6月1日至7月31日两个月。这个时间,今后将不再改变。
  科才公社进入夏季草场前,智后茂公社要保护好借牧草场的春草;科才公社在放牧期间,要合理放牧,保护好智后茂公社的冬季草场。克其合大山以西借牧地区的一切草场建设(包括消灭鼠害、种植牧草等)均由智后茂公社决定进行,无偿提供科才公社享用。
  1984年1月,习仲勋、杨静仁在北京召集甘肃省、青海省负责人就甘青边界问题进行了磋商。2月,甘肃省省长陈光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登瀛、青海省副省长景生明、韩福才、省顾问委员会主任张国声、国务院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国家民委副主任黄光学等在西宁又进行了会晤,取得了一致意见,两省政府达成了《关于甘肃省夏河县与青海省泽库县、循化县、河南县有关边界问题的协议》,完全拥护中央领导关于解决甘青两省上述边界问题的指示,同意班禅副委员长主持签订的三个协议。国务院并以(84)国函字66号文作了《关于甘肃、青海两省协商解决有关边界问题》的批复。依照协议规定,双方县人民政府组成划界联合工作组进行划界、认点、栽桩。栽桩工作于1987年11月结束。
  夏河县甘加部落同青海省同仁县爪什则部落的草山界线争执1988年11月3日由阿吾太吾方面的卡尔囊才让、勒考木单、张才丹、哈吾加、哎知布、浪绕;甘加方面的热布旦、久尕、旺老、拉加交把、仁青尕藏完考、肖考尕东考、岗美才把等协商达成协议,具体界线是:
  聂多河和张俄河之间的界线,从阴面的聂多河开始到下苏夏尔和下尕克盆地的知合木沟,直线一直到尕克尔梁,从此处两百步左右的东北方面的界线一直转弯到阴面的山梁下面,再延至阴面方向的知一合尼,一直到张俄河为至。
  为了保证协议顺利贯彻执行和处理有关事项,双方还选派代表若干人,共同组成监督执行维护协议小组。
  夏河县桑科公社和青海省同仁县多哇公社的草山界线争执1954年因互赶牲畜打死过人,当时对死人问题达成过协议,作了处理,而草山界线未解决。1971年至1979年期间又发生争斗,也打死过人。由德哇仓主持,光日仓等协助调解,最后从康日沟脑给对方划了几千亩草山,问题得到解决。
  (二)碌曲县与青海省边界纠纷
  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在周可河地区的草山界线争议1960年8月由甘肃省委王秉祥、青海省委袁任远二人在西宁达成《关于朱(周)可河地区,商定仍按历史习惯由洮江县(时碌曲、玛曲两县合并名称)西仓公社和河南县塞尔龙公社按年轮流放牧》的协议(即西宁协议)。1961年7月由碌曲县委马负图和河南县委尕布龙达成口头协议,以周可河河水为界,从夏尔子滩(蒙语安拉让)的水(周可河支流)起,到克傲山(蒙语沙楚乎对面的小牙豁)止。河水西南面属河南县管辖,河水东北面属碌曲县管辖。
  1962年8月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确定,但双方认识不一致,争斗不休。1988年7月16日,河南县群众在夏尔子沟以南草场上打死碌曲县群众4人,伤6人,赶去羊1300多只,经多次会晤协商,于同年11月在西宁商谈产生了《协商处理7.16事件善后事宜的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边办主任胡培玉、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忠、省边办副主任李春发、甘南州副州长张文启、碌曲县人大主任陈克勤、县委副书记何洮芳等。纪要规定:(1)给4名死者、6名致伤群众抚恤、医疗、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12.5万元,由河南县政府分两次于1989年春节前全部给碌曲县政府付清。
  (2)核查清退牲畜问题,因双方提供的数字不一致,决定由双方州县共同组成牲畜核查处理工作组。甘南州、黄南州各确定1名副州长负责,两省边界办公室派员参加力争一月内完成。(3)行政区划界线问题,在抚恤、清退牲畜工作结束后,两省再进行协商。(4)关于“7.16”事件的侦破问题,两省公安部门另有商定,达成《甘青两省公安机关联合侦查“7.16”案件的协议》。但是,抚恤、医疗、困难补助费只付了7万元。核查牲畜结果因突破了河南县提供的401只数字,致使清退工作未能进行下去。侦查“7.16”案件的工作也未进行。1989年、1990年继续发生摩擦,双方均有人员致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碌曲县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在李恰如地区的争议1962年6月由碌曲马负图、河南县乔治国主持协商,达成了从南起毛特角合若特山顺水流入莫尔藏水至石帽山脚。沿石帽山顶,北伸至克毛山脚,以东为碌曲县所有,以西为河南县所有的协议。1962年8月,甘青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予以认定。
  碌曲县与河南县在久泽滩的争议1965年由赵相亭、稽兴龙同赵长胜、王德辉协商,议定的界线是:上面以红土牙豁为界,北边以高山两块巨石为界,下至对面南山为界,以东属碌曲县草山,以西为河南县草山。
  (三)玛曲县与青海省的边界纠纷
  玛曲县与青海省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在有关地区的争执1960年8月,西宁协议商定:(1)得柯河地区属玛沁县。(2)玛曲县同甘德县在下藏科地区的争议,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即西柯河下滩南沿),南至木拉水(即木拉寺以西之木拉沟)入黄河处为界,界西属甘德县,界东属玛曲县。(3)玛曲县同久治县在俄后滩的争执,商定俄后滩属久治县。界线北以南起第一道黄河为界,俄后滩以东界线暂以俄代河为界。至于岗个儿滩是否系俄后滩下滩,由双方工作组查清,如属俄后滩下滩,即属久治县,如非俄后滩下滩,即属玛曲县。
  1962年8月,甘青边界问题工作组在兰州召集玛曲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代表协商,声明1960年8月西宁协议对黄河湾曲部地区的边界问题解决得不够合理,经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玛曲县与玛沁县、甘德县在西柯河地区的纠纷问题,商定西柯河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以西岗周为界,界东属玛曲县,界西属玛沁县。
  (2)原属玛沁县的塔玛、窝玛、德柯三条沟仍划归玛沁县。(3)俄后滩地区,仍划给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东起俄代拉那玛、加羊码尼哈、哈木塔尼哈,再向北经马尾尼哈到德约山梁(即黄河沿的石峡)为界,形成一条椭圆形的界线,弧线以外属久治县,弧线以内属玛曲县。
  (4)为了便于放牧,1960年久治县康塞公社黄河以北紧靠玛曲县阿万仓乡的他麻然多、然尼草场,划归了玛曲县,现仍划归玛曲县。
  (5)商定下藏科乡仍回原来居住的地区,并划归甘德县管辖,由甘德县负责妥善安置。
  (6)木拉、协和强公社归玛曲县管辖,玛曲县和甘德县在木拉地区的具体界线,指定由康万庆、俄项二人负责,具体商定。
  1963年5月由玛曲县俄项、群强乡书记朱怀福、久治县因康万庆有病由康玉贵等具体协商划定了界线:黄河北面以小浪藏沟直达山峰分水为定界线,山峰分水以东为群强乡的,山峰分水以西为门堂乡的;黄河南面以浪麻公麻河水为定界线,浪麻公麻河水以下到合合曲河水以上为群强乡辖,浪麻公麻河以上为门堂乡;南起浪马尼哈直达郎美尼阿山峰为定界线,以北属群强乡,以南属久治县。哈哈分水以下为久治县的。
  玛曲县尼玛乡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在前滩的草山争执1960年8月西宁协议规定以阿盖什那休玛沟为界,但尼玛群众一直不接受。1969年又发生械斗,打死尼玛乡群众2人,由兰州军区支左办公室王晓一处理。双方各后撤十华里脱离了接触,暂时缓和了矛盾。1984年8月甘青两省人民政府在兰州召开联席会议,委托甘肃省政协副主席贡唐仓和青海省人大副主任夏茸尕布共同主持,双方代表协商达成了协议。9月初,两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协议规定:
  (1)柯生乡与尼玛乡在前滩以玛曲县通往河南县的公路和俄尔瓦斯河(即吾日哈斯河)为界,公路以北、俄尔瓦斯河以西属柯生乡。公路以南、俄尔瓦斯河以东属尼玛乡。
  (2)为增进民族团结,消除隔阂,由双方县政府主持协商,对1960年以来,双方为争草山伤、亡人员的家属应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双方互相驱赶的牲畜,应用民族传统方式予以清退;对拆毁的房屋,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1988年7月20日,柯生乡群众在后山地区打死尼玛乡群众2人。1989年6月22日又在尼玛前滩草场打死1人,抓去1人,拘禁70多天。1989年8月5日在尼玛前滩草场上双方发生冲突,打死柯生乡群众3人。
  1989年7月12日,两省、两州工作组在玛曲县协商产生了“甘青两省、州工作组第二次会晤纪要、第三次会晤纪要”及河南县公安局、玛曲县公安局关于联合侦破“六、二二”事件尕考被杀一案、拉麻被非法拘禁一案的协议。7月13日,根据纪要和协议的规定时间,玛曲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赴预定地点等候河南县办案人员并主动联系数次,但河南县终以县政府不同意为由一直没有到达,使纪要和协议未能贯彻执行。
  为了脱离接触,防止再次发生问题,为下一步协商创造条件,两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又签定了搁置“6.22”、“8.5”事件的协议,通过政府和民间渠道处理了1969、1988、1989年双方死伤人员的抚恤等问题。
  玛曲县欧拉秀玛乡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乡草山争议由河南县宁木特乡群众趁欧拉秀玛乡调整草场经营单位之机在哈拉沃日一带越界偷牧而引起的,玛曲县一直要求通过协商解决。
  二、甘南州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一)玛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玛曲县齐哈玛乡与四川省阿坝县有关乡的草场界线问题1948年齐哈玛部落与麦仓部落(麦日玛乡)因草山争执发生械斗,齐哈玛除寺院塔哇的40余户群众散居原地外,400余户群众全部被赶到黄河以北。从此,齐部落的大部分草山被麦部落占去。1954年国务院甘肃、四川、青海3省边界工作调解小组提岀:“齐哈玛搬回原地居住”的调处意见,当时因川北发生叛乱,未能搬成。1958年、1959年玛曲县也发生叛乱,一直到1960年平叛结束后,齐哈玛乡才搬回原地,但草山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致使纠纷又起。1960年9月两省在成都进行协商,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委统战部长蒙定军、中共甘南州委副书记赵子康、洮江县县长彭振江;四川省民委书记黄觉庵等4人。经过协商,形成了一致意见,产生了成都协议。根据协议规定,1961年由洮江县、阿坝县共同划定了界线。对于成都协议,齐哈玛群众一直不接受,其核心:一是没有群众代表参加,二是不但没有体现1954年3省边界工作团关于解决齐哈玛问题的处理原则,反而把齐哈玛原有草山的四分之三划给了阿坝县。一致要求重新处理,并按历史界线放牧。加之历史上造成的隔阂未除,纠纷经常不断。1973年5月发生了械斗,双方共致伤50余人,死3人。两县立即在阿坝县进行协商。甘肃方面参加会议的有省革命委员会民政组李组长,中共甘南州委副书记卢世仁,生产指挥部主任郭发永,中共玛曲县委副书记陈金祥、马福林等人;四川省有王子漠、冯冰向等5人,通过3天协商,提出了3个解决方案:(1)将齐哈玛划四川省阿坝县管辖;(2)将阿坝县的麦尔玛、求吉玛乡划归甘肃省玛曲县管辖;(3)在1954年国家原3省边界工作团调解意见和1960年成都协议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合理解决、重新划界。对于3种解决方案,两省分别作了讨论,都认为第一方案较可行,并分别报告了国务院。国务院以国发(1973)119号文件通知甘肃、四川革命委员会。通知指示:为了妥善解决玛曲县齐哈玛公社与阿坝县接壤地区的草山纠纷问题,请你们两省召开一次双方有关州、县、群众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本着团结胜利的路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充分作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基础上,拟定一个划界交接的具体协议,上报国务院审批。
  为了贯彻国务院的通知和落实两省的解决方案,甘肃省委于1973年10月在兰州举办了甘南州、玛曲县、齐哈玛公社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学习班,省委负责人亲自作工作,接见学习班全体人员11次。甘南州委又于1974年4月举办了州、县、社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学习班,历时1月之久。嗣后,州、县组成联合工作组做齐哈玛群众的动员工作,共召开各种大小会议184次,分别交谈4100多人次,但齐哈玛群众还是不愿意去四川,而且不断到中央上访。鉴于这种情况,玛曲县和甘南州都向省政府报告,齐哈玛不要再划归四川,由玛曲县在现有草场上调剂安置的意见。在此期间,省政府工作组吴思宏、胡培玉等人长时间深入齐哈玛公社,对这一地区的历史、现状、草山以及群众的意愿作了较详细的调查,提出了成都协议不完善之处。齐哈玛划归四川不符合客观事实,玛曲县调剂安置也确有困难,应在1973年两省共同提出的第三方案上,商定解决的意见。
  1975年11月,甘肃省委徐国珍在听取齐哈玛划归四川问题的汇报讲话时明确宣布,齐哈玛公社不再划归四川,由玛曲县统一调整解决草山。在这之后的几年里,齐哈玛公社既在借牧的采日玛、阿万仓公社草场上放牧,又不断在原来的放牧区放牧。并提出:因为草山尝尽了苦头,不再挤占别人的草山,要回到自己的草山放牧。1979年4月,甘肃省委派吴思宏、胡培玉等人去成都,与四川省再次协商齐哈玛草山问题,四川省参加的有郜志远、冯冰向及阿坝州有关人员,商谈一致认为:
  (1)齐哈玛与阿坝县有关社、场的草山纠纷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应该得到解决。
  (2)鉴于齐哈玛坚决不去四川,齐哈玛划归四川领导的问题不再考虑。
  (3)承认齐哈玛草场小(每只羊单位3亩左右)确有困难。
  (4)根据现状,由阿坝方面考虑给齐哈玛划一部分草场。部志远提出划10万亩。甘肃提出要求40万亩。但划多少,如何划,未能协商一致。最后决定,由两州、县进一步协商,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扩大到公社,力争解决问题。如果解决不了,两省再出面解决。
  1979年5月,甘南州、玛曲县、阿坝州、阿坝县的协商会在合作进行。甘南州、县由郭发永、胡培玉、王建业、张克甲等人参加;阿坝州、县由勒尔武等5人参加。这次协商会阿坝县以没有具体研究划一部分草山的问题提出回去汇报、给基层做工作而休会,商定9月份再谈。1980年1月,甘南州委主要领导赴阿坝州,两州委进一步交换了意见,双方一致认为:要力争早日解决问题,时间改到2月底和3月初,并请两省和中央民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指导。
  1980年3月,由中央工作组李立人、黄光学指导,两省主持的协商会在兰州召开,甘肃以黄正清、吴思宏、贾田夫等21人,四川以杨岭多吉、冯冰向、扎舍等20人参加。会议开始时,由黄光学传达了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的指示。这次会议进行了11天,取得的共同意见是:
  (1)双方承认1960年成都协议,但有缺点,执行不通。
  (2)齐哈玛的草场确有困难,双方一致认为应共同承担,共同解决。
  (3)双方共同认为齐哈玛的草山纠纷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对存在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求得解决,以利这个地区的安定团结。
  (4)初步提出一个解决方案,虽距离较大,但为下一步协商打下了基础。四川提出最多划10万亩,并申明是省委的意见,甘肃提出要划40至50万亩,中央工作组提岀四川划30万亩,甘肃调剂40万亩。双方进行一段工作,一个月以内再商定继续商谈的时间和地点。
  此次协商会议后,甘肃方面省、州与会人员陪同中央工作组于3月28日去齐哈玛察看草山、牲畜等情况,接见了500多名群众,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然后专程去成都。
  1982年6月,齐哈玛越过成都协议界线放牧。1982年7月两省在阿坝县又进行协商,甘肃有年得祥、窦述、贡唐仓、邢树义等8人,四川有乔志敏、冯冰向等8人,中央工作组有黄光学等人,会议达成了5条协议。
  (1)齐哈玛自6月以来进入麦尔玛的畜群,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于7月20日前撤回大部,7月25日前全部撤回原地。齐哈玛畜群全部撤回以前, 保留两州、县工作组,互相配合,继续做群众工作,以免发生问题。(2)下次协商会8月15日左右在兰州继续进行。双方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定为省、州、县、社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各20人左右。在未签定新的协议前,双方都应遵守成都协议有关齐哈玛问题的条款。
  (3)齐哈玛与麦尔玛社、场的草山纠纷未解决前,牧民群众和基层干部使用的小口径步枪、土枪、矛、刀等武器继续集中管理,不得随意发放。
  (4)6月16日以来,双方混牧过程中找不到的牲畜,应互相协助,积极寻找,通过各自的工作组送还失主。实在找不到的牲畜,由各自的上级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5)齐、麦两社的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本位主义,讲团结,顾大局,发扬互助精神,不利团结的话不说,不利团结的事不做,继续积极主动地保持睦邻友好关系,为协商彻底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条件。
  1982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的协商会议在兰州进行。两省共同主持,中央工作组帮助指导。甘肃省参加会议的有黄正清、吴治国、窦述、胡培玉等23人,四川省有任明道、冯冰向、卜太江等21人。经过50多天协商,提出了十几种解决方案,未取得一致意见。
  9月30日,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在北京给甘、川两省负责人做了工作,提出两省各划出25万亩草场的原则传达后,才达成了协议,产生了 “协商纪要”。
  (1)双方一致同意国务院领导在北京召集甘、川两省负责人座谈会提出的由两省各划25万亩草场,解决齐哈玛草场的原则意见。
  (2)对解决上述草场的具体地段问题,双方尚需做各自干部和群众的工作,商定暂时休会,于11月15日在成都复会,正式鉴定协议。
  (3)在正式协议未达成前,双方遵守有关协议。各级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讲团结、顾大局,发扬互助友爱精神,继续主动地保持睦邻友好关系。
  两省协商会议于1982年12月在成都召开,会议由黄光学主持。甘肃省参加会议的有王秉祥、窦述及州、县、社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共22人,四川省有何郝炬、管学思等共18人。这次会议四川方面不但推翻了在兰州提出的方案,而且提出要弄清“6月事件”。由此,商谈未能进行下去,再次休会。1983年3月,两省在成都进行了最后一次协商,根据中央有关领导的指示,两省同意各划25万亩草山给齐哈玛公社,产生了“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国务院于1983年6月以(83)国函字125号文批准了两省的报告。根据报告要求,1984年玛曲、阿坝两县组成联合工作组,到实地定点认线,连同未变动的“成都协议”中有关齐哈玛问题的界线,一并树立了界桩,四川从阿坝麦尔玛公社的多钦国营牧场姜琼麦和求吉玛公社的希洛上游3处划出了25万亩草场。玛曲县解决的20万亩于1990年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还拨出巨款,为齐哈玛群众修建一座黄河吊桥,解决了长期过黄河难的问题。至此,齐哈玛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玛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在黄河、黑河三角地带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确定:从黑河、黄河会合处向东约3公里处,在黑河的第一大弯曲部,向正南方向划界至黄河,界西属甘南州洮江县,界东属阿坝州若尔盖县。
  (二)碌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碌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在幕俄藏地区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议定:鉴于色赤卡哇(碌曲县尕儿娘)有在幕俄藏地区放牧的事实,双方确定这个地区的界线是:以夏当沟口的小山包为基点,向北至山梁,向南约6公里至小河,并沿小河向西直入黑河口处为界,界西、界北属甘南州洮江县,界东、界南属阿坝州若尔盖县。
  碌曲县同四川省若尔盖在甲秀、浪架、达摩沟、温泉沟地区的界线1960年成都协议商定:以华尔干山分水岭为界,北属洮江县,南属若尔盖县。对于上述地区的划界工作,于次年进行。
  碌曲县郎木寺乡与四川省若尔盖县红星乡群众因越界放牧引起纠纷1986年7月在郎木寺发生械斗,打伤红星乡群众9人,并赶去部分牲畜。同年11月,由甘南州工作组代表李延祥、阿坝工作组代表柯生才在合作协商,给伤员付了医疗费和误工补贴。所赶牲畜作了清退。
  (三)迭部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迭部县达拉乡同四川省若尔盖县求吉乡的边界争议经查迭部县有关资料,历史上曾发生过纠纷,经当时的土官头人协商,确定了历史习惯线:以加益核都和松道苏地为界。1983年以来,求吉乡群众不断越界放牧、开荒种地,不遵守供电合同,发生破坏供电设施等纠纷。
  迭部县多儿乡羊布村同四川省南坪县玉瓦乡的纠纷1982年因放牧发生争执,经两乡政府协商,达成了共同维持现状,不准单方面挑起纠纷,界线问题报请上级解决的临时协议。迭部县益哇乡牙子村同四川省若尔盖县然多乡木塘村的纠纷历史上发生过纠纷。1982年再次发生纠纷,经双方县、乡政府领导协商处理,此后再未发生争执。
  迭部县益哇乡当多村同四川省若尔盖县崇尔乡因放牧发生纠纷1986年4月两县副县长协商作了处理,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舟曲县与四川省的边界纠纷
  舟曲县博峪乡同四川省南坪县永和乡在杨家卡、岔路口一带对林权有争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得到解决。
  第三节地州际边界争议
  一、甘南州与武都地区边界争议
  舟曲县八楞乡林家山花园沟大队同宕昌县沙湾乡鹿川沙坝大队的纠纷
  1963年9月和1967年8月先后发生土地、草山、林权纠纷。1967年两县工作组会同争议双方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马安梁土地问题,以划界解决。界线是:东以大路为界,沿大路直达腰路与小沟交点,新修腰路一条,顺腰路向西至泄流,泄流向北至大沟底。界线以上(南)为林家山所有,界线以下(北)为鹿川所有。当年所种作物,谁种谁收,收后土地一律归划方。(2)自岩下(藏语甘二寺)土地问题。根据水土保持原则,林家山大队和鹿川大队争执区域草场不宜耕种,经商定弃耕放牧。弃耕区域是:南至大崖底,东至沙坝大沟(沙坝硝坡在内)为界;西至双花崖跟水为界;北至两水交点窖廓边硝坡三角底为界。区域内包括林家山卖给鹿川熟地10亩在内一律弃耕,作为双方牧场,地权暂不划定,待后统一划山权时再定。在地权未确定前,弃耕区内只准放牧,任何一方不准开荒种地。当年所种作物,谁种谁收,收后一律弃耕。(3)王地梁前山(藏语板尼山石汉)土地问题。林家山和沙坝为开荒种地而争。商定当年作物,谁种谁收,收后一律弃耕,作为牧场。(4)王地梁后山(藏语对玉硬干)土地问题。沙坝和林家山在花园沟大队的王地梁后山开荒争草场。根据水土保持原则,根本不宜耕种。经三方商定:东至东源梁为界;南至花园沟大沟为界(花园沟熟地继续耕种);西至大石头咀为界;北至土地梁(原有熟地以下)为界。当年作物谁种谁收,收后全部弃耕,作为牧场,任何一方不准再开荒种地。(5)拾柴取草问题。鹿川大队在林家山拾柴取草问题,仍按旧规旧例办事。
  舟曲县八楞乡花园沟大队与武都县坪牙乡俄尔村的林权、地界纠纷1985年9月由两县副县长何世昌、白云升主持,争议双方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协商,产生了纪要:(1)双方经营的林区(国有林)以端沟(又叫顺沟)东梁至梁下小沟为界,以西由舟曲县经营,以东由武都县经营。前山和其余地方维持现状。
  (2)双方未经县林业部门批准,都不能任意在国有林区乱砍滥伐、破坏森林。
  (3)双方林业部门应在自己的经营区设立检查站。(4)俄尔村今后拉木料应走山神爷梁的老路,不准走扎多路。(5)菜子坪一带已种植的土地,应在遵重现实、互谅互让、加强团结的基础上维持现状,今后不准扩大耕地面积和再开荒地。
  二、甘南州与定西地区边界争议
  1980年前后,迭部县和岷县在三岔门地区发生了草山争执。1985年由副省长年得祥主持,先后在兰州、临洮协商,在双方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出了省政府的调处意见,产生了商谈会议纪要:
  (1)岷县秦许乡与迭部县腊子口乡在五股子梁至沙玛多玛山梁接壤地段,基于双方行政区划图的界线划法一致,现为两县行政区划界线,线南属迭部县,线北属岷县。(2)三岔门地区的森林权属,一律维持现状,由岷县马烨国营林场实行管理。(3)确定三岔门地区的二沟聚松浪哇草山为迭部县腊子口乡长期使用的放牧草场。其具体界线走向是:南从五股子梁三角点(3684.0)高程起,沿梁向东北折向奶尖(3644)高程。经(3508)、(3578)高程继续沿梁向西北,再折向西,顺坡而下过河湾向南沿梁而上,经3266高程,再沿梁偏西南接沙玛多玛(3872)高程止,总面积约6万亩,其中森林面积4万亩,草山面积2万亩。
  1990年6月,岷县有关乡和迭部县又在八路口地区发生纠纷,岷县群众拆毁了迭部县牧场的房屋,砸坏了部分生活用具及医疗器械。迭部县群众拆毁了岷县建房的地基。7月份两地、州在岷县协商期间,双方又发生打架,打死岷县群众1人,致使商谈未能进行下去。
  三、甘南州与临夏州边界争议
  夏河县、卓尼县同临夏州有关县的边界线历史上以二十四关为界,但对此有异议。1987年,夏河县清水乡群众和临夏县马集乡群众在土门关因放牧引起打架,打死马集乡群众1人。对于打架问题虽经多次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没有得到解决。
  临潭县同康乐县对莲花山有争议。临潭县八角乡在莲花山历来住有两个行政村、10余个自然村,有农户185户,土地1900亩,还设有莲花山林场。
  第四节州内县际边界争议
  夏河县美武部落同卓尼县北山部落草山纠纷共和国建立前,双方争斗10多年,死亡50余人,损失牲畜、财产不计其数。虽经国民党政府多次调解,但因官员居中受贿偏袒,不但问题未能解决,而且事态逐年扩大,愈演愈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双方群众亦要求解决。甘肃省人民政府派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组会同夏河、卓尼两县政府调解。由省民委工作组长王如东、卓尼行委副主任赵毓文、夏河工委张国权及有关人士、双方代表共32人组成调解委员会,王如东任主任。本着民族团结、互谅互让、牲畜必须有草吃的原则,于1951年12月18日在临潭旧城(今城关镇)调解作出如下决定:
  草山部分:(1)从黄梅鹿沿公路以东、尕巴山以下的草原及由上惹鲁扎萨端西北到香水道沟口再顺罗桑之骨东边的水渠往北延伸到岔巴与上下力加的原界以北、以东原来所有的草原均归美武所有。(2)从上惹扎萨起西南的香水多儿港、香水卡及由香水山西北经香水道沟口顺罗桑之骨东边的水渠往北延伸到岔巴与上下力加的原界,以南以西所有原来的草原均归卓尼北山所有。(3)其余地区仍照原界不动。(4)该地区内的森林除公有林外,地归谁属,林也归谁所有。
  损失部分:根据西北民族事务委员会首届会议决定:“对反动统治阶级遗留给各民族的许多旧纠纷一笔勾销”的指示,共和国建立前双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均不予赔偿。为了消除纠葛,亲密团结,双方制定了共同遵守的7条公约。但是纠纷还是不断。1981年由州工作组洪庭瑞、张添信、杨丹珠、李中兴,夏河万德卡、班智达,卓尼县刘肇雄、杨积德、景丹珠共同主持,邀请省人大副主任杨复兴、省政协常委贡唐仓及各民族宗教人士,会同争议双方代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牛江西从哲龙克卡以北为阳山属夏河。但为了卓尼畜群过往,夏河不准从道的然卡水以上扎帐篷。下至擦拉可中间水沟上半片,南至牛江河为界,北至山梁为界划归夏河所有。牛江阳山从擦拉可中间水沟下半片起,东至旁吾依九,北到阳山梁,南至牛江河为界,划归卓尼所有。
  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草山纠纷旷日持久约数十年,双方争斗频繁,损失亦不少。
  首次协议是1963年8月,由州工作组李延祥、赵绍武会同碌曲县田举柏、索南木,夏河县次知木、杨佐清等人协商达成的。协商规定界线是:北从浪哇章保的左岭以北以及堆西河以西的全部阴山为玛艾的草山,浪哇章保右岭以南以及堆西河以东的全部阳山为牙利吉的草山。但为了照顾牙利吉方面的自然条件及实际困难,在不妨碍玛艾安排生产的原则下,玛艾同意牙利吉的牲畜可以过河在堆吉滩至九头山对面一带放牧。
  第2次协议是1964年6月,由州工作组辛风辉、郭锦华,夏河县代表次知木、丁炳林,碌曲县代表田举柏及牙利吉代表杨佐清、玛艾代表索南木共同认为,历史界线是清楚的。其界线是: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堆吉河西兰木河的交叉处为界。但以往尼玛龙群众通过亲朋关系,在加格西兰木草山零星放牧过。1962年以来,由于双方没有及时解决,便引起该地纠纷。最后共同认定:西兰木确系玛艾草山。但考虑到尼玛龙草山较窄的实际困难,玛艾同意尼玛龙在西兰木沟放牧2000只羊以及放牧人员随带的骑、驮、奶牛,西兰木沟口以界限为准,双方不得越界放牧。但在放牧季节前,双方必须商量,统一安排日进日出交叉放牧。
  第3次协议是1967年7月,由卢世仁、庞俊茂、杨道尕及黄旦增、赵进德、稽兴龙等人签订的。这次协议是在1963年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东风公社(玛艾乡)九头山对面高盖石布梁以下至冉高老的阴山一带和自冉高老以下沿坡跟大路至走青增沟小路边旱獭洞向东沿垒草坡为界至堆吉河边大山尖脚下,以西的滩借给牙利吉放牧。
  第4次协议是1973年再次发生纠纷后,于1974年6月,由杨应忠、王建业、赵建基、赵学清、解广田、张学文、达延礼及双方群众代表共同商定的。由州委杨应忠主持,两县、社负责人及双方群众代表参加,在1963、1964、1967年三次协议的基础上,调整了放牧区域。具体界线是:玛艾公社将冉高老以上及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借给尼玛龙放牧,冉高老以下原由尼玛龙借用的草山归还给玛艾;尼玛龙将所属的得合西沟口座向右梁山咀以上达木那柔得合西哈兰木、龙哇掌保以沟脑沿梁借给玛艾放牧,双方在借牧地区阴、阳山均不驻扎帐房;尼玛龙在西兰木沟放牧的2000只羊不再继续放牧。关于西兰木草山的界线,仍应维持1964年协议“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得吉河西兰木河交叉处为界”。
  第5次协议根据双方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州委、州政府邀请省政协常委、佛协副会长贡唐仓主持,两县县委、政府委托德哇仓、堪布仓、参巴哇、龙加仓协助调解,于1982年9月达成协议。将1974年协议中牙利吉公社借给玛艾公社放牧的达木那柔得合西哈兰木隆哇掌堡和玛艾公社借给牙利吉公社放牧的冉高老以上至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进行兑换;牙利吉公社的得合西沟和玛艾公社的吉格尔沟、冉高老沟进行兑换;玛艾公社的德吉滩科松社东北侧和牙利吉公社的卡哈更宁傲、卡达鲁沟进行兑换,其具体界线是:
  1.阳山方面以得合西沟和果尔格沟中间的山梁为界。山梁西北侧划归玛艾公社放牧;山梁东南侧仍属牙利吉公社放牧。2.阴山方面以果尔格山大石咀对直阴山果尔格石卜浪座向右岭第一条小沟的座向左岭沿加尕玛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吉格尔沟脑,此界线以东划归牙利吉公社放牧,以西仍属玛艾公社放牧。再顺吉格尔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到德吉滩科才公路和九头山大路交叉处,并沿科才公路下至达老知合斜尕玛为止。此界线东北方向划归牙利吉公社放牧,西南方向仍属玛艾公社放牧。3.以达老知合斜尕玛沟口对直知合更什布傲的大石咀,再沿知合更山梁到卡达鲁沟座向左梁山梁对直阴山龙金那卡,此界以南划归玛艾公社放牧,以北仍属牙利吉公社放牧。德吉滩科才公路两旁双方不得驻扎帐篷。西南木沟草山界线,仍应维持1974年协议,即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
  夏河县麦西乡与碌曲县阿拉乡草山纠纷1963年8月由州工作组李延祥、赵绍武会同夏河县来布甲、次知木,碌曲县田举柏、王纪云协商达成协议:周老沟属麦西吉咱黄日,日合老沟阳山的才公玛以上划归阿拉吉咱乃日;鲁乃合沟阳山的夏米合藏为麦西管辖,阴山那吾鲁为阿拉管辖。1984年10月,由争议双方邀请,州、县政府同意,由普化甲、希日布等6人第二次作了调解,取得了一致意见:1963年8月协议中的周老沟不动;双方按过去的历史习惯界线放牧。对此,州政府以州政发(84)138号文作了正式批复。1985年后,双方对协议理解不一致,又发生纠纷,于1986年再次发生草山之争,麦西吉咱黄日群众打死阿拉吉咱乃日群众一人,双方致伤多人,使问题恶化。州委、州政府指示州公安处、州边界办联合调查处理。州工作组在査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向州政府提岀了裁决处理意见报告。
  1.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和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在周老沟的草山之争,根据1963年、1984年协议有争议的周老沟给双方各划定二分之一,即周老沟尕岗玛的北侧山梁和周老牙热的北侧山梁为划定界线,界线以南为吉咱乃日放牧,界线以北为吉咱黄日放牧。2.双方均承认日洛沟才公玛草场不是争议区,也承认是美西乡麦加村草场。故此,1963年协议中,划给吉咱乃日的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草山,仍归属麦西。3.1986年双方因草山之争,聚众械斗中,开枪打死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完得贡,责成夏河县公安局查清凶手,绳之以法,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生活安排工作。4.双方必须负责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做细致的工作,宣传好本裁决,要求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本裁定,将依法处理。
  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1987)104号文批转了州公安处、州边界办公室《关于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调处意见的报告》。麦西吉咱黄日群众不执行州政府裁决。1989年又引起纠纷,打伤吉咱乃日群众25人。事发后,州政府副州长敏政带领公安、边界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处理,提出了3条决定:
  1.执行1987年州政府裁定;2.由公安部门查清这次事件的组织策划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由吉咱黄日支付给吉咱乃日伤员医疗费6000元。医疗费6000元已付,其余条款均未落实,吉咱乃日意见很大。
  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草山争议1983年1月由民间调处达成协议:
  1.关于龙尕的问题,按1958年前不变。2.阿拉五部落在龙茶无放牧饮水权。3.麦西六部落在龙尕亦无放牧饮水权。如在此放牧,阿拉有权管理水草。4.阿拉的1头牛、尕口的11头牛均不赔偿。5.按以上协议解决,阿拉五部落和尕口的群众均无意见,麦西、阿拉两公社也同意以上解决办法。
  碌曲县阿拉与夏河县麦西的草山之争1983年9月由州工作组马文杰、黄加老同夏河县裴珍瑞、碌曲县尕考及卓尼、加门关、下巴沟等民间人士共同调解达成协议。
  1.按历史习惯放牧,龙克尔沟归尕口生产队。2.阿拉公社博拉队、吾乎扎队、牙日队、加吾岗队、巴尔扎和田多大队的玛尕队、久欠队、立池队及麦西的其它队不得进入龙克尔沟放牧。3.以往双方互赶的牲畜不作清退。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83)75号文批转了《关于夏河县麦西公社与碌曲县阿拉公社在龙克尔沟草山问题协议书》。卓尼县申藏乡与临潭县城关镇土地纠纷双方相邻部分生产队于1962年、1970年曾发生龃龉,1972年播种时又发生了抢种地、抢翻地和拉牛问题。双方社队协商未达成协议,卓尼、临潭两县政府于1972年6月协商达成协议,按具体地块划了界。州生产指挥部以州革发(72)124号文连同协议一并作了批复。
  临潭县古战公社与卓尼县阿子滩公社的草山争议发生于1976年,争议双方大队及时作了调处。(1)达尕生产队承认沙古草山所有权属卓洛巴生产队。卓洛巴生产队按照历史习惯放牧,保证达尕生产队的牲畜在沙古草山上永远放牧。(2)双方对草山有保护、培育、建设之责。严禁开荒种地、挖生灰、挖药材和其它建设。
  卓尼县木耳公社与迭部县卡巴公社草山纠纷1981年由州人民政府工作组王占彪、杨占清等人协同两县作了调处。协议阐明:卓尼县木耳公社吾固大队与迭部县卡巴公社尼欠大队因尼尕玛、尼玛沟、业作沟的草山争议,根据州人民政府1964年绘制的《行政区域图》及历史上形成的习惯线,应以扎利克卡山梁为界,南端属迭部县,北端属卓尼县。但是卡巴公社、电尕公社在尼尕沟、尼玛沟、浦路沟、业作沟有较长的放牧习惯,按历史习惯继续放牧,不收山价。迭部放牧范围是尼尕沟、尼玛沟、合口以上浦路沟,业作沟合口处以上。
  夏河县科才公社与碌曲县玛艾公社草山边界争议始于1964年。当时,两社书记及几位群众达成协议,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和当时的形势,红科群众意见很大,争执没有停止。1981年州人民政府派才项、马忠才、堪布仓等人会同争议双方代表协商,邀请贡唐仓协助对1964年协议作了修改和补充,解决了这一争议。
  1.在曲乃河沟的正式草山界线,阳山以酒木耳让的水为界,阴山以酒木耳让的水正对面山梁为界,双方的帐圈及畜群不能越过这个界线。2.从实际出发,按照实际放牧习惯和需要,双方的牲畜可适当越过正式草山界线吃草。例如红科大队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酒木耳岗高和阴山的相龙秀玛,科才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那高老的阴山的它热龙。1983年州政府以州政发(83)027号文批准执行。之后,红科要求改动第二条,经州政府研究征求贡唐仓的意见,不宜改动。州政府以州政发(86)65号文作了通知。
  卓尼县阿子滩公社与临潭县术布公社治理水患纠纷双方因治理洮河水患问题于1954年发生纠纷,订立过协议并一直遵守。1981年冬又因治河发生纠纷。1982年两县政府会同争议双方代表在原协议的基础上作了协商处理。
  1-1954年协议曾在历史上一直起积极作用,今后仍然生效,共同遵守。2.准许双方治河、护地、护村,其具体办法是:玉古队将接原坝的小咀头,从延伸尖端直径向内削5米,石砌底宽以5市尺为准,从原坝缝中自然生长的柳树为筑坝外边,取直线接下川地边新栽树,枯树为坝的中心点;牙关队应从上地边沿倒下的大杨树至下才那两棵树中间取直线修筑河堤,燕麦地头由玉古切除。州人民政府以(83)028号文作了批复。
  夏河县美仁公社与卓尼县康多公社边界纠纷1981年7月,夏河县美仁公社德合茂大队同卓尼县康多公社围子队因德合茂拆除了围子队修建的马圈发生了纠纷,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复兴、省佛协副会长贡唐仓调处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在上级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划定两县正式界线前,双方遵守原来的放牧习惯。为免除双方再发生争执,围子队在未划定正式界线前在原修建马圈的地方不再修建马圈等。德合茂队对拆毁围子队马圈付给损失费300元。
  1987年又因放牧,围子队拆毁了德合茂队达昂代的帐房,引发了纠纷。先后两县协商两次未能得到解决。同年12月由州政府副州长郭念刚会同两县政府,吸收双方群众代表参加调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1989年由州边界办会同两县,在原工作基础上作了调处,达成了如下协议:
  1.由杨复兴、贡唐仓调处达成的协议坚决要贯彻执行。2.红仓齐高以东为尼玛和围子同时使用的冬窝子,今后仍为尼玛和围子同时使用的冬窝子,按历史习惯每年于阴历九月二十五日后进入,不能越红仓齐高。3.原尼玛村冬窝子搬回10至15户人家。4.围子群众割破的帐房折价赔偿600元,罚款1000元。当强队赶围子村的10头牛,如数退原牛;折价600元,赔偿畜产品。
  临潭县长川乡与卓尼县申藏乡采矿纠纷12.1988年临潭县长川乡部分群众与卓尼县申藏乡小沟队因采锑矿发生纠纷。小沟群众说,锑矿点在我们村跟前,长川人无权开采。长川群众说,小沟一带是我们长川人开发的地方,古今都在这里放牧,开采锑矿理所当然。对此,两县政府协商两次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同年11月由副州长郭念刚会同两县政府代表协商。鉴于卓、临两县历史形成的特殊性,一些地区、村庄接壤紧,加上互相插花居住和历史上多次分合的实际,提出了3条处理意见:
  1.卓尼县申藏乡与临潭县长川乡各自现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是长期演变形成的,双方是明确的,因而群众也是熟悉的,没有必要再重新划界。2.大沟、小沟是卓尼县申藏乡小沟,西当二村与临潭县长川乡长川、塔那、初尼尕布3村的共牧区,两县对此不持异议,这也是历史演化形成的。双方群众历来承认并遵守。对这一历史事实,现在仍应充分尊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3.开采锑矿,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双方要对各自的群众进行组织管理,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具体开采办法按《矿产资源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卓尼县卡车乡与临潭县术布乡草山纠纷1990年8月因放牧发生打架,沙地村群众打伤卓洛村群众32人,并赶了50余头牛。两县通过协商做工作稳住了群众情绪,控制了事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夏河县加门关乡与卓尼县完冒乡草山纠纷1954年《日扎、沙冒草山纠纷调解书》规定:沙冒部落的草山,沙冒沟的拉郎沟口和龙锐沟口往西北至卡尼克奥,经双方协议,由日扎设棚放牧;在上述草山界线内,日扎放牧帐篷为16顶,每年日扎交付酥油68斤(藏区通用秤);日扎不准增加帐篷,也不准短欠酥油;沙冒不准增加酥油,也不准收回草山。1979年发生纠纷。8月份,州革委会重申了1954年协议。9月份发生麻木索南群众抓了沙冒多大队6名群众的问题。11月,州革委会召集两县、社、大队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1980年州人民政府再次重申了1954年协议,对抓人问题作了处理决定。但沙冒群众不接受,并将畜群、帐房搬到麻木索南冬窝子引起械斗,双方均有人员伤亡(死亡5人,重伤13人)。1984年8月州人民政府委托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丹珠、政协委员热旦加木措、夏河县政协主席堪布仓,邀请卓尼、碌曲县有关人士同争执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调解书:
  1.双方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1954年的《日扎、沙冒草山纠纷调解书》,中所有规定;2.麻木索南大队每年给沙冒大队按1954年调解书规定的藏区通用秤的68斤(现式秤170斤)酥油,以往25年所欠酥油于1984年底全部交清。今后每年古历十月一日前,由加门关寺院负责收集68斤酥油继续给沙冒寺院交清。3.1980年“9.2”械斗中,沙冒大队拿去麻木索南大队的6顶半帐篷归还原物。沙冒大队给麻木索南大队50元以赔礼。日扎的房子于1985年古历2月15日拆完。互相造成的损失,再不作问题论处。4.麻木索南大队拿出3300元人民币给沙冒大队,作为械斗中死亡人员的安家费,因为沙冒占理。在历次械斗中发生的双方人员死伤问题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再不作问题论处。
  制定本协议后,如果双方有纠纷矛盾和违犯者,罚款5000元。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84)99号文件作了“关于卓尼县沙冒与夏河县日扎草山问题调解书”的批复。
  临潭县长川乡与卓尼县恰盖乡边界纠纷临潭县长川乡同卓尼县恰盖乡
  1983年因拾柴、赶牛引起边界纠纷,州人民政府随即作出决定:
  1.按两县协商的时间,9月10日以前,长川公社必须把所扣的10头牛如数交送给恰盖公社;恰盖方面要对送牛的人热情接待,是哪一级不同意交牛,由哪一级负责。2.长川、恰盖两社仍应沿用历史习惯放牧的办法,不宜重新划草山界线,重新划界不利于团结。3.长川群众历来就有在恰盖拾烧柴的习惯,仍应按习惯进沟拾柴,但只能在三个不准破坏的前提下拾柴。即:一不破坏森林,二不践踏冬季草场,三不挖树根。只能拾枝、梢头柴。为了解决拾柴牲畜进沟吃草问题,恰盖公社可在土桥大队的冬季草场划出一定范围的拉柴牲畜吃草的地方,以免到处践踏冬季草场。但每户只跟一头拉柴牲畜。4.过去已发生的一些问题,不再追究。7月25日恰盖群众罚了长川群众的42元钱,也不退还了。因这两次赶去恰盖的牲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今后应教育恰盖群众不能随便给长川群众罚款并没收拾柴工具。如拾柴群众有破坏森林行为,应由森林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没,不能由群众乱罚没。5.不要把边界纠纷列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要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不要轻易定什么抢劫案。6.恰盖女放牧员被打,造成死胎问题,不要和这次纠纷缠在一起,应放一段时间。如问题严重,再由两县公安部门调查处理。7.临潭、卓尼两县要分别教育各自公社的群众,消除对立情绪,不要集结群众,不要械斗,不要搞什么护村,也不要上访。8.要解决这次发生的纠纷,关键是县社领导思想要通,这样群众工作就好做了。在调处纠纷中间,哪个县出了问题,要追究哪个县的责任。州委、州政府要求两县一定要贯彻执行,不能使纠纷久拖不决。
  由于两县认真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几条意见,这一纠纷很快消除。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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