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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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46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大工作
分类号: D674.2
页数: 6
页码: 1087-1092
摘要: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关键词: 地方政治 人大工作

内容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州八届人大常委会时,仅仅是初步依法行使决定权,通过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计划、财政等报告,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治安等问题进行审议、检查,作出决议、决定。州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加强了行使决定权的工作。1985年后半年针对农村和城镇赌博及贩毒、吸毒严重的情况,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和城镇赌博及贩毒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严禁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烟毒和赌博活动的决定》,并由州政府发布公告,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查禁工作。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1986年8、9月间,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小组,到临潭、舟曲、迭部3县的9个乡、镇,对当年土地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不珍惜土地,不少地方存在乱批乱占耕地,多占抢占和私自兑换、转让宅基地等严重违犯土地管理法的问题,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议》,要求在全州范围内,认真搞好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清查和处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土地。
  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健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决议》,对健全自治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针对自治州野生动物和药材资源破坏严重的问题,在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这一情况汇报后,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议》和《关于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决议》,对自治州境内野生动物的依法保护和药材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监督权
  法律监督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自治州内的遵守和执行,州八、九、十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逐步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加强了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1980年以来,重点检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30多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州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用五年时间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定从1985年起到1990年,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向州内全体公民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与群众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常识教育任务,并把普法的重点对象放在干部和青少年身上。1990年底在36.58万名普法对象中,投入普法学习的有32万多人,占普法对象的90%。针对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问题,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代表视察森林法的实施情况,在重点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森林法情况的汇报,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决议》。州政府按照全州实际,制定公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时加强林政管理,狠刹毁林歪风。此外,州人大常委会还经常组织视察组,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食品卫生法、婚姻法、草原法、行政诉讼法、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198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州人大常委会及时印制了藏、汉两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自治条例》三个法律、法规合订本共14500册,分发到州、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及州十届人大每个代表。1990年,州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两次到全州7个县的部分乡、村及州级有关单位, 就学习、宣传、实施自治条例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工作监督州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监督,审议、决定州内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的重大事项。州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在多次会议上,分别就财税、物价、基建、信贷大检查情况,清理整顿公司情况,植树造林、发展畜牧、扶贫救灾、乡镇企业、审计监督、工业生产、水利电力设施管理等情况,为农牧业服务以及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情况,听取州人民政府的汇报,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围绕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加强监督。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查处贪污、受贿等大案要案和贯彻“两高通告”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审议时,在不干涉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原则下,对一些具体案件中的执法问题提出了质疑,还对个别县检察院査处经济犯罪案件不力提出批评。
  围绕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监督。社会治安一直是全州各族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多次听取州公、检、法部门的工作汇报。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州政府关于当前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整顿社会治安问题的决定,要求对公、检、法部门自身首先进行整顿。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对整顿社会治安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州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多次就社会治安、“严打”斗争、贩毒吸毒和赌博活动、凶杀案件等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还就物价、“扫黄”、除“六害”、待业青年安置、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野生药材和珍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情况等进行调査,听取汇报,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1988年12月,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物价管理情况的汇报,委员们在审议中要求州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物价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哄抬物价。对委员们提出的一些部门、单位违犯物价政策的具体问题,州人民政府及时进行査处,并将查处结果在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了汇报。
  围绕科教文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学、捐资助学,解决“一无两有”(一无:无危房;两有:有教室、有课桌)的情况报告,要求州、县、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州委、州政府关于发展教育的两个“决定”,保证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效益,取信于民。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州藏族中等教育的情况汇报时,委员会就进一步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设施、严格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完善中等教育结构、拓宽少数民族理工科人才和农牧区实用技术人才培养渠道等提出意见和建议。1989年12月,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州第一次藏语文工作座谈会,号召全州各族干部群众认真扎实地开展学习藏语文的活动。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科技事业发展及主要科研成果应用情况的汇报,在审议中,委员们要求州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科技投资,稳定科技队伍,重视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围绕甘南经济发展的总目标,立足资源优势,把人、财、物集中投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州人大常委会在多次会议上,就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农牧区群众防病治病、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爱国卫生运动、继承发展藏医药事业、计划生育和儿童计划免疫等情况,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的报告。在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民族体育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人事任免权
  从州八届人大常委会到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州人大常委会部门负责人、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共299人次。其中:州八届人大常委会任免45人次,州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免172人次,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至第十八次会议任免82人次。在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既坚持了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又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理。
  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作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把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的任命,由以前的举手表决方式改为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这样,使依法任免干部进一步民主化,更能充分表达委员们的意愿和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制定条例
  (一)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0年12月11日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以后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于同年12月15日召开全州民族立法工作会议。1981年4月下旬,草拟出《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初稿)》, 在小范围内讨论后,修改为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县和州级县以上单位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州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专门进行讨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又作了认真修改。最后,经州民族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修改为《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提请1981年10月召开的州八届人大三次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因当时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尚未发布,一些政策性问题不明确,故搁置了一段时间。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后,继续讨论修改,直至1989年8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即呈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批。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198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经历8年多时间先后易稿20次。
  (二)单行条例
  在制定自治条例的同时,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单行条例。州人大常委会1982年5月29日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试行工作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关于做好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规定》,并作出决定,由州人民政府公布试行。1983年7月,州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制订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制订甘南藏族自治州兽医工作条例的决议》。
  1989年5月,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补充规定(草案)》,决定由州人民政府以行政法规公布试行;1989年5月,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并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27日第十次会议批准,州十届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0月27日公布施行。
  三、指导县乡(社)选举
  1980年至1990年,自治州县乡(社)共举行4次选举。为了指导县乡(社)搞好选举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在每次选举前,都及时成立选举委员会及办公室。1980年在第一次直接选举时,州人大常委会首先在玛曲县进行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并通过《甘南藏族自治州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草案)》,保证各县社选举的成功。在第二次县社选举中,还在全州各县普遍开展“社改乡”建立乡政权的工作。通过这次选举,全州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都统一改称为乡(镇)人民政府。1989年底到1990年初举行第4次县乡换届选举,在此次选举中,全州108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都选举设立主席团常务主席,建立乡 (镇)级人大工作机构。四、议(提)案办理
  自八届人大一次会议至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民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意见、建议共计1127件,其内容主要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交通能源、草原、林业、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分别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凡议案或意见、建议办理完毕,即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代表意见或建议被采纳、问题已得到解决、正在解决或准备列入计划解决和暂时不能解决的,都在下次例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议案办理情况,作到件件有着落。
  五、人民代表联络工作
  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渠道,州人大常委会设置代表联络委员会,建立工作制度,制定联系人民代表的试行办法。到1990年底,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别走访代表233人(次),召开代表座谈会54次。同时,组织代表积极参加会外各种社会活动。
  六、信访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设立后,重视信访工作,配备了工作人员,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常亲自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信访登记、编号、内容摘要、领导阅批、转办、催办、归档及主任接待日等制度。到1990年底,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589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8人(次)。对这些来信来访,州人大常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和催办,基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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