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计划生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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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4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方计划生育法规
分类号: C922.42
页数: 3
页码: 1059-1061
摘要: 1980年以来,州委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书记和副州长以及州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分别带领工作人员赴青海、四川、云南、贵州及省内少数民族地方考察人口状况和计划生育情况,经过一年的调查研究,结合甘南少数民族的地区特点,结合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制定了甘南州计划生育政策。
关键词: 人口地理 计划生育

内容

1980年以来,州委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书记和副州长以及州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分别带领工作人员赴青海、四川、云南、贵州及省内少数民族地方考察人口状况和计划生育情况,经过一年的调查研究,结合甘南少数民族的地区特点,结合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制定了甘南州计划生育政策。
  经过省计生委、有关专家、教授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反复论证,甘南州在1981年首次提出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定。主张按照甘南不同经济、自然地理条件和人口增长情况,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一、二、三”生育政策。(1)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藏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2)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农牧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在此类乡、村中,又区别两种情况,即在人口稠密、地少人多的地方,一对夫妇也应只生一个孩子;在山大沟深、地广人稀、劳力不足、交通不便、医疗卫生条件差的乡、村,一对夫妇生育指标可放宽到两个。(3)牧区(碌、玛、夏)和舟曲县的拱坝、铁坝、大年、插岗,迭部县的卡坝、阿夏、尼傲、达拉乡的藏族群众,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三个。上述“一、二、三”具体生育政策,受到1982年在甘南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人口问题理论会代表的肯定和赞赏。认为甘南的“一、二、三”政策,既符合国家关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的精神,符合人口规律,也符合自治州的实际;既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有利于少数民族有计划的增长人口,提高人口素质。1982年5月29日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州政府于1982年6月16日正式颁布实施了《甘南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标志着全州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照顾生育二胎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人口政策和《宪法》、《婚姻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甘南藏族自治州结合实际,制订照顾性生育二胎的具体规定。在甘南居住的东乡、裕固、保安族及蒙古、撒拉、哈萨克等少数民族,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可以安排生育二胎,禁止生育三胎;这一条与以前的实施办法不同的是扩大到除藏族以外的其它在甘南居住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而《实施办法》内规定的二胎生育在城镇只限定在藏族内,补充规定则扩大到除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
  对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妇给予生二胎的照顾,并规定了16个条件,严格审批制度。其具体审批手续为:
  凡符合甘南州计划生育补充规定的条件之一.照顾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妇,第一个孩子满4周岁,经夫妇双方申请,所在单位和乡镇群众评议通过,报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按计划生育二胎生育卡片。未经报批生育者,仍按计划外生育对待。凡申请参加病残检査的儿童,必须年满4周岁以上,其母未怀孕,才能向本单位、乡、镇申请填报“病残儿童健康检查表”,附上被检查儿童脱帽全身近期2寸照片一张,持夫妇双方申请,单位、乡、镇签注意见,单位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审核签章后,由计划生育专干将申请表集中送州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州、县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联合会诊鉴定,进行全面体检,再由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给“病残照顾二胎生育卡片”,可以按计划生育二胎执行。
  凡符合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文件公布之前已生育,并按计划外生育处罚者,经夫妇双方申请,单位审核属实,群众评议,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停止处罚,并报当地计生委备查。
  第一个孩子已领了独生子女证、保健费,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夫妇双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又申请生育二胎的,要退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取消一切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方可办理二胎生育手续,否则不予批准二胎生育。
  1990年9月20日,甘南州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州政府报告停止执行甘南州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符合16个条件之一者允许生第二胎的规定。其理由是:根据当前严峻的人口形势,省委、省政府要求在计划生育政策上从严掌握的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要求,州人民政府1986年4月1日以州政发[85]19号文件《批转州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已不适应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宣布停止执行。
  州政府重申,各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等计划生育法规,凡与《条例》、《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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