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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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42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民族工作
分类号: D633
页数: 8
页码: 1017-1024
摘要: 甘南是个多民族地区,从远古起这里就是氐、羌人活动的中心。秦汉以后,鲜卑、吐谷浑、吐蕃等民族曾在这里纵横驰骋,建立过大小不等、时间长短不一的政权。延及元、明、清三朝,蒙古族、回族、汉族相继形成发展。全州现有藏、汉、回、土、蒙古等24个民族。
关键词: 民族工作 民族事务

内容

甘南是个多民族地区,从远古起这里就是氐、羌人活动的中心。秦汉以后,鲜卑、吐谷浑、吐蕃等民族曾在这里纵横驰骋,建立过大小不等、时间长短不一的政权。延及元、明、清三朝,蒙古族、回族、汉族相继形成发展。全州现有藏、汉、回、土、蒙古等24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各民族相互影响,虽然有斗争、有分歧,但仍以和睦共处为主线,各民族都为开拓发展甘南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和剥削,各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团结友爱,共同发展,建立了“谁也离不开谁”的新型民族关系。特别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处理民族内部事务,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第一节管理机构
  战国末,秦昭王二十八年(公元前279年)置陇西郡后,即在羌人聚居地置羌道县于今舟曲县境。
  汉宣帝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置金城属国,由都尉负责治理内附的少数民族,临洮为南部都尉所在地。汉章帝建初二年(77年)车骑将军马防迁南部都尉于索西城(今岷县梅川),顺帝阳嘉二年(133年)洮西尽复,防子马贤于秦临洮故县设临洮郡、县及陇西南部都尉。朝廷专设管理西羌军务的护羌校尉,在甘南境内设立其分支机构陇西南部都尉。东汉建武九年(33年)曾设护羌校尉直至西晋初年。
  元宪宗三年(1253年)设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隶属宣政院,洮州元帅府由达鲁花赤贴木儿不花坐镇。元文宗至顺二年(1331年)二月,立广教总管府,以掌僧尼之事。其中陕西诸路广教总管府,管理洮州等处宗教事务。
  明清时,实行土司、僧纲制度,利用当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管理藏族部落民众,实行政教合一政策。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设蒙藏委员会,具体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1953年建州,甘南属临夏专区管辖。1949年10月即成立临夏专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牙含章任主任,具体处理民族事务。1953年甘南工委统战部下设民族宗教事务科。1963年,设甘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处,编制5人。夏河县、卓尼县分别设立民族宗教事务科。1978年恢复州民族宗教事务处,1979年7月州民族宗教事务处更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设秘书科、宗教科、民族科、藏胞接待办公室。全州7县也分别设有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州、县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机构。第二节民族政策
  一、历代民族政策
  秦汉时,中央王朝所及的地方官吏和豪族地主经常抢掠羌人为奴婢,任意征发徭役,激起羌人多次反抗。护羌校尉多采取“长矛挟胁,白刃加颈”残酷镇压。北魏占据河陇后,尊重“五方之民各有真性”的民风民俗,实行“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方略,开发河陇,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吐蕃时,洮河以西尽为其地,强迫被征服者改着吐蕃服,说蕃语,驱使各族壮丁随军供役,这就使不少羌氐、吐谷浑、汉人同化于吐蕃。与此同时,唐蕃交流、贸易互市得到相应的发展,“洮岷大道”往返商旅络绎不绝。藏汉人民不断进行经济、文化接触,共同开拓。至宋代,授唃厮啰为宁远大将军洮州刺史等职。南宋时洮西地区多置蕃官,熙河、洮、岷、迭、宕各州授蕃官达935人,给俸者472人。蒙古汗国至元二年(1265年),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官,回人充同知。采取“因其俗而柔其人”的羁縻政策。
  明代,在甘南推行军屯结合的卫所制,卫以下分设千户所、百户所,许多蕃族首领因献地投诚而获得朝廷封号。明廷还在甘南地区“广封众建” 土司制度,实行“世官、世民、世土”政策,甘南的三土司、五僧纲就是这时分封的。至明成祖时,对有权力的僧人授以喇嘛、禅师、国师、大国师等称号,许其世袭,并对一些寺院赐名,仅洮州卫一地由皇帝授敕护持的就有重兴寺、卓尼寺、卓洛寺、圆城寺等多处。明继宋制进一步健全了茶马贸易的组织制度。由于采取以上措施,使甘南各族人民和睦相处,经济与文化得到长足发展。
  清初,甘南的土司、千百户、僧纲的职权仍沿袭明制。允许汉、满、藏通婚联姻,各民族彼此融和,互助互惠。清代中、晚期,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日益严重,从而激起民族矛盾,发生多次较大规模的反清斗争。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阶级矛盾和民族压迫愈演愈烈,波及甘南,战乱频仍,风波迭起,曾先后发生白朗过境临潭;宁海军马麒部进兵拉卜楞;河湟事变马仲英率部攻打卓尼、拉卜楞;临潭马尕喜顺骚乱。之后又发生鲁大昌血洗碌曲西仓,制造“博峪事变”。以上种种曾给甘南各族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以致赤地千里,哀鸿遍野,无辜生灵残遭杀戮。既使如此,各族人民仍然相互同情,互相支持,临潭回族上层马兆瑞、敏升公、马明德等其时对教民晓以大义,毋令蹂躏地方,甚而为维护民族团结而献身。回族同胞为了保护汉、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暗中将他们接到自己家里,戴上白号帽,盖头,或藏于暗室。在这场浩劫中,也有不少回族群众为了避难,先后迁居洮河、大夏河沿岸,以及黑错、美武、卡加、卓尼藏区,得到藏族人民的庇护。
  二、共和国民族政策
  (一)民族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其中包括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行为,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匾额。1950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了中央民族访问团西北分团,访问西北民族地区。访问团在甘南期间,向各族群众转达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关怀,宣传《共同纲领》和民族、宗教政策。组织民族、宗教中上层人士进行座谈,共商建设甘南大事。
  1952年初,逃到甘南藏区的马良股匪活动猖獗,使刚刚开始的建政工作受到严重阻碍。为此,西北军政委员会决定,组织“西北军政委员会甘南藏区访问团”来甘南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并指导工作。访问团深入牧区、农村,拜会寺院活佛、襄佐、堪布、土官、部落头人;召开群众大会;免费医治各种疾病;廉价推销茶、布等日用必需品。访问团每到一地,无论召开群众大会、或头人座谈会,还是个别访问、交谈,都着重宣传共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说明在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中国各民族,已根本改变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现象,将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新型民族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完全处于平等地位。并进一步阐明今后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号召各族人民自己起来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另外,针对匪特造谣惑众,访问团还特别强调了共产党有关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寺院,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政策,以及在牧区不土改、不开荒、不分牛羊草山、不进行三反五反,在半农半牧区不土改、不反霸、不斗争的政策。至于在少数民族农业区土改与否,可由本民族自己决定,就是群众要求,也要采取与内地不同的方式。之后甘南地区社会安定,农牧业生产蒸蒸日上,各族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党的民族政策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1958年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和随后进行的反封建斗争的扩大化,打击和挫伤了部分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六十年代初进行平反调整。“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倾严重错误,给党的民族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拨乱反正。恢复民族工作机构并处理民族事务。从1978年下半年开始,州委部署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对全州“文化大革命”期间错误处理的15557名职工和群众的问题,作了全面复查落实。“文革”期间被错误处理的、原安排在州县政协组织的活佛、高僧、阿匍等93名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纠正,补发39人“文革”期间被扣减的工资236000元。补发18名已故者的安葬、抚恤费25000元。同时,对被落实政策人员和受株连亲属的工作、就业、生活等问题也做了妥善处理和解决。
  1979年,对全州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在“文革”中划定的1529户地主、牧主、封建主和富农分子,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经过复查,改划为农牧民群众,对85名1958年参叛人员作了宽大释放,对社会上戴有各种帽子的652人全部摘掉帽子。1982年以来,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重新复查,复查的3560人中,平反、改正2332人,维持原处理1228人;复查错没收户5336户,对5326户进行补助。几年来,国家在这方面支出经费近千万元。同时,逐步开放、恢复宗教活动场所,对文革中遭破坏的宗教设施进行修缮。
  截止1990年底,全州已批准开放各种宗教活动场所156处,其中,藏传佛教寺院100处、伊斯兰教清真寺52座、基督教堂3处,宗教职业者7400余人,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对宗教生活的需求。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在各级组织和宗教团体安排了适当的职务。据不完全统计,现自治州民族宗教界人士中安排州人大1人、县人大2人。全国人大代表1人,省人大代表3人,州人大代表17人,县人大代表19人。州县以上宗教团体,全国佛协5人,省佛协35人,省伊协7人,州佛协78人,州伊协48人,县佛协110人、县伊协42人。州以上青联6人(次),其中全国青联1人,省青联1人、州青联4人。
  通过认真、细致的落实政策工作,调动了全州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促进全州安定团结的局面。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984年在全省第一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自治州1个集体2名个人受到嘉奖。1988年在全省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全州14个集体、31名个人受到表彰。1990年全州又评选3个集体、6名个人,受到国家民委的表彰。
  (二)民族区域自治
  历朝历代对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不论“以夷制夷”、“因俗以治”,还是“分而治之”、“广封众建”、“羁縻”,尽管手法多种多样,但都未能也不可能把少数民族问题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甘南的具体情况,在民主建政的同时,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0年初,成立直属甘肃省的卓尼自治区;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在积极筹备之中。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拟出“甘南藏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计划”,1953年9月250,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1955年,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从此,甘南各族人民在宪法赋予的权限内,自主管理地方一切事务,历届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长均法定由藏族公民担任。尽管前进的道路上遇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曲折,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政策始终没有改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1984年,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社会正走向用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民族关系的时代,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基本任务。1988年9月《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及1989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更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如广播、报刊、幻灯、橱窗、专栏等积极进行宣传,还利用县乡选举、普法教育、形势教育和群众集会的有利时机,向全州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全州各族人民和各级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力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推动了甘南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优惠照顾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共同致富,是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自治州成立后,在恢复农牧业生产的同时,即致力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在“一穷二白”的土地上开通公路、兴修水电、开发矿产、发展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重点照顾民族地区。仅以财力而言,每年除正常经费外,还安排财政定额补贴、民族地区补助费,及各种专项资金、扶贫款。1983年起,甘肃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自治州在经济、文化建设方面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发展甘南畜牧业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促进甘南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经济开发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寒阴湿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优惠政策的一些具体规定》等,从畜牧业.、农业、林业、乡镇企业,以及财政、税收、外贸、教育、卫生、劳动工资诸方面都作了具体的优惠政策规定。例如:农行贷款在贷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担保条件等方面均予放宽。人均收入200元以下,无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所欠贷款,可延期3—4年,并停止逾期罚息或实行停息挂帐;可以报批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品的企业,给予低息贷款,对纳税有困难的,可酌情定期减免所得税。为加快林区转轨、限产,从1986年起,在林区群众中招收5000名合同工。教育专项拨款略高于其它地区,省教育厅给甘南地区县以下中、小学校舍维修费750万元。
  1978年到1990年,国家共拨付甘南少数民族补助费777-6万元;省上每年给甘南300万元开发资金,500万元支边贷款。对临潭、舟曲等贫困县实行减免税收政策。省、州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计划内定向甘南招生,在指标、录取条件上均予以放宽。在招收、转录干部时,下达专项指标,放宽年龄和文化程度限制,降低分数段等,保证民族干部的增员比例。
  第三节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干部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所在,也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关键。自治州通过各种渠道、采取有力措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取得一定成效,逐步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所占人口比例相适应,素质、能力与经济文化发展相匹配。
  共和国建立初期全州只有17名少数民族干部,至建州时增加到319名,占当时干部总数的8%。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截止1990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已达6359人,占干部总数的42.78%,比1953年增加近26倍,其中,藏族干部5428人,占干部总数的36.52%,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基本形成。全州地级干部28人中,少数民族干部占20人(藏族20人),是地级干部总数的71.43%;县级干部432人中,少数民族干部188人,是县级干部总数的43.52%,其中藏族干部173人,占县级干部总数的40.05%;科级干部中少数民族1129人,占科级干部总数的42.5%,其中,藏族科级干部987人,占科级干部总数的37.02%。
  少数民族干部在州委、州政府任职9人(含州委常委),占任职总数的60%;州人大、州政协任职14人,占任职总数的73.68%。县委、政府任职51人(含县委常委),占任职总数的58.6%;县人大、政协任职的53人,占任职总数的72.6%。乡(镇)党委、政府任职的318人,占任职总数的65.7%。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少数民族干部亟待提高其政治、文化、业务素质。早在1949年11月至1950年3月,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和甘肃省军管会联络处,在兰州举办“藏民问题研究班”(后改为'藏民学校,),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从甘南招收50余名学员,各县也成立地方干部培训班,选拔、培养了一批急需的藏族干部人才,同时,选送优秀分子到省行政干校,民族院校深造提高。既使这样,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人才匮乏,尤其科技人才奇缺,仍是制约甘南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此,州委、州政府决定: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培养民族干部,特别是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另一方面重视对现有民族干部的培训提高和安排使用。人才来源机制上变“输血型”为“造血型”,把立足点放在“大力培养本地人才”上。从1981年至1990年,全州从优秀中、青年干部中,通过考试、考核,先后选送979人到省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有关专业进行定向培训,其中,少数民族干部441人,占总培训数的45.04%,共付培训费300多万元。从高考落选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中选送分数较高的到省内外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定向分配本州工作。
  组织、外派少数民族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考察、开阔眼界、培训学习。抽调优秀干部到基层任职、挂职锻炼,增长才干。各县和州直各单位对急需的专门人材,由各系统在全州统一规划下自己负责定向培训,采取委培、代培、脱产深造、短期轮训、岗位职业培训等办法,谁培训,谁分配,谁使用,哪里来哪里去,把人才培养与单位使用权直接挂钩。经过多年努力,初步达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层次配置恰当的格局。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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