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甘南州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0920020230000406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信用合作 |
分类号: | F832.35 |
页数: | 3 |
页码: | 980-981 |
摘要: | 1962年11月和1963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和《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根据文件精神,甘南地区各级银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和牧区的信用社,分期分批进行了整顿。主要是按《试行草案》的规定,广泛宣传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信用社的资金独立,自负盈亏,其股金、积累和其它财产属于信用社社员集体所有,信用社的资金和存款,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抽调挪用。从而纠正了农村信用社一度在性质作用、组织领导、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混乱现象。 |
关键词: | 信用合作 信用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