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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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4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贷款
分类号: F830.58
页数: 5
页码: 970-974
摘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商品生产和发展多种经济的需要,根据“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商品生产,讲求经济效益”的农村金融工作指导方针,结合甘南实际,在农业贷款的对象和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对象上,由原来主要支持农村社队集体经济,改变为支持农村的千家万户和各种专业户、联营户;在结构上,由原来主要支持以粮油为主的种植业,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贯彻“以牧为主,牧农林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发展”的方针;由原来主要支持农业的发展,转变为支持农、工、商、运输、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综合发展。
关键词: 农业贷款 农业信贷

内容

一、实物借贷
  共和国成立前,临潭等县都设有义仓(或称社仓,所储粮为备荒救灾粮),平时把义仓积粮借给农民,春借秋还,加收利。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关于贷放县仓粮的通知:“奉省政府电,春耕将届,如有贫农无籽种者,准由积谷366石贷放,贷放办法每年每斗按1升收利。”春耕籽种,贷放的另一种方式是,劝导有粮户贷放。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通知:“奉省政府令,饬贷放(民国)三十八年春耕籽种贷放办法第四项开:劝导大户就地贷放。各乡镇有粮大户,应由县参议会及公正士绅积极劝导提出多余之粮,就各该乡镇贷放,并准按年息二分计息(即借麦一石归还一石二斗),于新麦收获后由各贷户悉数清还。”
  二、生产贷款
  1938年和1941年,民国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通过对信用社贷款方式,分别发放农业贷款,临潭为70168元(法币),西固为40100元(银币),夏河为430300元(法币)。按当时银元与法币比价,1938年每枚银元值法币3.8元,1941年每枚银元值法币10元计算,3县共发放农贷101595元(银元),对甘南地区饱受战乱、灾荒影响的农牧业恢复发展,曾起到一定作用。
  共和国建立初期,牧区金融工作按照“发展畜牧业第一”的方针,以帮助贫苦牧民建立家业发展生产为内容,运用“通过上层,交清政策,深入群众,掌握情况,提出意见,协商确定”的统战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并以政治工作为基础,区别不同的地区开展工作。对政策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发放贷款;对刚建立政权的地区,重点试办;对尚未建立政权的地区,主要是宣传政策,做好上层人士的工作,为其今后发放贷款创造条件。但由于甘南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政较晚.同时,藏族习惯使用银元,对人民币的认识不够,农牧业贷款不易发放。1950年4月5日,省人民银行两次共拨给夏河县农贷专款小米38700斤,折合人民币2709万元,夏河县支行曾两次请示县政府组织发放。6月7日,夏河县政府复函为:“所拨农贷款项,经本府通知各区乡并多方宣传,迄今无一人借领,拟此情况,不易贷出,希将全部款项退回甘肃分行”。甘南地区的农牧业贷款真正开始是1951年先在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开办的,到当年底种畜贷款余额为4480万元,农副业贷款余额为8200万元,共12680万元。1952年,随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各项工作逐步深入,临潭、西固的农业区进行土地改革,夏河、临潭两县人民银行,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举办了多种农业贷款。一是在农业区举办农具、籽种、耕畜、副业等个人生产贷款,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雇农和下中农恢复和发展生产;二是在牧区举办种畜、保畜、饲草饲料、疫病防治等畜牧业贷款,并从贷款利率上给予照顾,如1952年临夏中心支行规定农牧业贷款利率夏河为一分六厘,其余各县为一分七厘。卓尼北山区种畜保畜贷款原规定为一分四厘,后又优惠为一分二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农村信贷业务能够比较顺利开展。1952年6月,省人民银行分配卓尼保畜种畜贷款5000万元(旧币),经卓尼行政委员会确定在北山区发放,开始北山牧民不愿接受,后经行政委员会广泛深入宣传讲解,贷款始全部放出。1952年底甘南地区各种农牧业贷款余额为8.9亿元(旧币),比1951年增加6.7倍,其中:夏河县为3.5亿元(旧币),临潭县本身为4.1亿元(旧币),临潭代办卓尼的农牧业贷款为4个区100户1.3亿元(旧币),1953年,甘南部分地区遭受了自然灾害,根据省政府、省分行的指示,对灾区到期农贷进行了减免和缓收,共减免农贷422户,本金5322万元(旧币),利息1056万元(旧币),缓收农贷340户,5996万元(旧币)。1956年先后发放期限5年,月息四厘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万元新币,帮助5000户贫农和下中农解决了入社股份基金的困难。到1957年底,人民银行对农牧区发放贷款余额110.5万元新币,比1952年增长11.4倍。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1962年12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规定,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对1961年以前的各项农牧业贷款进行清理。据统计,1961年底农业贷款余额为119万元,按规定应进行清理的为109万元,截至1964年底已清理了88.8万元,占应清理数的81.5%。在已清理数中,属于集体和社员因受灾或其他事故,暂时无力归还,需要缓收或延长期限的有49.7万元,占55.9%;属于“大跃进”中社队举办各种事业(包括大炼钢铁等)花钱无效益以及因体制变动,债务不落实等收不回来的有29.7万元,占33.5%;清理中收回了该收而可以收回的贷款9.4万,占10.6%。同年为支持甘南牧业生产的发展,经总行批准,对甘南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社队和社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由原月息四厘八降为四厘,贷款期限延长为1至3年。1962〜1964年先后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08万元。
  1964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决议,按省分行指示在甘南地区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接办了12个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3个农业企业、74个农业事业单位拨款的监督支付工作。至1965年底,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制度进行监督支付的农业基本建设拨款94.5万元,占拨款总额的90.5%;农业事业费170万元,占拨款数的96.9%;财政支援社队资金90.2万元,占财政拨款数的93.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商品生产和发展多种经济的需要,根据“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商品生产,讲求经济效益”的农村金融工作指导方针,结合甘南实际,在农业贷款的对象和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对象上,由原来主要支持农村社队集体经济,改变为支持农村的千家万户和各种专业户、联营户;在结构上,由原来主要支持以粮油为主的种植业,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贯彻“以牧为主,牧农林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发展”的方针;由原来主要支持农业的发展,转变为支持农、工、商、运输、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综合发展。据统计,1981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发放各种农业贷款704万元,其中:放给承包户、专业户413万元,占58.7%;畜牧业贷款为398万元,占56.5%;多种经营贷款137万元,占19.5%。1982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各种农业贷款994万元,其中:承包户、专业户贷款827万元,占83.2%;畜牧业贷款600万元,占60.4%;多种经营贷款151.7万元,占15.2%。农业贷款的发放适应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8-1965年甘南地区银行各项贷款余额
  三、专项贷款
  (一)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1982年,农业银行从有利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总目标出发,积极扶持贫困户扩大生产能力,解决温饱问题。仅1982年和1983年,舟曲县农业银行共扶持贫困户644户,占贫困户总数2852户的34%。经过两年扶持,使54户贫困农民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198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农业银行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这项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经营和专项管理,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只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舟曲县)并根据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具体组织发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5年,利率为月息2.1%。,将当时一般利率6%。的差额部分3.9%。,由中央财政补贴给中国农业银行。对省政府核定的临潭、卓尼两个贫困县和州政府核定的夏河等县的14个贫困乡,农业银行用一般扶贫贷款解决。经过几年的实践,农业银行的扶贫信贷工作,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着重帮助农民改善生活,转变为着重支持发展商品生产;从分散地支持一家一户,转变为支持农工商综合发展;从单纯资金支持,转变为参与规划、管理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信贷扶贫的工作质量。
  (二)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
  1984年,省民委、省供销社、省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民委、商业部、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对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解决衣被问题,采取赊销办法供应一批棉被和衣着,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搞好边远地区的生产建设。分配甘南地区赊销纯棉布721万尺、絮棉103万斤、控制指标10.3万人份,总金额556.2万元。给贫困的各族农牧民赊销的棉布、絮棉,在欠款未收回前,由各县开户银行给县商业、供销部门发放无息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为此,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分配,截至1984年10月29日,临潭、卓尼、舟曲、夏河、迭部5县统计,共赊销棉布、絮棉102065人份,占分配数的99.1%,总金额512.3万元,占分配指标的92.1%,赊销的棉布、絮棉均控制在指标以内。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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