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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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40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信贷
分类号: F830.5
页数: 17
页码: 963-979
摘要: 195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把原来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央贸易部贷款,改为由各级银行直接向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按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1954年和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先后重新修订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取消了按企业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的做法,银行依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根据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贷款。
关键词: 工商业贷款 农业贷款 信贷管理

内容

第一节工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
  (一)民间借贷
  1.私营商业借贷
  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甘南私营商业已经形成,但由于商业市场较小,工业、手工业、运输业薄弱,粮食不能自给,而畜牧业却比较发达,药材等土特产品较多,因此,甘南地区的商业,以购进布、粮、茶、盐、杂货为太宗,售出则主要是皮、毛、牲畜和药材、木材。1940年临潭、卓尼、夏河3县购进商品1988449元(银元下同),商品主要来自陕西、四川、湖北、江西、北京、天津、山东、杭州、南京、上海以及岷县、临夏、甘谷、武都等地,产于甘南地区的售出商品销往晋、陕、豫、鄂、川、京、津及本省各县。由于牧区的商品交换是以物易物,所以到牧区采购必须带货物而不带现款。因此,大的商号从外地购回商品后,除少数自营者外,大都以高出市价2倍至3倍的价格赊欠给商贩,运往牧区换回畜产品或土特产品,然后结算,一是除本分利,即所获利润由商号和商贩按约定比例分配;二是除商号本息后,利润归商贩所得。借贷期限,一般按“趟”计算,即把商品运到牧区交换再把畜产品运回销售后的日程。这种商业借贷以临潭为最盛。清末民初,临潭的万盛西、德盛马、义心公、福顺通等商号资金雄厚,除经营商业外,还以贷款为主。1929年以后,随着西道堂天兴隆、天兴泰、天兴永、天兴亨、天兴昌等商号的兴起,商业借贷活动以天兴隆、强华、万义恒、复兴德等商号为主。他们除自身店铺的买卖外,还与多家合伙到牧区做生意。这种“除本分利”的经营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借贷并索取利息的关系。临潭县骡马会上,每年牛、马交易额在25万元以上,药材、皮毛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还有马鸡翎毛、羊肠衣、各种珍贵野生动物皮等的交易。这些商品,大都从牧区运来,可见商业借贷金额之巨。
  2.寺院借贷
  拉卜楞寺院是我国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寺院之一,资金力量雄厚。全寺除森林、土地、房屋、水磨外,有流动基金(包括银元、银宝和酥油、松潘茶等实物)约2万7千余元,由总吉哇(财务长)等人分别管理,并负责解决全寺每年的开支3万多元。总吉哇手中除地租、房租、磨课等收入约1万8千余元外,全靠用流动基金经商、放债来增加收入,以保证各项开支。六大扎仓(学院)和印经院也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除森林、土地等外,共有流动基金折合银元约9万元,银元宝63个。其经营管理办法与全寺共有财产基本相同。嘉木样佛宫除拥有庞大的财产外,流动基金有银砖100多块(每块重150余两),银元宝300个(每个重50两),银元30万元,现钞25万元;贡唐仓活佛有经商放债的流动基金银元100多万元;火尔藏仓、萨木察仓、阿莽仓等活佛都分别有流动基金10多万银元。
  禅定寺寺内有4大活佛,3个管理部门,4个扎仓(学院),也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和流动基金,并有借贷活动。禅定寺全寺共有流动基金2万余元。总之,藏传佛教寺院遍布甘南地区,并各有一定的流动基金,寺院的借贷活动数额庞大,范围普遍。
  3.私人借贷
  私人借贷形式由来已久,共和国建立前,甘南地区由于寺院借贷和商业借贷占主要地位,所以私人借贷一般金额较小,其贷款对象,大都是城镇的小商、小贩和农村中的贫困农民。贷款利率高低不一。1931年以前,一般利率为月息2〜5%;1931年以后,利率一般为10%。私人借贷由于情况不一,规定不同,所以名目繁多,在临潭县有称“驴打滚”的,如借款100元在约定期限不能归还,需要延期时,本息需还200元,如第二次延期,则需归还400元;还有称 “鸡上架”的,即当天早上借贷下午鸡上架之前即还,日息为30%等等。
  (二)银行贷款
  1.私营商业贷款
  1949年以前,国民党甘肃省银行临潭县办事处原有县城工业、运输业、商业贷款6000余元,除以2千余元清理支付存款外,1949年人民银行实际接收3792元(均为银元数),并收回实物贷款粮食72石。夏河县办事处原来有存款1771.08元,县城商业贷款1665.50元(均为银元)。西固办事处的贷款由武都派人接收。卓尼办事处,由于当时卓尼县商业不发达,全县仅有两家杂货铺,资金只有一二百元。所以没有存款业务,贷款只有几十元的一笔,共和国建立后由财政科接收。建国前甘肃省银行甘南地区各办事处的贷款均不多,这固然受当时商业的发展和其它借贷资本参与的影响,但与1949年前夕,甘肃省银行指令各级机构紧缩和清理回收各种贷款有着直接的关系。
  共和国建立后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以抵押贷款方式,帮助解决其资金上的困难,当年发放支持畜产品和土特产品运销的短期贷款838551万元(旧币),支持经营布匹、百货等日用消费品贷款6110万元(旧币)。夏河县人民银行还举办了押汇业务,以便利私营企业在外地购货的资金结算。1951年,随着市场物价的稳定和银行对私营企业资金、信用情况的进一步了解掌握,把抵押贷款改为信用贷款(无须抵押品而仅凭借款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贷款业务也有一定发展。1951年底私营工商业贷款余额为4.4亿元(旧币),比1950年增加了6.3倍,1952年底此项贷款余额为3.1亿元(旧币),比1951年略有紧缩。
  “一五”时期,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按先批发、后零售的步骤进行的。按照这个总的布署和安排,甘南地区各级银行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严格控制对私营批发商业的贷款,并及时收回到期贷款,以促其接受改造;对私营零售商业,则按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通过贷款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来体现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鼓励和促使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在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时,由于银行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对上市粮油统购统销,促使经营粮油的私营商业在短期内全部转业或停业。1956年,甘南全州实现了私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实现公私合营的私营工商业共1712户,从业人员2335人,共有资金113.3万元,使原有私营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为此银行及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合营企业扩大购销,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经营计划,对公私合营前私营企业所欠银行的贷款,按照国家“能宽就宽,能了就了”的政策精神,未到期的贷款,按原期转为对合营企业的贷款;已到期或逾期的贷款,在合营时督促私方还清;个别一时还清有困难的,从私方资产中抵除后由合营企业负责归还,使私营企业在合营前的债务关系,得到合理解决。由于对私营工商业认真贯彻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所以银行对私营商业的贷款变化较大。1952年此项贷款余额为3.1万元(折合新币),1953年至1954年,由于对私营批发商业和私营粮食企业的限制,贷款余额下降为2千元,仅占1952年余额的6.4%。1955年至1956年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当支持以及对小商小贩的就地安排,此项贷款略有回升,余额为1万元,占1952年余额的三分之一。1957年经过对私营企业在合营前债务关系的处理,私营商业再无贷款余额,对合营商业的贷款是从1956年开始的,1957年底余额为5.2万元。
  1980年,根据省人民银行关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支持个体工商业户适当发展的规定,甘南各级银行,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生产条件和生活需要,本着“积极扶植、正确引导、热情帮助、加强管理”的原则,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正当,有经济效益,有还款能力,有经济担保,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的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凡资金有困难的,都予以贷款支持。当年,给集体工商业贷款119.7万元,比上年增加2.13倍;给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商业、服务业贷款19.8万元,并实行3.3%。的优惠利率;给个体工商业户贷款5.8万元,由于多方面的支持,甘南地区的城镇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得到较快的发展。据1980年10月调查统计,甘南地区城镇集体企业已由1979年的36户,增加到63户,增加75%,其中集体商业25户,安置待业青年1500人,占当年待业青年总数的27.8%,10个月的个体户营业额为343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1%。开办城镇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使金融工作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新形势的需要,对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方便生活,扩大就业都是有利的。
  2.国营商业贷款
  195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把原来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央贸易部贷款,改为由各级银行直接向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按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1954年和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先后重新修订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取消了按企业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的做法,银行依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根据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贷款。新的贷款办法还明确提出了贷款要按计划发放,有要适销对路的物资作保证,要按期归还的三项信贷原则。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在执行新的贷款办法和信贷原则的过程中,在为国营商业的发展筹集了大量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营环节和不同的贷款投向,分别给以支持。对与市场供应、对外贸易、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皮毛等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以支持国营商业部门落实统购统销政策,增强市场供应能力;对一般农产品、畜产品和土特产品的收购,则按信贷计划掌握贷款。对批发商业根据信贷计划和国家批准的进货计划掌握贷款,在进货计划超过贷款计划时,经银行审查同意也给予贷款,以更好地发挥批发商业的“蓄水池”作用;对零售商业,根据“以销定进”的经营特点,按信贷计划掌握贷款,以促进其勤进快销,合理储备。对企业正常的采购、储备和销售的资金需要,按其有适销对路物资作保证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企业用于订货的预付货款、预付运费等,严格按批准的额度和用途发放贷款,防止企业增加不合理的资金占用。由于集中资金全力支持,“一五”时期,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的贷款,无论贷款额度和所占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长。1951年国营商业贷款余额为5万元(折合新币),占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29.4%,到1957年底,国营商业贷款余额为1059万元,比1952年增加210多倍,占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89.4%,比1952年增加60个百分点,国营商业贷款已成为甘南地区各级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
  1962年,甘南地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529万元,银行商业贷款1564万元,每百元销售占用银行贷款61.84元;196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726万元,比1962年增长7.79%,银行商业贷款799万元,比1962年下降48.9%,百元销售占用贷款为29.31元,基本上恢复到1957年百元销售占用贷款28.57元的水平。
  1951一1957年各项贷款余额
  二、工业企业贷款
  1953年,甘南地区除照像、理发等服务业外,有铁器、木器、翻砂、修理、制鞋、制革、缝纫等手工业300多户,从业人员520余人,资金自报为7.2万元。1954年6月,中共中央指示“促进手工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是有关机关、企业、团体的共同责任”。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及时加强对手工业方面的信贷、结算,积极支持以农业生产资料和少数民族生活资料为重点的手工业生产。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通过信贷的联系,促进手工业者按行联合,先后组织了铁器、木器、翻砂铸造、缝纫等手工业合作社,对它们改造后扩大生产的资金需要,及时给予贷款支持。到1957年,手工业贷款余额1.2万元,比1952年的1千元,增加11倍,从资金上促进了手工业合作化的发展。
  1958年以来,由于一度敞开供应资金,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急剧上升,最高的1961年达到.2926万元,在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之中,由于坚决制止了超计划增加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协助企业清仓挖潜和清理历年农贷等项工作,各项贷款开始下降,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也有提高。1965年,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1352万元。比1957年1191万元增加13.5%,比1962年2426万元,减少44.3%,贷款的增加与生产、流通的发展已基本相适应,企业贷款的占用已趋于合理。1962年,甘南地区工业总产值466万元,银行工业贷款316万元,每百元产值占用银行贷款67.81元;1965年工业总产值816万元,比1962年增长42.9%,银行工业贷款113万元,却比1962年下降64.2%,百元产值占用贷款13.85元,达到了较先进的水平。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信贷失调,工业企业处于瘫痪状态。贷款业务虽然未见中断,但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1966一1976年各项贷款表
  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及国家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强化.先后开办了一些新的贷款项目。主要有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开发性贷款等。
  (一)技术改造贷款
  1979年,根据省人民银行关于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发放一些中短期设备贷款的通知精神,甘南地区银行当年发放设备贷款9.1万元,解决了部分企业在设备更新、挖潜方面的资金困难。1980年9月,省人民银行分配甘南地区一次性中短期设备优惠贷款指标100万元,月息为1厘5,期限1至2年,重点支持企业增产市场短线产品所需的改革和小型基建项目等资金需要。随着贷款数额的增加和贷款范围的扩大,到1982年,中短期设备贷款余额达69.5万元。支持州、县燃料公司购置油罐车5辆;支持燃料公司、州农机厂等单位购置各种卡车8辆;支持合作五金厂、夏河日用化工厂等10家企业的挖潜、更新:改造项目11个;支持商业部门增设网点和商办工业的资金需要。通过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发放,促进了甘南地区民族经济的发展。1984年,学经委、计委、财政、人行、建行联合通知,从中短期设备贷款中拨出130万元,支持夏河等7个县发展皮鞋、花椒、'洗砚、干酪素生产和旅游业,以改变财政补贴县的经济落后状况。
  (二)基本建设贷款
  1981年,根据省建设银行的指示,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由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改贷款。当年甘南建设银行共审查发放各种贷款56.5万元。基本建设投资试行由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这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效益,使甘南的基本建设得到发展。
  (三)专项贷款
  1983年,省经委同省有关厅局研究审查,批准甘南地区支边贷款(即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10个项且,金额122万元,实行月息3厘的优惠利率。经州人民银行与计经委等部门研究,将这些贷款安排给州农机厂、毛革厂、地毯厂和夏河、临潭、玛曲、碌曲、迭部的县办水泥厂、木器加工厂、食品厂等12个企业,当年实际发放贷款104万元。支持企业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了生产能力。
  (四)开发性贷款
  1984年,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甘南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甘南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根据州政府关于开发甘南自然资源,建立以合作为中心的奶牛生产基地,以解决乳品厂的奶源不足,增加牧民、企业、财政收入的规划,农业银行与甘南乳品厂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方信贷合同,1984年、1985年给乳品厂发放开发性贷款600万元,由乳品厂贷给4个县、32个乡的1777户养奶牛专业户,先后购进奶牛9405头。从1985年起,人民银行发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开发性贷款700万元,用于支持州农机厂、临潭和夏河水泥厂、合作至临潭35千伏输电线路、州开发公司驻拉萨办事处、州招待所等7个单位的基建工程和购置新设备。
  第二节农业贷款
  一、实物借贷
  共和国成立前,临潭等县都设有义仓(或称社仓,所储粮为备荒救灾粮),平时把义仓积粮借给农民,春借秋还,加收利。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关于贷放县仓粮的通知:“奉省政府电,春耕将届,如有贫农无籽种者,准由积谷366石贷放,贷放办法每年每斗按1升收利。”春耕籽种,贷放的另一种方式是,劝导有粮户贷放。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通知:“奉省政府令,饬贷放(民国)三十八年春耕籽种贷放办法第四项开:劝导大户就地贷放。各乡镇有粮大户,应由县参议会及公正士绅积极劝导提出多余之粮,就各该乡镇贷放,并准按年息二分计息(即借麦一石归还一石二斗),于新麦收获后由各贷户悉数清还。”
  二、生产贷款
  1938年和1941年,民国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通过对信用社贷款方式,分别发放农业贷款,临潭为70168元(法币),西固为40100元(银币),夏河为430300元(法币)。按当时银元与法币比价,1938年每枚银元值法币3.8元,1941年每枚银元值法币10元计算,3县共发放农贷101595元(银元),对甘南地区饱受战乱、灾荒影响的农牧业恢复发展,曾起到一定作用。
  共和国建立初期,牧区金融工作按照“发展畜牧业第一”的方针,以帮助贫苦牧民建立家业发展生产为内容,运用“通过上层,交清政策,深入群众,掌握情况,提出意见,协商确定”的统战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并以政治工作为基础,区别不同的地区开展工作。对政策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发放贷款;对刚建立政权的地区,重点试办;对尚未建立政权的地区,主要是宣传政策,做好上层人士的工作,为其今后发放贷款创造条件。但由于甘南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政较晚.同时,藏族习惯使用银元,对人民币的认识不够,农牧业贷款不易发放。1950年4月5日,省人民银行两次共拨给夏河县农贷专款小米38700斤,折合人民币2709万元,夏河县支行曾两次请示县政府组织发放。6月7日,夏河县政府复函为:“所拨农贷款项,经本府通知各区乡并多方宣传,迄今无一人借领,拟此情况,不易贷出,希将全部款项退回甘肃分行”。甘南地区的农牧业贷款真正开始是1951年先在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开办的,到当年底种畜贷款余额为4480万元,农副业贷款余额为8200万元,共12680万元。1952年,随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各项工作逐步深入,临潭、西固的农业区进行土地改革,夏河、临潭两县人民银行,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举办了多种农业贷款。一是在农业区举办农具、籽种、耕畜、副业等个人生产贷款,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雇农和下中农恢复和发展生产;二是在牧区举办种畜、保畜、饲草饲料、疫病防治等畜牧业贷款,并从贷款利率上给予照顾,如1952年临夏中心支行规定农牧业贷款利率夏河为一分六厘,其余各县为一分七厘。卓尼北山区种畜保畜贷款原规定为一分四厘,后又优惠为一分二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农村信贷业务能够比较顺利开展。1952年6月,省人民银行分配卓尼保畜种畜贷款5000万元(旧币),经卓尼行政委员会确定在北山区发放,开始北山牧民不愿接受,后经行政委员会广泛深入宣传讲解,贷款始全部放出。1952年底甘南地区各种农牧业贷款余额为8.9亿元(旧币),比1951年增加6.7倍,其中:夏河县为3.5亿元(旧币),临潭县本身为4.1亿元(旧币),临潭代办卓尼的农牧业贷款为4个区100户1.3亿元(旧币),1953年,甘南部分地区遭受了自然灾害,根据省政府、省分行的指示,对灾区到期农贷进行了减免和缓收,共减免农贷422户,本金5322万元(旧币),利息1056万元(旧币),缓收农贷340户,5996万元(旧币)。1956年先后发放期限5年,月息四厘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万元新币,帮助5000户贫农和下中农解决了入社股份基金的困难。到1957年底,人民银行对农牧区发放贷款余额110.5万元新币,比1952年增长11.4倍。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1962年12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规定,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对1961年以前的各项农牧业贷款进行清理。据统计,1961年底农业贷款余额为119万元,按规定应进行清理的为109万元,截至1964年底已清理了88.8万元,占应清理数的81.5%。在已清理数中,属于集体和社员因受灾或其他事故,暂时无力归还,需要缓收或延长期限的有49.7万元,占55.9%;属于“大跃进”中社队举办各种事业(包括大炼钢铁等)花钱无效益以及因体制变动,债务不落实等收不回来的有29.7万元,占33.5%;清理中收回了该收而可以收回的贷款9.4万,占10.6%。同年为支持甘南牧业生产的发展,经总行批准,对甘南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社队和社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由原月息四厘八降为四厘,贷款期限延长为1至3年。1962〜1964年先后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08万元。
  1964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决议,按省分行指示在甘南地区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接办了12个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3个农业企业、74个农业事业单位拨款的监督支付工作。至1965年底,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制度进行监督支付的农业基本建设拨款94.5万元,占拨款总额的90.5%;农业事业费170万元,占拨款数的96.9%;财政支援社队资金90.2万元,占财政拨款数的93.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商品生产和发展多种经济的需要,根据“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商品生产,讲求经济效益”的农村金融工作指导方针,结合甘南实际,在农业贷款的对象和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对象上,由原来主要支持农村社队集体经济,改变为支持农村的千家万户和各种专业户、联营户;在结构上,由原来主要支持以粮油为主的种植业,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贯彻“以牧为主,牧农林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发展”的方针;由原来主要支持农业的发展,转变为支持农、工、商、运输、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综合发展。据统计,1981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发放各种农业贷款704万元,其中:放给承包户、专业户413万元,占58.7%;畜牧业贷款为398万元,占56.5%;多种经营贷款137万元,占19.5%。1982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各种农业贷款994万元,其中:承包户、专业户贷款827万元,占83.2%;畜牧业贷款600万元,占60.4%;多种经营贷款151.7万元,占15.2%。农业贷款的发放适应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8-1965年甘南地区银行各项贷款余额
  三、专项贷款
  (一)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1982年,农业银行从有利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总目标出发,积极扶持贫困户扩大生产能力,解决温饱问题。仅1982年和1983年,舟曲县农业银行共扶持贫困户644户,占贫困户总数2852户的34%。经过两年扶持,使54户贫困农民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198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农业银行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这项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经营和专项管理,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只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舟曲县)并根据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具体组织发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5年,利率为月息2.1%。,将当时一般利率6%。的差额部分3.9%。,由中央财政补贴给中国农业银行。对省政府核定的临潭、卓尼两个贫困县和州政府核定的夏河等县的14个贫困乡,农业银行用一般扶贫贷款解决。经过几年的实践,农业银行的扶贫信贷工作,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着重帮助农民改善生活,转变为着重支持发展商品生产;从分散地支持一家一户,转变为支持农工商综合发展;从单纯资金支持,转变为参与规划、管理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信贷扶贫的工作质量。
  (二)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
  1984年,省民委、省供销社、省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民委、商业部、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对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解决衣被问题,采取赊销办法供应一批棉被和衣着,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搞好边远地区的生产建设。分配甘南地区赊销纯棉布721万尺、絮棉103万斤、控制指标10.3万人份,总金额556.2万元。给贫困的各族农牧民赊销的棉布、絮棉,在欠款未收回前,由各县开户银行给县商业、供销部门发放无息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为此,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分配,截至1984年10月29日,临潭、卓尼、舟曲、夏河、迭部5县统计,共赊销棉布、絮棉102065人份,占分配数的99.1%,总金额512.3万元,占分配指标的92.1%,赊销的棉布、絮棉均控制在指标以内。
  第三节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体制
  195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后,各级银行直接向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发放贷款,之后又改为由银行按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贷款。甘南各级银行对与市场供应、对外贸易、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皮毛等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在进货计划超过贷款计划时,经银行审查同意也给予贷款。对企业正常的采购、储备和销售所需资金,给予积极支持。1958年,在及时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商业收购资金需要的同时,又提出了“需要多少,供应多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供应;哪里需要,就向哪里供应”的口号,把银行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必须有物资保证,必须按期收回,以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等基本原则,都当作妨碍生产的“条条”、“框框”加以破除。由于大撒手地供应资金,使银行各项贷款余额迅猛增长。银行各项贷款金额1957年为1191万元,1958年增加为1660万元,1961年又增加为2926万元,1961年余额比1957年和1958年分别增加了1.44倍和76%。1962年贷款余额为2426万元,虽比1961年略有下降,但仍比1957年增加1.04倍。如此随意扩大信贷规模,致使市场货币发行量大幅度增加,贷款的经济效益不佳,企业挪用流动资金现象增多,农业贷款呆帐上升。为此,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1959年2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59年1月起,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不分定额和超定额,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原来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算利息;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全额拨交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这种管理制度,当时称为“全额信贷”。因此,1959年5月,甘南各企业将自有流动资金214.6万元转作银行贷款,并由银行计收利息。试行“全额信贷”,原来的目的在于协调财政和银行的关系,克服在供应资金中的繁琐手续和某些脱节现象,以更好地发挥银行融通资金的作用,但由于试行中,财政部门不能保证将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拨交银行,使银行无力承受“全额信贷”的重担,同时,由于实行“全额信贷”,也使银行放松了信贷管理,造成信贷失控。试行两年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又恢复财政和银行分口管理,定额部分由财政拨给,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
  1959年5月,国务院《关于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暂行办法(草案)》对流动资金的供应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把下放到区、县的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统一到省和中央,强调银行要坚持计划。1961年12月后,重申银行信贷资金来自存款,以存作放,银行放款必须有统一的信货计划,按期归还等原则,规定了银行贷款支持与限制的范围,使信货失控的状况逐步得到纠正。经济调整时期,实行银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计划外增加贷款。甘南各级银行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企业生产、物资、资金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体制;对商业贷款指标,规定由商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级银行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贷放和监督使用的制度。从1963年起,甘南地区各级银行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企业的清仓核资工作,至1964年,帮助企业清理相互拖欠货款及超储物资等共收回资金719万元,占应清理收回838万元的85.8%,使企业的资金占用趋向合理。1965年,工业、商业、粮食等国营企业贷款余额1231万元,比1962年的2172万元下降了56.7%。“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一些正确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制度被否定,放松了对信贷、结算、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造成了金融工作的混乱。1972年恢复了一些规章制度,使银行工作错、乱、慢的现象有所减少。货币投放逐年增加。1976年货币净投放为1449万元,比1965年增加1037万元,增加1.52倍。各项贷款余额2910万元,比1965年的1352万元增加1.15倍。
  二、信贷范围
  1979年以前,银行对国营工商企业,主要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领域是银行贷款的禁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个体贷款项目也是禁区。1979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从扩大信贷范围入手,突破了固定资产领域、科技领域以及个体贷款项目的禁区,银行贷款范围扩大到基本建设、科技、教育等领域以及旅游、服务等非生产部门。贷款对象也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到其它多种经济成分和个体劳动者,使银行贷款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79年以前,信贷计划管理体制虽几经变革,但在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的情况下,各级银行有了计划就有资金,助长了“等、靠、要”的思想,使银行在信贷资金上长期吃“大锅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以适应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客观要求,198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根据上级银行的安排,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
  信贷差额包干计划,是各项存款(包括信贷基金)和各项贷款相抵后的差额计划,各项存款大于各项贷款的差额为“存差”,各项贷款大于各项存款的差额为“借差”,信贷差额由中心支行对省分行、各县支行对中心支行分级包干。信贷差额包干中的各项存款和贷款计划是指导性的,实行差额包干的各个银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少吸收存款必须少发放贷款,在保证不突破信贷差额包干计划的前提下,各项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信贷差额包干计划是指令性的,“存差”计划必须完成,“借差”计划不能突破,以保持计划的严肃性。
  实行信贷计划差额包干办法后,由于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促使各级银行更加重视存款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组织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在差额包干范围内,各地所需的信贷资金要自求平衡,促使地方政府更加关心信贷资金的营运,支持银行做好工作。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又作了改进,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
  实行这种管理办法,各专业银行划分资金,自主经营,这是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既加强了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的宏观管理,又充分发挥了各专业银行自主营运信贷资金的积极性,逐步做到在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在小的方面放开搞活。
  三、优惠利率
  银行利率是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调节社会资金需求的重要经济杠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调整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制定利率时,根据国有经济政策和民族政策,充分考虑地区差别和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穷落后地区的特点,实行多种优惠利率,以支持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地区除执行全国性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等优惠利率外,还执行仅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牧区、半农半牧区的种畜、保畜贷款,短期农业贷款,农村生产、生活贷款,社队、社员个人贷款,耕畜无息贷款等多种优惠利率的贷款。195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一般地区的农村生产、生活贷款,月息为1分(10%。),对少数民族地区按7厘5(7.5%0)优惠。1957年规定:一般农牧业生产贷款,按月息7厘2计息;对农牧业合作社按月息4厘8计息,优惠三分之一。1956年先后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期限5年,月息四厘(一般农业贷款利率为月息七厘二)。1978年至1990年的12年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对存贷款利率先后作了多次调整,利率的种类、档次、结构都有很大增加。1978年,存款利率只有4种,贷款利率只有7种,且不分档次。1990年初步统计,存贷款利率先后作了13次调整,存款利率已有16种47个档次,贷款利率有49种47个档次,在1988年出现明显通货膨胀时期,对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还实行了保值贴补率,在利率结构方面,实行了财政贴息、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和罚息制度。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筹集资金,抑制资金需求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甘南地区在执行国家统一利率中,认真落实优惠利率政策,除执行全国统一的对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发放照顾县的民族贸易贷款,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集体手工业贷款,开发性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外,还发放了由省财政等部门贴息的农机专项无息贷款,羊只无息贷款(即草食动物贷款),多年经营无息贷款,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贷款(又称支边贷款),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等。据1984年底统计,甘南地区银行低息贷款余额为3953万元,占年底各项贷款总额的45%。其中:工商银行低息贷款275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9.8%(内商业优惠贷款占商业贷款的87.9%);农业银行低息贷款1201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8.4%,另外还有1000多万元的无息贷款(包括1978年前的缓收免息农贷)低息、微息、无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5%。通过实行优惠利率,有效地促进了民族经济的发展。
  1978〜1990年甘南州金融机构贷款增长情况甘南地区银行贷款优惠利率表
  甘南藏族自治州1982-1990年债券发行情况表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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