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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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9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货币
分类号: F822.742
页数: 14
页码: 943-956
摘要: 甘南地区的商品交换经历了长期的物物交换以后,才发展到通过货币媒介进行交易的形式。甘南地区迄今未发现当地铸造流通的货币,所以,货币都是从外地流入的。在甘南境内先后发现和流通的货币主要有: 贝币、铜币、铁铸币、银锭银币、镰质辅币、纸币等。
关键词: 货币 货币演化 货币流通

内容

第一节货币演化
  甘南地区的商品交换经历了长期的物物交换以后,才发展到通过货币媒介进行交易的形式。甘南地区迄今未发现当地铸造流通的货币,所以,货币都是从外地流入的。在甘南境内先后发现和流通的货币主要有:
  —、贝币
  在许多古代遗址中出现穿孔海贝,说明甘南地区的先民与中原王朝或海滨地区早有往来。
  二、铜币
  甘南境内曾经流入的铜币有:汉代的新莽泉,东汉的“五铢”,三国时代的曹魏、蜀汉钱币,唐代的“开远通宝”、“乾元重宝”,北宋有自太宗的“至道”到徽宗的“崇宁”、“宣和”的各年号的铜币,南宋的“绍兴通宝”,明代的“天启通宝”,以及清代的各种铜钱。流通数量以宋代最多,明、清次之。
  铜元,俗称“铜板”,与铜钱不同,主要是中间无方孔。甘南地区流通的铜元,以“光绪元宝”、“开国纪念币”、“四川铜币”为最多,大板铜元(即每枚当50文、当100文、当200文的铜钱)仅在原西固县流通。据1934年省财政厅长朱境宙调查,当时夏河县通用当10文、当20文的铜元,流通6千串,(每串合铜钱1千文)主要来自临潭。银元与铜元的比价是:1元可换5串零500文。临潭县通用当10文、当20文、当50文、当100文、当200文铜元,银元1元可换8串780文,大板铜元主要来自四川。
  三、铁铸币
  主要是北宋时铸造的,甘南境内出土较多。1989年在临潭县冶力关乡恵家庄村一次出土北宋铁钱达万斤,约40万枚。包括北宋的4代皇帝,7个年号,18种版别。
  四、银锭银币
  银锭银锭在境内作为货币流通的历史悠久,从宋代起逐步增强,并通过朝廷赏赐、茶马互市、榷场等渠道流通。元代实行纸币本位制,参用白银。明、清两代银、铜钱兼用,小数目用钱,大数目用银。辛亥革命以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虽一再宣布“废两改元”,但在甘南地区白银仍作为货币流通。流通的银锭主要有:清代铸造的50两元宝、四川铸造的10两川锭、甘肃铸造的5两银棵,还有数量甚少的1两制小元宝。
  银币清末民初通过商业贸易流入甘南,并逐步替代了银锭,成为主要流通货币。由于甘南地区外来商人多,流通的银币种类繁杂,主要有大清银币,光绪元宝(分广东、湖北、江南造币厂等版别)、宣统元宝、袁世凯头像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分嘉禾、双旗版)、袁世凯共和纪念币、袁世凯洪宪龙币、孙中山开国纪念币、孙中山帆船币、苏维埃银币、英国站人币、墨西哥飞鹰币、西班牙银币、四川藏元、四川汉字18圈、云南光绪元宝等共10多个种类,40多个版别,但在牧区通用的主要是袁世凯头像币。
  银辅币俗称银角、银毫子。清末民初,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以及四川、云南、广东、新疆等地都曾铸造,但流入甘南地区不多。曾经流通的有龙半元、袁世凯头像半元、云南半元、四川半元、新疆半元(两枚为1银元)、袁世凯头像、孙中山头像银单毫(10枚为1银元)、银双毫(5枚为1银元)。银辅币因含银量低,不受欢迎,多被制成饰品而退出流通。
  五、镰质辅币
  民国政府于1936年发行,面值10份、5分、2分、1分,曾经少量流入甘南,但随着法币贬值也退出流通。
  六、纸币
  (一)钞票券
  最早流入甘南地区的纸币,是随着明朝官员的俸禄而少量流入的“大明通行宝钞”。其次是随着清军镇压甘南人民反清斗争和外地商贾携入的“甘肃司钞”、“户部官票”、“大清宝钞”,这些纸币都因“钞价日跌”由政府低价收回而消失。民国初年,甘肃官钱号及各地银行,先后发行的“银票”、“银元券”、“铜元券”等纸币,曾伴随着商业贸易和当局的军政开支而少量流入甘南地区。共和国建立前,甘南地区纸币仅在城镇和城郊使用,在牧区和边远农村纸币不能流通。后因政局变化,纸币贬值,各银行发行的“银票”每两按五钱收兑,“银元票(券)”每元按一角五分收兑,停止了流通。
  (二)法币
  1935年,民国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并允许各省发行元以下辅币,法币和甘肃省银行发行的角券便陆续流入甘南地区。但到1941年,临潭县“番汉交易,均须以银币为之,商人以法币兑换银币,而后以银币与番民交易,货价均按旧日银币价加估计贴水,时有变动,货价腾涨不已”(马振东《临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可见法币在牧区是推行不开的.在县城也不受欢迎。1948年8月,由于恶性通货膨涨,法币严重贬值,民国政府宣布废止法币。
  (三)金元券
  在废止法币的同时,民国政府又发行金元券,以1元金元券折合法币300万元,兑换收回,当时临潭县收兑法币147亿元,折合金元券4900元。1949年6月,甘肃省银行临潭旧城办事处在报请销毁法币时称:“销毁法币费用远过券值,省央行(中央银行)收兑法币各券已于日前会同监销人员投入黄河作为结销,本处库存币147亿元,定于7日投入洗河作为结销”。金元券发行之初,由于“各县多数使用银币,拒用金元券”。民国政府只得规定在政府员工薪金中按比例搭配,强制发行。
  (四)银元券
  金元券发行不到一年,1949年7月民国政府又发行银元券,以银元券1元折合金元券5亿元兑换收回,金元券贬值的速度是空前的。银元券发行后,还未流入甘南地区,就连同民国在大陆的政权一起消失。
  (五)苏维埃国家银行的货币
  1935年和1936年红军一、四方面军,曾两次到达甘南许多地区,红军在购粮、购物中,付给群众一些苏维埃国家银行发行的银币、纸币、布币。共和国建立后在临潭、卓尼等县曾多次发现苏维埃纸币、布币。
  (六)人民币
  1.第一套人民币
  人民币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质货币,至1990年共发行4套。1949年前后,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第一套人民币部分券别逐渐流入甘南,其中还有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新疆发行,有维吾尔文的人民币,也在甘南市场流通。
  2.第二套人民币
  1955年3月,全州各地银行统一发行新人民币,即第二套人民币。同时收回原流通于境内的第一套旧人民币。新币发行面额共分11种:其中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6种。规定新币1元等旧币10000元。从即日起各种货物都以新币标价,统一以新币为计算单位。
  3.第三套人民币
  1962年4月20日,全州银行发行1960年版枣红色1角券新人民币,同时发行的还有1956年版的棕色5元券。1964年4月150,全州银行发行深绿色2元券和黑绿色2角券两种新人民币,同时停止流通使用苏联代印的3元券、酱紫色5元券、10元券3种票币。1966年1月100,全州银行开始发行1965年版10元券和深棕色1角券两种新币。
  4.第四套人民币
  1987年4月27日,全州银行开始陆续发行第四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为:主币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原1分、2分、5分3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第二节货币流通
  一、银元交易
  甘南各族人民在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漫长的物物交换交易方式,直至货币的出现,才逐渐结束了这种原始的交易方式,并接受认识了货币。
  银元在甘南藏区流通时间较长,是藏族人民喜用的货币,也是主要的贮藏手段。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已建立政权的牧区,通过发放贷款,收购畜产品,部队驻防等,发行了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初步树立起人民币的威望。但是,由于牧区的政权建立较晚,牧民对人民政权还缺乏全面的了解,加之过去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严重贬值,不法商人用冥钱欺骗牧民以及牧区经济生活上的自给性等原因,当时在牧区行使人民币的条件尚未具备。因此,中央决定把银元作为甘南牧区的一种货币,承认其合法流通;在夏河、临潭、卓尼等接近内地的市场,则作为混合流通区,人民币与银元均可使用。同时,为了隔绝内地与甘南地区的银元流通,打击由贩毒(鸦片)活动所带来的银元黑市,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政策,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稳定金融物价,扶植人民币市场,安定人民生活。
  1950年12月,夏河、临潭两县同时成立银元交易所,交易所属当地群众性的独立组织,由当地党政、工商联、银行、地方绅士等组织理事会直接领导,银行只作为理事会成员,在业务上负责传达贯彻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交易方式,凡持有或需用银元者,不限对象、数量,均可到交易所兑换,但兑换十枚以上的,需交千分之一的手续费,以作交易所的经费开支,交易牌价由上级参照兰州、临洮、岷县三地的市价确定并通知,由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所需要的银元,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调拨供应。银元交易所的成立,对照顾民族习惯,便利牧民兑换,减少中间盘剥,打击银元黑市交易,扩大人民币的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1952年2月,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撤销银元交易所,把银元兑换列为人民银行的正常业务。
  二、收兑
  (一)银元收兑
  1950年至1952年,根据规定,银元兑换分别实行“大出压价”和“审查兑换”的政策。大出压价又可分为三个阶段:即1950年12月,银元交易所成立后实行不分用途、对象、数量均可兑换的“大出大入”办法;1951年8月起,实行兑出不分对象、数量,兑入则要问清来源加以限制的“大出小入”办法;至1952年2月,实行兑出不分对象,银行不再收兑的“只出不入”的办法,在实行上述兑换办法过程中,逐步降低了银元牌价。从1950年12月至1952年6月的17个月中,共降低银元牌价39次,平均每月降低2元,银元牌价由兑22300元(旧币),降至10000元(旧币),下降幅度为58.2%。由于银元牌价降低率大于私营商业平均值,私商深感保存银元吃亏。同时,国家规定:国营贸易、粮食、供销合作、税务等部门,在其收入中,不得直接收银元,因此,市场商品交易由过去以银元作价,改为以人民币作价,不少私商把销售收入的银元,当天就到银元交易所兑换人民币。牧民也把银元兑换成人民币后,再到国营企业购买粮、布、茶等生活用品。临潭新城等个别地区市场上,曾出现每枚银元抵9500元(旧币),低于国家兑换牌价10000元的贴水现象。通过这些政策、办法,基本上击垮了银元在市场上的地位,人民币的威信也随之提高。1950年10月起,银元兑换执行“兑入从宽,兑出从严,审查兑换”的政策,在实行这一政策中,要求大宗使用银元的单位,按季分月编制使用银元计划,人民银行按批准的计划供应,以保证收购畜产品、木材、药材、土特产品以及机关、部队、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需要,对农牧民的小额需要,如购买耕畜等,经审查后也予以兑换。据统计,1950年至1957年,甘南部分地区实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期间,银行共兑出银元2639.3万枚,兑入银元717.8万枚(其中“一五”时期兑出1747.3万枚,兑入586.5万枚),兑出大于兑入的差额为1921.5万枚,按当时车运情况计算,仅运送兑出银元的差额,就需480多辆汽车,国家的支援和耗费是巨大的。在兑出银元中,用于收购畜产品、木材、药材、土特产品的2021.1万枚,占兑出总数的76.6%;统战、救灾等兑出195.2万枚,占7.4%;剿匪、购军马、购草料等军需兑出225.7万枚,占8.5%;农牧民个人兑岀197.3万枚,占7.5%。在兑入银元中,1954年以前主要有机关企业售货、税收、罚没等收入,占兑入总数的91.8%,其余为农牧民、私商户的零星兑入;1955年以后,私商、财政罚没收入,农牧民等兑入占90%,其余为国营商业等兑入占10%。
  甘南地区银元兑出兑入情况表
  (二)旧币收兑
  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二套人民币,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10000元的比率收回旧人民币。
  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命令和总行、省分行的部署在新币发行之前,即做好新人民币的调运和学习与此有关的新制度、新办法,保证新人民币统一如期发行。同时,把银行所有存款、储蓄、贷款等帐册,按1:10000的比价,把旧币数目折成了新币,并向各使用支票的存款单位发出对帐单,保证折算一致,内外帐务相符。市场商品流通、文化娱乐服务行业以及各种经济往来,都按国家规定,全部按新人民币标价、记帐和办理收付。新人民币从1955年3月1日起,成为社会上一切货币收付、债权债务、交易计算、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载等经济事项的唯一计算和标价单位。新人民币发行之初,一些农民群众由于过去深受国民党政府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之苦,曾产生过一些疑虑,一度出现抢购储存商品的现象,致使三四月份贸易公司、供销社的商品零售额增加了2至3倍,后经广泛宣传和事实教育,广大群众很快便了解了发行新人民币的意义,从而拥护国家发行新币的措施。
  为了做好新币发行和旧币收兑工作,夏河、临潭、卓尼、舟曲4县支行除在州、县城设立兑换专柜、组织流动兑换小组外,还委托贸易公司、供销社等单位办理兑换;在农村除各营业所、信用社兑换外,还组织流动兑换小组深入农村,登门兑换,把宣传与收兑结合起来,大大方便了群众。国家规定1万元、5万元面额的旧币,限定在4月30日以前兑换,5千元以下的旧币兑换期还可延长。为了维护边远地区群众和少数民族的利益,经省分行批准,甘南地区的旧币收兑工作,实际延长了数年之久。截至1955年底,甘南地区共收兑旧币金额达45117882770元。此后,各县银行还在零星收兑,仅临潭县支行就收兑了1504900元。
  新的人民币发行后,群众反映新币好看,区别、计算、使用、记帐都较容易,特别是新币印有汉文、藏文、蒙文、维吾尔文4种文字,便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流通,受到甘南地区各阶层的普遍欢迎。新币发行以后,银行的城乡储蓄存款连年增加,银行市价一度下跌。据统计,1955年在畜产品收购中,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占收购总额的46%,比往年仅占20%左右,增加1倍多;1955年银行兑出银元1955530枚,比1954年减少1439412枚,兑入银元2569344枚,比1954增加2157649枚。与此同时,市场人民币的流通量1955年比1954年增加了56%。
  (三)金银收兑
  1958年2月,甘南禁止银元流通后,至1961年6月底,银行按收兑牌价共收兑黄金2115两,白银354069两,银元389.9万枚。收兑金银类别,各地情况不同,据合作地区调查统计,收兑的白银中,银器皿占40.7%;银首饰占36%;银锭占23.3%。收兑的黄金中,金条、金币占95%以上,金首饰占5%,收兑的黄金、白银的主要来源:一是禁止银元流通后群众自愿兑换的;二是平息叛乱后和反封建斗争中,公安、财政部门没收有关人员财产时交由银行收兑的。据省分行工作组调查:碌曲县没收的白银占银元收兑数的70%,黄金占100%;夏河县甘加公社没收的白银占收兑的36.4%,黄金占54.3%。事后,有的属于个人财产的,由财政部门作了退还。1958年退给拉卜楞寺活佛、僧人而转为个人储蓄存款的达80余万元;三是在移风易俗、改革服饰运动中,一些少数民族妇女将银首饰交银行收兑;四是上层人士的集资和捐款。
  在平息叛乱和反封建斗争中,由于受“左”的影响,发生过扩大化错误,对此,1962年根据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行过纠正。对金银收兑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1962年10月17日批转省民委、省银行党组《关于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强迫收兑白银问题的报告》进行了退售银饰工作。办法是:由银行配售白银,补偿加工费,由商业部门负责加工和退售。原计划全州退售银饰35056户,配售白银7万两。在实际退售中,各县情况不同,卓尼县在当地加工银饰8种、6198件,用银4674两,每两折合人民币2.15元(不含加工费),由于式样符合当地群众需要,价格低廉,经分配社队后,很快退售完;夏河县在退售中,采取由省民贸公司加工后委托县民贸公司代售的办法,但由于样式,品种不符合当地藏族群众的需要,而且价格过高,所以未能按计划退售。
  三、市场流通
  为使人民币在市场上顺利流通,首先要禁止与人民币相抵触而阻碍流通的货币。铜元自清末流入甘南地区后,一直在市场流通,共和国建立初期仍作为辅币在城乡使用,阻碍着人民币占领市场。为此,银行部门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配合公安部门,于1951年6月22日,首先在临潭县发出布告,明令禁止铜元流通,同时先后发行千元及千元以下的人民币4000万元(旧币),保证了市场找零的需要。1952年2月又先后在夏河拉卜楞和黑错(今合作)发出布告,禁止铜元流通,使币制逐步趋于统一。
  1951年,夏河、临潭两县的人民银行成立后,甘南地区继续执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政策。到1954年7月,银元兑出改为“对公根据计划充分供应,对私审查其用途兑付银元需要”,从而满足了牧民和市场交易的正当需要,银元市场逐步稳定,黑市价格日渐下跌,由高于国家牌价20%降至5%,甚至一度出现了低于国家牌价5%至10%的现象(即每枚0.95元至0.90元)。这一时期,银元流通的变化,除了银元政策改变的原因外,主要还受甘南整个政治经济形势影响。“一五”时期,甘南地区加快了区乡政权建设,人民政权更加巩固,国营贸易、供销合作不断壮大,市场商品供应状况良好,物价稳定,从而不断提高了人民币的信誉,降低了银元在少数民族心目中的地位。1953年剿灭了马良股匪,消除了搜罗银元,散发假钞,造谣惑众等破坏活动的阴影,社会秩序安定,为推行人民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1954年甘南地区铲除烟苗3万余亩,禁绝了鸦片种植,消除了贩卖、吸食活动及由此产生的高价收买银元的祸根。同时,对畜产品收购,实行由国营贸易和合作社统一经营,逐步减少用银元支付收购价款,使人民币在牧区开始流通。1955年发行印有藏文的新人民币,票面券别易于识别,计算单位与银元一致,牧区群众乐于使用。同时在康藏、青藏公路通车后,去西藏经营英国、印度物资的僧俗商人.改变用耗牛驮运银元的办法,开始大量携带人民币,减少了对银元的需求。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现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银元的流通领域就大为缩小,人民币的流通领域则不断扩大。同时,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不少私营商业户和兼营商业的农户,以入股等各种名义,交纳了一部分银元,因而1955年和1956年每年银行平均兑入银元231万枚,比前5年平均每年兑入45万枚,增加了4倍多,使银元的流通量大为减少,而人民币的流通量逐年增加,这样,银元作为货币只能在富裕户中作为收藏品贮藏;而发挥流通、支付手段的货币则是人民币。1958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遵照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货物经由西藏地区和其它边境流入内地的规定》,决定在甘南地区禁止银元流通。据此,1958年2月,甘南州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禁止银元在甘南部分地区流通的命令,结束了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的局面,实现了货币制度的真正统一。
  1958年以前,甘南部分地区实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银行的人民币收付是收入大于支出。1958年2月禁止银元流通后,人民币代替了银元,人民币作为唯一的货币,流通量有所增加。1958年银行现金支出大于收入,净投放货币166万元,当年社会货币流通量为539万元。以后随着贷款的不断增加,并通过企业和农村的各种支付而转换为银行的现金支出,形成了货币投入与货币流通量的增加。1959年银行货币净投放544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1128万元;I960年银行货币投放637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2049万元;1961年银行货币投放1088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3137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多与少,一般是与商品可供量作比较的,当时全国以1:7作为正常值,市场上流通的1元货币,需要有7元的商品作供应。1957年甘南地区流通货币与可供应商品的比例1:4.93,即流通的每1元货币,有近5元的商品可供应。1958年货币流通量与商品供应是1:2,1961年下降为1:0.7。在1960年和1961年连续大量投放货币后,从1962年起,甘南地区的货币投放和社会货币流通量,逐年下降,1965年,货币投放412万元,比1962年投放789万元减少47.8%,社会货币流通量896万元,比1962年1552万元减少42.6%,人均持币26元,比1962年50元减少48%。市场平均货币流通量同社会商品库存总额的比例由1962年的1:0.8上升为1:2.6,与全国平均1:3.6的水平,差距大为缩小。此后的货币流通量,同样受制于银行的货币投入和社会商品的丰缺。
  第三节货币管理
  ―、旧银行的接收清理
  甘南地区解放后,原甘肃省银行所设的夏河、临潭、卓尼、西固4个办事处,都分别向当地军政委员会作了移交,并留下一些人员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夏河、临潭两县支行成立后,对原甘肃省银行所设办事处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作了接收和继续清理,其中:夏河县支行接收原甘肃省银行贷款1665.5元(银元下同)经过清理收回277.25元。其余1388.25元,因借款人去向不明或经法院判决已破产,未能收回;接收存款1771.08元,经清理后支付276.25元,其余1494.83元,因贷款未能收回,故未支付;接收各种家具、用具价值人民币836280元(旧币)。原甘肃省银行临潭县旧城办事处原有贷款6000余元,经留守人员收回3000余元,全部清理支付了存款;临潭县支行实际接收贷款本息共3792元,经清理后收回3257元,上交给岷县办事处.其余537元,用于拨付原有的汇出汇款352元,支付原甘肃省银行卓尼办事处吸收的存款185元,接收了各种家具价值人民币679520元(旧币)。原西固办事处的财产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武都办事处作了接收和清理。原卓尼办事处的债权债务,因贷款甚少,已自行清收,存款仅100多元,由临潭县支行支付。
  原甘肃省银行的职员,由上级人民银行接管清理,除个别进行处理外,大都按“量才录用,原职原薪”的政策,分别予以留用。
  二、发行管理
  1950年甘南地区人民银行建立发行库以来,按规定逐步建起一套货币发行管理制度。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各专业银行超常需要的业务库现金,可以送存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专业银行业务库现金不足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余额内,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中提取现金。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还可对市场所需各种面额的人民币进行适当的调配,对市场流通的损伤破旧票券进行兑换更新。实践证明,建立健全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现金的灵活调拨和调剂,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经济活动,对稳定货币、发展经济、方便社会生活有重要作用。
  三、现金管理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决定中要求:各公营企业、国家机关及合作社的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必须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各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小额零星者外,一律不用现金,须用转帐支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结算。为此,夏河、临潭两县人民银行,通过宣传、督促,使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都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规定了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不定期的检查各单位的库存情况,帮助开户单位尽量降低库存现金,节约现金使用。实行现金管理后,把分散在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的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减少了不必要的货币发行,保证了金融物价的稳定,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
  1977年11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对城镇和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对现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现金管理作了适当放宽,规定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时,需要现金的,可以付给现金;企业、事业单位从城乡农副产品贸易市场购买当地有关部门允许的农副产品,所需现金银行可以支付;在城乡举办物资交流、商品展销会,参加交流的购销单位,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所需现金,银行应允许支取,从而适应了农村改革和搞活经济的需要。198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针对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受到损失的情况,发出了《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对现金管理工作,提出从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一些具体措施,要求把现金管理工作切实做好。
  甘南地区各级银行遵照上级行的指示,历来把现金管理工作列为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除制定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加强柜面审查,制止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以外,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各单位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1988年10月,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在州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分行统一抽调53名干部,组成21个检查小组,用一个月的时间,对411个开户单位和38个银行机构的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411个开户单位中,检查出现金库存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不交存银行、用各种名义套取银行现金、公款私借用白条顶库、将公款转存储蓄获取利息等违犯现金管理金额1379万元,按不同情况作了纠正。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现金管理,对控制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扩大银行存款,稳定市场物价以及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证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到显著的作用。
  四、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是1960年1月开始试行的,甘南地区各级银行根据不同时期的规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72年,针对当时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粮食销售量三个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促使甘南地区计划外用工1000多人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精神,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通知精神,从4月份起,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性的现金支出,由开户银行暂按3月份的工资性现金发放额进行控制,待正式指标下达后,按批准指标监督支付,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
  通过实行对工资基金的监督,在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长,制止不合理的工资支出,控制货币投放,促进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都起了良好作用。
  五、冻结清理
  1960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财政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情况,发出《关于冻结清理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要求银行从12月25日起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存款,基本建设单位的已完工程包干结余资金存款和自筹资金存款,一律暂时予以冻结。同时,确定以财政、银行部门为主组成清理存款办公室,逐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并规定在冻结期间,财政、银行部门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银行提取应当冻结的存款。财政、银行部门控制不严,执行不力的,以失职论处。1961年2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当前紧缩财政支出,控制货币投放的补充规定》,重申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冻结清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存款的指示,强调在国家计划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财政借款,向银行贷款,不得挪用生产部门的流动资金或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冻结机关团体等在银行存款的措施,在甘南地区得到认真贯彻,这对紧缩财政开支,堵住资金口子,减少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缓解商品供应紧张,稳定市场物价,都产生明显的效果。
  六、反假打贩
  共和国建立初期,国民党的特务机构,在香港澳门等地大量伪造人民币,并输入甘南地区,企图捣乱市场,破坏金融,阻碍人民币在民族地区的发行。1952年7月23日,夏河县人民银行首次发现正面为“双马耕地”图案,面额为1万元的伪造人民币,遂报告当地党政及公安部门,经侦破,这些伪造人民币是流窜在甘、青、川交界藏族地区的马良股匪利用藏族群众投放到市场的。同年8月2日,临潭县人民银行也发现了相同图案和面额的伪造人民币。至8月底,在甘南地区共发现伪币400多次,3819张,面值3819万元,对发现的伪币,一般问清来源,讲明政策,作没收处理,集中烧毁。为了维护藏族人民的利益,对在出售农副产品中误收少量伪币的,一般作登记代管,待后处理。但由于持伪币者都心存疑虑,大都不登记真实姓名和住址,事后不与银行联系,所以代管的伪币,最后也作了烧毁处理。伪币发现后,当地政府都及时召开了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宣传出现伪币的原因以及伪币的特点,用黑板报进行宣传讲解,以引起全社会提高警惕,严密防范,使伪币在甘南地区逐步绝迹。
  打击倒贩银元,是加强金银管理中的一项政策,建政初期,甘南是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区,市场银元价格低,而内地则禁止银元流通,银元价格高,即是毗邻地区的银元市价也比甘南地区高,如临夏、岷县等,每枚银元黑市价比甘南的夏河、临潭高出2000元(旧币)左右,由于有利可图,一些不法商人就进行银元倒贩。同时,甘南地区一度贩毒(大烟)活动猖獗,夏河、临潭时为毒品集散地,外地毒贩从黑市换来银元购买毒品后,转运新疆或内地,当地毒贩又将贩毒所得银元,运到产地购买毒品,在市场上一时形成“毒品流入,银元流出”的现象。
  打击倒贩银元,主要是通过公安部门加强缉私工作,1952年仅在临潭县就查获倒贩银元案10多起,查获最多的是1500枚。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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