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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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9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0.3
页数: 7
页码: 937-943
摘要: 1989年4月1日,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甘南合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正式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其业务范围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开办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合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以来,通过业务活动对促进生产发展和搞活流通,抑制社会上高利拆借活动;疏导资金流向等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 金融机构 金融管理

内容

第一节早期金融实体
  一、典当
  今甘南地区在共和国建立前无银楼、钱庄。银两兑换和汇款等货币信用活动,由私营商业办理。典当业在清末民初曾在临潭县出现,最先是姜雪峰在临潭新城开设“姜家当”,资金约数千元。典当的对象主要是军政人员和士绅,典当的物品有金银首饰、珠宝等。清光绪年间,临潭的王廷臣,曾开设“万盛西”商号,在旧城所设的4个分店中,“万盛当”是专营典当业的。“万盛当”虽然资金雄厚,但经营受社会经济状况影响,没有多大发展,1914年,白朗起义军先后攻入新城、旧城,姜家当和万盛当遂遭兵燹。此后,新城再度开设李家当铺,但因战乱和经营不景气,1929年即歇业。从此,临潭县的典当业一蹶不振,再未恢复。
  二、钱局
  1938年秋,甘肃省平市官钱局在夏河设立办事处,受省平市官钱局岷县管辖局辖属,主任萧成,经办存、放、汇款并代理地方金库,这是甘南地区最早成立的银行机构。
  第二节银行
  一、民国地方银行
  甘肃省银行汇兑处1939年10月,在甘肃省平市官钱局改组成立甘肃省银行后,原夏河办事处改为甘肃省银行夏河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临夏分行管辖。汇兑所主任改由陈子嘉担任。
  1941年9月,甘肃省银行指令岷县分行调查临潭县的金融经济状况,根据调查报告,于1942年2月,在临潭新城成立甘肃省银行临潭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岷县分行管辖,主任由马振东担任。
  1942年8月,西固县(今舟曲县)成立甘肃省银行西固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岷县分行管辖,主任由薛思聪担任。
  甘肃省银行办事处1942年12月,甘肃省银行夏河汇兑所升格为办事处,归临夏分行管辖,主任为景新知。
  1942年11月,甘肃省银行临潭旧城办事处成立,主任为马振东。原甘肃省银行新城汇兑所改为分理处,归旧城办事处管辖,主任由骆骅兼代。1945年11月,新城分理处归并临潭旧城办事处,仅留助理员赵正廉在新城办理地方金库业务。同年,甘肃省银行西固汇兑所升格为办事处。1945年,甘肃省银行卓尼办事处成立,主任李寿峰。临潭、西固、卓尼3办事处,均归甘肃省银行岷县分行管辖,仍是办理存、放、汇款及代理地方金库等业务。
  1949年9月,临潭、卓尼、夏河3县和平解放,11月西固县解放,甘肃省银行在这4县设立的办事处,也先后向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了移交。
  夏河县银行筹备委员会1936年2月,夏河县政府根据县银行法及银行设立大纲,成立了以黄正清为主任,李永瑞(时任县长)为副主任,买景澜为秘书的夏河县银行筹备委员会,并拟定了县银行章程,报经省政府转报财政部登记发证,后因政局不稳,货币贬值等多种原因,夏河县银行终未能按计划正式成立。
  二、中国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
  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岷县办事处,分别派员帮助夏河、临潭筹建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4月1日,两县支行同时成立。夏河县支行成立初期为省辖行,直接受省分行领导。
  1951年3月,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改由中国人民银行临夏办事处领导(临夏办事处随后改为中心支行);临潭县支行成立初期,曾先后归岷县办事处、临夏办事处、武都中心支行领导,1951年10月划归临夏中心支行管辖。临潭、夏河两县支行成立后随即开办各种金融业务。
  1950年4月1日,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和“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银行中心工作,夏河、临潭在成立县支行的同时,设立了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金库设立后,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收支和调度的统一,回笼了货币。
  1951年12月,夏河、临潭县支行分别设立发行库和保管库,办理所辖地区的资金调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任何人不得动用金库款,这样不仅减少了货币发行,而且加速了资金周转,促进了银行业务的开展。
  1951年春,武都中心支行在西固(今舟曲县)设立银行营业所。1952年9月,临潭县支行在卓尼县设立营业所,并于10月至12月在县境内设立新城、冶力关、王家坟3个营业所。夏河县支行1952年6月首先设立黑错营业所(今合作),11月又在完东滩设立营业所。
  至此,甘南地区原有的4个县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共有县支行2个,营业所7个(其中西固营业所的业务属武都地区),银行干部(固定职工)由建行初期的6人,增加到101人。
  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省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原属临夏中心支行管辖的夏河县支行,改组成立甘南中心支行(一度改名为甘南督导处)。除办理夏河县业务外,将原属临夏管辖的临潭、卓尼两县支行划归甘南中心支行领导。1954年,甘南中心支行与夏河分设,恢复成立夏河县支行。1956年,甘南中心支行随自治州党政机关迁址夏河县的合作镇。
  1953年1月,临潭县支行卓尼营业所移交后,正式成立了卓尼县支行,办理卓尼县的金融业务。1953年根据碌曲、玛曲行政委员会的设立,甘南中心支行配合政府行政区划的设置,先后成立了碌曲、玛曲两个县支行级的银行工作组,办理这两个地区的金融业务。1957年在工作组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县支行。1954年7月,舟曲行政委员会设立,舟曲县支行也随之设立(1953年成立属武都管辖的西固县支行迁往宕昌),并办理新划给舟曲的原属西固、岷县、武都管辖的4个区,31个乡的业务交接。1956年7月,合作镇成立支行级的办事处,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玛曲、碌曲6个县均设立支行,连同合作办事处,甘南中心支行共管辖7个支行级单位。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业务中断,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工商银行未分设前,省以下人民银行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5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定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到199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分行共有机构7个,其中:州分行1个,县支行5个,支行级办事处1个,有职工183人。按照中央银行的职能,州分行内部设有:计划、会计、发行、国库、稽核等10个科室,各县支行、办事处也按实际需要,设有行政、业务股、组。
  三、中国农业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
  1956年,按国务院规定,夏河、临潭等县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的县支行。但1957年又按国务院规定,撤销业务,并入县人民银行支行。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上级的安排,报经中共甘南州委和州革命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于9月15日筹建就绪,开始对外办公。1980年1月1日,夏河、临潭、卓尼、舟曲4县的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也正式恢复。同时,原辖属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的基层营业所也全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各县支行领导。到1990年底,中国农业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共设机构60个,其中:中心支行1个,县支行7个,支行级营业部1个,营业所44个,储蓄所7个,职工人数446人。中心支行内设有人秘、计划会计、企业信贷、存款等10个科室,县支行和办事处亦设立相应股、组。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中心支行
  1973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了办事处,隶属甘南州财政局管辖,对外挂建设银行办事处的牌子,对内为州财政局的基建财务组。此后体制几经变革,1976年,建设银行办事处从财政局划出,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并在各县设立办事处。1979年起,各县办事处陆续改为县支行。1980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升格为中心支行。1983年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金融经济组织。1985年1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体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款准备金,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和委托贷款。到1990年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共设机构12个,其中:县支行7个,支行级办事处2个,储蓄所3个,职工人数156人。
  五、中国工商银行甘南中心支行
  1985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正式成立。各县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人员、财产也全部划归各县的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也委托各县工商银行代理,直至1986年夏河、临潭、卓尼、舟曲、迭部5县人民银行恢复建制,才先后办理了移交。到1990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共设有机构24个。其中:县支行7个,支行级办事处1个,储蓄所16个,职工人数375人。中心支行内设立了计划、会计、信贷等11个科室,县支行和办事处也设立了相应股、组。
  六、随军银行
  共和国建立初期,以马良为首的反革命武装匪徒,聚众千余,流窜在甘、青、川交界的部分藏区,抢劫烧杀,煽动叛乱,四处骚扰。1953年初,甘、青、川3省组织部队和民兵进剿。为了支援剿匪斗争,解决进剿部队军需供给及需用银元的困难,1953年3月由夏河县人民银行成立了随军服务组,先是随部队进驻阿木去乎,后又随部队进驻甘、川交界的郎木寺,并改为随军办事处。1953年10月,剿匪斗争取得了胜利,银行随军任务基本结束,办事处改组成立郎木寺营业所,随后改属碌曲银行工作组(县支行)领导。
  第三节保险信托公司
  一、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即开展保险业务。1952年末,保险工作划归财政系统,1953年停办牲畜保险,保险业务干部转业调动,工作停顿。1954年恢复保险工作后,各项保险都有发展。从1957年5月起保险业务改为由人民银行代办,同年9月又并入州财政局。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支公司正式设立,恢复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同年11月28日,保险支公司升格为中心支公司,并先后在合作、迭部设立支公司。1987年起又分别在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碌曲、玛曲6县设立支公司。保险公司恢复后作为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和进行业务活动。
  到199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设机构9个,其中:中心支公司1个,支公司8个,职工人数44人;中心支公司内部共设人身保险、城市保险、计划财务等6个科室,各支公司也分别相应设立了有关股。
  二、信托公司
  1984年2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信托投资公司靠挂州财政局,属其它金融机构。至1990年时,公司职工仅3人。其资金主要是省集体联社为解决城镇青年就业的拨款和委托、信托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向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节信用合作社
  民国时期甘南地区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各县政府的合作委员会或合作指导室负责组织成立的。1937年7月,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当年建社15个,翌年扩增到63个。1938年5至6月,西固县成立信用社34个,社员1440人。1939年3月,夏河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初为1社,1941年扩增为24社,其中牧区12社。1943年2月,卓尼配合农贷成立信用社32个。
  民国时期甘南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向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贷款的小组,同时也有集股、储金等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甘南虽在1953年前建有32个信用互助组,但由于缺乏经常性的具体指导,使这些信用互助组业务停顿,起不了应有作用。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会议,确定“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发展方针。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甘南地区各级银行抽调一批干部,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开展宣传,对原有确实不起作用的信用互助组,进行了重新组建,对经过整顿可以巩固提高的,恢复业务。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动下,1954年底,甘南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2个,重新组织信用互助组44个,整顿充实原有的信用互助组33个,参加社、组的农户4906户,占总农户数的11.9%。到1957年底,甘南全州共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85个,其中:临潭、舟曲、卓尼3县达到乡乡有社,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夏河县也在半农半牧区建立了12个社,还在牧区试办一个牧业信用社。全州入社农户33080户,占总农户的77.8%。
  1989年4月1日,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甘南合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正式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其业务范围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开办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合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以来,通过业务活动对促进生产发展和搞活流通,抑制社会上高利拆借活动;疏导资金流向等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
  到1990年底,甘南州共设农村信用合作社103个,职工人数239人。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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