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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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89
颗粒名称: 金融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46
页码: 937-982
摘要: 本文介绍甘南藏族自治州金融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甘南藏族自治州 金融志

内容

第一章金融机构
  第一节早期金融实体
  一、典当
  今甘南地区在共和国建立前无银楼、钱庄。银两兑换和汇款等货币信用活动,由私营商业办理。典当业在清末民初曾在临潭县出现,最先是姜雪峰在临潭新城开设“姜家当”,资金约数千元。典当的对象主要是军政人员和士绅,典当的物品有金银首饰、珠宝等。清光绪年间,临潭的王廷臣,曾开设“万盛西”商号,在旧城所设的4个分店中,“万盛当”是专营典当业的。“万盛当”虽然资金雄厚,但经营受社会经济状况影响,没有多大发展,1914年,白朗起义军先后攻入新城、旧城,姜家当和万盛当遂遭兵燹。此后,新城再度开设李家当铺,但因战乱和经营不景气,1929年即歇业。从此,临潭县的典当业一蹶不振,再未恢复。
  二、钱局
  1938年秋,甘肃省平市官钱局在夏河设立办事处,受省平市官钱局岷县管辖局辖属,主任萧成,经办存、放、汇款并代理地方金库,这是甘南地区最早成立的银行机构。
  第二节银行
  一、民国地方银行
  甘肃省银行汇兑处1939年10月,在甘肃省平市官钱局改组成立甘肃省银行后,原夏河办事处改为甘肃省银行夏河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临夏分行管辖。汇兑所主任改由陈子嘉担任。
  1941年9月,甘肃省银行指令岷县分行调查临潭县的金融经济状况,根据调查报告,于1942年2月,在临潭新城成立甘肃省银行临潭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岷县分行管辖,主任由马振东担任。
  1942年8月,西固县(今舟曲县)成立甘肃省银行西固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岷县分行管辖,主任由薛思聪担任。
  甘肃省银行办事处1942年12月,甘肃省银行夏河汇兑所升格为办事处,归临夏分行管辖,主任为景新知。
  1942年11月,甘肃省银行临潭旧城办事处成立,主任为马振东。原甘肃省银行新城汇兑所改为分理处,归旧城办事处管辖,主任由骆骅兼代。1945年11月,新城分理处归并临潭旧城办事处,仅留助理员赵正廉在新城办理地方金库业务。同年,甘肃省银行西固汇兑所升格为办事处。1945年,甘肃省银行卓尼办事处成立,主任李寿峰。临潭、西固、卓尼3办事处,均归甘肃省银行岷县分行管辖,仍是办理存、放、汇款及代理地方金库等业务。
  1949年9月,临潭、卓尼、夏河3县和平解放,11月西固县解放,甘肃省银行在这4县设立的办事处,也先后向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了移交。
  夏河县银行筹备委员会1936年2月,夏河县政府根据县银行法及银行设立大纲,成立了以黄正清为主任,李永瑞(时任县长)为副主任,买景澜为秘书的夏河县银行筹备委员会,并拟定了县银行章程,报经省政府转报财政部登记发证,后因政局不稳,货币贬值等多种原因,夏河县银行终未能按计划正式成立。
  二、中国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
  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岷县办事处,分别派员帮助夏河、临潭筹建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4月1日,两县支行同时成立。夏河县支行成立初期为省辖行,直接受省分行领导。
  1951年3月,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改由中国人民银行临夏办事处领导(临夏办事处随后改为中心支行);临潭县支行成立初期,曾先后归岷县办事处、临夏办事处、武都中心支行领导,1951年10月划归临夏中心支行管辖。临潭、夏河两县支行成立后随即开办各种金融业务。
  1950年4月1日,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和“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银行中心工作,夏河、临潭在成立县支行的同时,设立了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金库设立后,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收支和调度的统一,回笼了货币。
  1951年12月,夏河、临潭县支行分别设立发行库和保管库,办理所辖地区的资金调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任何人不得动用金库款,这样不仅减少了货币发行,而且加速了资金周转,促进了银行业务的开展。
  1951年春,武都中心支行在西固(今舟曲县)设立银行营业所。1952年9月,临潭县支行在卓尼县设立营业所,并于10月至12月在县境内设立新城、冶力关、王家坟3个营业所。夏河县支行1952年6月首先设立黑错营业所(今合作),11月又在完东滩设立营业所。
  至此,甘南地区原有的4个县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共有县支行2个,营业所7个(其中西固营业所的业务属武都地区),银行干部(固定职工)由建行初期的6人,增加到101人。
  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省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原属临夏中心支行管辖的夏河县支行,改组成立甘南中心支行(一度改名为甘南督导处)。除办理夏河县业务外,将原属临夏管辖的临潭、卓尼两县支行划归甘南中心支行领导。1954年,甘南中心支行与夏河分设,恢复成立夏河县支行。1956年,甘南中心支行随自治州党政机关迁址夏河县的合作镇。
  1953年1月,临潭县支行卓尼营业所移交后,正式成立了卓尼县支行,办理卓尼县的金融业务。1953年根据碌曲、玛曲行政委员会的设立,甘南中心支行配合政府行政区划的设置,先后成立了碌曲、玛曲两个县支行级的银行工作组,办理这两个地区的金融业务。1957年在工作组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县支行。1954年7月,舟曲行政委员会设立,舟曲县支行也随之设立(1953年成立属武都管辖的西固县支行迁往宕昌),并办理新划给舟曲的原属西固、岷县、武都管辖的4个区,31个乡的业务交接。1956年7月,合作镇成立支行级的办事处,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玛曲、碌曲6个县均设立支行,连同合作办事处,甘南中心支行共管辖7个支行级单位。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业务中断,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工商银行未分设前,省以下人民银行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5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定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到199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分行共有机构7个,其中:州分行1个,县支行5个,支行级办事处1个,有职工183人。按照中央银行的职能,州分行内部设有:计划、会计、发行、国库、稽核等10个科室,各县支行、办事处也按实际需要,设有行政、业务股、组。
  三、中国农业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
  1956年,按国务院规定,夏河、临潭等县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的县支行。但1957年又按国务院规定,撤销业务,并入县人民银行支行。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上级的安排,报经中共甘南州委和州革命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于9月15日筹建就绪,开始对外办公。1980年1月1日,夏河、临潭、卓尼、舟曲4县的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也正式恢复。同时,原辖属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的基层营业所也全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各县支行领导。到1990年底,中国农业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共设机构60个,其中:中心支行1个,县支行7个,支行级营业部1个,营业所44个,储蓄所7个,职工人数446人。中心支行内设有人秘、计划会计、企业信贷、存款等10个科室,县支行和办事处亦设立相应股、组。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中心支行
  1973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了办事处,隶属甘南州财政局管辖,对外挂建设银行办事处的牌子,对内为州财政局的基建财务组。此后体制几经变革,1976年,建设银行办事处从财政局划出,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并在各县设立办事处。1979年起,各县办事处陆续改为县支行。1980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升格为中心支行。1983年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金融经济组织。1985年1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体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款准备金,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和委托贷款。到1990年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共设机构12个,其中:县支行7个,支行级办事处2个,储蓄所3个,职工人数156人。
  五、中国工商银行甘南中心支行
  1985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正式成立。各县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人员、财产也全部划归各县的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也委托各县工商银行代理,直至1986年夏河、临潭、卓尼、舟曲、迭部5县人民银行恢复建制,才先后办理了移交。到1990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共设有机构24个。其中:县支行7个,支行级办事处1个,储蓄所16个,职工人数375人。中心支行内设立了计划、会计、信贷等11个科室,县支行和办事处也设立了相应股、组。
  六、随军银行
  共和国建立初期,以马良为首的反革命武装匪徒,聚众千余,流窜在甘、青、川交界的部分藏区,抢劫烧杀,煽动叛乱,四处骚扰。1953年初,甘、青、川3省组织部队和民兵进剿。为了支援剿匪斗争,解决进剿部队军需供给及需用银元的困难,1953年3月由夏河县人民银行成立了随军服务组,先是随部队进驻阿木去乎,后又随部队进驻甘、川交界的郎木寺,并改为随军办事处。1953年10月,剿匪斗争取得了胜利,银行随军任务基本结束,办事处改组成立郎木寺营业所,随后改属碌曲银行工作组(县支行)领导。
  第三节保险信托公司
  一、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即开展保险业务。1952年末,保险工作划归财政系统,1953年停办牲畜保险,保险业务干部转业调动,工作停顿。1954年恢复保险工作后,各项保险都有发展。从1957年5月起保险业务改为由人民银行代办,同年9月又并入州财政局。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支公司正式设立,恢复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同年11月28日,保险支公司升格为中心支公司,并先后在合作、迭部设立支公司。1987年起又分别在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碌曲、玛曲6县设立支公司。保险公司恢复后作为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和进行业务活动。
  到199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设机构9个,其中:中心支公司1个,支公司8个,职工人数44人;中心支公司内部共设人身保险、城市保险、计划财务等6个科室,各支公司也分别相应设立了有关股。
  二、信托公司
  1984年2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信托投资公司靠挂州财政局,属其它金融机构。至1990年时,公司职工仅3人。其资金主要是省集体联社为解决城镇青年就业的拨款和委托、信托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向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节信用合作社
  民国时期甘南地区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各县政府的合作委员会或合作指导室负责组织成立的。1937年7月,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当年建社15个,翌年扩增到63个。1938年5至6月,西固县成立信用社34个,社员1440人。1939年3月,夏河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初为1社,1941年扩增为24社,其中牧区12社。1943年2月,卓尼配合农贷成立信用社32个。
  民国时期甘南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向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贷款的小组,同时也有集股、储金等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甘南虽在1953年前建有32个信用互助组,但由于缺乏经常性的具体指导,使这些信用互助组业务停顿,起不了应有作用。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会议,确定“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发展方针。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甘南地区各级银行抽调一批干部,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开展宣传,对原有确实不起作用的信用互助组,进行了重新组建,对经过整顿可以巩固提高的,恢复业务。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动下,1954年底,甘南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2个,重新组织信用互助组44个,整顿充实原有的信用互助组33个,参加社、组的农户4906户,占总农户数的11.9%。到1957年底,甘南全州共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85个,其中:临潭、舟曲、卓尼3县达到乡乡有社,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夏河县也在半农半牧区建立了12个社,还在牧区试办一个牧业信用社。全州入社农户33080户,占总农户的77.8%。
  1989年4月1日,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甘南合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正式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其业务范围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开办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合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以来,通过业务活动对促进生产发展和搞活流通,抑制社会上高利拆借活动;疏导资金流向等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
  到1990年底,甘南州共设农村信用合作社103个,职工人数239人。
  第二章货币
  第一节货币演化
  甘南地区的商品交换经历了长期的物物交换以后,才发展到通过货币媒介进行交易的形式。甘南地区迄今未发现当地铸造流通的货币,所以,货币都是从外地流入的。在甘南境内先后发现和流通的货币主要有:
  —、贝币
  在许多古代遗址中出现穿孔海贝,说明甘南地区的先民与中原王朝或海滨地区早有往来。
  二、铜币
  甘南境内曾经流入的铜币有:汉代的新莽泉,东汉的“五铢”,三国时代的曹魏、蜀汉钱币,唐代的“开远通宝”、“乾元重宝”,北宋有自太宗的“至道”到徽宗的“崇宁”、“宣和”的各年号的铜币,南宋的“绍兴通宝”,明代的“天启通宝”,以及清代的各种铜钱。流通数量以宋代最多,明、清次之。
  铜元,俗称“铜板”,与铜钱不同,主要是中间无方孔。甘南地区流通的铜元,以“光绪元宝”、“开国纪念币”、“四川铜币”为最多,大板铜元(即每枚当50文、当100文、当200文的铜钱)仅在原西固县流通。据1934年省财政厅长朱境宙调查,当时夏河县通用当10文、当20文的铜元,流通6千串,(每串合铜钱1千文)主要来自临潭。银元与铜元的比价是:1元可换5串零500文。临潭县通用当10文、当20文、当50文、当100文、当200文铜元,银元1元可换8串780文,大板铜元主要来自四川。
  三、铁铸币
  主要是北宋时铸造的,甘南境内出土较多。1989年在临潭县冶力关乡恵家庄村一次出土北宋铁钱达万斤,约40万枚。包括北宋的4代皇帝,7个年号,18种版别。
  四、银锭银币
  银锭银锭在境内作为货币流通的历史悠久,从宋代起逐步增强,并通过朝廷赏赐、茶马互市、榷场等渠道流通。元代实行纸币本位制,参用白银。明、清两代银、铜钱兼用,小数目用钱,大数目用银。辛亥革命以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虽一再宣布“废两改元”,但在甘南地区白银仍作为货币流通。流通的银锭主要有:清代铸造的50两元宝、四川铸造的10两川锭、甘肃铸造的5两银棵,还有数量甚少的1两制小元宝。
  银币清末民初通过商业贸易流入甘南,并逐步替代了银锭,成为主要流通货币。由于甘南地区外来商人多,流通的银币种类繁杂,主要有大清银币,光绪元宝(分广东、湖北、江南造币厂等版别)、宣统元宝、袁世凯头像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分嘉禾、双旗版)、袁世凯共和纪念币、袁世凯洪宪龙币、孙中山开国纪念币、孙中山帆船币、苏维埃银币、英国站人币、墨西哥飞鹰币、西班牙银币、四川藏元、四川汉字18圈、云南光绪元宝等共10多个种类,40多个版别,但在牧区通用的主要是袁世凯头像币。
  银辅币俗称银角、银毫子。清末民初,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以及四川、云南、广东、新疆等地都曾铸造,但流入甘南地区不多。曾经流通的有龙半元、袁世凯头像半元、云南半元、四川半元、新疆半元(两枚为1银元)、袁世凯头像、孙中山头像银单毫(10枚为1银元)、银双毫(5枚为1银元)。银辅币因含银量低,不受欢迎,多被制成饰品而退出流通。
  五、镰质辅币
  民国政府于1936年发行,面值10份、5分、2分、1分,曾经少量流入甘南,但随着法币贬值也退出流通。
  六、纸币
  (一)钞票券
  最早流入甘南地区的纸币,是随着明朝官员的俸禄而少量流入的“大明通行宝钞”。其次是随着清军镇压甘南人民反清斗争和外地商贾携入的“甘肃司钞”、“户部官票”、“大清宝钞”,这些纸币都因“钞价日跌”由政府低价收回而消失。民国初年,甘肃官钱号及各地银行,先后发行的“银票”、“银元券”、“铜元券”等纸币,曾伴随着商业贸易和当局的军政开支而少量流入甘南地区。共和国建立前,甘南地区纸币仅在城镇和城郊使用,在牧区和边远农村纸币不能流通。后因政局变化,纸币贬值,各银行发行的“银票”每两按五钱收兑,“银元票(券)”每元按一角五分收兑,停止了流通。
  (二)法币
  1935年,民国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并允许各省发行元以下辅币,法币和甘肃省银行发行的角券便陆续流入甘南地区。但到1941年,临潭县“番汉交易,均须以银币为之,商人以法币兑换银币,而后以银币与番民交易,货价均按旧日银币价加估计贴水,时有变动,货价腾涨不已”(马振东《临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可见法币在牧区是推行不开的.在县城也不受欢迎。1948年8月,由于恶性通货膨涨,法币严重贬值,民国政府宣布废止法币。
  (三)金元券
  在废止法币的同时,民国政府又发行金元券,以1元金元券折合法币300万元,兑换收回,当时临潭县收兑法币147亿元,折合金元券4900元。1949年6月,甘肃省银行临潭旧城办事处在报请销毁法币时称:“销毁法币费用远过券值,省央行(中央银行)收兑法币各券已于日前会同监销人员投入黄河作为结销,本处库存币147亿元,定于7日投入洗河作为结销”。金元券发行之初,由于“各县多数使用银币,拒用金元券”。民国政府只得规定在政府员工薪金中按比例搭配,强制发行。
  (四)银元券
  金元券发行不到一年,1949年7月民国政府又发行银元券,以银元券1元折合金元券5亿元兑换收回,金元券贬值的速度是空前的。银元券发行后,还未流入甘南地区,就连同民国在大陆的政权一起消失。
  (五)苏维埃国家银行的货币
  1935年和1936年红军一、四方面军,曾两次到达甘南许多地区,红军在购粮、购物中,付给群众一些苏维埃国家银行发行的银币、纸币、布币。共和国建立后在临潭、卓尼等县曾多次发现苏维埃纸币、布币。
  (六)人民币
  1.第一套人民币
  人民币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质货币,至1990年共发行4套。1949年前后,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第一套人民币部分券别逐渐流入甘南,其中还有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新疆发行,有维吾尔文的人民币,也在甘南市场流通。
  2.第二套人民币
  1955年3月,全州各地银行统一发行新人民币,即第二套人民币。同时收回原流通于境内的第一套旧人民币。新币发行面额共分11种:其中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6种。规定新币1元等旧币10000元。从即日起各种货物都以新币标价,统一以新币为计算单位。3.第三套人民币
  1962年4月20日,全州银行发行1960年版枣红色1角券新人民币,同时发行的还有1956年版的棕色5元券。1964年4月150,全州银行发行深绿色2元券和黑绿色2角券两种新人民币,同时停止流通使用苏联代印的3元券、酱紫色5元券、10元券3种票币。1966年1月100,全州银行开始发行1965年版10元券和深棕色1角券两种新币。
  4.第四套人民币
  1987年4月27日,全州银行开始陆续发行第四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为:主币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原1分、2分、5分3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第二节货币流通
  一、银元交易
  甘南各族人民在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漫长的物物交换交易方式,直至货币的出现,才逐渐结束了这种原始的交易方式,并接受认识了货币。
  银元在甘南藏区流通时间较长,是藏族人民喜用的货币,也是主要的贮藏手段。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已建立政权的牧区,通过发放贷款,收购畜产品,部队驻防等,发行了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初步树立起人民币的威望。但是,由于牧区的政权建立较晚,牧民对人民政权还缺乏全面的了解,加之过去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严重贬值,不法商人用冥钱欺骗牧民以及牧区经济生活上的自给性等原因,当时在牧区行使人民币的条件尚未具备。因此,中央决定把银元作为甘南牧区的一种货币,承认其合法流通;在夏河、临潭、卓尼等接近内地的市场,则作为混合流通区,人民币与银元均可使用。同时,为了隔绝内地与甘南地区的银元流通,打击由贩毒(鸦片)活动所带来的银元黑市,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政策,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稳定金融物价,扶植人民币市场,安定人民生活。
  1950年12月,夏河、临潭两县同时成立银元交易所,交易所属当地群众性的独立组织,由当地党政、工商联、银行、地方绅士等组织理事会直接领导,银行只作为理事会成员,在业务上负责传达贯彻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交易方式,凡持有或需用银元者,不限对象、数量,均可到交易所兑换,但兑换十枚以上的,需交千分之一的手续费,以作交易所的经费开支,交易牌价由上级参照兰州、临洮、岷县三地的市价确定并通知,由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所需要的银元,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调拨供应。银元交易所的成立,对照顾民族习惯,便利牧民兑换,减少中间盘剥,打击银元黑市交易,扩大人民币的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1952年2月,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撤销银元交易所,把银元兑换列为人民银行的正常业务。
  二、收兑
  (一)银元收兑
  1950年至1952年,根据规定,银元兑换分别实行“大出压价”和“审查兑换”的政策。大出压价又可分为三个阶段:即1950年12月,银元交易所成立后实行不分用途、对象、数量均可兑换的“大出大入”办法;1951年8月起,实行兑出不分对象、数量,兑入则要问清来源加以限制的“大出小入”办法;至1952年2月,实行兑出不分对象,银行不再收兑的“只出不入”的办法,在实行上述兑换办法过程中,逐步降低了银元牌价。从1950年12月至1952年6月的17个月中,共降低银元牌价39次,平均每月降低2元,银元牌价由兑22300元(旧币),降至10000元(旧币),下降幅度为58.2%。由于银元牌价降低率大于私营商业平均值,私商深感保存银元吃亏。同时,国家规定:国营贸易、粮食、供销合作、税务等部门,在其收入中,不得直接收银元,因此,市场商品交易由过去以银元作价,改为以人民币作价,不少私商把销售收入的银元,当天就到银元交易所兑换人民币。牧民也把银元兑换成人民币后,再到国营企业购买粮、布、茶等生活用品。临潭新城等个别地区市场上,曾出现每枚银元抵9500元(旧币),低于国家兑换牌价10000元的贴水现象。通过这些政策、办法,基本上击垮了银元在市场上的地位,人民币的威信也随之提高。1950年10月起,银元兑换执行“兑入从宽,兑出从严,审查兑换”的政策,在实行这一政策中,要求大宗使用银元的单位,按季分月编制使用银元计划,人民银行按批准的计划供应,以保证收购畜产品、木材、药材、土特产品以及机关、部队、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需要,对农牧民的小额需要,如购买耕畜等,经审查后也予以兑换。据统计,1950年至1957年,甘南部分地区实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期间,银行共兑出银元2639.3万枚,兑入银元717.8万枚(其中“一五”时期兑出1747.3万枚,兑入586.5万枚),兑出大于兑入的差额为1921.5万枚,按当时车运情况计算,仅运送兑出银元的差额,就需480多辆汽车,国家的支援和耗费是巨大的。在兑出银元中,用于收购畜产品、木材、药材、土特产品的2021.1万枚,占兑出总数的76.6%;统战、救灾等兑出195.2万枚,占7.4%;剿匪、购军马、购草料等军需兑出225.7万枚,占8.5%;农牧民个人兑岀197.3万枚,占7.5%。在兑入银元中,1954年以前主要有机关企业售货、税收、罚没等收入,占兑入总数的91.8%,其余为农牧民、私商户的零星兑入;1955年以后,私商、财政罚没收入,农牧民等兑入占90%,其余为国营商业等兑入占10%。
  甘南地区银元兑出兑入情况表
  (二)旧币收兑
  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二套人民币,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10000元的比率收回旧人民币。
  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命令和总行、省分行的部署在新币发行之前,即做好新人民币的调运和学习与此有关的新制度、新办法,保证新人民币统一如期发行。同时,把银行所有存款、储蓄、贷款等帐册,按1:10000的比价,把旧币数目折成了新币,并向各使用支票的存款单位发出对帐单,保证折算一致,内外帐务相符。市场商品流通、文化娱乐服务行业以及各种经济往来,都按国家规定,全部按新人民币标价、记帐和办理收付。新人民币从1955年3月1日起,成为社会上一切货币收付、债权债务、交易计算、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载等经济事项的唯一计算和标价单位。新人民币发行之初,一些农民群众由于过去深受国民党政府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之苦,曾产生过一些疑虑,一度出现抢购储存商品的现象,致使三四月份贸易公司、供销社的商品零售额增加了2至3倍,后经广泛宣传和事实教育,广大群众很快便了解了发行新人民币的意义,从而拥护国家发行新币的措施。
  为了做好新币发行和旧币收兑工作,夏河、临潭、卓尼、舟曲4县支行除在州、县城设立兑换专柜、组织流动兑换小组外,还委托贸易公司、供销社等单位办理兑换;在农村除各营业所、信用社兑换外,还组织流动兑换小组深入农村,登门兑换,把宣传与收兑结合起来,大大方便了群众。国家规定1万元、5万元面额的旧币,限定在4月30日以前兑换,5千元以下的旧币兑换期还可延长。为了维护边远地区群众和少数民族的利益,经省分行批准,甘南地区的旧币收兑工作,实际延长了数年之久。截至1955年底,甘南地区共收兑旧币金额达45117882770元。此后,各县银行还在零星收兑,仅临潭县支行就收兑了1504900元。
  新的人民币发行后,群众反映新币好看,区别、计算、使用、记帐都较容易,特别是新币印有汉文、藏文、蒙文、维吾尔文4种文字,便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流通,受到甘南地区各阶层的普遍欢迎。新币发行以后,银行的城乡储蓄存款连年增加,银行市价一度下跌。据统计,1955年在畜产品收购中,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占收购总额的46%,比往年仅占20%左右,增加1倍多;1955年银行兑出银元1955530枚,比1954年减少1439412枚,兑入银元2569344枚,比1954增加2157649枚。与此同时,市场人民币的流通量1955年比1954年增加了56%。
  (三)金银收兑
  1958年2月,甘南禁止银元流通后,至1961年6月底,银行按收兑牌价共收兑黄金2115两,白银354069两,银元389.9万枚。收兑金银类别,各地情况不同,据合作地区调查统计,收兑的白银中,银器皿占40.7%;银首饰占36%;银锭占23.3%。收兑的黄金中,金条、金币占95%以上,金首饰占5%,收兑的黄金、白银的主要来源:一是禁止银元流通后群众自愿兑换的;二是平息叛乱后和反封建斗争中,公安、财政部门没收有关人员财产时交由银行收兑的。据省分行工作组调查:碌曲县没收的白银占银元收兑数的70%,黄金占100%;夏河县甘加公社没收的白银占收兑的36.4%,黄金占54.3%。事后,有的属于个人财产的,由财政部门作了退还。1958年退给拉卜楞寺活佛、僧人而转为个人储蓄存款的达80余万元;三是在移风易俗、改革服饰运动中,一些少数民族妇女将银首饰交银行收兑;四是上层人士的集资和捐款。
  在平息叛乱和反封建斗争中,由于受“左”的影响,发生过扩大化错误,对此,1962年根据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行过纠正。对金银收兑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1962年10月17日批转省民委、省银行党组《关于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强迫收兑白银问题的报告》进行了退售银饰工作。办法是:由银行配售白银,补偿加工费,由商业部门负责加工和退售。原计划全州退售银饰35056户,配售白银7万两。在实际退售中,各县情况不同,卓尼县在当地加工银饰8种、6198件,用银4674两,每两折合人民币2.15元(不含加工费),由于式样符合当地群众需要,价格低廉,经分配社队后,很快退售完;夏河县在退售中,采取由省民贸公司加工后委托县民贸公司代售的办法,但由于样式,品种不符合当地藏族群众的需要,而且价格过高,所以未能按计划退售。
  三、市场流通
  为使人民币在市场上顺利流通,首先要禁止与人民币相抵触而阻碍流通的货币。铜元自清末流入甘南地区后,一直在市场流通,共和国建立初期仍作为辅币在城乡使用,阻碍着人民币占领市场。为此,银行部门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配合公安部门,于1951年6月22日,首先在临潭县发出布告,明令禁止铜元流通,同时先后发行千元及千元以下的人民币4000万元(旧币),保证了市场找零的需要。1952年2月又先后在夏河拉卜楞和黑错(今合作)发出布告,禁止铜元流通,使币制逐步趋于统一。
  1951年,夏河、临潭两县的人民银行成立后,甘南地区继续执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政策。到1954年7月,银元兑出改为“对公根据计划充分供应,对私审查其用途兑付银元需要”,从而满足了牧民和市场交易的正当需要,银元市场逐步稳定,黑市价格日渐下跌,由高于国家牌价20%降至5%,甚至一度出现了低于国家牌价5%至10%的现象(即每枚0.95元至0.90元)。这一时期,银元流通的变化,除了银元政策改变的原因外,主要还受甘南整个政治经济形势影响。“一五”时期,甘南地区加快了区乡政权建设,人民政权更加巩固,国营贸易、供销合作不断壮大,市场商品供应状况良好,物价稳定,从而不断提高了人民币的信誉,降低了银元在少数民族心目中的地位。1953年剿灭了马良股匪,消除了搜罗银元,散发假钞,造谣惑众等破坏活动的阴影,社会秩序安定,为推行人民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1954年甘南地区铲除烟苗3万余亩,禁绝了鸦片种植,消除了贩卖、吸食活动及由此产生的高价收买银元的祸根。同时,对畜产品收购,实行由国营贸易和合作社统一经营,逐步减少用银元支付收购价款,使人民币在牧区开始流通。1955年发行印有藏文的新人民币,票面券别易于识别,计算单位与银元一致,牧区群众乐于使用。同时在康藏、青藏公路通车后,去西藏经营英国、印度物资的僧俗商人.改变用耗牛驮运银元的办法,开始大量携带人民币,减少了对银元的需求。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现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银元的流通领域就大为缩小,人民币的流通领域则不断扩大。同时,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不少私营商业户和兼营商业的农户,以入股等各种名义,交纳了一部分银元,因而1955年和1956年每年银行平均兑入银元231万枚,比前5年平均每年兑入45万枚,增加了4倍多,使银元的流通量大为减少,而人民币的流通量逐年增加,这样,银元作为货币只能在富裕户中作为收藏品贮藏;而发挥流通、支付手段的货币则是人民币。1958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遵照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货物经由西藏地区和其它边境流入内地的规定》,决定在甘南地区禁止银元流通。据此,1958年2月,甘南州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禁止银元在甘南部分地区流通的命令,结束了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的局面,实现了货币制度的真正统一。
  1958年以前,甘南部分地区实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银行的人民币收付是收入大于支出。1958年2月禁止银元流通后,人民币代替了银元,人民币作为唯一的货币,流通量有所增加。1958年银行现金支出大于收入,净投放货币166万元,当年社会货币流通量为539万元。以后随着贷款的不断增加,并通过企业和农村的各种支付而转换为银行的现金支出,形成了货币投入与货币流通量的增加。1959年银行货币净投放544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1128万元;I960年银行货币投放637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2049万元;1961年银行货币投放1088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3137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多与少,一般是与商品可供量作比较的,当时全国以1:7作为正常值,市场上流通的1元货币,需要有7元的商品作供应。1957年甘南地区流通货币与可供应商品的比例1:4.93,即流通的每1元货币,有近5元的商品可供应。1958年货币流通量与商品供应是1:2,1961年下降为1:0.7。在1960年和1961年连续大量投放货币后,从1962年起,甘南地区的货币投放和社会货币流通量,逐年下降,1965年,货币投放412万元,比1962年投放789万元减少47.8%,社会货币流通量896万元,比1962年1552万元减少42.6%,人均持币26元,比1962年50元减少48%。市场平均货币流通量同社会商品库存总额的比例由1962年的1:0.8上升为1:2.6,与全国平均1:3.6的水平,差距大为缩小。此后的货币流通量,同样受制于银行的货币投入和社会商品的丰缺。
  第三节货币管理
  ―、旧银行的接收清理
  甘南地区解放后,原甘肃省银行所设的夏河、临潭、卓尼、西固4个办事处,都分别向当地军政委员会作了移交,并留下一些人员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夏河、临潭两县支行成立后,对原甘肃省银行所设办事处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作了接收和继续清理,其中:夏河县支行接收原甘肃省银行贷款1665.5元(银元下同)经过清理收回277.25元。其余1388.25元,因借款人去向不明或经法院判决已破产,未能收回;接收存款1771.08元,经清理后支付276.25元,其余1494.83元,因贷款未能收回,故未支付;接收各种家具、用具价值人民币836280元(旧币)。原甘肃省银行临潭县旧城办事处原有贷款6000余元,经留守人员收回3000余元,全部清理支付了存款;临潭县支行实际接收贷款本息共3792元,经清理后收回3257元,上交给岷县办事处.其余537元,用于拨付原有的汇出汇款352元,支付原甘肃省银行卓尼办事处吸收的存款185元,接收了各种家具价值人民币679520元(旧币)。原西固办事处的财产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武都办事处作了接收和清理。原卓尼办事处的债权债务,因贷款甚少,已自行清收,存款仅100多元,由临潭县支行支付。
  原甘肃省银行的职员,由上级人民银行接管清理,除个别进行处理外,大都按“量才录用,原职原薪”的政策,分别予以留用。
  二、发行管理
  1950年甘南地区人民银行建立发行库以来,按规定逐步建起一套货币发行管理制度。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各专业银行超常需要的业务库现金,可以送存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专业银行业务库现金不足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余额内,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中提取现金。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还可对市场所需各种面额的人民币进行适当的调配,对市场流通的损伤破旧票券进行兑换更新。实践证明,建立健全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现金的灵活调拨和调剂,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经济活动,对稳定货币、发展经济、方便社会生活有重要作用。
  三、现金管理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决定中要求:各公营企业、国家机关及合作社的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必须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各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小额零星者外,一律不用现金,须用转帐支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结算。为此,夏河、临潭两县人民银行,通过宣传、督促,使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都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规定了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不定期的检查各单位的库存情况,帮助开户单位尽量降低库存现金,节约现金使用。实行现金管理后,把分散在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的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减少了不必要的货币发行,保证了金融物价的稳定,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
  1977年11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对城镇和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对现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现金管理作了适当放宽,规定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时,需要现金的,可以付给现金;企业、事业单位从城乡农副产品贸易市场购买当地有关部门允许的农副产品,所需现金银行可以支付;在城乡举办物资交流、商品展销会,参加交流的购销单位,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所需现金,银行应允许支取,从而适应了农村改革和搞活经济的需要。198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针对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受到损失的情况,发出了《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对现金管理工作,提出从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一些具体措施,要求把现金管理工作切实做好。
  甘南地区各级银行遵照上级行的指示,历来把现金管理工作列为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除制定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加强柜面审查,制止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以外,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各单位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1988年10月,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在州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分行统一抽调53名干部,组成21个检查小组,用一个月的时间,对411个开户单位和38个银行机构的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411个开户单位中,检查出现金库存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不交存银行、用各种名义套取银行现金、公款私借用白条顶库、将公款转存储蓄获取利息等违犯现金管理金额1379万元,按不同情况作了纠正。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现金管理,对控制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扩大银行存款,稳定市场物价以及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证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到显著的作用。
  四、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是1960年1月开始试行的,甘南地区各级银行根据不同时期的规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72年,针对当时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粮食销售量三个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促使甘南地区计划外用工1000多人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精神,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通知精神,从4月份起,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性的现金支出,由开户银行暂按3月份的工资性现金发放额进行控制,待正式指标下达后,按批准指标监督支付,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
  通过实行对工资基金的监督,在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长,制止不合理的工资支出,控制货币投放,促进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都起了良好作用。
  五、冻结清理
  1960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财政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情况,发出《关于冻结清理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要求银行从12月25日起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存款,基本建设单位的已完工程包干结余资金存款和自筹资金存款,一律暂时予以冻结。同时,确定以财政、银行部门为主组成清理存款办公室,逐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并规定在冻结期间,财政、银行部门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银行提取应当冻结的存款。财政、银行部门控制不严,执行不力的,以失职论处。1961年2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当前紧缩财政支出,控制货币投放的补充规定》,重申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冻结清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存款的指示,强调在国家计划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财政借款,向银行贷款,不得挪用生产部门的流动资金或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冻结机关团体等在银行存款的措施,在甘南地区得到认真贯彻,这对紧缩财政开支,堵住资金口子,减少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缓解商品供应紧张,稳定市场物价,都产生明显的效果。
  六、反假打贩
  共和国建立初期,国民党的特务机构,在香港澳门等地大量伪造人民币,并输入甘南地区,企图捣乱市场,破坏金融,阻碍人民币在民族地区的发行。1952年7月230,夏河县人民银行首次发现正面为“双马耕地”图案,面额为1万元的伪造人民币,遂报告当地党政及公安部门,经侦破,这些伪造人民币是流窜在甘、青、川交界藏族地区的马良股匪利用藏族群众投放到市场的。同年8月2日,临潭县人民银行也发现了相同图案和面额的伪造人民币。至8月底,在甘南地区共发现伪币400多次,3819张,面值3819万元,对发现的伪币,一般问清来源,讲明政策,作没收处理,集中烧毁。为了维护藏族人民的利益,对在出售农副产品中误收少量伪币的,一般作登记代管,待后处理。但由于持伪币者都心存疑虑,大都不登记真实姓名和住址,事后不与银行联系,所以代管的伪币,最后也作了烧毁处理。伪币发现后,当地政府都及时召开了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宣传出现伪币的原因以及伪币的特点,用黑板报进行宣传讲解,以引起全社会提高警惕,严密防范,使伪币在甘南地区逐步绝迹。
  打击倒贩银元,是加强金银管理中的一项政策,建政初期,甘南是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区,市场银元价格低,而内地则禁止银元流通,银元价格高,即是毗邻地区的银元市价也比甘南地区高,如临夏、岷县等,每枚银元黑市价比甘南的夏河、临潭高出2000元(旧币)左右,由于有利可图,一些不法商人就进行银元倒贩。同时,甘南地区一度贩毒(大烟)活动猖獗,夏河、临潭时为毒品集散地,外地毒贩从黑市换来银元购买毒品后,转运新疆或内地,当地毒贩又将贩毒所得银元,运到产地购买毒品,在市场上一时形成“毒品流入,银元流出”的现象。
  打击倒贩银元,主要是通过公安部门加强缉私工作,1952年仅在临潭县就查获倒贩银元案10多起,查获最多的是1500枚。
  第三章存款
  第一节对公存款
  甘南地区人民银行的存款业务,是从开办对公存款开始的。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以后,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合作社等单位基本上都在人民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使分散在这些单位的现金,大部分流回银行。1950年11月,中财委发出《冻结现金,稳定物价措施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的精神,人民银行决定凡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1950年11月5日以前存人银行的存款,在一个月内一律禁止提取,11月5日以后新领取的经费或收入,仍须按现金管理制度,存入人民银行,并按现金管理办法支用。通过加强现金管理,打开了存款业务的局面,夏河、临潭两县银行的对公存款由原来的不足1000万元(旧币,下同),到1950年底已经增加到41914万元,增加了40倍,到1952年底又增加到240.1亿元,比1950年又增加56.6倍。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下简称“一五”),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货币收付急剧扩大,银行运用现金管理的行政手段,集中资金,平衡有效地解决各方面的资金需求。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在普遍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把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交存银行的同时,对洮河林业局、贸易公司、畜产公司、供销社等现金收付数额较大的单位,实行按季分月向银行报送现金收付计划,把单位的现金收付纳入国家现金出纳计划,银行按批准计划供应现金。通过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现金和集中资金,保证了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存款稳步增长。1957年末,甘南地区银行对公存款余额为275.5万元(新币,下同)比1952年底增长24.8%。
  1958年至1965年的8年间,甘南金融事业与其它各项事业一样,经历了国民经济全面“大跃进”等运动,尤其是1958年改革规章制度中,以“大破大立,先破后立”为原则,原有的规章制度被破除,新的规章制度又未能及时建立,使银行系统无章可循,出现了一时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包括对公存款在内的各项业务。这一时期的对公存款有升有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一度把储蓄存款利息视为“剥削”而冻结了一部分人的储蓄存款,使储蓄存款连年下降。加之,工商企业不合理的资金和现金占用增加,银行的各项存款也随之下降。1972年,银行各项存款余额2047万元,仅保持1965年的水平,比1966年还下降了534万元。此后,各项存款虽然逐年回升,1976年各项存款余额达4056万元,10年内平均每年增长10.5%, 但与“大跃进”和调整经济时期平均每年增长34.9%的幅度相比,下降了三分之二。对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存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是实行现金管理,主要用行政手段让其把收入现金存入银行,因此,在这方面没有做深入细致的组织工作。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开办1年、2年和3年的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月息3%。、3.6%0和4.2%。,允许这些单位把按规定提留归单位所有而短期不用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地方财政结余等)存为定期存款。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两次调高单位定期存款的利率,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促使各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归单位所有的资金,积极参加定期存款。1980年,省人民银行根据省政府、总行的通知和规定,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允许领有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正当、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在银行开立帐户。此后,随着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它们在银行的存款也逐年增加。到1990年底,甘南地区金融机构的企业、机关、团体、财政存款余额共为12493万元,占各项存款总额的38.9%,比1976年和1978年分别增长3.86倍和8.31倍。1990年底,甘南地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总额为32152万元,比1976年的4392万元和1978年的5048万元,分别增长6.32倍和5.37倍。通过积极组织存款,满足了甘南地区信贷资金的逐年增加。
  1951一1957年甘南各项存款情况表1966〜1976年全州各项存款表
  甘南州特别年份存款增长对比表
  第二节储蓄存款
  一、城乡储蓄
  储蓄作为积累资金的手段,由来已久,但将货币和有储存价值的物品交由他人保管,并逐渐升值的储存方法,仅见于共和国建立后人民银行的储蓄。共和国建立初的“一五”时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较高的储蓄利率,在农业区开办“优待售粮储蓄”,建立了定时定点流动服务的制度,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储蓄代办所。1956年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并使之成为指导人民储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由于国家实行正确的储蓄政策,在生产发展、人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经过银行职工的努力,甘南地区的城乡储蓄蓬勃发展。1952年城乡储蓄存款余额为16.4万元。1957年上升为165.1万元,5年增长了10倍,对积蓄人民购买力,调剂商品供应和稳定市场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1961年与1962年,甘南地区储蓄存款出现下降趋势。1962年,全州城乡储蓄存款余额为215万元,分别比1960年和1961年下降237万元和141万元,1963年物价趋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逐步稳定正常,城乡储蓄存款开始回升,到1965年,城乡储蓄存款余额270万元,分别比1957年和1962年增长63.5%和24.7%。
  1958-1965年甘南地区银行各项存款余额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金融工作受到冲击,银行在储蓄方面开展“功在国家,利在自己”的业务宣传,被指责为“公私溶化论”,储蓄存款利息,被说成是“不劳而获”的“剥削”。一些被点名批判或重点审查的人的储蓄存款被冻结起来,从而损害了银行储蓄的信誉,影响了银行职工开展储蓄业务和扩大参加储蓄的积极性,使储蓄存款连年下降。1969年银行储蓄存款余额303万元,比1966年325万元,下降了6.8%。
  1979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总结了贯彻储蓄政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全面纠正了十年动乱中一些“左”的错误做法,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认真落实鼓励和保护储蓄的政策。
  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允许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因地制宜、举办群众欢迎的储蓄种类。因此,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按照省分行的规定,除保留原有储蓄种类外,先后分别增办了积零成整、定活两便、定期定额有奖息等储蓄种类。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把储蓄的发展与支持生产、引导消费结合起来,对储蓄工作进行了由只存不贷变为有存有贷的改革,先后在城乡试办了建房、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和大中型农业生产资料储蓄贷款业务。在帮助城乡群众有计划地实现消费中本着存贷结合,先存后贷的原则,对有一定数额储蓄存款的储户,在实现上列消费资金不足时,经申请银行可以贷款支持,所借款项采取按规定期限继续在银行存储,满额后归还银行的“零存整还”的办法。
  为了发展人民储蓄,中国人民银行还注意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1979年以来,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对储蓄存款利率进行了9次调整,增设了利率档次,存期越长利率越高,使不少储户将多年保存在家里的大量现款送存银行。
  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储蓄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后,甘南各县支行、办事处、营业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讲求实效的原则出发,大力开展储蓄网点的建设。到1990年底,甘南地区各专业银行设立储蓄所22个,配备储蓄人员113人,还有31个县支行、办事处、营业部、44个营业所、103个农村信用社和1个城市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此外,除委托邮政部门代办储蓄外,还在一些大中企业、机关、学校设立代办所,聘请代办员、协储员,委托代办储蓄业务。通过储蓄网点的建设,基本上适应了城镇职工、居民和广大农牧民参加储蓄的需要。
  1986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储蓄所实行了经营承包,主要围绕“增加存款、强化管理、改进服务”的目标进行,把经营承包的成果与职工利益挂起钩来,做到权、责、利相结合,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益明显提高。
  发展城乡储蓄,主要靠加强宣传、改进服务和积极动员。1982年,甘南各银行按照发展储蓄,促进生产,引导消费的指导思想,把储蓄与生产、消费结合起来进行宣传。在方法上,主要采取紧密结合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依靠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力量,利用报纸、电视等舆论工具,不断拓宽储蓄宣传的路子,使宣传工作社会化和具有一定的思想性、群众性和趣味性,为发展城乡储蓄奠定基础。服务方面,在搞好网点建设的同时,主要是通过调整劳动组织,增设储蓄窗口,增加临柜人员,延长营业时间,中午不关门,节假日照常营业。同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提高储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部分储蓄所和储蓄专柜还设置了电子计算机等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尽量为储户存取款提供方便。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中,各储蓄所和储蓄专柜普遍制定了服务公约和储蓄员守则,开展以“五讲四美”(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语言美、心灵美、行为美、环境美)为中心的劳动竞赛,注重遵守服务纪律、讲究语言艺术和文明服务,使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经过多年的努力,城乡储蓄业务蓬勃发展。到1990年底,甘南地区金融机构城镇储蓄存款余额14182万元。比1976年余额491万元和1978年余额578万元,分别增长27.9倍和23.5倍。城镇储蓄存款占各项存款总额的比例,也由1976年占12.1%和1978年的14.9%,提高到44.1%。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户储蓄存款余额2222万元,比1976年余额210万元和1978年余额218万元,分别增长10.5倍和9.15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加,城乡储蓄已成为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
  二、私营工商业存款
  对私营工商业存款是通过存款、贷款、汇款等业务联系开展起来的,但在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政权建立不久,私商对人民银行还缺乏全面了解,加之市场上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人民币的威信还未确立。1950年,私营工商业存款仅有68户,占夏河、临潭1600商户的4.25%,金额13260万元。以后,随着合理调整公私关系,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统筹兼顾5种社会经济成份(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提出了广泛开展私营工商业业务的方针,特别是人民币币值稳定,信誉日增,银元牌价急剧下降,私营工商业的存款有了较大的增长,1951年达到12.6亿元,1952年为6.8亿元,分别增长了8.7倍和4.1倍。
  三、折实储蓄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鼓励人民储蓄”的方针。中国人民银行在当时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存款人的经济利益,决定开办折实储蓄。但由于共和国初期,甘南地区职工、教师不多,而且多为供给制,所以效果不显著。1950年底,甘南地区储蓄存款仅有181万元。此后,随着物价稳定,人民币信誉提高,职工人数增加,工资改革等因素,折实储蓄也改为用人民币直接存取,储蓄存款迅速增长。1951年增加到38138万元,比1950年增加200倍。1952年底增加到16.4亿元,又比1951年增加3.3倍。
  四、邮政储蓄和保值储蓄
  1986年,根据邮政部门网点多,通讯便利的特点,委托邮政部门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很受储户欢迎。到1990年底,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已达551万元。1988年9月10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始举办保值储蓄。这是国家银行根据物价上浮情况,对储户存入3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的保值补贴,使储户的存款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造成损失。从而保护了储户的利益,使城乡储蓄得以逐年增长。
  第四章信贷
  第一节工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
  (一)民间借贷
  1.私营商业借贷
  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甘南私营商业已经形成,但由于商业市场较小,工业、手工业、运输业薄弱,粮食不能自给,而畜牧业却比较发达,药材等土特产品较多,因此,甘南地区的商业,以购进布、粮、茶、盐、杂货为太宗,售出则主要是皮、毛、牲畜和药材、木材。1940年临潭、卓尼、夏河3县购进商品1988449元(银元下同),商品主要来自陕西、四川、湖北、江西、北京、天津、山东、杭州、南京、上海以及岷县、临夏、甘谷、武都等地,产于甘南地区的售出商品销往晋、陕、豫、鄂、川、京、津及本省各县。由于牧区的商品交换是以物易物,所以到牧区采购必须带货物而不带现款。因此,大的商号从外地购回商品后,除少数自营者外,大都以高出市价2倍至3倍的价格赊欠给商贩,运往牧区换回畜产品或土特产品,然后结算,一是除本分利,即所获利润由商号和商贩按约定比例分配;二是除商号本息后,利润归商贩所得。借贷期限,一般按“趟”计算,即把商品运到牧区交换再把畜产品运回销售后的日程。这种商业借贷以临潭为最盛。清末民初,临潭的万盛西、德盛马、义心公、福顺通等商号资金雄厚,除经营商业外,还以贷款为主。1929年以后,随着西道堂天兴隆、天兴泰、天兴永、天兴亨、天兴昌等商号的兴起,商业借贷活动以天兴隆、强华、万义恒、复兴德等商号为主。他们除自身店铺的买卖外,还与多家合伙到牧区做生意。这种“除本分利”的经营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借贷并索取利息的关系。临潭县骡马会上,每年牛、马交易额在25万元以上,药材、皮毛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还有马鸡翎毛、羊肠衣、各种珍贵野生动物皮等的交易。这些商品,大都从牧区运来,可见商业借贷金额之巨。
  2.寺院借贷
  拉卜楞寺院是我国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寺院之一,资金力量雄厚。全寺除森林、土地、房屋、水磨外,有流动基金(包括银元、银宝和酥油、松潘茶等实物)约2万7千余元,由总吉哇(财务长)等人分别管理,并负责解决全寺每年的开支3万多元。总吉哇手中除地租、房租、磨课等收入约1万8千余元外,全靠用流动基金经商、放债来增加收入,以保证各项开支。六大扎仓(学院)和印经院也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除森林、土地等外,共有流动基金折合银元约9万元,银元宝63个。其经营管理办法与全寺共有财产基本相同。嘉木样佛宫除拥有庞大的财产外,流动基金有银砖100多块(每块重150余两),银元宝300个(每个重50两),银元30万元,现钞25万元;贡唐仓活佛有经商放债的流动基金银元100多万元;火尔藏仓、萨木察仓、阿莽仓等活佛都分别有流动基金10多万银元。
  禅定寺寺内有4大活佛,3个管理部门,4个扎仓(学院),也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和流动基金,并有借贷活动。禅定寺全寺共有流动基金2万余元。总之,藏传佛教寺院遍布甘南地区,并各有一定的流动基金,寺院的借贷活动数额庞大,范围普遍。
  3.私人借贷
  私人借贷形式由来已久,共和国建立前,甘南地区由于寺院借贷和商业借贷占主要地位,所以私人借贷一般金额较小,其贷款对象,大都是城镇的小商、小贩和农村中的贫困农民。贷款利率高低不一。1931年以前,一般利率为月息2〜5%;1931年以后,利率一般为10%。私人借贷由于情况不一,规定不同,所以名目繁多,在临潭县有称“驴打滚”的,如借款100元在约定期限不能归还,需要延期时,本息需还200元,如第二次延期,则需归还400元;还有称 “鸡上架”的,即当天早上借贷下午鸡上架之前即还,日息为30%等等。
  (二)银行贷款
  1.私营商业贷款
  1949年以前,国民党甘肃省银行临潭县办事处原有县城工业、运输业、商业贷款6000余元,除以2千余元清理支付存款外,1949年人民银行实际接收3792元(均为银元数),并收回实物贷款粮食72石。夏河县办事处原来有存款1771.08元,县城商业贷款1665.50元(均为银元)。西固办事处的贷款由武都派人接收。卓尼办事处,由于当时卓尼县商业不发达,全县仅有两家杂货铺,资金只有一二百元。所以没有存款业务,贷款只有几十元的一笔,共和国建立后由财政科接收。建国前甘肃省银行甘南地区各办事处的贷款均不多,这固然受当时商业的发展和其它借贷资本参与的影响,但与1949年前夕,甘肃省银行指令各级机构紧缩和清理回收各种贷款有着直接的关系。
  共和国建立后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以抵押贷款方式,帮助解决其资金上的困难,当年发放支持畜产品和土特产品运销的短期贷款838551万元(旧币),支持经营布匹、百货等日用消费品贷款6110万元(旧币)。夏河县人民银行还举办了押汇业务,以便利私营企业在外地购货的资金结算。1951年,随着市场物价的稳定和银行对私营企业资金、信用情况的进一步了解掌握,把抵押贷款改为信用贷款(无须抵押品而仅凭借款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贷款业务也有一定发展。1951年底私营工商业贷款余额为4.4亿元(旧币),比1950年增加了6.3倍,1952年底此项贷款余额为3.1亿元(旧币),比1951年略有紧缩。
  “一五”时期,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按先批发、后零售的步骤进行的。按照这个总的布署和安排,甘南地区各级银行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严格控制对私营批发商业的贷款,并及时收回到期贷款,以促其接受改造;对私营零售商业,则按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通过贷款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来体现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鼓励和促使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在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时,由于银行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对上市粮油统购统销,促使经营粮油的私营商业在短期内全部转业或停业。1956年,甘南全州实现了私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实现公私合营的私营工商业共1712户,从业人员2335人,共有资金113.3万元,使原有私营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为此银行及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合营企业扩大购销,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经营计划,对公私合营前私营企业所欠银行的贷款,按照国家“能宽就宽,能了就了”的政策精神,未到期的贷款,按原期转为对合营企业的贷款;已到期或逾期的贷款,在合营时督促私方还清;个别一时还清有困难的,从私方资产中抵除后由合营企业负责归还,使私营企业在合营前的债务关系,得到合理解决。由于对私营工商业认真贯彻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所以银行对私营商业的贷款变化较大。1952年此项贷款余额为3.1万元(折合新币),1953年至1954年,由于对私营批发商业和私营粮食企业的限制,贷款余额下降为2千元,仅占1952年余额的6.4%。1955年至1956年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当支持以及对小商小贩的就地安排,此项贷款略有回升,余额为1万元,占1952年余额的三分之一。1957年经过对私营企业在合营前债务关系的处理,私营商业再无贷款余额,对合营商业的贷款是从1956年开始的,1957年底余额为5.2万元。
  1980年,根据省人民银行关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支持个体工商业户适当发展的规定,甘南各级银行,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生产条件和生活需要,本着“积极扶植、正确引导、热情帮助、加强管理”的原则,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正当,有经济效益,有还款能力,有经济担保,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的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凡资金有困难的,都予以贷款支持。当年,给集体工商业贷款119.7万元,比上年增加2.13倍;给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商业、服务业贷款19.8万元,并实行3.3%。的优惠利率;给个体工商业户贷款5.8万元,由于多方面的支持,甘南地区的城镇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得到较快的发展。据1980年10月调查统计,甘南地区城镇集体企业已由1979年的36户,增加到63户,增加75%,其中集体商业25户,安置待业青年1500人,占当年待业青年总数的27.8%,10个月的个体户营业额为343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1%。开办城镇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使金融工作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新形势的需要,对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方便生活,扩大就业都是有利的。
  2.国营商业贷款
  195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把原来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央贸易部贷款,改为由各级银行直接向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按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1954年和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先后重新修订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取消了按企业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的做法,银行依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根据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贷款。新的贷款办法还明确提出了贷款要按计划发放,有要适销对路的物资作保证,要按期归还的三项信贷原则。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在执行新的贷款办法和信贷原则的过程中,在为国营商业的发展筹集了大量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营环节和不同的贷款投向,分别给以支持。对与市场供应、对外贸易、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皮毛等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以支持国营商业部门落实统购统销政策,增强市场供应能力;对一般农产品、畜产品和土特产品的收购,则按信贷计划掌握贷款。对批发商业根据信贷计划和国家批准的进货计划掌握贷款,在进货计划超过贷款计划时,经银行审查同意也给予贷款,以更好地发挥批发商业的“蓄水池”作用;对零售商业,根据“以销定进”的经营特点,按信贷计划掌握贷款,以促进其勤进快销,合理储备。对企业正常的采购、储备和销售的资金需要,按其有适销对路物资作保证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企业用于订货的预付货款、预付运费等,严格按批准的额度和用途发放贷款,防止企业增加不合理的资金占用。由于集中资金全力支持,“一五”时期,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的贷款,无论贷款额度和所占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长。1951年国营商
  业贷款余额为5万元(折合新币),占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29.4%,到1957年底,国营商业贷款余额为1059万元,比1952年增加210多倍,占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89.4%,比1952年增加60个百分点,国营商业贷款已成为甘南地区各级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
  1962年,甘南地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529万元,银行商业贷款1564万元,每百元销售占用银行贷款61.84元;196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726万元,比1962年增长7.79%,银行商业贷款799万元,比1962年下降48.9%,百元销售占用贷款为29.31元,基本上恢复到1957年百元销售占用贷款28.57元的水平。
  1951-1957年各项贷款余额
  二、工业企业贷款
  1953年,甘南地区除照像、理发等服务业外,有铁器、木器、翻砂、修理、制鞋、制革、缝纫等手工业300多户,从业人员520余人,资金自报为7.2万元。1954年6月,中共中央指示“促进手工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是有关机关、企业、团体的共同责任”。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及时加强对手工业方面的信贷、结算,积极支持以农业生产资料和少数民族生活资料为重点的手工业生产。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通过信贷的联系,促进手工业者按行联合,先后组织了铁器、木器、翻砂铸造、缝纫等手工业合作社,对它们改造后扩大生产的资金需要,及时给予贷款支持。到1957年,手工业贷款余额1.2万元,比1952年的1千元,增加11倍,从资金上促进了手工业合作化的发展。
  1958年以来,由于一度敞开供应资金,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急剧上升,最高的1961年达到.2926万元,在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之中,由于坚决制止了超计划增加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协助企业清仓挖潜和清理历年农贷等项工作,各项贷款开始下降,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也有提高。1965年,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1352万元。比1957年1191万元增加13.5%,比1962年2426万元,减少44.3%,贷款的增加与生产、流通的发展已基本相适应,企业贷款的占用已趋于合理。1962年,甘南地区工业总产值466万元,银行工业贷款316万元,每百元产值占用银行贷款67.81元;1965年工业总产值816万元,比1962年增长42.9%,银行工业贷款113万元,却比1962年下降64.2%,百元产值占用贷款13.85元,达到了较先进的水平。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信贷失调,工业企业处于瘫痪状态。贷款业务虽然未见中断,但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1966一1976年各项贷款表
  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及国家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强化.先后开办了一些新的贷款项目。主要有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开发性贷款等。
  (一)技术改造贷款
  1979年,根据省人民银行关于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发放一些中短期设备贷款的通知精神,甘南地区银行当年发放设备贷款9.1万元,解决了部分企业在设备更新、挖潜方面的资金困难。1980年9月,省人民银行分配甘南地区一次性中短期设备优惠贷款指标100万元,月息为1厘5,期限1至2年,重点支持企业增产市场短线产品所需的改革和小型基建项目等资金需要。随着贷款数额的增加和贷款范围的扩大,到1982年,中短期设备贷款余额达69.5万元。支持州、县燃料公司购置油罐车5辆;支持燃料公司、州农机厂等单位购置各种卡车8辆;支持合作五金厂、夏河日用化工厂等10家企业的挖潜、更新:改造项目11个;支持商业部门增设网点和商办工业的资金需要。通过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发放,促进了甘南地区民族经济的发展。1984年,学经委、计委、财政、人行、建行联合通知,从中短期设备贷款中拨出130万元,支持夏河等7个县发展皮鞋、花椒、'洗砚、干酪素生产和旅游业,以改变财政补贴县的经济落后状况。
  (二)基本建设贷款
  1981年,根据省建设银行的指示,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由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改贷款。当年甘南建设银行共审查发放各种贷款56.5万元。基本建设投资试行由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这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效益,使甘南的基本建设得到发展。
  (三)专项贷款
  1983年,省经委同省有关厅局研究审查,批准甘南地区支边贷款(即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10个项且,金额122万元,实行月息3厘的优惠利率。经州人民银行与计经委等部门研究,将这些贷款安排给州农机厂、毛革厂、地毯厂和夏河、临潭、玛曲、碌曲、迭部的县办水泥厂、木器加工厂、食品厂等12个企业,当年实际发放贷款104万元。支持企业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了生产能力。
  (四)开发性贷款
  1984年,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甘南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甘南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根据州政府关于开发甘南自然资源,建立以合作为中心的奶牛生产基地,以解决乳品厂的奶源不足,增加牧民、企业、财政收入的规划,农业银行与甘南乳品厂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方信贷合同,1984年、1985年给乳品厂发放开发性贷款600万元,由乳品厂贷给4个县、32个乡的1777户养奶牛专业户,先后购进奶牛9405头。从1985年起,人民银行发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开发性贷款700万元,用于支持州农机厂、临潭和夏河水泥厂、合作至临潭35千伏输电线路、州开发公司驻拉萨办事处、州招待所等7个单位的基建工程和购置新设备。
  第二节农业贷款
  一、实物借贷
  共和国成立前,临潭等县都设有义仓(或称社仓,所储粮为备荒救灾粮),平时把义仓积粮借给农民,春借秋还,加收利。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关于贷放县仓粮的通知:“奉省政府电,春耕将届,如有贫农无籽种者,准由积谷366石贷放,贷放办法每年每斗按1升收利。”春耕籽种,贷放的另一种方式是,劝导有粮户贷放。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通知:“奉省政府令,饬贷放(民国)三十八年春耕籽种贷放办法第四项开:劝导大户就地贷放。各乡镇有粮大户,应由县参议会及公正士绅积极劝导提出多余之粮,就各该乡镇贷放,并准按年息二分计息(即借麦一石归还一石二斗),于新麦收获后由各贷户悉数清还。”
  二、生产贷款
  1938年和1941年,民国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通过对信用社贷款方式,分别发放农业贷款,临潭为70168元(法币),西固为40100元(银币),夏河为430300元(法币)。按当时银元与法币比价,1938年每枚银元值法币3.8元,1941年每枚银元值法币10元计算,3县共发放农贷101595元(银元),对甘南地区饱受战乱、灾荒影响的农牧业恢复发展,曾起到一定作用。
  共和国建立初期,牧区金融工作按照“发展畜牧业第一”的方针,以帮助贫苦牧民建立家业发展生产为内容,运用“通过上层,交清政策,深入群众,掌握情况,提出意见,协商确定”的统战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并以政治工作为基础,区别不同的地区开展工作。对政策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发放贷款;对刚建立政权的地区,重点试办;对尚未建立政权的地区,主要是宣传政策,做好上层人士的工作,为其今后发放贷款创造条件。但由于甘南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政较晚.同时,藏族习惯使用银元,对人民币的认识不够,农牧业贷款不易发放。1950年4月5日,省人民银行两次共拨给夏河县农贷专款小米38700斤,折合人民币2709万元,夏河县支行曾两次请示县政府组织发放。6月7日,夏河县政府复函为:“所拨农贷款项,经本府通知各区乡并多方宣传,迄今无一人借领,拟此情况,不易贷出,希将全部款项退回甘肃分行”。甘南地区的农牧业贷款真正开始是1951年先在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开办的,到当年底种畜贷款余额为4480万元,农副业贷款余额为8200万元,共12680万元。1952年,随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各项工作逐步深入,临潭、西固的农业区进行土地改革,夏河、临潭两县人民银行,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举办了多种农业贷款。一是在农业区举办农具、籽种、耕畜、副业等个人生产贷款,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雇农和下中农恢复和发展生产;二是在牧区举办种畜、保畜、饲草饲料、疫病防治等畜牧业贷款,并从贷款利率上给予照顾,如1952年临夏中心支行规定农牧业贷款利率夏河为一分六厘,其余各县为一分七厘。卓尼北山区种畜保畜贷款原规定为一分四厘,后又优惠为一分二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农村信贷业务能够比较顺利开展。1952年6月,省人民银行分配卓尼保畜种畜贷款5000万元(旧币),经卓尼行政委员会确定在北山区发放,开始北山牧民不愿接受,后经行政委员会广泛深入宣传讲解,贷款始全部放出。1952年底甘南地区各种农牧业贷款余额为8.9亿元(旧币),比1951年增加6.7倍,其中:夏河县为3.5亿元(旧币),临潭县本身为4.1亿元(旧币),临潭代办卓尼的农牧业贷款为4个区100户1.3亿元(旧币),1953年,甘南部分地区遭受了自然灾害,根据省政府、省分行的指示,对灾区到期农贷进行了减免和缓收,共减免农贷422户,本金5322万元(旧币),利息1056万元(旧币),缓收农贷340户,5996万元(旧币)。1956年先后发放期限5年,月息四厘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万元新币,帮助5000户贫农和下中农解决了入社股份基金的困难。到1957年底,人民银行对农牧区发放贷款余额110.5万元新币,比1952年增长11.4倍。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1962年12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规定,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对1961年以前的各项农牧业贷款进行清理。据统计,1961年底农业贷款余额为119万元,按规定应进行清理的为109万元,截至1964年底已清理了88.8万元,占应清理数的81.5%。在已清理数中,属于集体和社员因受灾或其他事故,暂时无力归还,需要缓收或延长期限的有49.7万元,占55.9%;属于“大跃进”中社队举办各种事业(包括大炼钢铁等)花钱无效益以及因体制变动,债务不落实等收不回来的有29.7万元,占33.5%;清理中收回了该收而可以收回的贷款9.4万,占10.6%。同年为支持甘南牧业生产的发展,经总行批准,对甘南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社队和社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由原月息四厘八降为四厘,贷款期限延长为1至3年。1962〜1964年先后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08万元。
  1964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决议,按省分行指示在甘南地区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接办了12个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3个农业企业、74个农业事业单位拨款的监督支付工作。至1965年底,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制度进行监督支付的农业基本建设拨款94.5万元,占拨款总额的90.5%;农业事业费170万元,占拨款数的96.9%;财政支援社队资金90.2万元,占财政拨款数的93.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商品生产和发展多种经济的需要,根据“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商品生产,讲求经济效益”的农村金融工作指导方针,结合甘南实际,在农业贷款的对象和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对象上,由原来主要支持农村社队集体经济,改变为支持农村的千家万户和各种专业户、联营户;在结构上,由原来主要支持以粮油为主的种植业,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贯彻“以牧为主,牧农林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发展”的方针;由原来主要支持农业的发展,转变为支持农、工、商、运输、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综合发展。据统计,1981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发放各种农业贷款704万元,其中:放给承包户、专业户413万元,占58.7%;畜牧业贷款为398万元,占56.5%;多种经营贷款137万元,占19.5%。1982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各种农业贷款994万元,其中:承包户、专业户贷款827万元,占83.2%;畜牧业贷款600万元,占60.4%;多种经营贷款151.7万元,占15.2%。农业贷款的发放适应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8-1965年甘南地区银行各项贷款余额
  三、专项贷款
  (一)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1982年,农业银行从有利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总目标出发,积极扶持贫困户扩大生产能力,解决温饱问题。仅1982年和1983年,舟曲县农业银行共扶持贫困户644户,占贫困户总数2852户的34%。经过两年扶持,使54户贫困农民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198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农业银行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这项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经营和专项管理,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只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舟曲县)并根据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具体组织发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5年,利率为月息2.1%。,将当时一般利率6%。的差额部分3.9%。,由中央财政补贴给中国农业银行。对省政府核定的临潭、卓尼两个贫困县和州政府核定的夏河等县的14个贫困乡,农业银行用一般扶贫贷款解决。经过几年的实践,农业银行的扶贫信贷工作,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着重帮助农民改善生活,转变为着重支持发展商品生产;从分散地支持一家一户,转变为支持农工商综合发展;从单纯资金支持,转变为参与规划、管理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信贷扶贫的工作质量。
  (二)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
  1984年,省民委、省供销社、省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民委、商业部、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对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解决衣被问题,采取赊销办法供应一批棉被和衣着,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搞好边远地区的生产建设。分配甘南地区赊销纯棉布721万尺、絮棉103万斤、控制指标10.3万人份,总金额556.2万元。给贫困的各族农牧民赊销的棉布、絮棉,在欠款未收回前,由各县开户银行给县商业、供销部门发放无息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为此,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分配,截至1984年10月29日,临潭、卓尼、舟曲、夏河、迭部5县统计,共赊销棉布、絮棉102065人份,占分配数的99.1%,总金额512.3万元,占分配指标的92.1%,赊销的棉布、絮棉均控制在指标以内。
  第三节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体制
  195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后,各级银行直接向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发放贷款,之后又改为由银行按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贷款。甘南各级银行对与市场供应、对外贸易、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皮毛等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在进货计划超过贷款计划时,经银行审查同意也给予贷款。对企业正常的采购、储备和销售所需资金,给予积极支持。1958年,在及时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商业收购资金需要的同时,又提出了“需要多少,供应多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供应;哪里需要,就向哪里供应”的口号,把银行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必须有物资保证,必须按期收回,以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等基本原则,都当作妨碍生产的“条条”、“框框”加以破除。由于大撒手地供应资金,使银行各项贷款余额迅猛增长。银行各项贷款金额1957年为1191万元,1958年增加为1660万元,1961年又增加为2926万元,1961年余额比1957年和1958年分别增加了1.44倍和76%。1962年贷款余额为2426万元,虽比1961年略有下降,但仍比1957年增加1.04倍。如此随意扩大信贷规模,致使市场货币发行量大幅度增加,贷款的经济效益不佳,企业挪用流动资金现象增多,农业贷款呆帐上升。为此,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1959年2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59年1月起,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不分定额和超定额,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原来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算利息;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全额拨交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这种管理制度,当时称为“全额信贷”。因此,1959年5月,甘南各企业将自有流动资金214.6万元转作银行贷款,并由银行计收利息。试行“全额信贷”,原来的目的在于协调财政和银行的关系,克服在供应资金中的繁琐手续和某些脱节现象,以更好地发挥银行融通资金的作用,但由于试行中,财政部门不能保证将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拨交银行,使银行无力承受“全额信贷”的重担,同时,由于实行“全额信贷”,也使银行放松了信贷管理,造成信贷失控。试行两年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又恢复财政和银行分口管理,定额部分由财政拨给,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
  1959年5月,国务院《关于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暂行办法(草案)》对流动资金的供应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把下放到区、县的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统一到省和中央,强调银行要坚持计划。1961年12月后,重申银行信贷资金来自存款,以存作放,银行放款必须有统一的信货计划,按期归还等原则,规定了银行贷款支持与限制的范围,使信货失控的状况逐步得到纠正。经济调整时期,实行银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计划外增加贷款。甘南各级银行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企业生产、物资、资金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体制;对商业贷款指标,规定由商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级银行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贷放和监督使用的制度。从1963年起,甘南地区各级银行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企业的清仓核资工作,至1964年,帮助企业清理相互拖欠货款及超储物资等共收回资金719万元,占应清理收回838万元的85.8%,使企业的资金占用趋向合理。1965年,工业、商业、粮食等国营企业贷款余额1231万元,比1962年的2172万元下降了56.7%。“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一些正确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制度被否定,放松了对信贷、结算、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造成了金融工作的混乱。1972年恢复了一些规章制度,使银行工作错、乱、慢的现象有所减少。货币投放逐年增加。1976年货币净投放为1449万元,比1965年增加1037万元,增加1.52倍。各项贷款余额2910万元,比1965年的1352万元增加1.15倍。
  二、信贷范围
  1979年以前,银行对国营工商企业,主要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领域是银行贷款的禁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个体贷款项目也是禁区。1979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从扩大信贷范围入手,突破了固定资产领域、科技领域以及个体贷款项目的禁区,银行贷款范围扩大到基本建设、科技、教育等领域以及旅游、服务等非生产部门。贷款对象也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到其它多种经济成分和个体劳动者,使银行贷款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79年以前,信贷计划管理体制虽几经变革,但在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的情况下,各级银行有了计划就有资金,助长了“等、靠、要”的思想,使银行在信贷资金上长期吃“大锅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以适应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客观要求,198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根据上级银行的安排,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
  信贷差额包干计划,是各项存款(包括信贷基金)和各项贷款相抵后的差额计划,各项存款大于各项贷款的差额为“存差”,各项贷款大于各项存款的差额为“借差”,信贷差额由中心支行对省分行、各县支行对中心支行分级包干。信贷差额包干中的各项存款和贷款计划是指导性的,实行差额包干的各个银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少吸收存款必须少发放贷款,在保证不突破信贷差额包干计划的前提下,各项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信贷差额包干计划是指令性的,“存差”计划必须完成,“借差”计划不能突破,以保持计划的严肃性。
  实行信贷计划差额包干办法后,由于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促使各级银行更加重视存款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组织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在差额包干范围内,各地所需的信贷资金要自求平衡,促使地方政府更加关心信贷资金的营运,支持银行做好工作。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又作了改进,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
  实行这种管理办法,各专业银行划分资金,自主经营,这是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既加强了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的宏观管理,又充分发挥了各专业银行自主营运信贷资金的积极性,逐步做到在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在小的方面放开搞活。
  三、优惠利率
  银行利率是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调节社会资金需求的重要经济杠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调整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制定利率时,根据国有经济政策和民族政策,充分考虑地区差别和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穷落后地区的特点,实行多种优惠利率,以支持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地区除执行全国性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等优惠利率外,还执行仅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牧区、半农半牧区的种畜、保畜贷款,短期农业贷款,农村生产、生活贷款,社队、社员个人贷款,耕畜无息贷款等多种优惠利率的贷款。195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一般地区的农村生产、生活贷款,月息为1分(10%。),对少数民族地区按7厘5(7.5%0)优惠。1957年规定:一般农牧业生产贷款,按月息7厘2计息;对农牧业合作社按月息4厘8计息,优惠三分之一。1956年先后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期限5年,月息四厘(一般农业贷款利率为月息七厘二)。1978年至1990年的12年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对存贷款利率先后作了多次调整,利率的种类、档次、结构都有很大增加。1978年,存款利率只有4种,贷款利率只有7种,且不分档次。1990年初步统计,存贷款利率先后作了13次调整,存款利率已有16种47个档次,贷款利率有49种47个档次,在1988年出现明显通货膨胀时期,对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还实行了保值贴补率,在利率结构方面,实行了财政贴息、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和罚息制度。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筹集资金,抑制资金需求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甘南地区在执行国家统一利率中,认真落实优惠利率政策,除执行全国统一的对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发放照顾县的民族贸易贷款,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集体手工业贷款,开发性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外,还发放了由省财政等部门贴息的农机专项无息贷款,羊只无息贷款(即草食动物贷款),多年经营无息贷款,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贷款(又称支边贷款),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等。据1984年底统计,甘南地区银行低息贷款余额为3953万元,占年底各项贷款总额的45%。其中:工商银行低息贷款275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9.8%(内商业优惠贷款占商业贷款的87.9%);农业银行低息贷款1201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8.4%,另外还有1000多万元的无息贷款(包括1978年前的缓收免息农贷)低息、微息、无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5%。通过实行优惠利率,有效地促进了民族经济的发展。
  1978〜1990年甘南州金融机构贷款增长情况甘南地区银行贷款优惠利率表
  甘南藏族自治州1982-1990年债券发行情况表
  第五章信用合作
  1938年西固县成立信用社34个,社员1440人,股金总额2880元,贷款40100元。1939年夏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初为1社,年贷款24000元,后扩增为24社,其中牧区12社,年贷款增至430300元(法币)。1941年9月,临潭县合作社贷款由4家银行联合办事处划为中国银行放贷区域,全县建有69个信用社,社员2900人,社股7665股,股金15310元,公积金3526元,公益金2201元,储金3736元,储粮30市担,中国银行贷款138300元。共和国建立前甘南地区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实际是向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的小组,同时也有集股、储金等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甘南州信用合作社吸收股金6122万元(旧币),存款余额7734万元,对社员放款余额9046万元,入社农户和存款余额分别比1952年增加11倍和3.9倍,信用合作在甘南地区有了新的发展。此后,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加强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的领导,把它列为农村金融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采取了培训干部,帮助建帐建制,开展业务活动等措施,使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务由群众当家作主,重大问题经过理、监事会民主讨论,帐目清楚,存取方便,制度比较健全,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成为组织动员农村闲散资金,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1962年11月和1963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和《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根据文件精神,甘南地区各级银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和牧区的信用社,分期分批进行了整顿。主要是按《试行草案》的规定,广泛宣传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信用社的资金独立,自负盈亏,其股金、积累和其它财产属于信用社社员集体所有,信用社的资金和存款,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抽调挪用。从而纠正了农村信用社一度在性质作用、组织领导、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混乱现象。抽调得力干部帮助信用社彻底清查资金、帐务,基本查清了历年的错帐错款,落实了债权债务,建立健全了制度,使信用社的信誉逐步得以恢复。帮助信用社大力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打击高利贷。实践证明,协助信用社积极组织农村闲散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使信用社能够组织好农村资金的余缺调剂,这是打击高利贷的有效办法。随着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开展,农村的高利贷活动即收敛起来。农村信用社经过整顿,明确了信用社的性质、任务与作用,组织领导、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健全,各项业务有了新的发展。据统计,1965年甘南全州有信用合作社94个,比1957年的85个,增加9个;吸收股金18.1万元,比1957年8.5万元增加1.13倍;各项存款余额294.5万元,比1957年121.3万元增加1.42倍。各项贷款余额82.4万元,比1957年44.8万元增加82.6%。
  从1983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用了3年时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重点是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改革,普遍增强了活力,改善了经营管理,改进了工作作风,各项业务都有新的发展。
  到1990年底,甘南地区共设农村信用合作社103个,职工239人,各项存款余额3440万元,其中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存款1218万元,社员储蓄存款222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74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1681万元,社队和个体经济户贷款64万元。
  第六章保险信托
  第一节保险
  甘南州保险工作始于1952年,翌年即停办。1954年恢复,至1957年甘南地区的保险费收入为47906元,其中:财产强制保险收入40330元;运输保险收入926元,运输工具保险收入747元,公民财产保险收入800元,简易人身保险收入2653元,牲畜保险收入2450元。通过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提供了经济补偿,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并为国家积聚了资金。保险业务即于1957年停办。直至1984年又重新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甘南恢复后,先后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各种人身保险等险种。从1984年至1990年累计保险费收入811.6万元,其中:财产保险收入678.2万元,人身保险收入133.4万元。1990年参加保险的社会财产共值9074万元,参加人身保险和储金的共27802人。1984年至1990年共处理赔案2400件,其中:财产保险赔案2051件,人身保险赔案349件,赔款金额326.5万,占保险费收入的40.3%,使投保企业和个人的灾害事故损失,得到了经济补偿。
  第二节信托
  1990年底,甘南藏族自治州信托投资公司有资本145万元(法定资本为500万元),委托、信托存款余额96万元,委托、信托贷款余额242万元。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以来,在缓和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工业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全州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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