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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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8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减免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3
页码: 922-924
摘要: 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对甘南州农业税全税免征,一定5年不变。1984年到期后又延长2年。到1987年恢复征收农业税,对省属8县3片困难县核减任务时,给甘南州核减98.3万公斤,照顾减免75万公斤,征收任务为94.7万公斤。1990年为了照顾贫困户,对年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全州共对18749户予以免征,免征额为59.46万公斤、28.8万元。
关键词: 税收减免 税收政策

内容

一、农业税
  清顺治七年(1650年),洮州奉旨豁免荒地176顷41亩,免本色粮1058石,地亩银18两,草1588束。乾隆元年(1736年),奉旨豁免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地震伤亡人丁银49两,免新增丁银305两,并恩诏后遇编审之期,照康熙五十年(1711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实情减免。
  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和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对因灾减免都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甘南州对临潭、夏河、卓尼、舟曲4县的减免额为该县计征税额的1〜6%。1958年省核定甘南农业税减免占计征税额的5%。1960〜1964年甘南各项农业税减免254.25万公斤,占计征税额1682.92万公斤的15.11%。1966年省给甘南州减免机动粮10万公斤,由州上掌握核减。1979年后,甘南贯彻以牧为主的方针,调整农牧业内部结构,实行退农还牧,先后共减少耕地66.39万亩,核减农业税任务37万公斤。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对甘南州农业税全税免征,一定5年不变。1984年到期后又延长2年。到1987年恢复征收农业税,对省属8县3片困难县核减任务时,给甘南州核减98.3万公斤,照顾减免75万公斤,征收任务为94.7万公斤。1990年为了照顾贫困户,对年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全州共对18749户予以免征,免征额为59.46万公斤、28.8万元。
  二、牧业税
  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决定对当年牧区之幼畜、农民饲养之耕畜、军政机关使用之牲畜、专为运输使用之牲畜免征牧业税。1954年,省财政厅规定:对军牧场之牲畜及国营农场之牲畜,减免20%;牧业生产合作社之牲畜,减免15%;凡因缺乏劳力、生活贫困之烈、军、工属以及鳏、寡、老、弱、残废或遭受其它意外灾害致纳税确有困难之牧户,经民主评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减免应征税额的10%〜20%,减免后仍有特殊困难,可酌情多免或全免。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役畜、社员自留牲畜,经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推广的优良种畜免征牧业税。对畜牧业总收入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三、耕地占用税
  按照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甘南对学校、医院、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户,在规定标准内建房用地纳税有困难的,农村居民搬迁、灾民、难民建房纳税人给予减免税照顾。1988〜1990年,共审批减免税耕地123.78亩,减免税额17.34万元。
  四、产品税
  甘南州从1985年5月1日起,对设在城市郊区和县城以及县属镇的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新办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开办初期,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烟、酒等高税率产品外,均免税1年。
  五、其它各税
  甘南系民族地区,建国初期各级党政及税务部门遵照“慎重稳进”的方针,针对群众对税收工作的认识程度和负担能力的差别,并考虑到百业待兴的实际,尽量作出照顾,能减的减,能免的免,能让的让,除明文规定的外,在暂时性的和个别问题的处理上都采取过折衷措施和特殊照顾。如对农民委托加工麦粉,不分机制、半机制或土磨,暂免征收产品统一税;为了鼓励新兴工业的发展,对批准列入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一律免税;对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和其它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征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为鼓励和支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化肥、小水泥、小电站等县办五小工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对初建的社队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及其零配件,对外出售时,予以免税;供销社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汽油、柴油等10种商品,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此外,对个人从事劳务性生产、因付出劳动取得的工资报酬,不分省、县界限,也不分个人,零星包作或受单位长、短期雇佣,一律不征税;对流动经营的个体艺匠,凡持有证明的不分省、县界限,免予征税。对林业部门收入的育林基金(早期为每立方米10元,1986年起为每立方米30元)虽包括在销价内,但因不属于销售收入,按规定亦未征过税。
  1979年以后,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用自筹资金进行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受指标限制,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减免建筑税”的规定,对卓尼粮站,夏河兰夏绒毛厂、饲料站、民族木器厂、清真罐头厂,舟曲县太阳能浴池,临潭城关加油站等20多个单位,从1988年到1990年3年中即免征建筑税90.5万元,其中夏河清真罐头厂一次免征建筑税即达23万元。自治州内的企业,经批准允许税前还贷;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批准予以减免;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所得税;对3户以上联办企业,按集体企业征税。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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